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考核制度13篇(精)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理人员考核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1
一、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此考核制度。
第二条针对员工的关键业绩指标(产量和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管理人员,包括车间主任、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
二、考核车间:原料、成型、烧成、分级包装、模具(其他车间部门暂不考核)
三、考核内容:本月产量、质量缺陷计划,产量、质量均衡率。详见每月车间生产指标和车间缺陷控制目标。
产量均衡率=(每天实际完成/每天计划×100%之和)/月工作日
质量均衡率=质量达标品种数除以当月所生产的品种数乘以100(即品种质量达标率)
四、考核方法:将考核人员的一部分工资作为浮动工资(考核基数)。考核基数按不同职级划分:车间主任xxx元,副主任xxx元,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xxx元。考核在薪资待遇方面有如下体现:根据产、质量实际完成计划的百分数发放工资,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第一条对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的考核:考核基数×30%作为产量工资,考核基数×50%作为质量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产量均衡率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质量均衡率工资
产量浮动工资=本月完成产量/计划完成产量×(考核基数×30%)
注意:当本月完成产量除以计划完成产量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50%)
注意: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产量均衡率/产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意:当完成产量均衡率除以产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意: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应得工资=基本工资+(产量浮动工资+质量浮动工资+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补贴
第二条对质检的.考核:考核基数×80%作为产、质量工资,考核基数×20%作为产、质量均衡率工资。质检主要考核质量指标。
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80%)
注意: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20%)
注意: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检应得工资=基本工资+(质量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补贴
五、考核的一般程序
第一条员工的直接上级为该员工的考核负责人。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的考核负责人是车间主任,而车间主任的考核负责人是生产部和技术部;
第二条考核结束时,考核负责人必须与该员工单独进行考核沟通;
第三条具体考核步骤在各岗位的考核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考核结果及考核文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六、考核时间及要求
第一条考核时间安排在每月x日至x日,若逢节假日,依次顺延。要求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每月6日前把产质量完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要根据上报材料指导相关车间作工资,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各车间主任有权利、责任在考核总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个班长、质检员工资,根据他们所承担指标完成好坏情况进行调整,每月6日前把调整结果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没大问题,原则上尊重主任意见,并实施监督。
第三条各车间每旬利用黑板报形式公布一次车间产质量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同时每道工序每旬评选一次产质量第一名、产质量进步最大第一名、产质量倒数第一名、产质量退步最大第一名,前两名予以公布,并上报人力资源部。评选方案由各车间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本考核制度从xxxx年xx月正式实施。
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2
一、考核目的:
为加强和健全公司人才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管理者的考核与监督,为后备干部培养提供依据,特制定此考核制度。
二、考核组成员:
公司全部管理人员
三、考核对象:
公司总部各部门(科室)、工程部各层级管理人员
四、考核时间:
每月月底
五、考核等级:
85~100分为优秀,75~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发放绩效奖金的依据,具体为按每档次20%的比例依次递减,即考核结果为优秀,则可得100%的.全年绩效奖金,如考核为良好则可得全年绩效奖金的80%
