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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时间:2024-05-23 22:11:59 诗琳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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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1

  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没有社会稳定的物质条件,就没有改革和发展的牢固基础。发展经济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对于社会环境的需要,而且是为了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所以说,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战略任务。

  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直接影响。对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时期的我国而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十分重大。目前,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逐步好转,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但这只是一个阶段性的目标。要使国有企业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强者,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企业要退出市场,更多的企业要减轻社会负担,分流富余人员。同时,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还很重,而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劳动力结构的调整。顺利推进改革和调整的前提,是要有完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取向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公开、公平竞争的经济,实行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市场经济还要求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为了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还是调控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资金是通过国家立法由劳动者、企业、国家按法定比例筹集的。当经济发展、劳动者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就会减少,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增加,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当经济不景气、劳动者失业率增加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就会增加,人们的收入增多,进而刺激消费,从而拉动社会需求的增加。因此,社会保障具有平衡社会支出和需求、调控经济过热和过冷,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积累的社会保障基金,除用于消费外,国家还可以将其用于投资,这不仅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还可以增加社会生产资金,扩大社会再生产,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安全阀。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丧失生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工作岗位、遭遇灾害的社会成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其对社会的安全感、信任感,消除或者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并把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宪法,纳入法制化轨道,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缓和社会矛盾,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和统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本质和最终目的就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消灭阶级和剥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进社会福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到了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尤其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劳动者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收入。竞争必然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不均等,甚至收入差距悬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征收社会保障资金对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再分配,这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竞争中因失业、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就业机会不均等,使他们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减少社会分配的不公平,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维护社会公正。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救济、福利、安置、互助,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适当缩小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避免贫富悬殊,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基本功能是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所以说,社会保障所体现的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保障,无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社会保障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从而减轻了社会压力,缓解了社会诸多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若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社会人员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经济制度将面临严重的动力问题,这样,社会就会出现动荡,难以维持社会的基本稳定、那么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社会保障制度不能阻碍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社会保障不能妥善解决如下诸多的问题,社会保障就难以促进社会和谐,比如:社会保障覆盖面问题;社会保障基金筹措问题;体制问题;失业保险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社会保障法制等问题。社会保障的出发点是惠及低收入、劳动者,维护社会的稳定,只有社会的稳定,才能推进经济的发展,反过来说,经济的发展又为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支持,这样,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可持续、和谐的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建立健全社会经济的重要保证,认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条件。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2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的正相关关系,决定了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通过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偏大、劳动关系失衡、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以及城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不同社会群体存在一定利益矛盾等。这些问题均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备直接相关。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社会保障制度已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行的制度安排,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共担、社会化的保障体制。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由于体系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尚未全面地发挥出其缩小差距、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功能作用。这种状况显然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主要是困难群体得不到有效援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保障功能仅限于食物保障而无法缓解贫困家庭的其他生活困难,乡村贫困人口缺乏制度化的生活保障机制,从而难以使贫富差距偏大的局面得到扭转。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主要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如一些企业或雇主不仅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与职业福利,甚至也不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据统计,截至20xx年底,在7.5亿多就业劳动者中,只有1.2亿多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在1.4亿老年人中,只有4100多万人享有退休养老金;在5.4亿多城镇人口中,只有1.2亿多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还不到7000万人。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很窄。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按照公平的原则来调节劳动关系,而且还可能加剧劳资矛盾。此外,城乡之间差距的持续扩大,与国家教育福利、卫生福利及其他社会保障资源长期向城镇居民倾斜直接相关。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与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福利事业以及公共卫生事业等的发展滞后直接相关。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应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3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完善的制度框架。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安全制度”,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在注重城市社会保障的同时,必须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求助和优抚安置等,涵盖了农村人口的基本生存、生产发展、医疗、养老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对于涉及我国70%人口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保证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作用重大。

