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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28 11:57:5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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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

  为加强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的管理,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学校机动车车辆进出校园管理制度。

  一、除学校公车、上级有关单位机动车辆和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非必需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二、外来机动车辆(非校内人员使用的车辆),未经学校领导允许不得入校。

  三、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0Km/h),禁止鸣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下课期间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四、食堂、超市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到校保卫处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方可在规定时间(早7:30之前,晚5:30之后)内入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入校,则必须由要求送货的部门派人到校门口接待,并在上课时间内进入校园。车辆入校后,必须在校内遵照学校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按位停放。

  五、学校校车和教职工车辆分别划定指定停车区域,固定车辆停放位置。校车和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必须将校内停车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右下角,进入校园后须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扣发全年奖金和当月绩效工资并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客运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由保安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进校。

  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八、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前通知保卫处,将活动时间、地点和车辆情况提前告之,协助保安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

  九、探访本校教职员工者随行机动车辆请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请教职员工告知探访者。

  十、如有违反学校《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教育不听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校园,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2

  为了保障厂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构我厂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经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未经车辆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驾驶。

  3、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瞭望、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4、车辆的各种机构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如照明、刹车等)

  5、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15千米/小时。

  6、非专职司机严禁动用车辆,违者一律开除。造成事故、事件的'按照化工厂其他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档复位,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8、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在行走时必须鸣笛,车辆每次倒车都必须鸣笛,并了解背后情况。

  9、叉车、铲车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入,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10、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11、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也不得高于500毫米。

  1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越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13、严禁空档溜车和超速开车。

  14、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5、如违反以上条款一律考核司机、车间主任,考核金额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制度从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4

  为加强本办机动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辆管理

  1、机动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加油等统一由分管车辆调度的

  2、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驾驶人妥善保管。涉及车辆的养路费、年审、保险等事务由司机掌握办理时间,报人秘科或分管车辆调度

  3、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所有车辆停放在侧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外单位向我办借车的,须经主任批准。

  5、对所有车辆分别进行加油登记,由人秘科负责登记,每月由人秘科将各台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进行审核公布。

  6、逢节假日,一般情况下轮流安排一辆值班车。其他车辆一律归库停放。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值班

  第二条、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

  3、办公室各工作人员遇如以下情况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人秘科提出申请,报经分管

  第三条、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

  1、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2、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

  3、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4、车辆在公务途中遇有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立即向交警、保险部门报案,同时还应向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搞好清洁卫生,出车前必须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及时添加机油、电瓶液等,保证车况运行良好。

  3、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人秘科报告,由人秘科向分管

  4、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5、修车时间由人秘科向分管车辆调度的

  6、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5

  为切实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盈造文明、规范、严谨的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辆证照申办、年审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证照及手续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编号、存档;

  2、公司机动车辆年审、证照年审、新车上户、车辆保险等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办理,各车辆驾驶员配合办理;

  (二)机动车辆调度与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务车由公司办公室调度和管理;公司部门用车须报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调度;

  2、公司货运车由公司办公室和零售部协同调度和管理;日常调度主要由零售部负责管理;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用车的使用,由该站主管部门进行调度和管理;

  4、公司送气摩托车由零售部调度,分派的.驾驶员(送气工)自行管理;

  (三)机动车辆安全与维护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的日常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专职驾驶员负责,如部分车辆无专职驾驶员,则由临时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的安全与维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与管理;

  2、公司送气摩托车的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送气员自行负责;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或存车处;

  第二条机动车辆考核办法

  (一)公司公务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各部门公务用车须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用车,公司办公室须登记用车部门往返地点和派员人数,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2、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严禁公借私用,公司员工如需私用必须向其主管部门说明,由部门主管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派车,且油耗费用自理;如违反本条例而发生公车私用行为,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3、公司公务车凡公休日时间,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地。如个人需用,须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费用自行承担,违者罚款300元;

  4、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外借须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如违反本条件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二)公司货运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货运工作,驾驶员须有运输往返地点和油耗记录,每日的派车记录统计须由零售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2、公司货运车油耗、公里数,由零售部负责人每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统计报表;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槽车油耗的考核办法按公司货运车考核办法执行;

