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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残疾幼儿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幼儿园残疾幼儿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幼儿园残疾幼儿管理制度 篇1
一、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服务对象
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服务对象以3~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及其他功能障碍的学龄前儿童为主。
二、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一)设置应符合本市、县(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应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
(四)应有符合当地经济条件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应有合法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六)应设置在有利于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地段,周围无污染源,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域;
(七)应具备《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所规定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以及安全管理等要求。
三、申办特殊教育幼儿园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办学申请登记表》(见附件)。申办报告的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书。
(三)《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有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合格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验收合格资料。
(四)举办者或拟任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拟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章程,包括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资产数额、来源、性质;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等。
(六)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七)相关的健康、卫生、安全等资质证明,包括教职员工《健康证》、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指有办餐点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有校(园)车的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件、车辆管理制度。
申请筹建时提供以上(一)至(五)项材料,申请正式设立时提供(一)至(七)项材料。
四、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管理权限及审查程序
申请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办报告和申请材料,鉴于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特殊性,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残联部门意见后,申请设立公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报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申请设立民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报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办学许可证。
特殊教育幼儿园的审查程序参照《福建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的受理、审查、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管理
(一)特殊教育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二)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公办特殊教育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人事编制核定、事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审批等相关手续,并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三)实行一个机构一证制,禁止一证多用。特殊教育幼儿园变更法人代表、机构名称、形式类别、机构地址等,应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未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上述项目。
(四)对特殊教育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年检工作由登记注册机关负责。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接受年检和整改不合格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取消其办学资格。
(五)特殊教育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是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二是被取消其办学资格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终止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妥善安置机构内的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终止必须经登记注册机关同意。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切实提高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质量。
幼儿园残疾幼儿管理制度 篇2
为了给特殊幼儿群体创设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促进每名幼儿健康和谐发展,全面提高保教质量,特制订如下制度:
1、特殊幼儿主要是指家庭贫困幼儿、学习困难幼儿、单亲及父母双亡家庭幼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幼儿、随班就读残疾儿童、身体和心理异质幼儿等。
2、逐个建立完善特殊幼儿档案,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档案借阅权限,保护幼儿个人隐私。
3、为每名特殊幼儿配备成长导师。针对不同幼儿群体的状况,幼儿园安排品德高尚、责任心强、幼儿信任的`教师做"成长导师",通过开展"师生共成长"等活动,鼓励导师结合自己的优势,帮助被辅导的幼儿健康成长。
