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制度
现如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单位内部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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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分析和整改火灾隐患,经常组织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同相邻单位和群众组织搞好消防安全联防工作。
二、防火巡查、检查。预先编制相应的防火检查表,规定检查内容要点,检查依据和检查合格标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单位、科室负责人及职工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门和其他应急疏散设施,并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完整、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不得堵塞。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用火、用电、用气管理。(一)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液体、粉尘的设备,应当进行安全处理;(二)敷设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燃气、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参加特殊工种培训人员承担;(三)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监管,离开时要切断电源;(四)容易产生静电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应当安装消除静电的装置;容易遭雷击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并应在雷雨季节来临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五)燃气、电气管线和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
六、火灾隐患整改。认真研究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实际,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整改内容不清楚或是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无法按时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汇报。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类别、品种和防火防爆场所,安排专人看管,严格收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进入防火防爆场所手续,制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和灭火措施。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明确分工,相互协调,熟练掌握消防业务基本技能,能够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后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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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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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内部控制工作依赖一系列制度规范,具有较强的制度性,实质是事业单位为了实现发展目标,促使决策最大程度的执行,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得到保障。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及行为的合规性,保证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鉴于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特殊属性,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十分必要。在新时期,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致力于分析我国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二、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工作存在的几点问题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仍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思想认识不到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受重视、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控制存在漏洞、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缺乏力度、岗位分工不合规定等。
(1)思想认识明显不到位,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很多事业单位领导及财务部门对会计内部控制不重视,也有许多单位的“一把手”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了解,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够重视。还有些单位领导认为会计内控是财务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无关,财务部门想实施会计内控但得不到领导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因而无法坚持。
(2)会计核算工作随处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财务控制漏洞很多。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单位原始凭证管理工作不规范的情况,同时其账务核算处理工作也缺乏标准,相关复核制度以及审批制度缺乏,直接影响记账以及对账工作。与此同时,还存在材料管理问题。
(3)内控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力度不足。有的单位制定了一些会计内控制度和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制度陈旧,导致制度难以第一时间执行,甚至有些单位根本没有执行。或者,有些事业单位在结合实际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内控制度的建立,但在实际执行的时候,会因为高层领导的意愿,就改变制度的执行,许多个重要环节执行的时候被省略办理,权责不清。这导致内控制度执行力力度缺乏,制定的制度以及相应的办法都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
(4)岗位分工不合规定,防范功能难以发挥。《会计法》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有明确的从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要求,有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缺乏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辨别和拒绝能力,在执行会计制度、法规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偏差和错误,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些在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时,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没有得到执行,或是在机构和岗位设置上体现了相互分离的原则,但在实际运行中没有按照相互分离的原则实施;有些相关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不能按制度原则办事,导致内部控制的防范性功能不能得到充分运用。
三、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强化的措施
1.加强领导,增强内部控制意识
良好的内部控制既能纠错防弊,又能提高管理效率,起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作用。按照《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因此,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首先应将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与对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合起来,强化单位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和会计法规意识。使他们主动参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内部会计控制工作落到实处。其次,财会部门要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建立健全会计内控的责任意识。再次,相关部门要强化内控意识,实施会计内控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有关经济业务涉及所有部门都是内控的范围。因此,单位内各部门都应具备内控理念,与财务部门共同承担内控责任。
2.日常管理工作需强化,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岗位之间存在相互牵制的作用,这个作用可以通过网络信息系统来实现强化。防止错误以及弊端的存在,坚持防范于未然的原则,在上述的基础上加强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在实际工作中需遵守相应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运用标准化及规范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单位业务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健全,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改善
