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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14 09:10:32 制度 我要投稿

垃圾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垃圾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垃圾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垃圾管理制度1

  垃圾中转站管理制度

  一、中转站操作人员对中转站生产、设备、安全、卫生等工作全面负责。

  二、中转站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关工作制度要醒目上墙。

  三、中转站准时开门,各岗位人员及时到位。

  四、按规定程序进行工作,确保车辆停放整齐,满载运输。

  五、垃圾中转站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倾倒有序,文明操作。

  六、中转站要有生产垃圾车辆进、出台帐。记录要清晰、及时、准确、齐全。

  七、外来单位生活垃圾清运车辆进入中转站应持有核发的准入证。

  八、禁止将建筑垃圾导入压缩机或压缩车。

  九、禁止在垃圾中转站焚烧垃圾、杂物。

  十、禁止外来人员到中转站拾荒。

  十一、禁止垃圾中转站内堆、晒杂物。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垃圾中转站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认真做好各类设备的.例行保养、维修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定期对各类需润滑部位加润滑油。

  三、及时对储油箱滤清或更换。

  四、密切注视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切断电源,查明原因,自己不能排除的应及时上报。

  五、确保照明正常,发现电路、油路出现故障时,不得擅自修理,及时上报,由专业人员修复。

  六、全年机械设备、线路不得少于两次以上的大型保养。

  垃圾中转站卫生标准

  一、内外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无散落垃圾和污横流。

  二、物品分类堆放有序,整洁干净,无杂物。

  三、液压件、压锤、推动杆清洁、无垃圾、积尘。

  四、下水道及时冲洗、疏浚、无恶臭、无杂物。

  五、垃圾清运结束后,中转站必须清洗一次,无暴露垃圾。

  六、消毒期间基本无苍蝇等。

  七、货物柜干净、整洁、无杂物。

  八、门窗、墙壁清洁、无灰尘、蜘蛛网。

  九、站内、外要进行适当的绿化、美化,做到无白色垃圾。

  垃圾中转站操作人员安全制度

  一、每日开工前,完工后要做好机械设备安全性的检查工作,保证安全行驶。

  二、压缩机(车)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安全教育及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压缩机(车)操作人员,每月统一召开安全例会。

  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车压式及压缩式中转站),严禁无证人员操作机械设备。

  五、严禁站在坑内耙垃圾,压锤下面严禁站人。

  六、清理地坑散落垃圾,必须两人在场,切断电源,确保安全后方口下坑。

  七、倾倒垃圾入中转站的小车拖灰土,不得将火种带入中转站。

  八、中转站内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灭火器应置于明显部位,做好消防工作。

  九、中转站操作人员确保中转站的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杜绝事故的发生。

垃圾管理制度2

  为了在医疗垃圾厂的实际运行中实现科学管理、规范作业、安全运行,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效防治二次污染,保护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主要培训内容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场所消毒及个人防治知识。

  二、给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收运的医疗垃圾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数量、交接时间、收运人签名等项目,该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四、清运人员出车前须检查车辆密封情况,防止泄漏。在每次清运完医疗垃圾后,要冲洗车辆,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清运医疗垃圾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不能随意变动。

  六、清运人员在接收医疗垃圾时,应检查医疗垃圾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对包装破损、污染的医疗废物应要求医疗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对拒不按规定进行包装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运送。

  七、焚烧炉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着装,穿全套防护服,并正确佩戴各种防护用品。

  八、对进厂的医疗垃圾及时进行消毒灭菌,当日运送到厂的医疗垃圾当日处理,未处理完的医疗垃圾暂时存放时间最多不得24小时,防止病菌的滋生、传播。

  九、每日作业结束后,对整个作业区域进行喷洒消毒灭菌工作。作业人员应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十、各种设备应每日进行检查、清洗、润滑,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十一、处置车间存在可燃易爆气体,场内严禁吸烟。

  十二、厂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的明显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十三、做好厂内的防火、防盗工作。节假日厂内要安排值班人员,随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垃圾管理制度3

  为了提高我校的垃圾分类处理的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全校师生的环保意识,大力推进我校作为国家级“绿色学校”的.建设工作,专门制定此项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垃圾处理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随着社会的进步,垃圾分类处理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一般垃圾处理可分为三类:

  1. 可回收垃圾:是指有机物,可再次利用的物质,如各类废纸、废旧钢铁、玻璃、易拉罐、旧塑料纸等;

  2. 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没有利用价值,不可再次利用的物质。如:超薄型塑料纸,小于0.02毫米,如食品包装袋,白色盒纸这类物质埋在土壤中50年也不能分解。

  3. 有毒有害垃圾:如废电池、此类物质含有大量重金属,一节电池可污染一亩地,实验室的废弃物,经过实验化学反应后,能产生有害气体或液体。有毒有害垃圾必须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包装,送垃圾场专门处理。

  二。具体措施

  1.健全组织网络,各类垃圾实行专人管理,各班级、处室都要设立垃圾专管员。

  2.垃圾专管员负责对本班、本科室的垃圾进行一级分类。

  3.各班、各处室设立废纸收集箱,校园内设置垃圾箱,并标明“回收”、“不可回收”。

  4.各班、各处室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并有明确标志。

  5.学校总务处设置“不可回收”垃圾桶和有毒有害垃圾桶,各班、各处室每天定时将相应垃圾统一放入相应垃圾桶内。

  6.学校与街道签订协议,每日定时来校清理垃圾。

  7.各班、各处室每周二次将废纸、废塑料瓶等可回收垃圾卖给废品回收人员,充做班费等使用。

  8.各班、各处室、校园垃圾桶都配备相应垃圾袋。

  9.学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处理方法另行规定。

  三。垃圾分类表:

  分类

  细化

  代表物品

  回收步骤

  处理方法

  可回收

  废纸类、纸容器类

  1. 白纸、报纸、牛皮纸

  2. 纸杯、纸餐盒

  1. 除去塑胶封面

  2. 铺平、叠好

  3. 纸容器洗净叠好

  卖给废品回收人员

  铝箔包、

  牛奶纸盒

  1. 各种饮料

  2. 伊利牛奶等

  1. 去除吸管胶膜

  2. 清洗

  3. 压扁

  塑胶瓶

  酸奶、洗发露等

  清洗

  塑料瓶

  矿泉水、可乐瓶

  清洗、压扁

  铝罐

  碳酸饮料罐

  清洗、压扁

  铁罐

  沙虫剂等

  清洗

  其他类

  1. 损坏的劳动工具

  2. 大型废弃物

  3. 废灯泡、灯管

  4. 废教具、学具

  不可回收

  塑料袋、塑料软管、果皮、各种笔类、文具、光盘、录影带、软盘、旅行袋、球类等放入相应垃圾袋中交由环卫人员处理

垃圾管理制度4

  夏季到了,为确保社区居民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一、垃圾清运时间:早上9:00前,下午16:00之后。

  二、垃圾清运方式:社区居民小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片区进行清运,每天清运一次。

  三、垃圾清运人员管理:

  (一)必须着环卫服装,配备好清运工具(清洁车、铲子、钉耙、扫帚等)。

  (二)清运质量必须达到要求,保证清运干净,不留积存垃圾。若当天未清运完毕,必须加班清运。

  (三)清运人员注意自身安全。备好防暑药、雨具和口罩、手套等。

  四、垃圾清运处置地点管理:垃圾处置地点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垃圾清运车辆维护:

  (一)每天下班后对所有清运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确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

  (二)清运车辆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三)清运车辆每周必须清洗一次,确保车辆清洁。

垃圾管理制度5

  为了规范各项目的垃圾管理,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无法经处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尘渣类、排污废渣、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

  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

  2、2、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

  各项目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垃圾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净化城市环境,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垃圾产生源及垃圾排放》行业标准、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辖区所有医疗、卫生防疫、病员休养、涉外宾馆、医学研究、洗浴、美容美发、禽兽疫病防治、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和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垃圾是指医学研究和医疗过程中进行检查、化验、处置、妇产、手术和病理解剖中产生的人体污物和被人体分泌物污染的纱布、脱脂棉、卫生纸、护理用品、器具以及死婴、截肢、器官等;各疗养院、涉外宾馆、公共浴池中休养员、外宾、顾客的遗弃物;禽兽疫病防治、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及其遗弃物以及其它含毒;含菌废弃物等。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工作。

  卫生、防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特种垃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特种垃圾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唐山市特种垃圾处理行业规划,制定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特种垃圾处置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并参加竣工验收对参与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发放许可证;

  三、对特种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违反特种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对特种垃圾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卫生防病的有关规定,毁型后采用高温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回收利用或采用填埋、渗井、简易焚烧等方式自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八条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必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

  从事特种垃圾处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服务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特种垃圾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监测。

  第九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内部特种垃圾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作好管理工作:

  (二)提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特种垃圾的数量、种类等情况;

  (三)按要求自行设置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与居民区、门诊、病房作实体隔离,定期清洁消毒;

  (四)负责收集其产生的特种垃圾,分类盛装,放入专用塑料袋后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内;

  (五)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

  (六)做到特种垃圾不落地、不暴露;

  (七)不得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内;

  (八)不得任意遗弃特种垃圾。

  第十条从事特种垃圾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运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自有流动资金和注册资金;

  (二)车辆、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完好状况;

  (三)人员数量和构成情况

  第十一条特种垃圾收运过程中,严禁撒漏。专用收运车辆应定期清洁消毒。作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后上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收运特种垃圾应定时、定点、定人,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应喷涂明显标志和“特种垃圾专用车(桶)”、“注意安全、严禁混装”字样。

  第十三条建设特种垃圾处理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

  (三)处理方式、规模;

  (四)项目立项申请及批复;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七)环境评价报告;

  (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设备安装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特种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选址应合理,在城市下风向,远离水源地和人畜集居地1000米以上;厂容厂貌整洁;绿化面积不低于厂区总面积的30%;办公区与焚烧区隔离;围墙高度应在2.5米以上,烟囱高度应在20米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扩散。

  焚烧处理厂运营后,每月应对排放烟气和残渣进行检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于每季度末将检测报告上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焚烧残渣必须按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倾倒处理,不得乱倒。

  第十五条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应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对特种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申报特种垃圾产生数量、种类等情况的;

  (二)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三)不按指定地点倾倒特种垃圾,污染环境的;

  (四)不定期对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进行清洁消毒的:

  (五)不按规定地点设置专用收集容器的:

  (六)未办理运营证,擅自清运、处理特种垃圾的,或不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的:

  (七)收集容器破损或收运过程中撒漏的。

  第十八条特种垃圾处理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或责令拆除,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特种垃圾处理厂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三)附属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未经处理,擅自转移特种垃圾的:

  (五)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六)焚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七)烟气和残渣排放不符合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

  (八)擅自采用其它方式处理特种垃圾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唐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垃圾管理制度7

  如何科学处理建筑垃圾,成为城市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的问题

  建筑垃圾的传统处理模式百害而无一利,但纵观当下,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同样存在不小的问题,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缺乏对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的现象,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统计,导致对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理处置、回填利用等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

  另一方面,处理方式落后,通常是未经任何处置就被运到郊外或农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垃圾清运等建设费用。

  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遗撒的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建筑垃圾传统模式的危害

