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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1 17:32:27 制度 我要投稿

人员管理制度(合集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人员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人员管理制度(合集15篇)

人员管理制度1

  为确保空压机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人身安全,顺利完成公司的生产计划,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空压机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操作。

  2、空压机操作工应熟悉所操作空压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与技术特征。

  3、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入机房,机房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按岗位规定必须在上岗时穿工作服,认真交接班,空压机一旦发生故障,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汇报。

  5、空压机房实行6s管理,做到无锈蚀、油渍,地面无水渍、油渍、灰尘、杂物等。

  6、空压机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维修,严禁空压机带病运行。

  7、每台空压机必须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保养,将保养计划上报设备部,设备部进行监督。

  二、员工管理规定:

  1、尽职尽责,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2、上下班时不需无故迟到早退。

  3、应主动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4、工作期间严禁饮酒,发现饮酒后上班者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日出勤。

  5、工作期间不得任意离开工作岗位,更不能倒替跑回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日出勤。

  6、不得偷盗公司财物,如发现罚款3000元并开除厂籍。

  7、其它规定按照公司厂规厂纪执行。

  本规定下发之日期执行

  山东泸河集团设备动力部

人员管理制度2

  为了保证井下出入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所以从事井下劳动的必须是男性成年人。

  2、入井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活动性肺结核等)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3、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4、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联系电话。了解本矿井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二、入井前的准备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电钳工穿绝缘靴),携带矿灯、随身携带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不准下井。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

  3、矿井规定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从主斜井乘坐架空乘人装置出入。主斜井井口设井口工作站,每班设专人负责检身。

  主斜井井口,要悬挂包括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制度牌板。入井人员要听从架空乘人装置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按规定进行排队乘坐,不得拥挤、插队。

  4、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并严格落实;各矿井要在井口值班室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牌板,考勤人员要认真做好入井人员的考勤工作,并对每一个班次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按照单位、生产区域进行统计上报;入井人员要自觉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未经检身或拒绝检身的人员,一律不得入井。

  5、矿井对矿灯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矿灯管理制度,每台矿灯都要有标注矿灯编号和职工姓名的矿灯牌,做到专人专灯。

  6、严格按照批准的通风能力核定指标,根据年度矿井通风设计、供风标准核定当班井下作业人数上限,严禁超通风能力入井作业。

  三、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1、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2、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3、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4、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5、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6、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7、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四、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未按规定交人员定位考勤卡、领取矿灯或自救器的入井人员;

  (2)未经井口检身人员检查的入井人员;

  (3)井口检身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的;

  (4)矿灯和自救器发放人员以及考勤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登记,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

人员管理制度3

  为维护集团公司和客户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物资计量准确、公平、公正,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检磅人员要自觉服从所在单位管理(包括考勤、劳动纪律、安全卫生等),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二、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记录,将本班的工作情况及特殊事项交接清楚。

  三、严格检查地磅的`准确性,发现异常后,立即停止过磅并及时反映。

  四、磅秤未归零时,禁止车辆过磅。

  五、前车未完全下磅,禁止后车上磅。

  六、做到每车必检,严禁漏检或不检,做到准确报车号。

  七、严格检查车内、外是否有人或者其他物品。

  八、对每天所购进、销售物资情况及车辆内外检查情况做认真记录,每10天做一汇总上报到纪委。

  九、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爱岗敬业,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杜绝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保持地磅整洁,上班时须穿工作服、带工作证。

  集团纪委设专项检磅监理人员,对检磅人员工作情况直接进行监管,定时对检磅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希望各检磅人员认真落实并执行好本制度。违反者,情节轻微的,处每次扣考核分3-10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赔偿因此带给公司的所有损失并予以辞退。

人员管理制度4

  1.必须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旷工;

  2.加强值班巡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严禁私自隐瞒;

  3.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严禁与外来闲杂人员交谈,绝对禁止干私活,除领导临时指定替换,门卫人员不得私自安排换班,替班人员;

  4.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交接班登记,交班人员须将当班情况及未处理完毕的事项交接清楚,双方确认后签名及注明日期;

  5.严禁园区外人员使用水、电,提高节水、节电、节能意识。夜班巡查需注意及时关闭无人区域的电源和水管,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注意关电关水;

  6.雨雪天需提前做好防汛,防滑安全隐患措施,及时巡查危险地区,预先做好警示设置;

  7.负责园区内的所有设施、设备、材料、工程重地、仓库及其他办公地点、树木蔬菜等财务的看管工作,防止丢失和损坏,做好看守职责。如因疏于管理和工作失职引发的问题依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8.负责大门、道路的环境卫生。不得堆积杂物和垃圾,勤于清扫,保持整洁。

人员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

  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人员管理制度6

  一、目的:

  保障物业公司所管理区域内的的公共安全和预防火灾的发生,为业主和使用人的工作、生活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

  二、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三、消防主管职责

  (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则。

  (二)、组织制定、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六)、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八)、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四、工作程序:

  (一)、安全宣传

  1、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案例,找出辖区安全防范弱点和存在的问题。

  2、结合辖区安全防范实际,编拟宣传材料。

  3、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4、如有具体针对性的材料,应及时分发到甲方。

  5、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材料,应及时分发到甲方。

  6、关于辖区安全防范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应及时分发到甲方。

  (二)、安全检查

  1、消防设施设备每月检查一次。

  2、每次检查形成文字记录。

  3、实行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管理制度。

  4、消防器材由保安统一编号、定位、使用、保养,每月检查一次。

  5、每天必须检查指挥中心是否能正常运行,各报警探头是否损坏,报警模块板能否和监控中心联通。

  6、紧急疏散通道、消防指示灯是否正常运行。

  7、消防设施配备是否齐全。

  8、消防标识是否清晰完好。

  (三)、消火栓的检查

  1、消火栓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是否有水,压力是否正常。

  2、栓体情况:消火栓是否被埋压、圈占、消火栓是否漏水,消火栓帽是否遗失。

  3、开关情况:消火栓是否能快速打开,正常输水。

  4、标识牌:是否遗失、干净。

  5、消火栓水压能否达到要求,远距离控制能否在要求的时间达到所要求的压力。

  (四)、灭火器的检查

  1、摆放位置是否摆放在阴凉、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不得受到烈日的暴晒,不得接近热源或受剧烈震动。

  2、灭火器器材周围2米内不得堆放杂物。

  3、灭火器的瓶体、保险销是否完好无损,器材是否擦拭干净,灭火器药液是否减少、被动用过。

  4、喷筒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

  5、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域(如在域要检查原因,检查后要及时灌装)。

  6、零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松动、变形、锈蚀、损坏)。

  7、可见部位防腐层是否完好(轻度脱落要及时补好,明显腐蚀应送专业部门维修及进行耐压试验)。

  8、铅封是否完好(一经开启,必须按规定再行充装,重新铅封)。

  9、按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检查喷嘴和喷射管是否堵塞、腐蚀损坏。

  (五)、消防装备检查

  1、水带、水枪、分水器等设备是否完好,水带接口是否漏水、水带是否发霉,设备是否正常。

  2、消防拉梯:拉梯牢固程度如何,拉绳是否完好,是否能正常使用。

  3、防火服、消防斧、消防绳是否完好。

  (六)、消火箱的检查

  1、每月逐个检查一次。

  2、栓外检查:检查栓门关闭是否良好,锁、玻璃有无损坏,栓门封条是否完好。

  3、随机抽取灭火栓总数的10%测试,按消火栓报警按钮,监控中心应由正确的报警显示。

  4、检查箱内元件是否良好,有无脱落,栓内水龙头有无渗漏。

  5、开栓门取出水带,仔细检查有无破损,如有应立即修补或替换。

  6、检查水带有无发黑、发霉,如有,应取出刷净、晾干。

  7、将水带交换摺边或翻动一次。

  8、检查水枪、水带接头联接是否方便牢固、有无缺损,如有,立即修复,然后擦净在栓内放好。

  9、检查接口垫圈是否完好无缺,替换阀门老化的皮垫。

  10、检查修整全部支架,掉漆部位应重新补刷。

  11、将箱内清扫干净,部件存放整齐后,锁上栓门,贴上封条。

  (七)、施工现场的检查

  1、有没有配置足量、适用的灭火器材。

  2、有没有违章动工的行为。

  3、有没有乱拉电线和电源接头用裸丝代替插头的行为。

  4、施工用的电器机具和临时照明灯具,有没有按照要求采用橡皮电缆线路。

  5、有没有违反规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6、有没有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生火、焚烧、抽烟等。

  7、有没有未经许可,动用氧、电焊以及其它明火作业行为,有没有足够的防火措施等。

  (八)、安全通道的检查

  1、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杂物堆放、车辆堵塞,是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2、疏散标志是否完好。

  3、标志是否完好、处于明显处、便于确认处;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被遮挡、损坏、紧急情况下能否照明等。

  4、通道照明是否完好能正常照明。

  五、检查部位及检查标准

  (一)、每月末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二)、节日前或有重大活动的前一天,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三)、检查工作由消防负责人组织。

  (四)、检查项目为所有消防灭火器材、消防栓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配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定,门锁是否完好。

  (五)、检查各层走廊、电梯厅、楼梯是否畅通,烟感探测器、指示灯是否正常。

  (六)、检查设备层所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七)、检查各机房、电房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八)、检查防火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灯及报警系统是否正常。

  (九)、检查是否有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事项。

  (十)、检查防火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十一)、检查中发现设施设备有异常,或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施工人员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

  (二)、辖区内有不利于消防安全防范的隐患。

  (三)、公司内部各部门出现的不利于消防安全防范的隐患。

  七、消防训练

  (一)、按年度制订出训练计划,拟出训练科目和具体内容及时间安排。

  (二)、训练内容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中的要求进行。

  (三)、参与训练人员以全体保安员为主,适当组织公司员工和部分业主参加。

  (四)、做好培训记录内容包括:

