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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25 13:15:25 晓凤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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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通用5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

  一、概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是指制定并实施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和管理规定,旨在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培训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员工职业素养和终身学习。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力量,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对于提升他们的素养水平、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非常必要。

  提高管理水平

  1.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各种培训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升实战经验、增加团队协作技能,提高决策能力,着力弥补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短板。

  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1.培训以员工为本,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行力,是公司长期发展的保证。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增加专业能力

  1.基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管理要求,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帮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专业能力、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难题,为管理者提供模拟实战的机会,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培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培训需求分析

  1.首先要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需求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统计,分析员工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方向,明确培训的目标和重点。

  培训计划制定

  1.基于培训需求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并明确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确保培训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培训资源整合

  1.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包括内部员工培训、外部专家培训、在线培训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以满足不同层次员工的需求。

  培训成效评估

  1.培训结束后,需要对培训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对培训的效果、成果和不足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下一阶段的培训提供参考。

  四、培训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启示

  培训的全员参与

  1.公司应该全员参与培训,不分职务和级别,建立共同的学习氛围,让每个员工都有机会接受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注重培训效果

  1.为了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对于培训过程中的反馈进行及时调整和修正,确保每一次培训都能在管理和专业能力上得到提升。

  持续改进培训管理制度

  1.不断改进培训管理制度,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更新培训内容和方式,使培训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率。

  五、个人观点与总结

  在当前快速变革的市场环境里,建立完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不断地培训和学习,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才能跟上市场的'步伐,提高管理水平、适应市场的需求,让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在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时,应该重视员工的需求和公司的发展方向,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责任心的优秀管理人员,从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成长,也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希望公司能够在未来更加重视这一领域,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培训机会,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和持续进步。六、培训内容的拓展

  除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拓展:

  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

  1.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下,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至关重要。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中,应该加强对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的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把握市场动态,正确分析形势,制定合理的决策方案。

  创新和领导力

  1.创新和领导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创新精神和领导力,能够引领团队不断创新,推动企业发展。培训内容中应该包括创新能力和领导力的培养,让他们具备推动企业发展的能力。

  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管理能力

  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企业也需要面对更多的跨国合作和跨文化管理挑战。在培训中应该注重培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管理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全球化挑战,拓展国际市场。

  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

  1.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也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备的素质。在培训内容中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的培养,帮助他们提前预判各类风险,并制定有效的危机处理对策。

  六、培训方式的多样化

  为了更好地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方式也应该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内部员工培训

  1.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资源,邀请已经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员工进行内部员工培训。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内部员工的积极性,还可以共享内部资源,降低培训成本。

  外部专家培训

  1.邀请业内专家进行培训,可以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带来新思维和新观点,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

  在线培训

  1.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培训课程,可以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加方便地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实地考察和学习

  1.通过实地考察和学习,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入了解行业和市场状况,切身感受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为其管理决策提供更加直观的参考。

  七、总结

  在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时,公司不仅应该重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还应该拓展培训内容,注重多样化的培训方式,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发展。希望公司能够在未来更加重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

  第三条

  适用事项

  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

  (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

  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

  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

  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

  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

  7、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

  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二)人力资源部

  1、负责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的资格审查、考察与选拔;

  2、拟订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或外派董事/监事拟调整方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

  3、考核年度期满,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与尽职评议;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的业务考核和企业管理部经济责任制考核;提交考核结果并拟订嘉奖或责任追究意见;

  4、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报酬和奖惩方案并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对外派董事/监事实施奖惩。

  (三)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根据部室职能分工做好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程序与任期

  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基本任职资格: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公司法人治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实勤勉,依法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独立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拟任职公司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二)本人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

  (四)本人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推荐与任职

  外派董事/监事推荐人选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与考察,征求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意见后,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建议提名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集团公司推荐的外派董事/监事按照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享有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任期制。外派董事/监事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个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任职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在任期内,外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规定依法更换。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切实履行其职责,外派董事/监事原则上最多可以同时在不超出3家被投资企业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行使以下职责:

