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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流程和制度(精选22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档案移交流程和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档案移交流程和制度 1
为进一步做好对档案的价值和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加强档案销毁和移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工作是指档案价值鉴定,即鉴别档案的保存价值并确定其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工作包括归档鉴定和复审鉴定。
二、档案鉴定应贯彻“审查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既要考虑历史发展的需要,又要服务于现实工作。
三、档案归档鉴定由档案管理部门指导归档部门进行。
四、定期组织档案复审鉴定。各单位应加强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本单位领导、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
五、档案的鉴定应采用直接鉴定法,对照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以案卷或件为单位,根据文件内容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
六、鉴定后应填写“档案鉴定工作表”,对保存期满经过鉴定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延长保管期限。对已到保管期限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
七、经过鉴定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注意变更期限,调整档案的'排架顺序。案卷内文件有变动的应重新组卷。
八、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登记销毁清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和不归档的文件资料作其他用途,更不能当废品出售。
九、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派二名以上人员进行监销,有关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十、档案部门应在案卷目录中注明已销毁的档案,并将鉴定工作表按编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连同鉴定工作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组成鉴定工作卷,放在全宗卷内永久保存。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档案移交流程和制度 2
一、凡借、查阅档案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的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二、外单位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行政或组织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严禁私人查阅档案。
三、借、查阅档案者,事先须提供查阅纲要,说明目的与要求,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查阅,但档案资料不准个人借阅或带出室外。
四、借、查阅档案者,查阅时要切实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完全,不准吸烟、饮水,不准在档案上画圈、划线,不准撕毁和涂改,不准折叠、折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和公布档案资料及其内容。
五、查阅利用档案人员,不准随意翻阅与自己有关的'档案内容。
六、凡属查阅、摘抄、复印的档案资料须经领导批准、核对、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档案移交流程和制度 3
一、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严格保管档案箱、橱钥匙,不得带至办公室外,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便开启档案箱、橱。
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摘录、擅自为他人查阅档案,不得向外传播和介绍档案、资料内容及存放位置等情况。
3、科学管理档案,档案查阅完毕,随时归还原处;档案按保管期结合年代排列存放,资料按类别排列存放。
4、档案箱、橱进行统一编号,自门口开始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编号,并插上查找案卷指引卡。
5、维护档案安全,每个箱橱必须保持整洁,并放置防霉去虫剂。
6、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理交接手续。
二、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2、严格档案借阅制度,健全手续,做到万无一失。
3、不利于保密的地方不得存放机密文件和资料。
4、不得擅自摘录、复制档案内容,不得私自将机密文件和档案带回家和公共场所查阅。
5、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通讯中涉及档案机密。
三、档案借阅制度:
1、外单位查、借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审明查档案原因,经本单位分管档案领导批准后可准予查阅。
2、本单位人员查阅涉及本单位机密的有关档案,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3、查、借档案者必须认真填写借阅登记簿。
4、查借档案者要爱护档案,不准在卷内涂改、沟画、撕拆、抽取档案。
5、查阅档案一律在本单位内查阅,原件一般不得借出,如特殊情况需外借者,须经领导批准,限十天内归还,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6、档案归还时,档案工作人员应清点无误后接收,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四、档案鉴定制度:
1、按期对档案保管满15年的短期档案进行鉴定工作。
2、鉴定工作要在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由分管领导、业务人员、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鉴定后要写出鉴定报告并注明鉴定日期。
3、对鉴定后继续保存的档案要调整保管期限,并在备考表注明鉴定时间、意见,由小组负责人签字。
4、对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写出书面报告,编制销毁消册,报有关领导批准。
5、销毁档案时要有2个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填上日期。
五、档案移交制度:
1、档案室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2、应移交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教学档案、会议档案等各门类、载体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全部档案。
3、档案移交时应将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及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文件汇编、参考资料等随同一起移交。
4、交接双方必须根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字盖章。
5、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也必须办理上述移交手续,并经分管领导签字认证后方可离开岗位。
六、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1、本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录音录像带、照片、文电等应立卷归档。
2、必须按本部门立卷归档分类方案,将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由档案人员和各室分别立卷。
3、每年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年度一机构一问题"和文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准确,合理组卷。
4、立卷要做到书面材料规范,排列顺序正确,目录、页码清楚,标题确切简单,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案卷装订整齐美观。
5、文书档案在第二年九月底前立卷归档,其它门类档案按有关规定按期归档。文书档案应在第二年十月前移交档案室,其它门类档案的移交按有关规定执行。
6、各处室归楼的案卷必须编制移交目录,向档案室移交,交接双方按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档案室对接收的案卷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登记,编目上架。
7、档案室对文书档案和其它门类档案的立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
七、档案统计制度:
1、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统计工作,准确地反映本单位档案数量质量及其管理状况。
2、建立档案、资料、设备等实物统计工作和登记台账,做到数字准确。
3、坚持做好档案资料统计的基础工作,做好平时原始数据登记工作,注意积累统计资料。
4、每年对全部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并做详细记录。
5、逐步实现统计工作完整性,统计分类标准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八、档案的开发利用
1、充分利用档案为教育教学服务
2、查阅档案时必须保持案卷整洁、严禁涂改。
3、对档案的利用要及时登记。
