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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检疫申报制度
在当下社会,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养猪场检疫申报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养猪场检疫申报制度1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施产地检疫,畜主主动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经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填写产地检疫记录单,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清洗消毒。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之规定做相应处理。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与当年核定出栏数相一致。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养猪场检疫申报制度2
1、本场饲养的畜禽(猪、鸡)在出售或迁移时,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猪、鸡)迁移出县外,应将畜禽(猪、鸡)运至指定地点,向荥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畜禽(猪、鸡),在屠宰前向荥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畜禽(猪、鸡),在引进之前,须向荥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畜禽(猪、鸡),在引进前须向荥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猪场检疫申报制度3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1、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2、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3、售猪周转区:周转宿舍、出猪台、磅秤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猪后大消毒一次。
4、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5、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6、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7、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范围、猪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8、各栋猪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9、猪舍、猪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10、人员消毒:进入兔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另做好其余计划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须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5、养殖场饲料使用管理制度
1、养殖场的饲料须来自正规生产企业,养殖场建立完善的领、用料制度。
2、饲用饲料配方应通过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核认可。饲料品质一定要求卫生,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合格。
3、饲料中不能加入激素、违禁药,不能饲喂促生长剂。
4、养殖场对所用饲料进行监测与管理,对饲料原料进行农残(六六六、DDT)和重金属(镉、铅、汞、砷)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5、饲养场的配合饲料或预混料必须来源自于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厂。批准的饲料厂必须能证明其生产符合国家的相关批准。
6、使用配合饲料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每一种原料的说明书,同时保存好饲料添加剂的记录,这些声明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7、饲料添加剂及微量元素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8、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分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
9、养殖场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和兽药等,必须具有生产单位的检验和企业抽检的检验合格报告单。
10、饲料的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感染。
11、饲料的贮存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没有防火、防盗、防鼠及防鸟设施。
12、饲料的发放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做好出库记录,严禁将过期、变质的饲料发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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