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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时间:2024-12-19 14:50:01 偲颖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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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精选14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精选14篇)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1

  一、医院高度重视双向转诊工作,对于只需进行后续治疗、疾病监测、康复指导,护理等服务的患者,医院应结合患者意愿,宣传、鼓励、动员患者转入相应的市(县)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我院医联体成员,由下级医院完成后续的康复治疗。

  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双向转诊管理,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业务副院长为此项工作的主要审批责任领导,医务科负责双向转诊的监管工作,具体实施部门设在门诊部、急诊科(节假日),负责定期评价和持续改进,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双向转诊患者的有关事宜及完成有关资料登记、整理工作。每月将统计数据上报医务科。各临床科室的科主任各负其责,并在科内指定1-2名医务人员为双向转诊联络员,负责本科室转诊患者的具体接待事宜。

  三、双向转诊协议医院双方要保持通讯畅通,遇危、急患者和大批伤员时直接沟通,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四、我院负责接收各市(县)级医院、乡镇转诊的患者以及上级医院转回的病情稳定的患者,竭力保证转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如遇急重症患者,根据病情,协议医院拨打我院紧急救援电话120或将患者转入我院急诊科,急诊科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延误及推委患者,要保证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

  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临床科室的科主任认定确实需要转出的患者,需与上级医院或下级医院做好联系,保证患者在转出过程中患者的安全。

  六、转诊程序

  1、转入患者:接转诊患者后,在门诊部或急诊科进行转诊登记并报医务科备案,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2、转出患者:

  (1)、上转诊: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科室医生填写转诊单,经科主任审批后,送并到医务科、院医保办(新农合办)登记备案,患者或家属携“转诊单”至市医保办、新农合办审核备案后,方可前往上级医院就诊。

  (2)、下转诊:符合下转条件者,科室主任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填写双向转诊单并登记,科主任审批后,送医务部审核备案,患者方可持“转诊单”前往下级医院就诊。

  七、双向转诊需具备的条件

  1、转上级医院条件(除急诊抢救外)

  (1)、由于我院治疗条件有限,不能实施有效救治,且转运途中风险相对较小的患者;

  (2)、多次诊断不明确或治疗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我院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2、转下级医院

  (1)、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进入疗养康复期;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3)、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患者;

  (4)、老年患者护理和照护;

  (5)、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双向转诊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九、定期与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上下级医院进行沟通,加强联系,改进转诊协调配合能力。

  十、全院各部门互相配合、沟通协调,做好双向转诊衔接工作。各科室医务人员要做好转诊登记。医务科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2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院必须服从市卫生局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收治送达的患者。

  (2)医院立即启动院内应急救援预案,动员和调整全院医疗资源,开通“绿色通道”,尽最大可能满足急救的需要。

  (3)对医院附近突发公共卫生事什,发现批量患者或毒物接触者涌入,在未接到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指令的情况下,应该一面向上报告,一面先期处理;特别是在发生了有毒物持续外溢、爆炸、燃烧的化学事故或群体创伤情况下,除了针对可能的毒物接触予以对应处理外,对伴有外伤、烧伤及化学灼伤的.伤病员尽早进行处理(包括清洗、包扎、固定,清刨、止血、抗休克和抗感染治疗等)。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和监护。

  (4)除对重危患者(包括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抢救,收住入院(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收住隔离病室)外,对大量涌入的症状不明显或较轻微的有毒化学物接触者,在未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流和医疗用房不足的情况下,可临时腾出会堂、办公用房等处安排留观。

  (5)对于需急诊手术、进入icu抢救、住院或需留观的病人由抢救组组长决定,安排收住相关科室,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6)对所有群体、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或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事件而到医院就诊者,无论是被收住入院,还是被安排留观,都应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做好记录;同时,统一登记造册。

  (7)对已接收的,超出本院容纳和救治能力的患者及需转送到定点收治医院或留观医院的传染病患者,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流和统一调度,并在落实转诊医院的情况下,必须写好简要病历,方能转往指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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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原则