六、考核形式:
以自评和考核组成员参评相结合
七、考核内容:活动情况、例会情况、出勤情况、纪律情况、出车情况、提意见或建议情况等。
八、考核原则: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自己进行综合全面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填入《金泰工贸有限公司考核记录表》,报总部办公室备案。具体细则如下:
1、公司总部各部门(科室)成员由公司领导考评和员工互评为主,各工地主管亦可结合平时总部人员下到工地办事时的表现对考评结果提出相关意见,给予必要的监督。
2、工地各层次管理人员由工地主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评,总部领导亦可根据工地实际效益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例如日常管理、工伤出险、设备维护等等)对工地管理人员进行联合考评。
九、考核标准
1、思想作风(8分)
采用逐减法,每位员工的满分为8分,参考《金泰工贸有限公司规章制度》,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职业道德(10分)
(1)忠于职守(1分)
(2)工作素质(3分)
(3)团结精神(2分)
(4)业务学习(3分)
(5)服务态度(1分)
3、工作任务及服务态度(37分)
(1)本职工作安排及完成(6分)
1)每月无工作计划扣3分;
2)每月无工作总结扣3分;
(2)工作责任心和态度(4分)
1)工作责任心强,态度好的4分;
2)较强,较好2分;
3)一般的1分;差的不给分。
(3)考勤纪律(23分)
1)无故不参加公司召开的会议一次扣5分,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3 分,事先请假每次扣0.5分(除公事外),病假不扣分(要事先请假)。
2)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或态度不好的每次扣2―3分
3)无故不参加公司集体活动的每次扣5分
注:以上均由办公室记录
(4)服从安排(4分)
满分4分,有不服从上级安排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4、工作能力(12分)
(1)对所做的每项工作有计划,安排周密,方法妥当(3分)。
(2)有权衡利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3分)。
(3)有妥善处理同事之间发生的矛盾及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3分)。
(4)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关系的能力(3分)
5、工作实绩(33分)
(1)活动质量(14分)
1)活动能否把握部门工作重点(4分)。
2)工作是否有针对性(4分)
3)工作是否产生良好效果(6分)
(2)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10分)
1)圆满完成(10分)
2)完成较好(8分)
3)完成一般(6分)
4)部分未完成(4分)
(3)工作创新(9分)
1)工作做的有创新起到良好效果(9分)。
2)较好(6分)
3)一般(3分)
十、考核的奖惩
1.本考核制度作为管理人员年终奖金发放的依据。
2.本考核制度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的依据。
注:本考核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3
一、目的
为有效激励各级人员主观能动性体现车间多劳多得绩效考核原则,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确保年度产值产量目标顺利完成。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生产系统计划、调度、统计、配送及车间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具体人员参见《生产系统薪酬明细表》,其他人员按原考核方式执行。
三、职责
1、财务部:
(1)依照公司本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上年度车间经营实际,准确及时提供各车间能耗、办公、劳保及邮电费用实际和本年度控制目标。
(2)负责准确提供产品上装产值单价。
(3)每月配合综合管理部及时准确提供各车间及部门能耗费用实际发生额。
2、综合管理部:
(1)依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编制各车间及部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2)协助各分管副总与对应车间及部门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3)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有效分解制定季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4)周、月度数据收集,季度汇总,形成生产系统季度产值、产量绩效考核汇总表,并呈报分管副总签字审核后交财务部核发薪资。
(5)6S规划及检查考核。
3、生产设备部:
(1)按车间产值、产量年度目标均衡生产计划。
(2)每月30日前及时准确提供各车间计划完成率和产品部套入库和完工明细。统计各车间产量目标及完成实际编制生产计划完成率统计表。
(3)每月30日前完成各车间产值统计交综合管理部审核。
4、物流管理部
(1)及时准确办理产成品、半成品入库。
(2)健全半成品入库台账,编制半成品周度入库台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生产设备部及综合管理部。
5、质量管理部
(1)完善车间产品一次交检合格率统计台账,并于每月30日前汇总车间产品交检合格率统计表。
(2)收集各环节质量问题,并按《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严格追溯责任人责任,按规定向公司递交考核意见。
四、考核细则
1、绩效考核总原则