  (一)代表集团公司对任职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二)参与制定任职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三)指导和监督任职公司经营层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四)参与制定任职公司组织结构方案;

  (五)代表集团公司提出任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候选人;

  (六)对任职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

  (七)参与制定任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检查任职公司财务,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财务现状;

  (九)监督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在经营管理中是否合法合规,当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十)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包括:

  (一)获知任职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二)获知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三)列席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议的权利;

  (四)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五)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六)提议召开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七)提出任职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议案的权利;

  (八)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体现相应的义务。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遵守集团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监事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董事/监事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团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泄露集团公司秘密;

  (四)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要慎审行使表决权,不得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五)不得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影响任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六)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

  (七)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题报告;

  (八)督促任职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

  (九)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弃权,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按照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准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如果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应该以书面形式委托集团公司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代为投票,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报。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主动向任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经营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和获取董事会/监事会议题的相关信息;

  (二)对董事会/监事会拟审议的议题,外派董事/监事之间要及时进行内部沟通,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决策意见;

  (三)外派董事/监事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初步决策意见填写任职公司决策议案审核表,并及时地上报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四)外派董事/监事应该大力配合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对拟审议的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必要时列席集团公司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根据集团公司的决议,代表集团公司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进行表决,并及时把表决结果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必须遵循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监事会的决议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情况,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董事/监事根据其表决意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具体安排如下: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外派董事/监事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提报集团公司。

  工作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汇报期内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其取得的工作业绩;

  2、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3、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集团公司要求被投资企业执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本人对任职公司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建议;

  6、集团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

  (二)对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汇报,外派董事/监事发现任职公司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

  1、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经营、财务风险、法律诉讼;

  2、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严重损害股东、职工权益的行为;

  3、出现或可能存在侵害任职公司资产或危及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

  4、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外派董事/监事就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介绍、可行性分析与论证等;

  2、拟表决意见。

  任职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重大紧急事项,可以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独立提出。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述职管理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期内的每年年末、任期期满或提前离任,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向集团公司进行书面述职,对任期内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进行回顾,提出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存在问题与改进方案、公司法人治理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接受集团公司的尽职评价。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将述职报告分别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结合外派董事/监事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述职与尽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尽职评价

  外派董事/监事尽职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任职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投资收益情况;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情况、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重要事项的跟踪和反馈情况;维护集团公司权益、落实集团公司指示意见、执行实施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情况;其他事项的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述职报告是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式:

  (一)听取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建设管理情况的专题汇报,听取职工或工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二)列席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三)收集、查阅任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向高级管理人员调查了解、核实任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五)根据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安排,对任职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必要时可聘请集团公司规划、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等部门或外部专家进行论证。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与论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任职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会议材料备案

  在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集团公司产权代表、外派董事/监事应要求任职公司在10日内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及其表决意见等材料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由集团公司负责发放,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外派董事/监事不得领取任职公司的任何报酬(或津贴)。

  外派董事/监事因执行任职公司公务发生的费用,按照任职公司公务费用标准,由任职公司承担。

  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经济责任制管理,将外派董事/监事薪酬(或津贴)与其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及任职公司经营绩效、投资收益等指标进行挂钩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和尽职评议,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意见,兑现其薪酬。

  第三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为维护股东、任职公司以及职工权益做出了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向集团公司申请给予专项奖励:

  (一)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免恶性事故、事件的发生,或为集团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依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做出突出成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充分肯定的;

  (三)对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安排的事项,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得出重要结论,对任职公司的发展产生良好的实质性影响,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任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任职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任职公司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失察,严重失职的;

  (三)与任职公司串通,编造虚假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的;

  (四)干预任职公司具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报销非公务费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影响恶劣的;

  (六)泄露任职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擅自公开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的;

  (七)损害或侵犯了股东、任职公司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

  任职公司发现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制度,可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视情节报请集团公司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监事;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领取津贴。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所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以及经营业绩实现情况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体系与确立薪酬标准:

  (一)体现以岗位、能力和业绩的付薪理念;

  (二)体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员工收入水平相结合的原则;

  (三)体现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体现外部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的原则;