内部控制制度不尽完善,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利用情况、人员增减情况、开支水平等。在实际落实单位内控工作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并对以往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实现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不断完善。所以,在完成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密切结合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4.促使内部审计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促使财政监督管理力度得到强化
审计部门要在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对单位完成内控制度的工作进行定期的评价,及时发现内控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及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对症下药的整改,在强化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推动内控工作的不断完善。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指导力度及检查力度,从根本上提升财务会计工作的質量以及效率。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违反相关财经制度、违反内控制度的单位,就要在分析其严重性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严罚处理,促使监督以及管理的力度得到有效的提升。
在实际工作中,要想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合法和合规、资产安全得到保障,就需要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总结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科技手段完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切实从根本上满足事业单位实际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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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政审计局负责对山水城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财政审计局在接到人事处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题审计是财务处根据管委会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财政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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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有效制衡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建立内控机制。 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5、加强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二、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6、强化预算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
采购人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或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等,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附件一)。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进行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适用新预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严格计划管理。 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等。并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
为保障需求制定的科学合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包括且不限于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复杂项目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
8、严格审批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简称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向区财政部门提交《长沙市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二)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应当充分,资料应当齐全,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列情形。
对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公开招标程序结束后,按照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提交《望城区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三)及相应材料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区财政部门审批。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xx]119号)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9、规范代理行为。 采购人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一律委托经财政部门登记入库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人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
10、规范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
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不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相应资质。对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3人;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5人。
11、公平设定准入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严格采购文件审核。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单位内部制度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 凡在我局工作的职工,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办公室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 我局设两名专业保洁人员,负责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各部门内(单位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各部门承担。
第七条 每月抽出半天时间,全体职工对单位环境卫生进行大扫除。
第二章 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 单位公共区域(包括:楼道、卫生间、楼梯间等)的清扫与保洁,由各部门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九条 办公楼小会议室卫生和所院内环境卫生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一条 各部门内部的垃圾筐、楼道内垃圾桶做到及时清理、及时倾倒。
第十二条 洗手间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三条 单位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和动物。
第三章 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环境卫生由各部门人员包干,部门负责人负责,单位领导组织临时抽查。
第十六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各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办公桌面整洁。
第十七条 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十八条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科室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门使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共区域存在垃圾、废物。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公告栏公示。
