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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时间:2025-01-14 17:59:53 晓凤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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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精选11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精选11篇)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1

  一、考核目的:

  通过员工对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努力程度进行正确的评价,积极利用调动、晋升、调配、薪资调整及教育培训等人事管理,提供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能,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

  二、考核原则

  1、绩效考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绩效考评应以规定的考评项目及其事实为依据;

  3、绩效考评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客观评价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

  三、使用范围

  公司工程人员

  四、考核内容

  1、当月考勤记录10%

  是否按公司制度要求出勤

  有无无辜请假及矿工情况

  是否按照公司请假流程执行

  在私事于公司利益冲突时,是否以公司利益为重

  能否按部门领导安排按时到岗

  2、遵守规章制度20%

  服从公司领导管理,如出现无故抵触公司管理的

  出现消极怠工的、欺瞒领导的按情节

  是否安全文明施工

  是否有从事损坏公司名誉的事情

  3、工作责任感10%

  自律性: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听从领导工作上的安排

  主动性:无须督促,自觉完成份内的工作

  责任心: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协作性:积极主动地与他人合作,共同有效地完成工作。

  4、工作能力20%

  是否足以胜任本岗位所要求的操作能力

  能否看懂施工图纸,并准确无误进行施工

  工作有计划性,并能根据实情的轻重缓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是否能合理地安排工作,较好地协调与他人的关系

  根据客观情况快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5、完成个人工作任务和质量20%

  是否按时完成公司部署工作

  去施工现场是否着装工服、工牌及安全帽

  是否按工程安全施工标准施工,出现违反规定的情节

  是否出现故意浪费工程材料或者损坏公司财产的

  6、岗位技能和熟练程度20%

  自己主动工作,并按时完成日常安排的工作

  是否按图纸要求施工,并无出错现象

  施工过程中,有无安全隐患。

  施工计划的完成率

  五、考核周期

  定期考核:月度

  六、考核形式

  1、明查:自查、互查、联查

  2、暗访:上级暗访、第三方暗访、社会监督

  3、量化指标

  七、考评结果及作用

  1、考评结果作为员工工资、奖金的依据。

  2、考评结果应向本人公开。

  3、考评结果作为员工年终优秀员工的主要依据。

  注:注:如遇客户投诉,调查后是员工的问题,每次扣款50元,如跟业主发生争吵,当月绩效工资全部扣完。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在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并优先扶持发展公共汽车,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权。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权人应当与车辆所有权人相一致。

  第七条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方式,推进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线网布局、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方式优化方案等。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线网布局、设施配置以及公共汽车专用道等。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所涉及的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保养场、线路首末站、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变更其用途。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线路、站点、调度中心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等设施,有条件的路段应当规划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和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信号装置、标志等。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工程的验收。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向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开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及其他物品。

  不得污损、涂改、覆盖、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禁止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摆摊设点及其他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遵循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并符合行业标准和当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乘客需要,在条件允许的路段合理设置,并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

  第十五条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发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行驶方向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和公共服务机构名称命名,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日内开始运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开始运营。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

  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支出,由城市人民政府核实后进行补贴。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政府指令性任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从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职业禁忌症;

  (三)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的,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服务上岗证。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

  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保障、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保障。

  第二十五条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调整线路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运营线路进行调整,并于实施前15日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经营者应当按照调整的线路运营。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遵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的规定。

  取得经营权未满2年或者经营权期限剩余不足2年的,不得转让。

  整体出让的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整体转让。

  违反前三款规定转让的,转让无效。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特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运营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及技术条件。更新车辆的,应当报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交通顶灯、专用识别色等标志、标识。

  第二十九条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运营车辆设置广告,应当经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规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四章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二)保持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标志齐全完好,车身、车厢、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卫生,车窗玻璃上不得张贴或者悬挂有碍视线的遮挡物;

  (三)在公共汽车车厢内的规定位置张贴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在车身前、后及右侧设置规范醒目线路编号,在车身右侧标明停靠站;

  (四)在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内装置投币箱、电子报站等设施,设置验卡设施的,验卡设施应当完好准确;

  (五)在出租汽车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安装“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 (六)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出租汽车内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向乘客提供有效的发票;

  (四)执行有关免费乘车的'规定;

  (五)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编号、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

  (六)在规定的公共汽车线路上运营,不得追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不得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中途调头;

  (七)随车携带运营证,按照规定放置或者佩戴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等有关证件;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空车待客时,应当显示空车标志,夜间亮化空车标志灯和顶灯;

  (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靠站候客时,进站排队,服从调度,按序载客,禁止在临时停靠站停车候客;

  (十)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员应当按序按需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十一)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敲诈、勒索或者刁难乘客;

  (二)欺行霸市、强拉强运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

  (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

  (二)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

  (三)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预约租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载客;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选择捷径路线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或者未经乘客允许绕道行驶;

  (六)计程、计时收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

  (七)私自拆卸、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乘客无需二次购票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无人陪同乘车的;

  (三)携带猫、狗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的;

  (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市、县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拒绝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不承担规定的出租汽车租车费和路、桥通行费的;

  (六)在禁止停车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车的。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乘车秩序;

  (二)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出示月票或者免费乘车证件;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杂物; (四)不得有妨碍他人正常乘车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二)不提供有效发票的;

  (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车计价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章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各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核发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等证件;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非法运营活动或者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

  (四)对根据乘客需要跨区域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罚款、扣车;

  (五)损害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应当统一标志标识、着装整齐、使用执法专用的示警灯。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城市公共交通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执法检查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对实名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信息保密。

  举报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车辆牌照号码或者车票等有关证据。

  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规定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运营;逾期不运营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顶灯等专用标志物品,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扣半年至1年;情节极其严重的,吊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暂扣客运资格证3至5天;情节极其严重的,暂扣客运资格证1至3个月,暂扣车辆运营证,停业整顿2至5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退还乘客车费,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取得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责令停止服务,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被处以停业整顿,其车辆在处罚期间运营的,延长停业整顿期限2至3倍,并责令其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十六条在公共汽车站点沿道路前后30米内路段停放其他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故意堵塞交通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参与伪造、变造、改装机动车假冒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运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三)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止运营并拒不整改的。

  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扣留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违法通知书、暂扣凭证。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经公告3个月当事人不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处理暂扣的车辆。

  第五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调度室、枢纽、起止站、停靠站、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站牌、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标志等。

  经营权,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

  第六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3

  一、日常纪律考勤规定及销售例会:

  1.自10月1日开始公司要求每天早上8:30前到厂里来打卡,且必须在公司微信里通报当天的去向及简单工作计划,以便公司知道各人的工作进度情况。没有通报当天工作去向视为旷工。

  考勤数据归办公室统计,每个月允许休息两天,若整月统计下来超过两次上班没有打卡,将直接扣除当天工资。

  2.营销部固定每个月的1日和15日下午开销售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微信另行通知。开会须准时出席,不可拖拖拉拉,影响团队士气,迟到一次罚款50元。

  二、业务员考核指标:

  1、业务考核三大指标:总销量、资金回笼、新客户开发。

  2、业绩奖罚方式:根据公司制定的销售指标,对业务员实行年度业绩考核。以整年实际销售额-销售指标。超过销售指标,按超额量的1%进行奖励,未完成销售指标,按差额的0.5%进行处罚。奖罚金额在每年底最后一个月结算业务提成中兑现。若实际销售量没有达到销售指标的80%,该负责人自动离职。

  3、各区域经理要深耕自己业务区域范围内的客户资源,每一个月至少必须强制性增加2个新客户,没有做到从当月工资里扣款200元,每超过一个新客户奖励200元。

  4、资金回笼考核办法:平时业务员根据各自客户设定欠款基数总和控制应收帐款,超过部分个人应承担相应扣款;每年农历年底为欠款结清期,各业务员负责收回各自管理的客户的欠款,按全年销售额度的20%作为过年欠款基数。如果实际欠款总数超过规定欠款基数,超过部分按2%比例处罚;低于规定欠款基数部分,将按3%比例作为奖励。

  5、公司做好人才储备,不断添加优秀人才,居安思危、适者生存,营销部每年必须强制淘汰最后一名。

  三、新业务员考核办法:

  1、新业务员以填写入职单日期为开始入职时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以业务信息量为主要考核内容。要求每月平均信息量为60个,试用期重点信息量为20-30个,尽量争取达成新客户成交。

  2、新业务员在试用期期间未完成有效信息量的,基薪减半;在试用期间做出实效业务的,按“业务提成额比例”执行。

  3、业务员试用期满后,由本人进行述职,业务经理拿出考核鉴定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经考核评议称职者录用;不称职者予以辞退。