  (三)机动车辆相关费用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月油票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购买和发放,办公室须根据月油耗统计表和油耗定额,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购买;对超定额部分,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考核;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期的油票由部门负责人领取,油票报领表须有部门负责人核定并签字后发放;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事故考核及处理办法由该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交通事故及理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而造成交通处罚事件,则由违章驾驶人员自行承担交通罚款;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公司则有权扣除该事故驾驶员的保证金,并根据用工双方签定的驾驶责任书,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根据交通管理事故鉴定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经济赔偿按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尽事宜

  1、公司对公务车、货运车油耗的定额,由公司测算后下达指标,进行考核;

  2、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油耗定额,由储备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3、本考核办法,未尽事宜,将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6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叉车.

  2操作规程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叉车严禁载人行驶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7

  为了确保校区的正常秩序和学校及教职工车辆的顺利通行,防止校区内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进入我校的车辆作如下的管理制度:

  一、校门卫二十四小时派保安值班,保障车辆进出畅通。

  二、学校车辆(包括教职工及其家属私人车辆)凭出入证随时可进出校门。

  三、家长车辆只有在开学报到或放假等学生集中到校、离校时间以及每周星期五下午五点以后等时间内可以进入校区,其他时间一律禁止进入校区。

  四、到校进行公务往来或探亲访友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区,如确有需要,须相关部门或教职工向保安人员打招呼,经同意并经登记领取出入证后方可入校。

  五、上级领导到校车辆,经登记后,在学校有关领导或部门统一引导下可进入校区。

  六、各种运送物资的车辆,须在保卫科进行登记,办理出入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早上7:00以前、中午12:30至2:00、晚上18:00至19:00)可以进入校区。

  七、严禁出租车任何时候进入校区。(除本校教职工看病、购重物等特殊情况外)

  八、凡准许入校的`车辆均要减速慢行,限每小时五公里以下。严禁鸣喇叭和乱停乱放。要服从管理,停放有序……

  九、严禁在校区内无证驾驶或练习驾驶机动车。

  十、严禁在校门内外通道上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校门的畅通。

  以上规定,自颁定之日起实行,希望全体师生、家长、来宾遵守。对无理取闹者,保安人员有权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8

  车辆使用中,驾驶员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保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本要求。

  1.轮胎。气压符合标准,不能过高或过低,无夹石,无裂痕。

  2.全车各部位外露螺栓无松动、不缺少。

  3.灯光、喇叭齐全有效。

  4.转向。转向盘灵活自如,自由转动量为30度,横直拉杆不松旷,不碰磨。

  5.漏油。如变速箱、驱动桥、转向器等无渗漏,燃油箱无渗漏。

  6.漏水。散热器无漏水或防冻液水量符合标准,蓄电池无漏液,水泵、缸盖、缸体无渗漏。

  7.制动。制动管路无漏气、漏油,储气筒无漏气,放气开关完好,驻车制动器操纵杆移动量合格(3~5齿),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为30~40mm。

  8.发动机。检查油面高度应在机油尺刻度标准2/4~4/4之间,高压线无松脱,带无松动、破损,以大拇指按下带松紧度为10~15mm为宜,启动发动机后无异响。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9

  一、办公室负责站里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办理减免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责任经济索赔工作。

  二、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并不断健全、完善。

  三、业务科室因工作需要用车,须提前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全面平衡派车。

  四、本站职工私人用车以及职工家属因病、因事需要用车,须经站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

  五、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六、车辆维修、购买部件,到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同意后再到指定地点维修和购买部件。正常维护、小修保养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大修、购买部件由处长批准。

  七、汽车加油在指定的`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刷卡消费。没有特殊情况不再使用现金加油。每月30日到办公室登记行车里程,以便考核和掌握百公里耗油情况。

  八、每月一次安全例会。根据不同时期和上级要求,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自觉遵守纪律和法律意识;及时传达《安全简报》、《事故通报》中与交通相关的事故案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0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使场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场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场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场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场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叉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2、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公司培训中心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公司培训中心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培训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 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锅〔20xx〕31号《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1 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作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七) 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五)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 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 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 相关定义