  那么,我国传统的建筑垃圾处理模式有哪些危害呢

  占用大量的土地。

  由于我国目前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是随意堆放或填埋,均占用大量的土地。

  按照国际测算法,每万吨建筑垃圾占用填埋场的土地1亩,每年我国产生建筑垃圾填埋占地面积就要超过10万亩。

  长此以往,这将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

  降低土壤质量。

  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随着压力慢慢沁入土壤,从而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的结构,降低土壤的生产力。

  破坏市容市貌,污染周边环境。

  建筑垃圾的任意堆放不仅占用空间,且与城市发展不相协调,已成为城市发展的严重问题。

  而且,在雨天,没有及时处理的建筑垃圾,脏水、泥土四溢,对城市环境产生极大的影响。

  影响空气质量。

  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

  安全隐患。

  去年12月份的深圳泥石流滑坡想必大家还印象深刻,这就是典型的一起建筑垃圾堆存产生的安全隐患案例。

  由此可见,建筑垃圾不能得到妥善处理,随意堆放或填埋对环境产生非常大的危害。

  建筑垃圾处理的四大建议

  要减轻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二次影响,需要加快实现建筑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利用化和无公害化。

  01

  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指导和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困难问题,构建包含建筑垃圾产生、分类、运输、再生利用、工程应用等各环节的监管体系,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利用工作顺利实施。

  02

  要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职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节能减排工作,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考核有据可依。

  03

  要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投资经营;同时,对符合标准的再生产品,要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定其他项目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比例。

  04

  要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执法协调制度。

  尤其是要完善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各个环节运行监管体系。

  针对少数渣土车辆跟执法人员“躲猫猫”及渣土夜间运输较多的现象,相关执法人员可采取定点执法和上路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违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让建筑垃圾有章可循

  如果单单是企业行为,建筑资源化的进程会很慢,应该形成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企业执行的建筑垃圾回收体系。

  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联盟上接政府,下联企业的优势,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确认哪些垃圾资源化企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使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企业充分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形成共识,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

  业内人士还建议,要支持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结合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相关技术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展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以提高企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联合机制发展,不断提升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要支持建筑垃圾处理领域标准化组织体系建设,鼓励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重点依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本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尽快让垃圾资源化处理有“标”可循。

  只有采取“政府监管+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全参与”模式,才能铺就建筑垃圾资源化道路。

  目前,国内已经有很多城市采取“全参与”模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政府指明方向、政策给予支持、企业勇于参与、技术敢于创新,这些成功经验,不仅为建筑垃圾资源化找到了突破口,还为各地树立了样本。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复制成功经验,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进程有望进入“加速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xxxx年6月1日起施行。

垃圾管理制度8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教育,着力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

徐州天画广告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六月六日

垃圾管理制度9

  一、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物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五、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处理。

  六、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盛装达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采用有效方式封口,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七、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要及时消毒处理污染处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八、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专职管理人员安全运送到医疗垃圾暂存站,认真做好交接、登记。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运送时应防止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九、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存放回收的医疗废物,防止流失、泄漏和扩散。

  十、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及时做好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转运交接工作,及时对暂存站室内外进行冲刷、清扫和消毒,并保存相关记录。

  十一、各种登记资料,要记录准确、详细,妥善保管三年以备查。

  十二、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买卖、转让医疗垃圾。

  十三、接触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及有关文件,处理医疗废物时应做好自身防护,如不慎被刺伤或污染应按规定做好清创、消毒及预防用药。

垃圾管理制度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部门下设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执法大队,派驻寿春镇,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三)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

  (四)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

  (五)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有关证明材料、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与施工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或单位中选择具体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县住建、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消纳场所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八条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县城管执法部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渠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核准后启用。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直接发包时,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二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城管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县住建、房产等主管部门准予施工的批准文件;

  (三)需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由运输单位运输的,应提供与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设工程渣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三条

  县住建、房产等部门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审查该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规定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出示县城管执法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要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现场要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除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和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要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携带处置证,实行加盖、密闭运输,并按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要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县城管执法部门,并填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联单,分别提交运输单位、消纳场、县城管执法部门。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结算凭证向建设或施工单位申请结算运输费。运输消纳结算凭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取得县城管执法部门许可并采取规范堆放、有效覆盖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垃圾、渣土,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单位、居民小型房屋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处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施工前与县环卫所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按照环卫所(社区)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可委托县环卫所统一、有偿清运。单位、居民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时应有效遮盖。

  第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县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书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侮辱、殴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31日寿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试行)》(寿政〔20xx〕30号)同时废止。

垃圾管理制度11

  清洁是整个小区的门面,是至为重要的。为保障阳光花地小区优美的环境,对垃圾的收集处理是管理公司清洁部的工作重点之一,为使到垃圾的收集及时及顺利开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小区的垃圾采用袋装化,并进行分类处理。

  (二)环境及各楼层的垃圾由清洁员定时进行收集,并统一运往垃圾中转站。

  (三)各区域的`垃圾分管清洁员负责收集,若不按时按质收集垃圾,将按管理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垃圾桶及垃圾收集箱若出现缺损应及时进行修复。清洁部负责对垃圾桶及垃圾收集箱进行定期清洗保养。

  (五)装修垃圾也应采用袋装化,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应统一放置于指定地点,并应于当日清运出小区。若违反者,按《阳光花地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六)运载装修材料的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乱放乱停。

  (七)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应按规定时间清运出小区。

垃圾管理制度12

  为搞好建筑工地环境卫生,为全体员工创造一个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现将在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制度作如下规定:

  1、项目部成立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并设有专兼职的管理考核人员。

  2、为方便生活垃圾的集中存放,在xxx位置采用加气块砌筑二个4m×1.5m的生活垃圾存放池,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应分开设置。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箱桶。

  3、各施工队应严格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乱扔乱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施工垃圾严禁倒入生活垃圾池或专用垃圾桶内。

  4、现场管理人员食堂门口适当位置应摆放用于倾倒剩菜、剩饭的'专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内。

