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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产合同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地产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保证公司销售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交房标准、补充协议)以及其他一切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实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由公司委托营销公司负责签订,或由公司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负责签订。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签约代表填写、销售负责人初审、公司经营部审核、签章编号、归档保管的制度。
第五条公司实行签约培训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由公司安排法律顾问人员对签约代表进行签约前的培训并将培训记录归档。
第二章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经营部应将签约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并将签约流程和培训内容拟订归档。
第七条签约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证件、资料的准备: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国土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预售许可证;
6、预售面积报告书。
(二)主要图纸、资料的准备:
1、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及总平图;
2、签约数据统计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号、建筑层数(应标明地上层数、地下层数)、楼层号、单元号、房号、房屋用途、层高、净高、朝向、阳台数、阳台结构形式(封闭或非封闭)、建筑面积(列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房屋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若为有坡屋顶的项目,应标明坡屋顶的最低米数和最高米数;
3、销控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号、楼层号、房号、单元号、建筑面积;
4、交房标准(住宅和非住宅);
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三)银行按揭相关资料及开户银行帐号等情况。
(四)签约所需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签约审核表、签约变更审批表等样本的拟订并归档备查。
第八条相关文件、图纸、资料如有变更或修改的情况,应实行会签制并及时书面告知各部门。
第三章认购书的签订、审核
第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前,可以由签约代表与客户签订认购书。
第十条认购书的签订流程如下:
第十一条认购书应写明签约代表的姓名、联系电话、客户的姓名(客户自己亲笔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并附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第十二条认购书一式二份,客户将认购金存入公司的户头后凭收讫回单换取财务收据和认购书,其余的认购书连同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由销售负责人交回公司。
第十三条认购书由经营部审核后登记归档,并进行信息统计,对未签或作废的认购书进行登记收回。
第十四条认购书的统计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号:r(认购书)——(项目名称缩写)—(序号);
(二)客户姓名、联系电话;
(三)房屋用途、建筑面积;
(四)幢号、楼层号、单元号、房号;
(五)购买单价、总价;
(六)付款方式、签订日期。
第十五条签约代表在与客户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同时必须收回客户持有的认购书并随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一并报送公司。
第四章合同及附件的签订、审核
第十六条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签约代表负责与客户联系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签订流程如下:
第十八条销售负责人在审查确认签约代表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与样本无误、《签约说明书》要求的材料齐备并在销售签约审核表上签字后,移送经营部审核。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相关材料不齐备的,签约代表必须在公司要求的期限内负责补齐。否则,合同不予盖章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签约代表与销售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备案、监章、存档、返还
第二十条经营部审核合格后,盖章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并报房管机关监章。
第二十一条房管机关监章完成后,由经营部核实确认款付清后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各一份返给客户,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可在当时返给客户盖章合同及附件一份。其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其他资料应交公司存档。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编号管理,规则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h(合同)―(项目名称缩写)―00x(序号);
补充协议编号:(幢号)——(单元号)——(房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签约代表在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一)不按规定完整填写相关合同条款的;
(二)未填写销售签约审核表的;
(三)未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
第二十四条签约代表在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错误填写房价款、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幢号、单元号、房号、层高等合同条款信息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签约代表在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买受人一栏中代客户填写姓名的,罚款2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签约代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不得在合同及附件上添加与合同条款无关的信息,如有变更情况,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填写签约变更申请单,在得到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按变更后的条款执行。否则,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签约代表和销售负责人应如实向客户宣传、解释、说明商品房买卖中的事宜,如有不清楚的地方需向公司内部人员核实、咨询的,应先和内部人员沟通后再向客户作出解释、说明,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负责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责任人应保证录入房管机关备案系统的预售面积数据与预售面积报告书上的数据一致。如果面积数据不一致,每次罚款500元。
地产合同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使订立合同的行为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依法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除外)、协议(书)或其它内容涉及各方当事人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4、职责:
4.1、公司经济合同部、控股子公司或项目部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4.2、公司经济合同部为各控股子公司、项目部合同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4.2.1、拟订、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2.2、对控股子公司、项目部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签订有权参与、审查并提出意见;
4.2.3、监督、指导、协助各控股子公司、项目部处理合同纠纷;
4.2.4、制订合同示范文本;
4.2.5、其它综合管理职责。
4.3、公司经济合同部同时为公司本部的合同管理部门,其依照本制度4.4条之规定对公司本部履行管理职责。
4.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项目部应明确各自的合同管理部门,并设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4.4.1、拟订、完善本公司、本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4.2、对本公司、本项目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4.3、统一负责本公司、本项目部合同档案管理和信息反馈;
4.4.4、处理本公司、本项目部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法律纠纷事宜;
