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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务卡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务卡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莱财库[20xx] 7 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卡,主要是指以机关工作人员为偿还主体,由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银行签定申请协议、财务部门统一申办、个人持有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科室(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局财务科。
(二)财务科对申请开卡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办卡人员申请资料并办
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发给审核通过的办卡人员。
第四条 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办公室要及时通知财务科;财务科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五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具有免费办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原则上按以下标准以内申请公务卡信用额度,但最终以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一)局领导5万元;
(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3万元;
(三)一般人员2万元;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科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
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市xx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得局领导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未经领导批准的支付,一律视为个人自费支付。
第十条 原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和单位授权个人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单笔在500元及以上的刷卡消费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同时、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十一条 差旅费、车辆维(护)修费、燃油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未超过授信额度的公务消费,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科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需经局领导审签批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主要领导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卡刷卡后因消费取消或退回,需要将收款方退回的现金及时存于公务卡。如退回转账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处理,将退款划入公务卡。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应严格遵循机关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携带本人或被委托报销人公务卡、附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五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还款日5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属借记卡,不能透支)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帐户,实现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工资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当天,工资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领款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务审核、局领导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劳务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费补助;
(三)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
(四)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等;
(五)其它事前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第十九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财务科审核、局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财务科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办公室的`通知,及时更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和其他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资金退回处理和其他报销结算等业务。
(三)保证符合公务卡报销规定的资金全额打入持卡人公务卡,协助发卡行催告公务卡持卡人还款工作,不承担公务卡还款资金不足等情况造成的对账或其他责任。
(四)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消费时,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五)协助办理公务卡新卡和补卡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清理并妥
善处理公务卡名的下债权债务。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七)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xx局机关,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务卡管理制度 2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制度,方便各单位用款,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苏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各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的管理
1、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单位卡和密码按照单位财务管理要求保管,单位卡密码必须由一人掌握,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卡交由他人保管,不得用作质押或为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
2、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
3、个人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各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4、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5、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部门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银联小票)。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早于发卡行的还款限期3个工作日以上,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所在部门,由该部门领导受托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5、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
6、公务卡能够透支提现,透支提现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7、超过还款日还款的: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预算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并与发卡行协商消除对持卡人资信产生的影响。
8、工作人员在境外进行公务活动的:公务卡目前均为人民币卡,没有外币卡;工作人员可在境外(目前已经有25个国家和地区)标有银联标志的商户进行刷卡结算。
公务卡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xxxxxx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xxxx)、《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经xxx医院审核同意,以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立、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工作人员是指在编职工,不含离退休、长期病退和临时人员。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自行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我院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费短信提示、免担保和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六条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我院先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账规定。
第二章公务卡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我院公务卡发卡银行为xxx银行,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八条持有公务卡的职工,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
第九条公务卡密码和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科室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当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涉及公务卡的增减及账号、信用额度等信息变动时,财务处应当及时通知xxx银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一条公务卡涉及到的有关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xxx银行提供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财务科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医院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调增信用额度须事前征得医院财务部门同意。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支出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办公费、印刷费以及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刷卡支付,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即POS机签购单,下同)。持卡人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先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时,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发票等)及公务卡刷卡凭证,报销程序按医院内部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属于个人原因的,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处规定的报销审核制度填写报销审批单和公务卡报销凭证,并附有发票、明细清单、银行刷卡POS单等有关财务报销凭证,按照医院内部审核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条单位财务人员登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一条医院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支出,按以下程序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医院录入“报销金额”、“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付摘要”等信息,选择对应的用款计划,汇总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发卡行。
(二)医院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三)医院签发银行支付凭证(支票等),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明细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预算单位签发授权支付指令时,支付凭证的收款人要素填写公务卡代理银行提供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医院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医院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明细表”等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分解到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四条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格式区分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二十五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对于应由单位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刷卡机(POS机)小票不符的;三、持卡人透支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报报销所产生的罚息和滞纳金等;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刷的支出和损失;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消费标准的消费。
