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制度(精选24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伤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伤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伤者的抢救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员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生产品质处归口管理。
工伤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机构与职责
4.1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
5.5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5.6事故后财务应及时到保险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保存其相关记录。
5.7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盒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工伤管理制度 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60)中保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3、工伤事故的确定
3.1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3.2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3.5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院科研生产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工伤事故分类
4.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4.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和工会部门。
5.2主管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六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劳动部门。
5.3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院主管部门,同时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章规定报有关部门。
5.4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4.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4.2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4.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事故调查
6.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在24小时内报经营部。
6.2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3发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4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6.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6.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6.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6.6.2确定事故责任。
6.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照(91)国务院第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9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6.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7.5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事故管理
8.1经营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工伤管理制度 4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⑤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工伤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员企业、项目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员企业、项目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安全科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成员企业、项目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科。在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公司安全科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成员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公司安全科审核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公司安全科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第五章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在8小时内到公司安全科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成员企业、项目经理、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科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公司安全科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科,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牵头,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成员企业、项目部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作出处理决定,任何成员企业、项目部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公司安全科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成员企业、项目部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成员企业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x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伤管理制度 6
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和部门。
2、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受伤者,对受伤者的受伤部位作出判断,有选择地送往专业医院抢救,同时要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分包工程项目经理要同时向总包项目经理报告。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和有关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组织人力和物力保护好事故现场。
4、事故报告的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⑶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⑸同时准备好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5、事故发生以后,项目要立即成立有有关领导参加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对事故发生过程的调查分析与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事故的真实情况,配合其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事故发生以后项目各级管理人员,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教训,搞好整改措施,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工伤管理制度 7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推动酒店工作,保障职工利益,在本市工伤保险政策未正式出台以前,现制定工伤处理暂行规定。
1、酒店员工必须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工作纪律,减少和防止劳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评残、待遇等,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例执行,够条件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保险机构提出工伤报告,进行坚定确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发生工伤但达不到工伤上报鉴定条件的,即按内部工伤事故处理,具体办法: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个人申请、部门填写员工工伤报告、医疗诊治材料,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
(2)工伤较重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休息一周内的按出勤计发工资,超过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内部工伤在指定医院就诊的,给予一次性全额报销,属非指定医院的,就诊费用自理。
4、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违反工作纪律或违犯操作规程
5、本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管理制度 8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办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公司综合办负责公司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副董事长负责批准。
4、工作内容
4.1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报销
4.2.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综合办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
4.3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公司综合办。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公司综合办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4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
4.4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4.4.1公司应按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4.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
4.4.3员工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4.5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
4.5.1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5.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
4.5.3失业保险领取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4.6工伤保险的范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非负主要责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7工伤保险待遇
4.7.1工伤保险待遇
4.7.1.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7.1.2员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4.7.2员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4.7.3员工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登记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4.8生育保险待遇
4.8.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晚育增加休假15天。
4.8.2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9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
4.9.1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4.9.2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4.10公司综合办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4.11公司综合办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各地区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4.12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工伤管理制度 9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认真做好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员工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在职职工。
2、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2.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22〕255号)
2.5《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6《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22〕128号
3、部门职责
3.1事故当事人或安全员及时按要求报告事故;
3.2生产部负责事故情况的核实工作,并向生产主管安全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工亡或重大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地方安全管理行政部门报告;
3.3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情况
4、管理要求
4.1综合办公室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的费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2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科报告或公司领导报告。生产部负责受伤员工抢救协调工作,同时与当地县医院联系进行救治工作。
4.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4.3.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4.3.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4.3.3在工作时间,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4.3.5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伤害的。医院需将工伤人员的医疗有关资料报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4.3.6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4.4工伤申报及认定
4.4.1发生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安全环保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是否属于工伤进行内部认定,对确定为工伤事故的由劳资科负责组织工伤认定资料的`收集和申报。
4.4.2劳资科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4.5工伤认定
4.5.1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
4.5.2员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安全部负责准备相关材料,递交给人力资源部。
4.5.3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员工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安全环保科出具的《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职工事故报告单》;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书面证词(二人以上);
6)受伤员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6劳动能力鉴定
4.6.1员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4.6.2劳资部负责向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委员会报送员工有关资料;
4.6.3申请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4.7待遇
受伤员工医疗、康复、护理、伤残等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5、记录
5.1《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工伤认定相关表格。
5.2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6、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属:xxx公司。
工伤管理制度 10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工伤管理制度 11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xx%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xx%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工伤管理制度 12
一、目的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申报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
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八、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
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
住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车费。
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
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
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1~20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九、工伤待遇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为30元/天,宁德为40元/天,福州、厦门为50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900元/月、班组长1200元/月、车间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十、附则:
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工伤管理制度 13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3.5.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
3.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5.1.4患职业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3.5.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5.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5.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5.3.3自残或者自杀的;
3.5.3.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3.6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8经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公司存档,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经涂改的《工伤证》无效,应以原件结论为准。
3.9劳动能力鉴定