(1)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薪资构成包括固定薪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及公司津贴。对应的固定薪资、绩效工资标准见《生产系统岗位薪酬表》。
(2)薪资计算公式:每月应发工资=固定薪资+对应绩效工资X(当期产值实际/当期产值目标X60%+当期产量实际/当期产量目标X40%)+工龄工资+其他津贴
(3)产值、产量达成率以实际完成率核算车间绩效薪资,完成率超过150%时按150%计算。超过150%部分公司酌情考虑另行嘉奖。
(4)发放原则:季度前两月的`工资按标准的85%发放,季末汇总核算季度总绩效后补发或扣发薪酬。
(5)由于产品制造特性或生产计划等原因造成产值产量达成率较低严重影响部门绩效时,被考核车间应提出书面申请调整本车间本季度产值目标,纳入下季度产值、产量目标考核,经公司高层签字同意后交综合管理部修订相应季度产值、产量目标。但全年产值、产量目标不得更改。
(6)固定薪资不计入产值产量绩效考核,工龄工资、津贴及其他补助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产值考核
(1)八车间、装焊车间、五车间、六车间、七车间及三车间的产值指标由公司根据该车间历史数据及产品情况测算。当期完成数以本车间实际完成为准。一车间、二车间、四车间和生产设备部以公司总产值目标为考核依据,当期完成数以公司总体完成数统计并考核。
(2)产成品产值由生产设备部依据成品入库单及军品回款单统计上报综合管理部,经综合管理部核查后按财务提供上装单价核算及拆分车间产值。其中主要部套件(厢、三)产值占总上装产值49%,其他部套件产值占总上装产值21%(如有操作室,则操作室占12.6%,其他占8.4%)总装产值占总上装产值30%。
(3)部套件产值一律按物流管理部半成品入库核算产值,没有办理入库的半成品一律不核算产值。物流管理部按入库台账每周进行统计并交生产设备部及综合管理部。且于每月30日前汇总当月部套件入库台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生产设备部签字确认,由综合管理部核算部套件产值。
(4)总装产值考核状态分为军品及民品,民品考核状态按成品入库,军品按吊装完成且回款。
(5)外来加工部套件按实际加工单价核算产值,不核算产量。
(6)现阶段不明确产品单价的产品由财务部预估单价报综合管理部核算产值。产品单价一经确定所产生的产值差异综合管理部将在次季度中予以调整。
3、产量考核
(1)生产设备部依据车间历史产量结合公司本年度产量目标测算和制定车间年度产量目标。
(2)八车间、装焊车间、五车间、六车间、七车间按生产计划及实际入库独立核算产量。三车间产量按罐式总产量达核算产量达成率。一车间、二车间、四车间和生产设备部按公司季度总产量核算季度达成率。每月由生产设备部依据成品入库单及军品回款单统计车间月度产量达成率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核算产量绩效。
(3)成品改制不核算产值,只核算30%产量。改制车辆出库时须开具《领料单》,改制完成后开具《成品入库单》注明成品改制,否则不予核算产量。
(4)新产品试制须核算产量,完工后相应车间须办理产成品入库手续否则不予以核算产量。
(5)外来加工部套件不核算产量,按实际单价核算产值。
4、计划完成率考核办法
(1)成品及部套件计划完成率由生产设备部每月核算编制《成品生产计划达成率管制表》及《部套件生产计划达成率管制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分管副总审批后交综合管理部。成品及部套计划完成率不得低于95%(扣除其他部门或工序的影响)。当计划达成率低于95%时,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处罚计划承接部门200元(责任划分由部门负责)。
(2)所有未按时完成的成品。每超过一个周期(5天)对涉及的责任部门(含生产组织协调、供应配套、技术以及销售部客户沟通等原因)按20元/台处罚,超过第二个周期仍未完成时加倍处罚,依次类推。
(3)所有未按时完成的自制或采购部套件,每超过一个周期(5天)按20元/套处罚,超过5天加倍,依次类推。
(4)是否超期一律以物流管理部成品及部套件入库单为准,由生产设备部统计,综合管理部复查,财务部审核。
5、质量、6S考核
质量及6S考核具体参见质量及6S管理办法执行。出现车间、部门质量处罚及6S处罚时由综合管理部直接提交处罚申请,经分管副总或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现金处罚,不参与季度绩效考核。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4
一、实行趟值工资的依据和原则
根据成公交243、6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机、乘务员、调度员、保修工工资方案》和成公交[]201号文《关于设立安全风险金和安全服务奖的通知》以及东星[]23号文《薪酬管理制度》和东星[]26号
文《安全服务奖实施及考核细则》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激励驾驶员在营运生产岗检的正常运行,让驾驶员个人收入与在营运线路的责任、技能、贡献大小和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体现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现驾驶员岗
位试行趟值工资考核办法。岗动薪动,动态管理。
二、驾驶员试行趟值工资的办法
1、计算基本趟值工资的要素
基本工资〔780元〕、岗位工资〔按线路挡次分660元、720 元、780元〕、岗技工资(其中300元)三要素组成月基本趟值工资。
2、安服奖及安全风险金(合计800元)纳入趟值计算,安服奖及安全风险金除以月计划总趟数等于该线路每趟安服奖值。安服奖的其他考核继续有效。
3、基本趟值工资和安服奖趟值必须与本人当月实际完成的载客人次比例挂钩计算,即同比例挂钩考核。完成本线路平均载客人次比例95%以上的(每月实际比例由车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即可全额享受趟值。未达到的',按本人实际完成
比例计算趟值工资。