  第八条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

  3 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 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4 第十四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

  5 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

  6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2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车辆出行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行车手续。

  2、机动车辆按时完成日常保养,定期维修、季度检验和机动车总检。

  3、机动车辆严格执行“一日三检”制度,驾驶员要认真填写“一日三检“记录,确保车辆安全设施的可靠性。

  4、节假日期间,机动车辆实行统一的值班车证制度,制定交通安全措施,按照值班制度对值班车辆进行官控,非值班车辆一律执行“三交一封”制度。

  5、机动车驶出单程200km以上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司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办理长途车辆安全讲话单后方可出行。

  6、机动车辆在进行大型物件吊装、拉运作业前,要对车质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交底讲话,不许车辆进行“三超”作业。

  7、机动车辆停放应设有专项场区,不得随意乱停乱放,做到整齐统一。

  8、责任单位负责每月对机动车辆的撤职、车况检查一次,对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车辆,按照修保计划进行维修,保证车辆性能良好。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3

  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机动车辆(主要有铲车、农用车等)是矿山主要装运工具,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

  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安装普通“水箱型”净化装置)

  6、运输矿碴时,不准超出马槽高度的20厘米。

  7、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8、井下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应减速慢行。

  9、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

  10、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上、下坡时,要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1、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5米的间距,以防发生碰撞。

  12、在料场、溜井口、镑房等车辆密集场所,应按秩序行驶,以防车辆拥挤发生事故。

  13、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14、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

  2、检查规定:

  ⑴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⑵分公司车间主管车辆的队长或硐长,对本队的所有车辆每旬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⑶分公司安全科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⑷当班安全员要对本班车辆驾驶员持证情况和尾气净化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⑸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⑹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4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厂矿企业内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厂内机动车在场内运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车辆驾驶人员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驾驶意识,成为厂内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车辆驾驶人员应掌握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安全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厂内运输的概念

  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根据生产需要、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在仓库、车间等位置中间将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进行搬运,以完成生产过程,成为厂内运输。用机动车辆完成的这个过程即成为厂内机动车辆运输。

  二、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输管理

  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由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车辆驾驶。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能驾驶。车辆的安全性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三、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检验,并取得行驶许可证方能行驶。

  2)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每天上车前检查无误后方可行驶,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可继续行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号的工作状态。

  4)制定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的故障,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1)驾驶员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门的考核,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提高驾驶技能。

  2)驾驶员应熟悉自己所学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并能及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检,凡患有驾驶禁忌症的人不得从事驾驶作业。

  4)驾驶员应遵守厂内运输安全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

  3、厂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1)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

  2)合理的组织车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不致过于密集。道路过于拥挤易于发生事故。

  3)厂内的建筑物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道路的安全界线,并不得防碍驾驶员的视线。

  4)厂内各种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阻塞叫交通。

  5)在道路上应设置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四、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1)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助主干道行驶时每小时不得超过30千米,其它道路每小时不超过20千米。

  2)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社有警告标志或转弯挑头时,货运汽车每小时不超过15千米。

  3)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之内,每小时不得超过10千米。

  4)进出仓库、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等,每小时不超过5千米,同时应加强了望、谨慎行驶。

  五、机动车的行驶要求

  1)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米以内行驶。

  2)机动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可以随时制动停车的距离。

  3)在冰雪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防滑链。

  4)缓慢行驶,禁止高速转弯和紧急制动。

  5)同向行驶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米以上。

  6)行驶中的车辆不得突然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之字型行驶,不得超过限速速度行驶。

  7)履带或轮胎式的装卸机械,不得跨过铁路线行走和作业。推土机、装载机在铁路两旁推料转堆时,推铲距离轨道枕木不得小于0.3米。

  六、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并不得涂改、转借驾驶证。

  2)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的车辆。

  3)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得人驾驶。

  4)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5)严禁酒后驾车。

  6)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7)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8)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安全行驶时驾车辆。