  (五)体现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收入“风险共担,收益分享”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其所提出对高管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其所提出的董事津贴、监事津贴计划须报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目标责任;

  (二)检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董事薪酬

  第七条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能,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和不担任高管职务的外部董事发放董事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对于同时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确认,其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对于公司专职董事长,其薪酬应参照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确认,其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对于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监事薪酬

  第十一条监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公司对于监事(含职工监事)发放监事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同时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监事,除领取监事津贴外,其薪酬按照公司的员工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监事出席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高管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金和股权激励组成。

  第十五条高管人员的基本工资应与其岗位、承担的责任、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以及个人的能力和经验相匹配。高管人员基本工资的具体金额及发放方案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每一年度年初根据市场的变化、高管的业绩表现拟定基本工资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管人员的年度奖金应根据公司整体以及个人负责的部门、业务单位的年度业绩表现来确定,业绩评估的依据为每一年度年初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共同确定的业绩目标,即根据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管人员年度奖金的计算方式。

  高管人员的年度奖金由总裁根据公司整体以及个人负责的部门、业务单位的年度业绩表现及董事会确定的奖金核算原则拟定初步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对高管人员进行的股权激励系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通过股权激励使高管人员的长期利益与股东利益完全一致,实现风险共担,让高管人员共享企业长期成长的价值。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具体方案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时拟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必须的审批及/或备案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将定期对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管理能力、价值观表现进行评估,以保证公司聘用的高管人员能够始终满足和超越企业发展的要求。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董事会将定期评估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适用性,以保持公司的薪酬方案始终符合股东利益。

  第十九条对于除高管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可参照上述高管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执行。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时,如经核实的公司绩效状况与评价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薪酬,多领的部分应予扣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如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之前制定的制度或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网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管理,保障网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指按照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应由网商公司委派担任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三条

  外派任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等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任职一般不超过5家公司;董事不得兼任总经理职务(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管理中心代表网商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进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建议;

  (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公司和网商公司本部相关部门的联系;

  (四)管理被投资公司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董事、监事的报告资料和网商公司审议有关被投资公司事宜的相关资料等;

  (五)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至少每季度一次和外派的董事、监事对全资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作相应书面记录(参见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六)必要时,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七)负责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第六条

  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公司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网商公司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

  (二)符合《公司法》及任职企业的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的责任的规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并按照“德才取人,业绩衡量”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考核,择优任用,由网商公司向所委派企业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和监事,同一企业外派董事中须由具备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构成,监事则至少有一名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第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外派董事、监事不得在其直系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董事监事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同一企业任职。行政管理中心在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前负责进行相关调查,外派董事、监事应向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亲属回避或重新委派外派董事、监事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命程序

  (一)根据外派董、监事任职要求,由行政管理中心会同投资发展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并负责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德、能、勤、绩等)后报网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

  (二)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网商公司董事长签发推荐文件,由行政管理中心专函向拟任职的被投资公司推荐;

  (三)外派董事、监事按法定程序由拟派往企业股东会在推荐人选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

  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下列事由退任:

  (一)根据日常考察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委派工作的;

  (二)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能廉洁自律的;

  (四)任职期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参见《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五)任用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不合适继续任职的;

  (六)任职企业股东会决议解职的;

  (七)本人辞职。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商公司将提请其任职企业按法定程序予以免职:

  (一)因职务变动不适合再担任董事、监事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一年内缺席三分之一(含)以上董事、监事会会议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派董事和监事的。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解聘辞职程序

  (一)由网商公司通过行政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委派的企业董事会并通知解聘人,解聘人在接到书面通知的3日内有权对解聘提出异议,但必须服从网商公司的最后决定。解聘人在接到解聘通知后妥善办理移交手续,行政管理中心凭解聘通知书终止其相关待遇。

  (二)任职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或有正当理由不愿意继续从事所委派工作的,可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外派人员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行政管理中心和所委派企业董事会,并填写《辞职申请表》,经网商公司和委派企业董事会同意,由行政管理中心办理辞聘手续。

  第十二条

  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上述事由退任时,应本着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原则,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新的继任者提交任职企业补选。