档案移交流程和制度 4
档案资料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做好档案保管工作;防止档案的损毁;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库房内的档案资料,要按门类载体进行科学的分类、排列、编号,柜架排列有序。
二、档案室的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三、要注意控制库房内的温湿度,不断改善保管条件,努力达到温湿度,不断改善保管条件,努力达到标准的温湿度,湿度一般保持在14度-20度之问;相对湿度45%-65%之间,库房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整。
四、库房内各种电器闸门要牢固,下班时要关闭电闸。库房周围要灭绝火源现象,库内严禁吸烟。
五、档案管理人员调阅搬运档案资料要轻拿轻放,严防揉搓、挤塞或撕裂档案资料,以减少档案机械磨损。
六、建立和完善全宗卷;并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等日常的登记、统计工作。
七、要提高警惕,做好保卫保密工作,防止发生任何盗窃破坏档案资料的事件。
档案移交流程和制度 5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机关档案工作制度。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各门类档案、资料,监督和指导机关各科室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熟悉所保管档案情况,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及时准确的提供档案、资料,为领导决策和审计工作服务。
四、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负责档案资料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五、对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及时上报档案部门。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保管的档案定期鉴定和销毁,并向县档案馆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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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移交,是特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与当地国家综合楼馆之间定期的档案交接。
第三条档案移交依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单位和省属单位(除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外)的档案须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县(区)、乡(镇)单位的档案须向当地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移交范围
第四条各行政区划辖区仙的下列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年满10年、保管期限为永久与长期的,均属移交范围:
一、市级地方党委、纪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临时性单位;
二、市人民政府及直属工作部门和派出单位;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隶属的独立分管某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管辖的国营企业;
五、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或虽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但省级部门未设专门档案馆的单位;
六、撤销单位和国家破产企业;
七、有代表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八、市级国家综合档案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第五条所移交的档案门类必须齐全完整,即应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以维护档案全宗的完整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的移交范围和延长或缩短移交时限。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前或延期移交。
第七条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暂不移交或暂缓移交的特殊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必须按规定随档案一并移交。一般随档案移交的为全宗卷、专题资料、基础数据汇集、行业报刊和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及其软盘。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加强对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档案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档案及时、安全移交。
第十条所移交的档案案卷质量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文件顺齐全完整;
二、分类组卷要符合规定原则,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四、卷内文件排列科学系统;
五、题名能全面概括案卷内容,文字简练通顺;
六、档号编制符合《档号编制规则》;
七、使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监制的规范装具;
八、装订整齐美观,卷内文件无金属物。
第十一条档案移交前均需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虫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无消毒杀虫条件的单位,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代为处理。
第四章交接程序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前须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交移交清册,详细填具档案的门类及数量。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移交档案的案卷质量和消杀虫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能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移交时应按国家标准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经交接双方核实后,由双方现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人或由能承担责任的单位内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移交的档案在运送过程中,移交单位应有专人押送,运输路线和时间须保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档案按时移交并符合要求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在档案移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就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凡不按期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或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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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建立
(一)建立健全学校各类档案,为学校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调度学校工作和对学校工作作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并确定一名副职校领导具体负责和指导资料的收集、分析、筛选、立卷、归档等建档工作。
(二)学校建立档案资料室,由人事秘书专职管理,按《中学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附后)建立档案。教导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部门和团设档案柜分别管理。
(三)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学校档案、教师档案和学生档案,学校档案按类以时间为序建立,教师的一般人事档案,一般职务档案和业务档案按人头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按届,按班分类建立。
二、档案立卷
(一)档案人员应按资料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种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装订、编制目录,进袋入档。档案袋,档案卷的规格要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二)卷宗必须注明保存的期限。凡注明“暂存”的资料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注明“短期”的一般以五年为期限;注明“长期”的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保存期限。
(三)凡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中未编入,照片档案盒,但确有使用、保存价值的其它资料,学校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保留。
三、档案补充
