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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时间:2023-07-20 18:36:08 兴亮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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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汛期值班制度(精选10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水库汛期值班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精选10篇)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1

  一、每班值班电工应不少于2人。

  二、低压工不得从事高压作业。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值班期间必须持证上岗,坚守岗位。

  五、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安全用具,电工材料、仪表。

  六、现场值班工每天至少巡视两次,检查施工用电情况。

  七、做好本值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和本班检查详细记录。

  八、要严格遵守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九、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十、做到自己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2

  一、服从单位领导的安排,按时交接班,做到不脱岗、不醉岗、不睡岗,管好辖区的社会治安。

  二、值夜班期间要对办公楼内外的防火、防盗情况进行一次巡查,认真做好夜间来人登记。

  三、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坚决同一切不法分子作斗争,发现情况及时报案,并通知带班领导。

  四、准时上下班,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如有事要做到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要有人替班。

  五、执勤人员不准在值班室内喝酒、打牌、睡觉、大声喧哗,如违反此规定将处以50元罚款。

  六、无论白天、晚上执勤人员都应有高度的责任心,按时巡逻检查避免各类事件发生。

  七、由于值班期间职责不到位,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值班责任人员要承担50%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3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及时发现事故苗子,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部门“单位有专人在每日下班前对办公室等重点进行安全防范巡查”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安全防范行政值班制度如下:

  一、本单位安全防范行政值班由门卫负责,各部门治保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本单位的安全。

  二、安全防范行政值班责任人应本着“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加强下班后的安全防范巡查工作,不得遗漏空白点,确保单位平安。

  三、安全防范行政值班责任人在每天巡查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认真做好巡查记录,不得遗漏。

  四、安全防范行政值班责任人在巡查中发现问题,能自行排除的,应积极主动进行排除,并在适当的时间,向有关部门领导如实反映情况;如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前来排除。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4

  1、门卫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按规定时间值班,轮流用餐、休息。

  2、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找人顶替,有事请假。不准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不准私自放行人和车辆。

  3、门卫值班期间应按要求着装,礼貌待人。

  4、值班前与值班时间不准喝酒,不准大脱大睡。违反一次扣1分。

  5、在无单位批准的情况下,门卫值班人员要制止任何人将任何公物带出大门。

  6、门卫值班人员要保证值班室及大门内外卫生区域整洁卫生。

  7、除来访接待外,非门卫人员不得在传达室逗留、闲聊。

  8、门卫人员要及时开关大门、楼门,下班后要对办公门窗进行检查,并及时关闭未关的门窗。

  9、门卫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确保单位安全。

  10、若因门卫工作失职,造成的.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直至开除。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5

  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在休假日与国定假日做好与施工单位的联系,特制定本值班、加班制度。

  1、逢休假日与国定假日,办公室中层以上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天一人,时间与工作日一致,值班表由综合协调组编制,如有个别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2、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汇报,并做好值班记录。

  3、除工作时间外,因实际工作需要,由各工作组负责人安排加班时间与人员。

  4、加班人员应填写加班单,由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后交综合协调组汇总。调休的应在调休日的'当月由各部门统一交综合协调组核销。

  5、值班、加班过程中,确实需要外出,应向领导说明,经同意后方可。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6

  为确保我乡白草庄、郭家河水库及西坪沟、常家坡、麻地洼骨干坝安全渡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全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白草庄、郭家河水库每年7~9月为汛期。汛期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其余时间根据坝体、水文及天气情况加强值班。

  2、值班内容主要包括汛期水库大坝防汛值班、水库大坝日常工作值班、坝体常年维护值班、防汛应急抢险值班等。

  3、值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4、值班人员职责:

  (1)、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坐班制,晚上必须在值班室就寝。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的必须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另安排其他人代值,但责任人仍属当班的原值班员本人。当班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作旷工处理,并追究责任。

  (2)、值班人员应掌握当班气象、水情、降雨、水库水位、进库、出库流量等水位,并保证水情的.传递和通讯联系畅通,每天上午8:00时,下午18:00时应及时向乡防汛办汇报当天水情,紧急情况随时加报。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7

