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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时间:2024-05-23 16:59:48 飞宇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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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精选10篇)

  现如今,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精选10篇)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1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xx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和离职(一个月以上),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清楚,未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二、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本人名章。

  第五条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有关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局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上应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签字、盖章,还应列明监交人的姓名、监交日期,移交清册应列明双方交接的内容,包括: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及需说明的问题等。

  三、监交

  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监交。

  四、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由移交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签收。具体规定如下: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会计人首选导航网站——天财会计导航!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交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但在移交后又发现原移交人经办处理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赌徒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其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应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会计人首选导航网站——天财会计导航!

  会计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职工作的,部门领导认定后,由会计主管代为交接。交接过程中,在严格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同时,要移交人不能直接移交的原因等。

  第九条由于临时需要,会计人员在短期内(一个月之内)离开本工作岗位,由指定的人员代理工作,亦可不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但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并将代理期工作人员的业务交接,列入本部门业务工作记录。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2

  财务科长工作交接书移交人原任财会科长王xx因另有任用,厂部决定将财会科的工作移交给新任科长尚xx接替。现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如下交接事项:

  一、科内人员与分工

  1、郭xx:分管综合财务;

  2、马xx:分管成本核算;

  3、郑xx:分管损益与所有者权益、固定资产核算;

  4、徐xx:分管投资、债权、存货、负债核算;

  5、苏xx:分管货币资金核算。

  二、会计帐簿、凭证及报表

  1、20xx年度总分类帐和各类明细帐共36本;

  2、20xx年度“会计赁证”106册;

  3、20xx年1、2、4、5、7、8月份和1、2季度会计报表各1份。

  三、印鉴

  1、xx精密仪表厂财会科印章壹枚;

  2、调/精密仪表厂财务专用章壹枚;

  3、调\精密仪表厂银行往来专用章壹枚;

  4、调/精密仪表厂现金付讫印章壹枚;

  5、xx精密仪表厂现金收讫印章壹枚;

  6、厂长杨调公用名章壹枚;

  四、会计档案

  1、19xx年至19xx年度各种会计帐簿xxx本;

  2、19xx年至19xx年度会计凭证共计xxx册;

  3、19xx年至19xx年度各月、季、年会计报表已分别按年度册,共计9册;

  4、19xx年至19xx年各季度、年度财务计划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均按年度装订成册,共计9册。

  五、其他事宜

  1、空白现金支票xxx张(自xxx号至xxx号);空白转帐支票xx-x张(自 x x x 号至xxx号)。

  2、全厂《八五》发展规划(财务部分)草稿1份,需提交总会计师和厂务会议、职代会讨论修改定稿后,再上报主管局。

  3、本厂清理“三角债”实施方案(草稿)1份,亦需提交总会计师和厂务会讨论审定。

  六、交接日期

  交接工作于19xx年x 月x 日结束。在交接过程中,因帐务处理等原因出现的工作交叉,仍由科内具体经办人员负责。

  七、本交接书一式四份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第二章 移交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各科长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部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部确定。

  第三章 接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章 监交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科室主管会计或科长监交。

  (2)主管会计或科长交接,由账务部长监交。

  (3)财务部长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

  (4)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3、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章 会计交接制度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固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六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写出书面交接材料。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职务,要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第六十六条 接替人员继续使用移交的帐本,不得重立新帐。

  第六十七条 出纳员工作变动,必须写书面移交材料,未了事项交接清楚,由监交人签字盖章。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同一单位内部、前后任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为明确责任及保持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与接办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在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应移交下列主要手续:

  一、有关印鉴、现金、支票本。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有关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经办未了事项以及其他应移交的手续。

  会计主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由科长或局长监交,或同时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协助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交接时,应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离职者外,必须全部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帐人员办理交接时应在主要帐册所记数字最后一笔处签章。年度内的会计移交,接替人员应使用移交帐簿,不得自立一套新帐。

  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分清交接人员的责任,保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财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移交人员在交接手续没有办理清楚之前不得调离。

  第三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会计凭证。

  (二)会计凭证尚未登记账目的应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会计工作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会计电算化部分,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名称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等。

  (五)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的未了事项、重大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向接交人介绍清楚。

  第四条 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接交人员认真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移交时要根据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点交,点交前需要进行总账试算平衡后点交。接管人员发现账款、账账不一致或者有“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额要与账簿的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记录数额交接。

