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职网>实用文>制度>休假制度

休假制度

时间:2022-04-15 09:54:16 制度 我要投稿

2022休假制度范本(精选12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休假制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2022休假制度范本(精选12篇)

  休假制度 篇1

  1、员工每周带薪休假一天:

  公司总部:每周六、周日串休

  各销售部:依照实际工作情况每周安排串休一天(销售部门周六周日不安排休息)

  2、调整:

  根据公司需要,有活动及相关变动时,员工有义务更改休息时间,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串休,串休于两个月之内(下个月月末之前)串休完毕,期限内未串休完的,不再顺延补串;不得连续两天或连续两天以上串休。

  3、有薪节假日

  员工可根据公司的公告享有有薪节假日。所有假日执行公司根据部门及现场实际情况各自安排的休假标准。

  4、集体活动

  公司举办各类集体活动,每位员工都应积极响应公司各项安排及号召,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不参加的按缺勤处理。

  5、病事假:

  (1)员工病事假,严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中请请假程序,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假。

  (2)无极特殊情况,员工病事假必须提前一天以上申请,特殊情况当天请假的,须提前两小时以上。

  (3)员工在病事假期间扣除相应的工资。无特殊情况公司另作安排以外,不得将工抵假(本月请病事假,不可以近期或远期的多出勤天数抵平休假天数)。

  (4)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日扣发三日工资及相应的补助,累计三日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扣发相应的工资。

  (5)请假工资的计算(扣):(基本工资+工龄工资+驻外补助+车补+话补)÷30×病(事)假天数

  (6)请假必须即时上交请假条,无假条者按旷工处理,后补无效。

  6、婚假:

  (1)在公司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员工,结婚时方可申请婚假。

  (2)申请婚假须提前十五天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办理请假和交接手续后方可休假。

  (3)婚假为三天,在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婚假可增至七天。(含每周正常休息日,不含公司公布的本部门节假日休息天数)

  7、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公司给予两天的带薪丧假。

  8、产假:在本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男员工带薪陪护产假为三天;女员工在公司工作满3年以上方可申请产假,公司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公司的岗位情况确定具体休假时间。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休假制度 篇2

  (一)职工补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产假按病假证明休假。

  (二)职工请探亲假、婚假、哺乳假、丧假须科室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审批备案;事假按申请条件及程序进行。

  (三)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确属积劳成疾的长病假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89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规定

  1、职工当月病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矿工处理,矿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 [日扣发基数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资待遇:职工当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四、产假

  (一)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二)三 ~ 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台,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四)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七)工资待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

  2、职工当月产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产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五、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工资照发,省职岗津贴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8、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半个月以上),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另加往返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2、职工当月哺乳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哺乳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六、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资待遇:职工当月丧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路费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据杭卫发[20xx]526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中,有关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之规定,为方便计算,经医院研究决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20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关口径(包括市补充规定)

  1、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时间满周年的计算,可按计发工龄津贴的口径掌握。

  3、产假不计入病、事假内,仍可享受年休假。

  4、请哺乳假的人员,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6、当年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天数可增加在年休假内。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亲假

  (一)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2、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亲、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与工资

  1、职工(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全额发给。

  5、职工当月探亲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探亲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职工探亲假的区域与往返路费

  1、职工探亲假的区域:根据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杭劳薪[1982]1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境外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时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费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期间结婚,假期不再另给;

  5、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6、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8、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12、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3、已办理过法律手续,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出国援外人员的探亲假问题,根据[1981]劳险便字94号文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出国援外人员回国休假1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休假制度 篇3

  指导思想:

  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真挚的关怀为广大教职工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得以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活动中,把学校事当作自己事,积极地以主人翁的精神投入到学校管理和建设中,为学校发展作贡献。

  具体实施办法:

  一、 生病慰问

  教师本人生病住院的给予一次性慰问200元-400元。(两周之内200元。若遇重大疾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均要有医院证明)。

  二、 婚、丧假

  (1) 本单位教师结婚给予400元的贺喜。

  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若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也予休假15天。

  (2)丧假

  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享受法定3天丧假。若四老中一老去世给予一次性丧抚费200元。配偶或子女去世给予一次性丧抚费400元。(若遇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 产假

  (1)教师生育子女的给予200元贺喜。(符合计划生育)

  (2)晚婚公民(包括男教师满25周岁,女教师年满23周岁)除享受婚假15天,晚育的(女教师24周岁后第一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外,增加产假30天(必须及时领取独生子女证),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包括节假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这样算来,如果女教师全部具备晚育、难产条件的(需相关证明),她的产假总计应该有135天。若正常顺产的享受12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备注:原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30日),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3)女教职工的哺乳时间为每天一小时。期限一年。(自生孩子之日算起)

