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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6-10 17:26:48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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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篇1

  一、事故经过

  6月8日下午2点半左右,在二厂圆锥破检修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检修工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严重受伤,事故经过如下:13:30上班,加工Φ20mm的圆钢做成S型起吊钩子,经过水冷却,起吊部位为圆锥破挡料斗圈,此部件的重量约1.5T,其只有两个Φ30mm的小孔可作为起吊点,周边只有5mm的间隙。钢丝绳无法插进,只能用钩子作为起吊工具,现场工作人员有:王见(现场指挥)、马振海、王海林(现场具体操作维修工),袁文仓、孟召青(现场检修辅助人员)。下午14:15,王见、马振海、王海林上到圆锥破上部,做好一切吊装准备,并开始起吊。王见拉手拉葫芦,马振海、王海林稳着物件。随着物件慢慢升高,由于挡料斗圈已经磨损,在起吊过程当中物件不平衡,出现了一边高一边低的现象,当提升高度达到0.6m时,挡料斗圈高端已经超过了短头上端约150mm,然后,王海林(站在王见的右手边)在高端观察吊起物件与短头上端距离,看是否可以插入已准备好的木板将物件垫稳,由于物件不平衡,插入木板的间隙不好确定。王海林将高端往下压,由于突然用力造成物件晃动过大,吊钩变形,挡料斗圈滑落。将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挤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向公司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公司立即派车送王海林去平泉县西坝骨科医院,因伤势过重,骨科医院建议转承德266医院,并联系266医院修院长做好手术准备,患者到达后做了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医院建议转北京积水潭医院,马上送王海林赶往北京,李华云总经理在积水潭医院等候,患者到后由于医院将手术安排在下半夜,李华云总经理又及时联系空军总医院进行手术,到6月9日上午8:00手术完成。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20xx年6月8日下午2点30分,在二选厂检修圆锥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根据当事人辅助车间主任王见所写事故经过,事故受伤者王海林同马振海协助王见在起吊圆锥内1.5吨重的档料斗圈时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将王海林四个手指剪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上报叫车,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赵锡波、尚烨、于勇、郝义坤到现场了解情况。还原现场情况同王见所写经过一样,王见站在靠近门口位置,马振海在其左手边,王海林在其右手边位置,档料斗圈起吊时,未水平吊起,马振海这端低,王海林这端已经超过短头上沿有150毫米,王海林拇指在上四个手指在下双手往下压,由于档料斗圈外圆和短头内圆只有5毫米间隙,在这么小间隙、这种不平衡状态下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时和短头上沿接触形成剪子,档料斗圈脱落王海林的左手手指被剪切,结果出现这一起安全事故。

  事故分析如下:

  1、现场指挥人员在拉手拉葫芦,没有起到指挥作用和观察协调作用。

  2、对挡料斗圈磨损情况判断不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起重过程的偏重问题,致使部件起吊后偏斜严重,为了插托起木板而对吊装物进行按压晃动调平造成事故。

  3、由于对起吊部件按压晃动,瞬间产生巨大力量使制作的吊钩变形而滑落。

  4、检修前没有进行详细的方案论证。

  5、王海林为新招职工,对大型设备检修经验不足,虽然参加了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但现场培训不足。

  6、安全部门没有全程对检修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

  7、在本次事故中生产副总经理赵锡波、生产部经理尚烨、技术部经理于勇、机电维修车间主任王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教训

  本次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详细分析和研究,举一反三,得到以下教训:

  1、不管项目大小,都要有详尽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2、在安全三级教育过程当中,一定要做好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3、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起到作用。

  4、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工具、器具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自制的工具、器具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5、任何工程不能因为节约成本而简化维修设施和安全设施。

  6、施工过程中,相互提醒和相互保护严重不足。

  四、整改措施

  1、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招聘和录用必须持有由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资格证,无证人员不予录用或经培训获证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县防疫站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矿、车间、班组)满48课时。培训后通过考试和技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现有人员每月安全培训不低于8课时。

  2、每次施工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安全措施,保护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上报领导批准后,传达到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所有人严格执行。每班工作必须进行班前班后会,要求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参加。

  3、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路线、空间做充分考察,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制定出相关的预案和规避办法。

  4、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器具需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物资、工具按规定摆放,施工现场不得放置与施工无关的杂物,防止紧急情况时阻碍人员撤离。起重工具的采购必须有安检标志、合格证。

  5、施工过程指挥人员必须观察每个操作人员,严禁指挥人员亲自操作而忽视指挥工作,严禁多人指挥和违章指挥。

  6、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员需对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进行检查和确认。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监督和检查。

  7、全面排查公司各个施工场所现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设施、电力线路、供电装置、管线道路、防护栏杆等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8、施工现场要准备急救医药箱,矿区内24小时常备车况完好的值班车辆1辆,以便紧急使用。

  9、与医疗单位、救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

  事故调查报告 篇2

  受伤员工姓名:

  性别: □男□女

  年龄:

  事故日期: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员工的正常工作:

  事故时从事的工作:

  受雇时间: 年 月

  伤情:在相关项目前打x

  □烧伤□烫伤□烧伤(化学性)

  □砍伤 □撕裂伤 □刺破 □磨擦伤 □挤压伤 □骨折 □擦伤 □挫伤 □电击 □职业病□其它:

  □厂内急救 病假 1—3天

  □外送治疗 病假 4—12天

  □病假12天以上 □截肢 永久伤残

  其它: 死亡

  受伤部位:

  □眼 □头 □颈部 □背部 □胸部 □腹部 □手臂 □手腕 □手 □手指 □腿 □脚 □脚趾 □肠 □其它:

  提供的治疗: (缝合,吃药或其它)

  事故发生时的工作任务:

  □操作机器: (机器名称) □操作手工工具□处理材料 □维修和维护(机器) □维修和维护(建筑) □其它(请描述)

  请说明直接导致员工受伤的设备或物体:

  事故结果:

  员工正在做什么?(操作机器,开铲车)

  列出使用的工具: 无

  列出使用的个人防护设施: 无

  员工从事这种活动的频率如何?

  □每天□每周□每月□每月不到一次□以前□

  从来没有这种活动上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吗?

  □是□不是

  员工正在完成的工作任务是否有标准的操作程序?

  □有□没有

  工人是否按照标准程序进行?

  □是□否

  如果没有,请描述如何违反标准程序进行

  危害分析: 下面所列的是导致危险状况存在的诱发因素。请在相关项目前打x:

  □机器或工具的.缺陷。 □没有检查机器导致未能发现危险的存在。 □没有正确的使用机器或工具。 □没有正确的机器或工具。

  □机器的设计导致员工紧张或导致员工出错。 □机器或工具的质量导致危险状况。 □机器或员工所处的位置导致危险状况。

  □完成该任务工作场所不够大。 □没有书面或已知的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存在,但没有预测到事故的诱发因素。

  □工作程序存在,但员工并不知道。 □工作程序存在,但员工没有遵守。 □员工不能胜任此工作。

  □工作程序中的任务太难,以致无法进行。 □工作程序中的任务是一项不安全的任务。 □没有指明该项工作所需的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

  □工作程序中已经指明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但员工不知道其要求。 □员工没有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

  □员工有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但没有正确使用。

  □员工有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但未能有效防止危害。

  □没有指明该工作所需要的紧急装置。 □已经指明该工作所需要的紧急装置,但不能方便操作。

  □管理人员没有发现或预测潜在的危险状况。 □管理人员未能采取正确的行动来纠正已知的危险状况。

  □主管没有发现或纠正违反工作程序的行为。 □没有明确主管对安全的责任,或主管不了解其安全责任。 □其它诱发因素:

  防止再次发生的建议:

  □增加培训 □修改程序 □修理设备□调整设备 □增加防护或安全装置

  □厂房管理□维修 □个人防护用品 □监督□改进照明,通风等设施 □其它:

  行动计划详述:

  负责人员:

  任务:

  完成日期:

  报告填写者:

  职位:

  日期:

  事故调查报告 篇3

  20xx年3月16日9时20分左右,**公司采矿车间650水平发生一起排险掉块砸伤事故。经公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及作业人员进行调查分析,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xx年3月16日8点班,跟班经理张**组织召开班前会,会后跟班经理张**和跟班主任彭*同员工一起下井作业。

  大约9时左右,出料组带班长张*和赵*、候*来到650水平22-23穿作业地点。同时跟班主任彭*到达此处查看矿料,并对张*说:“料不错,先把险排好,好好出料。”带班长张*对作业地点CO浓度进行检测,在彭*的监护下开始从第一装运巷口至漏斗作业面检查顶帮排除险情,又从作业面向外检查排除。9时10分左右,该作业面险情排完,并填写了准入签证单,准备开始出料作业。

