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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授权审批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销售授权审批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销售授权审批制度1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形式: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资格证书的名称、有效期、审批主体: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验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5年。
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交易服务的条件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五)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六)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七)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八)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九)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交易行为规定
①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②必须严格审核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及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
③对首次上网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索取、审核交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④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交易本企业生产或者本企业经营的药品,不得利用自身网站提供其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⑤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⑥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交易。
⑦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无证交易的处罚(了解)
销售授权审批制度2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销售行为,明确销售业务中涉及的审批权限,加强对销售业务的监督与控制,防范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2章销售预算及定价审批
第3条销售部根据市场情况、目标利润、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制订销售计划与预算,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批后实施。
第4条经审批的销售预算应层层分解到各部门,细化到销售人员,以便于在销售过程中对销售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第5条销售部负责制定产品价目表、赊销及折扣等销售优惠政策、付款政策等,报营销总监、总裁审批通过后具体实施。
第6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如按价目表上的规定价格、按规定条件给予的折扣,以及按信用政策确定的付款政策,应由销售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7条销售业务中需要执行特殊价格、需要超出规定条件给予折扣,以及需要超出信用政策执行特殊付款政策的业务项目,应报营销总监审批,并于通过后执行。
第3章客户信用控制及合同审批
第8条财务部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并与销售部共同协商确定,完成后上报营销总监审核、总裁审批通过后执行,财务部、法务部备案。
第9条销售业务员在开展销售活动中,应及时收集并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和资料,为企业评估客户信用等级提供数据参考,财务部参与客户信用等级的评估。
第10条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销售部可依客户情况将客户分为a、b、c、d级4个信用等级,并将客户信用等级评估报告提交销售经理、营销总监审核。
第11条财务部根据合作客户的回款等情况定期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变更客户信用等级时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审核。
第12条销售合同审批规定
1.销售业务员在销售谈判中,应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施以不同的销售策略。
2.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时,应按照以下权限执行。
(1)销售合同总额在××万元以下的,属销售业务员权限范围,无需报批,可直接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2)销售合同标的总额在××万~××万元的,由销售经理审批,予以订立。
(3)销售合同标的总额在××万~××万元的,由营销总监审批,予以订立。
(4)销售合同标的总额在××万元以上的,报总裁审批后,予以订立。
第4章发货与退货审批
第13条发货的审批
1.销售合同订立以后,销售业务员需开具发货通知单,经销售经理审核后,送至仓管员处以便备货。
2.仓管员核对发货通知单,并严格按照发货通知单中各项目内容准备货物,并做好货物出库记录。
3.运输主管负责办理货物发运手续,并组织运送货物,确保货物的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
第14条客户退货的有关规定
1.销售业务员接到客户提出的退货申请,需经销售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质检员负责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质量检查,并出具检验证明。
3.仓管员对退回货物进行清点后方可入库,并填制退货接受报告。
4.销售部对客户退货原因进行调查,并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5章收款与坏账计提审批
第15条应收账款主管负责编制企业应收账款明细表,并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督促销售部及时催收应收账款。
第16条销售会计对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第17条法律顾问负责为企业制定诉讼方案,以应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
第18条销售会计对确定发生的坏账报财务经理、营销总监审批后作出会计处理。
第6章附则
第19条本制度由财务部与销售部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20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销售授权审批制度3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审批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领导准确掌握并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四)工程建设、交通管理的突发性事件、事故;
(五)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部门及个人获得的市级以上的奖惩情况;
(七)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八)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需要审批的重大事项:
(一)在正常工作期间,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市区的活动;
(二)部门负责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党、团、工会等活动);
(三)部门负责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外出参观学习培训、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活动;
(四)征地拆迁强拆行动和工程项目建设突击行动;
(五)其他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三)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单位)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四)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五)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
(六)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有审批程序规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公司有关审批程序进行;
(二)部门负责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外出活动需提前三天报告公司总经理,同时上报活动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行动,重大活动要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报告事项由责任部门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
第四章重大事项的报告纪律及责任
第十条
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一些影响公司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由综合管理部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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