4、定期研究分析各班级需要被特别关爱幼儿的成长状况。将幼儿成长导师的工作情况单独计算工作量,纳入对教师的年度考核。对指导幼儿成长成绩突出的指导教师,在评优树先、职称聘任等方面优先予以倾斜。同时把关注特殊群体幼儿工作作为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
5、严格各级救助资金管理,设立专用帐户,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了救助工作的信誉度。
6、建立走访反馈制度。幼儿园定期走访幼儿家庭,了解特殊幼儿的思想状况,生活学习情况,注重做好的信息收集、情况反馈及协调服务工作,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确保特殊群体应助尽助。与父母沟通、交流,指导家长作好对孩子的正确教育工作。同时,积极倡导幼儿家长进行校访,设置专门房间,接待幼儿家长,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强化交流合作,在教育转化不良幼儿上形成一个和谐的氛围。
幼儿园残疾幼儿管理制度 篇3
1、特殊儿童的生活制度
(1)由于特殊儿童各方面的发展水平都比较低,特别是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过程比较弱,且转化机制易出现紊乱,所以他们对外界环境的适应比较困难。根据这一特点,为特殊儿童制订的生活作息制度就不宜随意更改,而应严格执行。
(2)由于特殊儿童的体质较弱,故需要更多的睡眠和休息,尤其是每天的智力活动时间不宜过长,应少于同龄的正常儿童。
(3)对于特殊儿童来说,科学合理的营养更为重要,按时进餐不仅是身体生长发育的必要条件,而且是锻炼和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的重要途径。特殊儿童的进餐时间可比同龄正常儿童长1~2倍。
(4)体育锻炼对特殊儿童具有特别的意义,也有难以想象的困?难,应帮助他们每天坚持1~1.5小时的适合自身特点的锻炼,并注意培养他们顽强的意志力。减轻负担、增强营养、增加睡眠、科学锻炼、矫正身体缺陷是制订和执行特殊儿童生活制度的关键。
2、特殊儿童的教育过程
卫生特殊儿童的教育应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既要尽力弥补其先天不足,又要注意发展其正常器官的代偿能力,教育活动的进度可适当放慢。生活与教育过程中,对特殊儿童应有极大的耐心,要及时安抚他们经常出现的'不良情绪,帮助他们正确对待自己和同伴,对他们取得的点滴进步,都要及时进行表扬。
(1)盲童
①盲童由于缺乏视觉形象,认知范围受到极大限制,应通过点字盲文的学习,强化概念与实物的联系。
②熟悉生活环境,提高生活技能,促进言语交流,发展思维能力。③应尽快发展盲童听觉、触觉、嗅觉、方位知觉等方面的代偿能力,通过音乐活动促进听觉的发展,通过体育活动提高盲童的动作协调能力。
(2)聋哑儿童
聋哑儿童应借助助听器着重进行各种听力训练,逐步进行发?音、说话、看话、读写的学习,促进言语能力的发展。教育过程中,可注重聋哑儿童视觉和精细动作能力的发展。由于聋哑儿童不善交往,故应为他们创造交往条件。
(3)肢体残障儿童
肢体残障儿童大多无智力障碍,学习中虽然因肢体残疾,困难多于正常儿童,但如有坚强的意志力,往往能够取得与正常儿童一样的成绩,故应积极鼓励他们身残志不残,培养生活和学习的毅力。体育活动不仅能增强其体质,更有利于磨练意志。应为发展肢体残障儿童正常器官的代偿能力创造良好条件。
幼儿园残疾幼儿管理制度 篇4
(1)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园规,热爱幼儿,全心全意为幼儿为家长服务。
(2)在管理幼儿生活和与幼儿接触中,注意为人师表,对幼儿态度和蔼、动作轻软、注意个人卫生和仪表整洁,不随便使用幼儿物品。积极用语言及非语言鼓励幼儿,成为幼儿的榜样。
(3)每天做好室内外包干区的清洁卫生工作(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早晨7:30前打开教室门窗。玩具橱、课桌椅、地板等要每天擦扫,下午再打扫一次。保持教室环境的整洁,无积灰、积垢,使幼儿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每周一大扫(擦玻璃),每周有日常生活、卫生保教等方面的工作要点。
(4)管理幼儿生活、饮食、大小便、睡眠、穿衣、户外活动等护理工作,对患病和体弱儿童做好特殊护理和管理。
(5)严格执行园制定的各项安全制度,留心各种事故隐患,及时杜绝排除。
(6)熟悉业务(保健常识,消毒隔离要求等),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中规定的消毒要求,掌握消毒液的配比方法和浓度,熟练掌握和执行园内常用物品的清洗消毒时间和方法,并防止消毒后的再污染。
(7)妥善保管好本班使用的各种物品,负责班级幼儿的饮水工作。自己保管的工具,要定点放置,不随意乱放,如有损坏及时报修,遗失要及时报损,专物专放。
(8)做好节约用水、电工作,负责包干厕所内的清洁工作,幼儿用厕所保持无臭味、地面干燥。幼儿使用的龙头要及时关好。毛巾挂齐,杯子放齐。认真及时做好幼儿衣物的'管理工作。
(9)教师带班上课时,协助教师做好开课前的准备工作(摆好桌椅、教学用具),不得和教师闲谈。
(10)协助教师事先做好开展早锻炼活动的准备工作(活动器具),并协助组织活动。确保幼儿安全,注意观察幼儿穿衣和出汗情况。
(11)完成园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不分工种。
幼儿园残疾幼儿管理制度 篇5
一、残疾儿童少年确认
1、视力残疾儿童应由县(区)级以上(含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估。
2、听力残疾儿童的筛查、鉴定:由聋儿监护人陪同,到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经评定验收达三类以上(含三类)的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或当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对其残疾类别和听觉言语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3、对智力残疾儿童的筛查、鉴定:先由家长或班主任提出申请后,由监护人陪同,到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严格筛查,做出鉴定。
二、残疾儿童少年登记
1、对学校服务区内的各类残疾学龄儿童登记造册。
2、残疾儿童的筛查、鉴定结论等档案资料应由有关管理、教研人员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泄露与扩散。
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一)入学对象及条件
1、随班就读:
(1)具备随班就读能力的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残疾儿童。
(2)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双耳补偿后的听力其中一耳在60分贝以下,参加过系统的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具备听觉言语能力,或者会看话、唇读,有聆听习惯和言语交往意识的聋童。
(3)无间歇发作性疾病、无其他残疾的轻度智力残疾儿童。
2、特殊教育学校:
不符合以上标准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
(二)入学组织
1、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只要家长提供由县(区)级以上(含县级)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经评定验收达三类以上(含三类)的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当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出具的检测评估等组成的随班就读审核鉴定机构认定,对确实经过康复训练,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且属于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不得拒绝。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就近入学。
