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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7 19:40:00 俊豪 制度 我要投稿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

  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

  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本所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选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财务、业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七、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必要时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律师提议,可临时召开。合伙人会议按章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节民主管理、监督机制

  第六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本所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条:执业律师有权参加本所律师会议,对律师所的分配制度,业务管理以及对律师的奖励或处分等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章执业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九条:本所律师必须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公示及执业纪律

  第十条: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律师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办案规程进行运作。

  第十二条:律师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三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

  第十四条: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伪造证据或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不得违规带其他人员会见或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或违禁物品。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着律师服装,注重律师形象。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装,面容清洁,不佩带过分醒目的饰物。

  第十八条:律师庭审发言应文明、得体。语言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和诋毁、挖苦、讽刺、侮辱性语言。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向媒体发布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办理案件。不得同时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专职律师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开办营利性企业。

  第二十一条:执业律师必须完成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办理业务,应依法遵守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三节统一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所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办理委托手续、统一收取委托费用。

  第二十四条: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二十六条: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不当费用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报经主任同意。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劳动工资案件的,不得采取以诉讼结果协议收费,当事人要求协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第三十三条: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第四节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所实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负责人如因拟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审查人员。

  律师执业应当积极避免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规范执业行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视为可能发生执业利益冲突,承办律师应当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一、在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担任与委托人或前任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代理人办理同一法律事务(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二、委托人诉讼的相对方是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

  三、案件的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四、在本案办理终结前,接受同案的对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本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

  七、其他可能引起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三十九条:律师在与当事人接洽业务时,应当及时将接洽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内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谈对象及其潜在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经许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四十条:委托合同签订之前,经办律师必须自觉对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清单,核查是否会与本所其他律师发生利益冲突,并应将案情摘要、受理该案与本所其他律师不存在执业利益冲突的初步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执业利益审查专门负责人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有关律师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任何人均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二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发现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协调不成的,有权决定业务取舍。

  第四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规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所按照基本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所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应经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会计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四十九条:本所要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银行帐户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五十条:律师所因业务需要代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本所财务印章、发票、支票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支票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分别由会计、出纳和所主任分开保管。严禁个人单独保管所有财务印章和发票、支票等。

  律师个人不得持有或管理发票、支票。确需使用财务印章、发票、支票时必须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依法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并足额上缴税务部门,严禁虚报、挪用。

  第五十三条:因公出差或本所购买物品,必须事先报经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预借现金。

  第五十四条:出差回来或购买物品后应及时报账。

  第五十五条:报账时,应由承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并按正规格式附贴合法凭证,经主任批准,由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六条:律师所第每年度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律师会议讨论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应当体现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原则上,律师个人提成或报酬最高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70%。

  第五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辞退的人员应当向律师所提交自己保管的业务案卷、未办结的案件材料(当事人不同意移交除外)、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及其他材料和物品。

  申请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清手续后方可由律师所出具证明、办理转所事宜。

  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用于纳税、缴纳年检注册费和律协会费以及律师提成、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集体福利、人员工资、购买固定资产、缴纳社会保险及律师事务所积累金等项目。

  第五十九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两个条件。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清算费用应优先在律师事务所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六十三条: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予以分配或归设立人。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依章程规定予以分担或由设立人承担。

  第五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第六十四条: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机制。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总体目标。采取系统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剖析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第六十五条:本所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有: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政治时事;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三、新领域律师业务知识;

  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

  六、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业务知识。

  第六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政治学习会议。业务学习会议不定时召开,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专人记录。

  第六十七条: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可与业务学习合并进行。律师参加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讲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八条: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或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主任确认备案。

  第六十九条: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人员,指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

  第七十条: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业务,实习期满,本所应及时如实出具鉴定材料和证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办执业证。

  第七十一条:本所设立刑事、民商(行政)案件业务指导小组。对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必须经业务指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六章承办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本所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或专人召集并组织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第七十三条:下列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讨论: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三)、集团诉讼、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纠纷案件;

  (五)、当事人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六)、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七)、主任或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一)、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三)、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四条:集体研究、请示报告程序:

  (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

  (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四)上报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律师协会

  第七十五条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第七十六条: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

  (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

  (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第七十七条: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第七十八条:承办律师不能按照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

  第八十条: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第七章公文、印章管理

  第八十一条:本所严格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由内勤专人保管。

  第八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开具出庭函、会见函、调查证明时,由内勤登记,承办律师签名后,方可加盖公章。

  第八十三条;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必须经业务指导小组或本所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内勤登记,承办律师签名后,方可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备查。

  第八十四条:严禁使用空白合同书及介绍信。

  第八章办公设施、图书资料管理

  第八十五条:律师、工作人员都应当注意爱护公物,正确、合理使用办公设施,不得有故意或放任损害公物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各自办公区域的设施设备应保持整洁,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修。

  第八十七条: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和办公材料,做到人走灯灭,确保安全。

  第八十八条;本所宽带网和大法官软件及图书资料统一放置在电脑室和资料室,各律师有权查询、使用。但不得利用宽带网进行聊天或发布与业务无关的信息。不得进入有害网站,防止病毒攻击。查阅图书资料后,应及时放回原处,确保其他律师查阅。

  第八十九条:办公电话是工作联系的保障。应注意言简意赅,提高通讯效率。任何人员不得利用办公电话聊天或办理私事之用。

  第九章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律师办理各项法律服务的质量要达到下列要求:

  一、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认真负责,要与聘请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全面优质地履行顾问合同的各项职责,帮助聘方就业务上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必须达到搞清事实、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参加诉讼、谈判、仲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要做到委托合同内容完备,会见、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出具的法律文书规范,证据收集合法,事实认定真实,适用法律准确。

  三、办理代书业务,要做到观点正确,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确切,逻辑清晰,语句通顺,字迹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询,要做到热情接待,及时解答,解答的问题内容正确,合理合法,解答记录清楚、准确。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要及时将副本送给委托人;对委托人的咨询,要及时回复;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每个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第九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服务的主要环节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其步骤为:

  (一)在收案前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如审查客户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确、合法;具体承办律师是否具有办理此案件的专业能力;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履行法律服务合同的能力;客户授权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决等。

  (二)在办案过程中要随时实施监督。如检验律师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操作;是否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等。

  (三)办结案件时要认真审核。如审核承办律师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依法得到维护等。

  第九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

  (一)不能达到第九十条质量要求;

  (二)受理手续不齐全;

  (三)证据材料不确实充分或无代理词、辩护词等;

  (四)有当事人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影响业务质量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务,除责令承办律师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酌情作出处理。若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办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收集客户的意见,及时将客户合理、有效的建议反馈给律师事务所,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商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业务档案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统一印制业务档案卷宗封面;负责业务受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案件登记的同时,填写业务档案卷宗封面,交承办律师。

  第九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九十八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九十九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一百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一百零一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一百零二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一百零三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一百零八条;承办律师已结案但未按期归档的,年度考核时,律师事务所不得在登记表意见栏签章;对期满聘用律师不得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本所把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律师资源的开发纳入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第一百一十条: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一十一条: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规定的律师从业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司法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一百一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伙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伙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一十八条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条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二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第一百二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转所或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转所、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人员出具的财务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五条律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离所,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为本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章投诉查处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律师行业规范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尽责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当事人隐私的;

  (五)巧立名目滥收费或收费后不给当事人开具正式发票的;

  (六)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负责受理投诉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姓名;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和受理人。

  当事人来访投诉的,受理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须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条被投诉的律师,接到本所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听取被投诉律师的申辩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调解。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查实,律师的执业行为违反执业规范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予以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规定,分别给予被投诉律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并报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于律师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违纪,需要做出行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上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15日内或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或约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或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就投诉事项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所成立由合伙人及律师代表组成的奖惩小组。对优秀律师、重大贡献的律师进行奖励;对违规律师进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奖惩小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日常投诉接待,办理投诉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案件受理手续。

  (二)负责对投诉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

  (三)对需要奖励或处罚的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合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奖惩小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审查有关证据。被投诉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被投诉律师有权陈述理由,对处罚有权依法申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所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律师的处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经律师会议讨论后,及时报告市司法局或律协查处。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

  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如有请事(病)假或外出(临时外出)的,应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及报备登记手续;

  注册律师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报备登记手续;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履行手续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违纪违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列入本所议事日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左旗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3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留学人员的聪明才智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由海外留学人员律师投资创办。是为中外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维护中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桥梁作用,促进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法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所的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本所接受xxxx市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六条本所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享受和承担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所接受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投资

  第八条本所的初期投资总额为xxx万元,本所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投资数额。

  第九条本所投资数额的增加或转让应由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条在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设立

  第十一条本所由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组成。主任律师经律师会议同意,可聘用律师助理和职员。

  第十二条本所的所有基金和财产,除合伙人的投资部分外,均为全体律师会议成员所有。

  第十三条本所开展的律师业务以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为重点,以涉外投资、贸易、金融、保险、海事、航空和房地产等法律事务为主要特色。

  第四章律师

  第十四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律师,经律师会议一致同意,可成为合伙律师会议成员。

  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律师会议,审议决定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终止、清算和合并等重大事宜;

  (二)在合伙律师会议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按规定享有本所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按本所规定自愿退出合伙的权利。