  (4)女教职工采取措施而意外怀孕作人流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四、探亲假

  (1)根据教师的特殊身份(每年有寒暑假),因而教职工应按规定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

  (2)探亲对象:教职工的配偶或未婚教职工的父母。(均在外地常驻)。

  (3)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师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五、强调说明

  (1)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奖金照发。

  (2)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续假的,续假期间的待遇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

  休假制度 篇4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订。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由各部门主管、经理负责监督。

  第四条:病假。

  (1)员工休病假,超过1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

  (2)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3)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4)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者,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者,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假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假超过15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按有关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

  (5)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诊断证明,请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带薪年休假。

  (1)上班满6个月可开始休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遇节假日顺延。

  (3)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休带薪年休假必须提前两周申请,并经主管同意。

  (4)公司希望员工利用带薪年休假的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人力资源部将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时,通知每位员工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该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时终止,不再累计。

  (5)员工如愿意放弃休带薪年休假,年假期间的工资按日工的基本工资的2倍计算。

  第六条:工伤假。

  (1)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立即作出处理,并进行报告至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

  (2)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

  (3)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全薪。

  (4)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第七条:婚假。

  (1)女职工年满23岁前结婚带薪婚假3天。

  (2)女职工年满23岁后结婚带薪婚假10天。

  (3)男职工年满25岁前结婚带薪婚假3天。

  (4)男职工年满25岁后结婚带薪婚假10天。

  (5)男、女职工婚前体检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第八条:产假。

  (1)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2)员工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检。

  (3)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全薪产假。

  (4)年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长1个月带薪产假。

  (5)如遇难产,可凭医院证明增加有薪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男员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1天陪产假。

  (8)女员工生育后的第一次流产,公司将依据医生的诊断证明给予15天带薪假,以后的流产全部按无薪病假计算。

  第九条:丧假。

  (1)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休带薪假8天。

  (2)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休带薪假4天。

  第十条:倒休假。

  (1)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产生的倒休假。

  (2)员工休倒休假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并应提前两周申请,经主管同意。

  (3)员工休倒休假时,应在请假单后附有部门经理批准倒休的加班申请单。

  (4)倒休假只限当年有效。

  第十一条:公共假日。

  全体员工享受下列法定公共假日

  (1)元旦:放假1天。

  (2)春节:放假3天。

  (3)清明节:放假1天。

  (4)劳动节:放假1天。

  (5)端午节:放假1天。

  (6)中秋节:放假1天。

  (7)国庆节:放假3天。

  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第十二条:事假。

  (1)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无薪假。

  (2)事假最长不超过两周。

  第十三条:请假批准权限见下表:

  请假日期

  1~3天(包括3天)

  3~12天(包括12天)

  12天以上

  批准人

  直属上级

  部门经理

  总经理

  直接主管在一个月内对同一员工批准假期时限为5天,5天以上由部门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请假程序。

  员工填写请假单,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送至人力资源部。

  休假制度 篇5

  1、干部职工工作年限1—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10—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2、各股室队根据工作情况,在征求干部职工的基础上做好年度公休计划安排,报局办备案。

  3、公休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如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公休的,过后将安排补休。

  4、各股室队安排人员公休,每次不能超过本单位在岗人数的1/3。

  5、股室队一般干部,需要公休假先由本单位领导同意,局分管领导审批。

  6、股室队负责人和局办公室人员公休,先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

  7、局副职公休需经局长同意,州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8、局长、书记公休需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州局局长、书记审批。

  9、干部职工公休必须有公休假条,经审批同意并将假条交局办公室后方可公休。

  10、公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休假制度 篇6

  1、请事假需按照规定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扣请假日的工资,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一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和综合部联合批准,超过一天以上的需要提前一天写假条,事假扣请假当日100%工资。

  2、请病假需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病假一天及一天以上需要就医证明,当月请病假不超过两天(含)的不扣除请病假当日工资,两天以上按规定扣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3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2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1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不扣工资。

  3、年假规定:年假不允许跨年;员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可享受年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可享受年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可享受年假15天,年假可以集中也可分段休假,年假的审批由部门经理和综合部联合批准,如员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年假,公司给予补贴具体算法为:未享受年假天数XX天

  工作日工资;注: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年假;满10年不年20年,当年请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年假;满20年及以上,当年请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年假;如当年的年假已提前休完,请假次数达到规定,则顺延不得享受下个年度的年假