  9)自觉遵守厂内的各种安全标示。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5

  一、工作前:

  1.开车前,应检查发动机水位、油位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连接处和各接头是否渗油、漏油。

  2.检查燃油油量、液压油油量及各油管接头有无漏油情况。

  3.检查蓄电池电极柱导线是否拧紧,其它导线有无松脱。

  4.检查轮胎气压、方向盘、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合适。

  5.检查灯光、喇叭等信号装置是否正常。

  6.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在出车前进行排除。

  7.发动机发动后,检查各项仪表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立即熄火,进行检查排除,正常后方可运行。

  8.叉车作业前先松开制动手柄,然后起步行使,并检查脚踏制动效果是否良好;检查门架的起升、倾斜动作是否正常,转向是否轻便、灵活;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作业。

  9.注意叉车四周安全状况,起动叉车前,确认叉车附近无人。

  二、工作中:

  1.叉车行使作业时,应注意倾听有否异常声响。

  2.叉车在厂区、车间干道上行驶,其速度应控制在10公里/小时速度范围内,并注意来往行人随时鸣喇叭。

  3.叉车只能在完全停车后才能换向;严禁提升、倾斜同时操作及超载运行。

  4.出现异常现象,应停车检查,及时排除。

  5.严禁将货物置于货叉尖端进行推行或用叉端提升货物。严禁在货叉或托盘上搭乘人员。

  6.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入门架机构,门架与叉车之间。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操作台外。

  7.当装卸货物时,应慢慢的操作液压控制操纵杆。在升降操作时,禁止突然降落或停止。

  三、工作后:

  1.发动机熄火前,应使发动机怠速运转。

  2.2-3分钟后熄火,发动机熄火停车后,应拉紧制动手柄。

  3.低温季节(在零度以下),应放尽冷却水。

  4.当气温低于5 -15度时,应拆下蓄电池并搬入室内,以免冻裂。转动机油滤清器手柄1-2转,检查螺栓、螺母有无松脱现象,并及时排除不正常情况。

  5.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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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

  为加强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的管理,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学校机动车车辆进出校园管理制度。

  一、除学校公车、上级有关单位机动车辆和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非必需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二、外来机动车辆(非校内人员使用的车辆),未经学校领导允许不得入校。

  三、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0Km/h),禁止鸣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下课期间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四、食堂、超市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到校保卫处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方可在规定时间(早7:30之前,晚5:30之后)内入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入校,则必须由要求送货的部门派人到校门口接待,并在上课时间内进入校园。车辆入校后,必须在校内遵照学校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按位停放。

  五、学校校车和教职工车辆分别划定指定停车区域,固定车辆停放位置。校车和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必须将校内停车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右下角,进入校园后须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扣发全年奖金和当月绩效工资并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客运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由保安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进校。

  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八、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前通知保卫处,将活动时间、地点和车辆情况提前告之,协助保安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

  九、探访本校教职员工者随行机动车辆请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请教职员工告知探访者。

  十、如有违反学校《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教育不听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校园,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2

  为了保障厂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构我厂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经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未经车辆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驾驶。

  3、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瞭望、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4、车辆的各种机构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如照明、刹车等)

  5、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15千米/小时。

  6、非专职司机严禁动用车辆,违者一律开除。造成事故、事件的'按照化工厂其他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档复位,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8、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在行走时必须鸣笛,车辆每次倒车都必须鸣笛,并了解背后情况。

  9、叉车、铲车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入,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10、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11、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也不得高于500毫米。

  1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越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13、严禁空档溜车和超速开车。

  14、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5、如违反以上条款一律考核司机、车间主任,考核金额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制度从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4

  为加强本办机动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辆管理

  1、机动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加油等统一由分管车辆调度的

  2、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驾驶人妥善保管。涉及车辆的养路费、年审、保险等事务由司机掌握办理时间,报人秘科或分管车辆调度

  3、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所有车辆停放在侧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外单位向我办借车的,须经主任批准。

  5、对所有车辆分别进行加油登记,由人秘科负责登记,每月由人秘科将各台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进行审核公布。