  (一)患者自愿原则

  (二)分级管理原则

  (三)合理诊疗原则

  (四)连续服务原则

  (五)科学引导原则

  二、双向转诊对象

  (一)上转对象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急危重症;

  2、受诊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例;

  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科目的病例;

  5、区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二)下转对象

  1、急危重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适宜基层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2、诊断明确,需长期康复治疗的慢性病人;

  3、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者;

  4、区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5、其他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的病人。

  三、双向转诊流程

  (一)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转诊原则将符合上转指征的患者转至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

  (二)转诊患者持“双向转诊单”到医院就诊。

  (三)转诊患者病情稳定后,医院将符合下转指征的患者转回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四、工作职责

  (一)区级医疗机构职责

  1、成立双向转诊服务科室,确定专人负责,统一协调双向转诊工作,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保证双向转诊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医院服务科室负责协调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和联系下转患者工作。安排专科医生接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的患者。

  3、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病人实行优先就诊,减少就医环节,一般情况下,上转患者住院应优先考虑。

  4、实行资源共享,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检查,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5、将本医院简况、特色、知名专家特长、医疗设备及优恵政策措施编印成册,发至基层责任医生手中,并在转诊信息系统中公开,方便基层责任医生转诊。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汇集、上报、下转接收和落实随访工作任务。

  基层责任医生要熟悉区级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等,协助或指导病人联系相关专家,及时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转往区级医疗机构。

  对上转患者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对下转患者一般应在48小时内进行随访,要按照区级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做好康复治疗、护理和随访管理,保持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并及时更新档案,规范管理。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4

  一、从外院转入

  (一)符合下列转入标准的外院患者方可转入我院:

  1、转出医院的医务科与我院医务科联系,由我院医务科指定相应的专科医师急诊科值班医师,双方经电话联系共同评估后,认为患者适合转运。

  2、我院有诊治转入患者的能力,能为其提供服务。

  (二)转入过程:

  1、我院专科医师急诊科值班医师接到外院要求转入的请求后:

  (1)判断转入的原因:

  ①紧急医疗状况。

  ②进一步专科治疗。

  ③患者家属同意转院。

  (2)获得转入患者的基本信息:

  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转院的原因。

  (3)联系相应病区,安排床位。

  2、转出医院负责患者转运期间的安全。

  3、对于病情不稳定的患者,须首先在急诊科进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收入相应病房治疗。

  4、入院手续见《入院制度》。

  二、从本院转出

  (一)转出标准:

  1、受我院诊治能力及条件限制不能够完成救治的患者。

  2、患者病情需专科治疗,如传染病、精神病等。

  2、患方强烈要求转院治疗。

  (二)转出过程:

  1、患方同意或要求转院。

  2、由患方或科室主任与转入医院相关科室联系,必要时由医务科与转入医院医务科进行联系。

  3、主管医师负责整理患者住院期间病历资料并出具病情介绍等手续。

  4、对于危重患者转院,由患者所在的`科主任联系办公室安排转运的急救车辆,并负责患者转运期间的安全,根据患者的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观察或监护,在患者病历中做好转院过程中病情记录,并与转入医院做好交接。

  3、一般患者的转院参见《双向转诊制度》。

  医保患者的转院遵照医保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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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给社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专科医院(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社区双向转介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社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访视和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双向转介分类 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

  1、医疗机构上转

  (1)由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2)由综合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转诊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2、非医疗机构上转

  (1)由各县市残联转诊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2)由各县市民政部门转诊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3)由公安、厂矿、企事业单位转诊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二)下转

  1、由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转介到各县市疾病控制中心。

  2、由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转介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康复服务机构。

  二、转介对象

  患有精神疾病的大理州常住人口。

  三、转介疾病种类

  1、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等;

  2、老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患所致的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障碍;

  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各种药物(含毒品)依赖所致的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 神发育迟滞;

  5、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

  四、转介指征

  (一)上转指征

  1、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 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社区“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诊断明确,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3、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 练的康复者。

