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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11 04:33:35 制度 我要投稿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建立安全作业证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

  2、范围:生产线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工程转化部、制造部

  4、程序:

  4、1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

  凡是在本厂内从事化工操作、机械维修和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的人员以及从事其它生产作业人员,在学徒期满或在期满开始试用人员,经车间、部门专门组织本工种技术考试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并能按规程进行独立操作者,均应发放本厂《安全技术作业证》。

  4、2各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从事化工生产操作的工人由制造部、技术部门考核。

  从事机械维修的工人由工程部考核。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工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4、3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规定;工厂生产特点;工厂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防火、防爆、防毒、急救常识等。

  本车间生产特点,设备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本岗位操作规程、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具、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等。

  4、4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和审批:

  经岗位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车间和部门领导审批,报安全部签发《安全技术作业证》,方可上岗位操作。

  4、5安全作业证的使用与管理。

  不得转借他人;

  不得在证上乱写乱画;

  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补发需交工本费。

  上班时必须持证上岗,方在规定的地方,违者按本厂规定给以罚款。

  安技及检查人员查岗时,需持证人员出示作业证交检查人员查验,不得无理纠缠,违者按员工守则处罚。

  工种变动后需按规定重新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将考试成绩记入作业证。

  如有违章和事故由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记入作业证。

  有安全先进事迹和抢救事故有功者除给以奖励外另将事迹记入作业证内。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节、安全作业证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2条、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3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条、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2条、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使用管理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3条、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4条、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1 .1票证分类

  1.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1.2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1.1.3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1.1.4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1.5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1.1.6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1.1.7设备检修作业必须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1.2办证要求

  1.2.1各种作业必须按安全检修“五落实”(组织落实、教育落实、措施落实、物资落实、检查落实)要求执行。

  1.2.2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安全作业票证,应逐项填写安全作业证,不得空项,并按规程要求编制可靠的安全措施。

  1.2.3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后在作业票证上签名。

  1.2.4安全作业票证不得转让、涂改,不准超越票证上的作业地点、有效时间使用。

  1.2.5安全作业票证中所列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一致,当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签字手续,进行相关事宜的`交接

  1.2.6当工程部、设备部到各片区作业都必须联系片区,由片区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办证。

  1.2.7生产区域外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由片区第一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生产、设备等相关部门审批。

  1.3安全措施落实、检查

  1.3.1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作业前安全措施和物资。

  1.3.2作业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作业前的工艺条件、检查作业前工艺条件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并签字后交出。

  1.3.3由项目负责人或片区安全主管负责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和物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签字,发出开始作业指令。

  1.3.4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过程中安全监护、检查,发现违章违纪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1.3.5作业人员在接到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

  1.3.6由作业点所在岗位小组长、巡检人员负责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违纪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或安保部。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

  1 目的

  为了明确施工现场各种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HSE控制要求,以确保土方开挖作业施工安全,避免开挖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接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面开挖、钻孔、打桩等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xx]82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xx]87号)

  4 职责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土方开挖作业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HSE管理部门对土方开挖作业的行为实施监督。

  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许可证办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和HSE措施落实工作。

  承包商负责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土方开挖作业HSE措施的落实工作。

  5 管理内容

  凡是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的.现有地面以下,采用机械、人工等方式进行的开挖、钻孔、打桩等作业活动,都属土方开挖作业。

  承包商要针对土方开挖作业的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当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时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除按规定进行审查、报批外,还要报项目HSE管理部门备案。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以前,承包商必须按《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土安全作业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商应对包括机械操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土方开挖可能涉及到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必须在现场设专人监护人,确保在作业过程中使这些设施不被破坏。

  所有超过1.2米深的沟、坑土方开挖作业,必须根据土质情况按照规范要求放坡;在必要时要采取支护措施。

  当开挖深度较深时,如有人在沟、坑底部或周边作业,要根据土质情况,安排专人监护。

  所有土方开挖产生的弃土应将弃土直接运至弃土场,需回填的土应堆放在距离开挖边沿至少3米以外的地方,避免开挖时土方边沿受压塌方。

  土方开挖完成一段或一面时,沟或坑的周围要用脚手架杆等材料按照临边防护的要求进行硬围护,不允许仅拉设警戒绳。

  每个基坑和沟槽都要设置供人员上下的爬梯。爬梯必须做到牢固可靠、易于攀登,出入口要高出地面1米便于进出。所有跨越坑道的走道、连接桥、斜坡都要有标准的栏杆,确保人员安全。禁止跳跃或跨越基坑和沟槽,在适当距离设置通道以满足通行要求。

  当土方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要设置溢流槽和集水坑,及时进行排水。为避免开挖边坡发生塌方,在地下水特别丰富的区域或深基坑开挖,要采取合适的降水措施;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护坡固定措施。

  为防止地表水进入沟、坑,在其周围要建挡水坝和排水沟;要避免沟、坑的底部有积水。

  外载荷、混凝土、运输车辆等,要远离土方开挖处以保持边坡稳定,在其周围要设置围栏和禁止标识以阻止机动车进入,防止由于过于靠近开挖边沿或沟、坑边沿而危及其斜坡的稳定。围栏和沟渠边沿之间不能堆放多余的材料和设备。

