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1
【提要】本文从用人单位法律适用实务操作角度出发,结合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多年经验,探寻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用人单位最容易败诉的节点并给予提示,尽量以简练的几句话进行剖析并提供解决方案,给用人单位在适用劳动合同法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订立劳动合同未遵循合同订立基本原则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合同内容不合法或显失公平,或者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可能会被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还将面临赔偿损失的风险。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以避免败诉风险。
二、规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瑕疵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败诉节点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三、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生“欺诈”的败诉风险。
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行设计。
四、强令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败诉节点二、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败诉节点三、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一般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
严格执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避免有以上违法行为。为避免员工不当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风险,可向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
五、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不订立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败诉节点二、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改变观念,将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订立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败诉节点二、虽已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环境下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拒绝订立;败诉节点二、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用人单位没有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时隔数月或者数年,劳动者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败诉节点三、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未保留劳动者提出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八、劳动合同订立程序瑕疵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单边持有劳动合同,或者虽给劳动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达证据。
【李迎春律师建议】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并且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
九、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作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必备条款,或者直接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
十、劳动合同试用期相关问题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标准;败诉节点二、重复约定试用期;败诉节点三、签订单独试用合同;败诉节点四、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败诉节点五、试用期随意解雇。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地点从事 工作(岗位)。
(二)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变更。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对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和调整。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二)鉴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安排。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满后,甲方以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计时工资。工资为 元/月。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双方及时协商约定计件单价。
3。其他形式 。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 日。乙方月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资参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标准执行。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有关劳动安全知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技能等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四)其他事项的约定: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变更劳动合同,应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也可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九、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劳动争议处理
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在法定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服仲裁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本合同没有订明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如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3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终身合同。在出现《劳动法》第24、25、26、27条的情形时,也可以依法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需要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操作,否则违法规定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寻求网站的专业在线律师获得帮助。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4
问:
李某应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随后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销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对之不予理睬,请问李某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首先,李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合法。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对李某的工资进行调整,李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双方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履行。故可以视为双方就工资待遇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坚持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导致李某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鉴于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可以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后,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不能把李某不来新岗位上班,视为旷工行为。李某没来公司上班,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后,其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又不接受公司为其安排新岗位的工资待遇而造成的。在双方对此问题没有取得一致性意见之前,如果李某在新岗位工作,就会造成李某接受公司安排的事实,出现对李某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李某不来公司上班的原因,公司是知道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作出李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其于以上理由,李某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5
甲方:×××煤矿
乙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矿长职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书》。
一、乙方必须经资质培训机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任职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遵守矿纪矿规,保质保量完成各级有关部门及业主交给的工作任务。如果因工作失职或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按惯例制度进行处罚。
三、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奖金,保障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劳保待遇。乙方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三、任期一年,即**年12月30日至**年12月31日。聘用期满后双方重新协商。
四、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签章生效。
甲方:×××煤矿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6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二)至(四)项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含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即加班费的情形);
律师提示:“及时支付”是指不得拖欠工资,“足额支付”是指不得克扣工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和计算依据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7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的程序应注意,工会要发挥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在劳动法的框架内,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必须合法,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工会是发挥积极的作用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关解除劳动法合同的法律知识,请电话咨询网在线律师。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8
为深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根据市人社局《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白人社发[20xx]163)文件精神,我局从五月上旬开始对辖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劳动合同情况良好、这次调查工作涉及企业199家,涉及劳动者4853人,共签订劳动合同4498人,劳动合同签订率92、68%。
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局领导高度重视这次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把其作为农民工维权行动的重中之重,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这次调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工作进度等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确定由劳动保障专干负责此项工作,并把工作情况完成情况列入个人的年终考核内容,力争把摸底调查工作做实做细,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为了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摸底调查工作扎实开展,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各企业,积极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悬挂宣传横幅5条,发放宣传资料2300份,现场解答咨询130人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使企业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重大意义和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更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引导他们增强遵纪守法和岗位责任意识,正确行使劳动权利,依法维权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领会意图,明确责任。
局里要求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原原本本的把文件精神和局里的各项要求宣传到位,对每一张报表要按照要求填报,深入企业时,通过核查各类管理台账的方式,对用人单位总人数,女职工人数、农民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台账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力求数据真实准确,能清楚反映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9
关于用人单位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参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综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10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外,还必须依照程序进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解除劳动合同须经以下三个环节:
1、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的环节。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前,必须经过特定的环节。其中主要有:
(1)用人单位对于因违纪、违法应予开除、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必须针对其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经此仍然无效的,才可进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向本单位工会征求意见;如果裁员,应当提前30天向本单位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还应当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报经主管机关审核或批准。依照法律规定,裁员应当事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2、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和签订协议环节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对方。在裁员时,这种通知的形式为正式公布裁员方案。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后果,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本文后录几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和协议的范本,供参考。
(3)用人单位在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先后顺序:直接通知——邮寄通知——公告通知进行通知。只有当前一种无法通知时方可用下一种通知方式进行。
(4)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文已有介绍,不再赘述。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环节
(1)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凡是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全部缴足。劳动者应持有的各类社会保险手册或缴费凭证应交由个人持有。劳动者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
(3)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还应将劳动者本人档案转移至地方劳动部门或劳动力交流市场。
(4)如属裁减人员,还应提供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优先录用的就业保障。
(5)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原合同鉴证部门)备案。
除此之外,可能涉及到的环节还有:依法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对意见应认真研究;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处理。如因劳动合同解除发生争议的,还要依法遵循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处理等等。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11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现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乙方在合同期间因为________事件,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和劳动纪律。乙方也承认自己的错误,同意甲方提前解除和自己的劳动合同。
二、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与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工资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甲方给乙方交的社保、公积金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乙方,所以甲方不必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及其赔偿金额。乙方也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四、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离职规定在____日内办理离职手续。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离职等证明。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从双方签订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12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1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户 籍 所 在 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
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甲乙双方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一、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相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医疗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为扣缴。
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 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续订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 续订期限执行下列第_____款: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始,终止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二) 补充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员(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出如下变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员(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14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样会存在这很多法律风险。譬如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等。更多法律风险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介绍。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四、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五、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六、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八、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是签不签的问题,而是如何签的问题。所以,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如何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上多用心思,而不应该采取不签劳动合同的消极做法。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15
【例如】: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解读】:
本条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可见,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的一类法律主体,它的内部由决定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机构,其虽然由自然人担任,但自然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依然有效。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投资人的变更,也不会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
综上,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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