  五、转诊流程

  (一)由医疗机构上转病人或家属持医疗机构“转诊通知单” ,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转诊服务台” 导诊护士优先安排患者就诊 ;

  (二)由非医疗机构上转病人或家属持单位“转诊介绍信” ,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转诊服务台” 导诊护士优先安排患者就诊 ;

  (三)下转 病人或家属持主管医生开具的“康复者社区转介信息卡”到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精防办,精防办根据患者需求和辖区资源,与疾控中心、 康复服务机构或相关单位联络,协助患者办理社区康复服务,为患者提供跟踪访视和社区康复服务 。

  六、工作要求

  1、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2、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厅设“转诊服务台” ,负责转诊精神病患者的导诊工作,实行优先就诊和优先安排住院。

  3、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精防办负责转介病人的协调与联络。

  4、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街道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5、患者表现暴力、攻击、冲动、伤人或自伤,有肇事肇祸倾向时,可联系辖区派出所协助转诊。

  6、转诊病人应具备医疗费用支付能力,包括医保、自费或社会医疗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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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诊分类

  1、向上级医院转诊:我院因为设备条件或技术条件的限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人向上级医院转诊。

  2、向下级医院转诊:在我院经诊治后病情好转或诊断明确病情较轻,为节省费用或方便病人生活护理向下级医院转诊。

  3、双向转诊(另有规定)。

  二、转诊程序

  1、经治医师接诊病人后对病情作出初步判断,对诊断不清楚或因病情危重我院技术无法治疗的危重病人由经治医师开具病情证明,由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后报业务副院长审批,紧急情况下可以有科主任根据病情判断决定先行转诊。

  2、经在我院诊治后病情好转及诊断明确的病人,如病人提出需转至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康复治疗的`,由经治医师开具病情证明盖章后交予病人备用,无需经科主任和业务副院长审批。

  3、特殊情况下如遇外国人、台胞、住院双方因发生严重矛盾可能造成严重治安问题需分院而住的病人等情况下,由科主任及时上报业务副院长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转诊。

  4、业务副院长因事出差或休假时,由医教科代为审批;科主任因事出差或休假时,由科主任指定人员或高年资医师代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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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儿科、儿童保健科住院及门诊病人,由于本院诊疗设备及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需转至外院诊治者,由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批准。门诊病人需转外地治疗者由科主任同意签字后,由医务科盖章。

  二、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转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不宜转院,应暂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转院。

  三、转院应征求患者意见,交代清注意事项,重症病人转院,须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解决有关护送问题。

  四、转院时由住院医师写好详细病例摘要随病员转出,并办好有关手续。

  五、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往外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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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运行,切实减轻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参保职工和居民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使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更加合理、安全、平稳运行,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是落实“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强化基金支出管理,降低参保职工和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使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流向趋于合理,要严格执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

  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无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镇(社区),由统筹地区或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

  (二)转诊审批程序。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乡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四)省外住院转诊审批程序。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本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出省治疗。实行省外转诊患者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10%。

  (五)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9

  一、 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10

  一、对具有咳嗽、咳痰3周(或3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进行X线检查;放射科发现的疑似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应在“X线肺结核病例登记本”上做好登记。

  二、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按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完整详细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

  三、对可疑或确诊的病人,应在肺结核病例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并将转诊联系单第二联与报告卡一同寄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转诊存根以备查。

  四、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后,门诊病人要及时转诊,需住院治疗的,由市一院收入住院,病人出院后,应将病人、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院时一律不能带抗结核药品。

  五、防保科(或防保人员)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月一次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六、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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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对h7n9禽流感救治及转诊工作。强化对救治及转诊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防控小组及转诊小组,为h7n9禽流感救治及转诊提供各种保障。

  2、对发生在辖区内的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实行首诊负责制,要及时报告,及时隔离,及时救治,不得推诿,拒收病人。