  3、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发现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及发生额核对相符。对重要的实物要进行实地盘点,对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往来款项,须与往来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

  5、财务专用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交接双方要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并将发生额和余额试算平衡表打印,双方在试算平衡表上签字确认。确保数字正确无误后再进行交接。

  7、各项交接手续办完之后,在规定交接日,在计算机上变更会计人员(用户)权限。

  (二)专人监交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专人监督交接。以起到督促、公证作用,对监交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交接。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督交接。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1)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督交接,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督交接,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2)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督交接 ,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交接。

  (3)不宜由单位领导监督交接,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督交接。

  第四条 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第五条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一)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人和监督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接管人员要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资料前后衔接、完整。

  (三)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条 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一)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行政科主管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接管人员对接管后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拒不移交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行政科负责解释本制度。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4

  1.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财务工作交接若干规定。

  2.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移交人员应及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移交人员在编制移交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及有关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实物等内容。移交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操作确认。

  4.单位撤消时,财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办理财务事项清理工作,单位合并、分立,财务工作交接也应按正常工作交接手续进行。

  5.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5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财务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责任,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岗离职,必须将本人分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交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接管工作,并做好办理交接的未了事项。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必须登记完毕。

  2、不论在月末或在月中移交,移交的账簿均须结出余额、移交人须在余额后加盖印章或签字。

  3、填写账簿启用表的.有关移交项目,有关人员须加盖印章或签字。

  4、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监交;财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四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必须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必须逐项核对点收;监交人员根据交接的各项会计资料和实物的内容、数量及金额进行核实监督。

  第五条移交人员经管的支票、贷记凭证、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接清楚。对需要在计算机上操作实现的电子数据,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对有关使用的软件,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实际操作,确认能正常操作,并将密码与数据盘中相关的内容进行交接。

  第六条对现金要根据财务帐套内记录的余额进行当面点交;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要根据财务帐套内记录的余额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空白支票、贷记凭证、收据等票据要与核销登记本记录进行核对。

  第七条移交清册的相关内容应该包括:单位名称、移交日期及地点、移交的项目内容及相关的数量、移交清册的页数,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单位留底归档一份。

  第八条为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完整,在会计年度内接交人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第九条会计人员因故暂时离职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超过半年以上的,应按照会计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的程序,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条移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相关的责任。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6

  一、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所交工作。

  三、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财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应当登记完毕,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同时填写好“帐簿经管人员一览表”。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财务凭证、财务帐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财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财务软件、财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材料、实物等内容。

  五、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六、移交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七、财务移交时,还必须将单位财务重要事项等,向接收人详细介绍,对未了事项,应当写书面材料。

  八、接收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财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财务记录的连续性。

  九、办理交接时,对于财务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库存现金、票据等,移交人不得封包移交,接办人不得封包接收和保管。

  十、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财务凭证、财务帐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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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20xx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07年12月版第 30 页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

  3、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就是之前的会计不做这个职位了,有个人来接替他,然后前会计把东西交给新上任的。

  第一,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一是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在持续经营的会计期间,会计工作是不间断进行的,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的必要措施。

  第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而出现的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在会计人员更换时,如果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不仅会造成账目不清、财务混乱、财产丢失等,也会给不法分子在经济上混水摸鱼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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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元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余额金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清查处理。

  2、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补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移交清楚。

  六、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八、接替的会计人员需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9

  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位进行交班工作。

  二、交班人员须将本岗位设备、仪表等情况填写清楚,工、器具齐全,场地清洁交班。

  三、接班人必须沿巡回检查路线逐点检查,并与交班人员交换意见做好记录,符合条件方可接班。

  四、有以下情况不交接:

  (1)设备情况不明;

  (2)发现的问题当班人员应处理而未处理;

  (3)记录不齐,数据不准确;

  (4)工、器具不齐,消防设备不全;

  (5)设备、场地、门窗等工作环境不清洁;

  五、交接完毕后出现的问题由当班者全面负责。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10

  1、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

  3、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就是之前的会计不做这个职位了,有个人来接替他,然后前会计把东西交给新上任的。

  第一,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一是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在持续经营的会计期间,会计工作是不间断进行的,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的必要措施。

  第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而出现的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在会计人员更换时,如果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不仅会造成账目不清、财务混乱、财产丢失等,也会给不法分子在经济上混水摸鱼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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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精选10篇)

  现如今,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精选10篇)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1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xx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和离职(一个月以上),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清楚,未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二、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本人名章。

  第五条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有关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局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上应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签字、盖章,还应列明监交人的姓名、监交日期,移交清册应列明双方交接的内容,包括: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及需说明的问题等。

  三、监交

  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监交。

  四、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由移交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签收。具体规定如下: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会计人首选导航网站——天财会计导航!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交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但在移交后又发现原移交人经办处理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赌徒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其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应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会计人首选导航网站——天财会计导航!