3、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原则上,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且残疾类型应相同,以便于管理和教育。
4、原则上每年对智障学生进行一次复测,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残障情况和随班就读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残障状况好转,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有明显改善,能跟上普通学生学习进度的残疾学生不再视为随班就读对象,学校应及时将复测审核结果反馈给家长。
5、在家长自愿的情况下,这些学生也可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听力障碍、视力障碍、中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都到特殊学校、特教辅读班就读。随班就读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特殊情况下进入小学起始年级可适当放宽,申请缓学。
6、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供资质的机构鉴定,接受申请学校上报区随班就读审核鉴定机构核准后,学校予以登记注册。
幼儿园残疾幼儿管理制度 篇6
根据《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为了更好地发挥学校的育人功能,深入推进残疾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残疾儿童问题的调查、分析与研究,找到影响残疾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狠抓落实,为残疾儿童营造健康、快乐、平等、和谐的成长环境,同时,要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将目标落到实处。
1、千方百计使残疾儿童增强学习和生活的信心。
2、真情关爱残疾儿童,开展教职工帮扶活动。
二、主要措施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关爱残疾儿童组织机构,加强对残疾儿童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认真落实到位。
2、班主任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残疾儿童的'底数,加强对残疾儿童管理。
3、确保“三个优先”
(1)学习上优先辅导。要从学习方面对残疾儿童逐一进行辅导。由教师具体分析学生的学业情况,制定学习帮扶计划,明确帮扶时间、内容和阶段性效果。每个残疾儿童由老师牵头确立一名学习帮手,教师要对结对帮扶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2)生活上优先照顾。教师对残疾儿童要多看一眼,多问一声,多帮一把,使学生开心、家长放心。残疾儿童患病时,要及时诊治,悉心照料。要指导残疾儿童学会生活自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3)活动上优先安排。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残疾儿童参加集体活动,或根据特点单独开展一些活动,既使其愉悦身心,又培养独立生活能力。
(4)、建立谈心制度,要求班主任加强与“残疾儿童”谈心注重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对少数学习严重滑坡、人格发展不健全、道德发展失范、着重进行矫治和帮助,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
(5)、注重心理辅导,针对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的残疾儿童,老师要与学生多谈心,着重进行心理辅导,开展心理矫正活动。开展思想教育、情感教育、独立生活教育和体谅父母教育,使残疾儿童感到备受关爱,体验到成长的快乐与幸福,消除不良情感体验,树立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幼儿园残疾幼儿管理制度 篇7
一、机构岗位设置如下:
主任
中心机构社区培训用品用具
专管员康复康复指导员配发残车
指导员指导员专员
二、岗位职责:
主任
参与本区(县)残疾人康复配套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承担对社区康复站(点)、街道(乡镇)残疾人服务社、居(村)委会残协的业务指导工作。
负责本区(县)残疾人康复训练和康复服务的实施工作,参与各类指标任务的汇总和统计。对中心成员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负责向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拟制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除本机构的成员。
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工作。
指导本区残疾人康复需求的综合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评估。建立残疾人康复档案,管理残疾人康复信息,掌握本区康复资源,制定康复工作管理制度等工作。
负责康复项目的业务经费和康复训练与服务补贴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工作。
承担本区(县)各类残疾人康复工作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参与本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质量验收的组织协调,承担对本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考核评估的具体实施。
在本区县开展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承担对残疾人及其家属、志愿者的康复教育工作,组织本区各类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组专家提供康复技术支持、开展康复咨询服务工作。
组织与同行的交流。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残康办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中心专管员
负责各种资料与文件的收发、整理及保管、存档。
申请、下拨各项康复专项经费。
组织、筹备会议,并负责会议签到、考勤。
组织中心内部联谊活动,增进内部团结。
对新成员进行培训。
与基层各残联组织、各康复机构进行联系与交流。
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机构康复指导员
联系召开残康办、专家技术指导组会议。
下达本区年度机构康复任务指标数,下发、收集、整理康复训练档案,交中心专管员存档。
对机构康复训练的质量进行跟踪,及时反馈信息。
利用各专门节日,组织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残疾预防、心理健康宣传活动。
向各康复机构征集课题,关注我区主要康复机构的课题研究动向。
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康复专管员
下达本区社区康复任务指标数,收集、整理各种社区康复服务档案,交中心专管员存档。
组织召开社区康复员工作例会,布置各项康复任务。
负责进行相关的调研工作和各类社区康复主题活动的组织和开展,订阅相关期刊,整理各项社区康复服务资料,参与社区康复的科研课题。
兼任社区康复服务信息员,广泛收集各类社区康复服务动态信息,负责策划、编辑、印制社区康复服务导报。
参与对社区康复工作的考核。
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人物。