第二十八条公务卡报销时限
第二十九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xxxx个工作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属借记卡,不能透支)作为公务卡制定自动转款还款账户,实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工资卡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当天,工资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领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现行会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银行签章返回的“还款明细单”等应作为原始凭证随报销凭证装订归档。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务卡支付系统日常维护,及时向人事科了解在编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或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做好财务处理,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三)保证符合公务卡报销规定的资金全额打入持卡人公务卡,协助发卡行催告公务卡持卡人还款工作,不承担公务卡还款资金不足等情况造成的对账或其他责任;
(四)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支付需求时,经财政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五)协助办理公务卡新卡和补卡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八)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信用卡;
(二)须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公务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若无法完成报销还款流程,由持卡人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
(五)因调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要向财务科报告,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六)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七)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持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八)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管理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并负责审批;
(二)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发卡行主要职责
(一)兑现中标方案中的条款,结合医院年公务卡的管理使用要求,制定与之对接的申报、使用、结算流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二)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为医院提供优惠服务,及时公布和兑现承诺的公务卡服务优惠措施,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工作,并及时解决公务卡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三)根据医院的用卡环境要求,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及时提供财务报销相关的银行卡消费数据信息,注意保密;
(四)为医院职工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五)办卡、开卡、挂失、补卡和换卡均免费,免收年费、免担保;
(六)与医院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发行之日起开始执行。
公务卡管理制度 4
为规范公务加油卡管理,降低车辆使用成本,防止各类问题发生,提高车辆使用功效,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所有加油卡实行统一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车辆需要办理油卡。
二、严格公务加油卡使用制度,做到一车一卡,定车定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和加油卡,定期往卡上进行充值,并做好登记记录,在使用过程中办公室负责对所有车辆使用和用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三、实行公务用油卡使用登记和车辆调度使用台账登记制度,司勤人员定期在办公室领取《公务加油卡使用登记表》,需要使用车和加油卡时,实时登记,每月25日上午上交到办公室,以备办公室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检查、上报和监督。
四、油卡管理员应及时了解车辆油卡的使用情况,并在油卡金额接近200元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申请油卡充值,并与每次充值之前将上一次的使用登记表进行存档。
五、医院所有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前仔细检查车辆情况,如需加油请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室油卡管理员处进行报备,否则,将不予报销。
六、严格执行节假日放假期间封车封卡,特殊用途用车实时上报备案,对公务加油卡使用情况实时报备备案。
七、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监督,对公车行驶里程、油耗、维修费用和公务加油卡使用情况、加油地点、时间在本单位公开公示。
八、实行长期定期检查机制,对公车使用和公务油卡使用情况实行按季度检查,及时整改,规范车辆统一停放。
公务卡管理制度 5
1.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业务前,应当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填写请购单,并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务卡消费。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最迟在到期还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
3.持卡人报销时,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消费签购单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检索号”,从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提供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经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收取原始凭证及银行卡签购单,并同时办理报销登记手续。
4.财务人员根据相关的公务消费信息,录入“金额”、“目级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直接生成可打印的贷记凭证,通过本单位对应存款户向公务卡帐户转帐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5.财务部门在收到贷记(或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银行卡签购单及贷记(或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6.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个人资信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7.持卡人发生调动、退休等变化时,应及时办理调整和注销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公务卡管理制度 6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xx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xx号)、《xx市公务卡制度改革暂行规定》(xx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刷卡支付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公务卡由局财务室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局财务室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还请卡内债务。
2、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目前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和现金支付并行,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工作人员出差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支付。
3、公务卡用于本局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三、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按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5、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6、对确实不能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和公务卡刷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报销审批程序:对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经办人应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证实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经办人将审批后的《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和原始发票,及时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7、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公务卡管理制度的;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的内容不符的;
(3)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
(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本局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公务卡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鄂州市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分行关于印发〈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州市市直文体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以上均不含政府采规定的采购目录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审核认定后,确定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银联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第七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在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每人可开设一张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职工自行选择开卡银行,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个人卡;
(四)代理银行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工。
第十条 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张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一张单位卡可办理一至三张附属卡。单位卡以单位名义开设,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单位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财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开立单位卡的书面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向人民银行出具市财政局的批文以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申请开户,人民银行按规定审定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三)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的审批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送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单位卡开卡资料和办理单位卡,并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将单位卡账号报送市直文体系统财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个人卡的透支额度为1至3万元(含3万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与代理银行商定。单位卡的透支额度为3至20万元(含20万元),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的申请并结合其部门预算确定。代理银行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况,视具体情况给予提高或降低透支额度的决定,但透支额度不得突破个人卡和单位卡的上限。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财务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公务卡的管理,并建立事前报批制度。