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2.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3.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组织人员每天对办公楼内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对各科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望自觉遵守。
单位内部制度7
一、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二、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三、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纪律,自觉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关门、关窗。
四、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和财物按规定存放的.数量。
五、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
六、单位治保会人员要对重点部门、部位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部位进行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单位内部制度8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单位宗旨,根据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董事会工作制度如下: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董事会工作。
二、董事会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负责监督本单位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各项活动。
五、董事会负责对本单位重大决定的'贯彻执行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负责对本单位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单位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七、董事会负责对本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况。
八、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和总结单位工作。
单位内部制度9
1、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消防法》,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微杜渐。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财务室、档案室、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等重要场所,一律严禁烟火。
3、不得私自接用电源线路,如确有需要,经请示单位领导批准后,请专业人员规划、实施。
4、安全科、选厂办公室组织开展公司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5、保卫人员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巡查工作,消除火险隐患。
6、定期对技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7、一旦发生火灾,公司治保委员会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保护职工,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单位内部制度10
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循序渐进与顺势而为相结合,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一、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学校合同行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高起点定位,高效率管理,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二、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运行,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
三、学校可根据合同承办部门的需要,联系法律专家参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根据具体法律服务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四、校长负责学校合同综合管理,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单位内部制度11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食堂的统筹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保证员工就餐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内部食堂不以赢利为主,本规定包括食堂成本预算及物品管理、食堂进货管理、食堂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及员工就餐管理。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食堂及全体员工。
二、食堂成本预算及物品管理
1、食堂管理员须在每月初做出上月食堂成本核算,对赢利、亏损做出分析,并上报领导知悉。
2、食堂的一切设备、设施、餐具、厨具均要建立物品台帐,要专物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向外出售食堂物品。
3、对故意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要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由食堂管理员提出处罚建议。
三、食堂进货及储存管理
1、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严禁采购变质食品,严禁采购超过保质期食品。
2、采购货物应努力做到价格低、质量好、足斤足两。
3、购进货物必须逐项上帐,包括品种、数量、价格、日期,食堂管理员负责验收。
4、食堂货物入库必须按品种、生熟分类放置,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肉类及制品、蔬菜瓜果,除马上加工使用外,一律进冷库。
5、库存食品要分类、隔离、离地储存,做好相应标识,做到先进先出,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生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不合格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6、搞好仓库内、外环境卫生,无鼠迹、苍蝇、蟑螂等;与仓库食品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四、食堂卫生、安全操作管理
1、食堂操作间严禁闲人进入,所有电源开关不准用湿手开启,以防触电事故,确保安全。
2、食堂员工须持有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3、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理发勤更衣,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上岗、返岗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期间必须戴上工作帽。不得有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4、厨师岗位职责:
4.1厨师必须了解各种炊事器具和设备、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否则不得使用;
4.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肉类应与蔬菜、水产品类分池清洗;
4.3食品粗加工前,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腐改变质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看进行加工或使用;
4.4烹调时注意原料的种类,、性质、厚薄和数量,必须煮(炒)熟煮(炒)透。加工蔬菜。加工蔬菜应做到一洗(洗干净)、二浸(水中浸泡30分钟)、三烫(开水烫后去除菜水)、四炒,以防止蔬菜上残留的农药食物中毒。
5、洗菜、洗碗工岗位职责:
5.1蔬菜瓜果进货后须分类放在菜架上,不得随地堆放;
5.2蔬菜必须经过“一拣,二洁,三浸泡”过程,浸泡内时间不能少于30分钟,确保清洗过的蔬菜无泥沙、无黄叶、无杂物、无青虫等。所有菜类
5.3蔬菜瓜果洗净后必须放置于菜架上,不得随地乱堆放;
5.4清洗餐具的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水池混用;
5.5餐具清洗、消毒应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一洗:将餐具上的所有食物残渣冲洗脱离;
二刷:在40℃~50℃温纯碱水中用抹布用力刷洗餐具;
三冲:把餐具里外冲洗干净;
四消毒:洗净的餐具须按煮沸或蒸汽、高温消毒,消毒15-20才能取出,消毒后的餐具只能用消毒巾擦试;
五保洁:消毒过的餐具放入保洁柜,由专人管理。
5.6餐具保洁柜必须用消毒水每天清洁,并保持封闭。
5.7在开餐完毕后清理、冲洗厨房地面,下水沟,确保下水道畅通,无油污、菜渣;
6、打菜员岗位职责;
6.1成品间内不得存放必须用的.餐具、工用具,不得堆积杂物或摆放私人物品,保持成品间内的清洁卫生;
6.2打菜员在开餐前,须协助厨师切好须加工的蔬菜、瓜果;
6.3打菜员在打菜时必须戴上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及透明口罩;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严禁打人情菜;
6.4在开餐完毕后,打菜员须清洁职员餐厅地面;
7、客餐招待岗位职责
7.1客餐招待员在开餐前,须协助厨师切好须加工的蔬菜、瓜果;
7.2客餐招待员在招待客人时须礼貌、热情,不得懈怠;
7.3客餐招待员须维持VIP室的卫生,协助打菜员清理职员餐厅餐桌卫生;
8、餐厅所有工作人员须有团队精神,在完成本岗位工作情况下协助其它岗位同事,每日下班时必须检查餐厅所有门窗,所有电源是否关闭,以确保公司财物安全。
五、员工就餐管理
1、员工就餐时须保持安静,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就餐。
2、员工就餐以吃饱为原则,米饭吃多少打多少,避免浪费。
3、员工就餐时有意见可向食堂管理员投拆,不得与餐厅工作人员争吵!
