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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灌溉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灌溉管理制度 1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黑龙江省灌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结合农场灌溉用水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按照农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生产经营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各单位必须在灌溉前三天向农场生产经营部提交实际用水面积数和用水量申请,实行合同供水。
五、农场生产经营部下设配水管理站,负责干渠用水调配、分水闸、渠道的看护管理工作。
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调配由各用水单位负责,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护工作,成立管水小组,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供水、排水情况。
七、灌溉站管理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在渴水期间严禁大溉大排,要经常查看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现象,如有跑水有权闭闸或停泵,并及时向用水单位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用水。
八、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调水配水组织。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调配组织机构,水利设施维护和管理,明确责任。提水泵站,抽水井维护和管理,用水排水渠系的维护和管理。此制度应充分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主要是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据可依。
九、根据《黑龙江省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渴水期实行轮灌。轮灌一般原则是先下游后上游,先老水田后新水田,先成片地后零星地。各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单位的轮灌计划,违者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十、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农户利用好头茬水,早整地、早泡田,缓解春季用水紧张的矛盾。
十一、为保证灌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法保护各用水户的利益,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未经批准许可擅自取水、挖堤偷水、在干线架泵抽水、破坏用水干线抢水等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经农场审批,新发展的水田或不适宜发展的水田,不予供水。如强行偷水,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四、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农场将给予奖励。
十五、本制度解释权归xx农场。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灌溉管理制度 2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335号)、《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457号)、《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办发[]53号)和《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专项投入。
第三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农民受益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干、支管道(管道、阀门、节头等材料物资)及设备购置、附属设施等;市、县财政资金、整合资金主要支持渠道、山坪塘、蓄水池、提灌站、滴灌设施补助等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配套水利设施;农户自筹资金(含投工投劳)主要用于购置高效节水灌溉系统末梢滴灌带等农户田间设备设施,以及新建蓄水池、整治山坪塘和埋设干、支管道所需的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
第六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
(一)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解决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从取水口到农户田边的主管和支管、加减压设备、控制设备及配件等材料物资的统一采购和控制设备管理房等附属设施建设。材料物资由村民代表、乡(镇)代表、县技术部门现场代表依据设计方案并结合各片区实际需要进行统一发放。
(二)市、县财政资金对项目区内按设计方案实施的配套水利措施项目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1、沟渠新建补助标准:40000元/公里;
2、山坪塘整治或新建补助标准:50000元/口;
3、蓄水池新建补助标准:
(1)容积100立方米以上不足200立方米的,每口补助18000元;
(2)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口补助30000元;
4、田间节水灌溉用井新建补助标准:5000元/口;
5、田间节水灌溉提灌站改造补助标准:500元/千瓦。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直拨制,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报账票据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经项目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审核签章同意。
(一)对政府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款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供货方凭正规物资采购发票、物资领取单、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账。
(二)对统规统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正规建安发票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帐。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凭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及银行发放清单报帐。
(四)整合资金建设的沟渠、蓄水池等配套工程,按整合资金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对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拨付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后,再拨付扣除10%的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资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质量保证金。
(二)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进行建设的项目,采取预拨清算方式拨付资金。在项目正式启动后提出拨付申请,经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乡(镇)核实,县水务局、财政局审核后预拨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建设任务完成过半,可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暂扣10%的质量保证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资金补助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一卡通”的方式直补到农户;物资补助采取“直补到户”的方式直发到农户。