  一、汛期值班工作自4月1日至9月30日止,必须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遇特殊汛情,值班时段相应延迟;非汛期若遇到突发事件,水库管理人员应按照程序立即上报镇防汛办。

  二、防汛值班人员一般不少于4人,正常情况下由值班领导带班,值班时间分为日班与夜班,日班为早上8时至下午19时,夜班为下午19时至次日早上8时。水库值班人员工作职责:记录每日的天气情况、水位、降雨量、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库容、水域面积、渗流量和大坝巡查等情况,掌握雨情、水情、灾情,包括来电单位、姓名、通话内容、时间等,做好当日小结记录,遇紧急情况偏大险情、实情,要按程序及时组织处置并向镇防汛办报告汛情、灾情,做好续报工作。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手机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

  三、防汛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守纪律,认真负责,兢兢业业,细致工作,切实保证汛情及时上传,严格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遇特殊情况应向带班领导请假,待替换人员到位并移交后,方可离开。防汛值班电话振铃十次以上无人接听视为脱岗,发现一次予以警告批评,发现三次将追究值班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停发当月值班补助外取消年终评先进资格。

  四、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xx班,遇特殊情况无法准时到岗时,应事先向带班领导请假;交接班时应移交值班记录和发生重要情况的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等。

  五、值班人员要熟悉个人职责,熟悉防汛工作流程和工作技术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及实施方法,熟悉天气预报、汛情实情的`分析方法,遇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提出应急处理意见。

  六、注意防火、防盗,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汛情、实情的对外发布必须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对因喝酒误事、麻痹大意、汛情处理不当而贻误防汛抢险时机造成损失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带班领导和当班人的责任。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8

  渠道管理站实行统一管理、分段负责制度,由渠道管理站站长(承包人兼)负责渠道日常管理及维护、水费征收,并配合云山水库管理处协调与用水乡镇的关系;渠道管理站各段长对渠道分段负责;各段职工协助段长做好本段渠道的维护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制度

  1、渠道管理站实行分段负责制度,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开、关闸,必须听从站长统一调度。

  2、防汛抗旱期间,各段职工必须24小时在岗待命;

  3、渠道负责人应不定期对渠道各段的日常工作进行巡查;

  4、各段责任人平时要保持所辖渠段整洁,做到定期清除所辖渠段杂草。

  5、农业用水期结束后,渠道工作人员负责渠道清杂、启闭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协助渠道负责人完成水费征收。

  二、考勤制度

  1、为加强管理,在非放水期间,渠道工作人员每周五上午9:00之前到管理处打卡签到并对水库库区进行清杂等义务劳动,如当日没有义务劳动,渠道工作人员在管理处办公楼集中后可自由活动必须10点后签到离开;

  2、在汛期及有水运行期间,各渠段责任人每天至少巡查所管辖渠段一次,巡查时必须步行巡查,且每周到指纹打卡机打卡签到二次;

  3、无水运行期间,每周巡查1次并到指纹打卡机打卡签到;

  4、站长每月汇总指纹打卡机签到情况,根据签到情况发放职工工资。渠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查签到制度,如不能按制度定时签到,以旷工论处。一个月超过三次停发当月工资,每年超过十次待岗停发工资。遇大到暴雨等对渠道渡汛安全有重大影响时渠道各段负责人要24小时在岗,手机保持开机状态,确保随叫随到;负责打卡签到的必须严肃打卡签到纪律,如发现对签到情况进行隐瞒、包庇,负责打卡签到的每次罚款100元,并停发当月津贴;如发现站长进行隐瞒、包庇,站长每次罚款200元,并停发绩效工资。

  5、原则上不能请事假,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出示的证明材料,一天以内向站长请假,超出一天须向分管领导请假,请假须写出书面请假条,未得到允许的.口头请假按旷工论处。

  6、由于渠道管理站工作情况特殊,平时工作强度低,暂不实行节假日及双休日。

  7、管理处的临时性任务必须按要求完成,参加义务劳动、会议等如有迟到、早退等现象,每人每次罚款20元,缺席按旷工论处。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9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十条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第二十八条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10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库移民工作,扩大移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维护库区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水库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库区移民群众的意见,保障库区移民群众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力。

