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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客运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村客运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客运管理制度1
为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便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班线客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及总体要求
第一条凡桂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客运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是指在乡镇(含街道、工业园区,下同)之间、乡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
第二条政府鼓励具备资质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投资农村客运,鼓励农村客运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农村客运发展,提高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最终实现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的总体目标,满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三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农村客运市场。
第四条成立县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制定全县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审查各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审核各乡镇(街道)、农村区间客运运力投放指标,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安全生产监督、财政、物价、工商、税务、交警、农机、公路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
农村客运车辆应为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并列入国家客车生产目录的车辆,其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616)的要求。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4.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有明确的客运经营线路、站点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除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审查意见;
(二)经营线路符合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证明。
第七条拟开通农村客运线路的行政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道路勘验,对符合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农村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并为已投入营运的农村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线路牌。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农村客运经营期限为3年。经营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农村客运经营许可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许可。
三、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加大投入,合理规划,严格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新、改、扩建农村公路符合农村客运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县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已开通客运班线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及时增设和修复道路交通标志、安全护栏、减速带、反光镜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农村客运站点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应当建设农村客运站,农村客运通达行政村应建设招呼站。
农村客运站和招呼站的建设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124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建设用地由乡镇(街道)、村无偿划拨。农村客运站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农村客运站。乡镇(街道)客运站建成后,农村客运班车要按照“车进站、人归点”的要求进站营运。
第十三条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简化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的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和超范围使用。
四、农村客运经营
第十四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乡镇(街道)区域内和规定的途经站点从事客运经营,不得擅自变更行驶线路,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
第十五条经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农村客运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与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商定,可以在辖区内确定1-2个行政村实行试点,以定线经营、区域经营、预约包车、开通隔日班、赶集班等灵活形式运营,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六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操作规程,在运营中不得超过路段限速标志规定的车速,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在夜间和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中载客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定期召开农村客运安全工作会议。乡镇(街道)农村客运安全工作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县安全生产监督、道路运输、交警、农机等职能部门应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农村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第十八条农村客运票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在车厢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表,不得乱涨价、乱收费。
第十九条旅客搭乘农村客运车辆应当按规定支付乘车费用,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二十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的核定座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其他国家要求的法定险种。
第二十一条农村客运经营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并与学校签订学生运送安全管理责任书和服务协议,可以承担学生出行包车服务,以缓解农村学校校车运力不足。
第二十二条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村客运质量信誉考评机制,切实提高农村客运的服务质量。
五、农村客运站场经营
第二十三条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的行业管理和站内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农村客运站的日常安全管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招呼站由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要求设置旅客购票、候车和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五条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进站。
第二十六条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加强站务管理,配备与站务经营相应的人员。站务人员应经过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格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配各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进站营运的农村客运车辆的进行安全例检。不得允许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农村客运车辆载客出站。
第二十八条农村客运站经营者收取停车费、站务费应当遵守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或变相提价。
六、农村客运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客运车辆应当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外观、统一经营年限、统一保险,保持车容整洁,悬挂客运线路牌,车门标明监督电话,车头前挡风玻璃下方统一漆喷“农村客运”及所属区域标志。
第三十条农村客运车辆的车型选择由县交通运输、安全监督、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论证后选定。
第三十一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得带病载客营运。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严禁使用报废、非法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农村客运经营。
第三十二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包括车辆出厂数据、主要部件更换情况、维护、维修、检测记录、移动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并接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农村客运车辆的年度审验。