单位内部制度12
1.单位内部一旦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及时组织保护好现场,控制和防止犯罪嫌疑人员逃匿。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4.认真做好抢救、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单位内部制度13
大学内部规章制度是学校为完善自身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为实现育人、科研等各项教育管理目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建立的一套适用于本学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全面系统、规范严谨、合法有效的内部规章,是大学科学运行、稳健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是提高内部管理效率,保障良好校园秩序的前提。
一 、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大学内部改革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改革推进的好与坏,关系着大学的未来,关系着高等教育的未来。顺应改革需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落实大学章程精神,做到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每一所大学期盼尽早达成的责任与使命。而实现这些离不开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一)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
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所大学的格局、高度和潜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大学的发展方向,要实现这一目标,大学首先要厘清内部各项权力的范围和边界。具体讲就是要处理好大学中党委的领导权,校长的行政权,教授的治学权和广大教职员工的民主参与权。而这些权力关系的明确离不开一个个具体的规章制度。所以,完善大学治理结构,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需要具体的规章制度来落实。
(二)落实大学章程的需要
推进大学章程建设是我国开展高等教育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大学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和统领。然而,仅有大学章程还不够,还需要具体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将大学章程所建立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到学校的每一项工作中去。这样大学章程在实现大学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作用才能得以实现。
(三)实现依法治校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是确保国家各项改革成功的保障。对于大学而言,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大形势下,大学自身的改革发展需要依法而为、依法推进。而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正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在高校的延伸和补充。因而,坚持完善以大学章程为统领的规章制度建设,通过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推动大学的改革发展,是大学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缺乏学校层面上的统筹规划
当前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方面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该制定什么,不该制定什么;先制定什么,后制定什么,没有统一的安排。导致大学内部的规章缺乏体系性,显得零散杂乱,也容易出现规章之间管理范围的交叉、重叠;也容易出现无人管理、无规矩可循的“制度盲区”,“管理盲区”等问题。
(二) 规章制定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多数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都是由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草拟。虽然草拟人员在其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是,草拟规章制度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如果不了解其中的规范,制定的规章很可能起不到预期的管理效果,甚至还可能出现制定的规章在程序上或内容上存在违法情形,最终导致规章无效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等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过程论证不充分
当前很多部门的规章制度,受到部门领导主观影响比较大,受领导换届、轮岗影响大,不同领导对同一项工作有不同的理解,也就出台不同的的规章制度。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广泛的论证,往往只在部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对外征求意见流于形式, 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有针对性、负责任的修改意见。这使规章制度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缺陷,从而导致规章制度自身的稳定性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规章制度各项规范功能的实施效果。
(四)规章制度的内容结构不完整
当前学校职能部门为了开展某项工作往往通过制定某项规章制度予以开展,但是多数规章制度中缺乏相关罚则的规定,即如果相关人员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会受到什么处罚, 这些内容规章制度本身没有涉及。这使得很多规章制度缺乏基本的强制力,对规范相关教职员工的行为上起不到实质性的管理作用。
三、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对策
根据当前大学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通过将规章制度管理部门与制定部门相分离,在各职能部门设立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建设规程等方式来完善。
(一)将规章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工作划归综合性部门
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需要有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来负责统筹管理。一是有利于在内部职责划分上,避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在权力边界上出现重叠、交叉。如果一项事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共同管理,那么这类规章制度就由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同一事项有多个文件管理,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 二是有利于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管理, 对于学校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于学校站在全局的、整体的高度去管理,去统筹规划; 三是规章制度有一个统一的发布机构, 有助于被管理者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校内部所有规章制度,既便于规章制度的宣传推广, 又便于被管理者的遵照执行。
(二)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
