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合同1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关系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关系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达成本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即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确认无须提前通知或做其它补偿;
2、乙方自年月开始在_______________从事职务,至今已经_______________年,期间乙方最后三个月平均工资为_______________元;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双方同意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管理公司征询发展商方面的同意)。
3、双方确认,甲方在支付上述补偿金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对于其他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关系均在本合同签订后得以终结,而不得提出任何补偿;
4、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可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视为放弃所有补偿权利。
甲方: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
劳动关系合同2
陈某有仓库管理的工作经验,20xx年4月1日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个月,此后都是一月一签。合同内容相同,均约定陈某为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到某有限公司的仓库看管货物,须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仓管工作守则,劳务费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某有限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今年3月31日,最后一份劳务合同期满后,某有限公司不再与陈某续签。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为什么陈某与某有限公司每月签订劳务合同,仍被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从案情可知陈某与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从20xx年4月1日开始,陈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仓库工作,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工作内容是看管货物,并且陈某受到某有限公司仓管工作守则的约束,须服从某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每月的劳务费实质是劳动所得;
再次,仓库货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经管管理的一部分,陈某为其看管货物就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某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合同3
甲方:(企业全称):
乙方:(个人姓名):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起解除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2、乙方已于本协议书签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换,并未在甲方承建(监)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继续担任负责人。
3.、截止本协议书签署日,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内容双方同意确认属实。
甲方(企业公章):
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关系合同4
叶某于20xx年2月11日入职某公司,20xx年2月20日,该公司的人事书面通知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叶某担心签了合同后会束缚自己找更好的工作,于是拒绝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3月10日,公司以叶某拒签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叶某终止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叶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微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叶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与叶某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叶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以看出,当出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的,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劳动者拒签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仅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合同5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
户籍地:居住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但由于,主动提出,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于年月日订立的《劳动合同书》,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此解除,劳动权利义务即时终止。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及各项补助(补贴)等共计人民币元(¥元),具体费用明细见附件二。
第四条对于前述约定的费用,乙方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之日起三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如乙方尚拖欠甲方债务的,在支付时一并抵消。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离职的相关证明;十五日内,甲方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转存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签订并履行完毕后,双方劳动债权全部结清,双方此后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纠纷。
第七条甲乙双方均不能就任何劳动争议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或诉讼,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损失。如果系乙方违约的,还应当如数退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前述全部费用。另,劳动关系解除后,任何一方均不能做出有损对方声誉、利益的`行为,否则将视为违约。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一份交由人社部门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甲乙双方就本劳动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争议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2.前述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的方式通知对方,确保对方知悉。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对本合同项下条款文义有充分理解和把握,知悉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及违约后将承担的责任,且不存在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费用明细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劳动关系合同6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 同志,居民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被我单位录用,并签订了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劳动合同。其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岗位 ,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因 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规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已按规定发给 个月经济补偿金、 个月医疗补助费,特此证明。
劳动者签收: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件一式四份,企业、职工、人才交流中心、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劳动关系合同7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用人单位对符合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支付的类似于补偿性质的款项。违约金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用人单位违反终止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一、正确区分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2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终止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终止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终止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容许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程序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二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法条规定的很明确,这里应把握两点:一是提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二是应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二、目前常见的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要避免两种概念混淆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其带来的后果都是终止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存在,这是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共同之处正是由于这一点,人们往往把两者概念混为一谈而不区别,在处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不能正确应用有关法律法规,而引发劳动争议因此,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两个不同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2、终止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的行为一在终止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领取劳动报酬,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个体现,也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一种体现;而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面临着重新就业和择业,就需要用自己的特长和知识而新的用人单位就可能利用劳动者在就业市场处于明显劣势地位,暗示或者引诱劳动者出卖商业秘密,否则就不予聘用相要挟如果是这样,对于失去劳动工作的就业者来说,似乎处于两难的位置了