  第十六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所章程和其他所规;

  (二)服从分配,努力工作;

  (三)执行律师会议的决定;

  (四)维护本所的声誉。

  第十七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违法乱纪或犯严重错误,或工作不负责任,以致严重影响本所工作或给本所的声誉造成较大危害时,经合伙律师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可按本所规定条款,令其退出本所。

  第十八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可从本所的基金中领取一定数额的退出费,具体比例按本所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按本所规定,一次性支付其退休工资。

  第二十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后仍享受本所规定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按本所规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则不享受医疗费待遇。

  第五章律师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组成。

  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议是本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律师召集。遇特殊情况,律师会议成员也可提议,并经律师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临时召开律师会议。

  第二十四条律师会议有如下权力:

  (一)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二)选举产生主任律师,改选、罢免主任律师;

  (三)审议主任律师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所的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终止、清算和合并等事宜;

  (五)审议批准本所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议批准本所律师的加入和退出本所事宜;

  (七)决定聘任律师及其他职员的报酬和待遇;

  (八)制定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律师协议;

  (九)审议通过本所的各项基金的比例、金额和主要用途;

  (十)审议通过本所律师提出的本所下辖机构和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通过对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的聘任、解聘、试聘和待聘的建议;

  (十二)审议通过应由律师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主任律师

  第二十五条本所的主任律师由合伙律师会议选举产生。除合伙律师会议成员外,本所的其他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由所主任律师聘任或聘用。

  第二十六条本所实行所主任律师负责制,主任律师对合伙律师会议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所主任律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经律师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免除其主任律师职务。

  第二十八条本所主任律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

  (二)聘任和辞退本所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行政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职员;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所务会议,布置检查工作,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批准日常的财务开支;

  (五)在特殊情况下,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

  第二十九条主任律师可任命副主任律师,必要时副主任律师可代理主任律师职责。

  第三十条本所的所务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一条本所将不定期地召开全所业务会议,由本所律师会议成员、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和律师助理等人员参加。

  第七章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

  第三十二条本所实行聘用合同制,择优招聘律师和其他职员,签订聘用合同。本所享有用人自主权。

  第三十三条本所聘任律师须有国外高等院校的毕业文凭或国内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律师执业证。有特殊能力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有建议权;

  (二)享有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服从主任律师和管理和指挥;

  (二)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守律师职业道德。

  第三十六条本所可聘任兼职律师和顾问。

  第八章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八条本所享有收益分配自主权。律师会议成员实行效益浮动工资,使工资与业务数量、质量、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相结合,收益提成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本所聘用的其他成员的报酬由主任律师决定,经律师会议通过,报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所按规定向市司法局上缴管理费,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四十条本所按一定比例设立业务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退休费、离职费、医疗费)、福利基金和主任基金。提取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所享有收费自主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会议参照国内规定和国际惯例决定。该收费标准可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九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所若因故无法继续开业时,由合伙律师会议决议提出终止申请,报市司法局批准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若产生终止,由合伙律师会议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本所的各项基金和所有财产在偿付债务后,由律师会议成员按其在本所的投资权益,服务年限及实际贡献合理分割。若发生纠纷,由主管机构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章章程的生效及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须经本所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后,按规定报市司法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本所制订的与本章程有关的各项办法和规章制度,为本章程的附件,其生效和修改程序与章程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可由合伙律师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合伙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参加刑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条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条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条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九条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纳委托费。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

  第十条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第三章阅卷

  第十一条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序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键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联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会见被告人

  第十四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第十六条作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审阅起诉书

  第十七条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字逐条地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律师辩护观点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人员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可于开庭前与其交换意见,但不应随意受其影响。

  第六章调查

  第二十条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审阅起诉书等工作,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必须拟出调查提纲,认真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的人证、物证、书证及鉴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师可制作副本存档,移交法院的证据,须办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未成年人时,应请其监护人在场;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的,可请其教师在场;调查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向被调查人声明负责保密。

  第七章撰写辩护词

  第二十四条律师辩护前,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为被告人辩护的意见,撰写成辩护词。

  第二十五条律师在辩护内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无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观点要明确,论据要有力,语言要简洁。

  第二十六条一般案件的辩护词由律师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辩护词由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论点应作出记录附卷存查,律师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辩护词,并经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出庭辩护。

  第八章出庭辩护

  第二十七条律师出庭辩护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作好如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签定人和被告人发问的提纲;

  2.熟悉与案件有关法律、政策;

  3.就公诉人可能对辩护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4.准备好预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律师应按时出庭,服装整洁,举止大方,遵守法庭规则。

  第二十八条开庭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作好记录。简要记录: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认定事实有新的矛盾点和疑问点;新的有关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的公诉词主要观点和反驳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庭审中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或需要传唤新证人或提取新的证据时,须经审判长允许。

  第三十条法庭辩论时,主要的辩护意见讲清讲透,不纠缠技节问题,要文明辩护,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不争高低。

  第三十一条律师对拒不陈述、不如实陈述案情的被告人经教育无效,可依法拒绝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开庭后,应将辩护词打印或抄写副本,交法院和检察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案件一审判决后,律师认为有必要可再次会见被告人或委托人听取意见。如判决得当,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从判决,认罪服法;如判决不当,可帮助被告人上诉。

  第九章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辩护卷宗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装订应按归档制度办理。归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书、起诉书、收费单据、阅卷笔录、会见被告记录、调查材料、研究记录、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案件材料小于标准材料纸的,应裱糊在标准材料纸上、大于材料纸的要折叠成标准材料纸一样大小,力求卷宗整洁。

  第三十六条案卷装订后,按规定填写卷皮,列清目录按页编号,然后交部内勤登记保管,每月底交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律师办结一件案件,特别是地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应书面提出律师意见,送往有关领导机关,建立查处。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四十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7

  一、总则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律师、实习律师及非律师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和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和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明确分工,实行一岗一责,确保各项法律服务的高效运转。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律师、实习律师的`聘用、培训和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律师应定期参加法律培训、行业交流及继续教育,保持专业素养。

  第七条 对员工的考核应包含业绩考核、客户满意度及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八条 客户咨询应在24小时内响应,提供专业解答,并保证信息保密。

  第九条 所有业务应签署合同,明确责任,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条 定期对已承办案件进行回访,收集客户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做好每一笔收入和支出的记录。

  第十二条 每年应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收费依据应明示并征得客户同意。

  第六章 纪律与奖惩

  第十四条 律师应遵循律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严禁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降职或解雇等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在业务上表现优秀的律师及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团队积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有修订,需经全体合伙人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管理层。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确保业务的高效运作与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实习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组织机构

  1. 律师事务所设立主任、合伙人及管理委员会。

  2. 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具体包括行政部、财务部、合规部、业务部等。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 主任:负责整体事务所的管理与发展策略制定。

  2. 合伙人: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和团队的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入职与培训

  1. 新员工需经过严格的入职培训,包括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事务所文化等。

  2. 事务所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与服务水平。

  第六条 工作考核

  1. 每位员工需定期接受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客户反馈、团队合作等。

  2. 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晋升或相关培训机会。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案件管理

  1. 所有案件需按规范流程进行登记、分配,并定期更新进展。

  2. 案件文书需经过审核,确保法律文件的严谨性与准确性。

  第八条 客户管理

  1. 建立客户档案,详细记录客户信息及案件进展。

  2. 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改进服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收入管理

  1. 所有业务收入须及时入账,确保财务透明。

  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证帐目清晰。

  第十条 成本控制

  1. 严格控制各项成本,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2. 每月定期汇总成本情况,向管理层汇报。

  第六章 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合规

  1. 所有业务活动须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事务所的合法性。

  2. 定期进行合规培训,增强员工法律意识。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

  1.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识别与评估潜在风险。

  2. 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风险发生时能及时应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制度修改与解释

  本管理制度如需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须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最终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所有。

  第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0

  一、总则

  1. 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以确保律所的高效、规范运营,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律所秉持专业、诚信、公正、高效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人员管理

  (一)律师招聘与录用

  1. 律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律师。招聘信息应明确招聘条件,包括学历、专业资质、工作经验等要求。

  2. 应聘者需提交个人简历、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如有)、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律所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和背景调查。

  3. 新录用律师需参加律所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律所的文化、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等内容,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展工作。

  (二)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

  1. 律所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2.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虚假承诺,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3.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信息。

  (三)律师培训与发展

  1. 律所定期组织律师参加内部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解读、新业务领域介绍、案例分析、执业技能提升等,以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

  2. 鼓励律师参加外部培训、学术交流、专业讲座等活动,对于参加与业务相关的培训和交流的律师,律所给予一定的支持,包括时间安排和费用补贴(根据律所规定执行)。

  3. 根据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发展潜力,为律师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规划,提供晋升机会,包括从初级律师晋升为中级律师、高级律师、合伙人等不同层次的发展路径。

  (四)律师考核与评价

  1. 律所建立律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律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团队协作等方面。

  2. 业务能力考核主要评估律师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案件处理能力、法律文书写作水平等;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律师的业务收入、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职业道德考核关注律师是否遵守执业纪律和道德规范;团队协作考核考察律师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

