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推荐度:
- 相关推荐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1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规定,我公司应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并建立安全经费投入台账。
第四条:我公司按上年度实际营业额为依据按1.5%的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自提自用,公司财务审计监管,确保需要,注重实效,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设施设备附属安全设备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3、配备、维护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企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使用由财务科单独分类统计,每年报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十条:财务科对安全生产费用实行集中管理。提取的安全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第十一条: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公司经理负总责,分管安全副经理直接负责,安全科具体实施。财务科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跟踪、监督,明确项目责任人、项目名称、投入金额,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真正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台账归档保存。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控制作用,依据“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实施大纲”,特制定以下标准及程序。
第二章借款审批及标准
第二条出差人员借款,应先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凭证”(略),填写好该凭证后,先经部门经理同意,再由各级主管领导批准,最后由财务经理审核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在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三天无故而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第三条外单位、个人因私借款,在填写“借款凭证”后,一律由财务总监审批,经财务经理审核后,方予借支。凡借用公款的员工,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
第四条试用人员如果借支差旅费或临时借款,必须由正式员工出具担保书或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各项借款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按上述程序办理,超过3000元的须报请财务总监审批。
第六条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在三天内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报账后结清借款。如三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欠款部分,财务部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回。
第三章出差开支标准及报销审批
第七条住宿公司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平均每天不能超过80元,业务主管每天不能超过60元、业务员每天不能超过45元。高层领导如果因工作需要住宿费超过每天80元标准的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可给予报销。
第八条出差补助。按出差起止时间每天补助30元。
第九条市内短途交通费费用控制在人均每天30元以内,凭票据报销。
第十条其他杂费。如存包裹费、电话费和其他杂项费用控制在平均每人每天10元内,费用凭单据报销。
第十一条车船票按出差规定的往返地点、里程,凭票据核准后,给予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事先整理好报销单据,由主管会计对单据进行全面审核,同时按出差天数填上住勤补贴,然后由部门经理签认并报有关各级主管领导批准,经财务经理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十三条出差坐飞机,需由部门经理批准,另外连续三个月亏损的单位人员出差,一律不准乘坐飞机(特殊情况报上一级领导批准)。
第四章业务招待费标准及审批
第十四条总公司本部各业务部的业务招待费,应控制在各部门完成的营业收入的2。5%以内,由部门经理掌握开支,总公司本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按总公司下达的指标使用,由财务经理掌握开支,下属公司根据完成的营业收入,控制在4%内,由经理掌握开支,超过部分一律在年终利润分配留成公益金中相应予以扣除。
第十五条凡属指标内的'业务招待费,报销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数字分明,由经手人签名,并注明用途,由部门经理加签证实后,再报财务经理审核,然后由各级主管领导审批,方能付款报销。
第十六条超出指标外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予报销,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审核加签,董事长批准,方能报销。
第五章其他有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及审批
第十七条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费用,2000元以内的应凭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先由经办人和部门经理签名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然后送财务经理审核报销;当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时,须报财务总监批准。
第十八条属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费用,2000元以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000~5000元的则应报财务总监批准,超过5000元的报董事长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如经费开支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指定代理人签署,并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间内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3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生产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生产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3、事故隐患的范围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可能造成职业并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频次
班组每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安全科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5、整改措施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公司社保费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管理制度《公司社保费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5
一、外培费用管理:
1、外出培训:培训费、住宿费、路费等差旅费财务报销。
2、安培中心负责外出培训费用报销的初审工作。
3、凡在计划内外出参加培训的人员,应于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带上有关培训证明资料到安培中心办理初审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或在矿计划外擅自外出参加培训的,安培中心将不予办理审查手续。
4、外出参加培训的人员,因考试不合格未能取得资格证的,费用自付;已办理报销手续未取得合格证明的,经安培中心出具扣款单,由矿财务科按其培训报销费用额,从下月工资中扣还。
二、内培费用管理:
1、对于各区队、各外包队的.新入矿职工、转岗职工等的岗前培训和其他专项培训,本矿目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义务培训制度;
2、安培中心负责落实矿制定的各项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组织各类考试任务。
3、参加内培的学员,初次考试不及格的,安培中心将组织举办补考,参加补考的,应到矿财务科缴纳补考费50元。
4、经培训后达不到合格,需要参加复训的,复训期内,每天到财务科缴纳20元复训费。
三、其他费用管理:
1、各类培训原则上不给学员发放纸笔,确需发放的,安培中心应另行编制采购计划报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2、凡资格证原件在安培中心保管的,安培中心统一发放加盖红章的复印件作为代用证;代用证丢失后,需要补办的,应到矿财务科缴纳材料消耗费和经办费,10元/个。
3、全员轮训发放的合格证,由矿统一采办,安培中心负责编报计划和印发。
4、其他专项培训印发的合格证,应到矿财务科缴纳工本费20元/证。
5、安培中心作出的各类教学纪律违纪处罚,应由违纪者持教学纪律处罚单,在当日内到矿财务科缴纳罚款;否则,每拖一天加一倍处罚。
6、安培中心每季度完成培训教学管理任务,经上级检查、评估达到优秀,奖励领导小组每人200元,否则处罚小组成员每人200元。
7、安培中心与财务科,每季核对一次培训费用发生情况。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6
职责分工:
集团财务中心、各财务部负责差旅费备用金、差旅费用的审核、报销和账务处理等工作。所有费用报销必须经过财务部门审核,董事局主席特批除外。
差旅费借支和报销标准:
1、如需要办理差旅费借支,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员工出差单》到财务部办理借支手续,借支差旅费标准如下:
1.1交通费:往返行程之路费
1.2住宿费:预计行程天数x住宿标准
1.3伙食费:预计行程天数x伙食标准
2、公司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分为住宿费、交通费和伙食补助三部分,出差完毕,由财务人员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标准给予核销,参见差旅费报销标准。
差旅费用管理规定:
1、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按职务根据差旅费报销标准据实报销,超过其待遇标准的,超过部分自理。
2、因公出差人员须按职务等级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职务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发文任命为准。特殊须跨级乘坐车、船、飞机的,报副总裁以上领导另行批准。外地公司报各公司一把手批准。
3、报销时,出差人员必须提供出差期间真实的、有效的发票,不含出租的士票。如因特殊情况需报出租车票,则必须在每张出租车票的背面说明原因并由董事局领导审批。
4、员工因公出差报销伙食费,必须凭票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如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伙食补助按规定每人每天50元。如在出差期间经公司领导批准报销业务招待费,则不能报销当期的出差伙食补助。
5、差旅费报销时,天数以实际住勤天数为准。
6、员工借出差之便就近探亲的,须经集团公司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绕道费用全额自理。
7、境外出差的费用报销如果超出标准,由集团董事局主席或其授权的领导审批。
8、省内出差如果当天来回,原则上只报销来回路费。如果出差时间超过一天的,则报销标准参照一般地区执行。
9、为统一管理,各地的误餐补助每天不得超出15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如有员工饭堂的直接补助到饭堂。
10、因公出差人员须于出差回来十五日内到财务报销。若有借款且逾期不报销者,扣发其当月工资。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7
一、根据国家规定:必须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按工程造价总量1%比例提取安全经费。
二、安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安全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安全宣传:购买安全书籍、订阅安全报刊杂志、订阅安全画册资料,大型项目现场安全警示牌、标语。
2、安全教育:项目自行举办的安全教育;项目举办的安全学习,召开的安全专题会议。
3、安全培训:单位派员参加上级安全部门举办的安全资格取证培训。
4、安全整改: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5、安全奖励:奖励被评为项目部、指挥部、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经过考核,实现了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责任人奖励。