  5、严禁乱丢垃圾,工地要教育员工不在道路上乱丢纸屑和生活垃圾。

  6、生活垃圾根据季节可每周集中清运一次,如高温季节为防止出现苍蝇或其它蚊虫,可采用喷洒药物或每隔两天便进行外运。也可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7、对各施工队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8、项目部明确各施工队生活环境责任区,要求各责任人搞好各自的责任区卫生,每天按时清理打扫。

  9、各食堂对于变质腐烂的蔬菜或食品应做生活垃圾处理,严禁食用,防止出现食物中毒事件。

  10、对垃圾容器要定时进行清洗。

  11、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每月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班组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和屡教不改的一并予以处罚30~50元。对考核优秀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

  12、严禁在楼内或直接从楼上往下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要求对丢弃的垃圾及时进行清理。

  13、对在现场内随意丢弃或不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的,视情节或认识态度每次给予30-50元的罚款。

垃圾管理制度13

  一、工作制度

  1、垃圾清运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吃苦耐劳的精神,遵纪守法,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

  2、每日上午对责任区内的.生活、建筑、垃圾池等进行清运。

  3、保洁车辆、保洁工具,保持清洁,确保垃圾清运设备正常,规范安全使用,上班时间内必须穿环卫服。

  4、做好本村(社区)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农户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对群众乱倒、乱放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制止,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村两委反映。

  5、完成村两委交办的突击清洁任务。

  二、管理办法

  1、清运员实行择优上岗,采取聘用制,聘用合同一年签订一次,每季度进行考核,如工作责任心差,又不能完成任务的,将进行及时调整,重新招聘。

  2、清运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规范作业,尽职尽责,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和清运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每季度考核由村两委会组织召开村民组长会议,实行百分制考核。

垃圾管理制度14

  1、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渝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2、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3、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7、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垃圾管理制度15

  一、各单位的职责

  部门一:环保部

  职责:

  1、对各车间清运物料现场查看并进行审批

  2、监督检查各清运车间对制度的遵守情况并进行考核

  3、监督检查接收车间对制度的遵守情况并进行考核

  4、接到硫磺申请后对垃圾进行外运、外卖;

  权限:1、审批权2、考核权3、考核权4、负责

  部门二:接收车间

  职责:

  1、对各车间清运物料进行审批

  2、接收各车间的垃圾并其清运过程进行监督

  3、负责整理各车间清运单据,并每季度向环保科报送

  4、对清运车间不遵守制度的情形向环保科提出处罚建议

  5、根据现场情况向环保科提出外卖外运申请

  权限:1、审批权2、监督权3、负责4、建议权5、建议权

  部门三:清运车间

  职责:

  1、负责将规定类别的垃圾分类后按时间规定运抵现场并根据摆放要求自行卸车

  2、对接收车间的接收工作进行监督

  权限:

  1、负责

  2、监督权

  二、清运对象

  公司现在可接收的垃圾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车间无法使用但具备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另一类为大宗的油泥和铁锈。细分为以下12类

  ①保温岩棉:只准有岩棉、硅酸铝毯、玻璃丝布,岩棉一律入池,由清运车间人为推平,不得洒落地面;

  ②废旧保温铁皮:保温拆下来的锈蚀铁皮,铝皮不得掺杂在内

  ③废旧保温铝皮:保温查下来的.变形铝皮,铁皮不得掺杂在内

  ④助剂编织袋:编织袋内不得有助剂、污油以及其他杂物,编织袋统一装入一个编织袋或捆绑压实后清运

  ⑤木质包装:不得有除木头之外的其他杂物(如纸箱、石棉板等),设备木包装按面拆分且确认无铁构件后清运

  ⑥废旧胶管:仅回收废旧胶管,塑料类不得掺杂在内。

  ⑦废旧塑料:除桶类之外的零散塑料制品且经环保科验收确认,如无法使用的电缆皮、塑料部件等

  ⑧废旧仪表线、电缆线:需环保科确认无法进行使用,并由分管总监签字

  ⑨金属部件(长度和直径≤50cm)废旧金属缠绕垫片:分为碳钢类和不锈钢类,其中缠绕垫为不锈钢类

  ⑩已确认无法再利用的门、窗:木制类、铁制门窗拆散后放于所对应回收站内,其他材质现场按类放置

  注剂桶及油漆桶:确保无油、无注剂及其他杂物,根据桶的大小、材质进行放置,且要直立放置。

  ⑿油泥及铁锈按危险废物处置,申请环保科按危险废物流程处置。

  三、放置标准

  所有垃圾都是由内向外进行放置,里面放置高度与垛墙齐高后在向外摆放;一个空间内放置两种垃圾的中间留有1。5米的距离;各类垃圾的放置位置见附图;

  四、清运流程

  周三清运车间联系环保部现场确认并审批;周四清运车间在14点—17点(随公司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到接收车间登记和审批,接收车间18点前根据签单情况,把清运车间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批次,并通过OA发送到各车间;周五清运车间根据接收车间的时间要求进行清运

  五、处罚规定

  1、有以下情况的每次罚款1000元

  ①夜间私自存放的

  ②现场随意无组织放置,且不听接收车间劝告的

  ③清运物中夹带卫生清理垃圾等无价值垃圾的

  2、有以下情况的每次罚款500元;

  ①不经过接收车间,在无接收车间人员监护情况下进行存放的

  ②存放后不处理现场卫生的

  ③不符合分类规定,如相互之间有夹带的;不符合存放规定的,如里面未放满就向外面放;需要进行深埋未进行深埋或埋深不够的

  ④外来施工队清退车间垃圾,清退车间人员不到场的

  ⑤清退垃圾的数量与种类与签单不符的

  ⑥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签单或清退垃圾的(有主管总监特批的书面申请除外)