4.4.5、其它相关职责。
4.5、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情况全过程负责。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公司临时借、聘人员以及试用期人员不得作为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4.5.1、依本制度规定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4.5.2、组织合同谈判;
4.5.3、依照公司经济合同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起草合同;
4.5.4、负责合同报审并跟踪合同的履行;
4.5.5、负责按照公司部门、项目部的规定保管承办合同的档案;
4.5.6、其它相关职责。
4.6、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4.6.1、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财务的法律、法规、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6.2、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4.6.3、协助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4.6.4、按照合同约定审核收支事项;
4.6.5、其它相关职责。
5、内容及要求:
5.1、合同的订立
5.1.1、合同订立阶段,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收集保管相关文件。审查事项如下:
(a)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内容与实际相符;
(b)拟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c)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d)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e)具有履约信用,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f)其它应审查事项。
5.1.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经济合同部下发的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合同条款,合同示范文本由公司经济合同部逐步发布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未经公司经济合同部批准,不得更改合同示范文本条款。
5.1.3、重大合同的签订,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5.1.4、合同按照公司授权体系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逐一落实审批意见,由合同承办部门送交有权签署人签署合同后,方可使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印章。
5.1.5、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除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或无合同专用章外,一律使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得以部门或项目部印章代替。
5.1.6、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负责管理。用章同时应做好登记备案。
5.1.7、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按照签订合同的程序办理。
5.2、合同档案管理
5.2.1、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签署的合同进行统一编号。
5.2.2、合同正式签署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至少应留存两份合同原件,合同承办部门须将其中一份送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送财务部门作为办理收支事项的凭证,由财务部门存档。
5.2.3、合同承办部门应留存合同复印件及合同相关文件(资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备查,并设专卷统一保管。
5.2.4、特殊情况公司仅有一份合同原件时,财务部门留存合同原件,合同管理部门留存合同复印件。
5.2.5、归档的合同原件应作永久性保管。
5.2.6、合同的借阅按照档案借阅的有关规定执行。
5.2.7、项目部、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经济合同部要求按时将合同信息报公司经济合同部备案。
5.3、合同的履行
5.3.1、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提示有关部门、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和主张合同权利。
5.3.2、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它保密信息。
5.3.3、公司经济合同部、项目部或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可随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4。合同纠纷处理
5.4.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承办部门发现存在重大争议或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合同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并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管高管汇报。合同承办部门会同合同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解决问题。
5.4.2、合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如需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外委托。
5.4.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关部门应协助合同管理部门对纠纷进行调查取证。各有关部门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并应主动、及时地向合同管理部门提供全面、完整的资料,不得故意隐瞒或遗漏。合同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要求合同承办部门指派专人参与仲裁、诉讼或出庭作证。
5.4.4、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由合同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4.5、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协助合同管理部门建立诉讼、仲裁案卷,以备查考。
6、相关文件:
6.1、《档案管理制度》
7、附则:
7.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配套合同、其它按照本制度审批后可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的管理,应按照各控股子公司、项目部的规定执行。
7.2、经济合同部是本制度的建立、维护和贯彻的责任部门,并负责制度的解释。
7.3、公司各层级、各专业应在本制度所确定的原则和框架范围内,建立适用的管理文件和管理体系。
地产合同管理制度3
1、目的
明确工程合同编制、签署、审批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责任,避免经济纠纷和规避风险,保护公司利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合作工程合同及工程开发过程中的各种重要的经济工程合同。
3、术语与定义
3.1工程合同文本是指公司与其它单位或部门之间签署的工程合同文书(正本)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合约对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资料)。
4、职责
4.1总部—造价部
4.1.1负责编写标准工程合同文本。
4.1.2负责签署战略采购协议和监控项目公司备案合同。
4.2项目公司—造价部
4.2.1负责工程合同谈判和起草工程合同文件。
4.2.2负责工程合同交底、存档和报备。
4.2.3负责工程合同执行中的内部和外部沟通。
4.2.4负责对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公司标准化工程合同的建议。
4.2.5负责按工程合同约定向工程合同单位提出违约索赔。
4.3项目公司—财务部
4.3.1负责审核付款条款合理性。
4.3.2负责发票处理方式和税务条款合理性。
4.3.3审核工程合同的经济条款。
4.3.4依照工程合同规定,审查付款凭据,办理付款手续;
4.3.5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4项目公司总经理
4.4.1经董事会授权的工程合同签定及变更的审批权。
5、工作程序
5.1编制标准工程合同文本
5.1.1总部造价部负责组织编写标准工程合同文本,并在全公司范围内统一参考使用;
5.1.2施工总包、监理、勘察、桩基检测、有线电视、电信、用水、用电、设计工程合同的行业示范版本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最终由公司总裁批准生效;
5.1.3根据工程合同履行情况、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案例分析等结论,标准工程合同文本应持续改进。
5.1.4公司总部及项目公司应根据发展需要及各职能部门实际能力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权书》的方式进行工程合同经办及审批的授权,授权范围变更时,原授权书作废。
5.2确定工程建设合作方
5.2.1工程建设单位选择必须按照《工程采购管理流程》的有关规定来选择;
5.2.2政府行为、行业垄断的合作方可参加政府招投标或直接签订工程合同;其他需要与指定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需经过公司招标委员会批准。