  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考核优秀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律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培训补考、降低薪酬、解除聘用关系等处理措施。

  三、业务管理

  (一)收案与结案

  1. 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不得私自收案。对于前来咨询委托的当事人,由律所前台接待人员进行初步接待,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安排合适的律师与当事人面谈。

  2.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事项、收费标准、服务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委托合同应当加盖律所公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

  3.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解答委托人的疑问。案件结案后,律师应及时整理案件卷宗,归档保存,并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

  (二)案件办理流程

  1.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证据收集、法律研究、诉讼策略(如有)等。

  2.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收集证据,按时参加庭审、调解、仲裁等活动。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律所有权组织集体讨论,发挥团队优势,确保案件处理的质量。

  3. 承办律师应注重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以及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需变更委托事项、延长委托期限等,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业务质量控制

  1. 律所建立业务质量监督机制,由资深律师组成业务质量监督小组,对律所承办的案件进行定期抽查和质量评估。

  2. 业务质量评估标准包括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收集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律师,要求其限期整改。

  3. 鼓励律师之间相互学习、相互监督,对于发现业务质量问题并提出有效改进建议的律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财务管理

  (一)财务制度

  1. 律所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负责律所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会计制度,确保律所财务工作的规范、透明。

  2. 律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内容。财务预算应根据律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计划制定,合理安排各项费用支出。

  3. 律所的财务收支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所有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费用支出应当有合法的票据,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收费管理

  1. 律所按照国家规定和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金额。收费方式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多种形式。

  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收取额外费用。对于收费有困难的委托人,经律所批准,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费用。

  3. 律所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的律师,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财务审计

  1. 律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律所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进行审计。

  2. 财务审计报告应向律所合伙人、律师公开,接受监督。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客户关系管理

  (一)客户接待与咨询

  1. 律所建立规范的客户接待流程,确保客户在来访时能够得到及时、热情、专业的接待。接待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主动询问客户需求,为客户安排合适的律师进行咨询。

  2.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当耐心倾听客户的问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运用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准确、清晰的法律分析和建议。对于简单问题,应当当场解答;对于复杂问题,应与客户约定进一步沟通的时间和方式。

  3. 在咨询结束后,律师应向客户提供书面或电子的咨询意见,并告知客户律所的联系方式和后续服务流程。对于有委托意向的客户,及时跟进,促进委托合同的签订。

  (二)客户服务与反馈

  1.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所通过电话、短信、邮件、面谈等方式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定期向客户汇报案件进展情况,解答客户的.疑问。

  2. 律所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在案件结案后,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收集客户对律师服务的评价和意见。对于客户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3. 重视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于客户的投诉,律所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核实。如果投诉属实,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律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道歉、赔偿损失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争取客户的谅解。

  六、行政与后勤管理

  (一)办公环境与设施管理

  1. 律所应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办公区域应整洁、舒适、安全。安排专人负责办公区域的日常清洁和维护工作,定期对办公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2.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网络设备等,满足律师办公的需要。定期对办公设备进行更新换代,提高办公效率。

  3. 建立办公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规范和维护责任。律师应爱护办公设施和设备,如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二)文件与档案管理

  1. 律所建立健全文件管理制度,对各类文件进行分类管理。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业务文件、行政文件等。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销毁等环节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 加强案件档案管理,案件结案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包括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庭审笔录、结案报告等。档案应按照编号顺序存放,便于查询和借阅。

  3. 制定档案借阅制度,律所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应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借阅期限和归还时间。借阅人员应妥善保管档案,不得遗失、损坏或擅自篡改档案内容。

  (三)安全与保密管理

  1. 律所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办公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安装监控设备、门禁系统、消防设备等。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对律所的重要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加密存储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等网络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律所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 律所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及律所机密和客户隐私的内容。对于因工作需要知悉的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合伙人会议与决策

  (一)合伙人会议

  1. 合伙人会议是律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每xx月/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

  2. 合伙人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律所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利润分配方案、重大业务决策、合伙人入伙与退伙、律所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等重要事项。

  (二)决策程序

  1. 合伙人会议决策事项一般应提前通知合伙人,合伙人应在会前充分准备。会议由主任或合伙人轮流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可有效。

  2. 决策事项经合伙人充分讨论后,采取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合伙人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如修改律所章程、重大投资决策等)须经出席会议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合伙人应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违反决议。

  八、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2.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1

  一、总则

  1. 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律所的运营管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律所健康发展。

  2. 律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公平、公正、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人员管理

  (一)律师招聘与录用

  1. 律所根据业务发展需求,面向社会招聘律师。招聘过程包括简历筛选、面试、笔试等环节,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法律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 新录用律师需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薪酬待遇、保密条款、竞业限制等内容。同时,新律师应按规定办理律师执业手续,在本所注册执业。

  (二)律师培训与发展

  1. 律所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法规更新解读、业务技能提升、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方面。培训形式包括专题讲座、案例研讨、模拟法庭等,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并分享经验。

  2. 鼓励律师参加外部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和法律专业考试,对于提升律所整体业务水平有积极作用的,律所将给予一定的支持,包括费用补贴、时间安排等。

  (三)律师考核与评价

  1. 建立律师考核制度,定期对律师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律师自评、同事互评、客户评价和律所管理层评价相结合。

  2.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奖金、晋升、荣誉称号等;对存在问题的律师进行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律所规定和律师协会相关纪律进行处理。

  (四)行政人员管理

  1. 行政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为律所的日常运营和律师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行政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参照律所相关规定执行。

  2. 明确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管理、财务管理、客户接待、办公设备维护等,确保律所各项行政工作有序开展。

  三、业务管理

  (一)收案与结案

  1. 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接受委托时,应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本所业务范围,并评估律所和承办律师是否具备承办能力。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服务范围等内容。

  2. 案件结案后,承办律师应及时整理卷宗材料,归档保存。结案卷宗应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案件材料、法律文书、庭审记录、结案报告等内容,确保卷宗完整、规范。

  (二)案件办理

  1. 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地办理案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策略,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2.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所可组织律师团队进行讨论研究,发挥集体智慧,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承办律师应积极参与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调整案件办理思路。

  (三)业务质量控制

  1. 建立业务质量监督机制,律所管理层定期对律师办理的案件进行抽查,检查案件办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律所规定,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准确,办案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

  2. 鼓励律师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学习,对于发现的业务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因律师过错导致的质量问题,律所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财务管理

  (一)财务制度

  1. 律所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或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流程。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会计准则,如实记录律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2. 律所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律所财务核算范围。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取律师费或其他费用,不得设立账外账。

  (二)收费管理

  1. 律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按照律师协会指导价或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包括固定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具体收费方式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2. 收取律师费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并及时入账。对于减免收费或特殊收费情况,需经律所管理层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成本控制与分配

  1. 合理控制律所运营成本,包括办公场地租赁、办公设备采购、人员薪酬、业务培训等费用。律所应制定预算计划,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确保律所经济效益。

  2. 律所收入在扣除成本、税费等费用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律所和律师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应综合考虑律师的业绩、贡献、工作量等因素,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五、风险管理

  (一)风险评估与防范

  1. 律所定期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法律风险、声誉风险、财务风险等。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危机公关机制等。

  2. 在接受委托前,对案件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向当事人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于高风险案件,应谨慎接受委托,并制定应对风险的预案。

  (二)投诉处理与责任追究

  1.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应及时调查核实,如投诉属实,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损失和对律所声誉的影响。

  2. 对于因律师过错导致的投诉或给律所造成损失的,律所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律师聘用合同和律所规定,追究律师的责任,包括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等。

  六、档案管理

  (一)档案建立

  1. 律所设立专门的档案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确保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对律所的各类文件、资料、案件卷宗等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完善的档案索引目录。

  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归档材料应完整、准确、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二)档案保管与利用

  1. 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档案,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档案损坏、丢失或泄露。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律所或转借他人。

  2. 律所律师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填写借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七、保密制度

  (一)保密范围

  1. 律所对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以及律所内部尚未公开的信息等予以保密。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材料、客户名单、律师办案思路、律所财务数据等。

  2. 律师和行政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保密信息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二)保密措施

  1. 律所与律师、行政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对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律所将依法追究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加强对律所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保密措施,如文件加密、网络安全防护、门禁系统等,防止保密信息被窃取或泄露。

  八、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

  (一)律所文化建设

  1. 培育和弘扬律所文化,树立积极向上、团结协作、专业敬业的价值观念。通过组织文化活动、团队建设等方式,增强律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 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律所文化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律所将定期对文化建设成果进行总结和推广,展示律所的良好形象。

  (二)社会责任履行

  1. 律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 定期组织律师开展公益活动,制定公益活动计划和目标,并对律师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于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律师,律所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附则

  1. 本管理制度经律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应严格遵守。

  2. 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律所发展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后的制度经相应程序通过后实施。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2

  一、总则

  1. 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为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维护律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律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人员管理

  (一)律师招聘与入职

  1. 律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招聘律师。招聘过程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笔试等环节,确保招聘到具有良好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能力的律师。

  2. 新入职律师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并填写入职登记表。入职后,律所应为其安排入职培训,介绍律所的历史、文化、规章制度、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等。