  第13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期根据各派往企业章程确定,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是公司股权投资利益的合法代表,应代表公司在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上议事、表决,行使董事权力,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参与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代表网商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战略性指导、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任职企业的财务目标与经营行为和网商公司战略目标有效结合,对所投资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对被投资公司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价值评估,并编制相应文件作为决策的依据。在管理中,负责与被投资公司沟通,进行企业日常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通报。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在任职企业的董事会上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参与决定任职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参与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被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参与决定任职企业的经营计划;

  (七)参与制定任职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参与拟订任职企业的投资方案,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根据任职企业章程规定,行使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企业章程所赋予的企业管理处置权;认真阅读所任职企业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履行职责。并以决策监督和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任职企业财务活动及其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任职企业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发现侵害股东权益时,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通报。

  第十七条

  监事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列席董事会及有关会议。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定期查阅并分析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经常了解企业财务活动、经营活动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状况。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和监事报告频率及报告形式:

  (一)本人履行情况、公司经营情况,每季度专题报告一次(参见附录三:外派董事监事季度履职报告表)。

  (二)公司有重大事项时,及时报告。

  (三)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以口头报告,之后再补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报告送交行政管理中心后,由行政管理中心会同外派董事监事分析并提出建议,报送网商公司领导审阅及批复。经网商公司领导批复的报告,由行政管理中心存档并将复印件交给外派董事监事,不需批复的报告直接由行政管理中心存档。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监事根据网商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派往企业的情况,可提出追加投资、退出以及资本运作等意见,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时出席任职企业的董事会(监事列席)、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书面委托网商公司外派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或根据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书面表决。

  第二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每年向网商公司董事会述职一次,述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及本人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同时提交分析报告和会议主要信息列表。分析报告应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资产质量、所有者权益等对网商公司有主要影响的情况进行报告和评述;会议主要信息列表应列明报告期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主要议题及审议结果。网商公司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列席该会议。述职会议由行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对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送审文件应认真研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出席会议时应独立、充分、明确地表达意见,并充分体现网商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落实网商公司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即先由网商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形成决策意见,再由外派董事和监事通过法定程序使网商公司的意志成为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应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应联系任职企业,要求股东会召开十天前,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五天前取得会议信息和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参加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表决之前,外派董事、监事应将其获得的资料(或复印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交给行政管理中心,并针对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参会人员;

  (二)本次会议议题及相关其它资料;

  (三)外派董事监事针对每项议题的初步意见;

  (四)外派董事监事对议题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中心根据会议议题组织相关部门提出独立

  意见和建议(网商公司有权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说明),并组织网商公司董事会成员、相关部门开会研究会议文件资料,着重从网商公司发展、权益等角度分析相关报告,形成最终意见。

  第二十九条

  就网商公司全资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的重大问题、专项问题,外派的董事、监事应分别或联署向网商公司提出专题调研工作请求,由相关部门协助开展调研工作。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十条

  网商公司外派的董事、监事必须以忠诚、勤勉和谨慎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一切以网商公司利益出发,听取专家及相关部门合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企业资金;

  (二)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

  (五)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致使网商公司或任职企业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网商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任职资格;

  (五)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

  第三十三条

  外派的全职董事薪酬由派驻企业按照其薪酬福利办法确定;兼职董事、监事实行履职每月500元津贴补贴,建议各公司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由派驻各被投资公司承担。

  (一)董事、监事的薪酬及补贴月度发放80%(每季度造表发放一次),预留20%在年度考核后与考核成绩挂钩一次兑现。

  (二)年度预留兑现公式为:

  年度兑现额=月度薪酬或补贴总额的20%*任职月数*考核得分(百分制)。

  第七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纳入网商公司考核评价体系,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组织者: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投资发展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参与配合。

  (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考核者的职责履行情况等,详见《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三)考核审批: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汇总考核结果并报送网商公司董事会审批,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董事长申请复议,经再次审议通过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考核结果应用:作为董事、监事薪酬、补贴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对于同时兼任多个企业的董事监事,考核按派驻企业分别单独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或网商公司章程为准,并做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商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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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通用5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