  3、做好h7n9禽流感疑似患者的隔离,消毒,防止院内感染。

  4、保障医疗救治的所需药品,设施,设备的供应,满足救治工作需求。

  5、当疫情发生时,如果不具备救治条件,要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同时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因病情危重不易转诊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专家抢救治疗,必要时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技术支援。

  6、转诊车辆应专车专用,专职人员,应带有医疗设备,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应设置专门的.污染物放置区域(或设施)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等。

  7、转诊后的车辆要对车辆进行消毒后在进行转运下一个病人。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12

  为加强“危急值”的管理,保证将“危急值”及时报告临床,以便临床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保证病人的'医疗安全,杜绝病人意外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急值 ”

  指检验、检查结果与正常参考范围偏离较,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此时如果临床医生能及时得到检验、检查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失去最佳抢救机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危急值”报告、登记制度。具体项目和危急警戒值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流程

  1、检验科流程:当检验出现“危急值”时,检验者首先要确认检验仪器和检验过程是否正常,然后立即电话告知有关科室医生或护士,了解病情及标本采集情况,在确认临床及检验过程各环节无 相应记录。

  3、门诊部报告流程:门诊接收人员应立即向该病人门诊医生报告该“危急值”,再有门诊医师通知该病人速来诊室接受紧急诊治,必要时门诊部应助寻找该病人,并负责跟踪落实,做好相应记录。医师须将诊治措施记录在门诊病历中。

  4、体检中心报告流程:体检中心接到“危急值”报告后,需立即通知病人速来医院接受紧急诊治,并助病人联系合适的医师,向医师简要说明病人的情况,医师应先行给予该病人必要的诊治。体检中心负责跟踪落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5、其他科室发现“危急值”时按检验科报告流程执行并做好登记

  三、质控与考核

  (一)临床、医技科室要认真组织学习“危急值”报告制度,人人掌握“危急值”报告项目与“危急值”范围和报告程序。科室要有专人负责本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实施情况的督察,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二)文件下发之日起,“危急值”报告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将纳入科室一级质量考核内容。督察室、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将对各临床医技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来自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等危重病人集中科室的“危急值”报告进行检查,提出“危急值”报告制度持续改进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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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和病人管理的通知》、《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4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凡到我院就诊肺结核病人均按照本制度进行登记、转诊。

  一、我院单纯性肺结核病人一律转到柳州市结核病定点治疗机构诊治。

  二、首诊医生发现首次诊断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在院内传染病疫情电子报告系统上填报疫情报告卡,同时对我市市区的患者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填写时要注意写明病人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第一联病人携带,并嘱其到柳州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第二、第三联交预防保健科备案(其中第二联由预防保健科送柳州市疾控中心结防所)。

  三、临床医师应对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四、预防保健科指定专人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和网上直报,并负责收集转诊单送到市疾控中心结防所。

  五、预防保健科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配合结防机构核实结核病疫情和转诊结核病人的追踪工作。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14

  一、凡就诊三次不能确诊或治疗无效者,主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会诊,病情复杂者可作为疑难病历提请讨论,并予以记录。如不提出会诊和讨论,延误病情或发生其他意外,追究个人和科室责任。

  二、病情复杂需请他科会诊,首诊医师应详细填写会诊单,注明会诊科室及目的`。危重急诊病人,应护送并口头交班。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应立即指派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接诊或前往会诊。

  三、病情复杂需请二科以上共同会诊时,科主任向门诊部提出,由门诊部及时组织有关科室会诊。若在夜间或节假日,由行政总值班组织有关科室会诊。

  四、会诊医师在进行会诊时,应认真负责,全面复习全部病案记录,补充询问有关病史,亲自检查病人,提出诊断及处理意见。

  五、对持有其他医疗单位会诊介绍信的患者,接诊医师要认真检查,并在会诊单上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门诊部盖章后转回原单位。

  六、严格掌握转诊制度,转外院检查治疗的病人,主诊医师应详细填写病案,注明转诊原因,经本科负责人或最高级职称医师签署意见后才能转诊,本院可进行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不转外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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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精选14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精选14篇)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1