培训指导员
承担中心的各项培训业务,收集、整理各项培训资料,交中心专管员存档。
指导各社区康复管理、技术培训工作,配合各社区进行必要的康复保健知识的宣传。
与区残疾人康复专家技术组建立长期友好关系,为中心的基层康复培训工作争取外部支持。
维护、管理O—18岁残障儿童数据库,做好信息采集、输入、统计工作。
负责中心的宣传及对外联络工作,树立中心形象。
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用品用具配发、残车专管员
下达残疾人用品用具、残车更新、年检任务指标。
组织做好残车更新、年检工作,按时完成市交办任务。
做好用品用具的配发、统计和汇总工作。
组织联系区用品用具个性化配发评估专家进行个性化评估,做好用品用具个性化配发工作。
负责区用品用具供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会议制度
本中心会议分理事会议、全体会议、社区康复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开。总结工作经验,制定工作方向。
全体会议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及全体成员参加,每月定期召开,贯彻理事会议精神,汇报中心近期工作情况及自查各自工作。
社区康复联席会议由主任、中心社区康复专管员、中心培训指导员、区残疾人康复中心。社区康复指导员和各街(镇)社区康复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总结近期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布置工作任务。
工作例会由中心主任主持召开,每周召开一次,安排近期工作。
各项会议必须贯彻严肃、认真、高效、有序的原则。
各项会议做好考勤和会议记录,与会者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事前请假。
四、日常工作制度
(一)上下班
工作时间: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由中心专管员负责日常考勤工作。
工作时间内注意个人形象,不迟到,不早退。
事假:请假半天的,须征得中心主任同意,请假半天以上至三天以内的,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残联分管理事长同意;请假三天及以上的,须征得残联理事长同意,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年中累计事假不得超过十天,超过十天按矿工处理。
(二)接待
接待时间:每周二至周四上午9:00—11:00
对有事询问的残疾人、同行及其他来访人员应热情接待,妥善安排,维护中心形象,营造良好声誉。
接待残疾人时,做好接待记录,对符合政策的要求,在规定办结时间内办理完毕,遇到重大事件不能解决时,应尽快与主任联系,将详细情况上报,不与残疾人发生争执、争吵。
接听电话要有礼貌,文明用语,电话不作私用,办公室不作私人会客场所。
对不在接待时间内来访的残疾人也应做好接待工作,并告知其接待时间。
(三)其他
各种证明、请示、报告、介绍信、经费申请及协议书的盖章必须经主任同意,并做好登记,做到有据可查。
工作人员应节约用电,做到人走关灯、关空调、关电脑、关饮水机。
五、财务管理制度
本中心经费来源为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区残疾人保障金及其它合法收入。
所有经费收支须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在理事会上公布,由主任监督、查阅。
使用经费时,都必须先作好经费预算,报主任审核,经上级主管单位——区残联理事长同意后才给予报帐,对犯有财务错误的成员应从严处理。
大型会议 、活动的高额经费应由主任制定相应的收支细节,写出书面报告,交区残联理事长审批。
会议、活动结束后,对相关财务进行严格审核,由活动责任人收集整理本次活动的发票、收据,检查是否有效。
六、人事档案制度
(一)录用
本中心录用的成员,采用公开招聘、严格考核的办法,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择优录用。
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各成员须德才兼备,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策划能力和协调能力。
(二)考核
总体要求:工作热情高、工作能力强。对每个干部、成员进行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任期考核,平时考核作为任期考核的基础,任期考核作为本中心决定奖惩、续聘以及辞退的依据。
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分四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考核周期为每一年一次,考核结果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若中心成员两次被评为较差,将予以辞退。
奖励:本中心对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表现突出的成员进行奖励。
(三)档案
档案分为文件类、会议记录类,工作计划类、工作总结类、策划书类、个人档案类、特色工作类等。
本中心专管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种文件、会议记录报告及其它形式的材料进行管理分类、归档,由中心专管员负责管理中心业务档案。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综合总结。
个人档案建立中心成员档案,由上级主管单位区残联办公室负责管理个人档案,做到每个中心成员都有个人档案。
工作档案中心各成员每年初须向中心专管员递交详细的工作计划,每次大型活动后应递交工作总结,作为工作档案。
七、附则
中心各项工作都必须按照此工作制度执行。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在理事会。
本工作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幼儿园残疾幼儿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权益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立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相应提高。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四条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残疾预防工作;
(四)协助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指导、管理各类残疾人组织;
(六)开展残疾人事业在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抚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强自立,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七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八条对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在残疾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残疾评定
第九条残疾鉴定由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
单位或者个人对残疾人的认定或者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疾人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市残疾人残疾鉴定机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指定或聘请专家组成。第十条经鉴定为残疾人的,经村(居)、乡、镇(街道)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残疾人优惠政策待遇。