  当在道路上或道路两侧开挖时,夜间要设置闪光标识灯,并按规定设置围栏,围栏离沟边的距离保持1米以上。

  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作业,应在作业前和作业中经常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有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隐患后方可再施工。

  各管理单位与责任主体土方作业日常检查执行“土方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内容。

  基坑作业一旦完成,支撑被拆除以后,边坡有可能坍塌,要从底部至上逐层拆松横撑,缓慢小心地拆除支撑工具。在地层不稳定时,使用绳子把工具移出沟、坑底。

  桩基孔以及各类敞口井的周围必须设置可靠的硬围护,防止人员坠入和车辆的安全。

  土方开挖中遇到特殊地质条件或不明物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动土作业批准人员确认并排除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6 记录要求

  6.1 记录控制

  实施本规定项目HSE管理部发生的记录控制,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的要求。

  6.2 记录编号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不要求编号。

  6.3 记录保存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由进行检查的人员保存至项目结束后销毁。

  7 附表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 。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

  电焊作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1、目的明确电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确保电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适应范围适应于公司风焊、电焊作业的管理

  3、内容

  3.1风、电焊工必须熟悉所有风、电焊设备的构造、原理

  1、目的

  明确电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确保电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适应范围

  适应于公司风焊、电焊作业的管理

  3、内容

  3.1风、电焊工必须熟悉所有风、电焊设备的构造、原理,严格遵守焊工防火安全规程,无证不准独立作业。

  3.2凡离开正常固定焊接作业位置进行焊接作业的,必须严格按临时动火管理规定执行。

  3.3烧焊前必须彻底清除周围易燃杂物,对附近固定的易燃结构设施,应用不燃板遮盖封闭,安放灭火器,确保防火安全。

  3.4烧焊作业完成后,要认真检查四周是否遗留火种、焊接工件是否冷却,确无火险隐患才许离开;特别是高空烧焊作业时,更要彻底清除场地的易燃杂物,并派专人监督防止火星飞溅引燃其它物件。

  3.5不准在有压力的容器、管道或带电设备上动火,不准在刚涂过油、漆的.结构或设备上动火,凡在汽车(油箱有油)任何部位焊接,必须拆除油箱或放清油箱的汽油,并在油箱灌满水后才准许焊接。

  3.3凡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液体、粉尘、花毛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准动火或烧焊。

  3.7凡没有经过清洗、排气处理、清除危险的贮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它易燃物的容器不准烧焊。

  3.8烧焊作业着火点与乙炔、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与氧气瓶应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并应安装回火器,各种气瓶应有护拦固定。

  3.9电焊机的二次接线要良好,严禁在机台架及各种管道上搭接,有毛病及损坏的焊接工具、设备不准使用,必须立即报检。

  3.10电焊机需拉接电源时,应由电工负责,其它人员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电源,禁止将裸导线直接插入插座。

  3.11焊接作业现场,应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

  (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

  (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

  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二)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质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施工现场;

  (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

  (五)检修时,不准碰砸篦子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的基础,必要时应设垮线桥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

  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

  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章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三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7

  1.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建立矿井防尘管理系统,严禁干式作业。要坚持行之效的以风、水为主,采用风、水、密、护、革、管、教、查综合防尘八字方针,确保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单位负责人要注重对员工的个体防护工作。对从事尘毒作业的`员工防护信息建立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组织岗前防尘防毒知识教育和培训,按时发放合格的防尘用品,经常性检查督促其正确配戴和使用。

  3.按规定对矿井通风系统、风速、风质、风量、供水量、水质、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气象条件进行定期检测。对达不到标准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限期整改。

  (1)矿井风量、风源质量,应每季测定1次。

  (2)作业面的风速、风质、风量日常检测。

  (3)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①总粉尘含量:凿岩工作业面应每月测定1次。

  ②呼吸性粉尘含量:采掘工作面接尘人员每3个月测定两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③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4)每月至少测定1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风速和气压等)。

  (5)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1次。测定地点主要包括作业点、主要巷道、重要机房等。

  (6)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1次。

  4.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是否每年测定2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尘可不作测定)。

  5.严禁干式凿岩。凿岩机最低供水量:手持式凿岩机3l/min;支架式及向上式凿岩机5l/min;中深孔、深孔钻机10l/min,每年至少测定1次。

  6.建立检测检验台账、存档和分类整理归档。要将矿井通风系统、风速、风质、风量、供水量、水质、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气象条件、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凿岩机最低供水量等项目的测定结果,逐月进行统计分析,并告之相关人员。

  7.矿井通风安全设施要设置警示牌,各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道中要建立测风站、设置测风牌。

  8.坚持合理的采掘顺序,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采用不符合井下空气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尘源、所需风量、风速和温度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溜矿井至少保留10m高的矿(岩),防止污风循环;溜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口要安装喷雾洒水装置或采取其他降尘措施。

  9.井下机电硐室和内燃设备安装地点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有干砂池。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8

  一、发放范围

  1.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内部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作业证发给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有一定的岗位生产理论知识,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1.所有化工作业人员和辅助岗位操作人员由安全部门、技术部门负责考核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3.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并填写成绩。经车间负责人签字,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核签发。

