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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时间:2024-01-03 11:55:26 制度 我要投稿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1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6、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2)严重的皮肤病。(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8、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19、劳动工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20、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

  21、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2

  为防控、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矿成立了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任副组长的职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企业管理处为职业安全卫生日常管理机构。

  一、职业安全卫士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职责

  (一)职业安全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引述监测点,协助卫生监测站队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体检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建立档案。

  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开展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负责新入场员工上岗前得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得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8、负责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9、负责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3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管理机构与职责安全科、劳动科、生产科、技术科、通风科、财务科、后勤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通风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指导工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

  后勤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劳动科与财务科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职业病范围与治疗规定

  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治疗规定:

  (1)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

  (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4

  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如下:

  一、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况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组织公司员工参加职业病卫生教育培训、学习活动,树立职业病防范意识。

  三、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进入生产区域一律禁止吸烟,车间吸烟区要配备灭火装置。

  四、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温作业与其他站位作业场所分开,夏天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五、安装维护好车间、仓库的通风装置,保持空气畅通;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六、仓库、生产车间调墨区按要求对化学物品定位放置,做到标示警示清晰,所有油墨、溶剂由专管人保管做好收发登记。

  七、对生产办公现场每年不少于一次环境卫生检测,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布。

  八、每年组织开展实施应急预案一次,并时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其适效性。

  九、定期组织存在职业危害病工种、岗位的员工参加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条款,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

  十一、做好新招人员和辞退人员进行体检,中途辞退人员健康体检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作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异常及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及时救治上报。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及相关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5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2、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的健康监护规定。

  1、健康体检

  1.1上岗前体检

  1.1.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1.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1.1.3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1.2在岗体检

  1.2.1公司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其中,接触超标的岗位人员,体检周期为一年。

  1.2.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1.2.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1.2.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事劳资科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1.2.5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如造成遗失,则应扣发当事人的考核分。

  2、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监测

  2.1公司热源部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尘毒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2.2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2.3对粉尘、噪声超标的工序,由热源部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2.4对超标的场所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用新工艺替换旧工艺,以无毒无害的新药剂替代有毒有害的药剂,减少劳动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

  2.5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诊断鉴定制度

  1)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审核盖章。

  4)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5)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治疗康复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四、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2、为了消除职业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对“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

  3、计划下达后,资产费由公司统一采购。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五、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5、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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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1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6、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2)严重的皮肤病。(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8、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19、劳动工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20、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

  21、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2

  为防控、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矿成立了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任副组长的职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企业管理处为职业安全卫生日常管理机构。

  一、职业安全卫士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职责

  (一)职业安全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引述监测点,协助卫生监测站队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体检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建立档案。

  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开展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负责新入场员工上岗前得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得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8、负责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9、负责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3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管理机构与职责安全科、劳动科、生产科、技术科、通风科、财务科、后勤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通风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指导工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

  后勤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劳动科与财务科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职业病范围与治疗规定

  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治疗规定:

  (1)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

  (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4

  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如下:

  一、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况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组织公司员工参加职业病卫生教育培训、学习活动,树立职业病防范意识。

  三、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进入生产区域一律禁止吸烟,车间吸烟区要配备灭火装置。

  四、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温作业与其他站位作业场所分开,夏天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五、安装维护好车间、仓库的通风装置,保持空气畅通;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六、仓库、生产车间调墨区按要求对化学物品定位放置,做到标示警示清晰,所有油墨、溶剂由专管人保管做好收发登记。

  七、对生产办公现场每年不少于一次环境卫生检测,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布。

  八、每年组织开展实施应急预案一次,并时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其适效性。

  九、定期组织存在职业危害病工种、岗位的员工参加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条款,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

  十一、做好新招人员和辞退人员进行体检,中途辞退人员健康体检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作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异常及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及时救治上报。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及相关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5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2、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的健康监护规定。

  1、健康体检

  1.1上岗前体检

  1.1.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1.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1.1.3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1.2在岗体检

  1.2.1公司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其中,接触超标的岗位人员,体检周期为一年。

  1.2.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1.2.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1.2.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事劳资科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1.2.5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如造成遗失,则应扣发当事人的考核分。

  2、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监测

  2.1公司热源部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尘毒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2.2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2.3对粉尘、噪声超标的工序,由热源部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2.4对超标的场所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用新工艺替换旧工艺,以无毒无害的新药剂替代有毒有害的药剂,减少劳动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

  2.5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诊断鉴定制度

  1)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审核盖章。

  4)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5)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治疗康复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四、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2、为了消除职业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对“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

  3、计划下达后,资产费由公司统一采购。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五、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5、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