  环保科20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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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垃圾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垃圾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垃圾管理制度1

  垃圾中转站管理制度

  一、中转站操作人员对中转站生产、设备、安全、卫生等工作全面负责。

  二、中转站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关工作制度要醒目上墙。

  三、中转站准时开门,各岗位人员及时到位。

  四、按规定程序进行工作,确保车辆停放整齐,满载运输。

  五、垃圾中转站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倾倒有序,文明操作。

  六、中转站要有生产垃圾车辆进、出台帐。记录要清晰、及时、准确、齐全。

  七、外来单位生活垃圾清运车辆进入中转站应持有核发的准入证。

  八、禁止将建筑垃圾导入压缩机或压缩车。

  九、禁止在垃圾中转站焚烧垃圾、杂物。

  十、禁止外来人员到中转站拾荒。

  十一、禁止垃圾中转站内堆、晒杂物。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垃圾中转站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认真做好各类设备的.例行保养、维修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定期对各类需润滑部位加润滑油。

  三、及时对储油箱滤清或更换。

  四、密切注视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切断电源,查明原因,自己不能排除的应及时上报。

  五、确保照明正常,发现电路、油路出现故障时,不得擅自修理,及时上报,由专业人员修复。

  六、全年机械设备、线路不得少于两次以上的大型保养。

  垃圾中转站卫生标准

  一、内外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无散落垃圾和污横流。

  二、物品分类堆放有序,整洁干净,无杂物。

  三、液压件、压锤、推动杆清洁、无垃圾、积尘。

  四、下水道及时冲洗、疏浚、无恶臭、无杂物。

  五、垃圾清运结束后,中转站必须清洗一次,无暴露垃圾。

  六、消毒期间基本无苍蝇等。

  七、货物柜干净、整洁、无杂物。

  八、门窗、墙壁清洁、无灰尘、蜘蛛网。

  九、站内、外要进行适当的绿化、美化,做到无白色垃圾。

  垃圾中转站操作人员安全制度

  一、每日开工前,完工后要做好机械设备安全性的检查工作,保证安全行驶。

  二、压缩机(车)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安全教育及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压缩机(车)操作人员,每月统一召开安全例会。

  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车压式及压缩式中转站),严禁无证人员操作机械设备。

  五、严禁站在坑内耙垃圾,压锤下面严禁站人。

  六、清理地坑散落垃圾,必须两人在场,切断电源,确保安全后方口下坑。

  七、倾倒垃圾入中转站的小车拖灰土,不得将火种带入中转站。

  八、中转站内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灭火器应置于明显部位,做好消防工作。

  九、中转站操作人员确保中转站的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杜绝事故的发生。

垃圾管理制度2

  为了在医疗垃圾厂的实际运行中实现科学管理、规范作业、安全运行,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效防治二次污染,保护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主要培训内容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场所消毒及个人防治知识。

  二、给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收运的医疗垃圾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数量、交接时间、收运人签名等项目,该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四、清运人员出车前须检查车辆密封情况,防止泄漏。在每次清运完医疗垃圾后,要冲洗车辆,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清运医疗垃圾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不能随意变动。

  六、清运人员在接收医疗垃圾时,应检查医疗垃圾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对包装破损、污染的医疗废物应要求医疗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对拒不按规定进行包装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运送。

  七、焚烧炉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着装,穿全套防护服,并正确佩戴各种防护用品。

  八、对进厂的医疗垃圾及时进行消毒灭菌,当日运送到厂的医疗垃圾当日处理,未处理完的医疗垃圾暂时存放时间最多不得24小时,防止病菌的滋生、传播。

  九、每日作业结束后,对整个作业区域进行喷洒消毒灭菌工作。作业人员应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十、各种设备应每日进行检查、清洗、润滑,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十一、处置车间存在可燃易爆气体,场内严禁吸烟。

  十二、厂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的明显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十三、做好厂内的防火、防盗工作。节假日厂内要安排值班人员,随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垃圾管理制度3

  为了提高我校的垃圾分类处理的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全校师生的环保意识,大力推进我校作为国家级“绿色学校”的.建设工作,专门制定此项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垃圾处理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随着社会的进步,垃圾分类处理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一般垃圾处理可分为三类:

  1. 可回收垃圾:是指有机物,可再次利用的物质,如各类废纸、废旧钢铁、玻璃、易拉罐、旧塑料纸等;

  2. 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没有利用价值,不可再次利用的物质。如:超薄型塑料纸,小于0.02毫米,如食品包装袋,白色盒纸这类物质埋在土壤中50年也不能分解。

  3. 有毒有害垃圾:如废电池、此类物质含有大量重金属,一节电池可污染一亩地,实验室的废弃物,经过实验化学反应后,能产生有害气体或液体。有毒有害垃圾必须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包装,送垃圾场专门处理。

  二。具体措施

  1.健全组织网络,各类垃圾实行专人管理,各班级、处室都要设立垃圾专管员。

  2.垃圾专管员负责对本班、本科室的垃圾进行一级分类。

  3.各班、各处室设立废纸收集箱,校园内设置垃圾箱,并标明“回收”、“不可回收”。

  4.各班、各处室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并有明确标志。

  5.学校总务处设置“不可回收”垃圾桶和有毒有害垃圾桶,各班、各处室每天定时将相应垃圾统一放入相应垃圾桶内。

  6.学校与街道签订协议,每日定时来校清理垃圾。

  7.各班、各处室每周二次将废纸、废塑料瓶等可回收垃圾卖给废品回收人员,充做班费等使用。

  8.各班、各处室、校园垃圾桶都配备相应垃圾袋。

  9.学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处理方法另行规定。

  三。垃圾分类表:

  分类

  细化

  代表物品

  回收步骤

  处理方法

  可回收

  废纸类、纸容器类

  1. 白纸、报纸、牛皮纸

  2. 纸杯、纸餐盒

  1. 除去塑胶封面

  2. 铺平、叠好

  3. 纸容器洗净叠好

  卖给废品回收人员

  铝箔包、

  牛奶纸盒

  1. 各种饮料

  2. 伊利牛奶等

  1. 去除吸管胶膜

  2. 清洗

  3. 压扁

  塑胶瓶

  酸奶、洗发露等

  清洗

  塑料瓶

  矿泉水、可乐瓶

  清洗、压扁

  铝罐

  碳酸饮料罐

  清洗、压扁

  铁罐

  沙虫剂等

  清洗

  其他类

  1. 损坏的劳动工具

  2. 大型废弃物

  3. 废灯泡、灯管

  4. 废教具、学具

  不可回收

  塑料袋、塑料软管、果皮、各种笔类、文具、光盘、录影带、软盘、旅行袋、球类等放入相应垃圾袋中交由环卫人员处理

垃圾管理制度4

  夏季到了,为确保社区居民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一、垃圾清运时间:早上9:00前,下午16:00之后。

  二、垃圾清运方式:社区居民小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片区进行清运,每天清运一次。

  三、垃圾清运人员管理:

  (一)必须着环卫服装,配备好清运工具(清洁车、铲子、钉耙、扫帚等)。

  (二)清运质量必须达到要求,保证清运干净,不留积存垃圾。若当天未清运完毕,必须加班清运。

  (三)清运人员注意自身安全。备好防暑药、雨具和口罩、手套等。

  四、垃圾清运处置地点管理:垃圾处置地点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垃圾清运车辆维护:

  (一)每天下班后对所有清运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确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

  (二)清运车辆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三)清运车辆每周必须清洗一次,确保车辆清洁。

垃圾管理制度5

  为了规范各项目的垃圾管理,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无法经处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尘渣类、排污废渣、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

  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

  2、2、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

  各项目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垃圾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净化城市环境,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垃圾产生源及垃圾排放》行业标准、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辖区所有医疗、卫生防疫、病员休养、涉外宾馆、医学研究、洗浴、美容美发、禽兽疫病防治、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和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垃圾是指医学研究和医疗过程中进行检查、化验、处置、妇产、手术和病理解剖中产生的人体污物和被人体分泌物污染的纱布、脱脂棉、卫生纸、护理用品、器具以及死婴、截肢、器官等;各疗养院、涉外宾馆、公共浴池中休养员、外宾、顾客的遗弃物;禽兽疫病防治、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及其遗弃物以及其它含毒;含菌废弃物等。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工作。

  卫生、防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特种垃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特种垃圾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唐山市特种垃圾处理行业规划,制定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特种垃圾处置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并参加竣工验收对参与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发放许可证;

  三、对特种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违反特种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对特种垃圾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卫生防病的有关规定,毁型后采用高温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回收利用或采用填埋、渗井、简易焚烧等方式自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八条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必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

  从事特种垃圾处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服务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特种垃圾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监测。

  第九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内部特种垃圾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作好管理工作:

  (二)提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特种垃圾的数量、种类等情况;

  (三)按要求自行设置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与居民区、门诊、病房作实体隔离,定期清洁消毒;

  (四)负责收集其产生的特种垃圾,分类盛装,放入专用塑料袋后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内;

  (五)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

  (六)做到特种垃圾不落地、不暴露;

  (七)不得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内;

  (八)不得任意遗弃特种垃圾。

  第十条从事特种垃圾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运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自有流动资金和注册资金;

  (二)车辆、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完好状况;

  (三)人员数量和构成情况

  第十一条特种垃圾收运过程中,严禁撒漏。专用收运车辆应定期清洁消毒。作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后上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收运特种垃圾应定时、定点、定人,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应喷涂明显标志和“特种垃圾专用车(桶)”、“注意安全、严禁混装”字样。

  第十三条建设特种垃圾处理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

  (三)处理方式、规模;

  (四)项目立项申请及批复;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七)环境评价报告;

  (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设备安装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特种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选址应合理,在城市下风向,远离水源地和人畜集居地1000米以上;厂容厂貌整洁;绿化面积不低于厂区总面积的30%;办公区与焚烧区隔离;围墙高度应在2.5米以上,烟囱高度应在20米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扩散。

  焚烧处理厂运营后,每月应对排放烟气和残渣进行检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于每季度末将检测报告上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焚烧残渣必须按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倾倒处理,不得乱倒。

  第十五条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应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对特种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申报特种垃圾产生数量、种类等情况的;

  (二)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三)不按指定地点倾倒特种垃圾,污染环境的;

  (四)不定期对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进行清洁消毒的:

  (五)不按规定地点设置专用收集容器的:

  (六)未办理运营证,擅自清运、处理特种垃圾的,或不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的:

  (七)收集容器破损或收运过程中撒漏的。

  第十八条特种垃圾处理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或责令拆除,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特种垃圾处理厂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三)附属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未经处理,擅自转移特种垃圾的:

  (五)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六)焚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七)烟气和残渣排放不符合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

  (八)擅自采用其它方式处理特种垃圾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唐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垃圾管理制度7

  如何科学处理建筑垃圾,成为城市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的问题

  建筑垃圾的传统处理模式百害而无一利,但纵观当下,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同样存在不小的问题,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缺乏对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的现象,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统计,导致对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理处置、回填利用等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

  另一方面,处理方式落后,通常是未经任何处置就被运到郊外或农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垃圾清运等建设费用。

  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遗撒的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建筑垃圾传统模式的危害

