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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

时间:2021-12-11 08:37:48 制度 我要投稿

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1

  为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环卫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苏府〔20xx〕65号)精神,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

  二、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xx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单位)标准为3元/月人;对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低保户、特困人群等家庭,实行减免征缴,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征费方式:暂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收缴”。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

  六、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运和保洁服务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具体内容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

  八、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普通废弃物)。以吨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次40元;以桶为单位,每桶每月300元;以斗为单位,每斗每次150元;消杀费每桶每年80元。

  (二)粪便清运处理费。粪便以池为单位计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车为单位计收,5吨车每车500元、3吨车每车300元;消杀费每池每年80元。

  (三)受单位委托冲洗的厕所保洁服务费。以蹲位为单位计收,每只蹲位每月10元,独立式小便池也按每只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为单位计收,每米计1个蹲位。

  (四)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元,在购房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五)个体工商户店面垃圾清运费。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餐饮店、旅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它行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摊位按每天每只1~2元计收。

  九、根据“收管分离”的原则,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收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购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环卫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收费前先签定服务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十一、市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环卫有偿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年检和验审制度,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支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二、各乡镇的垃圾处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备案。

  十三、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2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垃圾的科学化、规范化处理,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法规、规章,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2个相关村庄(“一河两路”范围内的18个村庄及南庄等),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事处环卫园林所负责垃圾清理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市执法局三中队做好查处随意倾倒垃圾行为。

  第四条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院内及“门前三包”区域内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为防止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凡在“门前三包”区域内发现的垃圾,均按照区域所属单位倾倒进行处置。

  第五条22个相关村庄必须按照每100户设1名的标准分别设立专业环卫队伍,负责村庄街道的保洁和垃圾收集,保洁工作效果与工资挂钩;按照15—20户设置1个垃圾桶(池)的要求,配足设施。每天早晨8点以前村民将垃圾投放到固定地点,其他时间一律不准投扔垃圾;本村保洁人员必须于当天8:30点以前收集至环卫所指定垃圾点,由办事处环卫所负责统一清运。以达到垃圾桶(池)日清日洁、无堆积垃圾的标准。

  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垃圾清运,实行集中收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二次污染”。任何单位和村庄不得私拉乱倒,必须委托环卫管理所代运,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每年初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并认真履行义务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参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相关收费标准规定,垃圾清运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由环卫部门清运的村庄,垃圾清运费根据村庄总户数收取。按照每户每年72元的标准至少提前预交半年的费用,由经管站从村庄账户中扣除;

  由环卫部门清运的企事业单位(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各单位每月末到环卫园林所依据当月实有人数上缴费用;

  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元。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垃圾收集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物业公司每月末到环卫园林所上缴费用;

  旅店(包括宾馆、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月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其他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

  集贸市场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公共卫生费的收费标准:各企事业单位外墙四周卫生责任区由环卫部门保洁的,按每平方米每月xx元(1.44元/平方米/年)的标准收取公共卫生费。

  第九条从村庄主要负责人个人工资中支出2000元作为全年村庄环境保洁考核押金,办事处另外给予奖励基金2000元,共计4000元作为奖惩基金。对不按照指定地点投放垃圾或村庄辖区环境脏乱差者,每查处一次扣200元,被市级部门通报一次扣400元,年底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兑付奖惩基金。

  第十条对拒不签订垃圾清运委托协议的村庄及企事业单位,办事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多次催缴仍拒绝交纳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或居民,由环卫部门提前告知对其停止保洁、清运服务。

  第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村庄严禁私拉乱倒垃圾、私自设置垃圾场,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置垃圾。执法局三中队要加大对私拉乱运垃圾的查处力度,一旦查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三条对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件不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3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改善环境质量,增强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成区面积和城市人口快速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直接影响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执政为民、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措施,积极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和产业化发展,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快建设进度

  要制定建设进度时间表,落实责任,倒排工期,到20xx年底确保各县(市)都建成1座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厂。市垃圾处理厂焚烧发电项目20xx年底建成投入使用;禹城市、乐陵市、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垃圾处理厂于20xx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宁津县、齐河县垃圾处理厂确保20xx年xx月底前具备填埋条件,20xx年2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陵县、庆云县于20xx年底前完成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建设并投入使用;临邑县要加快垃圾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并尽快投入使用。此次省住建厅、监察厅督导检查中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的县(市),在7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汇总后报省住建厅、监察厅。

  三、严格工程质量

  (一)规范施工管理。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在项目选址与建设过程中,要减少土地资源消耗和避免污染水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二)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厂要重点建设填埋库区、渗滤液收集池、防洪沟(坝)、垃圾坝等主体工程,填埋库区主要建设库区构筑面、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气体疏导系统和雨污分流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填埋作业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和计量系统,完善作业设备,配套建设管理区和污水处理区。已建成的卫生填埋场,凡渗滤液导排处理、雨污分流等设施不配套的,20xx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建设任务。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要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及设备,确保烟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强化质量监管意识。建立完善质量监管体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所选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生活垃圾处理厂建成后,县(市)辖区内生活垃圾要全部运送到垃圾处理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集中处理,确保集中处理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5%。

  四、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计委等4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要求,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其余县(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县(市)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建设情况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导致建设进度缓慢、未能按期完成任务、运行和管理不到位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向前推进。各级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选址、立项、环评、建设、筹资等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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