(一)教职工任免、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调资、入党、入团、奖惩等材料要及时收入个人档案。
(二)外来文件、函件由收文员(或人事秘书)统一分类编号登记,()交校有关领导阅后,即立卷归档。
(三)校内印发的文件是档案补充的重点,平时校长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团支部、少先队部应将此类文件分类保存,每学期结束时,集中交档案人员立卷归档。
四、档案转递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转递档案,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转递项目逐项登记,文书档案盒,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通过机要转递,不得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五、档案查阅
(一)校外人员来校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档案资料室查阅档案;查阅者不得查阅本人或亲属的人事档案、职务档案;未经同意不得摘抄档案材料,经同意摘抄的材料须经档案资料室人员仔细核对并签署意见;查阅者不得将档案材料拿出资料室。
(二)校内人员借阅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并要办理登记手续,会计档案盒,在规定期限内完好无损地归还。
六、档案安全保密
(一)档案资料室门窗要加固,要备有消防器材,保持整洁、干燥,自然通风,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易引鼠入室的物品。
(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带进档案资料室,不得外泄档案中的.机密,档案资料室人员在工作中所用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仍乱抛,应将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七、学校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安全档案,并设专人管理,由李媛媛老师负责。
2、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校安全工作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归档备查。
3、学校制定的安全管理计划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领导机构等材料都要装订归档。
4、学校自查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材料必须及时归档。
5、对于突发安全事故,应同步介入收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6、学校和各部门及每一个教职员工层层签订的责任书,学校和家长签订的安全责任书都要装订归档管理。
7、学校每周的安全值班记录要装订好后归档管理。
8、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实行借还登记制度,按档案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9、管理人员随时搞好安全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湿、防遗火。
10、管理人员随时注意收集整理安全管理材料并及时归档。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11、管理人员有权向安全事故处理小组提供有关方面的材料依据和被认可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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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详细记录教师的日常师德行为,真实地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切实增强师德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实行教师师德档案制度,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日常化。
2、充实考核内容。学校改变过去仅凭一次师德测评决定教师师德考核成绩的做法,建立了师德档案,把教师一学年的典型师德表现及授奖情况、不良师德行为及处罚结果、学年师德承诺、学生评议、家长评议、老师评议、个人师德自评等内容全部纳入师德档案。
3、扩大监督范围。学校建立了师德承诺监督栏,将教师个人师德承诺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加强对师德师风的效能察,设计了师德师风调查问卷,抽调人员不定期到学校检查出勤情况及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并把领导干部的师德表现作为效能监察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随时记入师德档案,并对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4、加强自我约束。学校重点抓师德规范的内化,把《荆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东宝区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条禁令》等印发到各位教职工手中,不定期从网络平台下发师德教育材料,组织开展师德承诺签名活动,与全体教师签订师德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目标纳入师德档案。
5、教师师德档案的建立,增强了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自觉性,提高了教师的自律意识,促进了全校教师师德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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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科学的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迅速、准确、及时地将各类安全方面的信息、资料、文件归档。
2、档案人员应按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种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装订。编制目录,进袋入档。档案袋,档案卷的.规格要求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3、档案室是机密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入室内。
4、各类资料进入档案室,必须严格登记制度,借还制度,机密资料、人事档案严防丢失、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5、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带进档案资料室,不得外泄档案中的机密,档案资料人员在工作中所用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应按保密纸处理和销毁。
6、按《档案法》规定,要求做好收集、整理装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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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因此,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
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我档案室查阅干部档案的单位市直各部门、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及人事(干部)科。
二、利有范围
1、凡涉及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审、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的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
3、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法、撰写任务传记,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有病不能口述、书写的,可提供档案材料的有关部门。
4、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加工作等政审,可由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查阅档案。
5、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但有下列情况的可酌情借阅:
①干部审查部门对干部本人及社会关系和家庭历史问题进行复查,靠查阅一时解决不了的。
②本单位和上级干部部门进行任免、调动、考察等工作需要审查档案的'。
③其他特殊情况的。
三、查、借阅手续
凡查阅档案,必须持《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并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1、干部档案《介绍信》由查阅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登记表方可查阅。查阅领导干部档案需经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查阅。
2、各单位不准跨系统查阅干部档案,因特殊需要必须查阅的,需征得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在《查阅干部档案登记表》备注栏内签署意见后方可查阅。
四、注意事项
1、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原则上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并持有专用的《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到档案室查阅档案;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机器直系亲属的档案;