3、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有不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意见,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要求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规定的宗旨是为了让用人单位能在30日找到人来顶替该辞职的劳动者的原工作岗位,使用人单位的生产、生活不致受到影响。可实践中又出现了新的难题,由于每个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会不同例如,在我们交通系统的高级持证船员和高级长途客车驾驶员,这种人才决不可能在一个月内能找到。单位为培养他们除花费财力和物力外,还有个时间问题;而一个物业公司的保安,可能几天就可以找到替代者。《劳动法》对所有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统一赋予30天的预告期,显然不太合理。
4.劳动者的工资被拖欠的问题。
现在用工、务工形式的多样化,给就业带来了方便但是,由于许多劳动者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签了不平等或者违法的终止劳动合同,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身在异地的打工者,经常会遭遇工资被拖欠和发生工伤事故又得不到合理赔偿的问题因而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
1、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终止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终止劳动合同thldl.org.cn又是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对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持社会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非常重要意义首先,要加强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作,由其全面组织、实施终止劳动合同的签定、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依据《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和就业,单位用工到终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作二再次,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促进用工单位自觉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规范,并要严格依法
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弱势群体”一方的劳动者在签定劳动合同应注意“只忌”,一忌不对用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我国劳动力市场总的格局是供大于求,一些劳动者认为只要能找到一个:作就是大好事,不愿或不敢去考察用Z:单位的资格,但他们经常是因为忽视这个问题而受骗上当签汀的终止劳动合同要交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签约,以便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二二忌合同内容不全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通过主要条款体现出来亡是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和
用工者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下忌接受损害自身权益的非法条款常见的情况有擅自延长试用期和向劳动者收取“押伞按法律规定一律视为无效条款对劳动者也没有约束力二虽然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纠纷,但这会给劳动者增加不少麻烦二笔者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就坚强了对企业外来用工、务工的监督和检查了对外来用工、务工人员比较多的企业。要求公司与工会合资成立就业服务中心,由该中心聘用外来用工、务工人员.配备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使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科学
3、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要理清、把握准确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同之处,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存在但是,它们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是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不同它们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亦不同。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同解除必须补偿,终止可以补偿,也可以不补偿。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执行,解除的程序也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预告期要具体和细化
如前所述,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统一赋予30日的预告期,显然不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应针对不同人才和工作岗位规定不同的预告期对于高级人才的`辞职期应适当延长,可以在30日,甚至更长时间,而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的预告期可以缩短至20日甚至更短时间二同时。也可以赋予劳动合同的双方在一定的法定范围内有一定的商定权,可以在订立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就予以明确、
5、终止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权利义务应对等
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首先遇到的是择业、就业的问题,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仅指对应保护商业秘密),劳动者才负有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单方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这对劳动者的择业也是一种限制,甚至是一种权利剥夺因此,笔者认为在劳动立法中,应该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一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对应代价是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前提,至于补偿多少,法律应规定一个最低限额。具体由劳功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6、要在实践中继续完善《劳动法》,完善劳动合同的制度
《劳动法》已颁布实施10年了,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现今的用r_主体,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使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来观察和分析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现状.切实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把握未来通过对重点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提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规范依法,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须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只有依法才能使用一: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样双方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受到浸犯。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硕士论文格式赔偿,不同于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硕士论文格式经济补偿。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主要适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和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则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劳动关系合同8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无论采取何种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的发生必然会出现一个乃至两个以上合并前公司解散的结果,从而被解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主体一方不复存在。这一变化直接冲击了以被解散公司为用人单位一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具体体现为:合并后的公司是否有义务承受被解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接受被解散公司的职工,在法律上如何解释这种接受?是合并后的公司承继了被解散公司的劳动合同(即“直接承继”),还是原有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并后的公司与被解散公司职工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即“先解除再订约”)?如果认为属于“先解除再订约”,那么按照劳动法规定,被解散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被解散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可视为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以被单方面解除?