第九条
积极筹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坚持以县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为平台,以专项资金为引导,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投入渠道。
第十条
健全组织,加强项目资金日常监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监督管理,各项目村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工程质量和资金筹措使用进行日常监管。资金支付必须经过村质量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审核并报村委会同意并报乡(镇)审核后方可进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理财小组的指导。各项目业主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遵照《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监管推行“六卡”制。
(一)项目建设任务明白卡。明确每个自主建设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项目建设任务。
(二)农户投劳筹资明白卡。明确项目建设农户投工投劳、筹资情况。
(三)补助发放明白卡。明确国家补助的物资和资金补助发放情况。
(四)项目资产权属明白卡。明确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受权份额等情况。
(五)项目交接明白卡。明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项目移交、后期管护等情况。
(六)项目绩效评价卡。明确项目运行状况、效益发挥、农户满意度等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竣工后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步验收合格,由乡(镇)向县水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水务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村质量监督小组、村理财小组全程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受益农户按份共有,项目业主及成员履行管护权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灌溉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扬黄灌区灌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生产、生态效益,更好地为灌区农业灌溉、生态建设等相关行业提供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灌区灌溉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以扬黄水为水源的农业、生态灌溉用水户及其相应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受益村组应把建设节水型社会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根据水资源条件,按照节水优先、统筹兼顾、安全灌溉、均衡受益的原则,加大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加快灌区节水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率,促进农业灌溉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水利厅有关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水权转换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灌区灌溉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全县基层水管组织规范组建及运行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乡镇依法履职尽责,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县财政部门负责水费统一管理;县水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监管、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负责水费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各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 县水务部门负责全县的灌溉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渠道管理单位编制的供水计划,组织、指导干渠直开口以下灌溉用水管理工作;编制本辖区灌溉发展规划和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灌溉用水管理制度和办法,推行科学灌水方式,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与决定;
(二)负责全县扬黄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包括扬黄专用泵站、干支渠及附属建筑物);
(三)负责全县扬黄水资源管理,新增灌溉项目水资源审核、用水指标的核定;
(四)做好干、支渠和扬黄泵站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渠道、泵站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做好灌溉供水服务工作,编制用水计划和配水计划;
(六)根据全县扬黄灌溉用水指标的统一分配计划,做好分水到户工作的指导、监督;
(七)负责与干渠水管单位核算水量及干渠水费;
(八)加强节水技术推广,建立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
(九)开展灌溉实验工作,推广科技成果,总结灌溉管理经验;
(十)组织职工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灌溉管理水平;
(十一)配合乡镇做好灌溉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建设形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且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农田。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与决定;
(二)承担农田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
(三)推广农田建设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工作;
(五)推进节水灌区田间自动化配套建设,对农田灌溉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实现自动化控制、精细化管理;
(六)根据水资源条件,核查统计、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实行水肥一体化灌溉,积极推广工程节水、农艺节水等技术,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第八条 各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水管组织,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灌溉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国家、区、市、县政策;
(二)建立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户参与本乡镇灌溉运行管理;
(三)定期组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管理人员技能水平及操作本领;
(四)根据县级灌溉调度计划,制定乡(镇)用水计划,审核村级水管组织制定的田间用水、配水计划,确保灌溉公平合理;
(五)乡镇水管组织按照“统一征收,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财务账目,将村级水管组织收缴的水费上缴县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六)负责本辖区内村级水管组织的人员工资及用电、维修保养等费用的支出管理;
(七)审核村级水管组织上报的维修计划,申请维修养护资金,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八)协调配合扬黄水管单位开展工作,负责灌溉管理矛盾纠纷的调解,并对扬黄水管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各受益行政村负责组织成立水管组织、做好辖区内的灌溉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国家、区、市、县政策;