  三、使用管理

  1.安全作业证是证明职工上岗操作是否有独立操作能力的证件,所以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操作活动的人必须随身携带,持证上岗。

  2.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惩情况,职工在调动工种、岗位时,应及时将调动和考核情况记入安全作业证,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3.安全、技术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安全作业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持安全作业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将收回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

  1、生产区域安全管理要求:

  (1)生产区域,严禁吸烟;

  (2)工作场所应悬挂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

  (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加强对危化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防止发生晃动或滑动的安全措施;

  (7)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定期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仓库内;

  (8)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9)灭火器箱、消防箱等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内必须配备合适的扳手,水带应采用双头卷;

  (10)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要以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为原则,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内,有明显标志,严禁悬挂于墙上;

  (11)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乱扔乱放,应单独存放,并在工作期间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施工标志;

  (4)施工中动火现场必须清除易燃物品,将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沟、电缆沟等予以封闭,用坚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毡布与周围隔离,防止火花飞溅;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7)焊机要采取防晒、防雨或防接触蒸汽和水进入的措施,其电源和控制箱也应防雨,并保持清洁,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应上锁;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业场所半径10米内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动火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后,才能施焊、割作业。在更换焊条时,严禁乱扔焊条头;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其截面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悬空架设或沿墙放设,室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树上、脚手架或金属栏杆上挂线,穿越门窗(尤其是金属门窗)使用时要加装固定防护套;

  (12)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应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处应高于4.5米;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1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v以下的电压等级;

  3、厂区交通通道标准要求:

  (1)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井盖、下水道盖等必须保持完好,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2)公司区域内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等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地段,必须设有交通信号或明显标志;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4、厂区内车辆安全管理要求: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放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3)轿车、吉普车、面包车等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严禁出租车进入厂区;

  (4)厂区内各种车辆执行限速5公里/小时的规定,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3公里/小时;

  (5)一切运载车辆应注意安全行驶,不允许乱停乱放,需停置的车辆必须停靠在定置线内,严禁违章搭载和野蛮行车;

  (6)运燃料车辆进入料场必须听从料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切实注意行车安全,缓慢行驶。

  (7)料场装载机在工作时,要特别注意观察车体周围是否有人,确认无人后,要做到观察行车,确保行车安全;(8)进入料场的车辆必须装有防火帽;

  5、生产区域地面状态标准要求:

  (1)路面应平整、无沟、无坑、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池应加盖板或有护栏;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生产现场管理是体现企业管理的亮点,对促进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企业外在形象,推动安全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各部门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

  3、职责

  3.1本规定由安全领导小组制定。

  3.2安全领导小组对厂各单位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4、规定要求

  4.1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特殊情况需经过安全环保科认定许可,在老师的的监督指导下方可作业。

  4.2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罐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的安全操作票证。各类安全作业票证要有完整的签字审批手续,不准代签代填。

  4.3动火作业

  4.3.1在厂动火作业区(氢站、还原车间、碳化车间等)内动火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4.3.3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5m,距离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4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4.4登高作业

  4.4.1首先要办理登高作业证,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办理票证。

  4.4.2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

  4.4.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等恶劣气侯,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的照明。

  4.4.4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业时要顾前思后,细心从事,穿戴轻便,不准带重物。

  4.4.6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

  4.5设备内作业

  4.5.1设备内作业必须到分厂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5.2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合格。

  4.5.3对于进入有害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30分钟之内由化验室取样分析,分析合格,经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5.4在设备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5.5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6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7在生产区内不准使用电炉子取暖。

  4.8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4.9安全装置

  4.9.1现场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4.9.2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5、处罚规定

  5.1现场作业不按要求办理票证或票证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00元,动火、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未经安全环保科办理票证而进行作业的`每处扣150元,各类票证不随身携带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分别扣50元。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全就进行作业的,每项扣100元。

  5.2私自使用电炉子取暖和移动电动工具未设保护装置、现场检修带电运行而未采取停电、挂牌等措施作业、生产使用电炉子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的每项(次)扣200元。

  5.4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00元。

  5.5上岗作业时未持《安全操作证》和《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每人次扣30元,在作业证上乱画、损坏、无照片每人次扣50元。

  5.6特种作业人员未办理相应作业票证而擅自作业的,每人次扣100元。

  5.7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每项(次)扣50-200元。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设施及用电

  第八条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3

  一、合理选型,科学布置

  1.1塔机进场前,合理选型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塔机的最大起重量及其自由高度、起重臂长度。同时,也要参照三大机构(起重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的工作性能选择合适的机型。

  1.2科学布置现场

  1)塔机安装前,首先要绘制平面图,准确合理定位。充分考虑混凝土机械、钢筋加工机械等施工机械对塔机位置的影响,现场布置尽可能使每个塔机覆盖整个工作面,不产生或少产生盲点,也要安装方便,拆卸顺利,附墙间距合理。

  2)确保塔机回转时与相邻设施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大于2.0m;塔机与输电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否则,采取适当的措施。

  3)相邻塔机的塔身和起重臂不能互相干扰,尽量保证塔机在风力过大时能自由旋转;相邻塔机在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上都要保证不少于2.0m的距离;低塔吊臂顶端离高塔塔身距离大于2.0m;吊物的水平和垂直安全间隙大于2.0m。