  四、客户走访与区域管理:

  1、业务人员对自己负责的客户每月至少要拜访3次,每月必须向客户催款并把送货单转为欠条,养成定期收款的习惯。

  2、各区域经理管理好自己负责的领域,不同区域负责人不可开发不属于自己区域范围内的经销商。不允许故意串货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区域去扰乱市场管理。

  3、不同区域的客户报货给原来负责人必须通知新接手的人,并由新负责人来决定发货情况。以免造成区域负责人对客户欠款情况不清楚。

  4、公司对员工付有薪资与产品销售业务提成,业务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销售给工地,赚取差价。

  五、公司资源管控:

  1、凡属于骏华公司业务人员不得吃里扒外,私自调动同行厂家的产品供给公司客户,一经发现立即处罚并扣除整年业绩提成,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立即开除,并追究责任。

  2、不得泄露公司营销策略和产品底价以及客户资料给竞争对手。

  3、公司为每一个人提供就业岗位,心态要积极乐观,爱岗敬业、以骏华公司为荣,不可在他人面前唉声叹气说对公司泄气的'言语,甚至毁谤公司,损坏到公司形象和名誉。

  4、每一个公司有自己的管理体系和企业文化,不可与其它公司相提并论,要按本公司的制度执行。

  5、公司设有专用汇款账户,业务人员不可要求客户汇款到个人账户再转入

  公司账户,公司会不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核查,业务员私自挪用公司货款必须处罚,情节严重将行政处治。

  六、关于客户管理规定:

  1、所有客户名称财务登记必须写清楚全名,尽量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公司存档(可用手机或ipad拍照存档)。

  2、欠条签单日期期限不得超过2年,发现欠条日期快过2年,业务员有义务要求客户重新签订。

  3、超过三个月未继续进货的客户,所欠货款必须全部收回;超过六个月未合作的客户,屡次催款不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委托第三方追讨。

  4、各区域负责人自2015年6月1日后新开发的客户与老客户业绩抽成不同,若有发现销售人员把老客户更改客户名变为新客户一次罚款500元,并扣除该客户整年抽成。

  5、客户不允许独自到公司开单出货,必须通过业务员上报或公司内部人员担保才能出货。

  6、每月底财务必须发一份应收账款明细给各业务负责人,各人对自己客户进行核对跟踪,属于信誉度不好的客户该断就断。

  业务员调动或离职,业务移交必须当面交接并把客户应收账款按照公司制定的格式转为欠条。离职手续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离职结算。

  七、日常费用报销:

  1.、公司员工在日常费用支出时,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2.、日常支出时应尽量取得原始发票,对于不能取得原始发票的情况,需由对方出具收款证明。

  3.、粘贴好报销凭证并填写报销事项及金额,先由部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再由财务部根据报销标准核实单据,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即可报销。

  4.、报销日期统一在每月15日和30日,平时不作零星报销。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4

  一、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此考核制度。

  第二条针对员工的关键业绩指标(产量和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管理人员,包括车间主任、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

  二、考核车间:

  原料、成型、烧成、分级包装、模具(其他车间部门暂不考核)

  三、考核内容:

  本月产量、质量缺陷计划,产量、质量均衡率。详见每月车间生产指标和车间缺陷控制目标。

  产量均衡率=(每天实际完成/每天计划×100%之和)/月工作日

  质量均衡率=质量达标品种数除以当月所生产的品种数乘以100(即品种质量达标率)

  四、考核方法:将考核人员的一部分工资作为浮动工资(考核基数)。考核基数按不同职级划分:车间主任xxx元,副主任xxx元,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xxx元。考核在薪资待遇方面有如下体现:根据产、质量实际完成计划的百分数发放工资,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第一条对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的考核:考核基数×30%作为产量工资,考核基数×50%作为质量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产量均衡率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质量均衡率工资

  产量浮动工资=本月完成产量/计划完成产量×(考核基数×30%)

  注意:当本月完成产量除以计划完成产量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50%)

  注意: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产量均衡率/产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意:当完成产量均衡率除以产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意: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应得工资=基本工资+(产量浮动工资+质量浮动工资+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补贴

  第二条对质检的考核:考核基数×80%作为产、质量工资,考核基数×20%作为产、质量均衡率工资。质检主要考核质量指标。

  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80%)

  注意: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20%)

  注意: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检应得工资=基本工资+(质量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补贴

  五、考核的一般程序

  第一条员工的直接上级为该员工的考核负责人。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的考核负责人是车间主任,而车间主任的考核负责人是生产部和技术部;

  第二条考核结束时,考核负责人必须与该员工单独进行考核沟通;

  第三条具体考核步骤在各岗位的考核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考核结果及考核文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六、考核时间及要求

  第一条考核时间安排在每月x日至x日,若逢节假日,依次顺延。要求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每月6日前把产质量完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要根据上报材料指导相关车间作工资,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各车间主任有权利、责任在考核总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个班长、质检员工资,根据他们所承担指标完成好坏情况进行调整,每月6日前把调整结果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没大问题,原则上尊重主任意见,并实施监督。

  第三条各车间每旬利用黑板报形式公布一次车间产质量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同时每道工序每旬评选一次产质量第一名、产质量进步最大第一名、产质量倒数第一名、产质量退步最大第一名,前两名予以公布,并上报人力资源部。评选方案由各车间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本考核制度从20xx年xx月正式实施。

  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5

  为了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简捷、实事求是;

  二、考核对象: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依据:

  本月工作计划、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

  四、考核权重: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实行直接主管和上一级主管的两级考核,即每月的考核评分是直接主管考核评分占70%,上一级主管(即公司分管领导)占30%的考核评分。人力资源部做好考核的组织实施及汇总。

  五、考核流程:

  被考核人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工作小结、工作业绩、存在问题交至直接主管,直接主管于2日前完成对被考核人评价和评分后交至上一级主管领导,上一级主管领导在5日前完成评分后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于6日前完成汇总后书面上报总经理。

  六、考核比例:

  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当月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40%,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在工资中兑现;各分公司总经理当月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在工资中兑现;考核在95分(包括本数)以上绩效工资为全额工资;95分以下每减少1分按月绩效工资的相应百分比计算,得出分值对应的金额。

  七、年度考核:

  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分公司总经理(包括项目总经理)、各部门部长每月工资总额的10%参与年度考核,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中的各项指标全额发放,具体考核实施细则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制中的指标制定。

  八、考核反馈:

  1、考核结果由考核人及时反馈到被考核人。对存在的问题考核人要和被考核人进行谈话,指出问题,说明原因,以便改进工作。

  2、每月的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予以公布并存入人事管理的考核档案中,要作为年度考核、任用和晋升、培训或辞退的主要依据。

  公司管理人员考核制度2

  第一条人事考核体系

  对原有的月度考核、劳动态度评价等考核形式进行系统整合,再加以专业化、形式较为科学的人事考核体系。

  1、劳动态度评定:

  根据退休金发放制度进行季度劳动态度评定,日常考核中不评议劳动态度。劳动态度评定实质上是考核员工是否达到公司要求的基本工作标准,这个标准是文化标准,包括基本行为规范、责任心、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五个方面。

  2、工作绩效考核:

  工作绩效考核是对日常业务工作表现的考核,是由各级行政主管去实施完成的绩效管理与评价过程。

  此项考核由原有的月考核制度转化而来,考核期中一个月改为一个季度。这是一种以成果为导向的考核制度,强调的是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直接表现成果及与工作有关的实际能力体现。

  3、任职资格能力考察:

  由各系统干部部门负责考察各级干部和员工的任职资格能力状况,是一项日常性的工作,每半年有一个系统性考察。主要是考察、评价干部和员工的任职资格水平,为干部选拔提供后备人才库,也为培训、开发与使用员工提供动态、丰富的档案库。

  第二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是对原有的月考核制度进行深化和优化,吸收其理念和框架上的优点,同时提出新的内容和改进要求。对高中级干部的绩效考核将另行制订相应的工作述职与评价制度,以下内容只适用于中基层员工。

  1、考核对象。

  中基层员工相对于高中级干部而言,指大系统三级部门及其他二级部门副经理以下正式员工(不包括钟点工、临时工和计量制人员)。

  2、考核形式。

  根据职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定考核要素。通过量化表的形式,以实际的工作表现(事实或数据)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评价。量化表力求实用性和操作性,并保留较大空间供考核者填写评价意见。

  3、考核内容。

  核心是工作绩效,这里面包含了工作能力或岗位技能的转化部分,即表现出来的能力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直接的可量化的绩效成果,二是反映能力的可衡量的绩效特征。