  1、培训时间及参训人员。

  2、培训科目及组织者。

  3、培训小结及存在的问题。

  4、培训者签名。

  5、至少保证常规培训每月一次。

  (五)、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学习消防理论知识。

  2、熟悉使用常用灭火器材,水带连接。

  3、了解火警报警程序和处理程序。

  4、开展消防综合演练。

  八、消防演练

  (一)目的

  增强保安人员的消防意识,提高对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和处理能力,能使全体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本公司所辖区域的防火制度和紧急状态下的消防逃生路径,提高抢险和自救能力。

  (二)、消防演练的频度

  消防演练至少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增加演习次数。

  (三)、参加消防演练的成员

  1、区域主管应为防火总负责人,区域队长为防火总指挥。

  2、其它保安人员为义务消防队员。

  (四)、演练的组织

  1、公司所辖区域的消防演练计划由区域主管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2、请消防专员现场指导,使所有参加人员能熟练掌握各种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确定演练方案、演练日期和时间后,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4、演练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公司备案存档。

  (五)、消防演习过程

  1、后勤保障

  安排公司保洁人员负责消防后勤保障,主要负责演练结束后的场地清扫工作

  2、人员疏散

  在消防演习过程中组织安排人员有序进行疏散,防止拥挤及不安全隐患的发生。

  使人员在按规定时间内辙离火场。

  3、组织灭火、安全警戒

  由保安人员负责组织灭火,并做好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4、物资抢救

  对一些重要物资及危险品应及时进行抢救,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对火场范围内进行断电,供水保障。

  (六)、总结消防演习的效果

  每次消防演习结束后,区域主管应总结演习效果和经验教训;同时收集各方面对演习的反馈意见;将以上两份总结书报区域经理审阅后存档。

  九、火灾扑救

  (一)、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调动应急分队赶赴火场扑救火灾,同时了解何处、何物起火等基本情况。

  (二)、按突发事件的处理章节的要求,并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组织扑救。

  (三)、及时向区域消防负责人汇报或及时报警。

  (四)、待公安消防部门到达后,指派专人带路并引领取水。

  (五)、及时组织保安人员和公司员工积极参与火灾扑救,抢救贵重物品,引导业主及工人迅速安全转移。

  十、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接到火警电话后:

  (一)、立即组织最近岗位进行查看,扑救。

  (二)、情况严重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报告区域主管。

  (三)、联络各岗位人员,组织进行扑救。

  (四)、密切监视报警地点情况,随时报告。

  十一、组织扑救

  (一)、带领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以最快速度到达火警现场。

  (二)、立即指挥在场人员进行灭火扑救。

  (三)、指挥火警现场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人员使用消防通道疏散。

  (四)、坚守火场,控制火势,等待专业消防队的到达。

  (五)、火情解除后,会同消防主管机关,认真勘查现场,收集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六)、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教训。

  (七)、记录火警(火险、火灾)全过程,存档。

  十二、消防报警信号处理程序

  (一)、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收到消防报警信号报警时:

  (二)、迅速查明报警位置,用对讲机通知巡逻保安即时到现场核实。

  (三)、核实保安即时报告,讲清报警地点。

  (四)、巡逻警卫或管理员接到消防监控中心当值警卫呼叫后,要以最快速度赶到报警地点核实,要仔细观察报警地点的每个角落,将现场情况准确明白地回报消防监控中心。

  (五)、经现场检查确认属误报的,即时通知消防监控中心当值警卫复位;若报警地点在办公室、业主室内等场所,进入检查时,需向业主解释清楚,致歉后方能离开。

  (六)、报警地点若在房间内且已上锁,监控中心的保安在报告时应将此情况明确通知区域主管,若无钥匙,且观察到有明火或烟,有必要时必须破锁进入现场检查,排除险情后加锁。

  (七)、经现场检查确认为火警后,按初期火警处理程序处理。处理完毕后将信号复位,并做好记录。

人员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以下简称发行室)。

  第二条 目的

  为规范销售员的市场行为,提高销售员的工作效率,充分调动销售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创造良好的市场业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原则

  坚持业务管理的计划、组织、控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制定程序

  管理制度制定由营销主管负责制定,上报主任进行审批,审批后经过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条 执行

  营销主管负责组织执行。

  第六条 实施监督

  主任负责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实施效果考核

  发行室高层领导,主任办公会负责对管理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制定方法

  第八条 类比法

  主要通过对相似行业、同行业竞争对手现行的销售人员成功管理经验,结合发行室目前经营现状而制定的`。

  第九条 经验对比法

  主要根据发行室过去3-5年内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要求以及客户对相关信息等综合因素而制定的。

  第十条 综合法

  在类比法与经验对比法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他因素而制定的.。

  第四章制度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销售员管理

  (一)产品销售员管理;

  (二)网络销售员管理。

  第十二条 销售员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销售员的业绩评估

  第五章产品销售员管理

  第十四条 销售员职责

  (一)产品销售员主要职责

  1. 根据年度营销目标,制定本地区的营销目标、营销计划和营销预算,并负责实施;

  2. 执行营销政策,维护重要客户,并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3. 助客户发展销售网络和销售队伍建设;

  4. 负责应收账款回收,协助财务部门完成结算工作;

  5. 协助市场推广人员作好市场促销工作;

  6. 建立客户档案,作好销售渠道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营销主管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制定营销计划(销售计划和市场推广计划)、营销目标,并监督实施;

  2.负责领导制定技术服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营销政策,并监督实施;

  4.负责监督实施市场推广、技术服务方案;

  5.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营销预算方案;

  6.负责销售队伍建设、培训和考核。

人员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殡葬管理机构(含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土地、卫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七条凡建有殡仪馆的县(市)均为火葬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且未建有殡仪馆的县(市)为暂缓火葬区。

  火葬区和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政府(行署)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殡葬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九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殡葬管理的需要,制定全省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规划,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各地新建殡葬设施,应当在全省殡葬设施规划内进行。

  第十条县(市)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五)距殡仪馆较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建立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六)暂缓火葬区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申办殡葬设施在履行前款程序后,应当到计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殡仪馆和公墓应当由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四条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铁路、公路两侧、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兴建坟墓。

  第十五条火葬区内禁止建立骨灰坟墓。

  第十六条实行土葬的信奉  

  第十七条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暂缓火葬区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十八条禁止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第十九条墓穴和塔陵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章殡葬管理

  第二十条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

  第二十一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二十二条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运往外地火化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二十三条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的运送业务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禁止播放哀乐。

  第二十四条暂缓火葬区死亡者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深埋。禁止乱埋滥葬。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生产。各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

  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实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将迷信殡葬用品带入殡仪馆内焚烧。

  火葬区内禁止出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

  除指定的公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全省总体规划要求,擅自新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在暂缓火葬区内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实行火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xx元至1万元罚款。

  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由县级以上工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殡葬迷信用品、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殡葬管理和经营中,违反物价、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物价、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殡葬设施、殡葬用品和殡葬服务的价格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人员管理制度9

  1、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

  2、 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协助业户做好防盗、防爆、防火、防灾害事故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3、 消防安全的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监督执行。

  4、 负责治安、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收集相关信息,组织物业公司内部员工进行治安、消防知识学习和消防演练。

  5、 负责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备用状态,通道畅通。

  6、 会同工程部及消防系统保养公司制定消防设施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并配合工程部及外判单位实施。

  7、 制定治安、消防应急处理方案、防范措施。

  8、 二次装修的管理,督促施工方按《装修管理规定》施工,对违章装修予以处理、纠正违章行为。

  9、 出入小区访客、车辆的登记(如检查员工、装修工人、探访客、临时雇工、外判商工作人员),对可疑人员、车辆、物品按规定进行检查。

  1) 凭物品出闸条核时带出物品;

  2) 检查时按章行使权力(如先敬礼);

  3) 外判工作人员在管理部没人陪同进入业户家中维修时,陪同进屋。

  10、 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事故现向,有扭送犯罪分子到机关或监视盘查的权力,但没有拘留、关押、罚款、审讯、审查、侦查和处理的权力;有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的`权力,但没有勘察现场的权力。

  11、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批评、教育。

  12、 对可疑人员、鬼鬼祟祟的人员进行检查、盘查(不得打骂和污辱人格)、监视,掌握事态发展,不轻易采取行动,以免打草惊蛇,并报当地部门处理。

  13、 遇到下列情况时,按培训时要求采取正确的行动并向上级报告;发现工程、清洁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知会,通知工程人员、管理处人员,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工作。

  a) 暴力侵害事件

  b) 斗殴

  c) 人身及其它骚扰事件

  d) 火警

  e) 灾害性天气

  f) 水浸

  g) 违章装修

  h) 设施损坏

  i) 煤气泄

  j) 保安系统、可视对讲等出现故障

  k) 停水停电

  l) 人员受伤

  m) 灯泡坏了、缺损

  n) 不干净的地方

  o) 发霉、青苔

  p) 设施的跑、冒、漏

  q) 公共设施损坏

  r) 其他紧急事件

  14、 对违反小区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批评、教育、制止。

  a) 噪音

  b) 损坏公共设施、消防设施

  c) 违章使用公共场地、占用消防通道

  d) 环境卫生管理(如乱扔垃圾)

  e) 工作证、出入证、加班事务的清场

  f) 治安、消防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10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办理外,悉依本规定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回到公司,处理当日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回到者除外。

  第三条销售人员凡因工作关系误餐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误餐费×元。

  第四条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出下列界限:经理××元,副经理××元,一般人员××元。

  第五条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需的费用,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

  表”,并呈报主管批准。

  第二章销售人员职责

  第七条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

  秘密;

  (三)不得理解客户礼品和招待;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饮酒;

  (五)不能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六)工作时光不得办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第八条

  除一般销售工作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向客户讲明产品使用用途、设计使用注意事项;

  (二)向客户说明产品性能、规格的特征;

  (三)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四)会同经销商搜集下列信息,经整理后呈报上级主管:

  1.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2.客户对价格的反映;

  3.用户用量及市场需求量;

  4.对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销量;

  5.同行竞争对手的动态信用;

  6.新产品调查。

  (五)定期调查经销商的库存、货款回收及其他经营状况;

  (六)督促客户订货的进展;