第三章残疾预防与康复
第十一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的领导,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纳入社区建设之中,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科或者门诊,对残疾人进行功能康复医疗、训练和指导;对残疾人的医疗和康复训练应当给予优先就诊和照顾。
第十三条县区应当至少建立一个残疾人康复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培训康复训练员,开展康复训练,提供康复医疗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各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康复站,主要职责是: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建立康复档案,指导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普及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各村委会、居委会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康复室,配备康复员和必要的康复训练器械,对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完善三级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
第十四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配置相应的康复设施和器械,组织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市、县区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康复中心(班),对聋儿实施听力语言训练;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
第十五条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维修服务。
第十七条在国家规定的康复医疗项目内,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康复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的,按公费、劳保、或者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的规定解决;不属此范围内的,由本人或亲属负担;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由本人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对残疾人专用的辅助用具和特殊用品的生产、供应、服务依法减免税收。
第四章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普通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要求,通过举办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和弱智儿童、少年辅读班或者实行随班就读,使所有的适龄盲、聋哑、肢残儿童、少年和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和杂费。重度肢体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第二十条计划、劳动、教育、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职业技术学校以及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校招收。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特殊教育师资,采取措施提高残疾人特殊教育师资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编制标准,配备教学和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手语翻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和其他待遇。从事残疾人工作或特殊教育满10年以上工作成效显著者,人民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经费由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并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3—5%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
第五章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积极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漯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选择适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和该单位应当安排而未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举办福利企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八条对残疾人福利企事业组织和残疾人个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及创办的生产企业,工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减免税收、卫生等费用;金融和城建等部门应当在贷款、场地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和优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各类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和优先照顾。
第三十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状况,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残疾职工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第三十一条对国家分配的各类学校的残疾学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对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第六章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残疾人开展适合残疾人参加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三十三条新闻单位应当开辟残疾人专栏或者专题节目,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应当逐步增加字幕、解说;每周的新闻综述节目应当逐步开播聋哑人手语。
第三十四条文化、体育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残疾人的活动给予方便和照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残疾人参加活动提供优惠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活动场所,组织残疾人开展经常性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活动场所。