  4)各塔机的塔臂高度必须有高度差,且吊物回转不得触及相邻塔机的塔臂和塔身,塔机高度必须在有限的自由高度和顶升高度中调整,力争同步升高和降低,确保群塔相互间垂直距离的统一协调。

  二、多塔交叉作业的运行控制

  2.1明确规定塔机交叉作业中的运行原则

  1低塔让高塔2后塔让先塔3动塔让静塔4轻车让重车5客塔让主塔

  2.2多塔作业应编号,以利指挥调度

  多塔作业应对每台塔机进行统一编号,确定每台塔机的操作及信号和指挥人员,并保持相对固定。塔机与信号指挥人员必须配备对讲机,对讲机经统一确定频率后进行锁频,使用人员无权调改频率,并且应专机专用,不得转借。

  2.3作业前的检查

  作业前,塔机司机要对机械和电气进行检查,试运行;塔机临时停止作业,必须将重物卸下,吊钩升起;塔机作业完毕,要卸载,停放在可自由回转的位置,同时,塔机各控制系统置于零位,拉闸断电,锁好驾驶室门窗。交接班时,认真做好交班记录。

  2.4作业中应注意的事项

  1指挥过程中,严格执行指挥人员与塔机司机的应答制度,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时刻目示塔机吊钩和被吊物,塔机转臂过程中,信号指挥人员必须环顾塔机的工作状态,并发出明确、简短、完整、清晰的指挥信号,防止发生指挥错误。

  2起重工在作业前、作业中、交接班时,必须对钢丝绳进行全面检查与鉴定,不合格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3起重工必须掌握被吊物的重心,按规定对被吊物进行绑扎。吊运细长构件时,必须捆扎两处,两点吊运,吊运的物品要保持水平状态。吊运零散物品时,必须有足够强度的`底盘、兜网包装,不得直接绑扎起吊。

  4塔机作业中,出现异响、错位、主要钢结构变形或机械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吊运,隐患不排除,禁止作业。

  5夜间工作的塔机,除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及现场照明外,还应在塔顶和臂端部设防撞的红色信号灯。

  6一机工作,一机暂停时,非工作塔机转至不干涉其他塔机处;如果长时间暂停工作,吊钩应起到最高处,变幅小车拉至臂架根部,大臂按顺风向停置。

  7风力达到6级以上或雷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严禁塔机作业。4级风以上不得从事塔机升降和附着锚固作业。

  三、多塔交叉作业的组织管理

  3.1

  1为了使各塔机合理使用,安全作业,充分发挥塔机的最大效能,满足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应成立“塔机作业指挥中心”全面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塔机作业的指挥和协调。

  2明确管理职责,制定管理规定,塔机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施工现场塔机的使用、维修、顶升和运行控制。各塔机必须按塔机指挥中心确定的高度、时间如期完成顶升,不得提前和拖延。

  3塔机指挥中心应首先制定塔机平面布置方案和安装高度平衡协调方案,既要满足施工,又要照顾全局。对多塔交叉作业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危险因素制定各项预案措施。

  4塔机指挥中心负责在组织歌班组,加强对塔机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隐患:

  3.2加强对塔机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管理

  1塔机司机必须了解机械构造,熟悉机械原理及保养规定,认真做好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等工作,及时准确的判断故障。

  2信号工要敢说、敢管、坚持原则、跟随吊物多跑路。

  3当指挥不能看清负载时,应增加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指挥信息。为配合默契,指挥与司机,在上班前、下班后要碰头交换意见,同时离开工作岗位。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4

  1、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叉车驾驶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

  3、内容:

  3.1安全管理办负责维持厂区内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3.3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4、作业程序

  4.1、资格要求

  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4.2.1没有公司的安排,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叉车。

  4.2、驾驶前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后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缝产生。

  4.2.2检查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驾驶规定

  4.3.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钥匙,启动时不允许拔出车钥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钥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4.3.2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3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后倒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

  4.3.4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策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3.5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3.6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以保证安全。

  4.3.7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难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3.8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关闭电源后放可离开叉车。

  4.3.9叉车出入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站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4.3.11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4.3.12严禁超载行驶。

  4.4、装卸规定

  4.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

  4.4.2叉起货物时,货叉应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

  4.4.3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铲叉上作业。

  4.4.4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放可提升。

  4.4.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4.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4.4.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

  4.5.2停放后将货叉调整至中央位置。

  4.6、保养规定

  4.6.1注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时通知设备部或维修厂商来处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厂家进行检修。司机不得私自检修。

  4.6.3每周清洗叉车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电池补充加足。

  4.6.4各部门指定保养叉车的司机,每一个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4.6.5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公司规定处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

  1、目的:为了加强罐内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

  2、范围:进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罐内作业单位

  4、程序:

  4.1切断

  4.1.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置换和清理

  4.2.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4.2.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3采样、分析或检测

  4.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4.3.1.1含氧量在18~21%之间;

  4.3.1.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3.1.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3.2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4.3.3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4.4.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4.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4.4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5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4.6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4.5安全监护

  4.5.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5.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3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4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4.6罐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6.1 《罐内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6.2检修单位在接到《罐内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6.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罐内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6.4 《罐内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6.5进入罐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6.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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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建立安全作业证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