  彭*监护排完险先后,就和代料工赵*一起去领钻杆。张*和候*出去拿工具,在回作业面时从第二装运巷口进入,路上张**发现穿巷口顶部上有一处小险。于是张**将工具放到作业面后,就独自拿排险杆去处理,在排除小块险石时,傍边的一大块碴石脱落,将风管、水管和电缆线一起砸下,张*下意识的往后退了一两步,有部分碴石砸在其双腿上。

  9时20分左右,彭*返回到22穿溜井处与张*、张*相遇,张*突然听到“哎吆”一声,看见下盘凿岩巷口有人被砸倒。于是三人立即往过跑,看见张**的双腿被一大块碴石压住(约1.3*0.8*0.3M),三人立即组织其他人员将石块抬开,并找来排椅,将伤者张**抬到排椅上平躺下。

  张*立即跑去向跟班经理张*汇报事故,张*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安安全组长张***等人用井下送人车辆将张**送至地表,并向马*经理汇报。同时将伤者张**被送往东崖底医院进行了初步处理,后转送往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二、伤者情况

  1、伤者:张**,男,现年41岁,系黎城*村人,现任一分公司采矿车间出料班组带班长。

  2、受伤情况:

  ①开放性左胫骨平骨骨折伴腓骨总神经挫伤;②右股骨下段骨折;③左耻骨下支骨折。

  三、事故类型

  排除巷道顶部活石时,一大片离层碴石冒落发生砸伤事故,属于冒顶事故。

  四、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是操作不当造成,属于责任事故。

  五、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张**在排除顶部活石时,旁边大块碴石脱落砸伤双腿,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①张**在排险前没有认真观察确认险情周围的安全情况,排除险情时站位不安全,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② 张**安全意识不强,处理险情时不能单独作业,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冒险盲目作业,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③班前检查存在漏洞,没有对作业面周围及安全通道的顶帮进行全面排查。发生事故的地点是22穿第二装运巷口,也是作业人员出入的安全通道,但班前只是对车辆和人员出入的第一装运巷至1号漏斗的'顶帮进行排查处理,导致张**和侯雪波拿工具从第二装运巷进入时发现险情,而在无监护下冒险作业,也是事故的一个原因。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公司20xx年《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对本次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1、一分公司经理马*是分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其罚款5000元。

  2、当班跟班副经理张*(兼采矿车间主任)是当班安全负责人,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罚款4000元。

  3、跟班副主任彭*是当班车间安全责任人,对职工教育不够,现场监管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罚款4000元。

  4、带班长张**是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意识不强,盲目违规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严重受伤,建议对其罚款500元。

  5、根据签订的《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企管部扣除*采矿车间3月份全部安全工资。

  七、防范措施

  1、一分公司要开展事故反思讨论,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

  2、强化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通过安全生产会、班前会等形式开展安全意识、事故案例、岗位危险因素分析教育,班前会要重点强调当班作业地点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醒、警示作业人员班前中班班后注意安全,提升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带班长作业签证制度。班前必须认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顶、帮存在的隐患必须在有监护的情况下安全排除,杜绝违规排险、盲目排险,防止排险过程中发生事故。

  4、强化危险地段的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岩层结构不稳定的矿房、装运巷、漏斗等的顶帮要多检查,多排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支护措施保证安全。严处发现隐患不落实、不整改的负责人,确保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做到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5、分公司领导要时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时刻把安全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采取强硬的管理措施,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强化生产与安全两手都要硬的思想意识,把安全工作做到位,落实到实处。

  事故调查报告 篇4

  XXX: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多样的电气机械设施,多工种交叉作业,高空作业以及复杂的现场条件,形成了建筑业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特点。虽然国家各级主管部门对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企业也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但是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仍屡禁不止。公司安全管理部经过对今年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认为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施工行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是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每一项工作,都要人去完成,随着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先进机械设备的利用,使人们的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但对从业人员的责任心的要求却越来越高,尤其是建筑施工行业,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如果一个人的责任心不强,就有可能导致一连串严重的后果,甚至酿成大祸。所以说,高度的责任心是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良好的个人素质,是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是施工场所多变、人员的流动性强、作业条件复杂。每次项目中标后,都要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组建项目部,选择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调查发现,本公司在建项目的管理人员大部分都经过专业培训和施工现场的锻炼,具备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相应的上岗资格,熟悉施工工作的程序和各种规范、安全措施,是项目安全管理的中坚力量;但是选择的施工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人员为农村青年,文化程度不高,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如何提高这一部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的关键。

  做好施工协调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建筑行业,各工种既要明确分工,又必须相互合作,这样才能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各工种、各工序之间必须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互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做到不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得到了不被别人伤害的回报,这样就使得各项安全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彻底的落实,各种安全措施能够持久有效地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积极参与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提高的重要方法。在建筑施工中,由于多工种配合,交叉作业,难免要产生一些安全隐患,如不及时进行处理,就有可能酿成事故。但仅凭几个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这些随时随地都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无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每一个从业人员都能及时识别安全隐患,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如通知安全员、采取整改措施等,将能使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乃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以说,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如何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哪?经过对今年几个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总结,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明确职责和奖罚制度,明白利害关系,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二是要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和班前会制度,特别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专项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识别安全隐患的能力,保证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三是要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的协调作用,制定安全有效的施工方案,落实各种防护措施,对安全防护用品要互相提醒,互相检查,维护各种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XXX

  20xx年X月XX日

  事故调查报告 篇5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事故调查报告 篇6

  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12·1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20xx年12月16日23时10分,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戈塘镇广隆煤矿(以下简称广隆煤矿)212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11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批示。应急部党组书记黄明,应急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贵州省委书记孙志刚、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谌贻琴、常务副省长李再勇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了指示和要求;省长谌贻琴、副省长陶长海、郭瑞民率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应急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桂来保率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和事故调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20xx年12月18日,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总工会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成立了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12·1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并聘请有关专家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分析鉴定。事故调查组邀请了贵州省纪委省监委参与事故调查。省纪委省监委成立了责任追究组,依规依纪依法独立对事故进行了追责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结合责任追究组移送的责任追究调查意见,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煤公司)概况。

  20xx年4月3日,同煤公司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由安龙县万隆矿业(广隆煤矿原上级公司)和颜克忠,辛玉平,杨秀龙,郑建卫,辛铧,黄洪林等6人组成。同煤公司为贵州省批准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证照齐全有效,所属安龙县广隆煤矿等10处煤矿采矿权人均已变更为同煤公司。

  20xx年3月20日,同煤公司作为甲方、公司所属煤矿作为乙方签订的《兼并重组内部协议书》中明确,甲乙双方

  之前为满足集团化要求成立同煤公司签订的《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合伙合同书》《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对乙方没有约束力,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煤矿拥有自主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煤矿转让权;甲方有监督乙方合法经营的权利和义务,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煤矿能正常生产。公司每半年向所属煤矿收取一次管理费。

  同煤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职责分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许万平,负责公司全面生产和管理工作;总工程师陈开典,负责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安全副总经理付金龙,负责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部长陈学贵,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所属煤矿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工作;机电部长赵福平,负责公司所属煤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以上人员均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公司的内设管理机构中,除安全部和机电部各配有1名部长、调度监控室配有2名监控员外,其余机构中均未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

  (二)广隆煤矿概况。

  广隆煤矿位于安龙县普坪镇科发村,为15万吨/年生产矿井,证照齐全,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证照均在有效期间内。

  广隆煤矿由原安龙县戈塘镇青杠林煤矿、三岔河煤矿、西南煤矿整合而成,规模为15万吨/年,20xx年7月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黔煤兼并重组办〔20xx〕13号文批复意见,同煤公司保留广隆煤矿,配对关闭纳雍县焦硐煤矿,兼并组后拟建规模为45万吨/年,事故发生时拟建项目开采方案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还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20xx年6月28日,甲方广隆煤矿实际投资人张杰正和法定代表人许万平与乙方提启夫签订《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乙方负责广隆煤矿的资金投入及日常生产、安全、经营等管理,甲方按照吨煤提取管理费并监督乙方安全生产工作,协议期限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随后,提启夫将广隆煤矿井下采掘作业转包给陆传兵,同年9月12日提启夫与陆传兵签订了《掘进工作面施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陆传兵负责组织广隆煤矿掘进工作面的施工人员,广隆煤矿按照掘进进尺与陆传兵结算相关工程款。

