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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精选17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
一、食品选料要求;
1、严格按照原材料验收制度验收厨房原材料。
2、厨房切配清理隔日蔬菜,蔬菜不得有枯叶、霉斑、虫蛀、腐烂、如卫生不合格,要退回粗加工清洗。
3、干货、炒货、海货、粉丝、调味品、罐头等,要妥善储藏,不得散放,落地。
4、严格把好主、副原料,调料的采购关,不符标准的不验收,不入库,不进厨房。
5、做好原料的科学保管,强化仓储管理,仓库要防潮、防霉、防虫、防蛀、防异味、过期、变质食品决不出库。
6、食品粗加工要合理,细致、去异味、去杂质,保证粗加工质量。
二、食品存放要求:
1、冰箱应定人定岗,实行专人保管。
2、保持冰箱内外清洁,每周检查,当霜附在冰柜1/3时,除霜1次。
3、杜绝生熟混放,严禁叠盘、鱼类、肉类、蔬菜类,相对分开,减少串味,必要时应用保鲜膜。
4、冰箱储存食品不得超过7天,对即将超过7天的.食品,厨房经过急推、团队餐等方式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也不得再出售。
5、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0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间串味、冷藏室应配备脱臭剂。
6、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请清洁、卫生。
7、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塑料袋包紧、或装在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要确定做到勿将食物在生活常温中暴露大久。
8、调味品应以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及菜点均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9、应备有密盖污物桶,潲水桶,潲水最好当夜倒除,不在厨房隔夜,如需要隔夜清除,则应用桶盖隔离,潲水桶四周应经常保持干净。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2
1、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库房食品贮存管理工作。
2、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等设施。
3、入库出库坚持先进先出原则。
4、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盛放食品的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开,有明显的标志。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要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分区域摆放,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有明显标识。
6、保持仓库清洁卫生。每月检查清理库房内不合格、过期、变质、包装破损的食品,及时下架和处理。
7、冷藏、冷冻柜(库)宜设外显式温度计。每日检查温度并做好记录。
8、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保养,需贴有明显标志。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3
1、存放食品、保健食品的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2、陈列的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3、药品、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分开陈列,类别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标志醒目。
4、凡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食品,一律不准上架销售。
5、对陈列的保健食品、食品,按月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做处理。
6、养护员应有高中以上学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试合格,熟悉保健食品、食品性能及养护方法的人员担任。
7、养护员依据保健食品、食品的质量特性监督贮存的分类情况是否合理,贮藏条件是否合适。
8、库存保健食品、食品按“三三四”的养护原则(每季度第一个月检查30%,第二个月检查30%,第三个月检查40%),陈列保健食品每月一次,定期检查外观包装和质量,并做好养护记录。
9、近保质期的`保健食品、食品,易霉变、易潮解的保健食品、食品养护周期为一个月,并建立养护档案。督促营业员对近效期的保健食品、食品作好催报。
10、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坚持每日二次观测记录温、湿度,使库内的湿度控制在45%—75%。并根据具体情况和保健食品的性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保健食品、食品储存安全。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食品,经营场地和经营场所的设施符合要求。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四、经营场所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五、预包装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六、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七、食品存放地点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八、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九、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5
1、品质第一,为确保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原辅料在贮存期间的食用价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食品原辅料(包括半成品、成品)贮存、保管工作由库房管理者等相关人员直接负责,主管负责监督、保管。
3、食品原料贮存时必须依照食品原辅料的特性(储存条件),做到分类存放。
4、库房内严禁存有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无产品标签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
5、食品原料的贮存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常温贮藏:主要用于贮藏不易腐败、变质的、有包装物的辅料及半成品原料(如:玉米、小麦、高粱等)。
(二)封闭贮藏:主要用于贮存有挥发性气味的食品原料。
6、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有要求的)贮存时,必须填写“原料入库标识”,并根据原料辅入库标识及原辅料的保质期限,做到原辅料领用的先进先出。
7、食品原料(半成品)贮存应做到库房整洁、食品存放要隔墙离地(距墙10cm、距地20cm)分层、分类、分架、分库、通风贮存。
8、食品原辅料保管人员应定期将保存时间较长且在有效期内的可食用性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数量上报生产主管。
9、食品原辅料贮藏环境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或其他非食品类物品、
10、食品原辅料贮存环境必须每日打扫,保证储藏设备正常运作,达到贮存环境干净整洁、无虫害、无杂物的卫生标准。地面、台面、墙面干净整洁,工具用具干净,物见本色。
11、低值易耗类要专区存放。
12、常温库要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13、库房管理者每日按以上要求进行库房管理,主管(或指定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温度,并将每日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根据记录的不合格点,及时进行整改。
14、相关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当违反时,公司有权根据对当事人及其负责人进行批评、处分或经济处罚。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6
一、食品储藏室不得存放非食品,主食、副食分库房存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二、仓库内要定期清扫,保持仓库、货架清洁卫生,经常开窗或机械通风设备通风,保持干燥。
三、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检查验收工作。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四、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入库登记,做好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过期食品应立即丢弃或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五、储藏室内食品存放离地离墙,定期检查,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整齐摆放,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六、肉类、水产品、禽蛋等易腐食品应分别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识,结霜不得超过5毫米。
七、任何生、熟食物都不得用非食品袋包装。任何冷藏食品都必须加盖,生熟分离,不得混放。
八、做好《四防》工作,防尘、防潮、防鼠、防蟑螂工作。仓库内保持清洁、空气流通,禁止吸烟。
九、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7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1、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发现有发霉、变质、腐烂、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入库。