  (七)提出改善质量、营销方法和价格等方面的推荐;

  (八)退货处理;

  (九)整理经销商和客户的销售资料。

  第三章工作计划

  第九条公司营销或企划部门应备有“客户管理卡”和“新老客户状况调查表”,供销售人员做客户管理之用。

  第十条销售人员应将必须时期内(每周或每月)的工作安排以“工作计划表”的形式提交主管核准,同时还需提交“一周销售计划表”“销售计划表”和“月销售计划表”,呈报上级主管。

  第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将固定客户的状况填入“客户管理卡”和“客户名册”,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客户。

  第十二条对于有期望有客户,应填写“期望客户访问卡”,以作为开拓新客户的依据。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对所拥有的客户,应按每月销售状况自行划分为若干等级,或依营业部统一标准设定客户的销售等级。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填具“客户目录表”、“客户等级分类表”、“客户路序分类表”和“客户路序状况明细卡”,以保障推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各营业部门应填报“年度客户统计分析表”,以供销售人员参考。

  第四章客户访问

  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原则上每周至少访问客户一次,其访问次数的多少,根据客户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每日出发时,须携带当日预定访问的客户卡,以免遗漏差错。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每日出发时,须携带样品、产品说明书、名片、产品名录等。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在巡回访问经销商时,应检查其库存状况,若库存不足,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补救处理。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对指定经销商,应予以援助指导,帮忙其解决困难。

  第二十一条销售人员有职责协助解决各经销商之间的摩擦和纠纷,以促使经销商精诚合作。如销售人员无法解决,应请公司主管出面解决。

  第二十二条若遇客户退货,销售人员须将有关票收回,否则须填具“销售退货证明单”。

  第五章收款

  第二十三条财会部门应将销售人员每日所售货物记入分户账目,并填制“应收账款日记表”送各分部,填报“应收账款催收单”,送各分部主管及相关负责人,以加强货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会部门向销售人员交付催款单时,应附收款单据,为避免混淆,还应填制“各类连号传票收发记录备忘表”,转送营业部门主要催款人。

  第二十五条各分部接到应收账款单据后,即按账户分发给经办销售人员,但须填制“传票签收簿”。

  第二十六条外勤营销售员收到“应收款催收单”及有关单据后,应装入专用“收款袋”中,以免丢失。

  第二十七条销售人员须将每日收款状况,填入“收款日报表”和“日差日报表”,并呈报财会部门。

  第二十八条销售人员应定期(周和旬)填报“未收款项报告表”,交财会部门核对。

  第六章业务报告

  第二十九章销售人员须将每日业务填入“工作日报表”,逐日呈报单位主管。日报资料须简明扼要。

  第三十章对于新开拓客户,应填制“新开拓客户报表”,以呈报主管部门设立客户管理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销售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时,所需交通工具由公司代办申请,但须填具有关申请和使用保证书。

  第三十二条销售人员用车耗油费用凭发票报销,同时应填报“行车记录表”

人员管理制度11

  一、 工作时间:

  1、 店面实行每周7天工作制,由店长安排员工班组!每月公休2日,各员工安排班表上班,不得擅自更换班

  2、 店面营业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上8点到17点,周六周日早上8点到17点半,大型活动期间除外

  3、 每天上班第一件事是开启店面照临灯,音乐,保证灯光的亮度与音乐的柔和度!各办公设备的检查,保证电话,电脑,传真,打印机等正常使用,以及整个店铺的清洁与卫生打扫工作

  4、 店面员工每周不得在周六,周日安排公休(特殊情况须报公司批准)

  5、 店面请假制度:店面员工如有请假,需提前一天书面请假条于门店店长,电话请假与临时请假无效(特殊情况除外)

  6、 法度节假日不休息

  二、考勤制度

  1、早上8点进行上班报到!

  2、早上10点以后报到,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半天工资,纳入团队活动基金

  3、17点前离开的,视为早退,发生一次扣除工资100元,纳入团队活动基金

  4、每月迟到3次,视为事假1天,扣除1天的工资,纳入团队活动基金

  5、无故缺岗或事先请假条的,视为旷工,旷工2天扣罚其当月3天工资!当月旷工3次,做自动离职处理

  三、礼仪制度

  1、员工必须穿着工作服上岗,并在正确位置佩带LOGO

  2、女员工上岗须化淡妆,不准浓妆艳抹,佩带过多夸张饰品或涂抹过浓香水

  3男女员工不准留过长头发,不许染怪异颜色

  4、员工的坐立行走及其他肢体动作应符合店面接待礼仪要求,做到举止得当,不得在顾客面前做不雅动作,更不允许交头接耳,或者吃东西,如被发现,扣发100元,纳入团队活动基金

  5、接待顾客的接听电话时,必须使用礼貌用语: 1:“欢迎光临丰胜高端防腐木”

  2:“您请跟我来,由我来带您来熟悉防腐木行业领导者--我们丰胜的产品”

  3:“能否请您留下您的姓名与电话号码,关注我们丰胜的微信二维码,并有精美礼品送给您”

  4、:“我们的工作有什么不周之处,请您多提宝贵意见,好吗”

  5:“谢谢您的.光临,欢迎随时同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等敬词与礼貌用语

  6、向顾客介绍产品交谈时,应注意谈话技巧,不要随意插话,避免与顾客争辩,要随时关注客户的话语导向及关注点

  四、例会制度

  1、每周一晚上5点全体员工召开周例会

  2、会议内容:

  (1)店铺本周销售情况总结及问题点

  (2)员工在本周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案

  (3)制度下周工作目标,列出主要事件

  五、卫生制度

  1、店面各区域卫生由所有员工共同负责

  2、早上上班后立即打扫卫生

  3、卫生标准如下:

  (1)门头:保持清洁,无明显污渍

  (2)门前地面:无散置垃圾,烟蒂等

  (3)室内地面,墙面:无明显污迹,天花板等区域无蜘蛛网

  (4)背景墙:无明显水渍,字体无损坏

  (5)地面:保持清洁,无污水渍,泥印

  (6)迎宾鞋垫:保持干燥不破损,无明显泥渍

  4、商品展示

  (1)资料:彩页摆放整齐,不杂乱无章,各系列产品摆

  放对应彩页

  (2)商品展示:陈列整齐有序,无乱推乱放,灯光明亮

  (3)商品标价签整齐美观漂亮

  六、店面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1)不串岗,不脱岗

  (2)个人办公用品,按规定摆放,不得随意乱丢,每发现一次口头警告,如屡教不改扣发工资50元

  (3)员工必须穿着工作服上岗,衣领角佩戴好LOGO

  (4)不得浓妆艳抹,佩戴夸张饰品与夸张发型

  (5)工作时间不得聚众聊天,吃零食,玩游戏,翻看报纸杂志

  (6)工作时间不得倚靠商品,或过分放松肢体

  (7)工作时间不得长时间打私人电话,不得因私长时间会客

  (8)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或言语攻击顾客

  (9)不得怠慢顾客或以消极冷淡态度对待顾客

  (10)不得在展厅内游戏或打闹

  (11)不得在上班时间与领导顶撞,与同时争吵

  (12)当顾客对公司未明文规定的销售方案提出异议时,应请示上级,个人不得自作主张,一经发现,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个人负全部责任

人员管理制度12

  一、一般规定

  1、未经安全技术培训和“三级教育”的人员不得入井;

  2、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不准入井;

  3、带病者、精神不饱满、疲倦者不准入井;

  4、酒后人员严禁入井;

  5、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者严禁入井;

  6、穿化纤衣服者严禁入井。

  二、入井前的安全准备

  1、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系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好矿灯及自救品;

  2、领取矿灯时要认真检查矿灯是否良好,检查内容:

  (1)灯头有没有损坏,灯圈是否松动,玻璃罩有没有破裂。

  (2)矿灯壳是否损坏,破漏电解液。

  (3)灯线外皮是否完好,有无明接头,灯线接头是否良好。

  (4)灯锁是否良好,灯光是否亮。

  3、必须准备好当班所用工具、材料和检修用零配件。

  4、随身携带的啄子、锯、斧头和钎子的锋利工具的尖锐部分要包好防护套,以免碰伤自己或他人。

  5、准时参加班前会,认真听取工作安排,明确自己的工作地点、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入井时自觉遵守纪律,排队接受检身工的检身检查。

  7、上级机关入井检查,应先与矿方取得联系,待作好安全安排后方可入井,并遵守矿方的安全规定。

  8、生产班下班必须统一出井,班长必须清点人数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9、出井人员应在检身房翻过入井牌,及时到灯房交回矿灯。

  三、井下行走时的安全

  1、每个井下人员,必须熟悉本公司规定的.各种信号,并能正确判断各种信号的规定内容,听从信号指挥。

  2、自觉爱护各种信号设备,不利随便拨弄和损坏信号设备,更不能擅自发出信号,以免造成事故,甚至引起事故。

  3、每个井下人员,必须熟悉本矿井下各主要巷道及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以免迷失方向。

  4、在井巷中行走时,发现矿车驶来,应站在躲避洞或宽处让车,不得与车辆抢道。

  5、斜巷(井)内,禁止行车时行人,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6、井下人员除安排的检查、检修人员外,不得跨越设置的栅栏、危险警告牌等隔离设施。更不得私自拆除所设栅栏或破坏标记,以防他人误入。

  7、井下人员通过风门时,应及时随手关门,禁止邻近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8、井下人员应爱护机电设备,除检修人员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操弄机电设备。

  9、井下人员不得随意敲打水管、电缆等设备,以免损坏引发事故。

  10、井下人员遇有风筒损坏,电缆掉落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上报。

  11、井下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听从命令,不得离岗、串岗、擅离职守。

人员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

  (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

  (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

  (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

  (四)管理有关档案;