  第三条听证的内容和范围:

  (一)水库库区淹没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水库库区淹没的青苗和地上附着实物的补偿标准;

  (三)移民安置的方式和安置地点的选择;

  (四)移民安置区的建设规划与基础设施的配套标准;

  (五)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与生产资源的配置标准;

  (六)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公示后有较大异议的;

  (七)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公示后有较大异议的;

  (八)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计划上报)前,公示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公示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计划,并告知移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会代表产生的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五条移民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的书面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听证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如申请人为移民,且已推选代表可一同填写);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第七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要求听证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听证申请,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听证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人超过移民总户数20%以上(但申请人总数不能少于20户,单位按1户计)的,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九条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后5日内自行协商推选或抽签产生参加听证会代表,但总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听证会代表产生后应在3日内书面上报移民管理部门。

  第十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送达参加听证会代表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

  (一)听证的事由和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水库工程的业主单位、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

  第十二条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由县(市、区)库区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纪律、介绍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事由和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县(市、区)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和工程的业主单位、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就听证会代表要求听证的相关事项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听证会代表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提出相关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四)听证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征询听证参加人的最后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应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和提问。听证会期间,听证参加人不得大声喧哗、哄闹,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违反听证纪律且不听从听证主持人劝阻、告诫的,听证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五条听证应当由专人记录。听证结束之后,记录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核对,在核对无误后,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记录人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移民代表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或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于调查核实的;

  (二)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延期、中止听证的,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听证会代表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听证会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后10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听证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的事项,听证代表一致意见和主要分歧,听证意见的处理决定或建议,并告知听证参加人。

  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作出明确的处理决定;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的事项,应当提出处理的建议,并转送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听证结果,协调并配合水库淹没处理设计单位,对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进行修编。

  第二十三条组织听证所需经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给予保障,不得向移民代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移民代表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进行听证。对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试行办法由贵港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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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汛期值班制度(精选10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水库汛期值班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精选10篇)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1

  一、每班值班电工应不少于2人。

  二、低压工不得从事高压作业。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值班期间必须持证上岗,坚守岗位。

  五、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安全用具,电工材料、仪表。

  六、现场值班工每天至少巡视两次,检查施工用电情况。

  七、做好本值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和本班检查详细记录。

  八、要严格遵守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九、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十、做到自己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2

  一、服从单位领导的安排,按时交接班,做到不脱岗、不醉岗、不睡岗,管好辖区的社会治安。

  二、值夜班期间要对办公楼内外的防火、防盗情况进行一次巡查,认真做好夜间来人登记。

  三、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坚决同一切不法分子作斗争,发现情况及时报案,并通知带班领导。

  四、准时上下班,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如有事要做到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要有人替班。

  五、执勤人员不准在值班室内喝酒、打牌、睡觉、大声喧哗,如违反此规定将处以50元罚款。

  六、无论白天、晚上执勤人员都应有高度的责任心,按时巡逻检查避免各类事件发生。

  七、由于值班期间职责不到位,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值班责任人员要承担50%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3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及时发现事故苗子,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部门“单位有专人在每日下班前对办公室等重点进行安全防范巡查”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安全防范行政值班制度如下:

  一、本单位安全防范行政值班由门卫负责,各部门治保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本单位的安全。

  二、安全防范行政值班责任人应本着“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加强下班后的安全防范巡查工作,不得遗漏空白点,确保单位平安。

  三、安全防范行政值班责任人在每天巡查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认真做好巡查记录,不得遗漏。

  四、安全防范行政值班责任人在巡查中发现问题,能自行排除的,应积极主动进行排除,并在适当的时间,向有关部门领导如实反映情况;如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前来排除。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4

  1、门卫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按规定时间值班,轮流用餐、休息。

  2、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找人顶替,有事请假。不准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不准私自放行人和车辆。