  (二)律师培训与发展

  1. 律所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更新解读、业务技能提升、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鼓励律师参加外部培训、研讨会、学术交流等活动,提升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2. 根据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发展潜力,为律师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规划,提供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如从初级律师晋升为中级律师、高级律师或合伙人等。

  (三)律师考核与奖惩

  1. 律所建立完善的律师考核制度,定期对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律师薪酬调整、晋升、奖励或辞退的依据。

  2. 对表现优秀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方式包括奖金、荣誉证书、晋升等。对违反律所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律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辞退等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四)辅助人员管理

  1. 律所的辅助人员包括律师助理、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辅助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律师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2. 对辅助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辅助人员考核机制,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业务管理

  (一)收案与结案

  1. 律所统一收案,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案时,由接待律师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诉讼风险等,并填写收案登记表。对于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经律所主任或合伙人审批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 案件结案后,承办律师应及时整理案件卷宗,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并按照规定归档。同时,填写结案报告,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二)案件办理流程

  1.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研究、文书起草、诉讼策略等,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2.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组织律师团队进行讨论,制定最佳的解决方案。如需聘请专家证人或进行司法鉴定,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3. 承办律师应积极参加庭审、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撰写代理词、准备证据、熟悉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庭审结束后,及时向当事人汇报庭审情况。

  (三)业务质量控制

  1. 律所建立业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已办理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案件办理程序是否规范、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文书质量是否合格、当事人满意度等。

  2. 鼓励律师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对疑难案件进行会诊,共同提高业务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案件,要求承办律师进行整改,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四、财务管理

  (一)财务制度

  1. 律所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财务人员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向律所管理层汇报。

  2. 律所的财务收支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所有收入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收入款项应及时入账。费用支出应符合律所的预算安排,并经审批程序后支付。

  (二)收费管理

  1. 律所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

  2. 对于减免收费或特殊收费的案件,需经律所主任或合伙人审批同意。财务人员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三)财务预算与成本控制

  1. 律所每年制定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费用预算等。预算编制应根据律所的发展规划、业务计划和市场情况进行合理预测。财务人员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2. 律所加强成本控制,降低运营成本。成本控制范围包括办公费用、人员薪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通过优化管理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方式,提高律所的经济效益。

  五、客户管理

  (一)客户接待与咨询

  1. 律所设立专门的接待区域,安排律师负责接待来访客户。接待律师应热情、礼貌,耐心听取客户的问题和诉求,并给予专业的解答和建议。对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约定回复时间。

  2. 律所建立客户咨询登记制度,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咨询问题、解答情况等。对于潜在客户,应及时跟进,争取将其转化为正式客户。

  (二)客户关系维护

  1. 律所重视客户关系的维护,通过定期回访、举办客户活动、提供增值服务等方式,增强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回访内容包括了解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案件办理结果的满意度、是否有新的法律需求等。

  2. 对于客户的反馈和投诉,律所应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员,确保客户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制度

  1. 律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档案包括案件卷宗、律师业务文件、客户资料、行政文件、财务档案等。

  2. 律所设置专门的档案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防火、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

  1. 各部门和律师应按照规定及时将档案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档案时,应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予以退回。

  2.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归档,编制档案目录和索引,便于查询和利用。

  (三)档案查阅与利用

  1. 律所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律所主任批准后,在档案管理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查阅。查阅过程中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或丢失档案资料。

  2.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限制查阅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七、行政管理

  (一)办公环境管理

  1. 律所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舒适和安全。办公区域应定期打扫,办公用品和文件资料应摆放整齐。加强对办公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律所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监控设备等,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会议与活动管理

  1. 律所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业务研讨会等,会议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明确会议主题、议程和时间。会议组织者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传达会议精神。

  2. 律所根据需要组织各类活动,如团队建设活动、业务培训活动、公益活动等。活动策划应精心安排,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达到预期效果。

  (三)办公用品与设备管理

  1. 律所建立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制度。办公用品由专人负责采购,采购过程应遵循节约、实用的原则。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领用办公用品,并进行登记。

  2. 对律所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进行登记管理。办公设备的购置、维修、报废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鼓励员工爱护办公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

  八、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1. 律所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或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不正当接触。严禁律师在执业中进行虚假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附则

  1. 本管理制度经律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

  2.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律师事务所所有。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客户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所秉持“专业、诚信、高效、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注重内部管理和团队建设,确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得到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行政人员及实习生,所有成员需共同遵守,以维护本所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制度、决定重大事项、监督执行情况等。管委会成员由主任律师、资深律师及行政主管组成。

  第五条 设立各专业部门,如民商事法律部、刑事法律部、知识产权部等,由部门负责人领导,负责该领域的业务开拓、案件管理、团队培训及质量控制。

  第六条 行政部负责日常管理、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及对外联络等工作,确保事务所高效运转。

  第三章 律师执业管理

  第七条 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及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 实行案件登记与分配制度,确保案件受理、审查、分配、跟进及结案全过程记录清晰,责任到人。

  第九条 鼓励律师持续学习,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每位律师每年需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建立律师绩效考核机制,依据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业务拓展、团队协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为晋升、奖励及培训的依据。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所有收支均需通过正规渠道,账目清晰透明。

  第十二条 律师费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事先与客户明确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费用争议。

  第十三条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健康,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五章 客户关系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记录客户信息、服务需求、沟通记录等,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持续性的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定期回访客户,收集反馈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六章 团队建设与企业文化

  第十六条 倡导团队协作,鼓励知识共享,定期举办内部培训、案例分享会,提升团队整体实力。

  第十七条 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倡导诚信、敬业、创新的精神,举办团建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所管委会所有。

  第十九条 遇有未尽事宜或需调整之处,由管委会讨论决定,并适时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本所旨在构建一个高效、专业、和谐的工作环境,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促进律师个人及事务所的持续发展。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管理与运营,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律师职业道德,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及财务人员等。所有员工均需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本所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 本所坚持“诚信为本、专业至上、客户为先、团队协作”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综合管理部、业务拓展部、案件管理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共同推动事务所发展。

  1. 主任:负责全面领导本所工作,制定发展战略,监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2. 综合管理部:负责日常行政管理、文化建设、档案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3. 业务拓展部:负责市场调研、品牌推广、客户关系管理及新业务开发。

  4. 案件管理部:负责案件分配、进度跟踪、质量控制及客户投诉处理。

  5. 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预算编制、成本控制及税务筹划。

  6.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发展、绩效考核及薪酬福利管理。

  第三章 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五条 本所律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保持专业诚信。

  第六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尊重事实、依法办事,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法律意见,不得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或公共利益。

  第七条 律师应保守客户秘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泄露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第八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充分了解案情,合理评估胜诉可能性,向客户客观、真实地说明法律风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案件管理与质量控制

  第九条 案件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统一监督的管理制度。所有案件须经案件管理部审核后,由主任或指定律师负责具体承办。

  第十条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案件卷宗,详细记录案件进展、证据收集、法律分析等情况,确保案件材料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 案件管理部定期组织案件质量评审会议,对办结案件进行质量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收入分配

  第十二条 本所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支均需经财务部审核,确保账目清晰、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律师的收入分配遵循“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结合案件难度、工作量、客户满意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第六章 员工培训与职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所重视员工个人成长与职业发展,定期组织法律知识更新、职业技能提升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 鼓励并支持员工参加国内外专业交流、学术会议及研修项目,拓宽视野,提升专业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所所有。本所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所员工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通过正式渠道向综合管理部或主任提出,本所将认真对待并适时调整完善。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本所旨在构建一个高效、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促进律师及员工的个人成长与职业发展。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运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及客户的正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专业、高效、诚信的工作氛围。

  第三条 本所坚持“客户至上、团队协作、专业精进、诚信为本”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业务部、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作,确保事务所高效运作。

  1. 主任:负责全面领导事务所工作,制定发展战略,监督各项制度执行,解决重大事务。

  2. 业务部:负责案件承接、法律服务实施、专业知识培训及质量控制,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行政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日常行政事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及对外联络,保障事务所日常运营顺畅。

  4. 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成本控制及税务筹划,确保事务所资金安全及合规运营。

  第五条 各岗位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定期向直接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案件接收与分配:

  实行统一收案制度,所有案件需经业务部初步审查后,由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

  案件分配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及律师专长,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第七条 法律服务流程:

  确立委托关系后,应立即建立客户档案,明确服务范围、费用标准及期限。

  实施法律服务过程中,应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及时调整服务策略。

  结案后,及时整理归档,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总结经验教训。

  第八条 质量控制:

  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完成的案件进行复盘,提升服务质量。

  鼓励员工参加专业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九条 人员招聘与录用:

  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公平、公正、公开选拔人才。

  新员工入职前需进行背景调查、专业能力评估及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条 培训与发展:

  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外部研讨会及专业考试,鼓励员工持续学习,提升专业素养。

  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规划指导,促进个人成长与事务所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与激励: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从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与惩罚措施,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

  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合理分配资源,确保事务所稳健运营。

  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实行审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收入与分配:

  业务收入应依法纳税,合理分配至各部门及个人,体现多劳多得原则。

  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各类风险。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事务所稳健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所所有。

  第十六条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修订完善,确保符合最新要求。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本所旨在构建一个高效、专业、诚信的法律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促进事务所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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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