  一、概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是指制定并实施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和管理规定,旨在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培训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员工职业素养和终身学习。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力量,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对于提升他们的素养水平、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非常必要。

  提高管理水平

  1.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各种培训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升实战经验、增加团队协作技能,提高决策能力,着力弥补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短板。

  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1.培训以员工为本,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行力,是公司长期发展的保证。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增加专业能力

  1.基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管理要求,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帮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专业能力、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难题,为管理者提供模拟实战的机会,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培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培训需求分析

  1.首先要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需求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统计,分析员工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方向,明确培训的目标和重点。

  培训计划制定

  1.基于培训需求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并明确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确保培训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培训资源整合

  1.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包括内部员工培训、外部专家培训、在线培训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以满足不同层次员工的需求。

  培训成效评估

  1.培训结束后,需要对培训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对培训的效果、成果和不足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下一阶段的培训提供参考。

  四、培训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启示

  培训的全员参与

  1.公司应该全员参与培训,不分职务和级别,建立共同的学习氛围,让每个员工都有机会接受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注重培训效果

  1.为了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对于培训过程中的反馈进行及时调整和修正,确保每一次培训都能在管理和专业能力上得到提升。

  持续改进培训管理制度

  1.不断改进培训管理制度,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更新培训内容和方式,使培训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率。

  五、个人观点与总结

  在当前快速变革的市场环境里,建立完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不断地培训和学习,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才能跟上市场的'步伐,提高管理水平、适应市场的需求,让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在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时,应该重视员工的需求和公司的发展方向,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责任心的优秀管理人员,从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成长,也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希望公司能够在未来更加重视这一领域,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培训机会,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和持续进步。六、培训内容的拓展

  除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拓展:

  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

  1.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下,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至关重要。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中,应该加强对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的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把握市场动态,正确分析形势,制定合理的决策方案。

  创新和领导力

  1.创新和领导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创新精神和领导力,能够引领团队不断创新,推动企业发展。培训内容中应该包括创新能力和领导力的培养,让他们具备推动企业发展的能力。

  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管理能力

  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企业也需要面对更多的跨国合作和跨文化管理挑战。在培训中应该注重培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管理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全球化挑战,拓展国际市场。

  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

  1.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也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备的素质。在培训内容中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的培养,帮助他们提前预判各类风险,并制定有效的危机处理对策。

  六、培训方式的多样化

  为了更好地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方式也应该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内部员工培训

  1.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资源,邀请已经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员工进行内部员工培训。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内部员工的积极性,还可以共享内部资源,降低培训成本。

  外部专家培训

  1.邀请业内专家进行培训,可以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带来新思维和新观点,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

  在线培训

  1.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培训课程,可以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加方便地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实地考察和学习

  1.通过实地考察和学习,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入了解行业和市场状况,切身感受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为其管理决策提供更加直观的参考。

  七、总结

  在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时,公司不仅应该重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还应该拓展培训内容,注重多样化的培训方式,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发展。希望公司能够在未来更加重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

  第三条

  适用事项

  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

  (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

  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

  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

  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

  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

  7、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

  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二)人力资源部

  1、负责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的资格审查、考察与选拔;

  2、拟订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或外派董事/监事拟调整方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

  3、考核年度期满,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与尽职评议;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的业务考核和企业管理部经济责任制考核;提交考核结果并拟订嘉奖或责任追究意见;

  4、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报酬和奖惩方案并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对外派董事/监事实施奖惩。

  (三)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根据部室职能分工做好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程序与任期

  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基本任职资格: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公司法人治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实勤勉,依法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独立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拟任职公司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二)本人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

  (四)本人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推荐与任职

  外派董事/监事推荐人选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与考察,征求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意见后,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建议提名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集团公司推荐的外派董事/监事按照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享有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任期制。外派董事/监事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个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任职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在任期内,外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规定依法更换。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切实履行其职责,外派董事/监事原则上最多可以同时在不超出3家被投资企业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行使以下职责:

  (一)代表集团公司对任职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二)参与制定任职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三)指导和监督任职公司经营层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四)参与制定任职公司组织结构方案;