  4、婚假规定: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25岁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共10个工作日,应一次性使用,如因工作岗位原因需要分段休假,需经部门经理及综合部联合批准。

  5、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岁的为晚育,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3个月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45天。

  6、丧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及岳父母公婆和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死亡去逝,经单位批准,酌情给予1-3天有薪丧假。

  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双休日安排员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员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假制度 篇7

  1.休假制度

  (1)年休假

  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工作人员年休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经组织安排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若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时间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一年内分几次休假。工作人员申请休假,在休假前3天向处室负责人提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处室科级领导休假,在休假前5天逐级向分管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申请人被批准休假,应在休假前及时完成当前工作并做好交接。分管副指挥长应明确休假人在休假期间的岗位职责代理人。工作人员休假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相关请假审批手续一律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管理。

  (2)探亲假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则不再享受探亲假。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未探望或本人自愿两年探望1次的,可两年合并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计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均不补假。

  (3)婚假

  婚假是工作人员结婚而享受的假期。婚假一般为5个工作日;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产假

  产假是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而享受的假期。女职工

  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母乳喂养增加30天。24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可给予护理假15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产假待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职工休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息的,其继续休息期按病假处理。

  (5)丧假

  丧假是职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而享受的假期。丧假为5个工作日(另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国家法定节日假

  按规定执行。

  (7)公休日及其它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日,公休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可享受半天假期,如遇双休日不补休。

  2.请假制度

  (1)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各处室负责人的病假由指挥部分管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若来不及书面请假,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相关请假审批手续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管理。

  (2)事假

  工作人员请事假,在1天以内的经处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的经指挥部分管领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处室科级领导请事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电话向分管领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指挥长请假。相关请假审批手续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管理。

  3.其它

  (1)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应填写《休、请假申请表》,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2)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贻误工作。工作人员休假应服从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统筹安排。

  (3)以上请休假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或新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按国家现行政策或新颁布的政策规定执行。

  休假制度 篇8

  目的

  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各项事业的正常运转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考勤

  第二条考勤内容:

  1按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为迟到;

  2未到公司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第三条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

  适当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2天以上,每增加1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如下表:

  第四条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第五条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人员,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特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1天。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4)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第六条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予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3天内不扣工资,4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24日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2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第七条事假:

  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第八条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准;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具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1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1次,往返路费只报销1次。

  第九条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5年以上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如下表: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1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1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5)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说明

  第十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休假制度 篇9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市直各机关、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省驻安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类单位工作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指导各类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12〕4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加强督促,推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执行。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制度,各单位结合实际,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各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督导落实。各单位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就地就近休假。单位作出计划之后,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并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一些性质特殊岗位,应当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或就近休假。

  四、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数据汇总与分析评估,向政府作出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工作情况不能安排休假的,应按照属地原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情况备案。

  五、加强年休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限时办理涉及年休假纠纷的案件。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负责人还要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建议政府或相关部门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并查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办公地址: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市政府大院东附楼305室)

  联系电话:3xxx

  休假制度 篇10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省外工作人员逐渐增多,原有休假制度已不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加强员工集中休假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总部集中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对本公司员工集中休假及其费用报支制度重新进行调整,其规定如下:

  一、享受对象与适用范围:

  (一)劳动用工关系在山西紫金,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省外聘用工、临时工;

  (二)未婚员工父母在繁峙县及其毗邻县份(代县、应县、五台、浑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职聘用工;

  (三)已婚员工家属在繁峙县及其毗邻县份(代县、应县、五台、浑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职聘用工;

  (四)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上述1-3条规定的省内外聘用工、临时工;

  (五)不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员工可选择享受探亲假、周末休假或其它休假形式,具体按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享受集中休假的员工取消探亲假;

  (六)劳动用工关系在集团总部的员工,执行总部的休假标准。

  二、集中休假次数和时间规定:

  (一)凡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聘用工、临时工可以选择每两个月或三个月集中休假一次。其中:每两个月休假一次的单次最大休假时间为10天

  (含路途)、每三个月休假一次的单次最大休假时间为15天(含路途)。无论是两月还是三月休假一次,每年每人只允许报支4人次往返差旅费(含家属反探亲)。

  (二)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省内外聘用工、临时工,每半年集中休假一次,每次假期18天(含路途),每年可报支5人次往返差旅费。

  (三)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员工在非休假期间:

  (1)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必须正常上班,每周六可休息半天,其它时间外出需向有关领导请假,超过半天的按事假处理;未请假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2)非休假期间当月出勤超过25天部分,岗位工资不翻倍计算,休假期间享受带薪。

  三、集中休假的申请和审批:

  (一)总助以上的干部休假直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总助以下的员工休假按下列程序报批:

  中层领导以下人员: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

  中层领导直接由总经理审批。

  四、集中休假的费用报支标准:

  (一)总经理助理(及相当职级)以上者,可报支全额飞机或软卧火车票价;

  (二)在职中层干部(含协议薪酬人员),可按长途汽车或火车硬卧或七折(含)以下飞机票报销差旅费;

  (三)其它工作人员:可按长途汽车或火车硬卧报销差旅费。

  (四)家属探亲差旅费报支随其所探对象职务报支标准。

  上述费用报支前须到人力资源部门登记、核实,报销标准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五、本制度作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本规定的解释权授予公司人力资源部。

  六、本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休假制度 篇11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三、其他事项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休假制度 篇12

  德国人是世界上最爱休假、旅游的民族之一。一年中,德国人享受的假日近150天。德国政府一向鼓励员工带薪休假,但对自动放弃带薪休假权的员工不予经济补偿。有了法律的坚实保障和政府的大力推行,带薪休假在德国一直能够得到切实的实施,同时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拆安排休假日期。人性化的分散带薪休假制度,避免了集中休假的弊端以及因为人群聚集所带来的各种副作用,使人们能够更加从容、惬意地度过假日时光。

  休假权被视为基本人权

  在德国,休假权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同就业权、名誉权一样,神圣而不可侵犯。德国的假期也名目繁多令人瞠目结舌。在德国,除了每周五天工作制所带来的全年104天常规休假之外,每人每年还享有30至40天的带薪休假,再加上法定节假日,如新年、“五一”劳动节、德国统一日和圣诞节、复活节、升天节、降灵节等宗教节日,假日总和超过150天。其中除了10月3日德国统一日是国家规定的全国性法定节假日之外,其他节日均由各州自行决定。因此德国16个联邦休假日各有不同。

  放弃休假权不予经济补偿

  除了法定节假日外,联邦休假法也对雇员的带薪休假问题给予明确规定。早在上世纪40年代德国就立法规定,除法定节假日之外,德国境内所有企业、机构必须给予员工每年至少12天的带薪休假待遇。1963年,受法律保护的带薪假期达到至少18天。而现行的联邦休假法规定,所有雇员都享有法定24个带薪休假日。而实际生活中员工的带薪休假往往长达30至40天。德国政府一向鼓励员工带薪休假,对自动放弃带薪休假权的员工不予经济补偿。有了法律的坚实保障和政府的大力推行,带薪休假在德国一直能够得到切实的实施,休假已经成为德国人生活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而德国这种带薪休假制度也已成为欧盟成员国的普遍做法,因为“休假后,员工身心得到放松,对单位和员工都有利”。

  新兴假日增多一举多得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的文化项目的诞生,一些具有德国特色而且为德国带来国际声誉的节日越来越受到德国人以及世界各地游客的青睐,比如狂欢节、啤酒节、文化节等。以全世界规模最大的民间节日之一的慕尼黑啤酒节为例,每年的啤酒节从9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六开始到10月的第一个星期日结束,一般历时16天左右,参加者达到六七百万人。不仅包括德国各地的人士,还有来自欧洲各国以及北美、亚洲等地的游客。既起到了弘扬民族文化,使人们从繁重的工作中得到彻底放松的作用,同时又能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可谓一举三得。

  分散休假方便出游

  德国人休假的最大特点是灵活性强。德国法律规定,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拆安排休假日期,但至少有一次休假必须达到12天。在德国,雇员可以提前和雇主协商自己的带薪休假时间。有孩子的家庭一般都在孩子放假期间度假旅游。德国的16个联邦州几乎每个州的学校放假时间都不一样。另外,各州学校的圣诞节和复活节等假期也不尽相同。家长们可以根据孩子的放假时间提前同雇主协商何时休假。为了使本单位的工作不被间断,雇主也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分散休假。这样的时间安排,既保证了各个单位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员工带薪休假得到落实,同时也使人们的旅游时间相互错开,对旅游景点和交通也不会造成过大压力。因此,虽然德国的假期种类繁多,但是很少出现旅店客满、交通堵塞、人山人海的局面。

《2022休假制度范本(精选12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2022休假制度范本(精选12篇)】相关文章:

建筑工地休假制度04-07

建筑公司休假制度(通用5篇)04-02

建筑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精选5篇)04-12

疫情期间消毒制度范本04-01

车间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精选6篇)04-09

2022购销合同范本(精选20篇)03-23

2022租地合同范本(精选5篇)03-01

2022小公司的后勤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04-14

年休假请假条(精选15篇)01-25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03-29

2022休假制度范本(精选12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休假制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2022休假制度范本(精选12篇)

  休假制度 篇1

  1、员工每周带薪休假一天:

  公司总部:每周六、周日串休

  各销售部:依照实际工作情况每周安排串休一天(销售部门周六周日不安排休息)

  2、调整:

  根据公司需要,有活动及相关变动时,员工有义务更改休息时间,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串休,串休于两个月之内(下个月月末之前)串休完毕,期限内未串休完的,不再顺延补串;不得连续两天或连续两天以上串休。

  3、有薪节假日

  员工可根据公司的公告享有有薪节假日。所有假日执行公司根据部门及现场实际情况各自安排的休假标准。

  4、集体活动

  公司举办各类集体活动,每位员工都应积极响应公司各项安排及号召,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不参加的按缺勤处理。

  5、病事假:

  (1)员工病事假,严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中请请假程序,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假。

  (2)无极特殊情况,员工病事假必须提前一天以上申请,特殊情况当天请假的,须提前两小时以上。

  (3)员工在病事假期间扣除相应的工资。无特殊情况公司另作安排以外,不得将工抵假(本月请病事假,不可以近期或远期的多出勤天数抵平休假天数)。

  (4)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日扣发三日工资及相应的补助,累计三日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扣发相应的工资。

  (5)请假工资的计算(扣):(基本工资+工龄工资+驻外补助+车补+话补)÷30×病(事)假天数

  (6)请假必须即时上交请假条,无假条者按旷工处理,后补无效。

  6、婚假:

  (1)在公司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员工,结婚时方可申请婚假。

  (2)申请婚假须提前十五天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办理请假和交接手续后方可休假。

  (3)婚假为三天,在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婚假可增至七天。(含每周正常休息日,不含公司公布的本部门节假日休息天数)

  7、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公司给予两天的带薪丧假。

  8、产假:在本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男员工带薪陪护产假为三天;女员工在公司工作满3年以上方可申请产假,公司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公司的岗位情况确定具体休假时间。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休假制度 篇2

  (一)职工补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产假按病假证明休假。

  (二)职工请探亲假、婚假、哺乳假、丧假须科室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审批备案;事假按申请条件及程序进行。

  (三)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确属积劳成疾的长病假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89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规定

  1、职工当月病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矿工处理,矿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 [日扣发基数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资待遇:职工当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四、产假

  (一)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二)三 ~ 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台,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四)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七)工资待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

  2、职工当月产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产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五、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工资照发,省职岗津贴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8、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半个月以上),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另加往返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2、职工当月哺乳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哺乳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六、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资待遇:职工当月丧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路费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据杭卫发[20xx]526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中,有关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之规定,为方便计算,经医院研究决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20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关口径(包括市补充规定)

  1、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时间满周年的计算,可按计发工龄津贴的口径掌握。

  3、产假不计入病、事假内,仍可享受年休假。

  4、请哺乳假的人员,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6、当年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天数可增加在年休假内。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亲假

  (一)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2、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亲、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与工资

  1、职工(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全额发给。

  5、职工当月探亲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探亲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职工探亲假的区域与往返路费

  1、职工探亲假的区域:根据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杭劳薪[1982]1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境外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时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费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期间结婚,假期不再另给;

  5、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6、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8、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12、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3、已办理过法律手续,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出国援外人员的探亲假问题,根据[1981]劳险便字94号文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出国援外人员回国休假1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休假制度 篇3

  指导思想:

  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真挚的关怀为广大教职工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得以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活动中,把学校事当作自己事,积极地以主人翁的精神投入到学校管理和建设中,为学校发展作贡献。

  具体实施办法:

  一、 生病慰问

  教师本人生病住院的给予一次性慰问200元-400元。(两周之内200元。若遇重大疾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均要有医院证明)。

  二、 婚、丧假

  (1) 本单位教师结婚给予400元的贺喜。

  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若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也予休假15天。

  (2)丧假

  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享受法定3天丧假。若四老中一老去世给予一次性丧抚费200元。配偶或子女去世给予一次性丧抚费400元。(若遇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 产假

  (1)教师生育子女的给予200元贺喜。(符合计划生育)