(1)本人基本趟值工资__本人完成的平均每趟载客人次比例; (2)本人安全服务奖趟值__本人完成的平均每趟载客人次比例; (3)人次比例95%及以上为1,低于的按实际比例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4)车队要依据客流实际按月动态下达人次计划。营运计划由公司营运部确定。
4、结构工资未计入趟值考核部分
(1)年功工资、误餐补贴仍按原方案执行。
(2)岗技工资超出300元部分全部与出勤天数挂钩考核。缺勤一天减发一天。
三、各类休假待遇
1、婚假:不享受安全服务奖,按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天数享受折算的基本、年功、岗位、岗技工资。
2、事假:应先安排年休假,休事假期间全部工资均不享受。 20天以上的事假,社保和公积金全额(含单位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3、全月病假: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享受病假工资。
4、年休、丧假:享受全额工资。
5、其他休假: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议定。
四、节曰期间的趟值计算
1、驾驶员节日加班的时间和加班工资独立计算,不与平时的工作时间和趟值工资合并。
2、节日加班费基数为每天225元。每小时28.13元。
3、加班当日工作时间不足和超过8小时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五、延时加班费的计算
驾驶员每月的工作时间(不含单列计算的节日加班时间)超过167小时的部分,其延时加班费按每小时15元计算。(不再重复计算趟值工资) 即:超167小时后的延时工资=月延时小时数X 15元
六、其他规定
1、营运计划按上午和下午分断工作、且实际也是按上下午分断运行并完成当天计划班次的驾驶员,每天可享受10元补贴。
对于在营运计划调整中遇到因市场需要的特殊班型,由车队向公司营运部、人力资源部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再报公司办公会审定后处理。
2、营运线路司机由车队临时安排兼线路交通车任务的,期间计算为工作时间,享受延时加班工资。
3、节曰期间正常轮休的,按休息节日假,暂时保留每天给予补贴100元。正常上班安排节曰放假的不享受。
七、驾驶员月应发工资的组成
基本趟值工资、安服奖趟值、年功工资、与出勤挂钩的岗技工资、节曰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误餐补贴、其他各类考核组成驾驶员每月应发工资。
员工出满勤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八、因各类原因少跑趟的工资规定。
1、指令性调停:巳有排班,由于特殊原因,经公司同意临时减少的趟数(调度员应作好记录提供给总调和干事〉。按本线路每一趟趟值的50%享受工资。
2、特殊情况塌班:经队委会研究决定,按相关规定计算工作时间,工资按每小时5元计算;
3、计划性年审、接新车:按每天110元享受工资。〔当班司机不重复享受趟值)
4、指令性的接送保养车按每次20元享受工资。
5、大机动驾驶员,经公司同意的跨线支援的机动人员 按所在线路趟值计算工资。
6、单位安排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按每小时10元计算工资。
九、运行纪律的考核细则
1、司机、乘务员须提前2班车到岗。
2、凡有班未到按旷工处理。迟到司、乘人员各扣10元,线路头班车迟到司、乘人员各扣50元。
3、塌班司乘人员本人最后一趟扣20元,线路最后一趟扣50元,中途缺踏事假每趟扣20元,无故缺踏每趟扣80元。
4、抛锚有车不更换未运行扣50元。
十、对本办法未调整的其他原工资考核办法及管理规定继续有效。
十一、各车队由于在营运生产安排中存在不同班型、线路状况,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进一步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xx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1.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2.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3.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4.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1.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1.总公司所属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
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3.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4.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5.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xx]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1.5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6.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7.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1.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2.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xx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在本《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任用、奖罚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尽可能在提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位、待遇等方面进行鼓励。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6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2、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坚持质量管理的全面性: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全面进行质量设计并全部进行质量控制,做到凡事有准则,凡事有程序,凡事有监督,凡事有负责。