大学内部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系统,涉及的管理内容、专业知识非常多,要想通过设立一个部门来专门负责校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拟定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因此,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将各部门业务知识熟练,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本领域工作的教职工确定为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专员。由他们负责本部门的制度建设工作。学校负责定期组织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相关人员规章制度建设的专业能力。
(三)学校层面对规章制度建设程序制定统一规范
规范规章制度管理,学校层面应专门出台一份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程序上,对学校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适用与解释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在内容上,拟出台的规章制度要得到充分的论证,规章制度的草拟部门要对拟出台的规章制度有详细地论证说明,对于新立的规章制度,要说明新规章制度制定的意义和作用;对于修改的要说明具体修改了那些地方,为什么需要修改, 修改后有什么样的预期效果;对于废止的要说明为什么要废止,是因为与上位法相冲突还是不符合当前工作需要等,并广泛有效地征求相关学生、教职员工群体的意见,必要时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确保相关规章制度在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符合要求。
单位内部制度14
摘要:对调节财务核算与成本控制起着重要作用的会计核算中心,在方方面面中影响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对财产支出的深化改革、支出行为的规范以及公共财产的调控方面均有极大的帮助。但目前作为新型管理模式的会计核算中心在内部控制制度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完善核算中心的内控制度仍然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主要基于会计核算中心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并尝试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措施,旨在为其今后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中心是一项集服务、管理与监督为一体的新型管理模式,其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不仅能深化财产收支改革、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操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还对公共资产的调控影响重大。但就目前而言,实务工作中的会计核算中心在内部控制制度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完善核算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仍然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1会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作为一项集三位于一体的财产管理模式,会计核算中心的应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安全意义重大,但目前其内部控制制度上却依然存在着问题,如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工作程序不合理等,都是造成会计核算中心在实务操作中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1.1人员上的问题
现如今,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层对会计核算中心和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视度不足,对会计内部控制的基本知识与运行模式一无所知,甚至只重视业务范围的扩大,强调经费使用的审核,而忽视了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管理,这些因思想认识不足所导致的偏颇行为直接阻碍了会计核算中心的进一步运用与发展。除了管理层之外,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均衡也是导致会计核算中心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人才是工作成功的根本与关键,这一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也不例外,高业务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财务工作人员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对保障财产支出的安全负有全责。然而,现在的财务工作者素质往往参差不齐。在职业道德上,不少会计目无法纪,为了自身利益对账目弄虚作假的现象层出不穷,使得核算中心的内控监督难以进行。在实务工作中,将工作重点仅局限于形式的规范上,对支出票据的完整填写、审批程序的合理合法、支出标准符合规定过度重视,却忽视了票据内容的真实性,有时即使发现内容不合规的.异常票据也因担心工作繁琐而故意放任,这都导致了财务工作中不合理规的现象发生,白白造成了单位财产的流失。
1.2操作中的问题
除了财务工作者的认识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等人员问题外,会计核算中心内控制度在实务操作中也问题不断。不少事业单位在核算移交后便松懈了资产管理的后续工作,甚至连材料明细单的检查、往来账目的核对和固定资产的台账备录等工作也相继取消,为集体财产的流失埋下了隐患。在实务工作中,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人员常常身兼多职,既要处理报账与审核凭证,还要进行记账、结算等核算工作,并随时监控审核流程,工作任务繁重复杂。工作程序的繁多与严重不合理造成了财务人员工作上的疏忽,比如结算单位送来的会计报表本应进行相应的时间复核,却常常因工作时间太紧而被疏忽。而一人多职的混乱现象不仅降低了工作者的办事效率,还造成了监督机制的缺乏,极容易导致财务工作出现漏洞。此外,在执行部门预算中,会计核算中心仅仅控制总额,而未对款、项、目、节等进行分类细控,也是实务工作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只基于指标情况对项目支出与账务处理的总额进行控制管理,却忽视了与单位预算项目的衔接,造成了支出分类指标形同虚设,直接导致了经费混用、不合理费用报销、挤占公用经费的现象频繁发生。
2加强会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针对目前会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上的问题,我们应做到正确认识,不能因出现问题就裹足不前,而应从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弥补措施,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2.1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查报账系统
会计核算中心工作性质特殊,不但关系到财政工作的正常运行,还关乎行政事业单位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制度除了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部门颁布的各项规章法则外,还必须完善合理的工作制度和查报账系统。对审核凭证进行抽查的传统制度造成了很多问题账务的遗漏,严重影响了会计审核部门公平、公正的形象。因此,建立全面的复核制度不但能有效减少会计处理中的错误率,还能避免传统侧重形式忽略内容的不合理监督方式,在确保财产资料真实准确的情况下,做到了形式与内容的双管齐下。基于财务人员工作任务的繁重复杂,施行定期的轮岗制度既有益于减轻工作人员的负担、保障岗位不会被空置,又有益于会计人员熟悉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财务状况和操作技能,在提升了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同时,避免了从业人员受金钱诱惑从而腐蚀堕落的现象发生,从而优化了会计核算中心的内部控制环境,提升了整体的内控水平。另外,在电算化高度发达的今天,完善远程查报账系统不仅能建立高效地工作运营机制,还能通过设置操作密码与权限,明确岗位职责,防止越级操作的现象发生。