  1、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只有实现社会公平,才能协调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从而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应当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不受民族、性别、户籍等等的歧视和限制,使他们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含义。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性质来讲,它应该是覆盖全社会成员的普惠性社会制度,无论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都应该是受惠主体。但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长时间游离在这一普惠制度之外,使农村人口受着“非国民待遇”,成为一种在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非公平制度安排现象。

  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利益补偿和收入再分配的功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缓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社会成员间社会分配不公、利益分化过于悬殊的问题,起到社会平衡的作用;同时为那些无力参与竞争或失去竞争能力的农村人口,以及那些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农村人口提供必要保障,以消除这部分农村人口的不安全感,弥补市场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起到社会 “调节器”的作用。

  2、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社会 动荡的“稳定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社会。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集体保障功能逐渐弱化,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迅速发展,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一部分农村人口摆脱土地束缚而成为工业化所必需的自由劳动力,使他们在遭受风险时不可能再从土地上获得生活保障;我国已于2001年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口的增加,意味着家庭赡养的负担加重,家庭规模小型化又意味着代际联系的弱化;同时,农业是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相互交织的弱势产业,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与市场化,使农村人口的生产和生活面临的风险逐渐增大。农村已出现相当多的低收入人群,城乡收入差距和农村贫富差距呈不断拉大之势。我国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一样也是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经济收入以维护生活的劳动者,也在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价值,他们同样要面临因老、疾病、伤残而中断或减少收入的风险,理应享有与城镇人口同样的基本权利和待遇。而目前我国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由家庭承担,养老责任交给子女,疾病工伤由家庭自负自救,不少农村地区还很贫困,决定了农村人口对农村社会保障有着强烈的需求,农村缺乏社会保障会使农村人口心理不平衡,对生活失去信心势必会影响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给社会治安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自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世界各国就将其作为实现政治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器”。我国有9亿农村人口,如果不能有效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实现。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通过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加大社会保障的密度,深度和广度,维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城乡、地区、阶层间过大的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

  3 、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没有身份歧视,社会流动畅通的开放的社会。一个社会越是开放,越能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社会流动程度越高,各种人才才能人尽其才,使全社会的人力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从而保持社会健康和活力,社会不断进步。

  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推进器”,一方面,能为农村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统一的社会保险可以作到“劳动力流到哪里,社会保障跟到哪里”,帮助他们抵御未来生、老、病、死、残等事故风险,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人们也就不怕流动;另一方面,农村劳动者健康就有了一定的保证,劳动者的素质有可能得到提高,从而加快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符合的原则

  社会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产生发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和制约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在城乡壁垒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符合一定的原则,区别农村和城市的不同情形对待,而不是片面强调形式平等。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适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主要指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比如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收入水平与消费方式方面差别很大,因此在保障形式、项目等方面有所区别。在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采取高福利政策或平均主义原则,造成国家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并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我国的重视。我国农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也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也应该根据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确定社会保障的内容,标准以及资金筹集方式等,也可以设定动态的社会保障标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适合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式的原则

  普遍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一致实践。因此,我国农村人口作为一个群体享有与城镇人口同等的权益保障要求。在农村人口群体内部,各种社会成员的受保障要求也是同等的,无论是务农的农民还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管是有收入的农民还是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我国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是我国政府在保障人权方面的最好说明,一方面,国家既要保证我国公民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国家在确定农民社会保障时,以人人平等为基础。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在农村范围内统一社会保障水平。但同时不应当忽视选择性原则,否则就不利于激励社会成员尽可能地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作贡献,也难以适应农村地区之间发展的差异性。将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我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保障水平,也意味着在同一地区的不同保障基础上可以采取强制性保障与自愿性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关于社会保障的意识有一定的局限性,强调自愿原则,有利于合理地引导农民积极参加社会保障。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适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保障农村人口基本生活需求,就是要保障农村人口的生存权利。生存权是指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界定为“基本生活需要”。 生存权是维持农村人口生存的最低要求。由于农村人口众多,一直属于我国最贫困的阶层,满足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主要是指农村人口衣,食,住的最低需求,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如果盲目追求农村社会保障向城镇的基本生活水平看齐,必然会因保障项目过多,标准过高而导致效率降低,加重国家财政负担,最终仍旧得不到有效保障。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适合共同分担的原则