  4、考核要素。

  按分类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考核要素,开发类重点考核项目进度与质量,营销类重点考核销售额及市场潜力,专业类重点考核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事务类则重点考核日常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等。要素力求简化,以点带面,而且考核要素必须具有较高的可衡量性,易于评价。

  5,考核基准。

  指公司内通用的考核标尺,尺度的掌握原则是:S(“杰出”)指实际工作远远超过目标要求;A(“很好”)指实际工作超过目标要求或某些方面在远远超过目标要求且其他方面达到要求;B(“好”)指达到目标要求;C(“需改进”)指有些方面未达到目标要求;D(“差”)指主要方面未达到目标要求。

  6、考核标准。

  指对具体考核要素进行评价的绩效标准,通常表现为可衡量的工作目标数量、比率等或可检测的品质标准,前者在考核期初由考核双方确认,后者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规范。

  7、考核依据。

  指能够反映员工工作绩效水平的依据。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客观、准确的事实或数据,数据主要在业务活动中采集,事实主要由考核者从工作过程中记录和收集。相关协作部门的评价意见也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可应用规范的表格通过正式渠道获得。

  8、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要素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再对照考核基准确定绩效考核的等级,即得出考核结果。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考核结果应具有较高的效度和信度,效度指结果确实能够准确反映工作绩效的真实水平,信度指不同的考核者对同一工作绩效的考核结果能够保持一致性。考核结果不只是一个等级概念,而且包括考核者所作的`规范性评价意见。

  第三条任职资格能力考察制度。

  任职资格能力考察建立在职位描述的基础上,以职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为标准,对员工的工作适应性、能力倾向、潜能与职业品质等内容进行评估,以确定员工所在职位的胜任程度,提出员工能力资格上的优势与不足,并逐步明确员工的事业成长与发展通道,其中包括干部培养方向等。

  1、考察形式。

  上级考察下级,主要依据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的稳定的能力特征和职业品质特征。考察下级是上级的日常性工作,也是管理者的重要责任,考察下级的过程就是一个关心、指导、培养下级的过程。员工对任职适应性也可向上级提出。

  2、考察内容。

  考察评估内容的重点在于“工作人”而非“社会人”,即组织中人的品质和能力因素,这些因素只与员工所任职位的资格条件有关。考察时上级应力戒带人个人主观偏见,月度人事考核应较多地从公司角度对员工提出要求,主要发挥其导向和约束功能,以达到全体员工在企业文化基础上对公司管理的认同。改进后绩效考核制度主要是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专门的考核,加强工作成果导向,以引导员工工作上不断进步,不断提高绩效水平。

  3、季度绩效考核更应重视过程管理与控制:

  可以将工作绩效考核的周期改为季度后,逐步导人目标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注重期初目标的制订与期末的考核评价,但同时更应重视过程管理与控制。可以设计月度工作计划与检查制度、月沟通制度、月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周记制度等,注重对员工工作过程的阶段性成果记录和工作指导。

  4、强化考核者培训并引人资格审核制。

  不少考核者在执行考核制度时角色不到位,致使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因此,在实施并不断完善新的绩效考核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对考核者进行相关培训。并引人考核资格审核制,考核者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持证执考,同时对其考核活动进行监管,对其考核资格实施定期审查。

  5、各部门应在“继承”中开展改进工作:

  在总体改进思想的指导下,各部门应坚持吸纳原有制度和方法中的积极因素,并结合部门业务特点开展改进工作。

  6、以各干部、干部处为改进工作的主要推行者。人力资源管理部在思想、制度、方法的层面上提出指导,并与各干部、干部处达成共识。在此前提下,各干部、干部处应担负起此次改进工作的组织责任,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及时提供有关支持。

  7、改进工作与工资改革工作相辅相成。

  人事考核与工资制度的关系其本质是价值评价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两者之间是非常紧密的。考核改进与工资改革工作看似独立的两件事,实际上是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应统筹安排、互促互进,争取高质量完成任务。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6

  为鼓舞销售人员工作热情,提高工作绩效,积极拓展市场,促进公司产品的营销,维护公司的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方案。、本方案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用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式来评估考核公司业务部的工作绩效及绩效工资,以提倡竞争、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公司销售人员,绩效工资考核方案按部门销售经理、业务人员(跟单)分别制订。

  一、业务部经理职责、

  (1)考核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2)负责对部门内销售人员考核的具体实施。

  (3)对季度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4)依据考核最终结果,作为对业务部成员加薪、升职、辞退等的主要依据。

  (5)对考核制度与考核指标提出修改建议。

  二、考核指标: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考核指标有:销售计划(数量)完成率、销售额增长率、销售价格保持率、销售费用、欠款回收率、访问成功率、客户意见发生率、新客户开发率、老客户保持率。

  三、考核频次:

  1、月度考核,每月评分一次。

  2、年度考核,公司每半年核算每一位销售员年度考核得分,即销售员年度考核得分=(销售人员该年度6个月度考核分之和)÷6。

  3、每月8日前,将被考核人员考核表报送人事部。

  四、考核细则:

  月度考核得分=(日常工作考核得分×70%)+(出勤×30%)、出勤(百分制):30%

  当月满勤100分,缺勤1天扣4分。(半天按1天计)

  五、销售员日常工作考核(百分制):70%

  1、客户的管理方面(30分),出现下列情况,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者该项1不得分。

  (1)未完成每月的客户开发维护计划;

  (2)客户存在问题,销售员未能及时解决;

  (3)没有严格执行公司销售政策,缺乏对公司产品的了解

  (4)没有很好的执行公司领导取得的合同;

  (5)客户反馈表对销售员工作不满意;

  (6)回款不及时;

  2、销售员管理方面(70分)

  (1)周报(40分):认真填写《周工作汇报表》,未按时交付、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此项不得分;

  ①上周工作总结(10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②下周工作计划(10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③客户走访情况(10分):每周须走访3家以上,并对走访情况在周报上做详细记录,不得漏项。如连续走访同一家客户将《客户拜访纪实》一同上交,如不交者该项不得分;(每项扣3分,2项以上不填者该项不得分);

  ④跟单记录(10分):对于签订的订单合同及跟踪施工过程需填写每日跟单记录,以备日后查询

  (2)市场信息反馈(10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3)产品质量问题反馈(5分):认真填写,要求做到及时有效;

  (4)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规定、(5分):销售员须严格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规定》。如发现违反《车辆管理制度规定》中任何一项条款,该考核分数全部扣(5分)内部培训(10分):无缺席,成绩优秀者得10分,缺席一次扣3分,由人事部负责考核。注:如连续不上交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加倍扣分。

  六、考核权限:

  1、采取逐级考核原则。

  2、业务员的考核由业务主管评分,由人事部负责考核汇总,业务经理初审,分管副总经理复审。

  3、主管的考核由公司业务经理评分,由人事部负责考核汇总,分管销售副总经理初审,总经理复审。

  4、公司销售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考核。

  七、销售人员考核细则

  略

  八、业务部跟单

  (合同)人员绩效考核细则

  九、考核结果与申诉

  1、业务部销售人员(销售经理、业务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差四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分数如下表所示。

  业务部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等级对应表

  2、相关人员对考核结果有意见的,在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行政部提出申诉。

  3、员工申诉超过申诉时间期限的,公司将不予以处理。

  4、接到申诉后,相关领导审查考核记录,对考核得分进行确认,发现错漏及时更改,并及时公布申诉结果。

  5、对于无客观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

  十、业务部业务提成和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1、业务部的业务提成奖励比例(根据集团提成奖励比例规定执行)

  2、考核结果作为国内市场部业务提成奖励的唯一依据。

  (1)、在季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可领取100%的`季度业务提成。

  (2)、在季度考核中被评为“良好”的可领取85%的季度业务提成。

  (3)、在季度考核中被评为“及格”的可领取70%的季度业务提成。

  (4)、在季度考核中被评为“差“的,不享有季度业务提成奖励。

  (5)、在季度考核中有连续二个季度被评为“差“的,或年度有三次被评为“差”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6)、考核结果可作为销售部对销售人员的薪资调整、职务晋升、和处罚的重要依据。

  (7)、销售员的考核得分将作为“每月薪资”、“年终奖金”、“调职”的依据。、月度薪酬=基础工资+计划完成率考核工资+日常工作考核工资+超计划奖金+业务提成十一、如市场各级销售人员在中途辞职或被公司辞退不计算考核期内各类绩效考核奖金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7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鼓励员工敬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奖惩类别:

  1.奖励-奖金、奖状、立功、立功、晋升及晋升;