  2、范围:生产线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工程转化部、制造部

  4、程序:

  4、1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

  凡是在本厂内从事化工操作、机械维修和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的人员以及从事其它生产作业人员,在学徒期满或在期满开始试用人员,经车间、部门专门组织本工种技术考试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并能按规程进行独立操作者,均应发放本厂《安全技术作业证》。

  4、2各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从事化工生产操作的工人由制造部、技术部门考核。

  从事机械维修的工人由工程部考核。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工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4、3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规定;工厂生产特点;工厂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防火、防爆、防毒、急救常识等。

  本车间生产特点,设备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本岗位操作规程、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具、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等。

  4、4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和审批:

  经岗位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车间和部门领导审批,报安全部签发《安全技术作业证》,方可上岗位操作。

  4、5安全作业证的使用与管理。

  不得转借他人;

  不得在证上乱写乱画;

  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补发需交工本费。

  上班时必须持证上岗,方在规定的地方,违者按本厂规定给以罚款。

  安技及检查人员查岗时,需持证人员出示作业证交检查人员查验,不得无理纠缠,违者按员工守则处罚。

  工种变动后需按规定重新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将考试成绩记入作业证。

  如有违章和事故由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记入作业证。

  有安全先进事迹和抢救事故有功者除给以奖励外另将事迹记入作业证内。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节、安全作业证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2条、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3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条、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2条、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使用管理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3条、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4条、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1 .1票证分类

  1.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1.2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1.1.3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1.1.4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1.5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1.1.6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1.1.7设备检修作业必须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1.2办证要求

  1.2.1各种作业必须按安全检修“五落实”(组织落实、教育落实、措施落实、物资落实、检查落实)要求执行。

  1.2.2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安全作业票证,应逐项填写安全作业证,不得空项,并按规程要求编制可靠的安全措施。

  1.2.3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后在作业票证上签名。

  1.2.4安全作业票证不得转让、涂改,不准超越票证上的作业地点、有效时间使用。

  1.2.5安全作业票证中所列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一致,当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签字手续,进行相关事宜的`交接

  1.2.6当工程部、设备部到各片区作业都必须联系片区,由片区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办证。

  1.2.7生产区域外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由片区第一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生产、设备等相关部门审批。

  1.3安全措施落实、检查

  1.3.1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作业前安全措施和物资。

  1.3.2作业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作业前的工艺条件、检查作业前工艺条件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并签字后交出。

  1.3.3由项目负责人或片区安全主管负责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和物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签字,发出开始作业指令。

  1.3.4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过程中安全监护、检查,发现违章违纪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1.3.5作业人员在接到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

  1.3.6由作业点所在岗位小组长、巡检人员负责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违纪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或安保部。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

  1 目的

  为了明确施工现场各种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HSE控制要求,以确保土方开挖作业施工安全,避免开挖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接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面开挖、钻孔、打桩等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xx]82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xx]87号)

  4 职责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土方开挖作业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HSE管理部门对土方开挖作业的行为实施监督。

  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许可证办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和HSE措施落实工作。

  承包商负责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土方开挖作业HSE措施的落实工作。

  5 管理内容

  凡是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的.现有地面以下,采用机械、人工等方式进行的开挖、钻孔、打桩等作业活动,都属土方开挖作业。

  承包商要针对土方开挖作业的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当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时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除按规定进行审查、报批外,还要报项目HSE管理部门备案。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以前,承包商必须按《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土安全作业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商应对包括机械操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土方开挖可能涉及到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必须在现场设专人监护人,确保在作业过程中使这些设施不被破坏。

  所有超过1.2米深的沟、坑土方开挖作业,必须根据土质情况按照规范要求放坡;在必要时要采取支护措施。

  当开挖深度较深时,如有人在沟、坑底部或周边作业,要根据土质情况,安排专人监护。

  所有土方开挖产生的弃土应将弃土直接运至弃土场,需回填的土应堆放在距离开挖边沿至少3米以外的地方,避免开挖时土方边沿受压塌方。

  土方开挖完成一段或一面时,沟或坑的周围要用脚手架杆等材料按照临边防护的要求进行硬围护,不允许仅拉设警戒绳。

  每个基坑和沟槽都要设置供人员上下的爬梯。爬梯必须做到牢固可靠、易于攀登,出入口要高出地面1米便于进出。所有跨越坑道的走道、连接桥、斜坡都要有标准的栏杆,确保人员安全。禁止跳跃或跨越基坑和沟槽,在适当距离设置通道以满足通行要求。

  当土方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要设置溢流槽和集水坑,及时进行排水。为避免开挖边坡发生塌方,在地下水特别丰富的区域或深基坑开挖,要采取合适的降水措施;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护坡固定措施。

  为防止地表水进入沟、坑,在其周围要建挡水坝和排水沟;要避免沟、坑的底部有积水。

  外载荷、混凝土、运输车辆等,要远离土方开挖处以保持边坡稳定,在其周围要设置围栏和禁止标识以阻止机动车进入,防止由于过于靠近开挖边沿或沟、坑边沿而危及其斜坡的稳定。围栏和沟渠边沿之间不能堆放多余的材料和设备。