  广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广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为矿、队(室)、班三级。

  (1)根据同煤公司及广隆煤矿人员任命文件,广隆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共9人。其中,彭月如等“五职矿长”为同煤公司任命,提启夫等4名副总工程师为煤矿任命。煤矿承包

  人兼采掘副总工程师提启夫,全面负责煤矿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矿长彭月如,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冯洪江,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支良,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分管安检科;生产副矿长李庆明,负责全矿劳动组织安排和现场生产管理工作,协助矿长分管杂工队;机电副矿长康胜波,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分管监控室;通防副总工程师绳明林,协助总工程师工作,负责“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邓石甫,协助总工程师工作,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分管机电队;生产副总工程师韦德辅,协助生产副矿长工作。除绳明林、邓石甫外,其余7人均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2)煤矿设置有技术科、安检科、通防科、监控室、机电队、杂工队、陆传兵施工队等7个科(队、室)。技术科2人,科长绳明林、科员谢洪权;安检科2人,科长王刚、安全员**立;通防科3人,科长韦德辅、瓦检员王稀和杨光元;监控室2人,分别是监控员胡周艳和何艳(2人均无从业资格证);机电队20人,队长谢洪权;杂工队3人,队长梁龙民、队员杨正坤和丁应州;陆传兵施工队共44人,负责井下所有采掘作业。

  经调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均由提启夫安排、决策,“五职矿长”按照提启夫安排落实工作,对分管工作无实际决策

  权。技术科科长绳明林仅负责“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工作,科员谢洪权仅从事机修工作;安检科科长王刚和科员**立仅负责白班和夜班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防科韦德辅仅负责一采区巷采点和总回风巷维修作业现场管理,科员王稀和杨光元仅负责瓦斯检查工作。煤矿井下采掘作业由提启夫、彭月如在调度会上安排,陆传兵组织人员施工,二采区掘进作业现场由煤矿带班矿领导、当班安全员监督管理,一采区巷采点由韦德辅现场管理。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

  煤矿提供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为31本。经核实,事故发生前实际在矿且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仅11人。其中:监测监控员1人,瓦检员3人,安全员2人,电工1人,提升机作业(绞车司机)人员3人,探放水工1人,无爆破工、防突工、掘进机司机。持证的监测监控员康胜武未从事监测监控工作,持证的瓦检员韦德辅未从事瓦斯检查工作。

  矿井开拓开采及生产情况。

  (1)开拓开采情况。矿区范围内有C3、C7煤层可采,设计仅开采C3煤层。C3煤层为不易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倾角7度至10度,平均厚度米。矿井20xx年至20xx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均为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和

  回风斜井。矿井设计划分为五个采区,以F1断层为界划分为两个时期开采,前期开采一、二、三采区,+1167米以上为一、三采区,+1167米以下为二采区。一采区已开采完毕,正在开采二采区。四、五采区规划为后期开采。

  煤矿采用中央分列抽出式通风,主要通风机为FBCDZ№16/2×75kW型防爆抽出式轴流通风机,主斜井和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矿井总进风量1730立方米每分钟,总回风量为1816立方米每分钟。二采区布置的两个掘进作业面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

  事故发生时,二采区布置有21202运输巷综掘工作面、21202切眼炮掘工作面。煤矿在一采区布置有巷采点。

  煤矿生产劳动组织为“两班制”,分白班(07:30~19:30)和夜班(19:30~07:30)。煤矿每天06:30召开调度会,调度会上统筹协调安排当天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召开班前会。

  (2)煤矿违规生产情况。20xx年,按提启夫安排,煤矿违规组织人员断断续续在一采区布置巷采点采煤,累计出煤约20xx吨。巷采点采取不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矿井生产技术图纸、会议记录均不体现巷采点情况等方式逃避监管。同时,煤矿在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掘作业期间,长期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明停暗掘,擅自组织掘进作业。

  (三)中介机构为煤矿提供服务情况。

  因广隆煤矿45万吨/年建设项目设计需要,广隆煤矿(甲方)与重庆铁公基工程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铁公基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为“C3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和瓦斯参数测定”,服务合作性质为:由于乙方技术实力不够和实验室不完善,乙方推荐委托给华北科技学院全权完成此项目。受铁公基公司(甲方)委托,华北科技学院(乙方)承接了广隆煤矿“C3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为华北科技学院刘永杰。在双方拟定的《技术咨询委托合同》(甲方已签章,乙方未签章)中,明确项目标的技术要求为“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出具突出危险性评估及参数报告作为初步设计的依据”。刘永杰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编制了《广隆煤矿参数测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测定方案》),雇用李杰、廖天长两人作为现场工作人员,负责现场施工测压孔、封孔、测压、取样等具体工作,施工的测压孔位置最低标高为+1157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的测压孔直径、长度以及封孔长度均未达到《测定方案》要求,压力表读数观测时间和取样方式也不符合要求,但李杰报送给刘永杰的数据中,测压孔长度以及封孔长度均达到了《测定方案》的要求。刘永杰根据李杰填报的瓦斯压力测定数据及实验所得数据编制了《广隆煤矿C3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及瓦斯基础参

  数测定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刘永杰未到过广隆煤矿。20xx年9月华北科技学院出具了《评估报告》,结论:C3煤层(+1000米处)瓦斯压力为兆帕(推算)、瓦斯含量立方米每吨(根据瓦斯压力反算)、煤体坚固性系数为、煤的破坏类型为Ⅲ类、瓦斯放散初速度为,评估结论为C3煤层在标高+1000米以上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中还明确“本报告与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不同,不能替代作为煤层突出鉴定报告使用,报告结论仅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及揭煤的依据。”

  (四)同煤公司对广隆煤矿安全管理情况。

  20xx年,同煤公司共组织对广隆煤矿检查18次、复查23次。其中10月19日,同煤公司陈开典、付金龙等人到广隆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矿212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瓦斯超限;T2传感器未按要求进行吊挂,造成监测数据失真等隐患。11月3日陈开典、付金龙、陈学贵等人到广隆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矿以清理总回风巷名义擅自打开10号密闭,恢复201进行巷采;21202回风巷T1、T2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吊挂等隐患。12月3日陈开典、付金龙、陈学贵等人到广隆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矿21202运输巷、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及二采区回风巷瓦斯超限并要求停止21202运输、回风巷掘进作业。

  二、有关部门对该矿监管监察情况

  (一)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

  安龙县工业与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安龙县工科局)。

  20xx年2月25日前,安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龙县工科局承担煤炭行业管理职责。20xx年2月25日,安龙县政府明确将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和人员划转至安龙县工科局。根据安龙县工科局制定的执法检查计划,每月应对辖区内正常生产或建设的煤矿开展2次检查和复查,但执法计划未报批。截止事故发生时,安龙县工科局对广隆煤矿检查18次。共查出隐患118条,立案调查1次,实施行政罚款万元。

  黔西南州能源局。

  黔西南州政府于20xx年1月16日明确将原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和人员划转至黔西南州能源局,相应人员于20xx年5月10日划转到位。

  职能划转后,黔西南州能源局20xx年4月23日印发了《黔西南州能源局20xx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州能源﹝20xx﹞75号)并报州政府和省能源局备案。按照检查计划,黔西南州能源局全年应开展煤矿检查117矿次。黔西南州能源局以加大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当年瓦斯频繁超限以及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为由,20xx年10月30日调整了11月份和12月份检查计划,将计划

  检查的广隆煤矿等11处煤矿和2家集团公司调整为不包含广隆煤矿的15处煤矿。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情况。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的监察计划和调整情况,贵州煤矿安监局盘江监察分局按计划完成了监察任务。其中,对划分为C类矿井的广隆煤矿进行了4次执法检查,均为煤矿处于停止井下采掘作业期间,共查出隐患42条,并经安龙县工科局复查合格。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区域简况。

  事故发生在212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

  基本情况。

  21202运输巷设计长度510米,开口于二采区皮带下山S6点处,沿C3煤层顶板掘进,锚网支护,综掘工艺,皮带机运输。巷道断面为矩形,宽米、高米,面积平方米。该巷道20xx年1月份开始施工,事故发生时已掘进480米。采用型号为FBD№×15kW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安设于21202运输巷回风口以外约20米处新鲜风流中,工作面配风量为277立方米每分钟。

  21202运输巷位于F2断层和F4断层之间,全程构造煤,迎头位于F2断层上盘,迎头位置标高+1183米,埋深为172

  米。21202运输巷开口以里420米至480米段煤层厚度由之前平均米变为米—米,煤质变软。

  经事故后现场勘查,突出孔洞位于21202运输巷掘进迎头并向右帮扩展,突出位置正逐渐接近F2断层。21202运输巷突出煤炭堆积长度100米,堆积厚度~米,堆积角度为10度,突出煤量约414吨,涌出瓦斯量约42300立方米。