(二)负责本辖区灌溉工程泵站、蓄水池、引水渠道、田间管道及配套建筑物的运行、维修养护等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三)编制田间用水、配水计划,制定轮灌方案;
(四)严格执行田间轮灌方案,实行科学灌溉,并在每轮灌结束后及时公开水账,让用水户交明白费、淌放心水;
(五)严格按照分水指标购水,做好水费收缴和配水管理工作;
(六)做好灌溉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灌溉管理
第十条 灌区水量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分配年度用水指标,按照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定额等要素,综合考虑气象等因素,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进行水量分配。
第十一条 灌溉用水实行自上而下的配水管理,即:盐环定管理处→扬黄水管所→乡镇→村级水管组织→用水户。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灌溉制度,科学配水。按照渠道输水能力、控制面积和种植结构安排轮灌,做到配水到户计量到户。
第十三条 各级渠道配水应当坚持上接下送,现场交接水量,水账时清日结。
第十四条 各级水管组织和管理人员及用水户,必须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配水计划,不得随意改变计划,不得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护灌区工程管理和安全,严禁下列活动: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损毁渠道、蓄水池、泵站及附属建筑物和观测、通讯、交通、机电等附属设施;
(二)在渠堤上取土、挖砂、铲草及滥伐渠林;
(三)向渠道、蓄水池内倾倒垃圾、灰渣;
(四)在渠道内设障堵截;
(五)其它破坏和有损灌区工程设施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灌区各级渠道、泵站增建建筑物;确需增建或改变原有建筑物时,必须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水费收缴及管理
第十七条 水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第十八条 灌区用水实行指标控制、先购后供的原则。各村必须在扬黄水管所指定的购水时间段,按照用水户→村民小组→行政村(村级水管组织)→乡(镇)级水管组织→扬黄水管所审定后进行购水,并在行政村域内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组织在售水时要对照分水指标严格控制超指标售水,水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严禁现金缴费。
第十九条 末级渠系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水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水费收支专用账户,规范水费的收取使用,统筹落实管护经费和奖补资金。财政部门依据水务部门审定水量,拨付干渠水管单位水费、水务部门负责管理的干支渠维护费和乡镇负责管理的干支渠以下的水利设施运维费。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灌溉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工作制度,服从管理机构的领导,坚持科学、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 灌溉管理人员必须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熟悉灌区灌溉管理办法,熟悉灌区地质环境条件,做到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促使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二条 灌溉管理人员要求热爱水利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必须具有高中(或职高)以上文化程度,能操作智能手机或电脑;水利专业者优先。
第二十三条 灌溉管理人员请假、出差、离岗等,应依据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交接好工作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四条鼓励灌溉管理人员钻研专业技术和争优创新。对在工作期间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且提高了工作质量或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的人员,灌区管理单位可报请水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灌溉管理人员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不得出现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及其他违规行为。在工作期间不得脱岗、睡岗、赌博、酗酒,不得有吃、拿、卡、要,以水谋私等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取水设施取水,扰乱用水秩序,禁止大水漫灌、淹滩漫路,浪费水量。违者,水管单位有权及时制止;对私自开口放水、抢水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造成责任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县水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管组织及其灌溉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送县纪委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以水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交接水不清或不及时或造成较大灌溉矛盾的;
(四)灌溉秩序混乱、水账不清的;
(五)配水管理不到位,造成渠道损坏或其它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不配合灌溉管理工作要求的;
(七)具有其他违反有关灌区管理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节的,由县水务部门视其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依法依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或危害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视管理规定,随意破坏工程设施、设障拦水、私开闸门、偷水霸水行为的;
(二)阻挠、威胁、殴打水管人员的;
(三)其它损害和危害水利设施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池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1日。《盐池县扬黄灌区灌溉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127号)文件同时废止。
灌溉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域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林业及生态绿化(以下简称“农林”)等灌溉用水、确保灌区各级供水工程及设施,得到良性运行管理、维护,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灌溉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县属各部门、乡镇建设的农林灌溉工程设施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林灌溉是指在水浇地、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