  一、医院高度重视双向转诊工作,对于只需进行后续治疗、疾病监测、康复指导,护理等服务的患者,医院应结合患者意愿,宣传、鼓励、动员患者转入相应的市(县)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我院医联体成员,由下级医院完成后续的康复治疗。

  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双向转诊管理,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业务副院长为此项工作的主要审批责任领导,医务科负责双向转诊的监管工作,具体实施部门设在门诊部、急诊科(节假日),负责定期评价和持续改进,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双向转诊患者的有关事宜及完成有关资料登记、整理工作。每月将统计数据上报医务科。各临床科室的科主任各负其责,并在科内指定1-2名医务人员为双向转诊联络员,负责本科室转诊患者的具体接待事宜。

  三、双向转诊协议医院双方要保持通讯畅通,遇危、急患者和大批伤员时直接沟通,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四、我院负责接收各市(县)级医院、乡镇转诊的患者以及上级医院转回的病情稳定的患者,竭力保证转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如遇急重症患者,根据病情,协议医院拨打我院紧急救援电话120或将患者转入我院急诊科,急诊科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延误及推委患者,要保证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

  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临床科室的科主任认定确实需要转出的患者,需与上级医院或下级医院做好联系,保证患者在转出过程中患者的安全。

  六、转诊程序

  1、转入患者:接转诊患者后,在门诊部或急诊科进行转诊登记并报医务科备案,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2、转出患者:

  (1)、上转诊: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科室医生填写转诊单,经科主任审批后,送并到医务科、院医保办(新农合办)登记备案,患者或家属携“转诊单”至市医保办、新农合办审核备案后,方可前往上级医院就诊。

  (2)、下转诊:符合下转条件者,科室主任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填写双向转诊单并登记,科主任审批后,送医务部审核备案,患者方可持“转诊单”前往下级医院就诊。

  七、双向转诊需具备的条件

  1、转上级医院条件(除急诊抢救外)

  (1)、由于我院治疗条件有限,不能实施有效救治,且转运途中风险相对较小的患者;

  (2)、多次诊断不明确或治疗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我院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2、转下级医院

  (1)、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进入疗养康复期;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3)、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患者;

  (4)、老年患者护理和照护;

  (5)、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双向转诊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九、定期与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上下级医院进行沟通,加强联系,改进转诊协调配合能力。

  十、全院各部门互相配合、沟通协调,做好双向转诊衔接工作。各科室医务人员要做好转诊登记。医务科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2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院必须服从市卫生局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收治送达的患者。

  (2)医院立即启动院内应急救援预案,动员和调整全院医疗资源,开通“绿色通道”,尽最大可能满足急救的需要。

  (3)对医院附近突发公共卫生事什,发现批量患者或毒物接触者涌入,在未接到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指令的情况下,应该一面向上报告,一面先期处理;特别是在发生了有毒物持续外溢、爆炸、燃烧的化学事故或群体创伤情况下,除了针对可能的毒物接触予以对应处理外,对伴有外伤、烧伤及化学灼伤的.伤病员尽早进行处理(包括清洗、包扎、固定,清刨、止血、抗休克和抗感染治疗等)。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和监护。

  (4)除对重危患者(包括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抢救,收住入院(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收住隔离病室)外,对大量涌入的症状不明显或较轻微的有毒化学物接触者,在未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流和医疗用房不足的情况下,可临时腾出会堂、办公用房等处安排留观。

  (5)对于需急诊手术、进入icu抢救、住院或需留观的病人由抢救组组长决定,安排收住相关科室,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6)对所有群体、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或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事件而到医院就诊者,无论是被收住入院,还是被安排留观,都应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做好记录;同时,统一登记造册。

  (7)对已接收的,超出本院容纳和救治能力的患者及需转送到定点收治医院或留观医院的传染病患者,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流和统一调度,并在落实转诊医院的情况下,必须写好简要病历,方能转往指定医院。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3