  那么,我国传统的建筑垃圾处理模式有哪些危害呢

  占用大量的土地。

  由于我国目前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是随意堆放或填埋,均占用大量的土地。

  按照国际测算法,每万吨建筑垃圾占用填埋场的土地1亩,每年我国产生建筑垃圾填埋占地面积就要超过10万亩。

  长此以往,这将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

  降低土壤质量。

  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随着压力慢慢沁入土壤,从而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的结构,降低土壤的生产力。

  破坏市容市貌,污染周边环境。

  建筑垃圾的任意堆放不仅占用空间,且与城市发展不相协调,已成为城市发展的严重问题。

  而且,在雨天,没有及时处理的建筑垃圾,脏水、泥土四溢,对城市环境产生极大的影响。

  影响空气质量。

  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

  安全隐患。

  去年12月份的深圳泥石流滑坡想必大家还印象深刻,这就是典型的一起建筑垃圾堆存产生的安全隐患案例。

  由此可见,建筑垃圾不能得到妥善处理,随意堆放或填埋对环境产生非常大的危害。

  建筑垃圾处理的四大建议

  要减轻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二次影响,需要加快实现建筑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利用化和无公害化。

  01

  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指导和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困难问题,构建包含建筑垃圾产生、分类、运输、再生利用、工程应用等各环节的监管体系,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利用工作顺利实施。

  02

  要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职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节能减排工作,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考核有据可依。

  03

  要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投资经营;同时,对符合标准的再生产品,要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定其他项目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比例。

  04

  要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执法协调制度。

  尤其是要完善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各个环节运行监管体系。

  针对少数渣土车辆跟执法人员“躲猫猫”及渣土夜间运输较多的现象,相关执法人员可采取定点执法和上路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违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让建筑垃圾有章可循

  如果单单是企业行为,建筑资源化的进程会很慢,应该形成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企业执行的建筑垃圾回收体系。

  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联盟上接政府,下联企业的优势,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确认哪些垃圾资源化企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使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企业充分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形成共识,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

  业内人士还建议,要支持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结合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相关技术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展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以提高企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联合机制发展,不断提升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要支持建筑垃圾处理领域标准化组织体系建设,鼓励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重点依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本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尽快让垃圾资源化处理有“标”可循。

  只有采取“政府监管+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全参与”模式,才能铺就建筑垃圾资源化道路。

  目前,国内已经有很多城市采取“全参与”模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政府指明方向、政策给予支持、企业勇于参与、技术敢于创新,这些成功经验,不仅为建筑垃圾资源化找到了突破口,还为各地树立了样本。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复制成功经验,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进程有望进入“加速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xxxx年6月1日起施行。

垃圾管理制度8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教育,着力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

徐州天画广告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六月六日

垃圾管理制度9

  一、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物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五、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处理。

  六、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盛装达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采用有效方式封口,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七、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要及时消毒处理污染处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八、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专职管理人员安全运送到医疗垃圾暂存站,认真做好交接、登记。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运送时应防止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九、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存放回收的医疗废物,防止流失、泄漏和扩散。

  十、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及时做好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转运交接工作,及时对暂存站室内外进行冲刷、清扫和消毒,并保存相关记录。

  十一、各种登记资料,要记录准确、详细,妥善保管三年以备查。

  十二、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买卖、转让医疗垃圾。

  十三、接触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及有关文件,处理医疗废物时应做好自身防护,如不慎被刺伤或污染应按规定做好清创、消毒及预防用药。

垃圾管理制度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部门下设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执法大队,派驻寿春镇,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三)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

  (四)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

  (五)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有关证明材料、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与施工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或单位中选择具体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县住建、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消纳场所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八条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县城管执法部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渠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核准后启用。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直接发包时,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二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城管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县住建、房产等主管部门准予施工的批准文件;

  (三)需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由运输单位运输的,应提供与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设工程渣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三条

  县住建、房产等部门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审查该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规定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出示县城管执法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要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现场要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除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和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要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携带处置证,实行加盖、密闭运输,并按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要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县城管执法部门,并填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联单,分别提交运输单位、消纳场、县城管执法部门。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结算凭证向建设或施工单位申请结算运输费。运输消纳结算凭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取得县城管执法部门许可并采取规范堆放、有效覆盖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垃圾、渣土,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单位、居民小型房屋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处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施工前与县环卫所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按照环卫所(社区)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可委托县环卫所统一、有偿清运。单位、居民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时应有效遮盖。

  第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县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书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侮辱、殴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31日寿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试行)》(寿政〔20xx〕30号)同时废止。

垃圾管理制度11

  清洁是整个小区的门面,是至为重要的。为保障阳光花地小区优美的环境,对垃圾的收集处理是管理公司清洁部的工作重点之一,为使到垃圾的收集及时及顺利开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小区的垃圾采用袋装化,并进行分类处理。

  (二)环境及各楼层的垃圾由清洁员定时进行收集,并统一运往垃圾中转站。

  (三)各区域的`垃圾分管清洁员负责收集,若不按时按质收集垃圾,将按管理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垃圾桶及垃圾收集箱若出现缺损应及时进行修复。清洁部负责对垃圾桶及垃圾收集箱进行定期清洗保养。

  (五)装修垃圾也应采用袋装化,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应统一放置于指定地点,并应于当日清运出小区。若违反者,按《阳光花地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六)运载装修材料的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乱放乱停。

  (七)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应按规定时间清运出小区。

垃圾管理制度12

  为搞好建筑工地环境卫生,为全体员工创造一个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现将在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制度作如下规定:

  1、项目部成立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并设有专兼职的管理考核人员。

  2、为方便生活垃圾的集中存放,在xxx位置采用加气块砌筑二个4m×1.5m的生活垃圾存放池,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应分开设置。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箱桶。

  3、各施工队应严格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乱扔乱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施工垃圾严禁倒入生活垃圾池或专用垃圾桶内。

  4、现场管理人员食堂门口适当位置应摆放用于倾倒剩菜、剩饭的'专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内。