第四条农林灌溉工程设施建设管护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行业监管、用户主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安全保障、高效利用”的目标。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林灌溉设施建设管护等工作领导,相关行业部门及乡镇(以下简称“乡镇”)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农林灌溉设施建设管护职责,切实做好农林灌溉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灌溉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一)县水务局负责农林灌溉供水的指标分配方案制定、渠首及干渠供水调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县发改委负责农林灌溉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四)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负责会同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管理农林灌溉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田间道路等周边用地,保障用地需求,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六)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农业用水的日常监管,督促指导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护,推行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七)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林业及生态绿化用水的日常监管,推行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八)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违反农林灌溉用水管理、灌溉设施管护相关法律法规和阻碍正常施工抢修维护等。
(九)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对违反本办法者依法予以断电。
第六条乡镇、村负责做好辖区农林灌溉支渠及以下工程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灌溉、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七条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作为乌河灌区、板房沟灌区灌溉管理的县级机构,承担灌溉工程渠首、干渠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供水管理,具体负责干渠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乡镇、村负责辖区支、斗、农(管道)农林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要与乡镇做好供水衔接管理,把农林灌溉供水管理到位、配水监督到位,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第八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农林灌溉工程,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应加强管理,提高供水效率,促进节约和科学用水,切实加强灌区渠首及干渠工程的农林灌溉供水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村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到位,定额用水等工作。
农业农村局做好种植监督管理,按照用水指标,科学下达种植任务。
第十条农林灌溉严格按照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实行指标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第十一条各乡镇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地表水分配方案,确定用水指标;按照当年分配指标编制并上报用水计划,由县水务局负责用水指标调配。
灌区内的'灌溉用水由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统一调配到干渠末端。干渠及以上由县河湖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管理,支渠口以下(含支渠)由乡镇、村负责运行管理,将分配到的灌溉用水配置到用户。
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要实时统计每日地表水调配量,每旬要与用水单位对分配的流量进行校对签字确认,并定期委托双方认可的、业界权威的第三方公司开展流量监测,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校正,涉及费用从水费中列支。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县河湖管理中心、用水单位开展地表水流量统计、校对等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大力发展节水型农林产业,使农业种植、造林绿化更加科学精准,推动农林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水费管理
(一)收缴管理。灌溉用水实行“固定计量,按方收费”的原则,由乡(镇)村在灌溉用水前统一预收水费,先上缴至水务局账户后再上缴县财政,年终结算应足额上缴水费,多缴纳部分,结余至下一年度预缴水费。
(二)水费收取。根据自治区、市、县关于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等文件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县政府统筹供水成本、供水单位经营状况、农民承受能力和粮食安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促进节水”原则,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十五条县、乡镇两级政府应积极谋划农林灌溉基础设施项目,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灌溉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节水型农林产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在灌溉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七条灌溉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林灌溉及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前提请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批准。
第十九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林灌溉用水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五章设施管护
第二十条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农林设施的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
第二十一条工程管护目标是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各类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护标准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
1.渠道:各类渠道、渠堤建筑物、塘坝、箱涵等要及时清除杂草、垃圾,对淤泥堵塞的水沟进行疏浚,保证正常通水灌溉农作物(按照分段管理的原则,谁管理、谁清除)。
2.高效节水过滤设备定期冲洗,过滤网损坏及时更换;供水管道无断裂漏水,闸阀能正常开启,闸阀井等其他附属设施无损坏(谁使用、谁维护)。
(二)田间道路工程:维护道路路面平整,通行无阻,路面无明显凹陷、积水。
(三)农田输配电工程:正常安全供电。
第二十三条管护主体和内容
(一)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负责渠首、干渠及干渠附属构筑物的管护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和指导乡镇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及建后监督管理工作。
(三)乡镇、村负责支渠口以下(包含支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的管护工作。辖区农林灌溉设施建后管护工作。