  当在道路上或道路两侧开挖时,夜间要设置闪光标识灯,并按规定设置围栏,围栏离沟边的距离保持1米以上。

  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作业,应在作业前和作业中经常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有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隐患后方可再施工。

  各管理单位与责任主体土方作业日常检查执行“土方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内容。

  基坑作业一旦完成,支撑被拆除以后,边坡有可能坍塌,要从底部至上逐层拆松横撑,缓慢小心地拆除支撑工具。在地层不稳定时,使用绳子把工具移出沟、坑底。

  桩基孔以及各类敞口井的周围必须设置可靠的硬围护,防止人员坠入和车辆的安全。

  土方开挖中遇到特殊地质条件或不明物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动土作业批准人员确认并排除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6 记录要求

  6.1 记录控制

  实施本规定项目HSE管理部发生的记录控制,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的要求。

  6.2 记录编号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不要求编号。

  6.3 记录保存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由进行检查的人员保存至项目结束后销毁。

  7 附表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 。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

  电焊作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1、目的明确电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确保电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适应范围适应于公司风焊、电焊作业的管理

  3、内容

  3.1风、电焊工必须熟悉所有风、电焊设备的构造、原理

  1、目的

  明确电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确保电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适应范围

  适应于公司风焊、电焊作业的管理

  3、内容

  3.1风、电焊工必须熟悉所有风、电焊设备的构造、原理,严格遵守焊工防火安全规程,无证不准独立作业。

  3.2凡离开正常固定焊接作业位置进行焊接作业的,必须严格按临时动火管理规定执行。

  3.3烧焊前必须彻底清除周围易燃杂物,对附近固定的易燃结构设施,应用不燃板遮盖封闭,安放灭火器,确保防火安全。

  3.4烧焊作业完成后,要认真检查四周是否遗留火种、焊接工件是否冷却,确无火险隐患才许离开;特别是高空烧焊作业时,更要彻底清除场地的易燃杂物,并派专人监督防止火星飞溅引燃其它物件。

  3.5不准在有压力的容器、管道或带电设备上动火,不准在刚涂过油、漆的.结构或设备上动火,凡在汽车(油箱有油)任何部位焊接,必须拆除油箱或放清油箱的汽油,并在油箱灌满水后才准许焊接。

  3.3凡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液体、粉尘、花毛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准动火或烧焊。

  3.7凡没有经过清洗、排气处理、清除危险的贮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它易燃物的容器不准烧焊。

  3.8烧焊作业着火点与乙炔、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与氧气瓶应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并应安装回火器,各种气瓶应有护拦固定。

  3.9电焊机的二次接线要良好,严禁在机台架及各种管道上搭接,有毛病及损坏的焊接工具、设备不准使用,必须立即报检。

  3.10电焊机需拉接电源时,应由电工负责,其它人员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电源,禁止将裸导线直接插入插座。

  3.11焊接作业现场,应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

  (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

  (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

  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二)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质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施工现场;

  (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

  (五)检修时,不准碰砸篦子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的基础,必要时应设垮线桥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

  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

  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章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三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7

  1.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建立矿井防尘管理系统,严禁干式作业。要坚持行之效的以风、水为主,采用风、水、密、护、革、管、教、查综合防尘八字方针,确保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单位负责人要注重对员工的个体防护工作。对从事尘毒作业的`员工防护信息建立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组织岗前防尘防毒知识教育和培训,按时发放合格的防尘用品,经常性检查督促其正确配戴和使用。

  3.按规定对矿井通风系统、风速、风质、风量、供水量、水质、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气象条件进行定期检测。对达不到标准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限期整改。

  (1)矿井风量、风源质量,应每季测定1次。

  (2)作业面的风速、风质、风量日常检测。

  (3)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①总粉尘含量:凿岩工作业面应每月测定1次。

  ②呼吸性粉尘含量:采掘工作面接尘人员每3个月测定两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③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4)每月至少测定1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风速和气压等)。

  (5)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1次。测定地点主要包括作业点、主要巷道、重要机房等。

  (6)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1次。

  4.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是否每年测定2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尘可不作测定)。

  5.严禁干式凿岩。凿岩机最低供水量:手持式凿岩机3l/min;支架式及向上式凿岩机5l/min;中深孔、深孔钻机10l/min,每年至少测定1次。

  6.建立检测检验台账、存档和分类整理归档。要将矿井通风系统、风速、风质、风量、供水量、水质、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气象条件、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凿岩机最低供水量等项目的测定结果,逐月进行统计分析,并告之相关人员。

  7.矿井通风安全设施要设置警示牌,各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道中要建立测风站、设置测风牌。

  8.坚持合理的采掘顺序,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采用不符合井下空气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尘源、所需风量、风速和温度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溜矿井至少保留10m高的矿(岩),防止污风循环;溜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口要安装喷雾洒水装置或采取其他降尘措施。

  9.井下机电硐室和内燃设备安装地点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有干砂池。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8

  一、发放范围

  1.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内部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作业证发给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有一定的岗位生产理论知识,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1.所有化工作业人员和辅助岗位操作人员由安全部门、技术部门负责考核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3.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并填写成绩。经车间负责人签字,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核签发。

