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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管理制度(通用8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出口业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报关单审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报关单初审、复审应掌握的三原则:
一是符合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二是客观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三是客观反映进出口贸易性质。
第三条审核填制的报关单应抓住重点,紧紧围绕涉及许可证、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等,对所填数据进行合法性和逻辑性综合审核。
第四条审核备案号、许可证号、合同协议号、提运单号、批准文号、随附单据是否正确。
第五条审核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申报单位是否正确。
第六条审核进/出口日期、进/出口口岸是否正确。
第七条审核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是否准确。
第八条审核进口货物的起运国(地区)、原产地、境内目的'地、装货港和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指运港、最终目的国是否正确。
第九条审核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征税比例/结汇方式、征免是否准确。
第十条审核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单价、总价、币制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审核申报货物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审核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审核法定计量单位和数量、申报计量单位和数量、成交计量单位和数量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审核是否加盖报关专用章及责任报关员签字。
第十五条报关单发生差错的,根据海关要求及时修改报关单,并按本规程重新审核报关单。
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2
1、目的
为了明确进出口业务的程序,规范进出口业务操作,促使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和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进出口业务操作所涉及的程序。
3、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
3.1出口业务
3.11业务部门向客户寄发样品或客户寄样,要求凭样生产。客户确认样品后,双方签订合同;
3.12合同的付款方式,若是采用信用证付款,业务人员必须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开出信用证;
3.13接单人员必须根据合同下达生产订单给生产部门,并明确货物完成期限、质量标准、装箱等贸易资料。
3.14接单人员在生产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包装资料给生产部,提供特殊的质量要求给质检部,并提供运输信息与要求给销售部;
3.15生产部应根据生产订单,评审无误后根据交货期和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编制生产任务书下发给相关车间;
3.16质检部必须对产品品质进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抽检,把握出货产品质量;货物备齐后,如需法定商检的产品向商检局申请报验。
3.17销售部在合同要求的出货时间前3天应提供以下资料:销售合同、该合同下的信用证、货物明细表。
3.18单证员根据货运委托书向船运公司或货代订舱,单证员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取得订舱信息,若不能订到舱位或目的港不能确认的,要在当天通知业务员,以便及时通知客户。
3.19定好船期后,要发装箱通知单给成品仓库;集装箱拖走后,相关人员要向成品仓库索取发货清单。
3.110据实际发货情况填制报关文件,报关文件包括:
A、出口销售发票
B、出口装箱单
C、出口报关单
D、商检通关单或换证凭单
E、报关委托书
F、其他特殊文件
3.111以上报关资料盖好公司在海关备案的法人及法人代表章或报关专用章连同备案后的核销单寄给相关单位。
3.112制作好整套议付单据,在开船后五个工作日内递交整套议付单据。
A、在L/C结汇方式下,若议付行对单据有异议时,单证员必须耐心解释或及时更正,需要担保时,认真出具担保书。
B、在D/P或D/A结汇方式下,要向客户取得准确的'国外代收行详细地址,并提供给委托行。
C、在T/T结汇方式下,要求一律要等收到财务部的货款到帐通知后,再将正本单据寄往国外客户。
D、在任何一种结汇方式下,若客户有要求扣款或减价时,必须取得销售经理的批准后方可放单。
E、业务员对单据要跟踪查询,直到单据安全到达对方手中。
F、任何正本单据在交接过程中都要做好登记和签收工作。
3.113议付单据送交银行的同时,根据报关单内容制作“税务”出口专用发票。
3.114出货后一个月内,要做好核销单及退税单的退单工作,退回的核销单有收汇后及时到外管局核销。
3.115所有单据副本,要做好归档工作。
3.2进口业务
3.21由采购部与国外出口商签订合同,财务部根据进口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22进口货物涉及进口许可证的,采购部需事先办妥有关手续,并领取许可证后,方可组织货物进口。
3.23货物到港后,委托报关行报关,缴纳海关税款后,及时将进口货物拉回工厂投入生产。
4、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
4.1进口业务必须由专门操作员向外经贸局和国税局审批有关手续,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册并获得批准才可操作;
4.2保税货物到港和单证收集后,由报核员委托进口港当地报关行向有关主管单位办理进口报关、清关、拖柜和商检等事宜;
4.3报核员进出口报关时必须控制好手册的使用,手册执行完毕后核销结案并建立完整的加工贸易合同档案。
4.5保税货物入库后,仓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出售经海关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
4.6其他进出口业务管理及手续依照3.0
5.采购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合法途径采购进口货物,不得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
6.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擅自无证进出口货物。
本制度自发文即日起生效,任何人违反应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3
1、目的:为了规范报关管理,使报关业务更加有效,准确与符合法规要求
2、范围:适用于企业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