2、食品入库后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食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
3、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低温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防止食品过期、变质、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登记造册。
5、食品仓库应设置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设施,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6、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8
为规范食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应根据不同规模和操作需要设置食品储存库房和存放设施,如冰箱、存放架(柜)等。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三、库房应用无毒、坚固、易清扫材料建成。库房可分常温库和冷库,冷库又包括高温冷库(冷藏库)和低温冷库(冷冻库)。
四、常温库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五、冷库(包括冰箱)应注意保持清洁、及时除霜;冰箱、冰柜和冷藏设备必须正常运转并标明生、熟用途,冷藏库、冰箱(柜)应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正常显示。
六、低温冷库(冷冻库)温度必须低于—18℃,高温冷库(冷藏库)温度必须保持在0~10℃;冷藏设备、设施不能有滴水,结霜厚度不能超过1cm。
七、冷库内不可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食品。食品之间应有一定空隙,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库冷藏。
八、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处理。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9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嶂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以上,并定期IOCm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三、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清洁和保养,保证设ICm)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四、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五、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0
(一)餐具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二)洗刷餐饮用具必须使用专用水池,不准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三)洗涤、消毒餐饮用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消毒后的.餐饮用具必须存放在餐具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餐用保洁柜定期清洗消毒,避免污染。
(五)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存放柜上必须有明显标志。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1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档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散装食品应盛放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物品摆放须严格按照仓库总体布局,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区分设置,并按高、中、低用量,区分、分架、分层存放,与货架标签内容相符。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2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管理,保障师生餐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2.食品入库后应按照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原则进行存放,分隔或分离贮存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
3.在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的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4.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原料。有明确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应按照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保存条件、保质期不明确的及开封后的',应根据食品品种、加工制作方式、包装形式等针对性的确定适宜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并应建立严格的记录制度来保证不存放、不使用超期食品或原料,防止食品腐败变质。
5.用于保存食品的冷冻(藏)设备必须按成品、半成品、食品原料分类贴有明显的标识,并有温度显示装置。及时冷冻(藏)贮存采购的冷冻(藏)食品,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冷冻设备定期化霜,定期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6.遵循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堂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7.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3
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进行索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单。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持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霉、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4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贮存业务及时备案。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委托方履行监督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简称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简称受托方),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
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三、受托方负责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
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运输受托方还应当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时间等内容。
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四、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受托方在接受食品贮存、运输委托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一)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五)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种植养殖、进出口、运输环节的,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农业农村、海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
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索证制度
第一条幼儿园食堂、生活服务部购置食品时,应向有关供应商索取有关证、单,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
第二条在索取有关证件时,应注意查验证件有效期限,防止供应商提供过期、伪造、涂改、借用的证件。
第二章食品采购制度
第三条食品采购必须弄清供货方的名称和地址,查明供货方是否持有有效证件,不得贪便宜、图省事,随便购进“三无食品”。
第四条不得采购冒牌、伪造、掺杂、变质、超过保质期限或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五条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仔细查看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第六条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其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
第七条采购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感官检查方法,对采购食品进行检查。
第三章运输卫生制度
