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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明书

时间:2022-12-24 10:21:20 证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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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明书12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证明吧,证明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有关人员或事件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那么证明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土地证明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证明书12篇

土地证明书1

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村委会:

  1.证明村东路北地块,土地方位东至五组地界,西至河沟,南至马路,北至河沟。该土地面积总计一百亩,此地为村委会承包给张XX种植土地,在20xx年春种前,土地所有权属张XX。

  2.本村委会同意张XX将此土地出租给牛XX。

  3.本村委会承认土地承租经营使用权合同中所附的地图有效。

  土地所有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土地证明书2

  坐落于**镇***村***地段J-3-01-b(R2)地块,土地面积100亩(见附图),本村已于20xx年3月3日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xx年9月7日************限公司已办理8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地块红线四周外15亩土地(东8.5米,南15米,西5米,北5米)的土地使用权属************有限公司。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

  二0一x年六月十九日

土地证明书3

  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明

  房屋,房屋产权归其本人私有,没有办理过房屋产权登记,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红土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证明书

  房屋,宅基地沿用至今。同意为其确权。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红土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日

土地证明书4

  尊敬的各级领导:

  本人系xx市xx区(县)xx镇(乡,街道)xx村村民,目前户口成员共x人,分别为:XXX(户主)、XXX(系户主妻子)、XXX(系户主儿子)、XXX(系户主儿媳)等,鉴于本人(XXX)现已结婚成家(并已有小孩),有正式稳定工作,经济已独立,长期与原有家庭分开居住,现为了解决工作、生活、社会养老、子女上学等诸多问题,经与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本人从原户中分出,另行立户。 特此申请!

  敬请予以批准,为感!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分户村级证明

  兹有XX县XX乡镇XX村XX组村民XXX,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此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于XXX结婚,并生育有子女,现此人居住在XXXX(地址)独立生活,望派出所给予办理为谢

  特此证明

  XXX村委会

  xx年xx月xx日(盖章)

土地证明书5

  坐落于虎门镇 ΧΧ 村 南坊 村民小组的土地,土名 禾口 ,用地面积 17000 平方米(具体见签章认可的红线图),原用途为耕地、渔塘等,现申请用途为 工业 用地。该土地权属属 ΧΧ 村 南坊 村民小组,现 ΧΧ 村 南坊 村民小组经集体讨论,同意将该地调拨给 ΧΧ 村村民委员会作 工业 用地,以后该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ΧΧ 村村民委员会,特此证明。

  村民小组(盖章):

  组长签名:谭ΧΧ 二OO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村民委员会(盖章):

  主任签名:陈ΧΧ

  二Oxx 年 十 月 一 日

土地证明书6

国土资源局:

  兹有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办理用地位置座落在____村(居委会),申请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了本人位于其用地侧的建筑物用地,该建筑物是由本人建造使用,所占用土地办理土地批准和土地登记手续,现本人对该建筑物所占土地合并到申请登记的`宗地使用无异议。

  特此证明

  证明人: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证明书7

区城乡建委:

  同意 等 户村民在 镇(乡、街道) 村(社区) 组利用集体土地建房,该地块总面积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 平方米,所用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特此证明

  注:建设农户名单详见集体土地村(居)民联建房建设业主基本情况统计表。

  国土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土地证明书8

国土资源局:

  兹证明位于______房屋产权归_____所有,其使用、经营权已交付给其下属单位_________出租使用管理。该场地建于______年,至今尚未取得产权证明,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作为经营场地,不属于违章建筑,无安全隐患。出租时间从 __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__年___月___日,并同意租给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经营使用,由此产生的产权纠纷和房屋质量问题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证明人: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证明书9

  _________学校始建于_________年,约占地_________亩(或平方米),位于_________村_________路。该校使用土地东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土地权属合法、产权无任何纠纷,属建设用地,系学校集体所有!

  特此证明

  项目学习印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中心学校印章________________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镇土管所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镇人民政府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证明书10

  ×××学校始建于×××年,约占地×××亩(或平方米),位于×××村×××路。该校使用土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地权属合法、产权无任何纠纷,属建设用地,系学校集体所有!

  特此证明

  项目学习印章 中心学校印章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镇土管所印章 镇人民政府印章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土地证明书11

  上诉人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因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x07)鹤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壁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曹峰、樊云峰,被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庞村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庞村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武毅华、王发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x05年6月8日,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x06年12月8日,庞村信用社提起本案之诉,请求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违法,判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赔偿损失49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赵翠霞、武绍贤诉贾清恒合伙纠纷一案中,作出(2x03)淇滨民初字第1486-1号民事裁定书,将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12.5亩土地(其中包括本案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为庞村信用社办理抵押登记的3369.59平方米土地)予以查封,并于2x03年7月15日依法向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履行通知书。2x04年1月、2x06年2月2x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将该宗土地依法予以续封。

  2x05年6月8日,庞村信用社与案外人乔国勤、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乔国勤在庞村信用社借款49万元,期限1年,利率9.9975%。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以其鹤国有(2x05)字第0260号国有土地使有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为该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①权利人:“庞村信用社”;②义务人:“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③座落:“太行路东侧”;④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鹤国有(2x05)字第0260号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土地使用权人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土地面积3369.59平方米,抵押金额肆拾玖万元整”;⑤设定日期:“2x05年6月8日”;⑥权利顺序:“第一