3、公司属自理报关企业,仅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由于出口口岸的限制,一般通过口岸的'代理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手续。
4、货物出口时报关业务员必须在货物装船前一或二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进行报关业务。
5、报关业务前必须做好以下单据:
5.1出口业务:出口报关缺乏委托书,出口发票、装箱单、报关单、出口商检委托书,出口商检换证凭条或凭证,出口核销单。如涉及加工贸易业务的必须提供手册报关。
5.2进口业务:进口报关委托书,进口发票、装箱单、提单和其他特殊单证,如手册、进口许可证、无木质包装声明等。
6、报关业务管理
6.1出口业务
6.1.1业务员必须在货物出运至少7天前制作好出口报关单证;
6.1.2报关资料须经公司单证审核员复核,尤其在产品规格、数量、金额、港口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并作好复核合格率的登记,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6.1.3出口业务操作员在报关日至少2-3个工作日前,寄全套报关资料给报关行/报关公司,并做好交接手续,同时要求报关行/报关公司回传交接单;
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11总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
第二章出口业务
第四条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
2、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样本:
3、《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见附表二);
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书。
第五条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经营资金是否有保障。
在上述审核过程中,财务主管人员对项目的某些具体情况持有异议时,项目执行人须详细说明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以致于项目不具备操作的条件时,财务主管人员可在《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否定意见。
第六条对于自营出口项目,业务人员应在支付国内商品采购货款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安排资金。办理付款手续时,业务人员应填制(进出口贸《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见附表三),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审,并附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财务人员依此办理忖款手续。付款后业务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应逐项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业务人员有责任重新向客户索取。
第七条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准直接向农民收购。所购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运输部门凭证后,方可支付不超过货款20%的预付款,货物运至出口装运港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如发现不符合出口商品规格和质量等问题,应拒绝收购和付款,并及时向对方提出有效异议,如已凭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及时予以追回。
第八条关于127特户的使用方法的规定:在商品采购业务中,原则上不采用汇票自带(即127特户)方式,如确因业务需要,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由业务人员和财员共同携带外出,相互监督使用。业务人员负责货物采购及订立合同,财务人员负责掌握汇标及讨款,货物余额超过10万(含)元人民币的,合同签订步须上报购批准,派出的财务人员须见到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付款的书面传真后方可付款,特殊地区无法使用传真的,由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派出的财务人员,回京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九条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通知银行查收,财务人员视资金状况采取相应融资措施,需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项目,财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争取贷款早日到位。
第十条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后,业务人员应在1一2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或有关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结汇单据,并填制汇票(见附表团),业务人员应配合财务人员做好审单工作,尽早向银行交单收汇、结汇。
第十一条对核销单的管理
报关之前,业务人员需从财务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注明申领份数。合同号、商品名称、申报金额。报关后业务人员应立即将核销单退还财务部门。对不及时退还累计达5份以上核销单的`业务人员,在下一次领取核销单时,财务人员有权拒发,同时,财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提请人事部门扣发相应工资。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备好下述资料正本。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报关单:
3、银行结汇水单(盖有“供核销专用”字样的已在外管局备案的结汇水单);
4、外贸发票。
上述单据之间要求单位数量一致,金额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及时备好全套资料如下。
1、出口退税申请表:
2、增值税发票并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在外管局已核销的核销单;
4、报关单;
5、外贸发票;
6、收入成本作销帐复印件。
上报税务局后,财务人员还应积极配合税务局做好函证调查工作,尽早收回退税款。
第十四条代理出口业务中,在完成银行结汇,外管局核销工作之后,财务人员应持上述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转移单,并交委托方在当地退税。对于委托方坚持在我公司办理退税的,我公司本着不垫付税款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进口业务