  瓦斯治理情况。

  20xx年11月中旬开始,21202运输巷掘进机割煤时迎头瓦斯频繁超限,但瓦检员检查记录中均无体现瓦斯超限情况。瓦斯超限时,煤矿既不严格执行停电撤人措施,也没有组织查清瓦斯超限原因,而是采取将甲烷传感器放在风筒出风口、进风流、堵塞传感器进气口等方式避免监测到瓦斯超限;监控系统监测到瓦斯超限报警时,监控员立即拔掉数据传输线中断数据上传。20xx年11月下旬,在21202回风巷掘进到大约420米、21202运输巷掘进到大约400米后,掘进过程中出现煤炮声、顶钻、卡钻、喷孔等明显突出预兆,煤矿既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也没按照突出煤层管理而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

  为防止瓦斯超限,保证掘进进度,煤矿接受瓦检员王稀的建议,提启夫11月24日开始安排在迎头施工16个深度1

  0米的瓦斯排放孔,但排瓦斯效果未达到预期。11月29日,冯洪江补充编制了《21202回风巷、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打设瓦斯排放孔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共施工20个瓦斯排放孔,迎头分三排共施工14个孔,每个孔深6米,巷道两帮各施工3个孔,孔深10米。12月15日白班施工排放孔时,王刚发现施工排放孔时排出的全是粉末状煤粉,12月16日王刚在调度会上汇报21202运输巷迎头施工排放孔时有卡钻、顶钻现象;12月16日白班王刚带领工人在21202运输巷施工排放孔时,个别孔有轻微喷孔现象,在施工锚杆孔时,个别孔有锚固剂被气体推出现象。出现突出预兆后,煤矿仍继续组织夜班冒险蛮干,直至事故发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12月16日,调度会安排白班21202运输巷打排放孔和锚网支护,夜班正常掘进。夜班由安全副矿长支良带班,彭月如在井口调度室值班,入井前未开班前会,作业人员19时30分左右陆续入井,带班矿长支良20时30分入井。当班入井共计23人,其中:张广宝、王明华、邓贵能、严志能、王其亮等5人在21202切眼掘进,陈建行为21202回风巷皮带机司机;高桂友、吴成阳、李动、刘纪全、谢宏现、谢先涛、陈克友、杨大兴等8人在21202运输巷作业,杨大兴为21202运输巷皮带机司机,李动为综掘机司机;杨正生为二采区运输下山皮带机司机,田应祥为二采区运输下山斜

  巷刮板输送机司机,杨正科为二部皮带下山皮带机司机,杨正明为主斜井皮带机司机,韦代祥为中央变电所值班电工,杨光政为中央水泵房抽水工,杨光元为瓦检员,**立为安全员,支良为带班矿领导。

  20时40分许,21202运输巷传出开皮带信号,综掘机开始掘进割煤;20时44分,21202切眼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发出超限报警信号,监测最大瓦斯浓度值为%。20时54分,瓦检员杨光元打电话到监控室汇报21202切眼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显示甲烷浓度为百分之三点几,怀疑传感器故障,准备处理;21时24分,杨光元打电话到监控室汇报传感器已处理好。

  23时10分,正在二部皮带机头操作的皮带司机杨正科突然感觉有一股风吹过来,巷道里粉尘变大,眼睛难以睁开。此时,在二采区皮带下山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杨正生被风流冲倒,风流持续约十分钟后停止;23时14分,韦代祥发现水泵房、变电所、主水仓入口处甲烷传感器发出报警信号并闻到有焦臭味,韦代祥将三个甲烷传感器传输线拔掉并沿皮带运输线路往二采区方向查看情况;23时30分许,韦代祥到达二采区运输下山斜巷刮板输送机处先后遇到田应祥和被冲倒后从二采区皮带下山走上来的杨正生。韦代祥询问杨正生情况,杨正生回答:“被瓦斯冲倒了。”韦代祥随即打电话给彭月如报告“可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了”。汇报完毕后,

  韦代祥、杨正生、田应祥三人沿二部皮带下山(在二部皮带下山皮带机头处遇到杨正科并同行)经主斜井升井,12月17日0时20分许在井口与杨正明相遇。彭月如接到井下汇报电话后,随即拨打21202运输巷及回风巷和切眼的电话,电话均接通但无人接听,直至杨正生等4人升井方确认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经调查并结合事故救援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前212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进行掘进割煤作业,现场工人发现甲烷浓度异常并停机撤出。23时10分,在21202运输巷工人正撤出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17日0时30分左右,煤矿开始自行组织人员入井救援。救援过程中,发现16日夜班作业人员陈建行后助其安全升井,并发现杨大兴等5名遇难人员。4时,抽水工杨光政接地面电话通知后升井。经清点,事故当班23人入井,有7人脱险升井。

  20xx年12月17日3时10分,黔西南州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救援电话,于4时50分到达广隆煤矿并开展抢险救援。六枝救护大队和盘江救护大队接令后于7时50分左右先后到达煤矿参与抢险救援。

  12月17日7时,救护队员在二采区轨道下山入口(绞车)处,发现4名遇难人员(经核实有3名遇难人员是煤矿组织救援时搬运到此处);7时10分至7时53分,在21202运输巷先后发现7名遇难人员;8时34分,在21202回风巷回风口以外18米处,发现第12名、13名、14名遇难人员。12月18日5时15分,救护队员在21202运输巷回风口以里372米处和380米处,先后发现第15名和第16名遇难人员;9时7分,最后一名遇难人员运送出井,抢险救援结束。事故当班未升井的16人全部遇难。

  (四)事故汇报经过。

  12月17日0时30分许,煤矿确认确认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2月17日1时15分,彭月如入井救援返回地面并安排向驻矿安监员文豪汇报;1时30分许,安全员王刚在文豪宿舍向文豪汇报了事故情况,1时42分文豪电话向安龙县工科局李煜汇报了事故情况。1时58分李煜电话向安龙县工科局局长刘刚汇报了事故情况,刘刚到达广隆煤矿确认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3时25分电话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盘江监察分局汇报了事故情况(报告的事故发生时间为20xx年12月17日1时30分许);3时30分盘江监察分局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于4时24分和4时28分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政府作了电话报告,并于4时40分书面报告。

  (五)事故善后及救援工作评估。

  接事故报告后,在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有关领导的指导下,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按规定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安龙县政府有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安龙县政府组织对伤亡矿工的善后事宜进行妥善处置。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212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全程构造煤发育、煤层松软,突出点附近煤层变厚,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掘进未按规定采取针对性的防突措施消除煤层突出危险;综掘机割煤扰动诱导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及重大违规行为。

  广隆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违章指挥工人在有明显突出预兆的情况下冒险作业。20xx年11月中旬以来,21202运输巷、回风巷瓦斯涌出量增加,频繁超限,并出现响煤炮、顶钻、卡钻、喷孔等明显突出预兆的情况下,煤矿既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也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

  (2)煤矿故意隐瞒瓦斯真实情况。一是不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二是封堵甲烷传感器进气口。用塑料袋包裹掘

  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或用煤泥封堵进气口。三是监控系统发出瓦斯超限报警信号时,监控员就拔掉数据传输线,导致监测数据不能正常传输到上级公司和县监控中心。四是瓦斯超限数据不在瓦检手册和现场瓦斯检查牌板上记录。五是瓦斯超限时,不执行瓦斯超限撤人和瓦斯超限处理分析追究制度,也未采取有效的针对性的措施。

  (3)煤矿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能力。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均只有从事低瓦斯矿井工作的经历,且未参加过防突知识专门培训,对防突知识不了解;在井下出现明显突出预兆后,未立即停产撤人,重新测定瓦斯参数,也不按照突出煤层管理采取有效防突措施,继续冒险蛮干。

  (4)煤矿技术管理薄弱。一是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仅有总工程师和通防副总工程师两名专业技术人员,且均无防突工作经验及能力。二是不重视瓦斯地质基础工作。未及时发现21202运输巷煤层赋存情况变化,对煤层变厚、煤质变软等地质变化未引起重视。三是制定措施无针对性。在21202运输巷出现瓦斯涌出量增大、喷孔和顶钻后,编制的《21202回风巷、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打设瓦斯排放孔安全技术措施》无法消除突出危险。