  2.处罚-罚款、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

  第四条、公司对在工作任务中有突出表现或者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金、奖状、立功、立功、晋升和晋升,并以书面形式在布告栏上公告。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给奖金(30-50元/次,并在公告栏上以书面形式公告):

  1.积极、忠诚、守法、文明礼貌,以身作则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2.勤奋工作,出色完成任务的人;

  3.认真完成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

  4.能够预防可能发生的事故,保障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的;

  5.愿意传授他人技能,提高工作效率的;

  6.那些不懂收集黄金的人;

  7.在其他情况下,应该奖励奖金。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给予书面奖励(包括100元的奖励,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上公告,并抄送员工个人档案;三种书面奖励应当同时记载为有功行为):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2.认真、勤勉地承担、执行或者有效监督工作的;

  3.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议被公司采纳;

  4.超额完成任务,能够保证工作质量的;

  5.维护公司规章制度,敢于制止、批评、揭发各类违纪行为;

  6.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的发生,挽回经济损失;

  7.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遵守5S标准,以身作则的;

  8.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的;

  9.其他情况下应给予书面奖励。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包括奖金300元,并在公告栏中以书面形式公告,并抄送员工个人档案;三次贷记相当于一次贷记):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提出积极的合理化建议并予以采纳。

  2.简化工作流程,使之切实可行。

  3.为公司的管理和质量提出良好的建议和指导方针,以及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改革方案的可行性;

  4.在重大事项的.规划、承办、执行中成绩显著的;

  5.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6.应该努力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7.认真工作,做好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8.积极研究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

  9.在其他情况下,应奖励有功人员。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重大贡献(包括奖金500元,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上公告,并抄送员工个人档案;三项主要贡献应记录在案,并自动提升到薪金的第一级):

  1.在工作和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2.年底,被评为公司优秀员工或以上员工,为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3.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5000元以上);

  4.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业务渠道、完善业务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积极成效。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8

  本考核制度为本企业内部考核制度,为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以便于公司对本企业自身进行自检。

  第一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二条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都必须按照各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对没有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公司将责令项目部停止施工,并对工地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对有施工组织设计而不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工地,要求其立即整改。

  第三条对各工地安全生产记录资料进行检查,对安全资料不全的工地进行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工地项目部进行考核评分,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对于有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本公司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预防、制止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者;

  (二)多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火灾事故等重大事故的工地项目部;

  (三)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成绩显著者;

  (四)开展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教育成绩突出者;

  (六)关心、支持、帮助工地现场,有突出贡献者。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9

  1、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工作时间按照公司规定的每月3天休制度。《轮休》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总经理批准;。售后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4、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2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者,按旷工半天论处。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着按旷工一天论处。

  5、迟到一次罚款10元;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者,扣发3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10天的基本工资;

  6、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旷工1天者,扣发3天的基本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含5天),予以辞退。扣发当月工资,

  7、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玩游戏 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每次20元罚款。

  8、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

  9、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病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10、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10

  一、目的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公司内推行绩效考核工作,以建立长期、稳定和标准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的评

  价,挖掘员工潜力,帮助员工正确认识自我。为员工升迁、奖惩以及薪酬调整提供合理的依据,同时为员工与上级领导之间提供一个正式沟通的时机,并使员工清楚公司对自己的真实评价。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20xx年9月30日以前入职员工。考核表分为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其中管理人员包括:工程部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一般员工包括:副主管以下员工;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均应认真填写考核表。

  三、考核依据和原则

  以考核前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实际表现为依据。考核人要对被考核人员的工作表现评价要客观、公正,尽量使用量化指标衡量,必须根据日常工作中观察到的客观事实作出评价。必须排除考核者对被考评者的好恶、同情心等偏见。

  四、考核方法及程序

  1、考核分为自评、初评、复评、审核。

  2、自评:应由被考核人自己给自己打分。被考核人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自己,自评分数不计入考核总分。被考核人可以在员工意见栏反映自己对公司、对工程部或对员工绩效考核的意见和建议。

  3、初评:由被考核者的直接主管或是以主管为核心的一个评价小组。考核者应在评核前与被考核人进行绩效面谈,听取被考核人意见,指出其成绩和缺乏以及应努力的方向。初评者在意见栏里详细填写对被考核人的考察意见,针对被考核人素质条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4、复评:由再上一级领导负责打分评判,如发现初核打分与员工自评打分相差悬殊,应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以求得更加公正、客观。同时对初评者的工作能力、水平和客观、公正性有一个了解。

  5、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初评、复评打分进行加权平均,得出最终分数,并对各工程部所有员工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统计。

  6、公司领导层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制定员工晋级、加薪、降薪、辞退等方案。

  7、本次绩效考核增加对工程经理的考核,除了延续以前的'绩效考核方式:一线普通员工参加工资固定调整绩效考核;部门、区域负责人或骨干员工参加每月根据绩效及总部检查的情况而浮动的绩效考核。工程经理参加浮动奖金局部的绩效考核。

  8、由总部规定考核额度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考核打分及奖金额度下发到工程部,工程经理于每月10日前将奖金分配表报到人事行政部。工程经理的奖金局部由总部根据每月检查打分情况确定;职能部门经理的奖金由总经理根据当月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确定。

  五、考核程序

  自评

  初核

  复核

  普通员工

  员工自评

  直接主管

  工程经理

  主管级员工

  员工自评

  工程经理

  副总经理/总监

  总部人员

  员工自评

  本部门经理

  总经理

  经理级员工

  员工自评

  总经理

  六、绩效考核的时间要求

  1、各工程部于20xx年12月25日前将绩效考核表交到人事行政部。

  2、考核人及被考核人均要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认真填写绩效考核表。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11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一)本规定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二)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职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热情和带动生产率。

  第二条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用于以下诸方面。

  (一)教育培训,自我开发。

  (二)合理配置人员。

  (三)晋升、提薪。

  (四)奖励。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者范围是“就业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职工。然而,下列人员除外:

  (一)兼职、特约人员。

  (二)连续出勤不满6个月者。

  (三)考核期间休假停职6个月以上者。

  第四条用语的定义

  本规定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定义如下:

  (一)人事考核——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对成绩、能力和努力程度,进行有组织的观察、分析、评价及其程序。

  (二)成绩考核——对职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三)态度考核——对职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四)能力考核——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职工具有的能力。

  (五)考核者——人事考核工作的执行人员。

  (六)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

  (七)考核执行机构——负责人事考核有关事务的机构。

  二、考核计划与执行

  第五条考核执行机构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考核的计划与执行事务。

  第六条考核者训练

  (一)为了使人事考核统一、合乎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者训练工作。

  (二)考核者训练按照要求制订训练计划,予以实施。

  第七条考核者的原则立场

  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下列各原则:

  (一)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二)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三)不对考核期外以及职务工作以外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

  (四)考核者应该依据自己得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

  三、考核的分类

  第八条人事考核的分类

  人事考核对被考核人员的分类如下。

  (一)E(Extra临时工阶层)——临时工。

  (二)J(Junior作业层)——Ⅰ。Ⅱ。Ⅲ。Ⅳ级职工。

  (三)S(Senior中间管理层)——Ⅴ。Ⅵ。Ⅶ级职工。

  (四)M(Management经营决策层)——Ⅷ。Ⅸ。Ⅹ。Ⅺ级职工。

  第九条考核的等级

  (一)S——出色、不可挑剔(超群级)。

  (二)A——满意、不负众望(优秀级)。

  (三)B——称职、令人安心(较好级)。

  (四)C——有问题、需要注意(较差级)。

  (五)D——危险、勉强维持(很差级)。

  第十条人事考核表

  人事考核表,按上述人员分类,分为《作业层人事考核表》,《中间管理层人事考核表》、《经营决策层人事考核表》。

  四、考核的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期与考核期

  (一)人事考核的实施期一年次,月和月。

  (二)考核观察期如下:

  1、与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观察期,从xx月xx日起至第二年的月底,为期个月。

  2、与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观察期,从xx月xx日起至xx月xx日,为期个月。

  第十二条考核者

  (一)人事考核按职务等级进行,原则上进行两种层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二)一次、二次考核的担当者,即考核人员,原则上按下表中规定执行。

  (三)在考核期间,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调动,被调离现职务,则考核者所担当的考核工作,进行到被调离日为止,由后任者担当考核者,把考核工作继续推进下去。

  (四)因一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由二次考核者代行其事,而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略掉。

  (五)因二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则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去。

  (六)在职务级别层次很少的单位或部门,二次考核可以省略。

  (七)因一次、二次考核者都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则由总务部长对此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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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精选11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精选11篇)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1