第十五条进口项目报审时,业务执行人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
2、进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样本;
3、《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见附表五);
4、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进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项目资金是否有保障。
5、如对内为远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经特批外,一般不宜采用。
第十七条对于需开立信用证的进口业务,业务人员须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提交公司内部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调见附表六),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审后,再向财务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1、盖有《法规审核专用章》的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一套。
2、银行开证申请书;
3、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正本。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在备齐上述开证所需资料审核无误后,尽快提交银行,并按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款转入银行保证金帐户。信用证开出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信用证副本并交业务人员共同核对。
第十九条开出的信用证需修改时,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改证申请并附详细内容,重要内容的修改还需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章送交银行通知改证,并及时查收改证回单。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款或进口合同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仔细核查单证是否相符,以及各个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如若发现单单之间、单证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通知付款银行,停止对出口商付款。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议付时,业务人员应提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合理安排资金;经审核无误可以对外付款的合同,业务人员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l/c方式除外)签审后交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并配合财务人员备齐向银行购汇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在见到《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后,填制忖款单据,向银行提交下述资料:
1、购汇申请书;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报关单;
4、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
议付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购汇单据及核销单并通知业务人员购汇成本。
第二十三条代理进口业务对外议付时,如果公司尚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货款,在l/c付款方式下,业务人员负有责任将公司所垫货款及加收的利息在限期内向委托方追回,在其他付款方式下,财务人员有权延迟或拒绝忖款。
第二十四条未经财务人员审核过的合同,或不能提供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合同,或无法提供银行购汇所需单据的项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五条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财务人员根据《购销合同)中的规定及时与业务人员联系催收货款,货款收回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门负责解释。
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5
1目的
出口退税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2 范围
本公司出口货物已缴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
3 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出口退税事务,出口退税办税人员应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4 办税员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的要求进行操作。
5公司出品的`货物应严格区分自产货物出口、进料加工出口。
5.1自产货物出口,每月应统计当有月的出口总值并记录每一张出口发票的外币FOB价,计算当月的进项增值税金额并据此填制纳税申报表及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应及时整理相应的一票二单,做到票单相符,如票据不齐全的应建立跟踪档案并提醒相关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单证。
5.2对于收购的出口货物,除作好相应的销售额统计及填制申报纳税申报表外,要特别注意购发票及专用缴款书的商品名称、数量等内容是否与出口发票一致,同时应与相应的出口报关单进行核对,报关单位未及时退回的应查询网上报关资料,如发现差异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好相应补救措施。
5.3每月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做好各类税务报表并及时上报,对于出口单证未及时获得的,要建立跟踪档案并每月进行检查。
6办税员应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如发现有政策变动的应及时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汇报领导,对税务机关退回的税款应及时通知出纳作好接收工作。
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6
为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规范进出口行为,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贸易项(包括边境小额贸易)下出口单证管理
1、按出运批次归档;