  权利人”;⑦存续期限:“2x05年6月8日至2x06年6月8日”。抵押合同生效后,庞村信用社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2x05年8月19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向庞村信用社下达(2x05)淇滨法协字第618-2号协助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庞村信用社提供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情况。此时,庞村信用社得知借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法院将对该块土地拍卖执行。2x05年10月13日,庞村信用社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x05)淇滨法执字第618-3号民事裁定书,以该块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是在法院查封期限内,认定抵押行为无效,裁定驳回了庞村信用社的异议。

  2x06年6月9日,乔国勤在庞村信用社的借款49万元到期后,乔国勤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2x06年9月,庞村信用社以乔国勤、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2x07年6月2x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x06)淇滨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乔国勤返还庞村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承担连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庞村信用社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乔国勤、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无财产可供执行,2x08年3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裁定,(2x08)淇滨民执字第5号案的执行程序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一)鹤壁市国土资源局2x05年6月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应确认违法。根据原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具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行政职权。其作为有权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行政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本案中,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法院查封协助通知书后,明知涉案宗地已被查封依法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该行为明显违法。因该权利证明书上载明的抵押物已被法院执行给了案外人,抵押物已不复存在,庞村信用社持有的权利证明书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基础,该权利证明书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庞村信用社要求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二)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给庞村信用社造成了49万元及利息无法收回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庞村信用社是基于对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所办抵押登记行为的信赖,才为案外人乔国勤发放贷款49万元。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未尽到审查义务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是导致庞村信用社无法收回贷款49万元及其利息的直接原因,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对此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的'抵押范围是49万元贷款,故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应在49万元范围内赔偿损失,庞村信用社要求赔偿49万元所产生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违法;二、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庞村信用社49万元;三、驳回庞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x04年1月19日对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12.5亩土地的继续查封,其效力为1年,至2x05年1月19日消灭。所以,鹤壁市国土资源局2x05年6月8日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不在法院继续查封的期限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庞村信用社有权从拍卖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土地使用权所得的96万元价款中优先受偿49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造成庞村信用社49万元及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违法,并判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庞村信用社49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被上诉人庞村信用社答辩称:上诉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理解错误,鹤壁市国土资源局2x05年6月8日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是在涉案土地被查封的期限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且同答辩人的损失有直接联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违法并承担49万元赔偿责任正确,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前,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关于查封和继续查封期限的规定,《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查封期限不超过2年和续查封期限不超过1年的规定也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根据《通知》第二十九条“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的规定,在2x04年3月1日之前进行的查封,查封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未设定查封期限的,查封期限从2x04年3月1日起计算,期限为2年。本案涉及的土地在2x04年1月被继续查封未设定期限,应当认为在《通知》实施后,期限为2年,即是2x04年3月1日至2x06年2月28日。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在2x05年6月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时,涉案土地仍处于被查封的状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x05年10月19日作出的(2x05)淇滨法执字第618-3号民事裁定书也对此予以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关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在本案涉及的土地仍处于被查封状态的情况下,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明显违法。上诉人关于其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合法有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土地已被法院强制执行,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违法正确。(二)庞村信用社的损失与鹤壁

  市国土资源局违法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有直接因果关系,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是庞村信用社与乔国勤、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产生效力的前提,也是庞村信用社向乔国勤发放49万元贷款的前提。由于本案涉及的土地后来被法院依法拍卖并清偿他人债权,乔国勤和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庞村信用社的债权不能实现,涉及49万元及利息债权的执行程序终结,其最终损失了49万及利息。应当认为这49万元及利息损失是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在本案涉及的土地仍处于被查封状态下违法办理抵押登记直接造成的,庞村信用社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上诉人关于其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赔偿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权的直接损失,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仅应就庞村信用社的直接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对49万元本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49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鹤壁市国土资源局赔偿庞村信用社人民币49万元,驳回庞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正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天华

  代理审判员 蔡 靖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土地证明书12

  土地权源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办理对象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产权人。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办理

  房改 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住房户和原使用土地单位到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如原用地单位已不存在,住房户可和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在实际使用原单位土地的单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如果住房由居委会管理,住户可和居委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

  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住房户和开发商共同到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售房合同或单位售房证明或房产证。

  如果城镇居民的工作单位或房屋开发商没有给房屋产权人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人可向工作单位或开发商提出要求。仍不办理的,可向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 《国有土地使用证》 - 申办程序

  (一)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保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变更

  申请转让变更登记时必备材料

  一、个人商品套房:

  办理商品套房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

  4、受让方身份证

  5、其他材料

  二、个人独立私房用地:

  (一)、协议转让形式: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受让方身份证

  5、其他材料

  (二)、法院裁定: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

  3、受让方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其他材料

  (三)、委托拍卖: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

  3、受让方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其他材料

  三、单位用地:

  (一)、协议转让: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企(事)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其他材

  料

  (二)、法院裁定: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

  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企(事)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其他材料

  (三)、委托拍卖: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

  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企(事)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其他材料

  (四)、国有企业转让: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企(事)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

  8、其他材料

  (五)、集体企业转让: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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