  (5)安全管理混乱。一是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违法将煤矿托管给不具备资质的提启夫个人,提启夫又将井下采掘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陆传兵,陆传兵负责组织人员

  施工,现场管理由煤矿安全员或带班领导负责,且井下工程存在交叉管理。二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部分矿级管理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监控员、爆破工、掘进机司机等无证上岗。三是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违法违规在一采区布置巷采点,且被原州安监局、县工科局、同煤公司多次查处后,仍在一采区组织巷采;20xx年5月27日至20xx年11月1日、20xx年11月28日至事故发生时,煤矿曾多次被责令停止井下生产,实际煤矿在被责令停止生产期间仍偷偷组织生产。

  同煤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公司日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仅配备有4人,无通防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二是公司对所属煤矿无实际管理权,未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属于松散型公司。三是未严格履行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职责。对煤矿长期、反复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手段进行监督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失真。华北科技学院在实施广隆煤矿“C3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研究”项目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没有到广隆煤矿现场,对参数测定过程管控不到位,现场施工的测压孔直径、长度以及封孔长度均未达到《测定方案》要求,压力表读数观测时间和取样方式也不符合要求,导致测定的参数及评估结论失真。

  安龙县工科局监管工作不到位。

  (1)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对辖区煤矿安全监管的需要。安龙县工科局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内设机构为安龙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核定事业编制51名,在编人员38人,实有人员仅有16名(其中1人于20xx年11月份调往织金县),从事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的仅有5人(20xx年11月份之后仅有4人),监管力量薄弱。

  (2)安龙县工科局内部管理不到位。一是监测监控股、能源管理股均未按职责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造成监控值守等工作无章可循,职责不清,相应岗位的职责无法落实到位;二是煤矿监管执法人员对广隆煤矿在被责令停止作业期间仍有煤炭外运的情况未引起重视,造成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未及时得到制止和查处;三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监测监控股6名人员均未经过监控系统相关业务技能培训,造成其无法履行岗位职责;四是制定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未按规定报批;五是对煤矿驻矿安监员考核、管理不到位。

  (3)安龙县工科局执法检查工作不严不细。一是发现煤矿未执行停止掘进的监管指令后,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

  监督煤矿落实到位;二是对广隆煤矿井下出现的瓦斯超限、用塑料袋包裹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或用煤泥封堵进气口等情况未认真核查和分析,未及时查明煤矿瓦斯涌出异常的事实;三是复查和验收工作不严不细。相关人员在对广隆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复查时,明知该矿存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备用电源达不到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显示下井总人数的问题,仍在对应检查项目中签字认可其合格。10月28日复产验收未下井,仅听取煤矿汇报整改情况和查阅同煤公司验收资料后即同意通过验收。

  安龙县委县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差距。

  (1)中共安龙县委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存在差距。一是机构改革后,对县工科局班子配备和煤矿日常监管、行业管理方面的人员配备不足,造成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弱化。二是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风险认识不足,防范化解30万吨/年以下煤矿在退出前疯狂突击生产的重大风险存在差距。

  (2)安龙县政府煤矿整合相关工作推进迟缓,对相关部门工作督促、检查不力。一是对黔府办﹝20xx﹞69号等文件落实上存在差距,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煤矿兼并重组改造方面推进迟缓。安龙县兼并重组保留矿井共有12处,但仍有3处已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煤矿未取得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有3处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虽

  已批复,但未正常建设;二是安龙县政府制定的煤矿包保文件流于形式,并未开展煤矿包保相关工作;三是对县工科局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该局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调配不合理,从事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的人数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及执法工作不规范等情况失察。

  黔西南州能源局监管工作弱化。一是人员配备和装备不能满足对辖区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责需要。二是对黔西南州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特别是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有序退出相关工作推进缓慢。三是对安龙县工科局的督促指导不力。四是对煤矿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存在差距。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分析不到位,防范化解30万吨/年以下煤矿在退出前疯狂突击生产的重大风险存在差距。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12·1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9人)。

  陆传兵,广隆煤矿掘进队负责人。违法承包井下采掘工程;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绳明林,中共党员,广隆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未制止、纠正瓦斯管理和瓦斯监测的违章行为;煤层出现突出预兆后,采取的防突措施不能消除煤层突出危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处分。

  康胜波,广隆煤矿机电副矿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不到位,参与组织故意隐瞒瓦斯真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李庆明,中共党员,广隆煤矿生产副矿长。对煤矿组织在一采区违法违规生产不制止、不纠正;违章指挥组织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处分。

  冯洪江,广隆煤矿总工程师。“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不到位,未制止、纠正瓦斯管理和瓦斯监测的违章行为,煤层

  出现突出预兆后,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消除煤层突出危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彭月如,广隆煤矿矿长。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章指挥组织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提启夫,中共党员,广隆煤矿承包人兼采掘副总工程师。违法承包煤矿,违规转包井下工程,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安排组织违法违规生产,安全投入不足,违章指挥组织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处分。

  许万平,中共党员,同煤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广隆煤矿法定代表人。违法将煤矿发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同煤公司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履行公司对所属煤矿的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履行对广隆煤矿的安全包保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处分。

  张杰正,广隆煤矿实际投资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违法将煤矿发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对相关企业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处理建议(10人)。

  何艳,广隆煤矿监测监控员。采取拔掉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线的方式不让瓦斯超限数据上传,隐瞒瓦斯超限真实情况。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

  胡周艳,广隆煤矿监测监控员。采取拔掉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线的方式不让瓦斯超限数据上传,隐瞒瓦斯超限真实情况。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

  王稀,广隆煤矿瓦检员。瓦斯检查弄虚作假。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

  王刚,广隆煤矿安检科科长兼安全员。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

  陈学贵,同煤公司安全部长,对广隆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指导不到位,跟踪、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

  付金龙,同煤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对广隆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跟踪、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

  陈开典,中共党员,同煤公司总工程师。对广隆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对煤矿存在的瓦斯超限等隐患整改跟踪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

  仟元罚款。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廖天长,广隆煤矿“C3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研究”项目现场工作人员。不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施工,导致《评估报告》结论失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贰万壹仟元的罚款。

  李杰,广隆煤矿“C3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研究”项目现场工作人员。不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施工,

  向项目负责人提供虚假瓦斯测压钻孔参数,导致《评估报告》结论失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贰万捌仟元的罚款。

  刘永杰,中共党员,华北科技学院承担广隆煤矿“C3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研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过程失控;对瓦斯测压钻孔参数造假失察,采用现场人员提供的虚假数据,导致《评估报告》结论失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肆万捌仟元的罚款。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4人)。

  石远松,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驻矿安监员。在参与广隆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复查时,未认真核实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未发现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监测监控员无证上岗的情况;在验收表上签字时,未核实情况为他人代签字,检查验收不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张顶辉,中共党员,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驻矿安监员。在参与广隆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复查时,明知该矿存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备用电源达不到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显示下井总人数的问题,仍在对应检查项目中签字认可其合格,检查验收不严。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文豪,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驻矿安监员(驻广隆煤矿)。驻广隆煤矿期间,每月下井次数、夜班检查次数、参加班前会次数均未达到县人民政府对驻矿安监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发现广隆煤矿瓦斯频繁超限的情况后,未现场核实作业过程中瓦斯涌出实际情况,对事故前广隆煤矿瓦斯涌出异常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马飞,中共党员,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驻矿安监员(驻广隆煤矿)。驻广隆煤矿期间,每月