2、每一套单证附上《单证船务跟踪单》,跟踪单必须注明:发票号、制单人、客户名称、货代单位、核销单号、拖箱日期、船名航次、开船日期(B/L日期)、交单日期及议付银行;
3、存档单据包括:出口合同、供货合同、信用证、出口报关的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报关单、商检单)、收汇水单、外汇核销单。以上单据均为原件正本的复印件(下同);
4、按客户分类归档。
二、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口单证的管理
1、按进口批次归档;
2、存档单据包括:进口合同、进口装箱单、进口发票、进口报关单、进口付汇凭证(可以就是付汇核销单)、进口商检单;
3、按供应商分类归档。
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工贸易项下单证的`管理
所有进出口单据先按一般贸易单据规定归档,且必须注明加工贸易字样与手册号码。另外根据手册号再作档案,要求:手册审批过程中的各种资料、手册复印件、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发票、出口成品实际用料表、核销结案通知书,按手册号归档。
四、以上相关单证自进出口报关日期起保管五年。
五、以上相关单证资料由有关销售员整理成册,再由销售部统一归档保管。
六、海关查阅资料时,档案经管人员应积极配合,人员调动时,要做好书面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外带。
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7
1目的
单证议付是出口业务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收汇的及时与否。为了规范出口业务单证议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进出口业务单证议付操作
3内容
3.1信用证及客户议付要求资料的分析和传递;
3.2合同的管理及传递
3.3议付单证的审核
3.4议付单证的交付及管理
3.5议付单证的留存
4操作制度
4.1要求贸易部门在出货前一个月提供合同、信用证(如是其他付款方式,则提供客户要求和银行资料)及生产部门的生产任务书
4.2客户开立信用证,收到银行到证通后,单证议付操作员必须到通知行取证,并作好到证登记. 4.3单证员及时根据合同、形式发票对信用证进行核对分析,列出不符合项及软条款项目,反馈给国际贸易部门和生产部门
4.4生产制造部门与国际贸易部门根据信用证或合同中规定的出货条件,确认是否对出货前一系列工作计划的安排作适当调整
4.5单证员必须在货物出运前一周,根据信用证或合同条款审核出口单证,并作好单证审核记录,同时根据信用证规定,做好其他单证的.准备工作
4.6货物出运后,单证员应督促单证操作员取得海运单据及各类议付单证
4.7单证备齐后,单证员应重新进行审核,严格根据“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要求: 4.8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和有效期限内,单证员应及时将规定提交的单证交到议付行进行议付,并请银行在议付登记本上作好相应的单证交接手续。若议付行对单据有异议时,单证员必须耐心解释或及时更正,需担保时,汇报主管出具担保书
4.9在D/P或D/A结汇方式下,单证员要向业务员取得准确的国外代收行详细地址。并提供给委托行
4.10在T/T结汇方式下,单证员一定要收到财务部的货款到帐通知后,再将正本单据寄国外客户或业务员
4.11在任何一种结汇方式下,若客户有扣款或减价要求时,必须取得销售副总以上的批准方可放单。
4.12议付单据送交银行的同时,根据报关单内容制作出口专用发票.银行审核单证无误后,将单证寄往付款行
4.13单证员对单据要跟踪查询,直至收汇或单据安全到达对方面的手中。
4.14任何正本单据在交接过程中都要做好登记和签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付款;
4.15出货后一个月内,要做好核销单及退税单的退税工作,退回的核销单在收汇后及时到外管核销
5本制度未尽事宜,在工作中不断补充完善。
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8
1、目的
外汇核销是进出口业务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企业进出口业务的进度以及退税是否按时到位。按国家政策法规制定该制度是为了完善外汇核销工作,加快业务流程,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
2、.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出口外汇核销管理
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外汇核销工作,操作员必须接受外汇管理局培训并取得核销员资格。
4、出口核销
4.1核销员必须通过企业向外汇核销主管单位申请,取得外汇核销员资格,电子口岸IC卡后才可上岗操作。
4.2核销员必须通过电子口岸,在网上申请外汇核销单的申领。
4.3外汇核销主管单位同意申请后,凭核销员证和电子口岸IC卡到当地外汇管理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4.4核销员必须在空白核销单上盖好公章和企业名称+代码章,并作好空白出口核销单登记工作。
4.5出口业务操作员在寄发出口报关资料时,必须向核销员领取核销单,并在登记本上详细记录。
4.6核销员必须根据登记表上的出口口岸,在电子口岸作好相应出口港口的备案。
4.7核销员必须在出货后1-2个月内,负责核销单位的催退工作。
4.8收到报关后的核销单及报关单后,核销员应及时进行网上交单。
4.9公司财务部门在出口收汇后,应尽快将正确的出口收汇水单递交外汇核销员,并作了交接手续,同时核销员必须作好水单登记工作。
4.10核销员必须在规定地核销期内,整理好整套核销资料,包括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水单等,如有特殊情况,则根据要求提供特殊的单据。要在五个工作日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4.11核销员核销后,必须整理好税务资料,递交财务部。
4.12核销员作好已核销登记,把已核销的'核销退税联及报关单退税联移交财务部,并作好签收登记。
4.13核销员在出口外汇核销过程中遇到问题与困难,要及时向部门主管反映。
5、进口外汇核销工作制度
5.1核销员必须在远期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将进口合同项下的金额通过银行付汇,并根据要求填写《付汇核销单》;
5.2核销员及时持进口报关单、进口发票、进口装箱单、提单、进口合同、付汇核销单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
6.企业对进出口核销单、报关单及进出口以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核销过程中有任何单据内容不符合,核销员必须按外管局要求,写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6.1对于不能在外管局要求的时限内收汇的,要提前报告外管局并取得有效的解决方案。
6.2核销单在传递过程中一旦遗失,要及时向外管局报告,并配合外管局做好挂失工作。
7、核销员必须做到档案内容完整、装订齐全、统一编号、归档齐全。保管工作必须责任到人,具体按《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8、本企业内核销员变更,要及时报外管局备案。
9、未尽事宜参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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