  (五)代表集团公司提出任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候选人;

  (六)对任职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

  (七)参与制定任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检查任职公司财务,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财务现状;

  (九)监督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在经营管理中是否合法合规,当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十)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包括:

  (一)获知任职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二)获知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三)列席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议的权利;

  (四)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五)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六)提议召开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七)提出任职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议案的权利;

  (八)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体现相应的义务。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遵守集团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监事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董事/监事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团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泄露集团公司秘密;

  (四)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要慎审行使表决权,不得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五)不得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影响任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六)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

  (七)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题报告;

  (八)督促任职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

  (九)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弃权,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按照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准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如果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应该以书面形式委托集团公司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代为投票,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报。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主动向任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经营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和获取董事会/监事会议题的相关信息;

  (二)对董事会/监事会拟审议的议题,外派董事/监事之间要及时进行内部沟通,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决策意见;

  (三)外派董事/监事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初步决策意见填写任职公司决策议案审核表,并及时地上报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四)外派董事/监事应该大力配合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对拟审议的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必要时列席集团公司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根据集团公司的决议,代表集团公司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进行表决,并及时把表决结果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必须遵循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监事会的决议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情况,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董事/监事根据其表决意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具体安排如下: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外派董事/监事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提报集团公司。

  工作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汇报期内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其取得的工作业绩;

  2、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3、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集团公司要求被投资企业执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本人对任职公司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建议;

  6、集团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

  (二)对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汇报,外派董事/监事发现任职公司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

  1、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经营、财务风险、法律诉讼;

  2、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严重损害股东、职工权益的行为;

  3、出现或可能存在侵害任职公司资产或危及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

  4、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外派董事/监事就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介绍、可行性分析与论证等;

  2、拟表决意见。

  任职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重大紧急事项,可以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独立提出。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述职管理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期内的每年年末、任期期满或提前离任,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向集团公司进行书面述职,对任期内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进行回顾,提出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存在问题与改进方案、公司法人治理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接受集团公司的尽职评价。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将述职报告分别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结合外派董事/监事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述职与尽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尽职评价

  外派董事/监事尽职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任职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投资收益情况;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情况、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重要事项的跟踪和反馈情况;维护集团公司权益、落实集团公司指示意见、执行实施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情况;其他事项的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述职报告是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式:

  (一)听取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建设管理情况的专题汇报,听取职工或工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二)列席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三)收集、查阅任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向高级管理人员调查了解、核实任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五)根据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安排,对任职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必要时可聘请集团公司规划、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等部门或外部专家进行论证。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与论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任职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会议材料备案

  在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集团公司产权代表、外派董事/监事应要求任职公司在10日内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及其表决意见等材料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由集团公司负责发放,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外派董事/监事不得领取任职公司的任何报酬(或津贴)。

  外派董事/监事因执行任职公司公务发生的费用,按照任职公司公务费用标准,由任职公司承担。

  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经济责任制管理,将外派董事/监事薪酬(或津贴)与其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及任职公司经营绩效、投资收益等指标进行挂钩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和尽职评议,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意见,兑现其薪酬。

  第三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为维护股东、任职公司以及职工权益做出了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向集团公司申请给予专项奖励:

  (一)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免恶性事故、事件的发生,或为集团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依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做出突出成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充分肯定的;

  (三)对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安排的事项,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得出重要结论,对任职公司的发展产生良好的实质性影响,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任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任职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任职公司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失察,严重失职的;

  (三)与任职公司串通,编造虚假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的;

  (四)干预任职公司具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报销非公务费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影响恶劣的;

  (六)泄露任职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擅自公开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的;

  (七)损害或侵犯了股东、任职公司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

  任职公司发现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制度,可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视情节报请集团公司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监事;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领取津贴。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所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以及经营业绩实现情况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体系与确立薪酬标准:

  (一)体现以岗位、能力和业绩的付薪理念;

  (二)体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员工收入水平相结合的原则;

  (三)体现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体现外部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的原则;