3.9.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人事人事行政部门、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门负责,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3.9.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3.9.2.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9.2.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3.9.2.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3.9.2.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3.9.2.6职业康复的确认;
3.9.2.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3.9.2.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3.9.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病历及其诊疗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9.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3.9.5申请鉴定的个人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9.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3.10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3.10.1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伤医疗费;
3.10.1.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3.10.1.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10.1.4生活护理费;
3.10.1.5丧葬补助金;
3.10.1.6供养亲属抚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8辅助器具费;
3.10.1.9工伤康复费;
3.10.1.10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3.10.1.11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3.10.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台州市黄岩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3.10.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费用先由公司和职工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3.10.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10.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7.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7.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8.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9.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1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0.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10.10.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10.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条件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待遇。
3.10.1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救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3.10.12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应先按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获赔低于工伤待遇的,按工伤待遇规定补足差额。
3.10.1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10.13.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10.13.3拒绝治疗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11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本公司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3.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台州市黄岩区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和政策执行。
工伤管理制度 14
企业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登记和报告,由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人报告企业领导。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须立即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须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央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工伤管理制度 15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工伤管理制度 16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生产、工作事故损害后准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当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担当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依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法:
1、公司对职工担当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马上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准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准时对事故缘由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关怀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依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损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缘由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担当直接经济损失20%。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担当直接经济损失5%。
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担当直接经济损失10%。
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担当直接经济损失5%。
⑤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担当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担当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行预见的客观缘由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担当。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赐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惩处。
10、本实施方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1、本方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工伤管理制度 17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情况,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8)、其他应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确定为工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承担100%的治疗费100%的按岗位工资
7~30天100%的按岗位工资
30天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100%的按岗位工资
2~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100%的按岗位工资
6个月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2、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80%的岗位工资
7~30天60%的岗位工资
30~60天40%的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80%的岗位工资
2~6个月承担50%的治疗费60%的岗位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①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原因而与公司以外的人、物发生冲突后导致工伤,所发生的民事、刑事纠纷将由公司委托律师进行处理解决。对方所赔偿费用必须上交公司。第十五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住院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第一时间从公司的财务中支出。待保险公司理赔过后进行结算。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条例处理,调解不成的,按照劳动争议的判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工伤管理制度 18
由于员工受伤事故经常发生,除部分是意外原因外,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员工人为因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受伤事故,受伤事故的发生不但影响了工作,还造成了公司和个人财物损失。为使公司的工伤管理规范化,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伤范围规定:
原则上,下述情况之一发生受伤事故,可列为工伤:
①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
②在公司委派的厂外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而意外受伤。
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④上班时间内在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
⑤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非工伤范围规定:
参照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不能算工伤,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①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②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③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④不听从公司领导安排和指挥,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伤害。
⑤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厂内相关领导,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①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②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受伤的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2、工伤事故发生后7日内,部门要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办公室确认是否属工伤,办公室初审,总经理和厂长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3、若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尽快报告厂长。在24小时内由办公室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和工伤假待遇的规定:
1、员工因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同时根据贡献的大小,公司给予奖励。
2、员工工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电路故障、意外伤害或其他突发原因)发生受伤的、员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意外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3、员工在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五、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会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降薪、经济处罚(按照因工伤事故发生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六、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则主要责任后果由公司承担,并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降薪、绩效考核扣分。
1、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生效。
工伤管理制度 19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要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定义
3.1工伤:是指职工在作息时间内,本岗位作业内容,本企业作业场所。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受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职责
4.1行政办公室改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职工的工伤进行调查、处理、认定、组织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改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安装辅助器具资金的审批等工作。
4.2各车间、部室负责本部门职工工伤期间医疗费用的请款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工作内容和要求
5.1工伤认定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2工伤保险的办理
5.2.1劳动人事部负责新入职员工工伤及医疗保险等手续的办理。
5.2.2在新入职员工工伤、医疗保险生效之前,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后方可生效,不允许独立上岗作业。
5.2.3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医疗保险。
5.3工伤报告和申请
5.3.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酌情报告企业负责人,事故快报不超2小时Α
5.3.2工伤职工所在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安全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5.3.3工伤认定申请应准备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工伤申请报告ゾ由国家统一印发
(2)所在部门提交的各级领导签字的详细事故经过报
(3)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两人以上亲手签名、按手印的证人证词
(5)职工的工伤认定委托书
(6)医疗机构出具的首诊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8)职工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9)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5.4工伤调查和核实
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行使下列职权
5.4.1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5.4.2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5.4.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
5.4.4工伤调查和核实材料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厂龄、受教育情况等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和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疗诊断相符或职业病名称
(4)发生事故时间、伤害经过、受伤者初诊时间、医疗救治和医疗诊断结论
(5)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属于视同工伤的依据。
5.5工伤审批
5.5.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核查、核实后,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整理。
5.5.2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伤认定审批程序,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呈报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5.5.3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后,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长期保存。
5.6工伤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伤管理制度 20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类事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事故报告规定: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3:发生火灾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打电话119报警,同时采取急救措施。
4: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火灾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企业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
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应组织学习吸取教训,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5: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伤认定及上报
事故企业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后,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填写材料上报企业领导,由企业领导上报审批。
工伤管理制度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工伤处理
第四条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工伤管理制度 22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需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需马上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需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心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工伤管理制度 23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须立即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须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央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工伤管理制度 24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abc三类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小组与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
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3)、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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