  6、逢节假日,一般情况下轮流安排一辆值班车。其他车辆一律归库停放。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值班

  第二条、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

  3、办公室各工作人员遇如以下情况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人秘科提出申请,报经分管

  第三条、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

  1、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2、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

  3、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4、车辆在公务途中遇有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立即向交警、保险部门报案,同时还应向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搞好清洁卫生,出车前必须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及时添加机油、电瓶液等,保证车况运行良好。

  3、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人秘科报告,由人秘科向分管

  4、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5、修车时间由人秘科向分管车辆调度的

  6、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5

  为切实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盈造文明、规范、严谨的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辆证照申办、年审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证照及手续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编号、存档;

  2、公司机动车辆年审、证照年审、新车上户、车辆保险等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办理,各车辆驾驶员配合办理;

  (二)机动车辆调度与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务车由公司办公室调度和管理;公司部门用车须报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调度;

  2、公司货运车由公司办公室和零售部协同调度和管理;日常调度主要由零售部负责管理;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用车的使用,由该站主管部门进行调度和管理;

  4、公司送气摩托车由零售部调度,分派的.驾驶员(送气工)自行管理;

  (三)机动车辆安全与维护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的日常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专职驾驶员负责,如部分车辆无专职驾驶员,则由临时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的安全与维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与管理;

  2、公司送气摩托车的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送气员自行负责;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或存车处;

  第二条机动车辆考核办法

  (一)公司公务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各部门公务用车须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用车,公司办公室须登记用车部门往返地点和派员人数,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2、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严禁公借私用,公司员工如需私用必须向其主管部门说明,由部门主管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派车,且油耗费用自理;如违反本条例而发生公车私用行为,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3、公司公务车凡公休日时间,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地。如个人需用,须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费用自行承担,违者罚款300元;

  4、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外借须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如违反本条件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二)公司货运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货运工作,驾驶员须有运输往返地点和油耗记录,每日的派车记录统计须由零售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2、公司货运车油耗、公里数,由零售部负责人每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统计报表;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槽车油耗的考核办法按公司货运车考核办法执行;

  (三)机动车辆相关费用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月油票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购买和发放,办公室须根据月油耗统计表和油耗定额,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购买;对超定额部分,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考核;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期的油票由部门负责人领取,油票报领表须有部门负责人核定并签字后发放;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事故考核及处理办法由该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交通事故及理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而造成交通处罚事件,则由违章驾驶人员自行承担交通罚款;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公司则有权扣除该事故驾驶员的保证金,并根据用工双方签定的驾驶责任书,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根据交通管理事故鉴定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经济赔偿按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尽事宜

  1、公司对公务车、货运车油耗的定额,由公司测算后下达指标,进行考核;

  2、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油耗定额,由储备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3、本考核办法,未尽事宜,将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6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叉车.

  2操作规程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叉车严禁载人行驶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7

  为了确保校区的正常秩序和学校及教职工车辆的顺利通行,防止校区内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进入我校的车辆作如下的管理制度:

  一、校门卫二十四小时派保安值班,保障车辆进出畅通。

  二、学校车辆(包括教职工及其家属私人车辆)凭出入证随时可进出校门。

  三、家长车辆只有在开学报到或放假等学生集中到校、离校时间以及每周星期五下午五点以后等时间内可以进入校区,其他时间一律禁止进入校区。

  四、到校进行公务往来或探亲访友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区,如确有需要,须相关部门或教职工向保安人员打招呼,经同意并经登记领取出入证后方可入校。

  五、上级领导到校车辆,经登记后,在学校有关领导或部门统一引导下可进入校区。

  六、各种运送物资的车辆,须在保卫科进行登记,办理出入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早上7:00以前、中午12:30至2:00、晚上18:00至19:00)可以进入校区。

  七、严禁出租车任何时候进入校区。(除本校教职工看病、购重物等特殊情况外)