  (2)晚婚公民(包括男教师满25周岁,女教师年满23周岁)除享受婚假15天,晚育的(女教师24周岁后第一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外,增加产假30天(必须及时领取独生子女证),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包括节假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这样算来,如果女教师全部具备晚育、难产条件的(需相关证明),她的产假总计应该有135天。若正常顺产的享受12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备注:原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30日),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3)女教职工的哺乳时间为每天一小时。期限一年。(自生孩子之日算起)

  (4)女教职工采取措施而意外怀孕作人流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四、探亲假

  (1)根据教师的特殊身份(每年有寒暑假),因而教职工应按规定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

  (2)探亲对象:教职工的配偶或未婚教职工的父母。(均在外地常驻)。

  (3)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师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五、强调说明

  (1)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奖金照发。

  (2)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续假的,续假期间的待遇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

  休假制度 篇4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订。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由各部门主管、经理负责监督。

  第四条:病假。

  (1)员工休病假,超过1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

  (2)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3)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4)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者,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者,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假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假超过15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按有关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

  (5)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诊断证明,请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带薪年休假。

  (1)上班满6个月可开始休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遇节假日顺延。

  (3)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休带薪年休假必须提前两周申请,并经主管同意。

  (4)公司希望员工利用带薪年休假的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人力资源部将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时,通知每位员工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该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时终止,不再累计。

  (5)员工如愿意放弃休带薪年休假,年假期间的工资按日工的基本工资的2倍计算。

  第六条:工伤假。

  (1)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立即作出处理,并进行报告至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

  (2)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

  (3)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全薪。

  (4)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第七条:婚假。

  (1)女职工年满23岁前结婚带薪婚假3天。

  (2)女职工年满23岁后结婚带薪婚假10天。

  (3)男职工年满25岁前结婚带薪婚假3天。

  (4)男职工年满25岁后结婚带薪婚假10天。

  (5)男、女职工婚前体检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第八条:产假。

  (1)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2)员工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检。

  (3)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全薪产假。

  (4)年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长1个月带薪产假。

  (5)如遇难产,可凭医院证明增加有薪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男员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1天陪产假。

  (8)女员工生育后的第一次流产,公司将依据医生的诊断证明给予15天带薪假,以后的流产全部按无薪病假计算。

  第九条:丧假。

  (1)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休带薪假8天。

  (2)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休带薪假4天。

  第十条:倒休假。

  (1)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产生的倒休假。

  (2)员工休倒休假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并应提前两周申请,经主管同意。

  (3)员工休倒休假时,应在请假单后附有部门经理批准倒休的加班申请单。

  (4)倒休假只限当年有效。

  第十一条:公共假日。

  全体员工享受下列法定公共假日

  (1)元旦:放假1天。

  (2)春节:放假3天。

  (3)清明节:放假1天。

  (4)劳动节:放假1天。

  (5)端午节:放假1天。

  (6)中秋节:放假1天。

  (7)国庆节:放假3天。

  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第十二条:事假。

  (1)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无薪假。

  (2)事假最长不超过两周。

  第十三条:请假批准权限见下表:

  请假日期

  1~3天(包括3天)

  3~12天(包括12天)

  12天以上

  批准人

  直属上级

  部门经理

  总经理

  直接主管在一个月内对同一员工批准假期时限为5天,5天以上由部门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请假程序。

  员工填写请假单,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送至人力资源部。

  休假制度 篇5

  1、干部职工工作年限1—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10—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2、各股室队根据工作情况,在征求干部职工的基础上做好年度公休计划安排,报局办备案。

  3、公休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如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公休的,过后将安排补休。

  4、各股室队安排人员公休,每次不能超过本单位在岗人数的1/3。

  5、股室队一般干部,需要公休假先由本单位领导同意,局分管领导审批。

  6、股室队负责人和局办公室人员公休,先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

  7、局副职公休需经局长同意,州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8、局长、书记公休需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州局局长、书记审批。

  9、干部职工公休必须有公休假条,经审批同意并将假条交局办公室后方可公休。

  10、公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休假制度 篇6

  1、请事假需按照规定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扣请假日的工资,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一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和综合部联合批准,超过一天以上的需要提前一天写假条,事假扣请假当日100%工资。

  2、请病假需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病假一天及一天以上需要就医证明,当月请病假不超过两天(含)的不扣除请病假当日工资,两天以上按规定扣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3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2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1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不扣工资。

  3、年假规定:年假不允许跨年;员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可享受年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可享受年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可享受年假15天,年假可以集中也可分段休假,年假的审批由部门经理和综合部联合批准,如员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年假,公司给予补贴具体算法为:未享受年假天数XX天