  一、考核目的:

  通过员工对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努力程度进行正确的评价,积极利用调动、晋升、调配、薪资调整及教育培训等人事管理,提供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能,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

  二、考核原则

  1、绩效考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绩效考评应以规定的考评项目及其事实为依据;

  3、绩效考评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客观评价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

  三、使用范围

  公司工程人员

  四、考核内容

  1、当月考勤记录10%

  是否按公司制度要求出勤

  有无无辜请假及矿工情况

  是否按照公司请假流程执行

  在私事于公司利益冲突时,是否以公司利益为重

  能否按部门领导安排按时到岗

  2、遵守规章制度20%

  服从公司领导管理,如出现无故抵触公司管理的

  出现消极怠工的、欺瞒领导的按情节

  是否安全文明施工

  是否有从事损坏公司名誉的事情

  3、工作责任感10%

  自律性: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听从领导工作上的安排

  主动性:无须督促,自觉完成份内的工作

  责任心: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协作性:积极主动地与他人合作,共同有效地完成工作。

  4、工作能力20%

  是否足以胜任本岗位所要求的操作能力

  能否看懂施工图纸,并准确无误进行施工

  工作有计划性,并能根据实情的轻重缓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是否能合理地安排工作,较好地协调与他人的关系

  根据客观情况快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5、完成个人工作任务和质量20%

  是否按时完成公司部署工作

  去施工现场是否着装工服、工牌及安全帽

  是否按工程安全施工标准施工,出现违反规定的情节

  是否出现故意浪费工程材料或者损坏公司财产的

  6、岗位技能和熟练程度20%

  自己主动工作,并按时完成日常安排的工作

  是否按图纸要求施工,并无出错现象

  施工过程中,有无安全隐患。

  施工计划的完成率

  五、考核周期

  定期考核:月度

  六、考核形式

  1、明查:自查、互查、联查

  2、暗访:上级暗访、第三方暗访、社会监督

  3、量化指标

  七、考评结果及作用

  1、考评结果作为员工工资、奖金的依据。

  2、考评结果应向本人公开。

  3、考评结果作为员工年终优秀员工的主要依据。

  注:注:如遇客户投诉,调查后是员工的问题,每次扣款50元,如跟业主发生争吵,当月绩效工资全部扣完。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在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并优先扶持发展公共汽车,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权。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权人应当与车辆所有权人相一致。

  第七条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方式,推进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线网布局、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方式优化方案等。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线网布局、设施配置以及公共汽车专用道等。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所涉及的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保养场、线路首末站、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变更其用途。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线路、站点、调度中心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等设施,有条件的路段应当规划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和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信号装置、标志等。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工程的验收。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向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开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及其他物品。

  不得污损、涂改、覆盖、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禁止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摆摊设点及其他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遵循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并符合行业标准和当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乘客需要,在条件允许的路段合理设置,并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

  第十五条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发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行驶方向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和公共服务机构名称命名,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日内开始运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开始运营。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

  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支出,由城市人民政府核实后进行补贴。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政府指令性任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从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职业禁忌症;

  (三)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的,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服务上岗证。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

  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保障、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保障。

  第二十五条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调整线路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运营线路进行调整,并于实施前15日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经营者应当按照调整的线路运营。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遵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的规定。

  取得经营权未满2年或者经营权期限剩余不足2年的,不得转让。

  整体出让的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整体转让。

  违反前三款规定转让的,转让无效。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特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运营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及技术条件。更新车辆的,应当报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交通顶灯、专用识别色等标志、标识。

  第二十九条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运营车辆设置广告,应当经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规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四章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二)保持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标志齐全完好,车身、车厢、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卫生,车窗玻璃上不得张贴或者悬挂有碍视线的遮挡物;

  (三)在公共汽车车厢内的规定位置张贴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在车身前、后及右侧设置规范醒目线路编号,在车身右侧标明停靠站;

  (四)在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内装置投币箱、电子报站等设施,设置验卡设施的,验卡设施应当完好准确;

  (五)在出租汽车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安装“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 (六)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出租汽车内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向乘客提供有效的发票;

  (四)执行有关免费乘车的'规定;

  (五)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编号、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

  (六)在规定的公共汽车线路上运营,不得追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不得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中途调头;

  (七)随车携带运营证,按照规定放置或者佩戴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等有关证件;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空车待客时,应当显示空车标志,夜间亮化空车标志灯和顶灯;

  (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靠站候客时,进站排队,服从调度,按序载客,禁止在临时停靠站停车候客;

  (十)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员应当按序按需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十一)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敲诈、勒索或者刁难乘客;

  (二)欺行霸市、强拉强运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

  (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

  (二)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

  (三)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预约租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载客;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选择捷径路线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或者未经乘客允许绕道行驶;

  (六)计程、计时收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

  (七)私自拆卸、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乘客无需二次购票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无人陪同乘车的;

  (三)携带猫、狗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的;

  (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市、县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拒绝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不承担规定的出租汽车租车费和路、桥通行费的;

  (六)在禁止停车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车的。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乘车秩序;

  (二)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出示月票或者免费乘车证件;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杂物; (四)不得有妨碍他人正常乘车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二)不提供有效发票的;

  (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车计价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章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各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核发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等证件;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非法运营活动或者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

  (四)对根据乘客需要跨区域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罚款、扣车;

  (五)损害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应当统一标志标识、着装整齐、使用执法专用的示警灯。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城市公共交通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执法检查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对实名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信息保密。

  举报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车辆牌照号码或者车票等有关证据。

  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规定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运营;逾期不运营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顶灯等专用标志物品,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扣半年至1年;情节极其严重的,吊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暂扣客运资格证3至5天;情节极其严重的,暂扣客运资格证1至3个月,暂扣车辆运营证,停业整顿2至5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退还乘客车费,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取得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责令停止服务,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被处以停业整顿,其车辆在处罚期间运营的,延长停业整顿期限2至3倍,并责令其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十六条在公共汽车站点沿道路前后30米内路段停放其他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故意堵塞交通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参与伪造、变造、改装机动车假冒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运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三)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止运营并拒不整改的。

  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扣留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违法通知书、暂扣凭证。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经公告3个月当事人不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处理暂扣的车辆。

  第五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调度室、枢纽、起止站、停靠站、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站牌、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标志等。

  经营权,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

  第六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3

  一、日常纪律考勤规定及销售例会:

  1.自10月1日开始公司要求每天早上8:30前到厂里来打卡,且必须在公司微信里通报当天的去向及简单工作计划,以便公司知道各人的工作进度情况。没有通报当天工作去向视为旷工。

  考勤数据归办公室统计,每个月允许休息两天,若整月统计下来超过两次上班没有打卡,将直接扣除当天工资。

  2.营销部固定每个月的1日和15日下午开销售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微信另行通知。开会须准时出席,不可拖拖拉拉,影响团队士气,迟到一次罚款50元。

  二、业务员考核指标:

  1、业务考核三大指标:总销量、资金回笼、新客户开发。

  2、业绩奖罚方式:根据公司制定的销售指标,对业务员实行年度业绩考核。以整年实际销售额-销售指标。超过销售指标,按超额量的1%进行奖励,未完成销售指标,按差额的0.5%进行处罚。奖罚金额在每年底最后一个月结算业务提成中兑现。若实际销售量没有达到销售指标的80%,该负责人自动离职。

  3、各区域经理要深耕自己业务区域范围内的客户资源,每一个月至少必须强制性增加2个新客户,没有做到从当月工资里扣款200元,每超过一个新客户奖励200元。

  4、资金回笼考核办法:平时业务员根据各自客户设定欠款基数总和控制应收帐款,超过部分个人应承担相应扣款;每年农历年底为欠款结清期,各业务员负责收回各自管理的客户的欠款,按全年销售额度的20%作为过年欠款基数。如果实际欠款总数超过规定欠款基数,超过部分按2%比例处罚;低于规定欠款基数部分,将按3%比例作为奖励。

  5、公司做好人才储备,不断添加优秀人才,居安思危、适者生存,营销部每年必须强制淘汰最后一名。

  三、新业务员考核办法:

  1、新业务员以填写入职单日期为开始入职时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以业务信息量为主要考核内容。要求每月平均信息量为60个,试用期重点信息量为20-30个,尽量争取达成新客户成交。

  2、新业务员在试用期期间未完成有效信息量的,基薪减半;在试用期间做出实效业务的,按“业务提成额比例”执行。

  3、业务员试用期满后,由本人进行述职,业务经理拿出考核鉴定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经考核评议称职者录用;不称职者予以辞退。

