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合集】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
1、主要领导负责,建立卫生管理网络,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好各项卫生台帐。
2、严格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和监测工作。
4、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凡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痢疾、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疾病者,及时调离。未能取得健康证者不得上岗工作。
5、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新上岗人员未经体检和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不得上岗工作。
6、建立卫生宣传制度,加强卫生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7、建立公用物品的消毒、换洗制度。公用物品的消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行上客一换一消毒。消毒换洗台帐齐全。
8、建立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按照要求及时向卫生防疫站报告。
9、定期检查、考核、评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
1、物理消毒
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2、化学消毒
对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热碱水浸泡洗刷→化学消毒→清水冲)
(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2)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3、口杯、茶杯的保洁
经消毒的口杯、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六、顾客用棉织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撤换下的顾客用棉织品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经营场所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十、经营场所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
为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0.05mg/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4
理发、美容用具消毒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为加强本单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及药物准备
1、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用于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用于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医用戊二醛消毒药: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顺序:消毒前洗净→消毒→保洁
2、消毒方法:
(1)理发工具消毒:将理发工具放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柜内消毒,消毒时间为20分钟2剪刀应打平放,双面消毒。
(2)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柜热力消毒,80℃蒸10分钟以上或用100-500mg/L含氯制剂浸泡15分钟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3)痤疮针、眉夹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内浸泡30分钟,2%戊二醛14天更换一次。
(4)美容用盆: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钟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塑料袋。
(5)美容师手部:洗净后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钟。
3.保洁:
(1)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2)采用药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放置10至15分钟后才放入保洁柜内。
(3)消毒柜兼作保洁柜: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于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应消毒后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可导致疾病,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创造校园内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共场所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单位(场所):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计算机房、公共浴室、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所属的学人、学府、学林)、商店、书店。
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后勤处、学术交流中心、体育学院、有计算机房的学院(中心)、开办商店或书店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动接受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的单位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卫生责任制,把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到实处,对自身卫生状况和制度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自查。
第七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并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 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在体育馆、游泳馆、计算机房、宾馆、商店、书店从事直接为师生和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 图书馆、博物馆、计算机房、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的卫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卫生制度,室(馆)内环境整洁、窗明几净,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无异味、无鼠害、虫害。
(二)每日开窗进行自然通风,无法自然通风的场所,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要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三)室(馆)内禁止吸烟。
(四)计算机房须安装紫外线消毒装置,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
(五)卫生间要认真清扫,保持清洁;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无异味;要定期进行消毒、杀虫,无蚊、蝇。
第十条 体育馆、游泳馆、公共浴室、宾馆、商店、书店的卫生要求,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体育馆卫生标准》、《游泳馆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检查机构是sd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实施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依法实施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并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伤害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卫生部颁布的相关卫生标准,被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的单位(场所),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严重危害师生员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6
1、凡设有集中空调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卫生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集中空调场所应有足够的新风供应,新风量不低于20m3/人〃h,新风口必须设在室外并远离污染源,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3、集中空调系统的各处过滤器的滤网必须定期检查、清洗,不得积尘,保持干净完整,清洗的.频次视滤网的清洁状况而定。
4、回风口、出风口、排气口等处应定期清洗,保持干净,不得积尘,保持完整不破损,出风口四周不应有黑烟迹。
5、风机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无积水,不能作仓库用或其他用途。
6、集中空调场所必须重视排气,采用机械排气的,排气扇及入风口应保持清洁干净,不积尘,排气扇应能正常运转。
7、应加强冷却塔的卫生管理,每半年更换冷却水一次,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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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理/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经理/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进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不设施灰缸,设有吸烟室(处)。
3、采购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化妆品及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设有消毒专间,配备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荼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做到每周一换,理发美容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的毛巾分开分用,供应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果制作间。
4、烫发、染发场所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影剧院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歌舞厅营业时间严禁使用紫外线灯、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烟雾剂。
5、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进行面部美容、理发清面时应戴口罩,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
四、检查考核制度
1、实行岗位卫生责任制,经理/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搞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卫生工作;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每天的卫生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好记载;
3、卫生管理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好记载;
4、有经理/负责人带领卫生管理组织每月开展一次卫生检查,并结合平时情况,对各岗位的.卫生工作作出评价。
五、奖惩制度
1、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与职工的奖金挂钩;
2、职工奖金实行浮动,根据检查考核的情况计发,对卫生工作作出贡献或提出建议被采纳的,给予奖励;造成失职,扣发奖金,造成损失,酌情赔偿;
3、受到卫生监督机构处罚;扣发有关责任人奖金,对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受到卫生监督机构表彰,论功奖励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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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施及药物准备
1、紫外线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用于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用于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医用戊二醛消毒药;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顺序:消毒前先洗净—消毒—保洁
2、消毒方法:
A、理发工具消毒:将理发工具放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柜内消毒,消毒时间为20分钟2剪刀应打平放,双面消毒。
B、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柜热力消毒,80℃蒸10分钟以上或用100—500mg/含氯制剂浸泡15分钟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C、痤疮针、眉夹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内浸泡30分钟,2%戊二醛14天理换一次。
D、美容用盆:用100—500mg/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钟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塑料袋。
E、美容师手部:洗净后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钟。
3、保洁:
A、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B、采用药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放置10至15分钟后放入保洁柜内。
C、消毒柜兼作保洁柜: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于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应消毒后使用。
三、注意事项
1、所使用的清洁液和消毒液必须是已取得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并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应保存上述批件的复印件备查。
2、用紫外线消毒柜消毒的理发用具必须双面消毒。
3、各类理发工具的总数量应不少于设计最大可容量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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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布草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布草间,有清洁专用保洁设施,并且标志明显。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和严格清洗消毒。布草数量与床位数之比达到3:1。
三、客人使用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后,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消毒或其它方法进行严格消毒。本店无清洗消毒条件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洗涤公司签订洗涤协议,确保洗涤消毒效果。
四、经清洗消毒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布草间过程中包装严密,确保不被污染。进入布草间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柜内进行保洁。枕巾、面巾、浴巾、脚巾、床单、被套等在保洁橱内应分类存放,且有标记。
五、保洁时间较长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六、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布草间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先进先出。并做好布草间日常卫生保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八、打扫房间时,干净布草存放在工作车的布草专柜内,布草专柜需有门密闭。
九、配备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有明显标识,易于清洗。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脏棉织品收集容器不得放在布草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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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网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理发店、美容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5、美容美发场所从来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6、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7、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8、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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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车站(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轻工、粮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
(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
(三)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四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体格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工作期间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照像馆、邮局、银行(储蓄所)、客运售票处等,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年度审核章,并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度有效贴花,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年度审核章和未加贴年度有效贴花者,按未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第八条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条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
对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监督机构须提出书面意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条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或少报、漏报、不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追查补报;对故意隐匿不报者,由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领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1.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及扩初设计的卫生篇章,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在扩初设计同时,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书;
2.建设用地范围内和选址周围的有关环境资料;
3.与卫生有关的施工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质量、卫生技术措施、环境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卫生评价,提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部、省属单位(包括部、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部、省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市属单位(包括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县(不设区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对所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本辖区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不恰当的处理决定,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所)防保医生中设立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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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公示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规定每两年复核一次,逾期未复核的,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应设卫生专用消毒设施,公用品、用具等需定期进行消毒保洁。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4、经营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主动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室内保持清洁卫生和空气清新。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业必须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卫生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立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8、场内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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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九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4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5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
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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