  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

  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本所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选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财务、业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七、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必要时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律师提议,可临时召开。合伙人会议按章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节民主管理、监督机制

  第六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本所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条:执业律师有权参加本所律师会议,对律师所的分配制度,业务管理以及对律师的奖励或处分等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章执业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九条:本所律师必须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公示及执业纪律

  第十条: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律师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办案规程进行运作。

  第十二条:律师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三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

  第十四条: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伪造证据或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不得违规带其他人员会见或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或违禁物品。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着律师服装,注重律师形象。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装,面容清洁,不佩带过分醒目的饰物。

  第十八条:律师庭审发言应文明、得体。语言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和诋毁、挖苦、讽刺、侮辱性语言。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向媒体发布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办理案件。不得同时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专职律师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开办营利性企业。

  第二十一条:执业律师必须完成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办理业务,应依法遵守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三节统一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所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办理委托手续、统一收取委托费用。

  第二十四条: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二十六条: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不当费用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报经主任同意。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劳动工资案件的,不得采取以诉讼结果协议收费,当事人要求协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第三十三条: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第四节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所实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负责人如因拟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审查人员。

  律师执业应当积极避免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规范执业行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视为可能发生执业利益冲突,承办律师应当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一、在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担任与委托人或前任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代理人办理同一法律事务(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二、委托人诉讼的相对方是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

  三、案件的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四、在本案办理终结前,接受同案的对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本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

  七、其他可能引起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三十九条:律师在与当事人接洽业务时,应当及时将接洽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内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谈对象及其潜在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经许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四十条:委托合同签订之前,经办律师必须自觉对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清单,核查是否会与本所其他律师发生利益冲突,并应将案情摘要、受理该案与本所其他律师不存在执业利益冲突的初步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执业利益审查专门负责人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有关律师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任何人均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二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发现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协调不成的,有权决定业务取舍。

  第四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规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所按照基本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所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应经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会计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四十九条:本所要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银行帐户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五十条:律师所因业务需要代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本所财务印章、发票、支票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支票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分别由会计、出纳和所主任分开保管。严禁个人单独保管所有财务印章和发票、支票等。

  律师个人不得持有或管理发票、支票。确需使用财务印章、发票、支票时必须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依法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并足额上缴税务部门,严禁虚报、挪用。

  第五十三条:因公出差或本所购买物品,必须事先报经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预借现金。

  第五十四条:出差回来或购买物品后应及时报账。

  第五十五条:报账时,应由承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并按正规格式附贴合法凭证,经主任批准,由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六条:律师所第每年度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律师会议讨论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应当体现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原则上,律师个人提成或报酬最高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70%。

  第五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辞退的人员应当向律师所提交自己保管的业务案卷、未办结的案件材料(当事人不同意移交除外)、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及其他材料和物品。

  申请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清手续后方可由律师所出具证明、办理转所事宜。

  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用于纳税、缴纳年检注册费和律协会费以及律师提成、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集体福利、人员工资、购买固定资产、缴纳社会保险及律师事务所积累金等项目。

  第五十九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两个条件。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清算费用应优先在律师事务所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六十三条: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予以分配或归设立人。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依章程规定予以分担或由设立人承担。

  第五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第六十四条: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机制。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总体目标。采取系统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剖析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第六十五条:本所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有: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政治时事;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三、新领域律师业务知识;

  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

  六、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业务知识。

  第六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政治学习会议。业务学习会议不定时召开,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专人记录。

  第六十七条: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可与业务学习合并进行。律师参加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讲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八条: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或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主任确认备案。

  第六十九条: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人员,指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

  第七十条: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业务,实习期满,本所应及时如实出具鉴定材料和证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办执业证。

  第七十一条:本所设立刑事、民商(行政)案件业务指导小组。对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必须经业务指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六章承办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本所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或专人召集并组织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第七十三条:下列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讨论: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三)、集团诉讼、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纠纷案件;

  (五)、当事人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六)、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七)、主任或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一)、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三)、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四条:集体研究、请示报告程序:

  (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

  (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四)上报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律师协会

  第七十五条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第七十六条: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

  (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

  (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第七十七条: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第七十八条:承办律师不能按照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

  第八十条: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第七章公文、印章管理

  第八十一条:本所严格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由内勤专人保管。

  第八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开具出庭函、会见函、调查证明时,由内勤登记,承办律师签名后,方可加盖公章。

  第八十三条;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必须经业务指导小组或本所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内勤登记,承办律师签名后,方可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备查。

  第八十四条:严禁使用空白合同书及介绍信。

  第八章办公设施、图书资料管理

  第八十五条:律师、工作人员都应当注意爱护公物,正确、合理使用办公设施,不得有故意或放任损害公物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各自办公区域的设施设备应保持整洁,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修。

  第八十七条: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和办公材料,做到人走灯灭,确保安全。

  第八十八条;本所宽带网和大法官软件及图书资料统一放置在电脑室和资料室,各律师有权查询、使用。但不得利用宽带网进行聊天或发布与业务无关的信息。不得进入有害网站,防止病毒攻击。查阅图书资料后,应及时放回原处,确保其他律师查阅。

  第八十九条:办公电话是工作联系的保障。应注意言简意赅,提高通讯效率。任何人员不得利用办公电话聊天或办理私事之用。

  第九章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律师办理各项法律服务的质量要达到下列要求:

  一、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认真负责,要与聘请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全面优质地履行顾问合同的各项职责,帮助聘方就业务上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必须达到搞清事实、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参加诉讼、谈判、仲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要做到委托合同内容完备,会见、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出具的法律文书规范,证据收集合法,事实认定真实,适用法律准确。

  三、办理代书业务,要做到观点正确,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确切,逻辑清晰,语句通顺,字迹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询,要做到热情接待,及时解答,解答的问题内容正确,合理合法,解答记录清楚、准确。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要及时将副本送给委托人;对委托人的咨询,要及时回复;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每个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第九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服务的主要环节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其步骤为:

  (一)在收案前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如审查客户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确、合法;具体承办律师是否具有办理此案件的专业能力;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履行法律服务合同的能力;客户授权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决等。

  (二)在办案过程中要随时实施监督。如检验律师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操作;是否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等。

  (三)办结案件时要认真审核。如审核承办律师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依法得到维护等。

  第九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

  (一)不能达到第九十条质量要求;

  (二)受理手续不齐全;

  (三)证据材料不确实充分或无代理词、辩护词等;

  (四)有当事人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影响业务质量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务,除责令承办律师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酌情作出处理。若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办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收集客户的意见,及时将客户合理、有效的建议反馈给律师事务所,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商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业务档案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统一印制业务档案卷宗封面;负责业务受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案件登记的同时,填写业务档案卷宗封面,交承办律师。

  第九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九十八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九十九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一百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一百零一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一百零二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一百零三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一百零八条;承办律师已结案但未按期归档的,年度考核时,律师事务所不得在登记表意见栏签章;对期满聘用律师不得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本所把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律师资源的开发纳入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第一百一十条: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一十一条: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规定的律师从业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司法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一百一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伙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伙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一十八条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条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二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第一百二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转所或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转所、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人员出具的财务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五条律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离所,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为本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章投诉查处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律师行业规范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尽责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当事人隐私的;

  (五)巧立名目滥收费或收费后不给当事人开具正式发票的;

  (六)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负责受理投诉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姓名;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和受理人。

  当事人来访投诉的,受理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须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条被投诉的律师,接到本所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听取被投诉律师的申辩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调解。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查实,律师的执业行为违反执业规范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予以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规定,分别给予被投诉律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并报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于律师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违纪,需要做出行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上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15日内或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或约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或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就投诉事项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所成立由合伙人及律师代表组成的奖惩小组。对优秀律师、重大贡献的律师进行奖励;对违规律师进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奖惩小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日常投诉接待,办理投诉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案件受理手续。

  (二)负责对投诉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

  (三)对需要奖励或处罚的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合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奖惩小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审查有关证据。被投诉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被投诉律师有权陈述理由,对处罚有权依法申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所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律师的处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经律师会议讨论后,及时报告市司法局或律协查处。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

  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如有请事(病)假或外出(临时外出)的,应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及报备登记手续;

  注册律师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报备登记手续;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履行手续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违纪违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列入本所议事日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左旗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3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留学人员的聪明才智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由海外留学人员律师投资创办。是为中外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维护中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桥梁作用,促进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法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所的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本所接受xxxx市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六条本所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享受和承担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所接受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投资

  第八条本所的初期投资总额为xxx万元,本所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投资数额。

  第九条本所投资数额的增加或转让应由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条在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设立

  第十一条本所由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组成。主任律师经律师会议同意,可聘用律师助理和职员。

  第十二条本所的所有基金和财产,除合伙人的投资部分外,均为全体律师会议成员所有。

  第十三条本所开展的律师业务以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为重点,以涉外投资、贸易、金融、保险、海事、航空和房地产等法律事务为主要特色。

  第四章律师

  第十四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律师,经律师会议一致同意,可成为合伙律师会议成员。

  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律师会议,审议决定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终止、清算和合并等重大事宜;

  (二)在合伙律师会议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按规定享有本所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按本所规定自愿退出合伙的权利。