3、查阅干部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污损,不得吸烟。
4、查、借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室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复制。
5、借用出去的干部档案,必须安全严格保密,不准转借,不准交给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用毕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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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档案的建立、完善和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工作计划部署档案、消防档案、重点部位档案、易燃易爆危险品档案等。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负责。安全档案应包括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各种安全文件资料。
(二)单位基本概况,重点部位情况。
(三)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各种安全制度。
(五)各种安全设施、器材情况。
(六)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情况。
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维修保养的记录。
(二)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三)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四)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五)安全情况、事件、事故及处理记录。
(六)奖惩情况记录。
(七)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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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公司基础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基础台帐,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建立目的:
安全生产档案是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真实记载,映公司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具体体现,它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映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状况,并对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形象奠定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建立和保管部门:
公司安全生产基础档案由综合科负责建立和保管;
三、安全生产基础档案构成体系:
1.驾驶人员档案
2.车辆技术档案
3.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档案
4.安全生产会议、例会档案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档案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7.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档案
8.开展各种安全管理活动记录档案
9.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10.开展安全检查记录档案;
11.安全生产各类工作方案、目标、计划、总结、应急预案档案
12.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各类文件档案。
四、基础档案管理要求:
1.综合科认真建立各类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2.各类安全生产的档案记录应记录及时、书写认真、保持整洁;
3.档案应由专人妥善保管,随时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4.因保管不善,造成重要档案资料遗失的,按公司规定追究档案管理人员责任。
档案移交流程和制度 13
安全工作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日常生活和所从事的各种活动中,都有可能遇到各种不安全的因素。因此安全教育是生命教育,是公众教育,也是世纪教育。学校安全档案的管理也必须加强,实行制度化管理。
一、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安全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二、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校安全工作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编码及归档备查。
三、学校制定的安全管理计划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领导机构等材料都要编码装订归档。
四、学校自查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材料必须及时归档。
五、对于突发安全事故,应同步介入收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六、学校和各部门及每一个教职员工层层签订的责任书,学校和家长签订的安全责任书都要装订归档管理。
七、学校每周的安全值班记录要装订好后归档管理。
八、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实行借还登记制度,按档案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九、管理人员随时搞好安全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湿、防遗火。
十、管理人员随时注意收集整理安全管理材料并及时归档。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十一、管理人员有权向安全事故处理小组提供有关方面的材料依据和被认可的证明材料。
档案移交流程和制度 14
为了有效管理公司的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做到家底清、情况明、数据准确,更好地掌握和研究档案工作开展的状况、变化规律,从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地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综合档案室对接收的文件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列出文件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各存一份,以备检查和统计。
第二条、对接收的文件材料,应整理归档,编制档案目录,以案卷(件)为单位统计档案现存总数量。
第三条、档案保管状况的统计,对遗失损坏的档案要记录数量和原因。
第四条、每月进行一次档案提供利用的'统计,内容包括借阅档案人次、卷(件)数,复印档案的数量,利用目的和效果。
第五条、每年统计年度档案的归档情况,内容包括各类档案的归档情况,库房及设备的增置情况,档案人员变更情况,提供档案利用的人次、卷数,编研档案资料的数量等。
第六条、每年对归档档案进行综合汇总统计,主要有档案总数量,各类档案的数量,库房及设备的增置情况,档案人员变更情况,提供档案利用的人次、卷数,编研档案资料的数量等。
第七条、按上级主管部门(档案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好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档案移交流程和制度 15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严格履行综合档案室职责,熟悉档案业务工作,忠于职守,扎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四、对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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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二、档案库房、办公用房分开。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措施。
三、档案柜架统一、规范,排列合理,案卷装具符合国家标准。
四、坚持温湿度记录,温湿度控制达到省有关规定标准。
五、库内清洁卫生,无霉、虫及杂物堆放现象。
六、严格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建立收进、移出登记簿。
七、建立全宗卷,符合《全宗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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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工作,充分利用建设项目档案,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建设项目各环节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建立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单位以及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园林、风景名胜建设项目;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七)城市防洪、防震建设项目;