  社会保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在享受社会保障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分担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尚不发达且城乡差异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政府不可能拿出大量资金来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农村人口如果不尽一定的义务,其权利也就无法保证,农村社会保障本身也难以为继。

  在农村贯彻共同分担的原则,首先要求农民依照法律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障费或履行其他方面的义务,这主要体现在农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按照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适当支持的要求进行筹集。其次,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对社会保障项目实行政府统一管理与农民自我管理相结合,是共同分担原则的另一种表现。由于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繁多,标准不一,有必要由一个权威的,统一的机制来进行宏观管理,否则,可能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部分保障项目可以采取农民参与管理的方式,提高制度建设的民主性。例如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通常以合作医疗的形式进行,是以组织成员的民主管理为基础的管理形式。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

  1、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基本生活,实现覆盖面的最大化。覆盖面的比例越高,社会越稳定,越能保证经济的发展。

  第一,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着手,最易产生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效应,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所有现代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最后一道“安全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村人口应享有生存权利的最起码要求,涉及到全体农村人口的利益,最具广泛性。除此以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养老、医疗、灾害救助等社会保障具有部分替代作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科学确定保障线标准;正确界定保障对象,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劳动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

  第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种基本保险和其他多种补充保险。从我国农村的实际需求与可能出发,当前要重点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配套工程,也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我国要建立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征用土地的失地农民、农转非人口和其他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是解决农民的养老之忧,使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能得到农村人口的支持;二是适应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老龄化问题解决的安全网。我国要在完善现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探索医疗保险制度模式。我国农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在现阶段应采取循序渐进和差别对待的做法,因地制宜。经济发达地区可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中等发达地区,实行灵活多样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是解决农村人口因患大病而出现的贫困现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实行医疗救助制度,抓好卫生扶贫和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以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

  2、建立有效的保障基金筹措机制,确保保障机制正常运行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参保农民本人三方,但国家要明确三方的合理投资分配比例。一是政府要给予政策、资金的扶持,要增加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当然,政府负担的部分也要区分地区差异,对贫困地区和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的地区,政府负担比例要大一些。此外,政府通过建立二次分配体系,设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税、利息税、个人所得税等,与其他税种一起筹集财政资金,再从财政分配中作出合理的安排。其次,集体负担的部分,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积累,其中一部分积累应当返还到社会保障事业中来。最后,农民个人负担部分,农民也应交纳一定的养老保险和农村统筹部分的社会保障金。缴费标准方法要灵活,可多档次,建立个人账户,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拨缴,并及时转入保障基金营运机构账户统一管理,以保证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3、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农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社会保障要明确主管部门,加强政府的调控和监管。在宏观管理上,要实行统一管理和规范,消除“多龙制水”、条块分割的状态,由政府设置权威机构组成社会保障委员会领导管理。在中央层面,可以考虑在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委员会,农村社会保障领导机构作为其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办法,起草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制定农村社会保障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营和发放,策划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在地方层面(尤其是县级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立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进而形成统一管理、分工协作、有效制衡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在具体执行上,要依靠基层政权组织及群众性管理组织,分级分类负责各地区的具体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执行、监督,努力建成分工协作的社会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网络。

  4、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依法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保障立法既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法律形式,又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可靠基础和依据。纵观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几乎无一例外地表现为法制健全,立法完备。我国农村传统的和现行的保障方式主要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的,缺乏法律的刚性规定。为了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必须制定、出台一系列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调节因农村社会保障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依据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险关系,以救灾和扶贫为重点的社会救济关系,以五保供养和残疾人照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关系,以及以复员军人安置、伤残军人、军烈属为重点的优待抚恤关系。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充分考虑上述各项原则,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保障项目和标准、保障金筹集和发放、保障金的保值增值和监督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社会保障运行管理体制,以便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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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1