  第十六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所章程和其他所规;

  (二)服从分配,努力工作;

  (三)执行律师会议的决定;

  (四)维护本所的声誉。

  第十七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违法乱纪或犯严重错误,或工作不负责任,以致严重影响本所工作或给本所的声誉造成较大危害时,经合伙律师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可按本所规定条款,令其退出本所。

  第十八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可从本所的基金中领取一定数额的退出费,具体比例按本所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按本所规定,一次性支付其退休工资。

  第二十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后仍享受本所规定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按本所规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则不享受医疗费待遇。

  第五章律师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组成。

  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议是本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律师召集。遇特殊情况,律师会议成员也可提议,并经律师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临时召开律师会议。

  第二十四条律师会议有如下权力:

  (一)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二)选举产生主任律师,改选、罢免主任律师;

  (三)审议主任律师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所的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终止、清算和合并等事宜;

  (五)审议批准本所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议批准本所律师的加入和退出本所事宜;

  (七)决定聘任律师及其他职员的报酬和待遇;

  (八)制定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律师协议;

  (九)审议通过本所的各项基金的比例、金额和主要用途;

  (十)审议通过本所律师提出的本所下辖机构和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通过对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的聘任、解聘、试聘和待聘的建议;

  (十二)审议通过应由律师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主任律师

  第二十五条本所的主任律师由合伙律师会议选举产生。除合伙律师会议成员外,本所的其他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由所主任律师聘任或聘用。

  第二十六条本所实行所主任律师负责制,主任律师对合伙律师会议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所主任律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经律师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免除其主任律师职务。

  第二十八条本所主任律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

  (二)聘任和辞退本所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行政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职员;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所务会议,布置检查工作,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批准日常的财务开支;

  (五)在特殊情况下,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

  第二十九条主任律师可任命副主任律师,必要时副主任律师可代理主任律师职责。

  第三十条本所的所务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一条本所将不定期地召开全所业务会议,由本所律师会议成员、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和律师助理等人员参加。

  第七章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

  第三十二条本所实行聘用合同制,择优招聘律师和其他职员,签订聘用合同。本所享有用人自主权。

  第三十三条本所聘任律师须有国外高等院校的毕业文凭或国内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律师执业证。有特殊能力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有建议权;

  (二)享有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服从主任律师和管理和指挥;

  (二)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守律师职业道德。

  第三十六条本所可聘任兼职律师和顾问。

  第八章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八条本所享有收益分配自主权。律师会议成员实行效益浮动工资,使工资与业务数量、质量、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相结合,收益提成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本所聘用的其他成员的报酬由主任律师决定,经律师会议通过,报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所按规定向市司法局上缴管理费,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四十条本所按一定比例设立业务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退休费、离职费、医疗费)、福利基金和主任基金。提取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所享有收费自主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会议参照国内规定和国际惯例决定。该收费标准可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九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所若因故无法继续开业时,由合伙律师会议决议提出终止申请,报市司法局批准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若产生终止,由合伙律师会议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本所的各项基金和所有财产在偿付债务后,由律师会议成员按其在本所的投资权益,服务年限及实际贡献合理分割。若发生纠纷,由主管机构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章章程的生效及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须经本所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后,按规定报市司法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本所制订的与本章程有关的各项办法和规章制度,为本章程的附件,其生效和修改程序与章程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可由合伙律师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合伙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参加刑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条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条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条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九条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纳委托费。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

  第十条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第三章阅卷

  第十一条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序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键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联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会见被告人

  第十四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第十六条作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审阅起诉书

  第十七条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字逐条地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律师辩护观点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人员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可于开庭前与其交换意见,但不应随意受其影响。

  第六章调查

  第二十条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审阅起诉书等工作,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必须拟出调查提纲,认真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的人证、物证、书证及鉴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师可制作副本存档,移交法院的证据,须办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未成年人时,应请其监护人在场;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的,可请其教师在场;调查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向被调查人声明负责保密。

  第七章撰写辩护词

  第二十四条律师辩护前,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为被告人辩护的意见,撰写成辩护词。

  第二十五条律师在辩护内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无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观点要明确,论据要有力,语言要简洁。

  第二十六条一般案件的辩护词由律师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辩护词由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论点应作出记录附卷存查,律师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辩护词,并经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出庭辩护。

  第八章出庭辩护

  第二十七条律师出庭辩护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作好如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签定人和被告人发问的提纲;

  2.熟悉与案件有关法律、政策;

  3.就公诉人可能对辩护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4.准备好预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律师应按时出庭,服装整洁,举止大方,遵守法庭规则。

  第二十八条开庭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作好记录。简要记录: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认定事实有新的矛盾点和疑问点;新的有关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的公诉词主要观点和反驳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庭审中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或需要传唤新证人或提取新的证据时,须经审判长允许。

  第三十条法庭辩论时,主要的辩护意见讲清讲透,不纠缠技节问题,要文明辩护,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不争高低。

  第三十一条律师对拒不陈述、不如实陈述案情的被告人经教育无效,可依法拒绝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开庭后,应将辩护词打印或抄写副本,交法院和检察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案件一审判决后,律师认为有必要可再次会见被告人或委托人听取意见。如判决得当,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从判决,认罪服法;如判决不当,可帮助被告人上诉。

  第九章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辩护卷宗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装订应按归档制度办理。归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书、起诉书、收费单据、阅卷笔录、会见被告记录、调查材料、研究记录、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案件材料小于标准材料纸的,应裱糊在标准材料纸上、大于材料纸的要折叠成标准材料纸一样大小,力求卷宗整洁。

  第三十六条案卷装订后,按规定填写卷皮,列清目录按页编号,然后交部内勤登记保管,每月底交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律师办结一件案件,特别是地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应书面提出律师意见,送往有关领导机关,建立查处。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四十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7

  一、总则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律师、实习律师及非律师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和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和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明确分工,实行一岗一责,确保各项法律服务的高效运转。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律师、实习律师的`聘用、培训和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律师应定期参加法律培训、行业交流及继续教育,保持专业素养。

  第七条 对员工的考核应包含业绩考核、客户满意度及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八条 客户咨询应在24小时内响应,提供专业解答,并保证信息保密。

  第九条 所有业务应签署合同,明确责任,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条 定期对已承办案件进行回访,收集客户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做好每一笔收入和支出的记录。

  第十二条 每年应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收费依据应明示并征得客户同意。

  第六章 纪律与奖惩

  第十四条 律师应遵循律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严禁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降职或解雇等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在业务上表现优秀的律师及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团队积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有修订,需经全体合伙人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管理层。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确保业务的高效运作与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实习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组织机构

  1. 律师事务所设立主任、合伙人及管理委员会。

  2. 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具体包括行政部、财务部、合规部、业务部等。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 主任:负责整体事务所的管理与发展策略制定。

  2. 合伙人: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和团队的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入职与培训

  1. 新员工需经过严格的入职培训,包括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事务所文化等。

  2. 事务所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与服务水平。

  第六条 工作考核

  1. 每位员工需定期接受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客户反馈、团队合作等。

  2. 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晋升或相关培训机会。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案件管理

  1. 所有案件需按规范流程进行登记、分配,并定期更新进展。

  2. 案件文书需经过审核,确保法律文件的严谨性与准确性。

  第八条 客户管理

  1. 建立客户档案,详细记录客户信息及案件进展。

  2. 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改进服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收入管理

  1. 所有业务收入须及时入账,确保财务透明。

  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证帐目清晰。

  第十条 成本控制

  1. 严格控制各项成本,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2. 每月定期汇总成本情况,向管理层汇报。

  第六章 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合规

  1. 所有业务活动须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事务所的合法性。

  2. 定期进行合规培训,增强员工法律意识。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

  1.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识别与评估潜在风险。

  2. 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风险发生时能及时应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制度修改与解释

  本管理制度如需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须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最终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所有。

  第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0

  一、总则

  1. 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以确保律所的高效、规范运营,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律所秉持专业、诚信、公正、高效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人员管理

  (一)律师招聘与录用

  1. 律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律师。招聘信息应明确招聘条件,包括学历、专业资质、工作经验等要求。

  2. 应聘者需提交个人简历、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如有)、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律所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和背景调查。

  3. 新录用律师需参加律所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律所的文化、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等内容,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展工作。

  (二)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

  1. 律所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2.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虚假承诺,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3.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信息。

  (三)律师培训与发展

  1. 律所定期组织律师参加内部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解读、新业务领域介绍、案例分析、执业技能提升等,以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

  2. 鼓励律师参加外部培训、学术交流、专业讲座等活动,对于参加与业务相关的培训和交流的律师,律所给予一定的支持,包括时间安排和费用补贴(根据律所规定执行)。

  3. 根据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发展潜力,为律师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规划,提供晋升机会,包括从初级律师晋升为中级律师、高级律师、合伙人等不同层次的发展路径。

  (四)律师考核与评价

  1. 律所建立律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律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团队协作等方面。

  2. 业务能力考核主要评估律师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案件处理能力、法律文书写作水平等;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律师的业务收入、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职业道德考核关注律师是否遵守执业纪律和道德规范;团队协作考核考察律师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

  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考核优秀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律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培训补考、降低薪酬、解除聘用关系等处理措施。