  3、门卫值班期间应按要求着装,礼貌待人。

  4、值班前与值班时间不准喝酒,不准大脱大睡。违反一次扣1分。

  5、在无单位批准的情况下,门卫值班人员要制止任何人将任何公物带出大门。

  6、门卫值班人员要保证值班室及大门内外卫生区域整洁卫生。

  7、除来访接待外,非门卫人员不得在传达室逗留、闲聊。

  8、门卫人员要及时开关大门、楼门,下班后要对办公门窗进行检查,并及时关闭未关的门窗。

  9、门卫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确保单位安全。

  10、若因门卫工作失职,造成的.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直至开除。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5

  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在休假日与国定假日做好与施工单位的联系,特制定本值班、加班制度。

  1、逢休假日与国定假日,办公室中层以上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天一人,时间与工作日一致,值班表由综合协调组编制,如有个别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2、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汇报,并做好值班记录。

  3、除工作时间外,因实际工作需要,由各工作组负责人安排加班时间与人员。

  4、加班人员应填写加班单,由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后交综合协调组汇总。调休的应在调休日的'当月由各部门统一交综合协调组核销。

  5、值班、加班过程中,确实需要外出,应向领导说明,经同意后方可。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6

  为确保我乡白草庄、郭家河水库及西坪沟、常家坡、麻地洼骨干坝安全渡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全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白草庄、郭家河水库每年7~9月为汛期。汛期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其余时间根据坝体、水文及天气情况加强值班。

  2、值班内容主要包括汛期水库大坝防汛值班、水库大坝日常工作值班、坝体常年维护值班、防汛应急抢险值班等。

  3、值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4、值班人员职责:

  (1)、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坐班制,晚上必须在值班室就寝。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的必须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另安排其他人代值,但责任人仍属当班的原值班员本人。当班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作旷工处理,并追究责任。

  (2)、值班人员应掌握当班气象、水情、降雨、水库水位、进库、出库流量等水位,并保证水情的.传递和通讯联系畅通,每天上午8:00时,下午18:00时应及时向乡防汛办汇报当天水情,紧急情况随时加报。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7

  一、汛期值班工作自4月1日至9月30日止,必须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遇特殊汛情,值班时段相应延迟;非汛期若遇到突发事件,水库管理人员应按照程序立即上报镇防汛办。

  二、防汛值班人员一般不少于4人,正常情况下由值班领导带班,值班时间分为日班与夜班,日班为早上8时至下午19时,夜班为下午19时至次日早上8时。水库值班人员工作职责:记录每日的天气情况、水位、降雨量、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库容、水域面积、渗流量和大坝巡查等情况,掌握雨情、水情、灾情,包括来电单位、姓名、通话内容、时间等,做好当日小结记录,遇紧急情况偏大险情、实情,要按程序及时组织处置并向镇防汛办报告汛情、灾情,做好续报工作。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手机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

  三、防汛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守纪律,认真负责,兢兢业业,细致工作,切实保证汛情及时上传,严格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遇特殊情况应向带班领导请假,待替换人员到位并移交后,方可离开。防汛值班电话振铃十次以上无人接听视为脱岗,发现一次予以警告批评,发现三次将追究值班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停发当月值班补助外取消年终评先进资格。

  四、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xx班,遇特殊情况无法准时到岗时,应事先向带班领导请假;交接班时应移交值班记录和发生重要情况的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等。

  五、值班人员要熟悉个人职责,熟悉防汛工作流程和工作技术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及实施方法,熟悉天气预报、汛情实情的`分析方法,遇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提出应急处理意见。

  六、注意防火、防盗,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汛情、实情的对外发布必须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对因喝酒误事、麻痹大意、汛情处理不当而贻误防汛抢险时机造成损失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带班领导和当班人的责任。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8

  渠道管理站实行统一管理、分段负责制度,由渠道管理站站长(承包人兼)负责渠道日常管理及维护、水费征收,并配合云山水库管理处协调与用水乡镇的关系;渠道管理站各段长对渠道分段负责;各段职工协助段长做好本段渠道的维护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制度

  1、渠道管理站实行分段负责制度,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开、关闸,必须听从站长统一调度。