  八、凡准许入校的`车辆均要减速慢行,限每小时五公里以下。严禁鸣喇叭和乱停乱放。要服从管理,停放有序……

  九、严禁在校区内无证驾驶或练习驾驶机动车。

  十、严禁在校门内外通道上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校门的畅通。

  以上规定,自颁定之日起实行,希望全体师生、家长、来宾遵守。对无理取闹者,保安人员有权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8

  车辆使用中,驾驶员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保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本要求。

  1.轮胎。气压符合标准,不能过高或过低,无夹石,无裂痕。

  2.全车各部位外露螺栓无松动、不缺少。

  3.灯光、喇叭齐全有效。

  4.转向。转向盘灵活自如,自由转动量为30度,横直拉杆不松旷,不碰磨。

  5.漏油。如变速箱、驱动桥、转向器等无渗漏,燃油箱无渗漏。

  6.漏水。散热器无漏水或防冻液水量符合标准,蓄电池无漏液,水泵、缸盖、缸体无渗漏。

  7.制动。制动管路无漏气、漏油,储气筒无漏气,放气开关完好,驻车制动器操纵杆移动量合格(3~5齿),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为30~40mm。

  8.发动机。检查油面高度应在机油尺刻度标准2/4~4/4之间,高压线无松脱,带无松动、破损,以大拇指按下带松紧度为10~15mm为宜,启动发动机后无异响。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9

  一、办公室负责站里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办理减免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责任经济索赔工作。

  二、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并不断健全、完善。

  三、业务科室因工作需要用车,须提前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全面平衡派车。

  四、本站职工私人用车以及职工家属因病、因事需要用车,须经站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

  五、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六、车辆维修、购买部件,到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同意后再到指定地点维修和购买部件。正常维护、小修保养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大修、购买部件由处长批准。

  七、汽车加油在指定的`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刷卡消费。没有特殊情况不再使用现金加油。每月30日到办公室登记行车里程,以便考核和掌握百公里耗油情况。

  八、每月一次安全例会。根据不同时期和上级要求,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自觉遵守纪律和法律意识;及时传达《安全简报》、《事故通报》中与交通相关的事故案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0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使场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场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场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场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场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叉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2、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公司培训中心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公司培训中心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培训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 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锅〔20xx〕31号《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1 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作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七) 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五)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 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 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 相关定义

  第八条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

  3 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 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4 第十四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

  5 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

  6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2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车辆出行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行车手续。

  2、机动车辆按时完成日常保养,定期维修、季度检验和机动车总检。

  3、机动车辆严格执行“一日三检”制度,驾驶员要认真填写“一日三检“记录,确保车辆安全设施的可靠性。

  4、节假日期间,机动车辆实行统一的值班车证制度,制定交通安全措施,按照值班制度对值班车辆进行官控,非值班车辆一律执行“三交一封”制度。

  5、机动车驶出单程200km以上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司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办理长途车辆安全讲话单后方可出行。

  6、机动车辆在进行大型物件吊装、拉运作业前,要对车质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交底讲话,不许车辆进行“三超”作业。

  7、机动车辆停放应设有专项场区,不得随意乱停乱放,做到整齐统一。

  8、责任单位负责每月对机动车辆的撤职、车况检查一次,对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车辆,按照修保计划进行维修,保证车辆性能良好。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3

  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机动车辆(主要有铲车、农用车等)是矿山主要装运工具,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

  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安装普通“水箱型”净化装置)

  6、运输矿碴时,不准超出马槽高度的20厘米。

  7、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8、井下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应减速慢行。

  9、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

  10、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上、下坡时,要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1、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5米的间距,以防发生碰撞。

  12、在料场、溜井口、镑房等车辆密集场所,应按秩序行驶,以防车辆拥挤发生事故。

  13、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14、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

  2、检查规定:

  ⑴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⑵分公司车间主管车辆的队长或硐长,对本队的所有车辆每旬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⑶分公司安全科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⑷当班安全员要对本班车辆驾驶员持证情况和尾气净化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⑸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⑹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4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厂矿企业内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厂内机动车在场内运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车辆驾驶人员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驾驶意识,成为厂内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车辆驾驶人员应掌握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安全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厂内运输的概念