当前,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相关的劳动立法均有涉及这类问题的规定,具体如下:《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还难以非常准确详尽地回答前文提出的问题。事实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上述法律法规的适用上还存在诸多争议。
有人认为:上述相关立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依据《民法通则》与《公司法》规定,合并后的公司无疑应当承继被解散公司的劳动合同。但是,按照《执行意见》的规定,则似乎可理解“先解除再订约”的.情形,即合并后公司依据实际情况与被解散公司(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立法出现冲突的时候,就必须依据《立法法》进行解决。由于《民法通则》、《公司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而《执行意见》是由劳动部作出的有关解释,从法律效力来看,前者属于上位法,而后者属于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此应当依据《公司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
也有人认为,《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规定仅仅是提纲挈领的说明了被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的原则,这种原则适用于各类物权、债权和债务的承继。而劳动法则专门针对对劳动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受作出了更为具体和灵活的规定。两者的关系应当是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从法理上讲,后者应当优先适用。这些学者强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其着眼点不是法律部门,而应当是调整对象,也就是说,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同一法律部门内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也适用于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就同一问题作出规定的情形。而《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与《执行意见》的规定之间的关系,恰恰属于后者这类情形。
劳动关系合同9
[基本案情]:
某市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xx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六建公司。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xx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xx〕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关系合同10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现由于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协商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二、乙方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享受截止为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补偿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全部给付项目包干总金额共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元)。
上述款项为一次性了结总付金额,包括赔偿金、各项经济补偿、工伤医疗待遇、加班工资、 其他劳动报酬和福利等。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三、乙方对甲方应付其劳动报酬和各项经济补偿等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并没有争议。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四、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仍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以外亦无其他争议。假设存在其他权益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将其放弃。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
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劳动关系合同11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2、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
4、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解除劳动合同书范本。双方无违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合同》的,仍应遵守原合同的约定;
7、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证明。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相关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8、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幅、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解除劳动合同书范本。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关系合同1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你与单位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注意保存出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资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资料,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及时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单位拒不签订,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亦适用劳动法。
如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上文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存在上述三个条件的,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成了劳动关系,不过此时还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包括 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等。
劳动关系合同13
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时常处于分离状态。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识别,以利于对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权利的救济。
基于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践性考量,《劳动合同法》第10条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预设为三种可能情况:其一,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同时发生。其二,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劳动合同并没有订立。其三,劳动合同已订立,但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为此,正确识别《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才能有助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及其适用。
一、“理想模式”与“现实模式”的一般法律识别
从通常意义上讲,上述第一种情况可谓“理想模式”,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用工”的同时订立劳动合同。为此,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况可谓“现实模式”,即先建立劳动关系(指用工发生)后订立劳动合同(指书面形式),或者先订立劳动合同(指书面形式)后建立劳动关系(指书面合同)。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为固定劳动合同之证据功效,《劳动合同法》又为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设置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中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看,上述条文可促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劳动者权益救济看,上述条文明确为劳动者指明了法律救济的路径;从行政执法效率看,上述条文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对于先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无论从法律责任讲还是从稳定劳动关系讲,立法者都是着眼于追求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共存的效果。因为,这不仅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客观要求,而且符合劳动合同订立的实际需要。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谓先订立劳动合同(指书面形式)后建立劳动关系(指书面合同)之情形。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律适用者,乃至一般理性之人,从语意上解释或者理解此条款是容易的,即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订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订立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为判断根据,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劳动”为判断根据。对此等情况识别有两种途径:其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种情形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常态,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现各自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种情形并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常态,也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的特殊法律识别
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情形。《劳动合同法》并未就权利救济及其法律责任作进一步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将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
(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情形
基于客观原因,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劳动者而言。例如,劳动者病故或者需要住院治疗(包括劳动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要求的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者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如劳动者需要照顾家庭、需要在国内学习或者出国深造,等等。其二,就用人单位而言。例如,用人单位因市场经营变化,在原有员工已满足的情况下招用新劳动者实属不必要。又如,用人单位因违法经营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用人单位已依法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等等。一般来讲,上述情形可称为“履行劳动合同客观不能”,且非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过错所致。一般来说,基于客观原因阻却劳动用工发生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主观原因,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劳动者而言。例如,劳动者因其他单位给予的条件优越而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说劳动者以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业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其二,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已招用了其他劳动者,或者说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业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讲,上述情形可称为“履行劳动合同主观不能”,且是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过错所致。一般来说,基于主观原因阻却劳动用工发生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从条文本身解释或者理解,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为判断根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即实质要件)的`基础上,已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即形式要件),劳动合同就生效。需要说明的是,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则属于法律评价,即劳动合同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有效。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是,合同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订立后,即使劳动用工未发生,该劳动合同已不是一个处于“事实状态”的劳动合同,而是一个处于“法律状态”的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应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解决。