  工作日工资;注: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年假;满10年不年20年,当年请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年假;满20年及以上,当年请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年假;如当年的年假已提前休完,请假次数达到规定,则顺延不得享受下个年度的年假

  4、婚假规定: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25岁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共10个工作日,应一次性使用,如因工作岗位原因需要分段休假,需经部门经理及综合部联合批准。

  5、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岁的为晚育,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3个月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45天。

  6、丧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及岳父母公婆和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死亡去逝,经单位批准,酌情给予1-3天有薪丧假。

  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双休日安排员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员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假制度 篇7

  1.休假制度

  (1)年休假

  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工作人员年休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经组织安排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若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时间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一年内分几次休假。工作人员申请休假,在休假前3天向处室负责人提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处室科级领导休假,在休假前5天逐级向分管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申请人被批准休假,应在休假前及时完成当前工作并做好交接。分管副指挥长应明确休假人在休假期间的岗位职责代理人。工作人员休假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相关请假审批手续一律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管理。

  (2)探亲假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则不再享受探亲假。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未探望或本人自愿两年探望1次的,可两年合并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计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均不补假。

  (3)婚假

  婚假是工作人员结婚而享受的假期。婚假一般为5个工作日;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产假

  产假是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而享受的假期。女职工

  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母乳喂养增加30天。24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可给予护理假15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产假待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职工休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息的,其继续休息期按病假处理。

  (5)丧假

  丧假是职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而享受的假期。丧假为5个工作日(另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国家法定节日假

  按规定执行。

  (7)公休日及其它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日,公休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可享受半天假期,如遇双休日不补休。

  2.请假制度

  (1)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各处室负责人的病假由指挥部分管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若来不及书面请假,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相关请假审批手续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管理。

  (2)事假

  工作人员请事假,在1天以内的经处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的经指挥部分管领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处室科级领导请事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电话向分管领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指挥长请假。相关请假审批手续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管理。

  3.其它

  (1)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应填写《休、请假申请表》,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2)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贻误工作。工作人员休假应服从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统筹安排。

  (3)以上请休假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或新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按国家现行政策或新颁布的政策规定执行。

  休假制度 篇8

  目的

  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各项事业的正常运转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考勤

  第二条考勤内容:

  1按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为迟到;

  2未到公司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第三条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

  适当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2天以上,每增加1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如下表:

  第四条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第五条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人员,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特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1天。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4)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第六条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予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3天内不扣工资,4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24日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2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第七条事假:

  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第八条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准;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具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1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1次,往返路费只报销1次。

  第九条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5年以上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如下表: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1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1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5)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说明

  第十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休假制度 篇9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市直各机关、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省驻安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类单位工作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指导各类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12〕4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加强督促,推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执行。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制度,各单位结合实际,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各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督导落实。各单位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就地就近休假。单位作出计划之后,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并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一些性质特殊岗位,应当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或就近休假。

  四、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数据汇总与分析评估,向政府作出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工作情况不能安排休假的,应按照属地原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情况备案。

  五、加强年休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限时办理涉及年休假纠纷的案件。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负责人还要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建议政府或相关部门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并查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办公地址: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市政府大院东附楼305室)

  联系电话:3xxx

  休假制度 篇10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省外工作人员逐渐增多,原有休假制度已不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加强员工集中休假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总部集中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对本公司员工集中休假及其费用报支制度重新进行调整,其规定如下:

  一、享受对象与适用范围:

  (一)劳动用工关系在山西紫金,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省外聘用工、临时工;

  (二)未婚员工父母在繁峙县及其毗邻县份(代县、应县、五台、浑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职聘用工;

  (三)已婚员工家属在繁峙县及其毗邻县份(代县、应县、五台、浑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职聘用工;

  (四)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上述1-3条规定的省内外聘用工、临时工;

  (五)不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员工可选择享受探亲假、周末休假或其它休假形式,具体按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享受集中休假的员工取消探亲假;

  (六)劳动用工关系在集团总部的员工,执行总部的休假标准。

  二、集中休假次数和时间规定:

  (一)凡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聘用工、临时工可以选择每两个月或三个月集中休假一次。其中:每两个月休假一次的单次最大休假时间为10天

  (含路途)、每三个月休假一次的单次最大休假时间为15天(含路途)。无论是两月还是三月休假一次,每年每人只允许报支4人次往返差旅费(含家属反探亲)。

  (二)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省内外聘用工、临时工,每半年集中休假一次,每次假期18天(含路途),每年可报支5人次往返差旅费。