第八条使用清洁、无毒、无害的容器盛放食品原料及食品。用大容器盛装食品,要特别注意容器的洗刷、消毒和保洁,运输时不忘加盖。
第九条食品运输车辆必须专用,保持清洁、卫生、防尘、防蝇。生熟食品分车运输,易腐食品(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以及奶制品)应冷藏运输。
第十条装卸食品时不得落地,不得脚踏食品及用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
第十一条尽量缩短食品运输时间。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定期清洗、消毒。
第四章贮藏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仓库设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食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登记、检查感官性状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不得存放变质、有异味、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六条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存放其它杂物。
第十七条食品贮存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易腐食品须冷藏。
第十八条仓库要经常通风,保持清洁、干燥,采取防潮、防霉、防蛀、防蝇、防鼠措施。
第十九条库房食品要挂牌,登记内容包括品名、供货单位、数量、进货日期、保质期限。出库时必须查验其感官性状和保质期。
第二十条应经常检查仓库内食品是否变质、包装损坏、保质到期等,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切配卫生制度
第二十一条配菜在专用区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检查食品卫生质量,不切配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要新鲜,随用随配,不积压。
第二十三条刀、砧、盘等用具必须专用,配菜结束,应对地面、台面、工作用具清洗干净、定位存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清洗消毒,经常检查食品质量,未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冰箱内食品不得重叠,开罐的食品应倒入盛器加盖冷藏备用。
第六章烧煮烹调卫生制度
第二十五条烧煮前检查卫生食品质量,不得烧煮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5℃。
第二十七条烹饪后熟制品必须盛放于专用容器内,并在相应的操作台或货架上临时放置。
第二十八条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5℃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九条烧煮、出菜流程合理,无主交叉污染;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用后洗净消毒,定位保洁存放。
第三十条外购熟食品须回烧后方能供应;剩饭菜不得再次供食用,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隔夜、隔餐的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三十一条禁止供应下列食品:
(1)毛蚶、泥蚶、魁蚶等水产品;
(2)炝虾、醉虾、醉蟹、醉螃蜞等生食水产品;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变质、霉变、腐败、虫蛀及有毒有害食品;
(5)改刀菜和生拌食品;
(6)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供应的其他食品。
第三十二条盛装调料的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调料内无异物、无油垢,调料容器定期消毒。
第三十三条不得直接用炒菜勺尝味。
第三十四条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罩加盖,对加工场所、工用具等进行全面的清洗。做到墙壁、顶棚无脱落、无霉斑、无油垢、排烟罩不滴油;灶台、操作台、水池、地面、水沟及沟盖等保持清洁,无蝇、无蟑螂、无老鼠。
第七章菜肴留样制度
第三十五条菜肴留样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留样容器必须洗净消毒,定期保洁存放。
第三十七条当日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有馅的面制品)应当分别在冰箱内留样48小时,每种菜肴留样量为100—2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八章食品保质期限
第三十八条验收入库的食品应进行登记,写明进货日期,货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
第三十九条食品存放应隔墙离地、分类分架,掛上标牌;
第四十条根据保质期限,掌握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时间。第四十一条注意防鼠、防虫、防潮、防霉,通风、干燥。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校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学校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以及自治区、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广大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 学校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五条 学校食堂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把食品、原材料采购关。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并填写采购登记表。要相对固定食品、原材料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和便于监督。
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六条 学校应当设立专职(兼职)仓库保管员,要严格食品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入库验收时要检查食品质量、卫生状况、数量、索取有效证件(票记要与食品批号相符),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收、不存腐败变质、霉变、有臭味、生虫、污秽不洁食品。
(2)黄鳝鱼、甲鱼、乌鱼、蟹类、各种贝类,凡是已死者有权拒收。
(3)过去没有食用习惯的水产品、野味、蘑菇等,要注重调查研究,对人体无害的,方可验收入库。
(4)验收食品用的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开。
第七条 贮存食品、原材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贮存食品、原材料的场所应当通风良好。
1、储藏的食品应隔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列整齐、挂牌存放,做到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库存放,防止交叉污染。主食库必须设置倒梯形(上大下小)防鼠台。库内不得存放变质、有臭味、污秽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2、放粮食、干杂食品库,要通风良好,温湿度低,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存放酱油、糖、碱等副食调料,要做到容器物见本色,无油垢,无虫蛀。
3、冷库要达到应有的温度,熟食品库要保持在-4℃左右,豆制食品要冷藏,黄油要保存在-10℃—-15℃冰库内,带外包装的熟食不准进熟食库。生禽、肉类库短期(几天)保存则需要在6℃—-10℃,长期保存(一个月以上)时,冷藏的温度要在-18℃以下。
4、食品储存过程中应采取保质措施,坚持先进先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质量检查与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5、库房内无私人物品,无有毒有害物品和杂物。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要检查库房有无隐患,关闭电源,锁好库门。
第三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八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降温、空气消毒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防鼠板应为高45cm金属板);有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有食品加工人员专用洗手设施。
2、地面、墙裙应当由无毒、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地面应当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墙裙高度应当在1.5米以上;
3、有足够供水,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按照加工食品的种类分设水池(一般应按照洗刷、消毒、鱼类、肉类、蔬菜类分别设置),各水池应当有明显标志。开设民族餐的食堂,清真食品应当单独设立水池;
5、加工场所要经常洗刷,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油污、无积尘、无积水、无食物残渣。
第九条 食品加工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形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各种食品原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禽蛋类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3、加工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油炸食品时应当经常补充新油和滤除油渣。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不得再用作炒菜。烘烤食品应当避免明火直接与食品接触。凡隔夜或隔餐的熟食制品必须在充分加热后食用。