(四)管护内容:1.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闸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沟渠和道路杂草的清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春夏两季各村水源性渠道、陂坝、渡槽等的杂草垃圾淤泥的清理疏通,保证正常通水;发现农林灌溉及灌排工程设施毁损、崩塌、渗水漏水、山体滑坡等现象,及时处理、上报。2.专项管护工作由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灌溉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未经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农林灌溉及灌排工程设施的;未经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在灌溉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蓄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辱骂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理,违法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二十八条侵占、盗窃、毁坏灌溉工程设施,在水事纠纷中煽动闹事、斗殴,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灌溉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8号)、《张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8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镇水利改革发展,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灌区水资源及灌溉管理,进一步提高灌区水资源利用率和群众节水意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安全、和谐、有序的水资源管理秩序,有力保障全镇农业灌溉用水,促进全镇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临泽县人民政府转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的通知》《临泽县加强地下水统一管理意见》《临泽县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临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泽县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灌区实际,制定《蓼泉灌区灌溉管理制度》。
第二条灌区按照黑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着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条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灌区设管理委员会,由镇政府指导水管所负责组建。管理委员会由镇政府、水管所、镇属相关站所、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户代表)等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灌区管理制度;
2、审议灌区工作报告及供水方案;
3、研究有关灌区发展、改革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协调灌区内外工作关系,监督灌区水资源配置及灌溉管理、工程建设、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及重大水事纠纷、用水矛盾调处、裁决等工作。
5、灌区管理委员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灌区供用水管理实行水管所+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社(用水小组)+农户(用水户)共同参与的灌溉管理模式。
水管所按渠系分别成立蓼泉渠、新鲁渠2个渠系委员会和灌溉管理小组,下设2个管理站,对渠系供水和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单位的用水进行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六条水管所是灌区事业法人单位,接受灌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负责灌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其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
2、严格水资源管理,依法管水,科学调度,合理配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
3、负责干口引水、各用水单位水资源分配、按灌区委员会制定的年度轮廓配水计划,编制科学合理的轮次用水计划,监督配水计划的实施及测水、量水、水帐结算工作;
4、严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费及水资源费计收;
5、保护水质,防止污染,加强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保护,为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
6、组织实施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工程改造,承担灌区骨干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良好,安全运行;
7、推进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灌区管理水平,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
8、组织召开灌区委员会会议,通报重大事项并听取用水单位意见和要求,指导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
9、维护灌区合法权益,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严格水行政执法。
第七条进一步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灌区9个行政村分别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协会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民主选举负责人,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斗渠及斗渠以下的工程,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管理。涉及水费计收、渠系改建、用水户投工等重大事项,应征求全体用水户意见或召开用水户代表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则通过有关决议,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灌区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用水户管理、维护所辖田间水利工程及灌溉设施;
3、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及时向水管所申报灌溉面积及种植结构,申请灌溉用水量;
4、严格执行渠系轮次配水计划,做好斗口配水、水量调配及测水、量水、水帐结算工作,加强田间用水管理,组织用水户公平、有序、高效灌水;
5、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及时向用水户足额征收水费,并向水管所按时缴纳全部水费;
6、组织用水户做好防汛抢险、防旱抗旱等工作;
7、及时调处用水户在灌溉期间的用水矛盾和水事纠纷;
8、完善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规范用水秩序。
第八条灌区新建、续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办理资产登记、移交手续,同时制定运行管理方案,明晰产权和责任,确保工程建得好、管得好、长受益。