第三十三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农村客运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七、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旅客和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县道路运输管理、公安交警、农机部门应当大力开展农村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重点抓好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行为整治,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搞好农村客运管理与整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会同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公路部门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排查小组,定期对农村公路的事故多发点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从事农村客运协管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日常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八、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具备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不服从管理,故意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农村客运工作纳入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绩效考核范畴。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第四十一条纳入农村客运管理范围的客运车辆,根据实际营运情况,可以享受国家关于车辆燃油补贴、购车补贴、校车补贴和减免各种税费、行政事业收费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县财政、交通运输、工商、税务、保险等有关部门联合商定。
第四十二条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因违法经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不得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客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农村客运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
运车辆。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二章开业管理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各职人员须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必须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
(一)车站内外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排放得当、整齐,商业柜台数量适度。
(二)营运车辆车厢内外整洁,设备齐全有效。
(三)客运工作人员要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27―87)《公路客运工作人员服装式样和服务标志》规定,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带服务证(牌)上岗,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对运输经营者要一视同仁,统一编排车站运行班次,安排售票。接受运输经营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在售票口售票,并采取多种售票服务方式,方便旅客。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在受理行包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计费,受理后须负责组织装卸,做好交接。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载。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良好的候车秩序,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及有关规定,坚持实行旅客凭票进站、检票上车、验票出站制度,严禁旅客无票乘车。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凡进入汽车客运站经营的客车,经营手续必须齐全,服从车站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第十八条凡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班线客车的经营者,必须与汽车客运站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汽车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必须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营运方式、经营区域、线路、班次经营,按时提供完好车辆,确保正点发车。
线路、班次一经确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站、车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经营客运的车辆,必须悬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线路标志牌,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路单。路单由汽车客运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根据条件,设立安全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要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第六章票据营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经营者必须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客票。严禁使用擅自印刷的客票。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健全客票管理制度,严格领发和销号手续。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为经营者发售客票和受理行包托运的营业收入,应按协议定期办理结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各项服务费。收费项目由交通部制定,费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严禁乱收费。
第七章考核与统计
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考核制度,对车站经营情况和进站营运车辆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行为进行考核记录。
第三十条汽车客运站应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42―90)《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在本规定颁布之前,未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开业的汽车客运站,应补办审批手续。对达不到开业条件和要求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者,予以停业。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度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客运管理制度3
农村客运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农民日常出行,提高生活质量和生产效率的一件大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客运发展是一项长期而又繁重的历史任务。笔者通过对宜昌市远安县农村客运市场的调查,结合远安县农村客运市场的实际,就如何加强远安县农村客运市场管理提出以下浅见。
一、远安县农村客运发展现状
远安县地处鄂西,东邻荆门,南接当阳,西连宜昌,北靠南漳、保康,总面积1752平方公里,全县现设6镇1乡111个行政村,总人口19.5万人。远安县一无水路,二无航空,三无铁路,公路运输是唯一的交通运输方式。现在实现了乡乡通油路,村村通公路,全县公路里程达到1300公里,营运总里程达到700公里,农村客运车辆42台559座,农村客运线路25条,通客车7个乡镇80个村84个班次,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出行,促进了远安县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远安县客运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大量的非法面的车参与客运经营冲击了农村客运市场,严重干扰了农村客运秩序,形成了不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对于打击非法经营黑面的,远安县政府从起至现在,每年都成立县政府牵头,交通、公安、税务、工商、城管参加的整顿客运市场秩序专班,但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下岗职工的参与,不易查处,一旦扣车,频频上访,一级级一直上访到宜昌市政府;二是取证难,稽查人员在稽查时都是谎称“亲戚”坐车,如果取不到证则很难查处,弄不好反当被告;三是关系网难于打破;四是横搅蛮缠,以死相威胁;五是暴力抗法,今年9月远安县运管所副所长带队稽查时,被“黑面的”司机打成轻伤。由于以上原因很难查处,对此现象,基层运管所的同志苦无良方,对此很伤脑筋。笔者认为最主要原因在于对面的车参与农村客运经营尚未放开。
三、对规范远安县农村客运市场的几点建议
一方面,面的车以其方便快捷还拥有相当大的市场,另一方面,他们无证经营,严重干扰农村客运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因此,运管部门要采取疏导与打击相结合的办法,大力宣传,按照农村客运发展计划引导愿意合法经营的面的车参与到村级客运班线经营中来,对于不愿意合法经营的“黑面的”,坚决打击,形成高压态势,使无证经营“黑面的”无经营市场。同时,因现在村级道路硬化,路宽仅3.5米,只适合面的这种小型客车从事农村客运。
(一)降低门槛,严格准入标准
开放农村客运市场,有计划开通通村客运班线,让10座以下的面的车进入农村客运市场。严格准入标准,凡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的面的车,必须经过交警部门安全检测和运管部门的综合性能技术检测合格,车辆使用年限须不超过两年。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符合《道条》规定的客运驾驶员标准,持客运驾驶员营运资格证方可参加经营。
(二)核准标准,规定经营范围
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的面的车,经检测合格后,核发道路运输证。由职能部门核准规费标准,缴纳客附费、税金、工商管理费、运管费和保险费,由运管部门设计面的车的农村客运标志,以便区别。根据远安县实际,乡镇以下的客运线路可划给面的车经营,并制作线路牌。凡不按上述要求从事客运经营的面的车,按非法经营论处,对无道路运输证,没有悬挂客运标志的车辆、超范围从事客运经营的,予以严厉打击,以保证农村客运市场的有序和规范。
(三)统一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的面的车按乡镇规属分别由县内各专业车队管理,这样便于相互监督和运作,畅通客运站统一设立售票点,对所有客运车辆进行配载售票,月底按规定提取站务费,凡参加经营的面的车统一进站经营,实行滚动发班,统一售票签章,统一进行场检、门检,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不准载客上路,确保安全运输。
(四)农村冷热客运班线实行捆绑经营
对农村冷热客运班线,不管是实行招标或利用各乡镇客运车队经营,都要实行冷热客运班线捆绑经营,确保边远乡村农民出行乘车方便。
(五)组建道路运输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将远安县农村客运经营者组织起来,组建道路运输协会,让他们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让道路运输协会充分发挥作用,有效遏止“黑面的”的非法经营行为,稳定农村客运市场,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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