  (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

  (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

  (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

  (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

  (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考核的检验方法技术无损检验专业理工科高中、中专初中

  等级大专以上大专以上或者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et)ⅱ六个月一年二年八年

  泄漏检验(lt)ⅲ四年五年八年/

  渗透检验(pt)ⅰ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三年

  磁粉检验(mt)ⅱ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八年

  目视检验(vt)ⅲ四年五年八年/

  其中,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应当加倍。

  报考ⅲ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持有2个以上有效ⅱ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ⅱ级资格证书;申请ut、rt和e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pt或者mt的ⅱ级资格证书,申请pt、mt、lt和v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级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笔试内容包括“通用考试”和“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专业考试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无损检验操作技能;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的考试内容,除前述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当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和运行环境下可能产生缺陷的机理和性质;各主要系统所执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核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资格鉴定委员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

  (二)学力证明;

  (三)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

  (五)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及资格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单位推荐信;

  (二)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三)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1年的证明;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证明。

  资格鉴定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更新证书考核。

  ⅰ、ⅱ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ⅲ级更新证书考核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第二十九条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无损检验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已取得国外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六条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无损检验人员担任,并经其聘用单位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三)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单位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人员管理制度14

  第一项:工作职责

  一、全体销售人员必须遵循GB/T19001:20xx和GB/T24001:1996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二、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策略,遵守公司的销售规定和政策。

  三、销售人员是企业的形象,在外代表公司。着装应整洁得体,符合工作需要。

  四、熟知公司产品的品种、性能和施工方法,坚定“真帝”漆就是真的好漆的信念,能解决一般的产品施工问题。

  五、销售人员对市场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预测能力,准确反馈市场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严格执行销售部门的考勤制度和例会制度,无故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连续三次旷工的销售人员,扣罚一个月保底工资。

  七、专卖店和形象店积分卡管理要到位,要求细心打出每一分的合格性和严肃性,管理好每季度的奖金。

  八、销售合同采用公司统一文本,合同必须是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方才有效。销售人员不得私自与客户签订合同,由此给公司或客户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销售人员承担。

  九、协调公司与客户之间出现的问题,一切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十、积极响应公司出台的促销政策,及时将公司的新政策传达给客户,新政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签章方才有效。由于销售人员误传、错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签署的销售合同正本由办公室存档。

  十二、销售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根据客户的实际销售能力确定铺货量,杜绝客户利用在公司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大量进货。

  十三、开发新客户,销售人员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如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公司资金是否周转正常等。并将相关资料报销售经理,由销售经理确定是否与该客户合作。

  十四、对于有现货的订货,销售人员填写《定单确认表》,交财务办理相关发货手续。对于没有现货的特殊订单,销售人员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交相关部门评审沟通是否有供货能力,确认可供货后再与客户签订合同。

  十五、所有赊欠的票据,必须有对方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和收货人签名,交财务保管,否则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十六、销售人员收回销货款应在48小时内交回公司,不得贪污、扣留、挪用销

  货款,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贪污、扣留、挪用销货款金额的两倍处罚。因有特殊情况,应向销售经理请示。

  十七、销售人员有责任督促客户按合同规定期限结算货款,结款以先结时间长

  的款项为原则,禁止结新帐压老帐,并且做到结算的票款金额一致。十八、财务与销售人员每三个月核查一次客户,对于往来出现异常的客户限期

  一个月进行清理。未清理完毕的,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经理,并且积极配合公司收集法律解决所需要的证据,在确认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销售人员按无法收回款项金额的.5%予以赔偿。因销售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款项无法收回,销售人员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十九、客户如需退货,销售人员需报销售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二十、客户的退货,销售人员必须于当日入库,如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入库的,最迟于第二天上午9:00前入库。

  二十一、正式销售员每月报销公共汽车月票40元,手机通话费150元,出具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二十二、有关用餐、赠送礼品、回扣、价格下浮,须经销售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十三、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填交公司规定的相关报表者,每次扣罚工资20元。

  二十四、因销售人员个人行为造成市场混乱的(争户、抢户),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二十五、浪费公司样品、工具、资料或其它材料的,按实际价值的1~5倍处罚。

  二十六、本公司销售人员销售其它产品,按损坏公司形象处理,处20xx元罚款,以示警告。

  二十七、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好客户资料,杜绝客户外流。

  以上条款在处罚过程中若出现重叠,以累计扣罚,当月不足扣罚金额部分结转至下月。

  第二项:薪资、提成规定

  薪资结构:保底工资+月效益提成+年终奖励

  一、新销售员,试用期三个月,月保底工资1000元,试用期内无销售任务,无提成。表现优秀者可一个月转正,按正式销售员相关规定执行。

  二、正式销售员,月保底工资1200元,销售资历满5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

  1400元,销售资历满10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20xx元。

  三、销售任务:月销售回款额2万元,超出部分按以下比例提成:(奖给、返点、回扣给客户的金额不记提成)

  2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2.5%

  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2.8%

  20万元以上:3%

  四、销售员新开发客户经销售经理审批后,每户累计回款额达到2万元者,每户奖励200元,该项奖励按月发放。

  五、月销售回款额没有完成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扣罚当月保底工资:

  未回款部分÷2万元×50%×1200=扣罚金额

  六、为避免销售人员流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销售人员薪资一律延缓一个月发放。七、销售员严格执行客户管理评分制。

  [1]每月按团队销售回款额的1‰提取奖励基金;

  [2]每月评定一次;评定分数不合格的销售人员学习一个月,学习期间不发工资;

  [3]每季度评选出两名最高分者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最后一名给予200元处罚,处罚款纳入奖励基金。

  [4]对于每季度评选为最后一名者,公司给予除名;

  [5]年末,奖励基金余额由销售部门作为活动经费。

  八、年终业绩奖励规定:月销售任务2万元纳入业绩累计额。

  80万元:20xx元

  90万元:4000元

  100万元:7000元

  110万元:9000元

  120万元:20xx元

  130万元:15000元

  140万元:18000元

  九、所有销售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起模范带头作用。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人员管理制度15

  一、职责范围

  (一)调度室是入井人员考勤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该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对分站、接收器进行调整和完善;负责人员信息的初始录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编制设备的月度、年度维修更新计划,及时将系统数据进行更改,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按照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二)劳资科根据矿有关规定利用入井人员考勤系统计算下井津贴和班中餐,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员工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三)安监处按矿上有关规定将相关人员下井情况纳入安监处安全考核管理体系,并据此考核相关人员的下井质量。

  (四)总务科负责上级领导及外来下井人员的矿帽发放工作,对新配发的矿帽安排专人到调度室安装考勤卡,并将下井人员姓名与考勤卡号核对后报调度室。

  (五)各工区负责卫生区内人员定位分站、接收器及通讯线路的安装及日常维护。

  二、管理规定

  (一)人员定位考勤卡作为劳资科考核职工下井次数及发放工资的依据,所有下井人员必须佩戴考勤卡,否则不予考勤。

  (二)考勤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严禁携带多个考勤卡入井,如有出借、转让或替代他人考勤的,将取消双方当班出勤,并对责任双方各处以500元的罚款,单位负责人连带100元/次罚款。

  (三)所有下井人员考勤卡必须安装在安全帽上,严禁私自拆装,否则按“三违”处理,并罚款200元。

  (四)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好考勤卡,非人为因素出现考勤不正常时,应及时汇报调度室,经鉴定后方可予以更换,人为破坏者将处以500元的罚款。

  (五)考勤卡丢失时,必须在当日报调度室,丢失人到矿财务科缴纳300元赔偿金,并由单位出具证明后于2日内补办,超过2天后无卡下井按三违处理,并罚款100元。

  (六)安装考勤卡的安全帽由于损坏不能使用时,职工必须持新安全帽到调度室更换考勤卡,私自更换安全帽并不安装考勤卡的按三违处理,并罚款200元。

  (七)考勤人员调动到地面工作时,应在一周内将本人使用的考勤卡完好无损上交调度室,否则处以300元罚款,单位主要领导连带100元/次罚款。

  (八)因考勤卡损坏或系统故障,造成考勤错误,需由使用人持单位证明,经调度室审核后,劳资科方能给予考勤。

  (九)新入矿或新调入井下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在一周内通知其个人到调度室安装考勤卡,否则对责任工区罚款500元,工区负责人罚款100元,对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并罚款100元,对因此造成的下井考勤不及时等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各工区每月25号要安排专人持本单位当月原始考勤记录薄到调度室与人员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对不按要求及时进行校对的单位,给予主要责任人50元的罚款处理。

  (十一)各单位要宣传教育职工高度重视考勤卡的使用,杜绝磕碰摔打、严禁用水冲洗。副井口处设置显示检测屏,对上下井人员的考勤卡运行情况进行校对。入井人员发现显示屏不出现卡号或不灵敏时必须立即到调度室进行更换,调度室维护人员要将调整结果记录备案。

  (十二)任何人员和单位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移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的罚款。

  (十三)使用单位在安撤通讯缆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执行,严禁乱拉、乱、扯。严禁通讯线路出现明接头或通讯电缆落地现象,调度室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线缆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野蛮使用的,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十四)使用单位要保证所有人员考勤系统分站、接收器、通讯电缆等的完好和卫生,跟班电工应对系统分站和识别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避免洒水喷浆,保持清洁干燥。如发现设备有积尘或有喷浆料、油污、淋水等现象,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价的两倍进行处罚。

  (十五)井下人员管理系统设备如有故障、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处理,不及时汇报或有意隐瞒现场情况,将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十六)当拆除或改变与人员考勤系统关联的电气设备,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请,经允许后方可作业,否则对责任工区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十七)总务科负责及时为上级领导及外来人员的矿帽安装考勤卡,如果出现矿帽没有安装考勤卡入井,对总务科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罚款。

  (十八)下井员工变更工作单位时,劳资科必须在当天将工作变动人员调整到对应的单位数据库,否则对劳资科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调动到地面单位时,社保科负责将人员信息调整到地面人员数据库,调度室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调入单位,一周内将考勤卡上交,否则处以300元罚款。

  (十九)调度室必须建立好考勤卡的发放和回收台账,建立考勤卡使用记录,并随时对考勤卡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职责的调度室工作人员,将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二十)调度室要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及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人员清点准确,考核准确率要达到系统设计的98%以上,由于人为原因不能正常考勤的,将按责任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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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制度(合集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人员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人员管理制度(合集15篇)