  三、使用管理

  1.安全作业证是证明职工上岗操作是否有独立操作能力的证件,所以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操作活动的人必须随身携带,持证上岗。

  2.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惩情况,职工在调动工种、岗位时,应及时将调动和考核情况记入安全作业证,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3.安全、技术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安全作业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持安全作业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将收回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

  1、生产区域安全管理要求:

  (1)生产区域,严禁吸烟;

  (2)工作场所应悬挂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

  (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加强对危化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防止发生晃动或滑动的安全措施;

  (7)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定期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仓库内;

  (8)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9)灭火器箱、消防箱等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内必须配备合适的扳手,水带应采用双头卷;

  (10)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要以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为原则,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内,有明显标志,严禁悬挂于墙上;

  (11)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乱扔乱放,应单独存放,并在工作期间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施工标志;

  (4)施工中动火现场必须清除易燃物品,将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沟、电缆沟等予以封闭,用坚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毡布与周围隔离,防止火花飞溅;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7)焊机要采取防晒、防雨或防接触蒸汽和水进入的措施,其电源和控制箱也应防雨,并保持清洁,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应上锁;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业场所半径10米内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动火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后,才能施焊、割作业。在更换焊条时,严禁乱扔焊条头;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其截面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悬空架设或沿墙放设,室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树上、脚手架或金属栏杆上挂线,穿越门窗(尤其是金属门窗)使用时要加装固定防护套;

  (12)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应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处应高于4.5米;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1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v以下的电压等级;

  3、厂区交通通道标准要求:

  (1)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井盖、下水道盖等必须保持完好,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2)公司区域内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等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地段,必须设有交通信号或明显标志;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4、厂区内车辆安全管理要求: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放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3)轿车、吉普车、面包车等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严禁出租车进入厂区;

  (4)厂区内各种车辆执行限速5公里/小时的规定,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3公里/小时;

  (5)一切运载车辆应注意安全行驶,不允许乱停乱放,需停置的车辆必须停靠在定置线内,严禁违章搭载和野蛮行车;

  (6)运燃料车辆进入料场必须听从料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切实注意行车安全,缓慢行驶。

  (7)料场装载机在工作时,要特别注意观察车体周围是否有人,确认无人后,要做到观察行车,确保行车安全;(8)进入料场的车辆必须装有防火帽;

  5、生产区域地面状态标准要求:

  (1)路面应平整、无沟、无坑、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池应加盖板或有护栏;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生产现场管理是体现企业管理的亮点,对促进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企业外在形象,推动安全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各部门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

  3、职责

  3.1本规定由安全领导小组制定。

  3.2安全领导小组对厂各单位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4、规定要求

  4.1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特殊情况需经过安全环保科认定许可,在老师的的监督指导下方可作业。

  4.2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罐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的安全操作票证。各类安全作业票证要有完整的签字审批手续,不准代签代填。

  4.3动火作业

  4.3.1在厂动火作业区(氢站、还原车间、碳化车间等)内动火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4.3.3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5m,距离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4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4.4登高作业

  4.4.1首先要办理登高作业证,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办理票证。

  4.4.2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

  4.4.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等恶劣气侯,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的照明。

  4.4.4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业时要顾前思后,细心从事,穿戴轻便,不准带重物。

  4.4.6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

  4.5设备内作业

  4.5.1设备内作业必须到分厂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5.2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合格。

  4.5.3对于进入有害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30分钟之内由化验室取样分析,分析合格,经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5.4在设备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5.5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6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7在生产区内不准使用电炉子取暖。

  4.8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4.9安全装置

  4.9.1现场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4.9.2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5、处罚规定

  5.1现场作业不按要求办理票证或票证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00元,动火、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未经安全环保科办理票证而进行作业的`每处扣150元,各类票证不随身携带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分别扣50元。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全就进行作业的,每项扣100元。

  5.2私自使用电炉子取暖和移动电动工具未设保护装置、现场检修带电运行而未采取停电、挂牌等措施作业、生产使用电炉子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的每项(次)扣200元。

  5.4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00元。

  5.5上岗作业时未持《安全操作证》和《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每人次扣30元,在作业证上乱画、损坏、无照片每人次扣50元。

  5.6特种作业人员未办理相应作业票证而擅自作业的,每人次扣100元。

  5.7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每项(次)扣50-200元。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设施及用电

  第八条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3

  一、合理选型,科学布置

  1.1塔机进场前,合理选型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塔机的最大起重量及其自由高度、起重臂长度。同时,也要参照三大机构(起重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的工作性能选择合适的机型。

  1.2科学布置现场

  1)塔机安装前,首先要绘制平面图,准确合理定位。充分考虑混凝土机械、钢筋加工机械等施工机械对塔机位置的影响,现场布置尽可能使每个塔机覆盖整个工作面,不产生或少产生盲点,也要安装方便,拆卸顺利,附墙间距合理。

  2)确保塔机回转时与相邻设施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大于2.0m;塔机与输电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否则,采取适当的措施。

  3)相邻塔机的塔身和起重臂不能互相干扰,尽量保证塔机在风力过大时能自由旋转;相邻塔机在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上都要保证不少于2.0m的距离;低塔吊臂顶端离高塔塔身距离大于2.0m;吊物的水平和垂直安全间隙大于2.0m。