单位财务部门要分别指定一名单位卡的持卡人与一名单位卡的保管人,持卡人负责掌握单位卡的密码,负责在刷卡消费时签名;保管人负责单位卡的日常保管,将其存放于指定的保险柜中。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单位卡使用审批和管理制度,对需要使用单位卡进行结算的支出业务,应填写“单位公务卡使用申请表”,由业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报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单位卡。使用单位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经办人员在场,原则上由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特殊情况可由持卡人授权其他人员进行刷卡消费。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遗失应及时挂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务人员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登录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系统跟踪号”,从银联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金额”、“目级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登陆银联湖北分公司或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系统跟踪号”核实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还款,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的支出项目。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对行政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提取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单位单笔或当日累计取现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需提供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的“提取大额现金审批单”(附3),代理银行方可办理提现。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需向职工个人借款的,经单位领导及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财务部门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的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职工退还借款时,单位财务部门要填制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公务卡管理制度 8
一、公务卡的申请与发放
公务卡的申请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过预算审批。
申请人需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务卡。
公务卡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需在到期前进行续卡。
办理公务卡的人员应签署公务卡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公务卡使用的规范和限制。
二、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采购等。禁止将公务卡用于私人消费、购物等非公务支出。
公务卡不得与他人分享、借用,必须由使用者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公务卡不得用于违法、违纪行为,如赌博、酒类消费等。
公务卡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预算规定,不得超出预算额度。对于超出预算的.支出,必须有充分的合理解释和依据。
三、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计划报批手续。
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确保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四、违规使用公务卡的处理办法
对于超额使用公务卡的违规行为,根据违规次数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公务卡使用权限或取消公务卡使用权限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对于非法使用公务卡的违规行为,如将公务卡用于私人消费、购物等,将给予书面警告、暂停公务卡使用权限或取消公务卡使用权限等处罚,并启动纪律审查程序。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报销公务卡费用的违规行为,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暂停公务卡使用权限等处罚,并要求及时报销公务卡费用。
对于不当使用公务卡的违规行为,如将公务卡借给他人使用、用于违法违纪行为等,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取消公务卡使用权限等处罚,并加强培训和管理。
公务卡管理制度 9
一、总则
公务卡是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的经费预算支出和支付工作的银行卡,是支持国家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开展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监控的工具。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财务预算自主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卡的申领、使用、报销等相关管理。
二、申领与使用
申领公务卡的条件包括:具有财政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具有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申请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工作证明,并经过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申领公务卡。
公务卡的使用需遵守以下原则:
公务卡只能用于执行单位规定的公务活动支出,不得用于私人消费。
公务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人一卡,不得多卡共享。
公务卡涉及的账户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外汇等投机交易,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计划报批手续。未获批准的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三、保管与使用
公务卡属于信用卡的一种,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因此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撕毁。
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严禁泄露本单位公务卡人的交易信息。
四、培训与管理
单位应当定期对使用公务卡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公务卡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
单位应当对申请使用公务卡的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其身份的真实性、公务事项的真实性,防止利用虚假公务消费套取现金。
单位应当对公务卡使用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其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
五、违规处理
对于公务卡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如超额使用、非法使用、未按规定及时报销、不当使用等,单位将按照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公务卡使用权限、取消公务卡使用权限等,并可能启动纪律审查程序。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公务卡管理制度 10
一、公务卡的办理范围
公务卡由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组成。单位卡一般为财务结算卡,由学校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或报账员持有、保管和使用,用于单位和职工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透支使用,不能提取现金,不能消费。个人卡由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用于公务消费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凡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都可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个人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个人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如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二、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计划报批手续。
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确保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三、公务卡的管理原则
强化监管原则:在不改变现行财务报销模式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创新,强化对公务消费信息的监管,进一步提高公务消费支出的透明度。
简单便利原则:减少传统现金管理和使用环节,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率,提高各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风险防范原则: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公务卡申请、使用、报销等环节的操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公务卡支付及公务卡信息的.安全性、独立性、有效性。
四、违规使用公务卡的处理办法
对于违规使用公务卡的行为,如超额使用、非法使用、未按规定及时报销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公务卡使用权限或取消公务卡使用权限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并加强培训和管理。
公务卡管理制度 11
一、总则
公务卡定义:公务卡是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的经费预算支出和支付工作的银行卡,是支持国家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开展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监控的重要工具。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财务预算自主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卡的申领、使用、报销等相关管理。
二、申领与使用
申领条件:具有财政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具有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的申请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工作证明,并经过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申领公务卡。
使用原则:
公务卡只能用于执行单位规定的公务活动支出,不得用于私人消费。
公务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人一卡,不得多卡共享。
公务卡涉及的'账户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外汇等投机交易,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
报销程序:持卡人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凭消费交易凭条、发票等凭证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报销款项划转至公务卡账户。
三、管理与监督
单位应建立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公务卡的申领、使用、报销等流程和要求。
单位应定期对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公务卡使用符合规定。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不得泄露密码和交易信息。如发现遗失或被盗刷,应及时向发卡行和单位财务部门报告。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公务卡使用规定的行为,如超额使用、非法使用、未按规定及时报销等,单位将按照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公务卡使用权限、取消公务卡使用权限等。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利用公务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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