人员管理制度1

  为确保空压机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人身安全,顺利完成公司的生产计划,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空压机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操作。

  2、空压机操作工应熟悉所操作空压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与技术特征。

  3、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入机房,机房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按岗位规定必须在上岗时穿工作服,认真交接班,空压机一旦发生故障,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汇报。

  5、空压机房实行6s管理,做到无锈蚀、油渍,地面无水渍、油渍、灰尘、杂物等。

  6、空压机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维修,严禁空压机带病运行。

  7、每台空压机必须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保养,将保养计划上报设备部,设备部进行监督。

  二、员工管理规定:

  1、尽职尽责,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2、上下班时不需无故迟到早退。

  3、应主动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4、工作期间严禁饮酒,发现饮酒后上班者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日出勤。

  5、工作期间不得任意离开工作岗位,更不能倒替跑回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日出勤。

  6、不得偷盗公司财物,如发现罚款3000元并开除厂籍。

  7、其它规定按照公司厂规厂纪执行。

  本规定下发之日期执行

  山东泸河集团设备动力部

人员管理制度2

  为了保证井下出入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所以从事井下劳动的必须是男性成年人。

  2、入井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活动性肺结核等)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3、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4、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联系电话。了解本矿井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二、入井前的准备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电钳工穿绝缘靴),携带矿灯、随身携带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不准下井。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

  3、矿井规定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从主斜井乘坐架空乘人装置出入。主斜井井口设井口工作站,每班设专人负责检身。

  主斜井井口,要悬挂包括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制度牌板。入井人员要听从架空乘人装置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按规定进行排队乘坐,不得拥挤、插队。

  4、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并严格落实;各矿井要在井口值班室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牌板,考勤人员要认真做好入井人员的考勤工作,并对每一个班次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按照单位、生产区域进行统计上报;入井人员要自觉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未经检身或拒绝检身的人员,一律不得入井。

  5、矿井对矿灯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矿灯管理制度,每台矿灯都要有标注矿灯编号和职工姓名的矿灯牌,做到专人专灯。

  6、严格按照批准的通风能力核定指标,根据年度矿井通风设计、供风标准核定当班井下作业人数上限,严禁超通风能力入井作业。

  三、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1、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2、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3、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4、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5、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6、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7、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四、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未按规定交人员定位考勤卡、领取矿灯或自救器的入井人员;

  (2)未经井口检身人员检查的入井人员;

  (3)井口检身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的;

  (4)矿灯和自救器发放人员以及考勤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登记,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

人员管理制度3

  为维护集团公司和客户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物资计量准确、公平、公正,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检磅人员要自觉服从所在单位管理(包括考勤、劳动纪律、安全卫生等),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二、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记录,将本班的工作情况及特殊事项交接清楚。

  三、严格检查地磅的`准确性,发现异常后,立即停止过磅并及时反映。

  四、磅秤未归零时,禁止车辆过磅。

  五、前车未完全下磅,禁止后车上磅。

  六、做到每车必检,严禁漏检或不检,做到准确报车号。

  七、严格检查车内、外是否有人或者其他物品。

  八、对每天所购进、销售物资情况及车辆内外检查情况做认真记录,每10天做一汇总上报到纪委。

  九、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爱岗敬业,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杜绝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保持地磅整洁,上班时须穿工作服、带工作证。

  集团纪委设专项检磅监理人员,对检磅人员工作情况直接进行监管,定时对检磅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希望各检磅人员认真落实并执行好本制度。违反者,情节轻微的,处每次扣考核分3-10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赔偿因此带给公司的所有损失并予以辞退。

人员管理制度4

  1.必须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旷工;

  2.加强值班巡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严禁私自隐瞒;

  3.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严禁与外来闲杂人员交谈,绝对禁止干私活,除领导临时指定替换,门卫人员不得私自安排换班,替班人员;

  4.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交接班登记,交班人员须将当班情况及未处理完毕的事项交接清楚,双方确认后签名及注明日期;

  5.严禁园区外人员使用水、电,提高节水、节电、节能意识。夜班巡查需注意及时关闭无人区域的电源和水管,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注意关电关水;

  6.雨雪天需提前做好防汛,防滑安全隐患措施,及时巡查危险地区,预先做好警示设置;

  7.负责园区内的所有设施、设备、材料、工程重地、仓库及其他办公地点、树木蔬菜等财务的看管工作,防止丢失和损坏,做好看守职责。如因疏于管理和工作失职引发的问题依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8.负责大门、道路的环境卫生。不得堆积杂物和垃圾,勤于清扫,保持整洁。

人员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

  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人员管理制度6

  一、目的:

  保障物业公司所管理区域内的的公共安全和预防火灾的发生,为业主和使用人的工作、生活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

  二、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三、消防主管职责

  (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则。

  (二)、组织制定、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六)、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八)、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四、工作程序:

  (一)、安全宣传

  1、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案例,找出辖区安全防范弱点和存在的问题。

  2、结合辖区安全防范实际,编拟宣传材料。

  3、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4、如有具体针对性的材料,应及时分发到甲方。

  5、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材料,应及时分发到甲方。

  6、关于辖区安全防范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应及时分发到甲方。

  (二)、安全检查

  1、消防设施设备每月检查一次。

  2、每次检查形成文字记录。

  3、实行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管理制度。

  4、消防器材由保安统一编号、定位、使用、保养,每月检查一次。

  5、每天必须检查指挥中心是否能正常运行,各报警探头是否损坏,报警模块板能否和监控中心联通。

  6、紧急疏散通道、消防指示灯是否正常运行。

  7、消防设施配备是否齐全。

  8、消防标识是否清晰完好。

  (三)、消火栓的检查

  1、消火栓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是否有水,压力是否正常。

  2、栓体情况:消火栓是否被埋压、圈占、消火栓是否漏水,消火栓帽是否遗失。

  3、开关情况:消火栓是否能快速打开,正常输水。

  4、标识牌:是否遗失、干净。

  5、消火栓水压能否达到要求,远距离控制能否在要求的时间达到所要求的压力。

  (四)、灭火器的检查

  1、摆放位置是否摆放在阴凉、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不得受到烈日的暴晒,不得接近热源或受剧烈震动。

  2、灭火器器材周围2米内不得堆放杂物。

  3、灭火器的瓶体、保险销是否完好无损,器材是否擦拭干净,灭火器药液是否减少、被动用过。

  4、喷筒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

  5、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域(如在域要检查原因,检查后要及时灌装)。

  6、零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松动、变形、锈蚀、损坏)。

  7、可见部位防腐层是否完好(轻度脱落要及时补好,明显腐蚀应送专业部门维修及进行耐压试验)。

  8、铅封是否完好(一经开启,必须按规定再行充装,重新铅封)。

  9、按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检查喷嘴和喷射管是否堵塞、腐蚀损坏。

  (五)、消防装备检查

  1、水带、水枪、分水器等设备是否完好,水带接口是否漏水、水带是否发霉,设备是否正常。

  2、消防拉梯:拉梯牢固程度如何,拉绳是否完好,是否能正常使用。

  3、防火服、消防斧、消防绳是否完好。

  (六)、消火箱的检查

  1、每月逐个检查一次。

  2、栓外检查:检查栓门关闭是否良好,锁、玻璃有无损坏,栓门封条是否完好。

  3、随机抽取灭火栓总数的10%测试,按消火栓报警按钮,监控中心应由正确的报警显示。

  4、检查箱内元件是否良好,有无脱落,栓内水龙头有无渗漏。

  5、开栓门取出水带,仔细检查有无破损,如有应立即修补或替换。

  6、检查水带有无发黑、发霉,如有,应取出刷净、晾干。

  7、将水带交换摺边或翻动一次。

  8、检查水枪、水带接头联接是否方便牢固、有无缺损,如有,立即修复,然后擦净在栓内放好。

  9、检查接口垫圈是否完好无缺,替换阀门老化的皮垫。

  10、检查修整全部支架,掉漆部位应重新补刷。

  11、将箱内清扫干净,部件存放整齐后,锁上栓门,贴上封条。

  (七)、施工现场的检查

  1、有没有配置足量、适用的灭火器材。

  2、有没有违章动工的行为。

  3、有没有乱拉电线和电源接头用裸丝代替插头的行为。

  4、施工用的电器机具和临时照明灯具,有没有按照要求采用橡皮电缆线路。

  5、有没有违反规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6、有没有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生火、焚烧、抽烟等。

  7、有没有未经许可,动用氧、电焊以及其它明火作业行为,有没有足够的防火措施等。

  (八)、安全通道的检查

  1、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杂物堆放、车辆堵塞,是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2、疏散标志是否完好。

  3、标志是否完好、处于明显处、便于确认处;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被遮挡、损坏、紧急情况下能否照明等。

  4、通道照明是否完好能正常照明。

  五、检查部位及检查标准

  (一)、每月末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二)、节日前或有重大活动的前一天,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三)、检查工作由消防负责人组织。

  (四)、检查项目为所有消防灭火器材、消防栓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配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定,门锁是否完好。

  (五)、检查各层走廊、电梯厅、楼梯是否畅通,烟感探测器、指示灯是否正常。

  (六)、检查设备层所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七)、检查各机房、电房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八)、检查防火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灯及报警系统是否正常。

  (九)、检查是否有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事项。

  (十)、检查防火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十一)、检查中发现设施设备有异常,或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施工人员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

  (二)、辖区内有不利于消防安全防范的隐患。

  (三)、公司内部各部门出现的不利于消防安全防范的隐患。

  七、消防训练

  (一)、按年度制订出训练计划,拟出训练科目和具体内容及时间安排。

  (二)、训练内容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中的要求进行。

  (三)、参与训练人员以全体保安员为主,适当组织公司员工和部分业主参加。

  (四)、做好培训记录内容包括:

  1、培训时间及参训人员。

  2、培训科目及组织者。

  3、培训小结及存在的问题。

  4、培训者签名。

  5、至少保证常规培训每月一次。

  (五)、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学习消防理论知识。

  2、熟悉使用常用灭火器材,水带连接。

  3、了解火警报警程序和处理程序。

  4、开展消防综合演练。

  八、消防演练

  (一)目的

  增强保安人员的消防意识,提高对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和处理能力,能使全体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本公司所辖区域的防火制度和紧急状态下的消防逃生路径,提高抢险和自救能力。

  (二)、消防演练的频度

  消防演练至少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增加演习次数。

  (三)、参加消防演练的成员

  1、区域主管应为防火总负责人,区域队长为防火总指挥。

  2、其它保安人员为义务消防队员。

  (四)、演练的组织

  1、公司所辖区域的消防演练计划由区域主管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2、请消防专员现场指导,使所有参加人员能熟练掌握各种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确定演练方案、演练日期和时间后,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4、演练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公司备案存档。

  (五)、消防演习过程

  1、后勤保障

  安排公司保洁人员负责消防后勤保障,主要负责演练结束后的场地清扫工作

  2、人员疏散

  在消防演习过程中组织安排人员有序进行疏散,防止拥挤及不安全隐患的发生。

  使人员在按规定时间内辙离火场。

  3、组织灭火、安全警戒

  由保安人员负责组织灭火,并做好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4、物资抢救

  对一些重要物资及危险品应及时进行抢救,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对火场范围内进行断电,供水保障。

  (六)、总结消防演习的效果

  每次消防演习结束后,区域主管应总结演习效果和经验教训;同时收集各方面对演习的反馈意见;将以上两份总结书报区域经理审阅后存档。

  九、火灾扑救

  (一)、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调动应急分队赶赴火场扑救火灾,同时了解何处、何物起火等基本情况。

  (二)、按突发事件的处理章节的要求,并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组织扑救。

  (三)、及时向区域消防负责人汇报或及时报警。

  (四)、待公安消防部门到达后,指派专人带路并引领取水。

  (五)、及时组织保安人员和公司员工积极参与火灾扑救,抢救贵重物品,引导业主及工人迅速安全转移。

  十、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接到火警电话后:

  (一)、立即组织最近岗位进行查看,扑救。

  (二)、情况严重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报告区域主管。

  (三)、联络各岗位人员,组织进行扑救。

  (四)、密切监视报警地点情况,随时报告。

  十一、组织扑救

  (一)、带领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以最快速度到达火警现场。

  (二)、立即指挥在场人员进行灭火扑救。

  (三)、指挥火警现场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人员使用消防通道疏散。

  (四)、坚守火场,控制火势,等待专业消防队的到达。

  (五)、火情解除后,会同消防主管机关,认真勘查现场,收集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六)、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教训。

  (七)、记录火警(火险、火灾)全过程,存档。

  十二、消防报警信号处理程序

  (一)、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收到消防报警信号报警时:

  (二)、迅速查明报警位置,用对讲机通知巡逻保安即时到现场核实。

  (三)、核实保安即时报告,讲清报警地点。

  (四)、巡逻警卫或管理员接到消防监控中心当值警卫呼叫后,要以最快速度赶到报警地点核实,要仔细观察报警地点的每个角落,将现场情况准确明白地回报消防监控中心。

  (五)、经现场检查确认属误报的,即时通知消防监控中心当值警卫复位;若报警地点在办公室、业主室内等场所,进入检查时,需向业主解释清楚,致歉后方能离开。

  (六)、报警地点若在房间内且已上锁,监控中心的保安在报告时应将此情况明确通知区域主管,若无钥匙,且观察到有明火或烟,有必要时必须破锁进入现场检查,排除险情后加锁。

  (七)、经现场检查确认为火警后,按初期火警处理程序处理。处理完毕后将信号复位,并做好记录。

人员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以下简称发行室)。

  第二条 目的

  为规范销售员的市场行为,提高销售员的工作效率,充分调动销售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创造良好的市场业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原则

  坚持业务管理的计划、组织、控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制定程序

  管理制度制定由营销主管负责制定,上报主任进行审批,审批后经过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条 执行

  营销主管负责组织执行。

  第六条 实施监督

  主任负责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实施效果考核

  发行室高层领导,主任办公会负责对管理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制定方法

  第八条 类比法

  主要通过对相似行业、同行业竞争对手现行的销售人员成功管理经验,结合发行室目前经营现状而制定的`。

  第九条 经验对比法

  主要根据发行室过去3-5年内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要求以及客户对相关信息等综合因素而制定的。

  第十条 综合法

  在类比法与经验对比法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他因素而制定的.。

  第四章制度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销售员管理

  (一)产品销售员管理;

  (二)网络销售员管理。

  第十二条 销售员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销售员的业绩评估

  第五章产品销售员管理

  第十四条 销售员职责

  (一)产品销售员主要职责

  1. 根据年度营销目标,制定本地区的营销目标、营销计划和营销预算,并负责实施;

  2. 执行营销政策,维护重要客户,并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3. 助客户发展销售网络和销售队伍建设;

  4. 负责应收账款回收,协助财务部门完成结算工作;

  5. 协助市场推广人员作好市场促销工作;

  6. 建立客户档案,作好销售渠道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营销主管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制定营销计划(销售计划和市场推广计划)、营销目标,并监督实施;

  2.负责领导制定技术服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营销政策,并监督实施;

  4.负责监督实施市场推广、技术服务方案;

  5.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营销预算方案;

  6.负责销售队伍建设、培训和考核。

人员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殡葬管理机构(含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土地、卫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七条凡建有殡仪馆的县(市)均为火葬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且未建有殡仪馆的县(市)为暂缓火葬区。

  火葬区和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政府(行署)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殡葬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九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殡葬管理的需要,制定全省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规划,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各地新建殡葬设施,应当在全省殡葬设施规划内进行。

  第十条县(市)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五)距殡仪馆较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建立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六)暂缓火葬区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申办殡葬设施在履行前款程序后,应当到计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殡仪馆和公墓应当由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四条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铁路、公路两侧、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兴建坟墓。

  第十五条火葬区内禁止建立骨灰坟墓。

  第十六条实行土葬的信奉  

  第十七条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暂缓火葬区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十八条禁止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第十九条墓穴和塔陵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章殡葬管理

  第二十条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

  第二十一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二十二条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运往外地火化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二十三条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的运送业务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禁止播放哀乐。

  第二十四条暂缓火葬区死亡者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深埋。禁止乱埋滥葬。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生产。各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

  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实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将迷信殡葬用品带入殡仪馆内焚烧。

  火葬区内禁止出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

  除指定的公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全省总体规划要求,擅自新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在暂缓火葬区内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实行火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xx元至1万元罚款。

  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由县级以上工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殡葬迷信用品、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殡葬管理和经营中,违反物价、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物价、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殡葬设施、殡葬用品和殡葬服务的价格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人员管理制度9

  1、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

  2、 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协助业户做好防盗、防爆、防火、防灾害事故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3、 消防安全的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监督执行。

  4、 负责治安、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收集相关信息,组织物业公司内部员工进行治安、消防知识学习和消防演练。

  5、 负责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备用状态,通道畅通。

  6、 会同工程部及消防系统保养公司制定消防设施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并配合工程部及外判单位实施。

  7、 制定治安、消防应急处理方案、防范措施。

  8、 二次装修的管理,督促施工方按《装修管理规定》施工,对违章装修予以处理、纠正违章行为。

  9、 出入小区访客、车辆的登记(如检查员工、装修工人、探访客、临时雇工、外判商工作人员),对可疑人员、车辆、物品按规定进行检查。

  1) 凭物品出闸条核时带出物品;

  2) 检查时按章行使权力(如先敬礼);

  3) 外判工作人员在管理部没人陪同进入业户家中维修时,陪同进屋。

  10、 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事故现向,有扭送犯罪分子到机关或监视盘查的权力,但没有拘留、关押、罚款、审讯、审查、侦查和处理的权力;有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的`权力,但没有勘察现场的权力。

  11、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批评、教育。

  12、 对可疑人员、鬼鬼祟祟的人员进行检查、盘查(不得打骂和污辱人格)、监视,掌握事态发展,不轻易采取行动,以免打草惊蛇,并报当地部门处理。

  13、 遇到下列情况时,按培训时要求采取正确的行动并向上级报告;发现工程、清洁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知会,通知工程人员、管理处人员,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工作。

  a) 暴力侵害事件

  b) 斗殴

  c) 人身及其它骚扰事件

  d) 火警

  e) 灾害性天气

  f) 水浸

  g) 违章装修

  h) 设施损坏

  i) 煤气泄

  j) 保安系统、可视对讲等出现故障

  k) 停水停电

  l) 人员受伤

  m) 灯泡坏了、缺损

  n) 不干净的地方

  o) 发霉、青苔

  p) 设施的跑、冒、漏

  q) 公共设施损坏

  r) 其他紧急事件

  14、 对违反小区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批评、教育、制止。

  a) 噪音

  b) 损坏公共设施、消防设施

  c) 违章使用公共场地、占用消防通道

  d) 环境卫生管理(如乱扔垃圾)

  e) 工作证、出入证、加班事务的清场

  f) 治安、消防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10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办理外,悉依本规定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回到公司,处理当日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回到者除外。

  第三条销售人员凡因工作关系误餐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误餐费×元。

  第四条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出下列界限:经理××元,副经理××元,一般人员××元。

  第五条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需的费用,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

  表”,并呈报主管批准。

  第二章销售人员职责

  第七条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

  秘密;

  (三)不得理解客户礼品和招待;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饮酒;

  (五)不能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六)工作时光不得办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第八条

  除一般销售工作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向客户讲明产品使用用途、设计使用注意事项;

  (二)向客户说明产品性能、规格的特征;

  (三)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四)会同经销商搜集下列信息,经整理后呈报上级主管:

  1.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2.客户对价格的反映;

  3.用户用量及市场需求量;

  4.对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销量;

  5.同行竞争对手的动态信用;

  6.新产品调查。

  (五)定期调查经销商的库存、货款回收及其他经营状况;

  (六)督促客户订货的进展;