  2、防汛抗旱期间,各段职工必须24小时在岗待命;

  3、渠道负责人应不定期对渠道各段的日常工作进行巡查;

  4、各段责任人平时要保持所辖渠段整洁,做到定期清除所辖渠段杂草。

  5、农业用水期结束后,渠道工作人员负责渠道清杂、启闭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协助渠道负责人完成水费征收。

  二、考勤制度

  1、为加强管理,在非放水期间,渠道工作人员每周五上午9:00之前到管理处打卡签到并对水库库区进行清杂等义务劳动,如当日没有义务劳动,渠道工作人员在管理处办公楼集中后可自由活动必须10点后签到离开;

  2、在汛期及有水运行期间,各渠段责任人每天至少巡查所管辖渠段一次,巡查时必须步行巡查,且每周到指纹打卡机打卡签到二次;

  3、无水运行期间,每周巡查1次并到指纹打卡机打卡签到;

  4、站长每月汇总指纹打卡机签到情况,根据签到情况发放职工工资。渠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查签到制度,如不能按制度定时签到,以旷工论处。一个月超过三次停发当月工资,每年超过十次待岗停发工资。遇大到暴雨等对渠道渡汛安全有重大影响时渠道各段负责人要24小时在岗,手机保持开机状态,确保随叫随到;负责打卡签到的必须严肃打卡签到纪律,如发现对签到情况进行隐瞒、包庇,负责打卡签到的每次罚款100元,并停发当月津贴;如发现站长进行隐瞒、包庇,站长每次罚款200元,并停发绩效工资。

  5、原则上不能请事假,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出示的证明材料,一天以内向站长请假,超出一天须向分管领导请假,请假须写出书面请假条,未得到允许的.口头请假按旷工论处。

  6、由于渠道管理站工作情况特殊,平时工作强度低,暂不实行节假日及双休日。

  7、管理处的临时性任务必须按要求完成,参加义务劳动、会议等如有迟到、早退等现象,每人每次罚款20元,缺席按旷工论处。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9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十条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第二十八条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水库汛期值班制度 10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库移民工作,扩大移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维护库区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水库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库区移民群众的意见,保障库区移民群众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力。

  第三条听证的内容和范围:

  (一)水库库区淹没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水库库区淹没的青苗和地上附着实物的补偿标准;

  (三)移民安置的方式和安置地点的选择;

  (四)移民安置区的建设规划与基础设施的配套标准;

  (五)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与生产资源的配置标准;

  (六)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公示后有较大异议的;

  (七)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公示后有较大异议的;

  (八)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计划上报)前,公示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公示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计划,并告知移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会代表产生的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五条移民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的书面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听证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如申请人为移民,且已推选代表可一同填写);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第七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要求听证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听证申请,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听证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人超过移民总户数20%以上(但申请人总数不能少于20户,单位按1户计)的,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九条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后5日内自行协商推选或抽签产生参加听证会代表,但总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听证会代表产生后应在3日内书面上报移民管理部门。

  第十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送达参加听证会代表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

  (一)听证的事由和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水库工程的业主单位、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

  第十二条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由县(市、区)库区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纪律、介绍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事由和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县(市、区)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和工程的业主单位、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就听证会代表要求听证的相关事项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听证会代表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提出相关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四)听证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征询听证参加人的最后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应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和提问。听证会期间,听证参加人不得大声喧哗、哄闹,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违反听证纪律且不听从听证主持人劝阻、告诫的,听证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五条听证应当由专人记录。听证结束之后,记录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核对,在核对无误后,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记录人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移民代表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或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于调查核实的;

  (二)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延期、中止听证的,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听证会代表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听证会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后10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听证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的事项,听证代表一致意见和主要分歧,听证意见的处理决定或建议,并告知听证参加人。

  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作出明确的处理决定;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的事项,应当提出处理的建议,并转送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听证结果,协调并配合水库淹没处理设计单位,对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进行修编。

  第二十三条组织听证所需经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给予保障,不得向移民代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移民代表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进行听证。对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试行办法由贵港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