  (五)体现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收入“风险共担,收益分享”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其所提出对高管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其所提出的董事津贴、监事津贴计划须报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目标责任;

  (二)检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董事薪酬

  第七条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能,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和不担任高管职务的外部董事发放董事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对于同时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确认,其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对于公司专职董事长,其薪酬应参照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确认,其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对于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监事薪酬

  第十一条监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公司对于监事(含职工监事)发放监事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同时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监事,除领取监事津贴外,其薪酬按照公司的员工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监事出席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高管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金和股权激励组成。

  第十五条高管人员的基本工资应与其岗位、承担的责任、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以及个人的能力和经验相匹配。高管人员基本工资的具体金额及发放方案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每一年度年初根据市场的变化、高管的业绩表现拟定基本工资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管人员的年度奖金应根据公司整体以及个人负责的部门、业务单位的年度业绩表现来确定,业绩评估的依据为每一年度年初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共同确定的业绩目标,即根据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管人员年度奖金的计算方式。

  高管人员的年度奖金由总裁根据公司整体以及个人负责的部门、业务单位的年度业绩表现及董事会确定的奖金核算原则拟定初步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对高管人员进行的股权激励系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通过股权激励使高管人员的长期利益与股东利益完全一致,实现风险共担,让高管人员共享企业长期成长的价值。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具体方案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时拟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必须的审批及/或备案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将定期对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管理能力、价值观表现进行评估,以保证公司聘用的高管人员能够始终满足和超越企业发展的要求。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董事会将定期评估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适用性,以保持公司的薪酬方案始终符合股东利益。

  第十九条对于除高管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可参照上述高管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执行。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时,如经核实的公司绩效状况与评价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薪酬,多领的部分应予扣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如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之前制定的制度或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网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管理,保障网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指按照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应由网商公司委派担任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三条

  外派任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等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任职一般不超过5家公司;董事不得兼任总经理职务(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管理中心代表网商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进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建议;

  (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公司和网商公司本部相关部门的联系;

  (四)管理被投资公司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董事、监事的报告资料和网商公司审议有关被投资公司事宜的相关资料等;

  (五)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至少每季度一次和外派的董事、监事对全资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作相应书面记录(参见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六)必要时,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七)负责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第六条

  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公司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网商公司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

  (二)符合《公司法》及任职企业的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的责任的规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并按照“德才取人,业绩衡量”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考核,择优任用,由网商公司向所委派企业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和监事,同一企业外派董事中须由具备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构成,监事则至少有一名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第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外派董事、监事不得在其直系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董事监事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同一企业任职。行政管理中心在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前负责进行相关调查,外派董事、监事应向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亲属回避或重新委派外派董事、监事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命程序

  (一)根据外派董、监事任职要求,由行政管理中心会同投资发展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并负责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德、能、勤、绩等)后报网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

  (二)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网商公司董事长签发推荐文件,由行政管理中心专函向拟任职的被投资公司推荐;

  (三)外派董事、监事按法定程序由拟派往企业股东会在推荐人选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

  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下列事由退任:

  (一)根据日常考察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委派工作的;

  (二)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能廉洁自律的;

  (四)任职期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参见《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五)任用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不合适继续任职的;

  (六)任职企业股东会决议解职的;

  (七)本人辞职。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商公司将提请其任职企业按法定程序予以免职:

  (一)因职务变动不适合再担任董事、监事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一年内缺席三分之一(含)以上董事、监事会会议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派董事和监事的。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解聘辞职程序

  (一)由网商公司通过行政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委派的企业董事会并通知解聘人,解聘人在接到书面通知的3日内有权对解聘提出异议,但必须服从网商公司的最后决定。解聘人在接到解聘通知后妥善办理移交手续,行政管理中心凭解聘通知书终止其相关待遇。

  (二)任职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或有正当理由不愿意继续从事所委派工作的,可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外派人员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行政管理中心和所委派企业董事会,并填写《辞职申请表》,经网商公司和委派企业董事会同意,由行政管理中心办理辞聘手续。

  第十二条

  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上述事由退任时,应本着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原则,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新的继任者提交任职企业补选。