  (七)提出改善质量、营销方法和价格等方面的推荐;

  (八)退货处理;

  (九)整理经销商和客户的销售资料。

  第三章工作计划

  第九条公司营销或企划部门应备有“客户管理卡”和“新老客户状况调查表”,供销售人员做客户管理之用。

  第十条销售人员应将必须时期内(每周或每月)的工作安排以“工作计划表”的形式提交主管核准,同时还需提交“一周销售计划表”“销售计划表”和“月销售计划表”,呈报上级主管。

  第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将固定客户的状况填入“客户管理卡”和“客户名册”,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客户。

  第十二条对于有期望有客户,应填写“期望客户访问卡”,以作为开拓新客户的依据。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对所拥有的客户,应按每月销售状况自行划分为若干等级,或依营业部统一标准设定客户的销售等级。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填具“客户目录表”、“客户等级分类表”、“客户路序分类表”和“客户路序状况明细卡”,以保障推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各营业部门应填报“年度客户统计分析表”,以供销售人员参考。

  第四章客户访问

  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原则上每周至少访问客户一次,其访问次数的多少,根据客户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每日出发时,须携带当日预定访问的客户卡,以免遗漏差错。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每日出发时,须携带样品、产品说明书、名片、产品名录等。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在巡回访问经销商时,应检查其库存状况,若库存不足,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补救处理。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对指定经销商,应予以援助指导,帮忙其解决困难。

  第二十一条销售人员有职责协助解决各经销商之间的摩擦和纠纷,以促使经销商精诚合作。如销售人员无法解决,应请公司主管出面解决。

  第二十二条若遇客户退货,销售人员须将有关票收回,否则须填具“销售退货证明单”。

  第五章收款

  第二十三条财会部门应将销售人员每日所售货物记入分户账目,并填制“应收账款日记表”送各分部,填报“应收账款催收单”,送各分部主管及相关负责人,以加强货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会部门向销售人员交付催款单时,应附收款单据,为避免混淆,还应填制“各类连号传票收发记录备忘表”,转送营业部门主要催款人。

  第二十五条各分部接到应收账款单据后,即按账户分发给经办销售人员,但须填制“传票签收簿”。

  第二十六条外勤营销售员收到“应收款催收单”及有关单据后,应装入专用“收款袋”中,以免丢失。

  第二十七条销售人员须将每日收款状况,填入“收款日报表”和“日差日报表”,并呈报财会部门。

  第二十八条销售人员应定期(周和旬)填报“未收款项报告表”,交财会部门核对。

  第六章业务报告

  第二十九章销售人员须将每日业务填入“工作日报表”,逐日呈报单位主管。日报资料须简明扼要。

  第三十章对于新开拓客户,应填制“新开拓客户报表”,以呈报主管部门设立客户管理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销售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时,所需交通工具由公司代办申请,但须填具有关申请和使用保证书。

  第三十二条销售人员用车耗油费用凭发票报销,同时应填报“行车记录表”

人员管理制度11

  一、 工作时间:

  1、 店面实行每周7天工作制,由店长安排员工班组!每月公休2日,各员工安排班表上班,不得擅自更换班

  2、 店面营业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上8点到17点,周六周日早上8点到17点半,大型活动期间除外

  3、 每天上班第一件事是开启店面照临灯,音乐,保证灯光的亮度与音乐的柔和度!各办公设备的检查,保证电话,电脑,传真,打印机等正常使用,以及整个店铺的清洁与卫生打扫工作

  4、 店面员工每周不得在周六,周日安排公休(特殊情况须报公司批准)

  5、 店面请假制度:店面员工如有请假,需提前一天书面请假条于门店店长,电话请假与临时请假无效(特殊情况除外)

  6、 法度节假日不休息

  二、考勤制度

  1、早上8点进行上班报到!

  2、早上10点以后报到,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半天工资,纳入团队活动基金

  3、17点前离开的,视为早退,发生一次扣除工资100元,纳入团队活动基金

  4、每月迟到3次,视为事假1天,扣除1天的工资,纳入团队活动基金

  5、无故缺岗或事先请假条的,视为旷工,旷工2天扣罚其当月3天工资!当月旷工3次,做自动离职处理

  三、礼仪制度

  1、员工必须穿着工作服上岗,并在正确位置佩带LOGO

  2、女员工上岗须化淡妆,不准浓妆艳抹,佩带过多夸张饰品或涂抹过浓香水

  3男女员工不准留过长头发,不许染怪异颜色

  4、员工的坐立行走及其他肢体动作应符合店面接待礼仪要求,做到举止得当,不得在顾客面前做不雅动作,更不允许交头接耳,或者吃东西,如被发现,扣发100元,纳入团队活动基金

  5、接待顾客的接听电话时,必须使用礼貌用语: 1:“欢迎光临丰胜高端防腐木”

  2:“您请跟我来,由我来带您来熟悉防腐木行业领导者--我们丰胜的产品”

  3:“能否请您留下您的姓名与电话号码,关注我们丰胜的微信二维码,并有精美礼品送给您”

  4、:“我们的工作有什么不周之处,请您多提宝贵意见,好吗”

  5:“谢谢您的.光临,欢迎随时同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等敬词与礼貌用语

  6、向顾客介绍产品交谈时,应注意谈话技巧,不要随意插话,避免与顾客争辩,要随时关注客户的话语导向及关注点

  四、例会制度

  1、每周一晚上5点全体员工召开周例会

  2、会议内容:

  (1)店铺本周销售情况总结及问题点

  (2)员工在本周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案

  (3)制度下周工作目标,列出主要事件

  五、卫生制度

  1、店面各区域卫生由所有员工共同负责

  2、早上上班后立即打扫卫生

  3、卫生标准如下:

  (1)门头:保持清洁,无明显污渍

  (2)门前地面:无散置垃圾,烟蒂等

  (3)室内地面,墙面:无明显污迹,天花板等区域无蜘蛛网

  (4)背景墙:无明显水渍,字体无损坏

  (5)地面:保持清洁,无污水渍,泥印

  (6)迎宾鞋垫:保持干燥不破损,无明显泥渍

  4、商品展示

  (1)资料:彩页摆放整齐,不杂乱无章,各系列产品摆

  放对应彩页

  (2)商品展示:陈列整齐有序,无乱推乱放,灯光明亮

  (3)商品标价签整齐美观漂亮

  六、店面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1)不串岗,不脱岗

  (2)个人办公用品,按规定摆放,不得随意乱丢,每发现一次口头警告,如屡教不改扣发工资50元

  (3)员工必须穿着工作服上岗,衣领角佩戴好LOGO

  (4)不得浓妆艳抹,佩戴夸张饰品与夸张发型

  (5)工作时间不得聚众聊天,吃零食,玩游戏,翻看报纸杂志

  (6)工作时间不得倚靠商品,或过分放松肢体

  (7)工作时间不得长时间打私人电话,不得因私长时间会客

  (8)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或言语攻击顾客

  (9)不得怠慢顾客或以消极冷淡态度对待顾客

  (10)不得在展厅内游戏或打闹

  (11)不得在上班时间与领导顶撞,与同时争吵

  (12)当顾客对公司未明文规定的销售方案提出异议时,应请示上级,个人不得自作主张,一经发现,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个人负全部责任

人员管理制度12

  一、一般规定

  1、未经安全技术培训和“三级教育”的人员不得入井;

  2、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不准入井;

  3、带病者、精神不饱满、疲倦者不准入井;

  4、酒后人员严禁入井;

  5、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者严禁入井;

  6、穿化纤衣服者严禁入井。

  二、入井前的安全准备

  1、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系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好矿灯及自救品;

  2、领取矿灯时要认真检查矿灯是否良好,检查内容:

  (1)灯头有没有损坏,灯圈是否松动,玻璃罩有没有破裂。

  (2)矿灯壳是否损坏,破漏电解液。

  (3)灯线外皮是否完好,有无明接头,灯线接头是否良好。

  (4)灯锁是否良好,灯光是否亮。

  3、必须准备好当班所用工具、材料和检修用零配件。

  4、随身携带的啄子、锯、斧头和钎子的锋利工具的尖锐部分要包好防护套,以免碰伤自己或他人。

  5、准时参加班前会,认真听取工作安排,明确自己的工作地点、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入井时自觉遵守纪律,排队接受检身工的检身检查。

  7、上级机关入井检查,应先与矿方取得联系,待作好安全安排后方可入井,并遵守矿方的安全规定。

  8、生产班下班必须统一出井,班长必须清点人数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9、出井人员应在检身房翻过入井牌,及时到灯房交回矿灯。

  三、井下行走时的安全

  1、每个井下人员,必须熟悉本公司规定的.各种信号,并能正确判断各种信号的规定内容,听从信号指挥。

  2、自觉爱护各种信号设备,不利随便拨弄和损坏信号设备,更不能擅自发出信号,以免造成事故,甚至引起事故。

  3、每个井下人员,必须熟悉本矿井下各主要巷道及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以免迷失方向。

  4、在井巷中行走时,发现矿车驶来,应站在躲避洞或宽处让车,不得与车辆抢道。

  5、斜巷(井)内,禁止行车时行人,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6、井下人员除安排的检查、检修人员外,不得跨越设置的栅栏、危险警告牌等隔离设施。更不得私自拆除所设栅栏或破坏标记,以防他人误入。

  7、井下人员通过风门时,应及时随手关门,禁止邻近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8、井下人员应爱护机电设备,除检修人员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操弄机电设备。

  9、井下人员不得随意敲打水管、电缆等设备,以免损坏引发事故。

  10、井下人员遇有风筒损坏,电缆掉落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上报。

  11、井下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听从命令,不得离岗、串岗、擅离职守。

人员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

  (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

  (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

  (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

  (四)管理有关档案;