4、将质量管理的重点向全体学生、学生的全面发展以及教育、教学这一中心的质量管理倾斜。
5、重视人的管理:强调所有的人都参与管理,并且使各级人员具有充分的实现各自目标的自主权,能调动和发挥下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协调人际关系,提高管理的绩效。
6、坚持质量管理的`全程性:紧紧抓住教育、教学的每一环节、每一阶段工作的质量管理,以阶段性目标的达成保证高质量结果的实现,注意对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接口”进行设计和质量控制,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能紧紧围绕着教育质量目标和谐、高效地开展。
7、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活动,培养和树立学校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目的
制造中心综合组是制造中心负责人事、物料成本、行政管理及其他相关综合事务的工作部门,其工作的有序开展对中心的正常运行,保证中心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及提升制造中心的整体工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对综合组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充分体现综合组的工作职能和水平,努力提高综合组服务水平和整体业务素质,特制订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考核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工作结果与岗位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4.上级考核与同级、下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制造中心综合组所有员工绩效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从综合组职责及组员综合素质指标角度进行设计,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部门考核
1.综合组职能
(1)负责文秘、文件及人事档案综合管理,信息管理;
(2)负责制造中心员工绩效考核、员工考勤、员工培训及多能工的.培训等;
(3)负责薪资福利统筹管理;
(4)负责办公用品设备购置及使用管理、办公环境、秩序管理;
(5)负责制造中心金蝶K3-ERP系统物料领用出入账管理及月末在产品盘点;
(6)负责中心成本控制及物料计划上报;
(7)负责其他行政综合性事务工作。
2.综合组考核指标
见附表1
第六条综合组组长考核
1.综合组组长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各项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协调中心人事、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管理中心的办公用品等;
(3)负责管理中心人事档案;
(4)负责制造中心物料领用出入账管理及月末在产品盘点;
(5)负责组织、召开中心各项重要会议,发布会议纪要,跟踪落实会议精神,行使制造中心文书职责;
(6)负责中心行政文件管理;
(7)负责组织进行中心班组建设、宣传工作;
(8)负责管理、培训、激励、考核直接下属人员;
(9)负责中心成本控制管理、生产预算、员工薪酬管理
(10)负责中心对外宣传报道、党风廉政建设及其他相关行政事务。
2.综合组组长考核指标
见附表2
第七条综合组组员考核
1.综合组组员考核指标
(1)根据出勤、休假等工作纪律规定,检查、记录员工的考勤及各种休假信息,负责出勤及休假信息的收集、核实、汇总、统计,处理员工奖惩事宜,确保公司纪律规定的准确落实;
(2)员工考勤卡的办理和员工体检的组织安排,接待好新入职员工;
(3)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终止;
(4)负责协助综合组组长做好办公用品设备管理、办公环境和秩序管理;
(5)负责制造中心金蝶K3-ERP系统物料领用出入账输入及月末在产品盘点表、产值表的制作;
(6)负责每月中心各生产单元工时汇总表和分配表的制作;
(7)负责协助中心主任和组长控制各生产单元成本及生产预算;
(8)协助组长负责中心对外宣传报道和其他行政事务。
2.综合组组员考核指标
见附表3
第三章考核周期
第八条月度考核
月度考核是对于被考核者每月内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
第九条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是对被考核者每季度内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
第十条半年度考核
半年度考核是对被考核者在半年度内的工作绩效给予评价,并统计、汇总各月或各季度绩效考核的得分后,得出被考核者半年度绩效考核的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被考核者在年度内的工作绩效与奖罚情况给予评价,并统计、汇总各月或各季度绩效考核的得分后,得出被考核者本年度绩效考核的最终得分。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考核程序
1.月评