2.2加强工作人员内部控制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素质是确保内控制度得以正常施行的前提条件,而内控意识的增强与工作素质的提升与领导部门的宣传和专业性的培训是密不可分的。财会部门对内控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可以调动起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端正工作态度。而加强专业性培训不仅能巩固工作人员关于会计核算中心的相关知识,还能熟练其操作技巧,提高业务工作水平。要加强专业性培训,除了要定期展开学术知识讲座外,还要在实践中随时教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使从业人员的能力得要潜移默化的提升。在讲座中,要求每个员工都要参与其中,加强交流联系。讲座内容应涉及到核算中心内控工作的各项注意事项,而主讲人员可以是财务科的领导工作者,也可以是经验丰富的会计师。讲座结束后,还可以组织讨论与交流,成员之间相互探讨工作经验与培训体会,以巩固所学知识。而在平常实践工作中对财务科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培训任务。部门内部应定期组织专业技能考核评比,使工作人员随时警惕会计核算中心内控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注意审核工作的规范性,严格监控自己的行为,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以便将会计核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3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监督环境
配合相应的财务内控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还可成立监督小组,以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组长,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进行监察,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最终解决问题,以便纠正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偏差与失误。通过统管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对收支的相互监督,检查票据、备用金与固定资产及材料的实地情况等及时了解资金的入库情况,以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信息的真实安全。而想加强监督机制,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是关键。会计核算中心对核算单位的监督控制都是在一定的控制环境中进行的,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核算中心的工作效果,良好的内控环境除了整体工作氛围的融洽外,还包括公正廉洁的财务工作作风。
3结束语
就现今情况而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中虽仍有诸多问题存在,如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工作程序不合理等问题,但笔者相信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和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监督环境,能够全面提高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水平,为促进财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单位内部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完善调动手续,确保工作人员合理、有序流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统筹安排、兼顾全局、科学有序、注重实效”为目标,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从严把握工作调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直属事业单位(含区内学校)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调动计划
第四条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编制、职位(岗位)空缺内进行。
第五条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直属事业单位(含区内学校)如有调动需求,需在每季度最末一个月中旬上报下一个季度工作人员调动计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按照单位编制及职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目标拟定工作人员调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及急难险重工作需求,经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凡在编制范围内同意调出工作人员后,该单位出现的空缺原则上不再补充同类人员。
第三章调动条件
第七条调动条件
(一)直接调动
1.工作积极主动,表现良好。
2.身体健康,能够吃苦耐劳。
3.具有与拟调入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
(二)遴选调动
参照公招相关要求进行,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1.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后对工作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5.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6.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调动程序
第八条调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编制及职位、岗位空缺情况、本人调动申请、选调方案、拟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2.拟调人员基本情况、调出单位的意见和鉴定材料、用人单位的意见以及双方单位分管区领导的书面意见。
(二)审核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原则,结合用人单位、调出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和工作实际情况,核实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并核查调动人员身份是否符合拟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2.区委编办对用人单位编制及职能职责等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征得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同意后,向用人单位发放《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调人员审批表》。
4.用人单位填写《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调人员审批表》,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审批
1.区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研究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2.对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人员实行会商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等部门会商提出意见,上报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在办理工作人员调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公开透明,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第十条调动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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