  四、客户走访与区域管理:

  1、业务人员对自己负责的客户每月至少要拜访3次,每月必须向客户催款并把送货单转为欠条,养成定期收款的习惯。

  2、各区域经理管理好自己负责的领域,不同区域负责人不可开发不属于自己区域范围内的经销商。不允许故意串货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区域去扰乱市场管理。

  3、不同区域的客户报货给原来负责人必须通知新接手的人,并由新负责人来决定发货情况。以免造成区域负责人对客户欠款情况不清楚。

  4、公司对员工付有薪资与产品销售业务提成,业务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销售给工地,赚取差价。

  五、公司资源管控:

  1、凡属于骏华公司业务人员不得吃里扒外,私自调动同行厂家的产品供给公司客户,一经发现立即处罚并扣除整年业绩提成,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立即开除,并追究责任。

  2、不得泄露公司营销策略和产品底价以及客户资料给竞争对手。

  3、公司为每一个人提供就业岗位,心态要积极乐观,爱岗敬业、以骏华公司为荣,不可在他人面前唉声叹气说对公司泄气的'言语,甚至毁谤公司,损坏到公司形象和名誉。

  4、每一个公司有自己的管理体系和企业文化,不可与其它公司相提并论,要按本公司的制度执行。

  5、公司设有专用汇款账户,业务人员不可要求客户汇款到个人账户再转入

  公司账户,公司会不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核查,业务员私自挪用公司货款必须处罚,情节严重将行政处治。

  六、关于客户管理规定:

  1、所有客户名称财务登记必须写清楚全名,尽量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公司存档(可用手机或ipad拍照存档)。

  2、欠条签单日期期限不得超过2年,发现欠条日期快过2年,业务员有义务要求客户重新签订。

  3、超过三个月未继续进货的客户,所欠货款必须全部收回;超过六个月未合作的客户,屡次催款不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委托第三方追讨。

  4、各区域负责人自2015年6月1日后新开发的客户与老客户业绩抽成不同,若有发现销售人员把老客户更改客户名变为新客户一次罚款500元,并扣除该客户整年抽成。

  5、客户不允许独自到公司开单出货,必须通过业务员上报或公司内部人员担保才能出货。

  6、每月底财务必须发一份应收账款明细给各业务负责人,各人对自己客户进行核对跟踪,属于信誉度不好的客户该断就断。

  业务员调动或离职,业务移交必须当面交接并把客户应收账款按照公司制定的格式转为欠条。离职手续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离职结算。

  七、日常费用报销:

  1.、公司员工在日常费用支出时,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2.、日常支出时应尽量取得原始发票,对于不能取得原始发票的情况,需由对方出具收款证明。

  3.、粘贴好报销凭证并填写报销事项及金额,先由部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再由财务部根据报销标准核实单据,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即可报销。

  4.、报销日期统一在每月15日和30日,平时不作零星报销。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4

  一、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此考核制度。

  第二条针对员工的关键业绩指标(产量和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管理人员,包括车间主任、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

  二、考核车间:

  原料、成型、烧成、分级包装、模具(其他车间部门暂不考核)

  三、考核内容:

  本月产量、质量缺陷计划,产量、质量均衡率。详见每月车间生产指标和车间缺陷控制目标。

  产量均衡率=(每天实际完成/每天计划×100%之和)/月工作日

  质量均衡率=质量达标品种数除以当月所生产的品种数乘以100(即品种质量达标率)

  四、考核方法:将考核人员的一部分工资作为浮动工资(考核基数)。考核基数按不同职级划分:车间主任xxx元,副主任xxx元,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xxx元。考核在薪资待遇方面有如下体现:根据产、质量实际完成计划的百分数发放工资,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第一条对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的考核:考核基数×30%作为产量工资,考核基数×50%作为质量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产量均衡率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质量均衡率工资

  产量浮动工资=本月完成产量/计划完成产量×(考核基数×30%)

  注意:当本月完成产量除以计划完成产量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50%)

  注意: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产量均衡率/产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意:当完成产量均衡率除以产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意: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应得工资=基本工资+(产量浮动工资+质量浮动工资+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补贴

  第二条对质检的考核:考核基数×80%作为产、质量工资,考核基数×20%作为产、质量均衡率工资。质检主要考核质量指标。

  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80%)

  注意: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20%)

  注意: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检应得工资=基本工资+(质量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补贴

  五、考核的一般程序

  第一条员工的直接上级为该员工的考核负责人。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的考核负责人是车间主任,而车间主任的考核负责人是生产部和技术部;

  第二条考核结束时,考核负责人必须与该员工单独进行考核沟通;

  第三条具体考核步骤在各岗位的考核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考核结果及考核文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六、考核时间及要求

  第一条考核时间安排在每月x日至x日,若逢节假日,依次顺延。要求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每月6日前把产质量完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要根据上报材料指导相关车间作工资,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各车间主任有权利、责任在考核总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个班长、质检员工资,根据他们所承担指标完成好坏情况进行调整,每月6日前把调整结果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没大问题,原则上尊重主任意见,并实施监督。

  第三条各车间每旬利用黑板报形式公布一次车间产质量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同时每道工序每旬评选一次产质量第一名、产质量进步最大第一名、产质量倒数第一名、产质量退步最大第一名,前两名予以公布,并上报人力资源部。评选方案由各车间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本考核制度从20xx年xx月正式实施。

  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5

  为了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简捷、实事求是;

  二、考核对象: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依据:

  本月工作计划、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

  四、考核权重: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实行直接主管和上一级主管的两级考核,即每月的考核评分是直接主管考核评分占70%,上一级主管(即公司分管领导)占30%的考核评分。人力资源部做好考核的组织实施及汇总。

  五、考核流程:

  被考核人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工作小结、工作业绩、存在问题交至直接主管,直接主管于2日前完成对被考核人评价和评分后交至上一级主管领导,上一级主管领导在5日前完成评分后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于6日前完成汇总后书面上报总经理。

  六、考核比例:

  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当月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40%,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在工资中兑现;各分公司总经理当月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在工资中兑现;考核在95分(包括本数)以上绩效工资为全额工资;95分以下每减少1分按月绩效工资的相应百分比计算,得出分值对应的金额。

  七、年度考核:

  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分公司总经理(包括项目总经理)、各部门部长每月工资总额的10%参与年度考核,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中的各项指标全额发放,具体考核实施细则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制中的指标制定。

  八、考核反馈:

  1、考核结果由考核人及时反馈到被考核人。对存在的问题考核人要和被考核人进行谈话,指出问题,说明原因,以便改进工作。

  2、每月的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予以公布并存入人事管理的考核档案中,要作为年度考核、任用和晋升、培训或辞退的主要依据。

  公司管理人员考核制度2

  第一条人事考核体系

  对原有的月度考核、劳动态度评价等考核形式进行系统整合,再加以专业化、形式较为科学的人事考核体系。

  1、劳动态度评定:

  根据退休金发放制度进行季度劳动态度评定,日常考核中不评议劳动态度。劳动态度评定实质上是考核员工是否达到公司要求的基本工作标准,这个标准是文化标准,包括基本行为规范、责任心、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五个方面。

  2、工作绩效考核:

  工作绩效考核是对日常业务工作表现的考核,是由各级行政主管去实施完成的绩效管理与评价过程。

  此项考核由原有的月考核制度转化而来,考核期中一个月改为一个季度。这是一种以成果为导向的考核制度,强调的是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直接表现成果及与工作有关的实际能力体现。

  3、任职资格能力考察:

  由各系统干部部门负责考察各级干部和员工的任职资格能力状况,是一项日常性的工作,每半年有一个系统性考察。主要是考察、评价干部和员工的任职资格水平,为干部选拔提供后备人才库,也为培训、开发与使用员工提供动态、丰富的档案库。

  第二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是对原有的月考核制度进行深化和优化,吸收其理念和框架上的优点,同时提出新的内容和改进要求。对高中级干部的绩效考核将另行制订相应的工作述职与评价制度,以下内容只适用于中基层员工。

  1、考核对象。

  中基层员工相对于高中级干部而言,指大系统三级部门及其他二级部门副经理以下正式员工(不包括钟点工、临时工和计量制人员)。

  2、考核形式。

  根据职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定考核要素。通过量化表的形式,以实际的工作表现(事实或数据)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评价。量化表力求实用性和操作性,并保留较大空间供考核者填写评价意见。

  3、考核内容。

  核心是工作绩效,这里面包含了工作能力或岗位技能的转化部分,即表现出来的能力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直接的可量化的绩效成果,二是反映能力的可衡量的绩效特征。