  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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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直接影响。对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时期的我国而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十分重大。目前,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逐步好转,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但这只是一个阶段性的目标。要使国有企业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强者,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企业要退出市场,更多的企业要减轻社会负担,分流富余人员。同时,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还很重,而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劳动力结构的调整。顺利推进改革和调整的前提,是要有完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取向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公开、公平竞争的经济,实行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市场经济还要求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为了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还是调控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资金是通过国家立法由劳动者、企业、国家按法定比例筹集的。当经济发展、劳动者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就会减少,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增加,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当经济不景气、劳动者失业率增加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就会增加,人们的收入增多,进而刺激消费,从而拉动社会需求的增加。因此,社会保障具有平衡社会支出和需求、调控经济过热和过冷,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积累的社会保障基金,除用于消费外,国家还可以将其用于投资,这不仅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还可以增加社会生产资金,扩大社会再生产,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安全阀。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丧失生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工作岗位、遭遇灾害的社会成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其对社会的安全感、信任感,消除或者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并把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宪法,纳入法制化轨道,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缓和社会矛盾,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和统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本质和最终目的就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消灭阶级和剥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进社会福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到了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尤其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劳动者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收入。竞争必然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不均等,甚至收入差距悬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征收社会保障资金对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再分配,这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竞争中因失业、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就业机会不均等,使他们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减少社会分配的不公平,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维护社会公正。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救济、福利、安置、互助,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适当缩小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避免贫富悬殊,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基本功能是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所以说,社会保障所体现的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保障,无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社会保障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从而减轻了社会压力,缓解了社会诸多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若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社会人员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经济制度将面临严重的动力问题,这样,社会就会出现动荡,难以维持社会的基本稳定、那么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社会保障制度不能阻碍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社会保障不能妥善解决如下诸多的问题,社会保障就难以促进社会和谐,比如:社会保障覆盖面问题;社会保障基金筹措问题;体制问题;失业保险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社会保障法制等问题。社会保障的出发点是惠及低收入、劳动者,维护社会的稳定,只有社会的稳定,才能推进经济的发展,反过来说,经济的发展又为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支持,这样,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可持续、和谐的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建立健全社会经济的重要保证,认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条件。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2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的正相关关系,决定了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通过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偏大、劳动关系失衡、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以及城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不同社会群体存在一定利益矛盾等。这些问题均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备直接相关。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社会保障制度已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行的制度安排,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共担、社会化的保障体制。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由于体系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尚未全面地发挥出其缩小差距、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功能作用。这种状况显然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主要是困难群体得不到有效援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保障功能仅限于食物保障而无法缓解贫困家庭的其他生活困难,乡村贫困人口缺乏制度化的生活保障机制,从而难以使贫富差距偏大的局面得到扭转。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主要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如一些企业或雇主不仅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与职业福利,甚至也不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据统计,截至20xx年底,在7.5亿多就业劳动者中,只有1.2亿多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在1.4亿老年人中,只有4100多万人享有退休养老金;在5.4亿多城镇人口中,只有1.2亿多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还不到7000万人。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很窄。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按照公平的原则来调节劳动关系,而且还可能加剧劳资矛盾。此外,城乡之间差距的持续扩大,与国家教育福利、卫生福利及其他社会保障资源长期向城镇居民倾斜直接相关。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与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福利事业以及公共卫生事业等的发展滞后直接相关。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应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3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完善的制度框架。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安全制度”,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在注重城市社会保障的同时,必须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求助和优抚安置等,涵盖了农村人口的基本生存、生产发展、医疗、养老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对于涉及我国70%人口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保证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作用重大。

  1、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只有实现社会公平,才能协调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从而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应当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不受民族、性别、户籍等等的歧视和限制,使他们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含义。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性质来讲,它应该是覆盖全社会成员的普惠性社会制度,无论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都应该是受惠主体。但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长时间游离在这一普惠制度之外,使农村人口受着“非国民待遇”,成为一种在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非公平制度安排现象。