  一、工作原则

  (一)患者自愿原则

  (二)分级管理原则

  (三)合理诊疗原则

  (四)连续服务原则

  (五)科学引导原则

  二、双向转诊对象

  (一)上转对象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急危重症;

  2、受诊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例;

  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科目的病例;

  5、区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二)下转对象

  1、急危重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适宜基层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2、诊断明确,需长期康复治疗的慢性病人;

  3、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者;

  4、区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5、其他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的病人。

  三、双向转诊流程

  (一)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转诊原则将符合上转指征的患者转至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

  (二)转诊患者持“双向转诊单”到医院就诊。

  (三)转诊患者病情稳定后,医院将符合下转指征的患者转回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四、工作职责

  (一)区级医疗机构职责

  1、成立双向转诊服务科室,确定专人负责,统一协调双向转诊工作,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保证双向转诊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医院服务科室负责协调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和联系下转患者工作。安排专科医生接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的患者。

  3、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病人实行优先就诊,减少就医环节,一般情况下,上转患者住院应优先考虑。

  4、实行资源共享,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检查,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5、将本医院简况、特色、知名专家特长、医疗设备及优恵政策措施编印成册,发至基层责任医生手中,并在转诊信息系统中公开,方便基层责任医生转诊。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汇集、上报、下转接收和落实随访工作任务。

  基层责任医生要熟悉区级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等,协助或指导病人联系相关专家,及时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转往区级医疗机构。

  对上转患者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对下转患者一般应在48小时内进行随访,要按照区级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做好康复治疗、护理和随访管理,保持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并及时更新档案,规范管理。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4

  一、从外院转入

  (一)符合下列转入标准的外院患者方可转入我院:

  1、转出医院的医务科与我院医务科联系,由我院医务科指定相应的专科医师急诊科值班医师,双方经电话联系共同评估后,认为患者适合转运。

  2、我院有诊治转入患者的能力,能为其提供服务。

  (二)转入过程:

  1、我院专科医师急诊科值班医师接到外院要求转入的请求后:

  (1)判断转入的原因:

  ①紧急医疗状况。

  ②进一步专科治疗。

  ③患者家属同意转院。

  (2)获得转入患者的基本信息:

  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转院的原因。

  (3)联系相应病区,安排床位。

  2、转出医院负责患者转运期间的安全。

  3、对于病情不稳定的患者,须首先在急诊科进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收入相应病房治疗。

  4、入院手续见《入院制度》。

  二、从本院转出

  (一)转出标准:

  1、受我院诊治能力及条件限制不能够完成救治的患者。

  2、患者病情需专科治疗,如传染病、精神病等。

  2、患方强烈要求转院治疗。

  (二)转出过程:

  1、患方同意或要求转院。

  2、由患方或科室主任与转入医院相关科室联系,必要时由医务科与转入医院医务科进行联系。

  3、主管医师负责整理患者住院期间病历资料并出具病情介绍等手续。

  4、对于危重患者转院,由患者所在的`科主任联系办公室安排转运的急救车辆,并负责患者转运期间的安全,根据患者的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观察或监护,在患者病历中做好转院过程中病情记录,并与转入医院做好交接。

  3、一般患者的转院参见《双向转诊制度》。

  医保患者的转院遵照医保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5

  为了给社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专科医院(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社区双向转介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社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访视和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双向转介分类 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

  1、医疗机构上转

  (1)由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2)由综合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转诊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2、非医疗机构上转

  (1)由各县市残联转诊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2)由各县市民政部门转诊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3)由公安、厂矿、企事业单位转诊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二)下转

  1、由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转介到各县市疾病控制中心。

  2、由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转介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康复服务机构。

  二、转介对象

  患有精神疾病的大理州常住人口。

  三、转介疾病种类

  1、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等;

  2、老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患所致的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障碍;

  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各种药物(含毒品)依赖所致的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 神发育迟滞;

  5、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

  四、转介指征

  (一)上转指征

  1、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 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社区“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诊断明确,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3、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 练的康复者。