第三十六条政府组织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比赛等活动,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残疾职工在参加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并保证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章福利和环境
第三十七条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社会福利机构予以收养救助,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安排敬老院集中供养和依五保户供养办法供养。残疾人所在单位、城镇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等级、致残原因、家庭经济状况,依法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三十九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凭《残疾人证》减半收取费用,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集体、私营客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各公共游园对残疾人免收游园门票;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入园陪护。影剧院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实行半费。
第四十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将扶助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规划,从资金、物资上予以优先安排和照顾,使残疾人尽早脱贫致富。
第四十一条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和鼓励社会赞助残疾人事业,支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筹集资金,建立残疾人福利基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残疾人纳入法律援助范畴,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条城市、县城建设应当将无障碍设计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道路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建立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残疾人负有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拒不履行的;
(二)对残疾人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的;
(三)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的公共设施的;
(四)挪用、侵占、截留、贪污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济、福利等专项经费和物资的;
(五)在评定、鉴定残疾人类别、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权益的;
(七)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接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二)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拒绝接收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的;
(四)有能力而拒绝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康复费用的;
(五)拒绝残疾人半价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免费携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的;
(六)拒绝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的;
(七)拒绝寄递盲人读物邮件的;
(八)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九)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对达不到安置比例,又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责令限期如数补交外,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计算日期为用人单位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的当日;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残疾幼儿管理制度 篇9
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残疾人是一个庞大、特殊而困难的群体,始终给予他们特别帮助和特别扶持,维护他们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支持他们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理想,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发展残疾人事业,不断提高残疾人康复、教育、保障和救助质量,对于深化改革、促进和谐、保持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发展残疾人事业谈几点思考。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发展残疾人教育,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残疾青少年全面发展、更好地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要强化工作措施,突出工作重点,着力在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强化特教学校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能力建设上狠下功夫,确保特殊教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积极发展特殊教育,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是我国社会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如何,是检验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重视特殊教育,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做得更好一些。