  (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

  (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

  (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

  (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

  (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考核的检验方法技术无损检验专业理工科高中、中专初中

  等级大专以上大专以上或者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et)ⅱ六个月一年二年八年

  泄漏检验(lt)ⅲ四年五年八年/

  渗透检验(pt)ⅰ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三年

  磁粉检验(mt)ⅱ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八年

  目视检验(vt)ⅲ四年五年八年/

  其中,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应当加倍。

  报考ⅲ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持有2个以上有效ⅱ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ⅱ级资格证书;申请ut、rt和e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pt或者mt的ⅱ级资格证书,申请pt、mt、lt和v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级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笔试内容包括“通用考试”和“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专业考试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无损检验操作技能;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的考试内容,除前述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当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和运行环境下可能产生缺陷的机理和性质;各主要系统所执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核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资格鉴定委员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

  (二)学力证明;

  (三)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

  (五)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及资格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单位推荐信;

  (二)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三)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1年的证明;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证明。

  资格鉴定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更新证书考核。

  ⅰ、ⅱ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ⅲ级更新证书考核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第二十九条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无损检验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已取得国外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六条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无损检验人员担任,并经其聘用单位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三)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单位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人员管理制度14

  第一项:工作职责

  一、全体销售人员必须遵循GB/T19001:20xx和GB/T24001:1996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二、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策略,遵守公司的销售规定和政策。

  三、销售人员是企业的形象,在外代表公司。着装应整洁得体,符合工作需要。

  四、熟知公司产品的品种、性能和施工方法,坚定“真帝”漆就是真的好漆的信念,能解决一般的产品施工问题。

  五、销售人员对市场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预测能力,准确反馈市场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严格执行销售部门的考勤制度和例会制度,无故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连续三次旷工的销售人员,扣罚一个月保底工资。

  七、专卖店和形象店积分卡管理要到位,要求细心打出每一分的合格性和严肃性,管理好每季度的奖金。

  八、销售合同采用公司统一文本,合同必须是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方才有效。销售人员不得私自与客户签订合同,由此给公司或客户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销售人员承担。

  九、协调公司与客户之间出现的问题,一切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十、积极响应公司出台的促销政策,及时将公司的新政策传达给客户,新政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签章方才有效。由于销售人员误传、错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签署的销售合同正本由办公室存档。

  十二、销售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根据客户的实际销售能力确定铺货量,杜绝客户利用在公司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大量进货。

  十三、开发新客户,销售人员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如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公司资金是否周转正常等。并将相关资料报销售经理,由销售经理确定是否与该客户合作。

  十四、对于有现货的订货,销售人员填写《定单确认表》,交财务办理相关发货手续。对于没有现货的特殊订单,销售人员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交相关部门评审沟通是否有供货能力,确认可供货后再与客户签订合同。

  十五、所有赊欠的票据,必须有对方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和收货人签名,交财务保管,否则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十六、销售人员收回销货款应在48小时内交回公司,不得贪污、扣留、挪用销

  货款,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贪污、扣留、挪用销货款金额的两倍处罚。因有特殊情况,应向销售经理请示。

  十七、销售人员有责任督促客户按合同规定期限结算货款,结款以先结时间长

  的款项为原则,禁止结新帐压老帐,并且做到结算的票款金额一致。十八、财务与销售人员每三个月核查一次客户,对于往来出现异常的客户限期

  一个月进行清理。未清理完毕的,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经理,并且积极配合公司收集法律解决所需要的证据,在确认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销售人员按无法收回款项金额的.5%予以赔偿。因销售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款项无法收回,销售人员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十九、客户如需退货,销售人员需报销售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二十、客户的退货,销售人员必须于当日入库,如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入库的,最迟于第二天上午9:00前入库。

  二十一、正式销售员每月报销公共汽车月票40元,手机通话费150元,出具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二十二、有关用餐、赠送礼品、回扣、价格下浮,须经销售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十三、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填交公司规定的相关报表者,每次扣罚工资20元。

  二十四、因销售人员个人行为造成市场混乱的(争户、抢户),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二十五、浪费公司样品、工具、资料或其它材料的,按实际价值的1~5倍处罚。

  二十六、本公司销售人员销售其它产品,按损坏公司形象处理,处20xx元罚款,以示警告。

  二十七、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好客户资料,杜绝客户外流。

  以上条款在处罚过程中若出现重叠,以累计扣罚,当月不足扣罚金额部分结转至下月。

  第二项:薪资、提成规定

  薪资结构:保底工资+月效益提成+年终奖励

  一、新销售员,试用期三个月,月保底工资1000元,试用期内无销售任务,无提成。表现优秀者可一个月转正,按正式销售员相关规定执行。

  二、正式销售员,月保底工资1200元,销售资历满5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

  1400元,销售资历满10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20xx元。

  三、销售任务:月销售回款额2万元,超出部分按以下比例提成:(奖给、返点、回扣给客户的金额不记提成)

  2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2.5%

  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2.8%

  20万元以上:3%

  四、销售员新开发客户经销售经理审批后,每户累计回款额达到2万元者,每户奖励200元,该项奖励按月发放。

  五、月销售回款额没有完成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扣罚当月保底工资:

  未回款部分÷2万元×50%×1200=扣罚金额

  六、为避免销售人员流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销售人员薪资一律延缓一个月发放。七、销售员严格执行客户管理评分制。

  [1]每月按团队销售回款额的1‰提取奖励基金;

  [2]每月评定一次;评定分数不合格的销售人员学习一个月,学习期间不发工资;

  [3]每季度评选出两名最高分者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最后一名给予200元处罚,处罚款纳入奖励基金。

  [4]对于每季度评选为最后一名者,公司给予除名;

  [5]年末,奖励基金余额由销售部门作为活动经费。

  八、年终业绩奖励规定:月销售任务2万元纳入业绩累计额。

  80万元:20xx元

  90万元:4000元

  100万元:7000元

  110万元:9000元

  120万元:20xx元

  130万元:15000元

  140万元:18000元

  九、所有销售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起模范带头作用。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人员管理制度15

  一、职责范围

  (一)调度室是入井人员考勤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该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对分站、接收器进行调整和完善;负责人员信息的初始录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编制设备的月度、年度维修更新计划,及时将系统数据进行更改,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按照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二)劳资科根据矿有关规定利用入井人员考勤系统计算下井津贴和班中餐,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员工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三)安监处按矿上有关规定将相关人员下井情况纳入安监处安全考核管理体系,并据此考核相关人员的下井质量。

  (四)总务科负责上级领导及外来下井人员的矿帽发放工作,对新配发的矿帽安排专人到调度室安装考勤卡,并将下井人员姓名与考勤卡号核对后报调度室。

  (五)各工区负责卫生区内人员定位分站、接收器及通讯线路的安装及日常维护。

  二、管理规定

  (一)人员定位考勤卡作为劳资科考核职工下井次数及发放工资的依据,所有下井人员必须佩戴考勤卡,否则不予考勤。

  (二)考勤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严禁携带多个考勤卡入井,如有出借、转让或替代他人考勤的,将取消双方当班出勤,并对责任双方各处以500元的罚款,单位负责人连带100元/次罚款。

  (三)所有下井人员考勤卡必须安装在安全帽上,严禁私自拆装,否则按“三违”处理,并罚款200元。

  (四)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好考勤卡,非人为因素出现考勤不正常时,应及时汇报调度室,经鉴定后方可予以更换,人为破坏者将处以500元的罚款。

  (五)考勤卡丢失时,必须在当日报调度室,丢失人到矿财务科缴纳300元赔偿金,并由单位出具证明后于2日内补办,超过2天后无卡下井按三违处理,并罚款100元。

  (六)安装考勤卡的安全帽由于损坏不能使用时,职工必须持新安全帽到调度室更换考勤卡,私自更换安全帽并不安装考勤卡的按三违处理,并罚款200元。

  (七)考勤人员调动到地面工作时,应在一周内将本人使用的考勤卡完好无损上交调度室,否则处以300元罚款,单位主要领导连带100元/次罚款。

  (八)因考勤卡损坏或系统故障,造成考勤错误,需由使用人持单位证明,经调度室审核后,劳资科方能给予考勤。

  (九)新入矿或新调入井下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在一周内通知其个人到调度室安装考勤卡,否则对责任工区罚款500元,工区负责人罚款100元,对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并罚款100元,对因此造成的下井考勤不及时等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各工区每月25号要安排专人持本单位当月原始考勤记录薄到调度室与人员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对不按要求及时进行校对的单位,给予主要责任人50元的罚款处理。

  (十一)各单位要宣传教育职工高度重视考勤卡的使用,杜绝磕碰摔打、严禁用水冲洗。副井口处设置显示检测屏,对上下井人员的考勤卡运行情况进行校对。入井人员发现显示屏不出现卡号或不灵敏时必须立即到调度室进行更换,调度室维护人员要将调整结果记录备案。

  (十二)任何人员和单位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移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的罚款。

  (十三)使用单位在安撤通讯缆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执行,严禁乱拉、乱、扯。严禁通讯线路出现明接头或通讯电缆落地现象,调度室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线缆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野蛮使用的,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十四)使用单位要保证所有人员考勤系统分站、接收器、通讯电缆等的完好和卫生,跟班电工应对系统分站和识别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避免洒水喷浆,保持清洁干燥。如发现设备有积尘或有喷浆料、油污、淋水等现象,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价的两倍进行处罚。

  (十五)井下人员管理系统设备如有故障、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处理,不及时汇报或有意隐瞒现场情况,将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十六)当拆除或改变与人员考勤系统关联的电气设备,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请,经允许后方可作业,否则对责任工区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十七)总务科负责及时为上级领导及外来人员的矿帽安装考勤卡,如果出现矿帽没有安装考勤卡入井,对总务科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罚款。

  (十八)下井员工变更工作单位时,劳资科必须在当天将工作变动人员调整到对应的单位数据库,否则对劳资科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调动到地面单位时,社保科负责将人员信息调整到地面人员数据库,调度室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调入单位,一周内将考勤卡上交,否则处以300元罚款。

  (十九)调度室必须建立好考勤卡的发放和回收台账,建立考勤卡使用记录,并随时对考勤卡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职责的调度室工作人员,将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二十)调度室要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及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人员清点准确,考核准确率要达到系统设计的98%以上,由于人为原因不能正常考勤的,将按责任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