  三、业务管理

  (一)收案与结案

  1. 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不得私自收案。对于前来咨询委托的当事人,由律所前台接待人员进行初步接待,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安排合适的律师与当事人面谈。

  2.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事项、收费标准、服务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委托合同应当加盖律所公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

  3.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解答委托人的疑问。案件结案后,律师应及时整理案件卷宗,归档保存,并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

  (二)案件办理流程

  1.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证据收集、法律研究、诉讼策略(如有)等。

  2.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收集证据,按时参加庭审、调解、仲裁等活动。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律所有权组织集体讨论,发挥团队优势,确保案件处理的质量。

  3. 承办律师应注重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以及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需变更委托事项、延长委托期限等,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业务质量控制

  1. 律所建立业务质量监督机制,由资深律师组成业务质量监督小组,对律所承办的案件进行定期抽查和质量评估。

  2. 业务质量评估标准包括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收集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律师,要求其限期整改。

  3. 鼓励律师之间相互学习、相互监督,对于发现业务质量问题并提出有效改进建议的律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财务管理

  (一)财务制度

  1. 律所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负责律所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会计制度,确保律所财务工作的规范、透明。

  2. 律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内容。财务预算应根据律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计划制定,合理安排各项费用支出。

  3. 律所的财务收支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所有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费用支出应当有合法的票据,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收费管理

  1. 律所按照国家规定和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金额。收费方式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多种形式。

  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收取额外费用。对于收费有困难的委托人,经律所批准,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费用。

  3. 律所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的律师,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财务审计

  1. 律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律所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进行审计。

  2. 财务审计报告应向律所合伙人、律师公开,接受监督。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客户关系管理

  (一)客户接待与咨询

  1. 律所建立规范的客户接待流程,确保客户在来访时能够得到及时、热情、专业的接待。接待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主动询问客户需求,为客户安排合适的律师进行咨询。

  2.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当耐心倾听客户的问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运用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准确、清晰的法律分析和建议。对于简单问题,应当当场解答;对于复杂问题,应与客户约定进一步沟通的时间和方式。

  3. 在咨询结束后,律师应向客户提供书面或电子的咨询意见,并告知客户律所的联系方式和后续服务流程。对于有委托意向的客户,及时跟进,促进委托合同的签订。

  (二)客户服务与反馈

  1.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所通过电话、短信、邮件、面谈等方式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定期向客户汇报案件进展情况,解答客户的.疑问。

  2. 律所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在案件结案后,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收集客户对律师服务的评价和意见。对于客户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3. 重视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于客户的投诉,律所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核实。如果投诉属实,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律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道歉、赔偿损失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争取客户的谅解。

  六、行政与后勤管理

  (一)办公环境与设施管理

  1. 律所应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办公区域应整洁、舒适、安全。安排专人负责办公区域的日常清洁和维护工作,定期对办公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2.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网络设备等,满足律师办公的需要。定期对办公设备进行更新换代,提高办公效率。

  3. 建立办公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规范和维护责任。律师应爱护办公设施和设备,如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二)文件与档案管理

  1. 律所建立健全文件管理制度,对各类文件进行分类管理。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业务文件、行政文件等。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销毁等环节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 加强案件档案管理,案件结案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包括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庭审笔录、结案报告等。档案应按照编号顺序存放,便于查询和借阅。

  3. 制定档案借阅制度,律所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应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借阅期限和归还时间。借阅人员应妥善保管档案,不得遗失、损坏或擅自篡改档案内容。

  (三)安全与保密管理

  1. 律所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办公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安装监控设备、门禁系统、消防设备等。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对律所的重要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加密存储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等网络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律所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 律所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及律所机密和客户隐私的内容。对于因工作需要知悉的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合伙人会议与决策

  (一)合伙人会议

  1. 合伙人会议是律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每xx月/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

  2. 合伙人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律所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利润分配方案、重大业务决策、合伙人入伙与退伙、律所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等重要事项。

  (二)决策程序

  1. 合伙人会议决策事项一般应提前通知合伙人,合伙人应在会前充分准备。会议由主任或合伙人轮流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可有效。

  2. 决策事项经合伙人充分讨论后,采取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合伙人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如修改律所章程、重大投资决策等)须经出席会议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合伙人应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违反决议。

  八、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2.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1

  一、总则

  1. 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律所的运营管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律所健康发展。

  2. 律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公平、公正、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人员管理

  (一)律师招聘与录用

  1. 律所根据业务发展需求,面向社会招聘律师。招聘过程包括简历筛选、面试、笔试等环节,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法律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 新录用律师需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薪酬待遇、保密条款、竞业限制等内容。同时,新律师应按规定办理律师执业手续,在本所注册执业。

  (二)律师培训与发展

  1. 律所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法规更新解读、业务技能提升、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方面。培训形式包括专题讲座、案例研讨、模拟法庭等,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并分享经验。

  2. 鼓励律师参加外部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和法律专业考试,对于提升律所整体业务水平有积极作用的,律所将给予一定的支持,包括费用补贴、时间安排等。

  (三)律师考核与评价

  1. 建立律师考核制度,定期对律师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律师自评、同事互评、客户评价和律所管理层评价相结合。

  2.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奖金、晋升、荣誉称号等;对存在问题的律师进行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律所规定和律师协会相关纪律进行处理。

  (四)行政人员管理

  1. 行政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为律所的日常运营和律师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行政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参照律所相关规定执行。

  2. 明确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管理、财务管理、客户接待、办公设备维护等,确保律所各项行政工作有序开展。

  三、业务管理

  (一)收案与结案

  1. 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接受委托时,应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本所业务范围,并评估律所和承办律师是否具备承办能力。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服务范围等内容。

  2. 案件结案后,承办律师应及时整理卷宗材料,归档保存。结案卷宗应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案件材料、法律文书、庭审记录、结案报告等内容,确保卷宗完整、规范。

  (二)案件办理

  1. 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地办理案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策略,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2.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所可组织律师团队进行讨论研究,发挥集体智慧,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承办律师应积极参与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调整案件办理思路。

  (三)业务质量控制

  1. 建立业务质量监督机制,律所管理层定期对律师办理的案件进行抽查,检查案件办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律所规定,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准确,办案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

  2. 鼓励律师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学习,对于发现的业务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因律师过错导致的质量问题,律所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财务管理

  (一)财务制度

  1. 律所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或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流程。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会计准则,如实记录律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2. 律所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律所财务核算范围。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取律师费或其他费用,不得设立账外账。

  (二)收费管理

  1. 律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按照律师协会指导价或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包括固定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具体收费方式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2. 收取律师费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并及时入账。对于减免收费或特殊收费情况,需经律所管理层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成本控制与分配

  1. 合理控制律所运营成本,包括办公场地租赁、办公设备采购、人员薪酬、业务培训等费用。律所应制定预算计划,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确保律所经济效益。

  2. 律所收入在扣除成本、税费等费用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律所和律师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应综合考虑律师的业绩、贡献、工作量等因素,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五、风险管理

  (一)风险评估与防范

  1. 律所定期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法律风险、声誉风险、财务风险等。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危机公关机制等。

  2. 在接受委托前,对案件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向当事人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于高风险案件,应谨慎接受委托,并制定应对风险的预案。

  (二)投诉处理与责任追究

  1.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应及时调查核实,如投诉属实,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损失和对律所声誉的影响。

  2. 对于因律师过错导致的投诉或给律所造成损失的,律所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律师聘用合同和律所规定,追究律师的责任,包括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等。

  六、档案管理

  (一)档案建立

  1. 律所设立专门的档案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确保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对律所的各类文件、资料、案件卷宗等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完善的档案索引目录。

  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归档材料应完整、准确、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二)档案保管与利用

  1. 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档案,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档案损坏、丢失或泄露。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律所或转借他人。

  2. 律所律师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填写借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七、保密制度

  (一)保密范围

  1. 律所对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以及律所内部尚未公开的信息等予以保密。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材料、客户名单、律师办案思路、律所财务数据等。

  2. 律师和行政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保密信息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二)保密措施

  1. 律所与律师、行政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对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律所将依法追究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加强对律所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保密措施,如文件加密、网络安全防护、门禁系统等,防止保密信息被窃取或泄露。

  八、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

  (一)律所文化建设

  1. 培育和弘扬律所文化,树立积极向上、团结协作、专业敬业的价值观念。通过组织文化活动、团队建设等方式,增强律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 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律所文化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律所将定期对文化建设成果进行总结和推广,展示律所的良好形象。

  (二)社会责任履行

  1. 律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 定期组织律师开展公益活动,制定公益活动计划和目标,并对律师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于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律师,律所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附则

  1. 本管理制度经律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应严格遵守。

  2. 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律所发展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后的制度经相应程序通过后实施。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2

  一、总则

  1. 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为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维护律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律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人员管理

  (一)律师招聘与入职

  1. 律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招聘律师。招聘过程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笔试等环节,确保招聘到具有良好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能力的律师。

  2. 新入职律师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并填写入职登记表。入职后,律所应为其安排入职培训,介绍律所的历史、文化、规章制度、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等。