  4)各塔机的塔臂高度必须有高度差,且吊物回转不得触及相邻塔机的塔臂和塔身,塔机高度必须在有限的自由高度和顶升高度中调整,力争同步升高和降低,确保群塔相互间垂直距离的统一协调。

  二、多塔交叉作业的运行控制

  2.1明确规定塔机交叉作业中的运行原则

  1低塔让高塔2后塔让先塔3动塔让静塔4轻车让重车5客塔让主塔

  2.2多塔作业应编号,以利指挥调度

  多塔作业应对每台塔机进行统一编号,确定每台塔机的操作及信号和指挥人员,并保持相对固定。塔机与信号指挥人员必须配备对讲机,对讲机经统一确定频率后进行锁频,使用人员无权调改频率,并且应专机专用,不得转借。

  2.3作业前的检查

  作业前,塔机司机要对机械和电气进行检查,试运行;塔机临时停止作业,必须将重物卸下,吊钩升起;塔机作业完毕,要卸载,停放在可自由回转的位置,同时,塔机各控制系统置于零位,拉闸断电,锁好驾驶室门窗。交接班时,认真做好交班记录。

  2.4作业中应注意的事项

  1指挥过程中,严格执行指挥人员与塔机司机的应答制度,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时刻目示塔机吊钩和被吊物,塔机转臂过程中,信号指挥人员必须环顾塔机的工作状态,并发出明确、简短、完整、清晰的指挥信号,防止发生指挥错误。

  2起重工在作业前、作业中、交接班时,必须对钢丝绳进行全面检查与鉴定,不合格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3起重工必须掌握被吊物的重心,按规定对被吊物进行绑扎。吊运细长构件时,必须捆扎两处,两点吊运,吊运的物品要保持水平状态。吊运零散物品时,必须有足够强度的`底盘、兜网包装,不得直接绑扎起吊。

  4塔机作业中,出现异响、错位、主要钢结构变形或机械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吊运,隐患不排除,禁止作业。

  5夜间工作的塔机,除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及现场照明外,还应在塔顶和臂端部设防撞的红色信号灯。

  6一机工作,一机暂停时,非工作塔机转至不干涉其他塔机处;如果长时间暂停工作,吊钩应起到最高处,变幅小车拉至臂架根部,大臂按顺风向停置。

  7风力达到6级以上或雷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严禁塔机作业。4级风以上不得从事塔机升降和附着锚固作业。

  三、多塔交叉作业的组织管理

  3.1

  1为了使各塔机合理使用,安全作业,充分发挥塔机的最大效能,满足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应成立“塔机作业指挥中心”全面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塔机作业的指挥和协调。

  2明确管理职责,制定管理规定,塔机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施工现场塔机的使用、维修、顶升和运行控制。各塔机必须按塔机指挥中心确定的高度、时间如期完成顶升,不得提前和拖延。

  3塔机指挥中心应首先制定塔机平面布置方案和安装高度平衡协调方案,既要满足施工,又要照顾全局。对多塔交叉作业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危险因素制定各项预案措施。

  4塔机指挥中心负责在组织歌班组,加强对塔机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隐患:

  3.2加强对塔机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管理

  1塔机司机必须了解机械构造,熟悉机械原理及保养规定,认真做好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等工作,及时准确的判断故障。

  2信号工要敢说、敢管、坚持原则、跟随吊物多跑路。

  3当指挥不能看清负载时,应增加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指挥信息。为配合默契,指挥与司机,在上班前、下班后要碰头交换意见,同时离开工作岗位。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4

  1、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叉车驾驶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

  3、内容:

  3.1安全管理办负责维持厂区内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3.3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4、作业程序

  4.1、资格要求

  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4.2.1没有公司的安排,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叉车。

  4.2、驾驶前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后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缝产生。

  4.2.2检查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驾驶规定

  4.3.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钥匙,启动时不允许拔出车钥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钥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4.3.2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3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后倒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

  4.3.4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策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3.5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3.6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以保证安全。

  4.3.7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难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3.8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关闭电源后放可离开叉车。

  4.3.9叉车出入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站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4.3.11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4.3.12严禁超载行驶。

  4.4、装卸规定

  4.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

  4.4.2叉起货物时,货叉应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

  4.4.3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铲叉上作业。

  4.4.4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放可提升。

  4.4.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4.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4.4.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

  4.5.2停放后将货叉调整至中央位置。

  4.6、保养规定

  4.6.1注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时通知设备部或维修厂商来处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厂家进行检修。司机不得私自检修。

  4.6.3每周清洗叉车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电池补充加足。

  4.6.4各部门指定保养叉车的司机,每一个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4.6.5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公司规定处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

  1、目的:为了加强罐内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

  2、范围:进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罐内作业单位

  4、程序:

  4.1切断

  4.1.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置换和清理

  4.2.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4.2.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3采样、分析或检测

  4.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4.3.1.1含氧量在18~21%之间;

  4.3.1.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3.1.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3.2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4.3.3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4.4.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4.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4.4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5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4.6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4.5安全监护

  4.5.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5.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3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4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4.6罐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6.1 《罐内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6.2检修单位在接到《罐内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6.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罐内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6.4 《罐内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6.5进入罐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6.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