5.3工程合同谈判和草拟
5.3.1工程合同由项目公司经办部门负责草拟,总部已制订标准文本的,应尽量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5.3.2采用工程合同标准文本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标准条款进行修改,也可增加补充条款。
5.3.3政府有关部门有强制性规定,可采用所要求的工程合同文本;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采用工程合同标准文本的业务,应参照以往的工程合同或最相类似的工程合同标准文本或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另行拟定工程合同。
5.4工程合同审批
5.4.1与供方商谈一致后,经办部门按照工程合同审批表的要求,将草拟好的工程合同分别报部门经理、法务人员等审核,各审核人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工程合同提出书面或者口头修改意见,经办部门根据修改意见整理出最终的工程合同文本,各审核部门根据最终的工程合同文本在工程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5.4.2如审核部门对工程合同提出修改意见,经办部门必须重新组织与供方的洽商,必要时各意见提出部门均应参加洽商,双方取得一致后进行修改;
5.4.3不同性质、类别和内容的工程合同,审核程序可以有差异(工程合同的审核权限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权书》为准),所有非标准工程合同及标准工程合同修改条款均需有法务人员审核;
5.4.4所有涉及结算的工程合同均须经造价部和公司法务人员审核。工程合同经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5.5工程合同的签署和下发
5.5.1工程合同拟稿必须经过审批之后方可签署;
5.5.2经办部门负责办理工程合同签章手续;
5.5.3公司工程合同专用章应设专人负责保管,除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否则不得向任何人出借;
5.5.4工程合同内容在一页以上的,应在每页加盖骑缝章;
5.5.5工程合同一般应由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不能同时签字盖章的,应尽量避免我方先行签字盖章;对方签字盖章应在我方报批审核程序结束之后进行。工程合同签定时,法律事务管理员应依据分管副总经理的签字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和签订的时间。
5.5.6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或者需要登记备案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5.5.7工程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在《工程合同管理台帐》内登记。
5.5.8工程合同生效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应由公司持有的工程合同全部交资料室存档,由档案员根据工程合同的类别,复印下发至相应的业务部门;同时,需转交一份原件予财务部门留存,财务部以此作为付款的依据。
5.6工程合同交底及履行
5.6.1造价部、工程技术部应根据《工程招标管理流程》进行工程合同的交底。在工程合同签定后两周内,造价部、工程技术部须完成合同交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5.6.2工程合同订立之后,工程技术部及项目部负责按工程合同要求对工程及其建设单位进行管理;财务部负责对工程合同的收、付款内容进行监督;法务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工程合同的履行给予必要的协助;
5.6.3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造价部负责按《工程合同》有关要求对项目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6.4在工程合同当事人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时,或者发生与工程合同有关的争议时,经办部门须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并知会法务人员,经办部门不能与对方协商解决的,应及时报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请示主管领导决定依法采取何种措施;
5.6.5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对来往函件或者单据进行签字的,具体经办人应报部门经理签字;如需当场或立即签字的,可由经办部门经理书面授权的人员直接签字。但是,来往函件或者单据涉及工程合同变更、转让或者终止的,按照本规范关于工程合同变更、转让或者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
5.7工程合同变更和转让
5.7.1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工程合同内容的,或者对方提出变更要求的,经办部门应及时向部门经理请示,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变更的,始得变更,双方应书面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我方由经本公司主管领导书面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工程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另行签订工程合同或补充工程合同。
5.7.2工程合同订立后,对方当事人提出把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或者我方需要将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由经办部门按照工程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另行签订工程合同或者补充工程合同。
5.7.3法律、法规规定变更、转让工程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5.8工程合同解除
5.8.1工程合同当事人提出解除工程合同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如不可抗力)需要解除工程合同的,参照工程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双方就工程合同解除另行签订工程合同或补充工程合同。
5.8.2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工程合同约定的解除工程合同条件成就,据此要求或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工程合同的,经办部门应立即报部门经理并知会法务人员,以决定解约条件是否成就或解约方式是否有效。
5.9工程合同保管和销毁
5.9.1一般工程合同公司要求有两套完整原件,由公司资料室和财务部各持一份;
5.9.2所有招投标文件必须在公司资料室保存一套完整原件,如相关部门因工需要借用须履行借用审批手续,或由资料室发放副本。
5.9.3工程合同的归档、保管、保密、使用、销毁应按《工程档案管理作业指引》执行。
6、支持性文件
6.1《工程档案管理作业指引》
7、相关记录
7.1《工程合同标准文本审批表》
7.2《工程合同对方情况调查表》
地产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室;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每件合同须由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确定一主要承办人(以下称为承办人)。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承办人应对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八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在请示单上注明自己的审查意见。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问题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九条凡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公司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适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预算单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顾问拟订示范合同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据此起草合同。凡合同标的在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争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名称;
15、签约的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许可权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1、担保合同;
2、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3、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5、需要授权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请示单、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室审核。总经理室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在请示单上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或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总经理室以及总经理室在请示单上要求出具审核意见的各部门应在请示单上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意见必须有有关审核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对不具备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的合同草案,总经理可拒绝签署。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宜包括:
1、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专案技术具有可靠性;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5、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宜包括: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4、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总经理室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
(4)签约程序合法。
2、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完备;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可行性:
(1)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2)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1)承办人无误;
(2)符合规定程序;
(3)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备;
(4)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份数齐备。
5、总经理室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凡合同标的在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上的合同,承办人应提请总经理室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各审核部门参加,在专题会议上各审核部门充分深入地阐述各自对该合同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总经理室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承办人向总经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总经理室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在限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的,或要求承办人在限定时限内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的,各审核部门和承办人应按时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总经理室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总经理室认为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室结束审核后,负责将各部门审核意见汇总修改成合同修订稿,并将请示单和合同修订稿退还承办人,由承办人将合同修订稿送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合同修订稿认可后,承办人将请示单和合同修订稿送总经理室,并由总经理室转呈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根据各审核部门及总经理室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总经理批准签约后,由总经理室根据经批准的合同修订稿制作正式合同。留存壹份正式合同的复印件后,由总经理室将正式合同原件盖公司骑缝章后返回承办人,由承办人交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章后,承办人持请示单及盖有公司骑缝章的合同至总经理室盖公司公章。合同正式签订后,由承办业务部门的资料员负责将合同文稿分发到公司相关部门及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签约原则上不得使用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公司总经理室审查复代理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附'关于合同管理中若干问题的特别规定')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准不全面、不适当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异议文件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总经理室备案。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条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报总经理室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总经理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商总经理室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合同纠纷处理的有关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由总经理室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部门或人员使用。
第四十条总经理室和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管理许可权内对合同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保存的优先权顺序为:财务部门、承办业务部门、总经理室)。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2、承办人登记;
3、合同、审查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
4、履行情况记载;
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商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七章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室对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各职能部门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2、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3、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5、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6、提供虚假资料的;
7、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8、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9、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0、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11、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12、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13、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条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向公司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独立法人)依据本办法向公司呈报合同草案时,应向公司总经理室呈报,再由总经理室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公司总经理室退交呈报单位,由该子公司总经理签署合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室负责应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制:肖钢日期:20xx。
4.22审核:日期:20xx。
4.28批准:日期:20xx。
4.30关于合同管理中若干问题的特别规定《福建(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为了在强化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又能根据紧急情况适当灵活处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规定:
一、遇紧急情况,来不及按《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合同的,在兼具以下两种条件时,可先实际履行合同,后补签合同:
1、合同的基本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标的、金额、履约时间)应在实际履行前书面向公司总经理室备案;
2、公司总经理在备案单上签字批准。(备案单使用请示单的形式,内容必须包括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标的、金额、履约时间)
二、鉴于所有的大型工程项目,公司与项目总承包商之间都签有总包合同,各种零星项目原则上都应由总承包商进行。只有那些总承包商明确表示无法涵括在总包合同中的项目或总承包商明确表示无法及时处理的项目,项目部才能申请与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单位另行签订零星合同。此类零星合同必须在大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项目部排出计划(计划中应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标的、金额、履约时间、能否从总承包商款项中予以扣除等内容),报总经理批准。只有在报批计划中获得总经理批准的零星项目才可与对方签订合同。
三、第一条、第二条所涉及到的情况在补签合同时,仍应按《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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