  下井次数、夜班检查次数、参加班前会次数均未达到县人民政府对驻矿安监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发现广隆煤矿瓦斯频繁超限的情况后,未现场核实作业过程中瓦斯涌出实际情况,对事故前广隆煤矿瓦斯涌出异常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李煜,中共党员,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参与或带队对广隆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复查时,明知该矿存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备用电源达不到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显示下井总人数的问题,仍同意验收通过;两次参与到广隆煤矿分析瓦斯超限原因时,未现场核实瓦斯涌出情况,对广隆煤矿瓦斯涌出异常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刘继兴,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瓦斯监测监控股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安龙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未按职责要求对安龙县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开展检查和指导;未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未督促广隆煤矿及时处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韦建立,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股级)、主持工作。带队对广隆煤矿进行停产后复产复工验收时,未核实广隆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对广隆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的情况失察;对广隆煤矿20xx年8月至10月停产期间多次违规组织掘进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执法不严;20xx年11月份两次接到广隆煤矿瓦斯超限的报告后,未认真进行分析核实,对广隆煤矿井下瓦斯涌出异常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刘万民,中共党员,安龙县工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xx年11月22日分管煤矿安全工作后,未及时掌握安龙县煤矿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未了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对分管工作调查研究不够;接到瓦斯监测监控股报送11月份广隆煤矿瓦斯超限汇总资料后,未安排核实原因,工作不细;未检查驻矿安监员执行劳动纪律的情况,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刘刚,中共党员,安龙县工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人员工作安排不合理,导致煤矿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未督促瓦斯监测监控股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驻矿安监员考核管理不严;事故发生前对广隆煤矿的7次检查中,均未安排人员下井检查,也未发现问题,工作不细、不实,执法不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胡永华,中共党员,黔西南州能源局党组成员。协助局长负责能源安全监管工作,分管能源综合执法支队。对全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全州煤矿存在隐患问题调研分析掌握不够,调整广隆煤矿年度检查计划不科学、不全面,且未按要求向州人民政府报备。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任爱佳,原黔西南州能源局局长。对全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有差距;贯彻落实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的安排部署不力;调整广隆煤矿年度检查计划不科学、不全面,且未按要求向州人民政府报备。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魏松林,中共党员,中共安龙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不到位,推进落实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工作不力;对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广隆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鉴别不精准、跟进不及时;未能全面履行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款、第八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冉隆斌,中共党员,中共安龙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安委会主任、县委编委会副主任。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不到位、措施不力;在统筹协调推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差距,未能全面履行县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款、第八条等之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钱正浩,中共党员,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共安龙县委书记、县安委会主任、县委编委会主任。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配备、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存在差距;对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政策督促调度不力;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中督促调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款、第八条等之规定,对其进行通报

  就是喜欢这样咱的观点!

  能有作者一二分功力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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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调查报告 篇7

  一、发生经过

  1、日期:200-年6月日

  2、时间:上午6时30分

  3、地点:深圳xx18楼楼顶

  4、情况叙述:xx楼顶14号冷却塔的木质结构塔顶以及部分外壳被发现彻底烧坏。起火原因和责任人不明。此事已报告警署和保险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二、抢修措施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汇报,并在现场拍下照片。目击者的口供也已记录下来。

  我们已与维修承包商就此举行特别会议,安排人员进行抢修,清理现场。会议记录参见附录一。空调系统的正常供应和运作没有受到影响。

  我们已与HVC(4)进行详细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楼顶巡视的管理,并决定在大楼外围以及楼顶死角处增设巡视点。

  三、调查结果

  夜间13时至早上7时,xx一般无需使用水冷却装置,因而其相关冷却塔也不必运转。

  操作员一般会关掉楼顶配电间内的配电板(见附录二的启动电路图)。根据图中所示,正如4月21晚发生的那样,一旦把选择开关调至“关”的位置,就会使主电源接触点打开,对外的电线和设备便会断电。

  我们曾怀疑事故由雷电引起,但现已排除了这一可能性,因为大楼完全受到避雷装置的保护,而避雷装置也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

  四、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的结论是,分线箱外部首先起火,继而蔓延至冷却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为的蓄意破坏。

  五、建议

  就短期来说,我们已决定在现有冷却塔的木质结构部分刷上防火漆加以保护。具体的施工情况已和大楼总承包商共同商定,其他必要的工作正在安排。

  在安全方面,我们同意管理部门的意见,楼顶所有出口处均应安装“dete_”锁和遥控警报器。此外,我们还认为,通向楼顶的通道应设有闭路电视机进行监视。

  从长远来说,我们正在就使用ADS组合型冷却塔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这种冷却塔和我们现有的冷却塔不同,由于塔身没有木质结构部分,因而在防火、防日晒雨淋和防菌方面效果更佳。

  提起安全,人们都知道它的重要性,但近三个月来身边发生的三例人身伤亡事故却令人痛心,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刹那间化为乌有,给个人、家庭、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但静下心来想一想,任何事故无外乎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责任心不强:有的人由于养成不好的行为习惯,做事马虎大意,安排一项任务给他,没能尽职尽责,敷衍了事、随随便便,能应付交差了事,难免埋下安全隐患,危害不小。轻者质量下降,重者人命关天。

  二是存有侥幸心理:有的人出于图省事,怕麻烦,心想,这么简单的工作,干活时小心一点不就行了,不会出事的。然而,他们却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来,事故瞬间就会发生。

  三是员工认识有限:企业发展几年来,我们所使用的设备、设施都是新设备新技术,个人的知识、技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由于种种局限性,导致了认识的差异,给安全生产埋下了许多隐患。

  四是员工的惰性:谁都怕麻烦,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工作不到位,简单地工作、不动脑筋的工作,忽略了许多环节,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

  五是管理上的缺陷:安全检查落实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及时,“三违”现象考核、教育工作不扎实,岗位危险源认识不清楚等都是事故频频发生的根源。

  所以,如何搞好安全工作,才能杜绝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是我们现在刻不容缓的任务。

  首先要将“安全就是命”的根本理念真正让大家共知、共享,要唤起我们每名员工“违章就是事故、事故意味死亡”的意识,做到干一辈子化工工作、谨慎一辈子。还要真正将我们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员工的思想、意识、操控、行为;真正做到本质安全,不能麻痹大意凭侥幸;总之,我们不让工人兄弟们的血白流,我们焦化厂不能再出事故,也出不起事故,我们要改变传统思维,做到安全工作精细求细,如果稍有大意、必然出事,而且事故残酷,一旦发生不可原谅、不可挽回,我们就是要在提高安全保证程度的基础上做到“预测、预知、预警、预报、预防”。

  二是要提高我们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认知能力。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认识到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否决一切的极端重要性。只有境界提高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要想不被安全否定,我们的管理就要有高度,要严格落实“安全发展”的要求,抓好“人、机、物、环”四种隐患的排查,打击不安全的行为。

  三是一定要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要把无事当有事,无中找有,小题大做。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一定要有细之又细、慎之又慎的心,不采取细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就可能对问题视而不见,就可能对发现的问题解决不了。我们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24小时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一定要建立全面细致排查隐患的长效机制,解决“不得病”的问题。

  四是一定要抓好本质安全和本质质量要求的落实。本质安全讲究内在的本质安全,首要的是人的本质安全,这就要求对员工要一手抓教育,实行正面引导,树立正确的防范意识,一手抓制度约束,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目的是解决保护自我的问题;本质质量就是要干标准活,高标准干活,规范操作,不糊弄自己、不糊弄别人。要抓好各项工作的规范,设计标准、操作过程、人的行为都要依照标准去规范。要对照检查一下自己的工作,哪些还没有标准,先把标准明确了,再按照标注去做,就是规范。我们要追求的就是凡事有标准,凡事按标准去做,这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习惯纠正的过程。

  五是要加强岗位危险源辨识力度。各岗位都处在不同的作业环境中,就相应的存在不同的危险源,要从业人员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所处在的环境中有哪些危险因素,可能导致哪些伤害、职业病等。做到人人知道危险所在地,事事明确可能发生的伤害,自觉地、主动的防止受到伤害。

  六是要关键人物关键抓。哪些是关键人物,首先是我们的班组长。为此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班组、班组长这个层面工作的重要性,班组长与现场工作结合最紧密,班组长履职能力很大程度就是一个单位履职程度的体现,抓好了班组长这一层面就抓住了现场、抓住了管理、抓住了规范。对班组长要加强培养,要有工作标准、要有培养标准,要使班组长层面与我们的管理顺势并道,形成认同,并通过班组长将我们的管理有效的辐射放大。再就是我们的新工人、老工人和骨干员工。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低,存在冒险主义;老工人凭着老经验、老习惯违章作业根深蒂固;而有些骨干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进也经常性的违章,破坏安全环境。

  七是要职能部门职能抓。技术业务保安很重要,职能部门是做标准、出规程、定规矩的,每个部门都有各自的职能重点,各个部门的职能首先要放在业务保安上,安监处就是要查隐患、抓规范、不断揭示问题;调度室要调度指挥生产更重要的是要做好事故的应急防范、应急处置;工会就是要围绕民主管理、班组建设来进一步发挥安全保障作用,其他部门同样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特点把业务保安放在第一位置,动态地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我们要用血的教训唤起每名员工保护生命、珍惜健康的意识,教育每名员工不能违章,不能图侥幸、怕麻烦,要按照标准、按照规范,实实在在地抓好自己的安全。安全就是命,我们要将安全文化理念渗透作用于每一名员工,形成大家的广泛认同,做到全员共知共享。我们要通过培育、引领、渗透使大家切实认识到,抓安全是为了自己,是为了自己家庭幸福,促使员工发自内心地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要学习事故,也要把兄弟单位的事故当作自己的教训,变成我们的日常教材,做到警钟常鸣,警示高悬,围绕本质安全的管理做到认知高、工作细、落实严,不断推进焦化厂的安全发展。