  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利益补偿和收入再分配的功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缓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社会成员间社会分配不公、利益分化过于悬殊的问题,起到社会平衡的作用;同时为那些无力参与竞争或失去竞争能力的农村人口,以及那些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农村人口提供必要保障,以消除这部分农村人口的不安全感,弥补市场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起到社会 “调节器”的作用。

  2、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社会 动荡的“稳定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社会。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集体保障功能逐渐弱化,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迅速发展,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一部分农村人口摆脱土地束缚而成为工业化所必需的自由劳动力,使他们在遭受风险时不可能再从土地上获得生活保障;我国已于2001年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口的增加,意味着家庭赡养的负担加重,家庭规模小型化又意味着代际联系的弱化;同时,农业是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相互交织的弱势产业,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与市场化,使农村人口的生产和生活面临的风险逐渐增大。农村已出现相当多的低收入人群,城乡收入差距和农村贫富差距呈不断拉大之势。我国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一样也是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经济收入以维护生活的劳动者,也在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价值,他们同样要面临因老、疾病、伤残而中断或减少收入的风险,理应享有与城镇人口同样的基本权利和待遇。而目前我国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由家庭承担,养老责任交给子女,疾病工伤由家庭自负自救,不少农村地区还很贫困,决定了农村人口对农村社会保障有着强烈的需求,农村缺乏社会保障会使农村人口心理不平衡,对生活失去信心势必会影响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给社会治安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自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世界各国就将其作为实现政治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器”。我国有9亿农村人口,如果不能有效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实现。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通过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加大社会保障的密度,深度和广度,维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城乡、地区、阶层间过大的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

  3 、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没有身份歧视,社会流动畅通的开放的社会。一个社会越是开放,越能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社会流动程度越高,各种人才才能人尽其才,使全社会的人力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从而保持社会健康和活力,社会不断进步。

  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推进器”,一方面,能为农村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统一的社会保险可以作到“劳动力流到哪里,社会保障跟到哪里”,帮助他们抵御未来生、老、病、死、残等事故风险,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人们也就不怕流动;另一方面,农村劳动者健康就有了一定的保证,劳动者的素质有可能得到提高,从而加快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符合的原则

  社会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产生发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和制约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在城乡壁垒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符合一定的原则,区别农村和城市的不同情形对待,而不是片面强调形式平等。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适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主要指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比如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收入水平与消费方式方面差别很大,因此在保障形式、项目等方面有所区别。在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采取高福利政策或平均主义原则,造成国家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并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我国的重视。我国农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也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也应该根据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确定社会保障的内容,标准以及资金筹集方式等,也可以设定动态的社会保障标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适合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式的原则

  普遍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一致实践。因此,我国农村人口作为一个群体享有与城镇人口同等的权益保障要求。在农村人口群体内部,各种社会成员的受保障要求也是同等的,无论是务农的农民还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管是有收入的农民还是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我国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是我国政府在保障人权方面的最好说明,一方面,国家既要保证我国公民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国家在确定农民社会保障时,以人人平等为基础。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在农村范围内统一社会保障水平。但同时不应当忽视选择性原则,否则就不利于激励社会成员尽可能地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作贡献,也难以适应农村地区之间发展的差异性。将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我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保障水平,也意味着在同一地区的不同保障基础上可以采取强制性保障与自愿性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关于社会保障的意识有一定的局限性,强调自愿原则,有利于合理地引导农民积极参加社会保障。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适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保障农村人口基本生活需求,就是要保障农村人口的生存权利。生存权是指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界定为“基本生活需要”。 生存权是维持农村人口生存的最低要求。由于农村人口众多,一直属于我国最贫困的阶层,满足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主要是指农村人口衣,食,住的最低需求,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如果盲目追求农村社会保障向城镇的基本生活水平看齐,必然会因保障项目过多,标准过高而导致效率降低,加重国家财政负担,最终仍旧得不到有效保障。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适合共同分担的原则