6、安全设施:为保证安全而兴建的各种设施以及购买的各种设备工具。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劳动保护用品:口罩、手套、衣服、靴、安全帽等。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管理部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部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8
为建立和完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经费的管理,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项目部安全经费的监督,确保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结合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各部室、施工处严格按照该制度执行,其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集团公司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取和使用,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进行;
二、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规定,提取工程计量款的1.5%(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为1.5%;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位2.0%)作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要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加强安全费用的管理,规范使用范围;
四、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项目财务计划,做到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灭火、通风、防晒、防爆、防毒、防尘、防潮、防静电、反腐、防渗漏、隔离操作、防地质灾害、有害气体监测、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4、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
6、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7、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支出;
8、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和监控支出;
9、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支出;
10、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支出;
9、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部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项目部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项目部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项目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十一、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9
第一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通告及公告要求。
第二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 尽忠职守,服从领导,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不得有阳奉阴违等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 全体员工必须经常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生产工作技能培训,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
(四) 不得泄漏岗位操作技能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私舞弊。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部门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六)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人员及物品进入工作现场。
(七) 不得私自携带公司生产的产品(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写字楼办公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直接管理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九) 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岗位及生产现场 、宿舍环境清洁整洁。
(十) 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消极怠工,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险。
(十一) 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 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 各级现场管理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者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 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 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应按交货期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视生产任务安排,任何人不得已任何借口不参加,要已公司利益大于自己利益为先,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 主管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代人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第五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按公司规定处罚。
3.工作时间提前5分钟内下班者视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打卡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签名确认。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及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签名并开具放行条离开公司的除 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部门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多次下班不打卡者将按公司规定处罚。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工资。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工作管理或岗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七条 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八条 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除规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每月迟到或早退
1 次至5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6次至10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超过15次概以旷工三天论处。
(二) 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过20分钟起至一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违反这两项规定者依前面规定按日计扣薪资。
第十条 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第七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管理同时所发生产命令或指挥,以直接道理命令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 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 未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 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五) 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六)未有紧急情况,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挪动或恶意损坏消防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若发现消防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及时报修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直接领导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10
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山西省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现制定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五、监理部对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管和审核确认。审核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是否已经实施;
3、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数量、价格是否与实际相符;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5、是否有弄虚作假、虚报假冒安全生产费用的现象。
六、建管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每期计量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和重点抽查,同时会同财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已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七、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实支实付的原则,由监理部和建管处共同审核确认后进行支付。
1、施工单位在每月xx日前将《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见附件),报监理部审核;监理部审核合格签认后于每月xx日前报建管处审核
2、施工单位按照当期核定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金额填报《中期支付证书》,并附审核批准的《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原件,按照建管处规定的支付程序,与工程款一同支付。
3、已支付的开工预付款中已包含了相对应的1%的安全生产费用,作为开工前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按照建管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与开工预付款一并在中期支付中逐期扣回。
八、施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投入,并如实、按期填报计量申请,对因申请不及时或计量审核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事项造成时间延误,影响按期支付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监理部将按照本通知,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进行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制度09-24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通用11篇)09-29
提取管理制度05-08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10-17
公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范本09-11
研发费用管理制度09-27
通讯费用管理制度09-19
公司费用管理制度03-14
企业费用管理制度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