  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根据生产需要、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在仓库、车间等位置中间将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进行搬运,以完成生产过程,成为厂内运输。用机动车辆完成的这个过程即成为厂内机动车辆运输。

  二、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输管理

  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由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车辆驾驶。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能驾驶。车辆的安全性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三、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检验,并取得行驶许可证方能行驶。

  2)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每天上车前检查无误后方可行驶,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可继续行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号的工作状态。

  4)制定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的故障,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1)驾驶员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门的考核,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提高驾驶技能。

  2)驾驶员应熟悉自己所学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并能及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检,凡患有驾驶禁忌症的人不得从事驾驶作业。

  4)驾驶员应遵守厂内运输安全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

  3、厂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1)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

  2)合理的组织车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不致过于密集。道路过于拥挤易于发生事故。

  3)厂内的建筑物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道路的安全界线,并不得防碍驾驶员的视线。

  4)厂内各种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阻塞叫交通。

  5)在道路上应设置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四、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1)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助主干道行驶时每小时不得超过30千米,其它道路每小时不超过20千米。

  2)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社有警告标志或转弯挑头时,货运汽车每小时不超过15千米。

  3)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之内,每小时不得超过10千米。

  4)进出仓库、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等,每小时不超过5千米,同时应加强了望、谨慎行驶。

  五、机动车的行驶要求

  1)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米以内行驶。

  2)机动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可以随时制动停车的距离。

  3)在冰雪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防滑链。

  4)缓慢行驶,禁止高速转弯和紧急制动。

  5)同向行驶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米以上。

  6)行驶中的车辆不得突然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之字型行驶,不得超过限速速度行驶。

  7)履带或轮胎式的装卸机械,不得跨过铁路线行走和作业。推土机、装载机在铁路两旁推料转堆时,推铲距离轨道枕木不得小于0.3米。

  六、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并不得涂改、转借驾驶证。

  2)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的车辆。

  3)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得人驾驶。

  4)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5)严禁酒后驾车。

  6)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7)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8)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安全行驶时驾车辆。

  9)自觉遵守厂内的各种安全标示。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5

  一、工作前:

  1.开车前,应检查发动机水位、油位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连接处和各接头是否渗油、漏油。

  2.检查燃油油量、液压油油量及各油管接头有无漏油情况。

  3.检查蓄电池电极柱导线是否拧紧,其它导线有无松脱。

  4.检查轮胎气压、方向盘、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合适。

  5.检查灯光、喇叭等信号装置是否正常。

  6.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在出车前进行排除。

  7.发动机发动后,检查各项仪表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立即熄火,进行检查排除,正常后方可运行。

  8.叉车作业前先松开制动手柄,然后起步行使,并检查脚踏制动效果是否良好;检查门架的起升、倾斜动作是否正常,转向是否轻便、灵活;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作业。

  9.注意叉车四周安全状况,起动叉车前,确认叉车附近无人。

  二、工作中:

  1.叉车行使作业时,应注意倾听有否异常声响。

  2.叉车在厂区、车间干道上行驶,其速度应控制在10公里/小时速度范围内,并注意来往行人随时鸣喇叭。

  3.叉车只能在完全停车后才能换向;严禁提升、倾斜同时操作及超载运行。

  4.出现异常现象,应停车检查,及时排除。

  5.严禁将货物置于货叉尖端进行推行或用叉端提升货物。严禁在货叉或托盘上搭乘人员。

  6.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入门架机构,门架与叉车之间。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操作台外。

  7.当装卸货物时,应慢慢的操作液压控制操纵杆。在升降操作时,禁止突然降落或停止。

  三、工作后:

  1.发动机熄火前,应使发动机怠速运转。

  2.2-3分钟后熄火,发动机熄火停车后,应拉紧制动手柄。

  3.低温季节(在零度以下),应放尽冷却水。

  4.当气温低于5 -15度时,应拆下蓄电池并搬入室内,以免冻裂。转动机油滤清器手柄1-2转,检查螺栓、螺母有无松脱现象,并及时排除不正常情况。

  5.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