第九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干渠上开口取水,或在渠道上增设建筑物。需要新开或增设时,必须经水管所批准后,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条禁止开荒和新打机井。按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荒地开发管理禁止乱开滥垦的通知》精神,未取得审批手续和取水许可证的耕地和荒地,水管部门不予供水,电力部门不予供电。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规定,严格禁止新打机井,确需新打机井的,严格执行《甘肃省水资源管理办法》《张掖市地下水水资源开采管理办法》《临泽县加强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申请人向水管所提出申请,经水管所初步勘察后,符合取水条件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统一审批,办理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划区域内开采;凿井施工队和企业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县级水资源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严禁无凿井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在灌区内乱开乱采地下水,水管部门有权没收设备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灌区水利工程划定的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所用土地已依法确权发证,明确边界,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侵占渠岸、增设取水口、排放污水、种植作物和取土、挖砂、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在渠道内设障阻水等各种影响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对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报告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水管所及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责任人,分别对所负责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定期进行检查观测;做好维修、清淤等工作。灌区内斗口以上供水工程(单村使用的支渠除外)的供水管理由水管所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水量,同时,本着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干、支渠供水期间的运行安全由各受益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及用水单位负责巡查;支渠以下的供水工程(干渠直属斗渠段、单村使用的支渠、末级渠系)及用水管理由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及用水单位自行管理、调配水量,用水户参与管理,确保灌溉渠道断面正常运行,保证行水畅通。
第十三条按照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要求,水管所及各村要及时做好所负责管辖的河堤、防洪坝、渠道、建筑物等设施的防洪安全检查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在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垦殖、排污、滥伐林木、取土、挖砂、倾倒垃圾以及在河道内设障阻水等各种影响防洪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的行为,对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及时报告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灌区水资源管理和引水及水量调配服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洪、抗旱及调水闭口的统一调度,并依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在灌区内合理统筹调配水资源,采用引水方式取水,提高灌溉保证率,做到均衡供水,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灌区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探索实施分类水价政策,推进农业用水累进加价分类水价,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供用水结构。
第十六条灌区供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执行水权高度集中、水量统一调度、计划供水、以亩定量、按方配水、配水到村(协会)、计量到斗、按方收费的灌溉管理制度。春灌前,各农民用水者协会和用水单位应如实向水管所申报用水面积,灌溉前5日向水管所申报轮次用水量;水管所根据水情分析、作物布局、灌溉制度等进行灌区水量供需核算,编制配水计划。没有申报灌溉面积和灌溉用水量的村社和没有编入配水计划的用户,待整个一轮水灌完后,在水情和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可安排超计划用水量和灌溉时间,如果水量和时间不允许,水管部门坚决不予配水;在用水紧张时,优先保证水权面积灌溉,在水权面积没有灌完的情况下,水权以外用水面积和新开荒地坚决不予配水;用水单位不得私自将所配水量调配到水权面积以外的耕地灌溉(含私人农牧场、土地承包商荒地等),否则,用水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水管所将扣除该村本轮次应配的相应水量,并按累进加价征收50%的加价水费。灌溉耕地确需灌溉时,应由用水单位或用水户、100亩以上个体农林场以书面形式上报灌溉面积,申请用水量,由水管所根据水资源条件配供水量。
第十七条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要认真统计辖区内种植面积、作物种植结构,以书面形式向水管所上报各轮次灌溉面积及灌溉用水量申请,水管所根据水资源状况及用水单位用水申请编制各轮次配水计划,并下达配水通知。各村社及用水单位在接到配水通知后,在灌溉前5日内预缴本轮水费(有条件的村社可视具体情况按比例预缴水费),对拒不按时交纳水费的村社及用水户,水管所可采取调整灌溉轮次或暂缓供水、限额供水或停止供水等措施,由此造成的灌溉矛盾和后果由用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水管所按照各村社及用水单位预缴水费的额度配供水量,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在接到水管所轮次配水计划和通知后,要严格执行配水计划和配水通知,及时将用水量、供水时间分配到各社(用水小组)。对拒不执行水管所配水计划或不按时交接水的村社,水管所有权依法调整灌溉轮次或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灌溉矛盾和后果由相关村社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灌区内2条干渠的供水管理由水管所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水量。斗渠(含改造中为争取资金斗渠升级为支渠)以下的供水工程由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及用水单位和用水小组自行管理、调配水量,并安排好渠道巡查、管护人员,明确责任,坚决杜绝争水、抢水和决堤倒坝、淹没农田、大棚、居民点等事件的发生,斗渠(含改造中为争取配套资金将斗渠升级为支渠的工程)及斗渠以下的供水工程在灌溉期间发生的淹没事故和水事纠纷由村社(农民用水者协会)或用水单位负责调处,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部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截留水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灌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破坏供用水秩序。对超量用水和违章用水,水管所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灌溉期间如遇降雨或出现工程重大险情事故,水管所有权临时决定减水、退水或停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灌溉干渠上开口引水和排污、泄洪;不得随意启闭干渠上的节制闸及干属支、斗、农渠分水闸门。对私自砸门撬锁、启闸偷水、争水、抢水,扰乱正常的灌溉秩序和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报告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要组织和维护好本村社灌水秩序,安排好渠道巡查管护人员,灌溉期间各村社和用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停水(除刮6级以上大风、暴雨降雨量在25mm以上的天气情况),杜绝“三不浇”(晚上不浇、下雨不浇、刮风不浇)和大水漫灌等不良灌水习惯。若因村社灌水组织不健全、管理不善、灌水秩序混乱等问题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灌溉任务造成超引水量和水量浪费的,水管所将施行分类水价政策,对超引和浪费水量加收50%的加价水费。
