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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惩戒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教育惩戒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依法治校,建设安全、文明、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惩戒不等同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校禁止任何部门和教职员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条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监护人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生成长中心备案后施行。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坚持公平、公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尊重学生人格。学校在对学生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在未调查清楚前,学校应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对学生作出惩戒决定后,学校应进行帮教和考察,督促其改正。
第五条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违规违纪行为,而不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惩戒的目的在于教育学生,促进合乎规范行为的产生,也就是“对事不对人
第六条惩戒主体是学校或教师。一般而言,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较轻的,其惩戒主体是责任教师;较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惩戒权在学校;超越学校权限的行为,应移交国家相应机关处理。其他未经法律授权的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惩戒主体,不拥有惩戒权。
第七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移交国家相应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应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惩戒恰当。
第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学校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各学部分管校长、法制副校长、学生成长中心负责人、任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家委会成员、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辅导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帮扶,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
第二章教育惩戒的种类和运用
第十一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形时,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其行为表现纳入班级量化并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一)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要求,每周两次以上完不成书面作业,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学校安全规定,违反“防溺水六不准”要求的;
(七)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不良行为是指: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十三条一般教育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四条较重教育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生成长中心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五条严重教育惩戒。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六条教师有权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形式,学校有权实施所有惩戒形式。受到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本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初中部学生本学期综合素质评D价给予等级待定处理。如在之后的表现良好,则可以申请撤销,C本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如该学生没有改过表现,则该学oD期综合素质评价认定为等级。
第十七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在参加游学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惩戒的执行和程序
第十九条惩戒的执行
(一)对于言语责备、没收违规物品等一般教育惩戒,由责任教师直接告知学生本人,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二)对于较重教育惩戒,一般由班主任组织调查,提出对学生给予惩戒的申请报告,由学生成长中心核查批准,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三)对于严重教育惩戒,由学校学生惩戒制度工作小组审
议批准,处分前告知学生,允许学生申辩,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处分决定,并告知家长。
(四)受警告惩戒的学生在一个月内有明显转变的,经班级讨论报学生成长中心批准,予以撤销处分;受警告惩戒的学生,1-2由家长将学生领回个工作日,经家庭教育好转后,写好反思保证,由家长送回学校。如再违反将给予严重警告惩戒。
(五)受到严重警告惩戒的学生,在两个月内有明显转变的,经班级讨论报学生成长中心,经学校学生惩戒制度工作小组审议批准,予以撤销处分;受严重警告惩戒的学生,由家长将学生领3回个工作日,经家庭教育好转后,写好反思保证,由家长送回学校。如再违反将给予记过惩戒。
(六)受到记过惩戒的学生,在三个月内有明显转变的,经班级讨论报学生成长中心,经学校学生惩戒制度工作小组审议批5准,予以撤销处分;由家长将学生领回个工作日,经家庭教育好转后,写好反思保证,由家长送回学校。受记过惩戒的学生,如再违反将将给予留校察看惩戒。
(七)受到留校察看惩戒的学生,在一学期内有明显转变的,经班级讨论报学生成长中心,经学校学生惩戒制度工作小组审议批准,予以撤销处分。如无明显转变,劝其转学。
第二十条申诉和复查
(一)受惩戒学生及其家长对惩戒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惩15戒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惩戒制度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校学生惩戒制度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10惩戒的申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惩戒决定的,由学校学生惩戒制度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三)申诉期间,不停止惩戒决定的执行。
附:学生惩戒制度工作小组
学生惩戒制度工作小组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成立学生惩戒制度工作小组。
XXX组长:
XXX副组长:
XXX组员:
成员分工:
组长:全面负责学生惩戒制度实施工作副组长:负责各学部学生惩戒制度实施工作
组员:负责学生惩戒制度实施的正常开展与实施。做好学校惩戒制度的执行、申诉、复查等方面的工作,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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