  社会保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在享受社会保障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分担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尚不发达且城乡差异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政府不可能拿出大量资金来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农村人口如果不尽一定的义务,其权利也就无法保证,农村社会保障本身也难以为继。

  在农村贯彻共同分担的原则,首先要求农民依照法律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障费或履行其他方面的义务,这主要体现在农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按照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适当支持的要求进行筹集。其次,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对社会保障项目实行政府统一管理与农民自我管理相结合,是共同分担原则的另一种表现。由于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繁多,标准不一,有必要由一个权威的,统一的机制来进行宏观管理,否则,可能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部分保障项目可以采取农民参与管理的方式,提高制度建设的民主性。例如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通常以合作医疗的形式进行,是以组织成员的民主管理为基础的管理形式。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

  1、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基本生活,实现覆盖面的最大化。覆盖面的比例越高,社会越稳定,越能保证经济的发展。

  第一,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着手,最易产生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效应,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所有现代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最后一道“安全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村人口应享有生存权利的最起码要求,涉及到全体农村人口的利益,最具广泛性。除此以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养老、医疗、灾害救助等社会保障具有部分替代作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科学确定保障线标准;正确界定保障对象,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劳动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

  第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种基本保险和其他多种补充保险。从我国农村的实际需求与可能出发,当前要重点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配套工程,也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我国要建立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征用土地的失地农民、农转非人口和其他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是解决农民的养老之忧,使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能得到农村人口的支持;二是适应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老龄化问题解决的安全网。我国要在完善现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探索医疗保险制度模式。我国农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在现阶段应采取循序渐进和差别对待的做法,因地制宜。经济发达地区可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中等发达地区,实行灵活多样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是解决农村人口因患大病而出现的贫困现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实行医疗救助制度,抓好卫生扶贫和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以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

  2、建立有效的保障基金筹措机制,确保保障机制正常运行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参保农民本人三方,但国家要明确三方的合理投资分配比例。一是政府要给予政策、资金的扶持,要增加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当然,政府负担的部分也要区分地区差异,对贫困地区和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的地区,政府负担比例要大一些。此外,政府通过建立二次分配体系,设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税、利息税、个人所得税等,与其他税种一起筹集财政资金,再从财政分配中作出合理的安排。其次,集体负担的部分,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积累,其中一部分积累应当返还到社会保障事业中来。最后,农民个人负担部分,农民也应交纳一定的养老保险和农村统筹部分的社会保障金。缴费标准方法要灵活,可多档次,建立个人账户,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拨缴,并及时转入保障基金营运机构账户统一管理,以保证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3、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农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社会保障要明确主管部门,加强政府的调控和监管。在宏观管理上,要实行统一管理和规范,消除“多龙制水”、条块分割的状态,由政府设置权威机构组成社会保障委员会领导管理。在中央层面,可以考虑在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委员会,农村社会保障领导机构作为其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办法,起草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制定农村社会保障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营和发放,策划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在地方层面(尤其是县级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立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进而形成统一管理、分工协作、有效制衡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在具体执行上,要依靠基层政权组织及群众性管理组织,分级分类负责各地区的具体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执行、监督,努力建成分工协作的社会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网络。

  4、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依法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保障立法既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法律形式,又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可靠基础和依据。纵观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几乎无一例外地表现为法制健全,立法完备。我国农村传统的和现行的保障方式主要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的,缺乏法律的刚性规定。为了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必须制定、出台一系列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调节因农村社会保障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依据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险关系,以救灾和扶贫为重点的社会救济关系,以五保供养和残疾人照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关系,以及以复员军人安置、伤残军人、军烈属为重点的优待抚恤关系。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充分考虑上述各项原则,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保障项目和标准、保障金筹集和发放、保障金的保值增值和监督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社会保障运行管理体制,以便于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