4、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5、用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使用前应当严格消毒,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当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的消毒设施和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所有从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有健康检查证,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检查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
凡患有消化道、呼吸道等传染性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工作。
2、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要洗手消毒;出入食堂操作间要洗手。
3、工作中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当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售饭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实行货款分离;
4、要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换洗工作服、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5、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饮酒后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学校餐厅卫生:
1、餐厅的温度、湿度、噪音、色调,要符合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和生理、心理的要求。
2、餐桌应当餐前擦净,餐后除油清洗干净,桌面、桌腿及各部位无灰尘、无油腻感。应当有专用于擦餐桌的抹布,抹布应当保持干净,定期更换。
3、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暖气、空调机清洁整齐,室内无有害昆虫、老鼠等。
4、学生就餐时应保持就餐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四章 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从事食品经营(食堂、小卖部),需经同级卫生防疫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小学的食堂、小卖部一律不得实行脱离学校管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承包经营。实施后勤社会化的高等学校,学校食堂、小卖部等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部位,必须落实学校管理责任制、经营资格准入制等制度,必须把食堂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内容作为特殊指标列入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在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显著位置。主要包括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烹调加工管理制度、面食制作管理制度、配(订)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制度和餐厅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采购、验收、入库、粗加工、配菜、烧煮烹调、餐具消毒、面食制作等工作岗位责任制,各个岗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食品采购、清洗加工、烹制和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从业人员操作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安全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十九条 学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二十条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设专人对食品采购、清洗加工、烹制和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从业人员操作的过程等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学校卫生人员应当对有关食品加工、餐具清洗、消毒以及餐厅的卫生状况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做出书面记录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地、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每学期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并将学校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当将其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要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莎车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7
一、食品贮存管理
1.1食品入库前要将仓储室卫生清理干净,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要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并按入库的时间分类存放,做到先进先出、以免贮存时间过长而生虫、发霉。
1.2食品入库前应确保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通风良好,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鼠药、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1.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存放。
1.4保管员要每天对仓库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1.5贮存肉类食品要生熟分开,肉类和鱼类不得混放。冷库里要将冷冻的食品分类码放在不锈钢架上。冷冻温度保持在―18℃左右。
1.6冷柜只能专用贮存熟食品,保持柜内清洁,不得污染。冷柜食品用完后要进行清理消毒(使用过氧乳酸涂抹),打开柜门凉干。贮存食品温度应保持在0℃—8℃。煮熟的食品要冷藏时必须待食品自然凉透后才准放入冷柜内。
1.7为保证食品安全,库房专人负责随时上锁。库房管理人员要对出、入库人员进行登记,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库房。要对出、入库食品进行登记、查验,登记食品、数量、保质期等,做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准出、入库。发现问题时,要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人员。
二、食品运输管理
2.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
2.2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2.3运输前必须进行食品的质量检查,在标签、批号和货物三者符合的情况下才能运输。
2.4填写的运输单据、要字迹清楚、内容正确,项目齐全。
2.5运输包装必须牢固、整洁、防潮、并符合相关的包装规定。在运输包装的两端有明显的运输标志,2.6运输过程中装叠稳固、防雨、防潮、防暴晒。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三、交付管理
3.1食品经营者运输向上一级食品供应商或食品生产企业购进的食品,要清楚所购食品来源,先索证、索要。随运输工具携带“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复印件,随货同行单等”。
3.2食品经营者运输向下一级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要随运输工具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有效的销售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等”。由送货人员查验货,货票一致后进货方签字或盖章认可。
3.3贮存、运输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要无毒无害、清洁卫生。要与个人生活用品区分开,不得交叉使用,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特殊要求;运输过程中要生、熟分开、防蝇、防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本公司要求贮存冻库保持0度以下,运输车辆也是冷链运输。
3.4作人员装卸食品是要穿戴工作衣、帽,讲究卫生,轻搬轻放,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食品装车后要做到车不离人,人不离物,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四、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晶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八)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九)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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