  5、严禁乱丢垃圾,工地要教育员工不在道路上乱丢纸屑和生活垃圾。

  6、生活垃圾根据季节可每周集中清运一次,如高温季节为防止出现苍蝇或其它蚊虫,可采用喷洒药物或每隔两天便进行外运。也可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7、对各施工队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8、项目部明确各施工队生活环境责任区,要求各责任人搞好各自的责任区卫生,每天按时清理打扫。

  9、各食堂对于变质腐烂的蔬菜或食品应做生活垃圾处理,严禁食用,防止出现食物中毒事件。

  10、对垃圾容器要定时进行清洗。

  11、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每月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班组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和屡教不改的一并予以处罚30~50元。对考核优秀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

  12、严禁在楼内或直接从楼上往下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要求对丢弃的垃圾及时进行清理。

  13、对在现场内随意丢弃或不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的,视情节或认识态度每次给予30-50元的罚款。

垃圾管理制度13

  一、工作制度

  1、垃圾清运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吃苦耐劳的精神,遵纪守法,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

  2、每日上午对责任区内的.生活、建筑、垃圾池等进行清运。

  3、保洁车辆、保洁工具,保持清洁,确保垃圾清运设备正常,规范安全使用,上班时间内必须穿环卫服。

  4、做好本村(社区)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农户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对群众乱倒、乱放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制止,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村两委反映。

  5、完成村两委交办的突击清洁任务。

  二、管理办法

  1、清运员实行择优上岗,采取聘用制,聘用合同一年签订一次,每季度进行考核,如工作责任心差,又不能完成任务的,将进行及时调整,重新招聘。

  2、清运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规范作业,尽职尽责,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和清运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每季度考核由村两委会组织召开村民组长会议,实行百分制考核。

垃圾管理制度14

  1、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渝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2、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3、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7、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垃圾管理制度15

  一、各单位的职责

  部门一:环保部

  职责:

  1、对各车间清运物料现场查看并进行审批

  2、监督检查各清运车间对制度的遵守情况并进行考核

  3、监督检查接收车间对制度的遵守情况并进行考核

  4、接到硫磺申请后对垃圾进行外运、外卖;

  权限:1、审批权2、考核权3、考核权4、负责

  部门二:接收车间

  职责:

  1、对各车间清运物料进行审批

  2、接收各车间的垃圾并其清运过程进行监督

  3、负责整理各车间清运单据,并每季度向环保科报送

  4、对清运车间不遵守制度的情形向环保科提出处罚建议

  5、根据现场情况向环保科提出外卖外运申请

  权限:1、审批权2、监督权3、负责4、建议权5、建议权

  部门三:清运车间

  职责:

  1、负责将规定类别的垃圾分类后按时间规定运抵现场并根据摆放要求自行卸车

  2、对接收车间的接收工作进行监督

  权限:

  1、负责

  2、监督权

  二、清运对象

  公司现在可接收的垃圾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车间无法使用但具备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另一类为大宗的油泥和铁锈。细分为以下12类

  ①保温岩棉:只准有岩棉、硅酸铝毯、玻璃丝布,岩棉一律入池,由清运车间人为推平,不得洒落地面;

  ②废旧保温铁皮:保温拆下来的锈蚀铁皮,铝皮不得掺杂在内

  ③废旧保温铝皮:保温查下来的.变形铝皮,铁皮不得掺杂在内

  ④助剂编织袋:编织袋内不得有助剂、污油以及其他杂物,编织袋统一装入一个编织袋或捆绑压实后清运

  ⑤木质包装:不得有除木头之外的其他杂物(如纸箱、石棉板等),设备木包装按面拆分且确认无铁构件后清运

  ⑥废旧胶管:仅回收废旧胶管,塑料类不得掺杂在内。

  ⑦废旧塑料:除桶类之外的零散塑料制品且经环保科验收确认,如无法使用的电缆皮、塑料部件等

  ⑧废旧仪表线、电缆线:需环保科确认无法进行使用,并由分管总监签字

  ⑨金属部件(长度和直径≤50cm)废旧金属缠绕垫片:分为碳钢类和不锈钢类,其中缠绕垫为不锈钢类

  ⑩已确认无法再利用的门、窗:木制类、铁制门窗拆散后放于所对应回收站内,其他材质现场按类放置

  注剂桶及油漆桶:确保无油、无注剂及其他杂物,根据桶的大小、材质进行放置,且要直立放置。

  ⑿油泥及铁锈按危险废物处置,申请环保科按危险废物流程处置。

  三、放置标准

  所有垃圾都是由内向外进行放置,里面放置高度与垛墙齐高后在向外摆放;一个空间内放置两种垃圾的中间留有1。5米的距离;各类垃圾的放置位置见附图;

  四、清运流程

  周三清运车间联系环保部现场确认并审批;周四清运车间在14点—17点(随公司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到接收车间登记和审批,接收车间18点前根据签单情况,把清运车间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批次,并通过OA发送到各车间;周五清运车间根据接收车间的时间要求进行清运

  五、处罚规定

  1、有以下情况的每次罚款1000元

  ①夜间私自存放的

  ②现场随意无组织放置,且不听接收车间劝告的

  ③清运物中夹带卫生清理垃圾等无价值垃圾的

  2、有以下情况的每次罚款500元;

  ①不经过接收车间,在无接收车间人员监护情况下进行存放的

  ②存放后不处理现场卫生的

  ③不符合分类规定,如相互之间有夹带的;不符合存放规定的,如里面未放满就向外面放;需要进行深埋未进行深埋或埋深不够的

  ④外来施工队清退车间垃圾,清退车间人员不到场的

  ⑤清退垃圾的数量与种类与签单不符的

  ⑥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签单或清退垃圾的(有主管总监特批的书面申请除外)

  环保科20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