  会计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职工作的,部门领导认定后,由会计主管代为交接。交接过程中,在严格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同时,要移交人不能直接移交的原因等。

  第九条由于临时需要,会计人员在短期内(一个月之内)离开本工作岗位,由指定的人员代理工作,亦可不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但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并将代理期工作人员的业务交接,列入本部门业务工作记录。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2

  财务科长工作交接书移交人原任财会科长王xx因另有任用,厂部决定将财会科的工作移交给新任科长尚xx接替。现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如下交接事项:

  一、科内人员与分工

  1、郭xx:分管综合财务;

  2、马xx:分管成本核算;

  3、郑xx:分管损益与所有者权益、固定资产核算;

  4、徐xx:分管投资、债权、存货、负债核算;

  5、苏xx:分管货币资金核算。

  二、会计帐簿、凭证及报表

  1、20xx年度总分类帐和各类明细帐共36本;

  2、20xx年度“会计赁证”106册;

  3、20xx年1、2、4、5、7、8月份和1、2季度会计报表各1份。

  三、印鉴

  1、xx精密仪表厂财会科印章壹枚;

  2、调/精密仪表厂财务专用章壹枚;

  3、调\精密仪表厂银行往来专用章壹枚;

  4、调/精密仪表厂现金付讫印章壹枚;

  5、xx精密仪表厂现金收讫印章壹枚;

  6、厂长杨调公用名章壹枚;

  四、会计档案

  1、19xx年至19xx年度各种会计帐簿xxx本;

  2、19xx年至19xx年度会计凭证共计xxx册;

  3、19xx年至19xx年度各月、季、年会计报表已分别按年度册,共计9册;

  4、19xx年至19xx年各季度、年度财务计划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均按年度装订成册,共计9册。

  五、其他事宜

  1、空白现金支票xxx张(自xxx号至xxx号);空白转帐支票xx-x张(自 x x x 号至xxx号)。

  2、全厂《八五》发展规划(财务部分)草稿1份,需提交总会计师和厂务会议、职代会讨论修改定稿后,再上报主管局。

  3、本厂清理“三角债”实施方案(草稿)1份,亦需提交总会计师和厂务会讨论审定。

  六、交接日期

  交接工作于19xx年x 月x 日结束。在交接过程中,因帐务处理等原因出现的工作交叉,仍由科内具体经办人员负责。

  七、本交接书一式四份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第二章 移交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各科长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部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部确定。

  第三章 接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章 监交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科室主管会计或科长监交。

  (2)主管会计或科长交接,由账务部长监交。

  (3)财务部长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

  (4)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3、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章 会计交接制度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固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六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写出书面交接材料。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职务,要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第六十六条 接替人员继续使用移交的帐本,不得重立新帐。

  第六十七条 出纳员工作变动,必须写书面移交材料,未了事项交接清楚,由监交人签字盖章。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同一单位内部、前后任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为明确责任及保持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与接办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在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应移交下列主要手续:

  一、有关印鉴、现金、支票本。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有关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经办未了事项以及其他应移交的手续。

  会计主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由科长或局长监交,或同时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协助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交接时,应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离职者外,必须全部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帐人员办理交接时应在主要帐册所记数字最后一笔处签章。年度内的会计移交,接替人员应使用移交帐簿,不得自立一套新帐。

  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分清交接人员的责任,保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财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移交人员在交接手续没有办理清楚之前不得调离。

  第三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会计凭证。

  (二)会计凭证尚未登记账目的应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会计工作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会计电算化部分,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名称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等。

  (五)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的未了事项、重大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向接交人介绍清楚。

  第四条 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接交人员认真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移交时要根据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点交,点交前需要进行总账试算平衡后点交。接管人员发现账款、账账不一致或者有“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额要与账簿的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记录数额交接。