  (二)律师培训与发展

  1. 律所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更新解读、业务技能提升、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鼓励律师参加外部培训、研讨会、学术交流等活动,提升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2. 根据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发展潜力,为律师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规划,提供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如从初级律师晋升为中级律师、高级律师或合伙人等。

  (三)律师考核与奖惩

  1. 律所建立完善的律师考核制度,定期对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律师薪酬调整、晋升、奖励或辞退的依据。

  2. 对表现优秀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方式包括奖金、荣誉证书、晋升等。对违反律所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律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辞退等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四)辅助人员管理

  1. 律所的辅助人员包括律师助理、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辅助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律师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2. 对辅助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辅助人员考核机制,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业务管理

  (一)收案与结案

  1. 律所统一收案,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案时,由接待律师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诉讼风险等,并填写收案登记表。对于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经律所主任或合伙人审批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 案件结案后,承办律师应及时整理案件卷宗,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并按照规定归档。同时,填写结案报告,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二)案件办理流程

  1.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研究、文书起草、诉讼策略等,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2.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组织律师团队进行讨论,制定最佳的解决方案。如需聘请专家证人或进行司法鉴定,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3. 承办律师应积极参加庭审、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撰写代理词、准备证据、熟悉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庭审结束后,及时向当事人汇报庭审情况。

  (三)业务质量控制

  1. 律所建立业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已办理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案件办理程序是否规范、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文书质量是否合格、当事人满意度等。

  2. 鼓励律师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对疑难案件进行会诊,共同提高业务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案件,要求承办律师进行整改,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四、财务管理

  (一)财务制度

  1. 律所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财务人员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向律所管理层汇报。

  2. 律所的财务收支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所有收入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收入款项应及时入账。费用支出应符合律所的预算安排,并经审批程序后支付。

  (二)收费管理

  1. 律所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

  2. 对于减免收费或特殊收费的案件,需经律所主任或合伙人审批同意。财务人员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三)财务预算与成本控制

  1. 律所每年制定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费用预算等。预算编制应根据律所的发展规划、业务计划和市场情况进行合理预测。财务人员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2. 律所加强成本控制,降低运营成本。成本控制范围包括办公费用、人员薪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通过优化管理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方式,提高律所的经济效益。

  五、客户管理

  (一)客户接待与咨询

  1. 律所设立专门的接待区域,安排律师负责接待来访客户。接待律师应热情、礼貌,耐心听取客户的问题和诉求,并给予专业的解答和建议。对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约定回复时间。

  2. 律所建立客户咨询登记制度,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咨询问题、解答情况等。对于潜在客户,应及时跟进,争取将其转化为正式客户。

  (二)客户关系维护

  1. 律所重视客户关系的维护,通过定期回访、举办客户活动、提供增值服务等方式,增强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回访内容包括了解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案件办理结果的满意度、是否有新的法律需求等。

  2. 对于客户的反馈和投诉,律所应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员,确保客户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制度

  1. 律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档案包括案件卷宗、律师业务文件、客户资料、行政文件、财务档案等。

  2. 律所设置专门的档案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防火、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

  1. 各部门和律师应按照规定及时将档案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档案时,应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予以退回。

  2.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归档,编制档案目录和索引,便于查询和利用。

  (三)档案查阅与利用

  1. 律所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律所主任批准后,在档案管理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查阅。查阅过程中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或丢失档案资料。

  2.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限制查阅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七、行政管理

  (一)办公环境管理

  1. 律所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舒适和安全。办公区域应定期打扫,办公用品和文件资料应摆放整齐。加强对办公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律所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监控设备等,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会议与活动管理

  1. 律所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业务研讨会等,会议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明确会议主题、议程和时间。会议组织者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传达会议精神。

  2. 律所根据需要组织各类活动,如团队建设活动、业务培训活动、公益活动等。活动策划应精心安排,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达到预期效果。

  (三)办公用品与设备管理

  1. 律所建立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制度。办公用品由专人负责采购,采购过程应遵循节约、实用的原则。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领用办公用品,并进行登记。

  2. 对律所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进行登记管理。办公设备的购置、维修、报废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鼓励员工爱护办公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

  八、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1. 律所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或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不正当接触。严禁律师在执业中进行虚假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附则

  1. 本管理制度经律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

  2.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律师事务所所有。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客户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所秉持“专业、诚信、高效、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注重内部管理和团队建设,确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得到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行政人员及实习生,所有成员需共同遵守,以维护本所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制度、决定重大事项、监督执行情况等。管委会成员由主任律师、资深律师及行政主管组成。

  第五条 设立各专业部门,如民商事法律部、刑事法律部、知识产权部等,由部门负责人领导,负责该领域的业务开拓、案件管理、团队培训及质量控制。

  第六条 行政部负责日常管理、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及对外联络等工作,确保事务所高效运转。

  第三章 律师执业管理

  第七条 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及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 实行案件登记与分配制度,确保案件受理、审查、分配、跟进及结案全过程记录清晰,责任到人。

  第九条 鼓励律师持续学习,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每位律师每年需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建立律师绩效考核机制,依据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业务拓展、团队协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为晋升、奖励及培训的依据。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所有收支均需通过正规渠道,账目清晰透明。

  第十二条 律师费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事先与客户明确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费用争议。

  第十三条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健康,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五章 客户关系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记录客户信息、服务需求、沟通记录等,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持续性的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定期回访客户,收集反馈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六章 团队建设与企业文化

  第十六条 倡导团队协作,鼓励知识共享,定期举办内部培训、案例分享会,提升团队整体实力。

  第十七条 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倡导诚信、敬业、创新的精神,举办团建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所管委会所有。

  第十九条 遇有未尽事宜或需调整之处,由管委会讨论决定,并适时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本所旨在构建一个高效、专业、和谐的工作环境,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促进律师个人及事务所的持续发展。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管理与运营,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律师职业道德,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及财务人员等。所有员工均需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本所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 本所坚持“诚信为本、专业至上、客户为先、团队协作”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综合管理部、业务拓展部、案件管理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共同推动事务所发展。

  1. 主任:负责全面领导本所工作,制定发展战略,监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2. 综合管理部:负责日常行政管理、文化建设、档案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3. 业务拓展部:负责市场调研、品牌推广、客户关系管理及新业务开发。

  4. 案件管理部:负责案件分配、进度跟踪、质量控制及客户投诉处理。

  5. 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预算编制、成本控制及税务筹划。

  6.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发展、绩效考核及薪酬福利管理。

  第三章 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五条 本所律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保持专业诚信。

  第六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尊重事实、依法办事,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法律意见,不得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或公共利益。

  第七条 律师应保守客户秘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泄露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第八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充分了解案情,合理评估胜诉可能性,向客户客观、真实地说明法律风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案件管理与质量控制

  第九条 案件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统一监督的管理制度。所有案件须经案件管理部审核后,由主任或指定律师负责具体承办。

  第十条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案件卷宗,详细记录案件进展、证据收集、法律分析等情况,确保案件材料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 案件管理部定期组织案件质量评审会议,对办结案件进行质量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收入分配

  第十二条 本所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支均需经财务部审核,确保账目清晰、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律师的收入分配遵循“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结合案件难度、工作量、客户满意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第六章 员工培训与职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所重视员工个人成长与职业发展,定期组织法律知识更新、职业技能提升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 鼓励并支持员工参加国内外专业交流、学术会议及研修项目,拓宽视野,提升专业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所所有。本所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所员工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通过正式渠道向综合管理部或主任提出,本所将认真对待并适时调整完善。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本所旨在构建一个高效、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促进律师及员工的个人成长与职业发展。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运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及客户的正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专业、高效、诚信的工作氛围。

  第三条 本所坚持“客户至上、团队协作、专业精进、诚信为本”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业务部、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作,确保事务所高效运作。

  1. 主任:负责全面领导事务所工作,制定发展战略,监督各项制度执行,解决重大事务。

  2. 业务部:负责案件承接、法律服务实施、专业知识培训及质量控制,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行政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日常行政事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及对外联络,保障事务所日常运营顺畅。

  4. 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成本控制及税务筹划,确保事务所资金安全及合规运营。

  第五条 各岗位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定期向直接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案件接收与分配:

  实行统一收案制度,所有案件需经业务部初步审查后,由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

  案件分配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及律师专长,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第七条 法律服务流程:

  确立委托关系后,应立即建立客户档案,明确服务范围、费用标准及期限。

  实施法律服务过程中,应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及时调整服务策略。

  结案后,及时整理归档,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总结经验教训。

  第八条 质量控制:

  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完成的案件进行复盘,提升服务质量。

  鼓励员工参加专业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九条 人员招聘与录用:

  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公平、公正、公开选拔人才。

  新员工入职前需进行背景调查、专业能力评估及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条 培训与发展:

  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外部研讨会及专业考试,鼓励员工持续学习,提升专业素养。

  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规划指导,促进个人成长与事务所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与激励: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从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与惩罚措施,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

  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合理分配资源,确保事务所稳健运营。

  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实行审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收入与分配:

  业务收入应依法纳税,合理分配至各部门及个人,体现多劳多得原则。

  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各类风险。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事务所稳健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所所有。

  第十六条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修订完善,确保符合最新要求。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本所旨在构建一个高效、专业、诚信的法律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促进事务所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