第二十二条灌溉期间,渠系及站段管水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跟水作业,准确掌握水情和灌溉进度;及时做好灌溉轮次的配水通知及交接水工作,按照配水计划规定的时间和渠系责任人调度指令启闭闸门;严禁在灌溉高峰期随意改变配水计划,随意调配水量,以防止用水矛盾激化和水事纠纷发生;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谎报水情等现象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工作失误引发灌溉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加强水事纠纷及灌溉矛盾调处。各村社及用水单位在灌溉期间因灌溉管理不善而引发的水事纠纷及灌溉矛盾,由各村社及用水单位自行协调处理,调解不成的,报镇司法所依法调处,水管所配合调处。跨村(不按配水计划执行,抢灌他村水量的)的水事纠纷及灌溉矛盾由水管所组织相关村社及当事人协调处理,调解不成的,报镇司法所依法处理。对有意制造事端,挑起水事纠纷,打架闹事,聚集群众上访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渠系管水人员和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要严格执行灌区测水、量水制度。按照“水管所配水到村(协会),村(协会)调配到社(用水小组),计量到斗”的规定,各村(协会)管水人员按照渠系灌溉管理人员的通知要求及时到斗口现场进行测水、量水工作,做到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水量准确、水账记录清楚、手续齐全。每轮次灌溉结束后2日内,水管所管理人员与各村社结算本轮次水账并张榜公示供用水量、水费,各村社要及时将轮次用水量、水费分摊到各农户并张榜公示;同时将农户水费分摊表上报水管所并开具水费发票,做到水过账清;在轮次灌溉结束2日内,村社不与水管所结算水账,视为水账已被各村社认可,村社应以水管所渠系站段记载的水量为准,分摊并收缴水费。
第二十五条灌区承担的灌溉任务,农业用水价格按农业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在县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灌区及时公布收费标准。根据《临泽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水务局关于临泽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37号)文件规定,全县农业用水价调整为0.168元/m3,以斗口水量结算,以实际供水量按方收费;另外,河水灌区每年征收2元/亩基本水费,井灌区每年征收4元/亩基本水费。根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规定和《临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泽县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精神,将农业灌溉地表水(河水)0.005元/m3的水资源费核入供水价格征收;地下水执行0.10元/m3水资源费标准征收,地下水水源热泵水费执行0.2元/m3征收。末级渠系水费执行县政府批转的《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5﹞115号)文件规定的基准水价,按照《临泽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规定0.02元/m3征收。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费、水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水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应做到足额计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二十七条认真做好灌区水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水费收缴严格实行先缴费后供水、按方收费、开票到户的原则,各村社在6月25日前预缴全年60%的水费,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清全年水费;水管所按照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和用水单位预缴水费的额度配供水量。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和用水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镇政府对各村社负责管辖的水利工程管护、田间用水组织管理和水费、水资源费、人饮水费收缴、防汛抗旱等重点水利工作纳入村社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在本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临泽县蓼泉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灌溉管理制度 6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灌溉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保障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农田水利条例》和《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灌溉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灌溉是指在水田、菜地、水浇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
灌溉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户供水的灌区、水库或提水站等管理单位。
用水户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设施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地下水灌溉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灌溉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不断完善供水体制和经营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供水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切实加强所辖区域内的农业灌溉供水管理。
第五条 农业灌溉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指标、年度可供水量,结合灌溉用水定额,制定本区域农业灌溉供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供水计划,灌溉供水管理单位结合灌溉需求,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用水计划。
灌溉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双方按协议供水。
灌区内的灌溉用水由供水管理单位统一配水到斗渠口。斗渠口以上由供水管理单位管理,斗渠口以下(含斗渠)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第七条 供用水双方采取现场核定,按照用水量、灌溉面积等方式向供水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农业用水水费实行年初预收,当年用水终了时,多退少补。
灌溉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计量设施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供用水管理信息化。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供水成本、供水单位经营状况、农民承受能力和粮食安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促进节水”原则,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九条 灌溉供水管理单位应积极谋划包装农业灌溉基础设施项目,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灌溉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 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灌溉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
(五)对灌溉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灌溉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灌溉供水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前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水户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灌溉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依据《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十六条 侵占、盗窃、毁坏农业灌溉工程设施,在水事纠纷中煽动闹事、斗殴,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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