(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建设单位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
(二)勘察设计材料;
(三)规划材料(含建设用地批准材料);
(四)工程报建材料;
(五)招标材料及投标单位中标材料;
(六)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材料;
(七)承发包合同;
(八)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应当有建筑工程监理合同;
(九)建设工程质量核验材料;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十一)技术档案材料(文字材料和竣工图);
(十二)施工管理材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建设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向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同时,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档案材料。本办法实施前应当移交而尚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单位,要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收,也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接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八条停建、缓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有的建设项目档案材料;撤销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已有的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项目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第九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其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修改和补充原建设项目档案,其中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必须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做到材料系统、完整、准确、图物相符。
第十一条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部门对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应当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整理、保管和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部门应当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3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9个月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玩忽职守,使建设项目档案丢失,造成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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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索工具齐全,检索效果较好。
二、坚持做好档案查借阅登记、利用效果登记。
三、编有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文件汇集等编研资料,各种资料编写规范、使用价值高。
四、利用档案材料一般在阅文室进行,特殊情况需借出或复印,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复印手续。
五、查阅档案时要爱护档案,不准吸烟、喝水,对档案资料不准拆卷、调换、涂改、勾划、剪裁。
六、对归还的档案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有撕毁、涂改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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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档案馆资源建设,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规定应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的永久和长期保管档案,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移交手续,并妥善保管交接凭证,还应在检索工具上注明。
二、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后,连同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全宗卷和其他检索工具一并向档案馆移交。
三、档案馆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作好准备。
四、移交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有综合性的报表,又要有详细的明细表,要做到帐物相符、账表相符。
五、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逐一清点清楚,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各类档案是否科学、组卷是否规范、编目是否清楚、案卷标题拟写是否正确。
2、文件材料收集是否完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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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单位各科室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2、外单位来人查阅本单位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查阅,不得抄录或借出;
3、机密、秘密、绝密档案借阅一律按照《档案安全保密标准》中的`要求办理;
4、查阅档案应在档案室内进行,不得划道、涂改、折卷、裁剪、拍照、撕毁。特殊情况需借出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不得转借他人。需继续使用者要办理续借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卷等档案一律不借出;
6、凡有私下抄录、拍摄、描绘、拆散、删刮、撕毁档案等行为者,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保密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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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保密法,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
二、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十不准”。
三、档案库房、柜架要牢固安全,门窗坚固,并配有安全保险装置。
四、任何人和部门不准出卖档案和内部资料,不得丢失文件或档案,非归档的文件要集中上交有关部门。
五、凡利用涉及保密的档案,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并严格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六、凡违犯保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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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馆工作人员要按《理工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督促各立卷部门和课题组按要求及时移交档案,并认真做好分管类别档案的接收工作。
二、各立卷部门应将各自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或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分类组卷,经检查合格后按时向档案馆移交。
三、为保证移交进馆档案的质量,档案馆有关人员应对立卷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进行立卷业务指导,并在档案移交时,对归档材料进行案卷质量检查,对于不合格的'归档材料提出改正要求,由立卷人改正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四、接收入馆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应归档的电子档案应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检验;
②文件按其内容的联系,合理整理、立卷;
③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五、党政类和能按自然归档的各门类档案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归档;教学类和能按教学归档的各门类档案在当年寒假前归档;科研项目和基建项目在完成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人物类档案,由本人整理后可随时归档。
六、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认真清点,做到移交清册中的档案数量与实际数量一致。立卷人需同时提交“移交目录”一式二份,经档案馆人员验收后,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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