  第13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期根据各派往企业章程确定,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是公司股权投资利益的合法代表,应代表公司在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上议事、表决,行使董事权力,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参与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代表网商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战略性指导、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任职企业的财务目标与经营行为和网商公司战略目标有效结合,对所投资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对被投资公司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价值评估,并编制相应文件作为决策的依据。在管理中,负责与被投资公司沟通,进行企业日常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通报。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在任职企业的董事会上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参与决定任职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参与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被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参与决定任职企业的经营计划;

  (七)参与制定任职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参与拟订任职企业的投资方案,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根据任职企业章程规定,行使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企业章程所赋予的企业管理处置权;认真阅读所任职企业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履行职责。并以决策监督和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任职企业财务活动及其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任职企业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发现侵害股东权益时,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通报。

  第十七条

  监事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列席董事会及有关会议。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定期查阅并分析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经常了解企业财务活动、经营活动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状况。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和监事报告频率及报告形式:

  (一)本人履行情况、公司经营情况,每季度专题报告一次(参见附录三:外派董事监事季度履职报告表)。

  (二)公司有重大事项时,及时报告。

  (三)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以口头报告,之后再补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报告送交行政管理中心后,由行政管理中心会同外派董事监事分析并提出建议,报送网商公司领导审阅及批复。经网商公司领导批复的报告,由行政管理中心存档并将复印件交给外派董事监事,不需批复的报告直接由行政管理中心存档。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监事根据网商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派往企业的情况,可提出追加投资、退出以及资本运作等意见,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时出席任职企业的董事会(监事列席)、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书面委托网商公司外派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或根据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书面表决。

  第二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每年向网商公司董事会述职一次,述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及本人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同时提交分析报告和会议主要信息列表。分析报告应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资产质量、所有者权益等对网商公司有主要影响的情况进行报告和评述;会议主要信息列表应列明报告期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主要议题及审议结果。网商公司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列席该会议。述职会议由行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对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送审文件应认真研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出席会议时应独立、充分、明确地表达意见,并充分体现网商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落实网商公司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即先由网商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形成决策意见,再由外派董事和监事通过法定程序使网商公司的意志成为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应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应联系任职企业,要求股东会召开十天前,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五天前取得会议信息和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参加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表决之前,外派董事、监事应将其获得的资料(或复印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交给行政管理中心,并针对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参会人员;

  (二)本次会议议题及相关其它资料;

  (三)外派董事监事针对每项议题的初步意见;

  (四)外派董事监事对议题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中心根据会议议题组织相关部门提出独立

  意见和建议(网商公司有权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说明),并组织网商公司董事会成员、相关部门开会研究会议文件资料,着重从网商公司发展、权益等角度分析相关报告,形成最终意见。

  第二十九条

  就网商公司全资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的重大问题、专项问题,外派的董事、监事应分别或联署向网商公司提出专题调研工作请求,由相关部门协助开展调研工作。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十条

  网商公司外派的董事、监事必须以忠诚、勤勉和谨慎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一切以网商公司利益出发,听取专家及相关部门合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企业资金;

  (二)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

  (五)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致使网商公司或任职企业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网商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任职资格;

  (五)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

  第三十三条

  外派的全职董事薪酬由派驻企业按照其薪酬福利办法确定;兼职董事、监事实行履职每月500元津贴补贴,建议各公司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由派驻各被投资公司承担。

  (一)董事、监事的薪酬及补贴月度发放80%(每季度造表发放一次),预留20%在年度考核后与考核成绩挂钩一次兑现。

  (二)年度预留兑现公式为:

  年度兑现额=月度薪酬或补贴总额的20%*任职月数*考核得分(百分制)。

  第七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纳入网商公司考核评价体系,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组织者: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投资发展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参与配合。

  (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考核者的职责履行情况等,详见《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三)考核审批: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汇总考核结果并报送网商公司董事会审批,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董事长申请复议,经再次审议通过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考核结果应用:作为董事、监事薪酬、补贴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对于同时兼任多个企业的董事监事,考核按派驻企业分别单独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或网商公司章程为准,并做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商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