(三)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解除或者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是以劳动合同处于“实际履行状态”为发生根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在用人单位正在从事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合同解除。由此可见,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只能适用协商解除,不可能适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可适用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的解除。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针对已生效且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或者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另外,法定解除仅适用于履行过程中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从时间角度看,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过程中的终止和履行期满的终止三种状态。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的劳动合同,应属于尚未履行的终止。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实际发生的几种特殊情形
正如前文所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的特殊情形,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及其法律责任应如何处理,是一个十分棘手而又现实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作一讨论。
第一,劳动者初次上班或者因工外出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属于此种假设的情形有:其一,劳动者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伤害事故。其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临时指派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伤害事故。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第15条第(二)项规定为根据,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职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可定性为“准劳动者”,以此求得成文法律的根据。至于其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酗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则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伤害不是机动车所致,而是由于他人的不法侵害,那么,他的请求权根据就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而是《民法通则》或者《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就第二种情形而言,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尚未成就,但劳动者因受用人单位指派临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伤害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则应依不同情形而定:其一,如果劳动者连续不间断地执行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应视为劳动用工提前发生,在此情形下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二,如果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是基于委托代理产生,那么,由此发生的他人侵权行为,应依《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请求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适当补偿,也符合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的规定。
第二,劳动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实质上讲就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开始实际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关系未实际发生前,劳动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劳动合同,这在合同法理论上被称为“预期违约”。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这种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并给对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上述问题的法律规制主要有如下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一,《劳动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法中的“依法”是指《民法通则》等。
其三,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其四,《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上述事实虽然为劳动法所规定,但从内容上看显然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体现了劳动法规范的私法特性。
应该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之情形。不论是权利救济还是法律责任承担都应以民事法律规范为根据。其中,一方当事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给对方造成损害,应是识别法律责任的关键。另外,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关系尚未建立,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劳动合同之情形,仍应依上述劳动法规范为识别依据。
总之,立法技术本身决定了法律条文的设计采“归纳”方法,同时,司法性格决定了法律条文的适用采“演绎”方法。所以,对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的识别,应立足于上述两个层面上的分析。
劳动关系合同14
一、实习协议的性质
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内容,对双方形成一定的约束,从而保证实习质量和实习期间若发生争议,有章可依。
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这种合同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劳务协议或者雇佣合同,但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应由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和基本原则来解决。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合同法》的范畴。
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三、实习协议常见条款的有效性
1、乙方在参加实习前,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助学金人民币××元。
2、甲方在实习进行到第六个月时,将对乙方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如果不合格者,将结束实习,按照实习期限退回助学金。
3、如果成绩合格,在毕业后乙方必须签约甲方或者于甲方指定公司。否则必须
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元。
4、乙方必须放弃读研究生。
这些条款是明显倾向于实习单位的,而且,实质上这就是一个变相的劳动合同:以合意的方式延长了试用期(3个月),剥夺了劳动法上劳动者的选择权,变相的规定了实习期的工资而且增加了工资的不确定性。
这样的'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在这里劳动法中倾向保护劳动者的重要原则被合同的合法形式跳过了,是以合法形式达到不公平的状态。所以合同是部分无效。
四、实习单位如何设计实习协议?
一、注意合同性质的定性
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这种合同应该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劳务协议或者雇佣合同,但决非劳动合同,合同所援引的法律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而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二、注意合同术语的表述
工资—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劳动者—受雇人员。
三、实习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将5%到45%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改为20%的劳务税率。
四、解除终止合同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如何约定?
实习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所以实习协议的解除以双方约定为准,并不受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限制。实习协议解除之后,是否支付违约金,也是由双方自由约定,法律不作干涉。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属于劳动合同法,实习协议中可以约定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合同15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解除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乙方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合计______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
3、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甲方将停交乙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同时甲方将中止乙方其他的相关福利。
4、乙方离职前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财务、综合行政、综合人力资源等)办理完离职移交手续,具体离职移交手续详见甲方《员工离职交接单》,移交后若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移交遗漏,虽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也需协助甲方解决。
5、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遵守已与甲方签署的《保密协议》的规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经营模式、客户状况、产品价目表、人事档案、财务帐目、和其它相关信息)。
6、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7、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8、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应签订离职承诺书,离职承诺书是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并严格履行承诺书的内容
9、此协议书一式二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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