  让我们牢牢记住:时刻紧绷安全的弦,安全才将永远伴您同行,永远保您平安,财富才会永远追随您。

  事故调查报告 篇8

  一、水上交通事故概况

  20xx年,温州瓯江海事处辖区共受理海事案件3件,无人员伤亡,沉船3艘,直接经济损失349.67万元(估计)。与20xx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75%,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3%,直接经济损失上升632%。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辖区安全形势相对稳定。

  其中,运输船舶到达一般以上等级上报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2件,无人员伤亡,沉船2艘,直接经济损失346.27万元,与20xx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60%,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0%,直接经济损失上升1302%,一般以上等级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

  二、水上交通事故特点

  (一)沿海货船事故多

  辖区今年发生的3起事故中,与沿海货船相关的事故就有2起,占事故总数的67%。按事故船舶和沉船艘数统计,沿海货船共发生事故2艘,沉船2艘,各占事故船舶的67%。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沿海货船的管理。

  (二)事故水域分布

  今年辖区港区水域、瓯江干流、楠溪江水域各发生事故1起,各占事故总件数的33%,水域分布相对均匀。

  (三)触损事故多

  全年共发生触损事故2起,占事故总数的67%;碰撞事故1件,占事故总数的33%。

  (四)事故发生时间相对集中

  按月份统计,8月份事故件数最多,共2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67%;10月份1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33%;其他月份无事故。

  (五)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明显增加

  今年辖区发生的3起事故中,重大事故2起,占事故总件数的67%,小事故1起,占事故总件数的33%,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与以往相比明显增加。

  三、水上交通事故分布状况(运输船)

  四、事故原因分析

  从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来看,主要是船员主观方面失误造成的,但也有部分事故的发生与辖区通航环境方面存在着缺陷有必须的关系。如果从“人、船舶、环境”等因素来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和综合的。但针对辖区20xx年度所发生的事故,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主观原因

  船员文化素质较低,驾驶技能差,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我要安全”的安全观,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具体表现为:

  1、船员值班疏忽,没有谨慎驾驶

  船员值班疏忽和没有谨慎驾驶,最容易造成事故,主要表现为船舶航行中望疏忽,及发现船舶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继续冒险航行等。如8月4日,“浙温货0171”船与“永渔5906”船碰撞事故,主要原因就是“浙温货0171”船航行中,船员望疏忽,在碰撞前一向没有发现对方船所导致的。8月23日,“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其触礁的直接原因就是船长发现舵机存在安全隐患后,没有及时选取安全水域锚泊检查,而继续冒险航行所致的。

  2、船员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操作不当

  船员缺乏基本航海技能,在实际操纵过程中,没有根据船舶自身操作性能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终酿成事故。如10月24日“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船长在过通航孔前没有使用良好船艺,结合船舶自身性能和当时水域状况,提早调整船位有直接的关系。另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在船舶触礁后,经检查,发现仅首尖舱进水,船长在没有决定船舶当时是否存在沉没危险和滩涂陡峭状况下,就采取全速冲滩,是导致船舶沉没,损失扩大的原因。

  3、桥梁业主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温州经济的不断发展,辖区水域桥梁不当增多,个别桥梁业主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对桥涵标的维护存在疏忽,没有保证桥涵标正常发光,给船舶及早辨别通航孔带来必须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如“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大桥桥涵标没有正常发光也有因果关系。

  4、船公司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船公司在船舶安全生产中负有特殊的作用,由于船公司管理的疏忽,往往是船舶交通事故的内在原因。如个别船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平时缺乏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在管理上存在必须程度的疏忽。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不同程度上与船公司管理不善密切相联。

  (二)客观原因

  航行中发生意外机器故障,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因素。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与“静涛16”轮航行中船舶液压舵柱塞油缸底座发生断裂,导致舵机失控,存在必须的因果关系。

  五、安全管理推荐和对策

  针对我处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为今后更好地预防事故发生,我们认为,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出发,狠抓源头管理,透过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加强对船公司的监督和指导、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或方法,全面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定,具体推荐如下:

  (一)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

  船员的因素,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是首要任务。目前由于船员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等,经常出现值班疏忽、冒险航行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现象。因此,加强船员法制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工作仍是安全工作的重点资料。加强船员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着手:

  1、各航运公司要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分析会,使广大船员深刻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以提高船员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要认真落实船员后续教育工作,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4小时,教育中要注重对船员的基本操作潜力和应急技能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船员综合素质。

  2、在今后的船员培训工作中,要注重对船员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的教育,使船员及早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船员应急驾驶技能的培训。

  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船公司开展船员后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防止船公司搞形式或走过场。

  4、严格执法,加大对事故职责船员或有违法行为船员的处罚力度。

  (二)继续加强运砂船管理

  今年辖区运砂船事故只占事故船舶总数的17%,与往年相比,有了很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往年的死人事故基本有运砂船导致,今年辖区持续零死亡的`良好势态,与加大运砂船管理密切相关,因此,继续加大运砂船管理尤其重要。管理中,要不断总结和探索管理新方法,同时,还要做好下列工作:

  1、船公司和船东在选取船员时要严格把关,在确保船员适任的同时,还要合理安排值班船员,保证船员得到充分的休息,防止疲劳值班等原因产生船员值班疏忽。

  2、个性是要严格执行温州海事局《关于要求小型船舶从业人员穿着救生衣的通知》文件,要求船员在航行、作业时穿着救生衣,以提升船员自我保护潜力。

  3、船舶须途经复杂航段时,如施工水域和存在较大风浪水域等,驾驶员不要擅自冒险航行,个性是夜间,驾驶员首先应详细了解航道状况,以便提早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还要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

  4、海事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采用日常管理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力度打击运砂船超载等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运砂船,要按照从严、从快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推荐砂石开采公司继续实行对违法给予运砂船装载,造成运砂船超载的挖砂船采取相应的措施。

  5、要充分利用相关课题研究成果,透过“链网工程”,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以船公司、砂石码头和开采公司等源头管理为重点,同时在运砂船运输生产的其他各环节上,也予以严打和施压,以全面杜绝运砂船违法、违章行为。

  (三)改善通航环境,带给优质服务

  辖区航道复杂,桥梁多,航道综合治理措施没有与港口航运业发展同步进行,加上个别业主单位对桥涵标维护存在疏忽,因此,辖区通航环境不容乐观。为此,就如何改善辖区通航环境,推荐如下:

  1、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航道综合规划和治理,改善港口通航环境。

  2、各业主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两防”等要求,切实加强对桥区和施工水域助航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确保助航标志处于正常状态。

  3、在目前状况下,相关部门或船舶代理单位应提高服务质量,应主动向外籍港船舶带给咨询服务。

  4、各重点工程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在重要时段要派人实施连续职守,同时,各单位要配置相关的宣传器材,加强对过往船舶的宣传和指挥。

  5、做好巡查工作,对违章抛锚和挖砂船非法采砂等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进一步维护好辖区的通航环境。

  (四)严格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航行中,因船舶机械等设备意外故障而引发的事故也屡见不鲜,严格按规定做好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前提之一。因此广大船员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仔细做好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开航前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纠正,不得存在半点侥幸心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五)加大对船公司行业管理

  目前许多船公司以挂靠经营为主,公司对船舶的实际营运状况和船员配备状况了解甚少,缺乏一套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无法压束船舶各种活动,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推荐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的行业管理,同时海事机构也要加强对船公司监督检查,以帮忙公司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并全面予以落实,切实提高其管理水平。

  事故调查报告 篇9

  20xx年8月29日,对XXX与XXX车相撞事故做出以下调查,具体包括现场勘察、人员走访等方式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地点:。

  2、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8月29日下午14:53左右。

  3、事故损失:经医院检查证明,造成一名员工xxx左肩骨错位;左小腿大骨骨断。

  4、事故双方:

  二、事故发生经过简述

  据事故双方讲述,20xx年8月29日下午14:53分左右,XXX正在去旧炉打卡上班(自南向北行驶),当时车速大约30公里/小时(数据由当事人提供)。外单位送水员XXX(由西向东)行驶,车速大约40公里/小时(数据由当事人提供)。两者在环保分厂与6厂铲、叉车班旁之间的十字路口处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约14点56分),能源分厂生产管理员XXX上班经过看见到XXX坐在路边,了解情况后,经双方同意用摩托车送到农场医院就医。本人XXX收到通知后,立刻赶到医院,同时电话报告企管与品控中心XXX经理。在医院时,与双方了解事故发生情况。之后,由于发生事故现场已移动,只能采取各证人讲述。