  3、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发现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及发生额核对相符。对重要的实物要进行实地盘点,对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往来款项,须与往来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

  5、财务专用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交接双方要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并将发生额和余额试算平衡表打印,双方在试算平衡表上签字确认。确保数字正确无误后再进行交接。

  7、各项交接手续办完之后,在规定交接日,在计算机上变更会计人员(用户)权限。

  (二)专人监交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专人监督交接。以起到督促、公证作用,对监交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交接。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督交接。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1)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督交接,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督交接,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2)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督交接 ,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交接。

  (3)不宜由单位领导监督交接,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督交接。

  第四条 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第五条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一)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人和监督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接管人员要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资料前后衔接、完整。

  (三)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条 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一)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行政科主管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接管人员对接管后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拒不移交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行政科负责解释本制度。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4

  1.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财务工作交接若干规定。

  2.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移交人员应及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移交人员在编制移交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及有关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实物等内容。移交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操作确认。

  4.单位撤消时,财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办理财务事项清理工作,单位合并、分立,财务工作交接也应按正常工作交接手续进行。

  5.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5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财务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责任,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岗离职,必须将本人分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交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接管工作,并做好办理交接的未了事项。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必须登记完毕。

  2、不论在月末或在月中移交,移交的账簿均须结出余额、移交人须在余额后加盖印章或签字。

  3、填写账簿启用表的.有关移交项目,有关人员须加盖印章或签字。

  4、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监交;财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四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必须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必须逐项核对点收;监交人员根据交接的各项会计资料和实物的内容、数量及金额进行核实监督。

  第五条移交人员经管的支票、贷记凭证、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接清楚。对需要在计算机上操作实现的电子数据,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对有关使用的软件,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实际操作,确认能正常操作,并将密码与数据盘中相关的内容进行交接。

  第六条对现金要根据财务帐套内记录的余额进行当面点交;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要根据财务帐套内记录的余额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空白支票、贷记凭证、收据等票据要与核销登记本记录进行核对。

  第七条移交清册的相关内容应该包括:单位名称、移交日期及地点、移交的项目内容及相关的数量、移交清册的页数,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单位留底归档一份。

  第八条为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完整,在会计年度内接交人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第九条会计人员因故暂时离职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超过半年以上的,应按照会计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的程序,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条移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相关的责任。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6

  一、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所交工作。

  三、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财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应当登记完毕,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同时填写好“帐簿经管人员一览表”。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财务凭证、财务帐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财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财务软件、财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材料、实物等内容。

  五、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六、移交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七、财务移交时,还必须将单位财务重要事项等,向接收人详细介绍,对未了事项,应当写书面材料。

  八、接收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财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财务记录的连续性。

  九、办理交接时,对于财务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库存现金、票据等,移交人不得封包移交,接办人不得封包接收和保管。

  十、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财务凭证、财务帐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7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20xx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07年12月版第 30 页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

  3、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就是之前的会计不做这个职位了,有个人来接替他,然后前会计把东西交给新上任的。

  第一,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一是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在持续经营的会计期间,会计工作是不间断进行的,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的必要措施。

  第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而出现的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在会计人员更换时,如果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不仅会造成账目不清、财务混乱、财产丢失等,也会给不法分子在经济上混水摸鱼以可乘之机。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8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元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余额金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清查处理。

  2、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补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移交清楚。

  六、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八、接替的会计人员需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9

  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位进行交班工作。

  二、交班人员须将本岗位设备、仪表等情况填写清楚,工、器具齐全,场地清洁交班。

  三、接班人必须沿巡回检查路线逐点检查,并与交班人员交换意见做好记录,符合条件方可接班。

  四、有以下情况不交接:

  (1)设备情况不明;

  (2)发现的问题当班人员应处理而未处理;

  (3)记录不齐,数据不准确;

  (4)工、器具不齐,消防设备不全;

  (5)设备、场地、门窗等工作环境不清洁;

  五、交接完毕后出现的问题由当班者全面负责。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10

  1、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

  3、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就是之前的会计不做这个职位了,有个人来接替他,然后前会计把东西交给新上任的。

  第一,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一是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在持续经营的会计期间,会计工作是不间断进行的,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的必要措施。

  第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而出现的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在会计人员更换时,如果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不仅会造成账目不清、财务混乱、财产丢失等,也会给不法分子在经济上混水摸鱼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