  五、转诊流程

  (一)由医疗机构上转病人或家属持医疗机构“转诊通知单” ,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转诊服务台” 导诊护士优先安排患者就诊 ;

  (二)由非医疗机构上转病人或家属持单位“转诊介绍信” ,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转诊服务台” 导诊护士优先安排患者就诊 ;

  (三)下转 病人或家属持主管医生开具的“康复者社区转介信息卡”到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精防办,精防办根据患者需求和辖区资源,与疾控中心、 康复服务机构或相关单位联络,协助患者办理社区康复服务,为患者提供跟踪访视和社区康复服务 。

  六、工作要求

  1、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2、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厅设“转诊服务台” ,负责转诊精神病患者的导诊工作,实行优先就诊和优先安排住院。

  3、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精防办负责转介病人的协调与联络。

  4、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街道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5、患者表现暴力、攻击、冲动、伤人或自伤,有肇事肇祸倾向时,可联系辖区派出所协助转诊。

  6、转诊病人应具备医疗费用支付能力,包括医保、自费或社会医疗救助等。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6

  一、转诊分类

  1、向上级医院转诊:我院因为设备条件或技术条件的限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人向上级医院转诊。

  2、向下级医院转诊:在我院经诊治后病情好转或诊断明确病情较轻,为节省费用或方便病人生活护理向下级医院转诊。

  3、双向转诊(另有规定)。

  二、转诊程序

  1、经治医师接诊病人后对病情作出初步判断,对诊断不清楚或因病情危重我院技术无法治疗的危重病人由经治医师开具病情证明,由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后报业务副院长审批,紧急情况下可以有科主任根据病情判断决定先行转诊。

  2、经在我院诊治后病情好转及诊断明确的病人,如病人提出需转至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康复治疗的`,由经治医师开具病情证明盖章后交予病人备用,无需经科主任和业务副院长审批。

  3、特殊情况下如遇外国人、台胞、住院双方因发生严重矛盾可能造成严重治安问题需分院而住的病人等情况下,由科主任及时上报业务副院长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转诊。

  4、业务副院长因事出差或休假时,由医教科代为审批;科主任因事出差或休假时,由科主任指定人员或高年资医师代签字。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7

  一、凡儿科、儿童保健科住院及门诊病人,由于本院诊疗设备及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需转至外院诊治者,由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批准。门诊病人需转外地治疗者由科主任同意签字后,由医务科盖章。

  二、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转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不宜转院,应暂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转院。

  三、转院应征求患者意见,交代清注意事项,重症病人转院,须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解决有关护送问题。

  四、转院时由住院医师写好详细病例摘要随病员转出,并办好有关手续。

  五、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往外省治疗。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8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运行,切实减轻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参保职工和居民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使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更加合理、安全、平稳运行,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是落实“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强化基金支出管理,降低参保职工和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使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流向趋于合理,要严格执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

  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无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镇(社区),由统筹地区或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

  (二)转诊审批程序。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乡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四)省外住院转诊审批程序。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本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出省治疗。实行省外转诊患者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10%。

  (五)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9

  一、 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10

  一、对具有咳嗽、咳痰3周(或3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进行X线检查;放射科发现的疑似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应在“X线肺结核病例登记本”上做好登记。

  二、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按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完整详细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

  三、对可疑或确诊的病人,应在肺结核病例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并将转诊联系单第二联与报告卡一同寄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转诊存根以备查。

  四、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后,门诊病人要及时转诊,需住院治疗的,由市一院收入住院,病人出院后,应将病人、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院时一律不能带抗结核药品。

  五、防保科(或防保人员)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月一次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六、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0%以上。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11

  为切实加强对h7n9禽流感救治及转诊工作。强化对救治及转诊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防控小组及转诊小组,为h7n9禽流感救治及转诊提供各种保障。

  2、对发生在辖区内的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实行首诊负责制,要及时报告,及时隔离,及时救治,不得推诿,拒收病人。