  4、考核要素。

  按分类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考核要素,开发类重点考核项目进度与质量,营销类重点考核销售额及市场潜力,专业类重点考核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事务类则重点考核日常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等。要素力求简化,以点带面,而且考核要素必须具有较高的可衡量性,易于评价。

  5,考核基准。

  指公司内通用的考核标尺,尺度的掌握原则是:S(“杰出”)指实际工作远远超过目标要求;A(“很好”)指实际工作超过目标要求或某些方面在远远超过目标要求且其他方面达到要求;B(“好”)指达到目标要求;C(“需改进”)指有些方面未达到目标要求;D(“差”)指主要方面未达到目标要求。

  6、考核标准。

  指对具体考核要素进行评价的绩效标准,通常表现为可衡量的工作目标数量、比率等或可检测的品质标准,前者在考核期初由考核双方确认,后者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规范。

  7、考核依据。

  指能够反映员工工作绩效水平的依据。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客观、准确的事实或数据,数据主要在业务活动中采集,事实主要由考核者从工作过程中记录和收集。相关协作部门的评价意见也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可应用规范的表格通过正式渠道获得。

  8、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要素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再对照考核基准确定绩效考核的等级,即得出考核结果。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考核结果应具有较高的效度和信度,效度指结果确实能够准确反映工作绩效的真实水平,信度指不同的考核者对同一工作绩效的考核结果能够保持一致性。考核结果不只是一个等级概念,而且包括考核者所作的`规范性评价意见。

  第三条任职资格能力考察制度。

  任职资格能力考察建立在职位描述的基础上,以职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为标准,对员工的工作适应性、能力倾向、潜能与职业品质等内容进行评估,以确定员工所在职位的胜任程度,提出员工能力资格上的优势与不足,并逐步明确员工的事业成长与发展通道,其中包括干部培养方向等。

  1、考察形式。

  上级考察下级,主要依据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的稳定的能力特征和职业品质特征。考察下级是上级的日常性工作,也是管理者的重要责任,考察下级的过程就是一个关心、指导、培养下级的过程。员工对任职适应性也可向上级提出。

  2、考察内容。

  考察评估内容的重点在于“工作人”而非“社会人”,即组织中人的品质和能力因素,这些因素只与员工所任职位的资格条件有关。考察时上级应力戒带人个人主观偏见,月度人事考核应较多地从公司角度对员工提出要求,主要发挥其导向和约束功能,以达到全体员工在企业文化基础上对公司管理的认同。改进后绩效考核制度主要是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专门的考核,加强工作成果导向,以引导员工工作上不断进步,不断提高绩效水平。

  3、季度绩效考核更应重视过程管理与控制:

  可以将工作绩效考核的周期改为季度后,逐步导人目标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注重期初目标的制订与期末的考核评价,但同时更应重视过程管理与控制。可以设计月度工作计划与检查制度、月沟通制度、月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周记制度等,注重对员工工作过程的阶段性成果记录和工作指导。

  4、强化考核者培训并引人资格审核制。

  不少考核者在执行考核制度时角色不到位,致使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因此,在实施并不断完善新的绩效考核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对考核者进行相关培训。并引人考核资格审核制,考核者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持证执考,同时对其考核活动进行监管,对其考核资格实施定期审查。

  5、各部门应在“继承”中开展改进工作:

  在总体改进思想的指导下,各部门应坚持吸纳原有制度和方法中的积极因素,并结合部门业务特点开展改进工作。

  6、以各干部、干部处为改进工作的主要推行者。人力资源管理部在思想、制度、方法的层面上提出指导,并与各干部、干部处达成共识。在此前提下,各干部、干部处应担负起此次改进工作的组织责任,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及时提供有关支持。

  7、改进工作与工资改革工作相辅相成。

  人事考核与工资制度的关系其本质是价值评价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两者之间是非常紧密的。考核改进与工资改革工作看似独立的两件事,实际上是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应统筹安排、互促互进,争取高质量完成任务。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6

  为鼓舞销售人员工作热情,提高工作绩效,积极拓展市场,促进公司产品的营销,维护公司的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方案。、本方案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用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式来评估考核公司业务部的工作绩效及绩效工资,以提倡竞争、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公司销售人员,绩效工资考核方案按部门销售经理、业务人员(跟单)分别制订。

  一、业务部经理职责、

  (1)考核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2)负责对部门内销售人员考核的具体实施。

  (3)对季度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4)依据考核最终结果,作为对业务部成员加薪、升职、辞退等的主要依据。

  (5)对考核制度与考核指标提出修改建议。

  二、考核指标: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考核指标有:销售计划(数量)完成率、销售额增长率、销售价格保持率、销售费用、欠款回收率、访问成功率、客户意见发生率、新客户开发率、老客户保持率。

  三、考核频次:

  1、月度考核,每月评分一次。

  2、年度考核,公司每半年核算每一位销售员年度考核得分,即销售员年度考核得分=(销售人员该年度6个月度考核分之和)÷6。

  3、每月8日前,将被考核人员考核表报送人事部。

  四、考核细则:

  月度考核得分=(日常工作考核得分×70%)+(出勤×30%)、出勤(百分制):30%

  当月满勤100分,缺勤1天扣4分。(半天按1天计)

  五、销售员日常工作考核(百分制):70%

  1、客户的管理方面(30分),出现下列情况,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者该项1不得分。

  (1)未完成每月的客户开发维护计划;

  (2)客户存在问题,销售员未能及时解决;

  (3)没有严格执行公司销售政策,缺乏对公司产品的了解

  (4)没有很好的执行公司领导取得的合同;

  (5)客户反馈表对销售员工作不满意;

  (6)回款不及时;

  2、销售员管理方面(70分)

  (1)周报(40分):认真填写《周工作汇报表》,未按时交付、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此项不得分;

  ①上周工作总结(10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②下周工作计划(10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③客户走访情况(10分):每周须走访3家以上,并对走访情况在周报上做详细记录,不得漏项。如连续走访同一家客户将《客户拜访纪实》一同上交,如不交者该项不得分;(每项扣3分,2项以上不填者该项不得分);

  ④跟单记录(10分):对于签订的订单合同及跟踪施工过程需填写每日跟单记录,以备日后查询

  (2)市场信息反馈(10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3)产品质量问题反馈(5分):认真填写,要求做到及时有效;

  (4)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规定、(5分):销售员须严格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规定》。如发现违反《车辆管理制度规定》中任何一项条款,该考核分数全部扣(5分)内部培训(10分):无缺席,成绩优秀者得10分,缺席一次扣3分,由人事部负责考核。注:如连续不上交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加倍扣分。

  六、考核权限:

  1、采取逐级考核原则。

  2、业务员的考核由业务主管评分,由人事部负责考核汇总,业务经理初审,分管副总经理复审。

  3、主管的考核由公司业务经理评分,由人事部负责考核汇总,分管销售副总经理初审,总经理复审。

  4、公司销售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考核。

  七、销售人员考核细则

  略

  八、业务部跟单

  (合同)人员绩效考核细则

  九、考核结果与申诉

  1、业务部销售人员(销售经理、业务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差四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分数如下表所示。

  业务部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等级对应表

  2、相关人员对考核结果有意见的,在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行政部提出申诉。

  3、员工申诉超过申诉时间期限的,公司将不予以处理。

  4、接到申诉后,相关领导审查考核记录,对考核得分进行确认,发现错漏及时更改,并及时公布申诉结果。

  5、对于无客观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

  十、业务部业务提成和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1、业务部的业务提成奖励比例(根据集团提成奖励比例规定执行)

  2、考核结果作为国内市场部业务提成奖励的唯一依据。

  (1)、在季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可领取100%的`季度业务提成。

  (2)、在季度考核中被评为“良好”的可领取85%的季度业务提成。

  (3)、在季度考核中被评为“及格”的可领取70%的季度业务提成。

  (4)、在季度考核中被评为“差“的,不享有季度业务提成奖励。

  (5)、在季度考核中有连续二个季度被评为“差“的,或年度有三次被评为“差”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6)、考核结果可作为销售部对销售人员的薪资调整、职务晋升、和处罚的重要依据。

  (7)、销售员的考核得分将作为“每月薪资”、“年终奖金”、“调职”的依据。、月度薪酬=基础工资+计划完成率考核工资+日常工作考核工资+超计划奖金+业务提成十一、如市场各级销售人员在中途辞职或被公司辞退不计算考核期内各类绩效考核奖金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7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鼓励员工敬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奖惩类别:

  1.奖励-奖金、奖状、立功、立功、晋升及晋升;