二、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强自立的重要条件,是提高社会地位、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要继续坚持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采取新的措施。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帮助福利企业解决困难,管理使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支持和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多形式、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努力建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研究制定专项政策措施,实施分类救助,努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积极组织残疾人集中就业严格落实对残疾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进一步提高。
幼儿园残疾幼儿管理制度 篇10
古阳中心小学关爱残疾儿童活动方案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事关社会和谐长期任务,为进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县有关做好关爱残疾儿童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发挥学校广泛联系家长的优势,构建农村残疾儿童教育、监护和资助体系;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援助渠道,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优化留守守儿童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本着“动真情、想实招、办实效”的原则,推进关爱活动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将社会主义荣辱观融入家庭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将村风、民风建设融入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与学校教育各类家庭教育活动相结合,引入亲情电话、心理辅导等载体,依托村委会、家长学校广泛开展多类亲子互动活动。
二、总体目标
以帮助残疾儿童健康成长为宗旨,以弥补残疾儿童感情缺失,提高残疾儿童道德素养为目标,以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关爱残疾儿童为重点,广泛开展残疾儿童关爱活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残疾儿童工作网络,通过实施关爱活动,使残疾儿童教育成长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创造有利于残疾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对象
全校学生中父母长年或连续3个月外出务工的在家儿童和孤儿、遗弃儿童及单亲家庭儿童。
四、活动内容
(一)建立“残疾儿童活动之家”
学校建立“残疾儿童活动之家”,做到“四有”:有宽敞安全的.活动场所,有乒乓球、羽毛球、象棋、扑克等活动器材,有一部亲情电话,有图书室等;设立“三室”:图书室、亲情室、活动室。管理实行“八个一”:一份倡议书、一份成长档案、每学期一封亲情书信、做一次家访、一张爱心联系卡、一个心理咨询台、一部亲情电话、一套规章制度,让孩子充分感受到活动之家的亲情和温馨。
(二)推行“四个一”计划,广泛开展社会关爱活动。
开展一次征募志愿者行动,在活动期间开展“心手相连”结对帮扶活动;以先进乡镇为示范点开展一次交流观摩活动;对班主任、临时监护人开展一次心理健康知识,家庭教育知识培训活动;1月份开展一次关爱残疾儿童工作评比表彰活动。
1、摸准信息,建立台帐。学校组织班主任对残疾儿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残疾儿童档案。清楚残疾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清楚残疾儿童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清楚残疾儿童病史状况;清楚留守残疾父母的务工地点和联系方式;清楚残疾儿童临时监护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2、建立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教育指导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班主任或临时监护人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家庭教育知识培训,宣传普及家教知识。在残疾儿童家长中广泛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利用节假农忙时节,组织召开返乡家长会,引导残疾儿童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掌握科学的家教知识,切实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优化养育和监护行为。
3、开展关爱残疾儿童的志愿帮扶活动,广泛发动学校力量,组织教师担当“爱心家长”,积极开展针对残疾儿童的各种志愿帮扶活动。邀请“五老”担任校外义务辅导员,积极开展对残疾儿童思想道德品质培养和成长教育的“大手牵小手”活动;加强与教师、监护人的联系,保持与残疾儿童对话、沟通,随时掌握残疾儿童的思想动态。积极为残疾儿童提供心理疏导、作业辅导、生活帮助等服务,弥补其家庭教育的缺失,做残疾儿童生活的知情人,学习的引路人和成长的保护人,使每一名远离父母的残疾儿童都能“心有人爱、身有人护、难有人帮”。
4、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残疾儿童进行救助。
5、实施步骤
关爱活动分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xxxx年9月1日~31日)。重点做好活动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全校残疾儿童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8日~12月31日)。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关爱活动。
(三)活动总结阶段(xxxx年1月)。总结活动开展情况,进一步探索建立关爱活动经常化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学校成立残疾儿童关爱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留守残疾关爱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二)构建关爱残疾儿童工作网络。健全以残疾儿童亲属为主体的监护网络,督促临时监护人履行法律责任;建立以教职员工为主体
的学校帮助网络,加强学校与临时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与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制度。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学校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家长学校,加大对家长和临时监护人的培训力度,提高家长和临时监护人的育人水平,保障残疾儿童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
(四)建立结对关爱志愿者与残疾儿童联系卡制度。
定期召开志愿者、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座谈会,要求志愿者通过书信、电话、面谈等多种形式与结对的残疾儿童进行联络谈心,关注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和心理生理状况。要及时填写“爱心联系卡”,记录孩子取得的进步和存在问题及相关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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