  3、做好h7n9禽流感疑似患者的隔离,消毒,防止院内感染。

  4、保障医疗救治的所需药品,设施,设备的供应,满足救治工作需求。

  5、当疫情发生时,如果不具备救治条件,要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同时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因病情危重不易转诊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专家抢救治疗,必要时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技术支援。

  6、转诊车辆应专车专用,专职人员,应带有医疗设备,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应设置专门的.污染物放置区域(或设施)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等。

  7、转诊后的车辆要对车辆进行消毒后在进行转运下一个病人。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12

  为加强“危急值”的管理,保证将“危急值”及时报告临床,以便临床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保证病人的'医疗安全,杜绝病人意外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急值 ”

  指检验、检查结果与正常参考范围偏离较,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此时如果临床医生能及时得到检验、检查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失去最佳抢救机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危急值”报告、登记制度。具体项目和危急警戒值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流程

  1、检验科流程:当检验出现“危急值”时,检验者首先要确认检验仪器和检验过程是否正常,然后立即电话告知有关科室医生或护士,了解病情及标本采集情况,在确认临床及检验过程各环节无 相应记录。

  3、门诊部报告流程:门诊接收人员应立即向该病人门诊医生报告该“危急值”,再有门诊医师通知该病人速来诊室接受紧急诊治,必要时门诊部应助寻找该病人,并负责跟踪落实,做好相应记录。医师须将诊治措施记录在门诊病历中。

  4、体检中心报告流程:体检中心接到“危急值”报告后,需立即通知病人速来医院接受紧急诊治,并助病人联系合适的医师,向医师简要说明病人的情况,医师应先行给予该病人必要的诊治。体检中心负责跟踪落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5、其他科室发现“危急值”时按检验科报告流程执行并做好登记

  三、质控与考核

  (一)临床、医技科室要认真组织学习“危急值”报告制度,人人掌握“危急值”报告项目与“危急值”范围和报告程序。科室要有专人负责本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实施情况的督察,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二)文件下发之日起,“危急值”报告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将纳入科室一级质量考核内容。督察室、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将对各临床医技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来自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等危重病人集中科室的“危急值”报告进行检查,提出“危急值”报告制度持续改进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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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和病人管理的通知》、《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4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凡到我院就诊肺结核病人均按照本制度进行登记、转诊。

  一、我院单纯性肺结核病人一律转到柳州市结核病定点治疗机构诊治。

  二、首诊医生发现首次诊断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在院内传染病疫情电子报告系统上填报疫情报告卡,同时对我市市区的患者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填写时要注意写明病人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第一联病人携带,并嘱其到柳州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第二、第三联交预防保健科备案(其中第二联由预防保健科送柳州市疾控中心结防所)。

  三、临床医师应对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四、预防保健科指定专人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和网上直报,并负责收集转诊单送到市疾控中心结防所。

  五、预防保健科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配合结防机构核实结核病疫情和转诊结核病人的追踪工作。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 14

  一、凡就诊三次不能确诊或治疗无效者,主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会诊,病情复杂者可作为疑难病历提请讨论,并予以记录。如不提出会诊和讨论,延误病情或发生其他意外,追究个人和科室责任。

  二、病情复杂需请他科会诊,首诊医师应详细填写会诊单,注明会诊科室及目的`。危重急诊病人,应护送并口头交班。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应立即指派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接诊或前往会诊。

  三、病情复杂需请二科以上共同会诊时,科主任向门诊部提出,由门诊部及时组织有关科室会诊。若在夜间或节假日,由行政总值班组织有关科室会诊。

  四、会诊医师在进行会诊时,应认真负责,全面复习全部病案记录,补充询问有关病史,亲自检查病人,提出诊断及处理意见。

  五、对持有其他医疗单位会诊介绍信的患者,接诊医师要认真检查,并在会诊单上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门诊部盖章后转回原单位。

  六、严格掌握转诊制度,转外院检查治疗的病人,主诊医师应详细填写病案,注明转诊原因,经本科负责人或最高级职称医师签署意见后才能转诊,本院可进行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不转外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