  三、事故原因分析

  20xx年8月29日,根据双方当事人描述:

  XXX口述:当时车速30公里,突然有一辆摩托车撞到左边,立刻翻车,当时出现头晕头痛,清醒时坐在路边,由XXX送去医院。

  XXX笔录:14:53分,由万吨酒精开往饭堂门卫,当时车速大概30~40公里/小时,在路口被来车转弯撞到前轮部分,当时已刹车,但立刻摔倒,对方大概30到40时速/小时。

  以下为20xx年8月29日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1、由于双方车辆已搬移,路上车胎痕较多,事故现场已无法判断相撞情况。

  2、对两辆车辆伤损做出描述:XXX车辆为踏板燃油助力车,该车左面伤痕较多,左后镜脱落,左转向灯损毁,踏板、车身不同程度裂痕,前轮与前轮沙盖完整,整车右边无明显伤痕。XXX为男装摩托车,该车前轮轮毂支撑柱与轮毂钢圈不同程度爆裂,右边有擦伤痕迹,其余无明显伤痕,后视镜完整。

  3、由于事发突然,各证人并不注意到发生事故具体细节。附各证人现场事故经过。

  以上是20xx年8月29日,XXX与XXX摩托车相撞事故经过。

  蒂冈豆腐干厂 XXX

  20xx年8月30日

  事故调查报告 篇10

  20xx年xx月xx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斗车(xx)运送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xx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农民工沙尔哈的头部,造成沙尔哈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xx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xx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明白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大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xx”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午时,县人民政府和军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

  、查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景已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景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背景情景

  xx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xx开发xx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xx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职责状。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李勇(身份证:533224198602162117)是属舅侄关系.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20xx年xx月xx日中午12点左右,xx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xx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xx”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533224196710201356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要求,“xx”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运砖车辆xx的驾驶员李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反操作程序,违反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xx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三、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xx年xx月xx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xx县新城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职责事故。

  四、事故职责的认定及对事故职责人的处罚

  xx公司xx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xx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职责,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xx项目部承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要理解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提议。

  1、提议县建设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企业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xx”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xx”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异常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经过对“xx”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提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把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到人;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5)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7)对原材料的往来管理进行专人指挥,并跟踪督促落实。

  (8)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机具、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现场等部位加强管理。

  事故调查报告 篇11

  一、事故基本情况

  单位:机运队

  时间:9月6日16时05分

  地点:主运大巷750米处配电点

  原因:在皮带启动时,供抱闸开关负荷侧接线腔内由于电缆相间绝缘损坏,造成相间短路,接线腔内引起电弧,同时造成开关电源侧接线柱短路,瞬间,短路电流较大,造成馈电开关电源侧相间击穿,造成电源侧电缆短路,导致中央变电所12#高爆开关过流二段跳闸。

  伤亡情况:无

  直接经济损失:一台KBZ16-630馈电开关接线腔烧毁,一台QBZ-80电磁启动器接线腔烧毁。

  二、事故详细经过

  20xx年9月6日下午16点05分,主运大巷皮带司机王小瑜汇报:皮带无法运转,1140馈电开关跳闸。中央变电所吕涛汇报:井下12号高爆过流跳闸。

  16:30分,机运队党少敏与陈乾军赶往中央变电所,现场对12#高爆(供掘进)进行闭锁、挂牌处理,并准备好各类相关绝缘用具。 16:40分,机运队党少敏与陈乾军赶往主运大巷750米配电点,进行现场分析和故障诊断。

  17:00分,通过开盖检查及工具测量,确定1140V馈电开关接线端电源侧已明显烧损、负荷侧同时受到较严重的电弧损坏,控制回路一切完好无异常;1140馈电供抱闸使用的80开关接线端经开盖检查发现电源侧已明显烧损,负荷侧同时受到较严重的'电弧损坏,控制回路一切完好无异常;1140馈电供80开关的连接导线多处受到损坏,有明显的崩口处,但未发现短路点;1140馈电电源侧连接导线接线端内明显损坏,但其他位置完好无损,经摇测该线路正常。

  17:10分,联系队组值班队长和调度室,要求从地面领取一台630馈电开关及80真空开关和10米6平方电缆线入井。

  17:30分,分析故障原因后,经陈乾军对变压器对1140馈电的输出线进行拆除后,由党少敏审核后,联系中央变电所对变压器进行试送电,运行5分钟观察高爆开关一切数据正常,变压器运行正常。由党少敏在变电所进行拉闸操作,并停电、挂牌。

  17:40分,拆除损坏的电缆,并重新做头。

  18:30分,损坏开关拆除完毕。

  18:40分,新馈电和真空开关到位。

  18:50分,损坏开关升井。

  20:50分,所有线路恢复供电。

  21:20分,馈电及真空馈电各项整定调试完毕,主运大巷皮带起车。

  三、事故原因分析

  在皮带启动时,供抱闸开关负荷侧接线腔内由于电缆相间绝缘损

  坏,造成相间短路,接线腔内引起电弧,同时造成开关电源侧接线柱短路,瞬间,短路电流较大,造成馈电开关电源侧相间击穿,造成电源侧电缆短路,导致中央变电所12#高爆开关过流二段跳闸。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包机责任人王润生,日常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隐患,负主要责任,对其给予500元罚款。

  2、机运队长张志伟,日常管理不到位,配电点管理松懈,负主要管理责任,对其给予300元罚款。

  3、机运队长党少敏,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其给予300元罚款。

  4、机电科长王爱国,监管不到位,对其给予300元罚款。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

  1、此次事故进行全矿通报批评,相关人员加强学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加强配电点的日常管理维护,加大日常检查力度。

  3、对于750米处机电硐室,制定相关制度,闲杂人等不得入内。

  4、硐室周围加设栅栏、上锁,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

  5、加强职工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6、重要配电点专人专管,制定专项的巡查和检修计划,加强日常巡检工作。

  附件:

  1、调查人员名单(签字)

  2、事故现场照片

  调查人员(签字):

  现场照片:

  KBZ16-630馈电开关接线腔 QBZ-80启动器接线腔

  事故调查报告 篇12

  20xx年11月21日,位于胶南经济开发区肖家庄村西的青岛金铭机械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xx〕63号)文件要求,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金铭机械厂(以下简称“金铭机械厂”),注册成立于20xx年7月25日,注册经营者杨华茂,注册地址为原胶南市铁山路西端,公司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铸造机械、纺织机械、钣金制造、加工、销售。目前该单位有从业人员6人。

  (二)安全管理情况

  金铭机械厂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车床操作规程;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负责人杨华茂(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兼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经调查,该公司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得到严格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xx年11月21日12时许,在胶南经济开发区肖家庄村西金铭机械厂,6150车床操作工王强在加工螺栓过程中违规佩戴手套接触正在旋转的螺栓,被卷入车床,头部左侧被旋转的螺栓切削并撞击车床底座,导致严重受伤,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大约1小时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告了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

  (二)现场处置情况

  接110通知后,区安全监管局、黄岛公安分局和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做好现场保护、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黄岛公安分局依法对金铭机械厂负责人杨华茂进行了控制和传唤。

  (三)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已责成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协调金铭机械厂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王强,男,25岁,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祝家庄村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车床操作工王强在加工螺栓时违反6150车床安全规程“必须束紧服装、套袖、戴好安全帽、防护眼镜,工作时必须检查各手柄位置的正确性,应使变换手柄保持在定位位置上,严禁戴围巾、手套、穿裙子、凉鞋、高跟鞋上岗操作”之规定,佩戴手套接触正在旋转的螺栓,被卷入车床伤及头部,造成死亡。

  (二)间接原因

  金铭机械厂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够,没有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其安全操作技能;生产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王强:金铭机械厂车床操作工,在操作6150车床加工螺栓时违反机床安全规程“必须束紧服装、套袖、带好安全帽、防护眼镜,工作时必须检查各手柄位置的正确性,应使变换手柄保持在定位位置上,严禁戴围巾、手套、穿裙子、凉鞋、高跟鞋上岗操作,工作时严禁戴手套”之规定,佩戴手套接触正在旋转的螺栓,被卷入车床伤及头部,造成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鉴于王强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金铭机械厂: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够,没有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今后防范和整改措施

  金铭机械厂和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促进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金铭机械厂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要经常组织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彻底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同时要加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覆盖力度,做到不留死角、无缝隙监管。要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黄岛区“11·21”青岛金铭机械厂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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