  2.处罚-罚款、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

  第四条、公司对在工作任务中有突出表现或者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金、奖状、立功、立功、晋升和晋升,并以书面形式在布告栏上公告。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给奖金(30-50元/次,并在公告栏上以书面形式公告):

  1.积极、忠诚、守法、文明礼貌,以身作则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2.勤奋工作,出色完成任务的人;

  3.认真完成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

  4.能够预防可能发生的事故,保障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的;

  5.愿意传授他人技能,提高工作效率的;

  6.那些不懂收集黄金的人;

  7.在其他情况下,应该奖励奖金。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给予书面奖励(包括100元的奖励,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上公告,并抄送员工个人档案;三种书面奖励应当同时记载为有功行为):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2.认真、勤勉地承担、执行或者有效监督工作的;

  3.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议被公司采纳;

  4.超额完成任务,能够保证工作质量的;

  5.维护公司规章制度,敢于制止、批评、揭发各类违纪行为;

  6.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的发生,挽回经济损失;

  7.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遵守5S标准,以身作则的;

  8.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的;

  9.其他情况下应给予书面奖励。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包括奖金300元,并在公告栏中以书面形式公告,并抄送员工个人档案;三次贷记相当于一次贷记):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提出积极的合理化建议并予以采纳。

  2.简化工作流程,使之切实可行。

  3.为公司的管理和质量提出良好的建议和指导方针,以及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改革方案的可行性;

  4.在重大事项的.规划、承办、执行中成绩显著的;

  5.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6.应该努力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7.认真工作,做好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8.积极研究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

  9.在其他情况下,应奖励有功人员。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重大贡献(包括奖金500元,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上公告,并抄送员工个人档案;三项主要贡献应记录在案,并自动提升到薪金的第一级):

  1.在工作和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2.年底,被评为公司优秀员工或以上员工,为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3.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5000元以上);

  4.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业务渠道、完善业务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积极成效。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8

  本考核制度为本企业内部考核制度,为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以便于公司对本企业自身进行自检。

  第一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二条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都必须按照各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对没有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公司将责令项目部停止施工,并对工地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对有施工组织设计而不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工地,要求其立即整改。

  第三条对各工地安全生产记录资料进行检查,对安全资料不全的工地进行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工地项目部进行考核评分,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对于有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本公司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预防、制止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者;

  (二)多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火灾事故等重大事故的工地项目部;

  (三)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成绩显著者;

  (四)开展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教育成绩突出者;

  (六)关心、支持、帮助工地现场,有突出贡献者。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9

  1、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工作时间按照公司规定的每月3天休制度。《轮休》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总经理批准;。售后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4、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2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者,按旷工半天论处。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着按旷工一天论处。

  5、迟到一次罚款10元;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者,扣发3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10天的基本工资;

  6、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旷工1天者,扣发3天的基本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含5天),予以辞退。扣发当月工资,

  7、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玩游戏 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每次20元罚款。

  8、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

  9、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病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10、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10

  一、目的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公司内推行绩效考核工作,以建立长期、稳定和标准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的评

  价,挖掘员工潜力,帮助员工正确认识自我。为员工升迁、奖惩以及薪酬调整提供合理的依据,同时为员工与上级领导之间提供一个正式沟通的时机,并使员工清楚公司对自己的真实评价。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20xx年9月30日以前入职员工。考核表分为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其中管理人员包括:工程部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一般员工包括:副主管以下员工;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均应认真填写考核表。

  三、考核依据和原则

  以考核前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实际表现为依据。考核人要对被考核人员的工作表现评价要客观、公正,尽量使用量化指标衡量,必须根据日常工作中观察到的客观事实作出评价。必须排除考核者对被考评者的好恶、同情心等偏见。

  四、考核方法及程序

  1、考核分为自评、初评、复评、审核。

  2、自评:应由被考核人自己给自己打分。被考核人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自己,自评分数不计入考核总分。被考核人可以在员工意见栏反映自己对公司、对工程部或对员工绩效考核的意见和建议。

  3、初评:由被考核者的直接主管或是以主管为核心的一个评价小组。考核者应在评核前与被考核人进行绩效面谈,听取被考核人意见,指出其成绩和缺乏以及应努力的方向。初评者在意见栏里详细填写对被考核人的考察意见,针对被考核人素质条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4、复评:由再上一级领导负责打分评判,如发现初核打分与员工自评打分相差悬殊,应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以求得更加公正、客观。同时对初评者的工作能力、水平和客观、公正性有一个了解。

  5、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初评、复评打分进行加权平均,得出最终分数,并对各工程部所有员工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统计。

  6、公司领导层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制定员工晋级、加薪、降薪、辞退等方案。

  7、本次绩效考核增加对工程经理的考核,除了延续以前的'绩效考核方式:一线普通员工参加工资固定调整绩效考核;部门、区域负责人或骨干员工参加每月根据绩效及总部检查的情况而浮动的绩效考核。工程经理参加浮动奖金局部的绩效考核。

  8、由总部规定考核额度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考核打分及奖金额度下发到工程部,工程经理于每月10日前将奖金分配表报到人事行政部。工程经理的奖金局部由总部根据每月检查打分情况确定;职能部门经理的奖金由总经理根据当月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确定。

  五、考核程序

  自评

  初核

  复核

  普通员工

  员工自评

  直接主管

  工程经理

  主管级员工

  员工自评

  工程经理

  副总经理/总监

  总部人员

  员工自评

  本部门经理

  总经理

  经理级员工

  员工自评

  总经理

  六、绩效考核的时间要求

  1、各工程部于20xx年12月25日前将绩效考核表交到人事行政部。

  2、考核人及被考核人均要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认真填写绩效考核表。

  公司工程人员考核制度 11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一)本规定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二)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职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热情和带动生产率。

  第二条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用于以下诸方面。

  (一)教育培训,自我开发。

  (二)合理配置人员。

  (三)晋升、提薪。

  (四)奖励。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者范围是“就业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职工。然而,下列人员除外:

  (一)兼职、特约人员。

  (二)连续出勤不满6个月者。

  (三)考核期间休假停职6个月以上者。

  第四条用语的定义

  本规定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定义如下:

  (一)人事考核——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对成绩、能力和努力程度,进行有组织的观察、分析、评价及其程序。

  (二)成绩考核——对职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三)态度考核——对职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四)能力考核——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职工具有的能力。

  (五)考核者——人事考核工作的执行人员。

  (六)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

  (七)考核执行机构——负责人事考核有关事务的机构。

  二、考核计划与执行

  第五条考核执行机构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考核的计划与执行事务。

  第六条考核者训练

  (一)为了使人事考核统一、合乎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者训练工作。

  (二)考核者训练按照要求制订训练计划,予以实施。

  第七条考核者的原则立场

  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下列各原则:

  (一)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二)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三)不对考核期外以及职务工作以外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

  (四)考核者应该依据自己得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

  三、考核的分类

  第八条人事考核的分类

  人事考核对被考核人员的分类如下。

  (一)E(Extra临时工阶层)——临时工。

  (二)J(Junior作业层)——Ⅰ。Ⅱ。Ⅲ。Ⅳ级职工。

  (三)S(Senior中间管理层)——Ⅴ。Ⅵ。Ⅶ级职工。

  (四)M(Management经营决策层)——Ⅷ。Ⅸ。Ⅹ。Ⅺ级职工。

  第九条考核的等级

  (一)S——出色、不可挑剔(超群级)。

  (二)A——满意、不负众望(优秀级)。

  (三)B——称职、令人安心(较好级)。

  (四)C——有问题、需要注意(较差级)。

  (五)D——危险、勉强维持(很差级)。

  第十条人事考核表

  人事考核表,按上述人员分类,分为《作业层人事考核表》,《中间管理层人事考核表》、《经营决策层人事考核表》。

  四、考核的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期与考核期

  (一)人事考核的实施期一年次,月和月。

  (二)考核观察期如下:

  1、与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观察期,从xx月xx日起至第二年的月底,为期个月。

  2、与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观察期,从xx月xx日起至xx月xx日,为期个月。

  第十二条考核者

  (一)人事考核按职务等级进行,原则上进行两种层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二)一次、二次考核的担当者,即考核人员,原则上按下表中规定执行。

  (三)在考核期间,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调动,被调离现职务,则考核者所担当的考核工作,进行到被调离日为止,由后任者担当考核者,把考核工作继续推进下去。

  (四)因一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由二次考核者代行其事,而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略掉。

  (五)因二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则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去。

  (六)在职务级别层次很少的单位或部门,二次考核可以省略。

  (七)因一次、二次考核者都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则由总务部长对此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