  (三)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员工在非休假期间:

  (1)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必须正常上班,每周六可休息半天,其它时间外出需向有关领导请假,超过半天的按事假处理;未请假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2)非休假期间当月出勤超过25天部分,岗位工资不翻倍计算,休假期间享受带薪。

  三、集中休假的申请和审批:

  (一)总助以上的干部休假直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总助以下的员工休假按下列程序报批:

  中层领导以下人员: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

  中层领导直接由总经理审批。

  四、集中休假的费用报支标准:

  (一)总经理助理(及相当职级)以上者,可报支全额飞机或软卧火车票价;

  (二)在职中层干部(含协议薪酬人员),可按长途汽车或火车硬卧或七折(含)以下飞机票报销差旅费;

  (三)其它工作人员:可按长途汽车或火车硬卧报销差旅费。

  (四)家属探亲差旅费报支随其所探对象职务报支标准。

  上述费用报支前须到人力资源部门登记、核实,报销标准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五、本制度作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本规定的解释权授予公司人力资源部。

  六、本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休假制度 篇11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三、其他事项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休假制度 篇12

  德国人是世界上最爱休假、旅游的民族之一。一年中,德国人享受的假日近150天。德国政府一向鼓励员工带薪休假,但对自动放弃带薪休假权的员工不予经济补偿。有了法律的坚实保障和政府的大力推行,带薪休假在德国一直能够得到切实的实施,同时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拆安排休假日期。人性化的分散带薪休假制度,避免了集中休假的弊端以及因为人群聚集所带来的各种副作用,使人们能够更加从容、惬意地度过假日时光。

  休假权被视为基本人权

  在德国,休假权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同就业权、名誉权一样,神圣而不可侵犯。德国的假期也名目繁多令人瞠目结舌。在德国,除了每周五天工作制所带来的全年104天常规休假之外,每人每年还享有30至40天的带薪休假,再加上法定节假日,如新年、“五一”劳动节、德国统一日和圣诞节、复活节、升天节、降灵节等宗教节日,假日总和超过150天。其中除了10月3日德国统一日是国家规定的全国性法定节假日之外,其他节日均由各州自行决定。因此德国16个联邦休假日各有不同。

  放弃休假权不予经济补偿

  除了法定节假日外,联邦休假法也对雇员的带薪休假问题给予明确规定。早在上世纪40年代德国就立法规定,除法定节假日之外,德国境内所有企业、机构必须给予员工每年至少12天的带薪休假待遇。1963年,受法律保护的带薪假期达到至少18天。而现行的联邦休假法规定,所有雇员都享有法定24个带薪休假日。而实际生活中员工的带薪休假往往长达30至40天。德国政府一向鼓励员工带薪休假,对自动放弃带薪休假权的员工不予经济补偿。有了法律的坚实保障和政府的大力推行,带薪休假在德国一直能够得到切实的实施,休假已经成为德国人生活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而德国这种带薪休假制度也已成为欧盟成员国的普遍做法,因为“休假后,员工身心得到放松,对单位和员工都有利”。

  新兴假日增多一举多得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的文化项目的诞生,一些具有德国特色而且为德国带来国际声誉的节日越来越受到德国人以及世界各地游客的青睐,比如狂欢节、啤酒节、文化节等。以全世界规模最大的民间节日之一的慕尼黑啤酒节为例,每年的啤酒节从9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六开始到10月的第一个星期日结束,一般历时16天左右,参加者达到六七百万人。不仅包括德国各地的人士,还有来自欧洲各国以及北美、亚洲等地的游客。既起到了弘扬民族文化,使人们从繁重的工作中得到彻底放松的作用,同时又能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可谓一举三得。

  分散休假方便出游

  德国人休假的最大特点是灵活性强。德国法律规定,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拆安排休假日期,但至少有一次休假必须达到12天。在德国,雇员可以提前和雇主协商自己的带薪休假时间。有孩子的家庭一般都在孩子放假期间度假旅游。德国的16个联邦州几乎每个州的学校放假时间都不一样。另外,各州学校的圣诞节和复活节等假期也不尽相同。家长们可以根据孩子的放假时间提前同雇主协商何时休假。为了使本单位的工作不被间断,雇主也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分散休假。这样的时间安排,既保证了各个单位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员工带薪休假得到落实,同时也使人们的旅游时间相互错开,对旅游景点和交通也不会造成过大压力。因此,虽然德国的假期种类繁多,但是很少出现旅店客满、交通堵塞、人山人海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