根据相关记录及工作绩效,由各岗位的直接上级作为考评主体对相关岗位进行考评;每个月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按上述评测方法汇总出员工月考核分值。考核结果由综合组统计并汇总,呈中心主任审批。根据测评结果,如果某个员工在本月中的考核结果为E,要对其进行培训教育,并记录在案。每个月度末启动下个月度的考核计划,由中心主任、各组组长共同讨论下月度工作计划。
2.季评
员工该季度三个月份的考核分值之和/3=该员工该季度的综合考核分值。
(1)根据上述测评标准,如果某个员工在本季度测评中有次被评为A,可予以嘉奖,具体嘉奖办法由中心主任提出,报上级领导批准。
(2)根据上述测评标准,如果某个员工在本季度测评中有两次被评为E,一方面要对其进行培训教育,另一方面要下调半级工资,并记录在案。
3.半年评
员工该年度2个季度的考核分值之和/2=该员工半年度的综合考核分值。
(1)根据上述测评标准,如果某个员工在半年度测评中有两次及以上被评为优,可予以半年度嘉奖,具体嘉奖办法由中心主任提出,报上级领导批准。
(2)根据上述测评标准,如果某个员工在本季度测评中连续三次被评为E,再次进行员工培训,还要其本人做出书面保证,以确保其在下次测评中不被评为E,并将其工资下调一级,如果在以后的测评中一旦再出现一次E,中心则可无条件将其人事档案退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重新分配。
4.年评
员工该年度4个季度的考核分值之和/4=该员工半年度的综合考核分值。
(1)如果某员工在年终测评结果中被评为E,或根据其计划附加分情况酌情
予以调整后,评分仍为E,其工资下调一级,如果在以后的测评中一旦再出现一次E,中心则可无条件将其人事档案退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重新分配。
(2)如果某员工在年终测评中被评为A,中心将直接对本人进行奖励,具
体嘉奖办法由中心主任提出,报上级领导批准。
(3)每年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评选出最优秀员工,给予嘉奖。具体嘉奖办
法由中心主任提出,报上级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面谈
在实施评估过程中,负责为员工打分的各主管应按实际需要及时与员工就评估内容、标准、给分进行面谈,交流意见使评估工作沿着公正、公开、友好、积极的方向进行,其中绩效面谈表见附表4.
第五章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反馈
1.绩效面谈
绩效核定后,综合组将考核成绩及评语通知员工本人;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应由直接上级安排对下属的绩效考核面谈。绩效考核面谈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由上级主管安排,并报综合组备案,绩效面谈表见附表4。
2.绩效申述
在一定期间内,对考核结果不满意者可以向综合组提出申述,由综合组协调其主管或中心主任复议,复议决定之成绩即为最后核定之成绩,其中绩效考核申述表见附表5。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考核结果,综合组将对被评估人员采取有关措施,如进行培训、调整工资、奖金待遇、调整级别或职位等。同时主管与员工共同针对考核中未达绩效的部分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计划。主管有责任为员工实施绩效改进计划提供帮助,并跟踪改进效果。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存档
考核结果由综合组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变更
此制度遇有情况变动需增删、修改或废除时,由综合组经中心主任同意后进行。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8
一:绩效考核目的: 导入管理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有效提升现场管理水平。
二:绩效考核项目:
1.品质管控能力;
2. 效率及纳期;
3. 工作技能和执行力;
4. 现场管理水平。
三:绩效考核内容:(附:绩效考核表一份)
品质管控能力(40分):
①品质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不良率在5%内;(10分)
②生产过程中作业不良率在2%以内(10分);
③每月品质抽检不良返工批次控制在3批以内(10分);
④生产线作业不良损耗的控制:电子料0.5%(芯片和IC为0);包材料0.1%;组装料0.1%(10分)。
2.效率和纳期(10分):
①生产线的生产效率有不断提升的趋势(5分);
②生产计划达成率98%及出货准时率100%(5分)。
3.工作技能和执行力(20分):
①熟悉掌握自己所属生产线各岗位的技能操作和作业规范标准(10分);
②对上司安排的工作能积极认真的执行,不拖拉、不敷衍了事(5分);
③在生产线能起到领导表率的作用,自律性强(5分)。
4.现场管理水平(30分):
①生产线人员作业纪律有序,工作安排分配合理得当(10分);
②现场的物料摆放整齐、标识清楚、点数准确(5分);
③生产现场(地面、作业台、设备)保持的干净、整洁(5分);
④在工作中能有效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沟通协调(5分);
⑤具有改善意识,能经常对本生产线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
善(5分)
四:绩效考核方法:1. 采用项目打分评级制,总分为100分;共分A、B、C、D四个等级;
2. 根据所得的'分数划分等级;
A级(优秀):91~100分; B级(良好):81~90分;
C级(合格):60~ 80分; D级 (差) : 60分以下。
3.根据考核内容由直属上司每月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
行打分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开公布。
五:绩效考核的奖惩规定:
1. 现场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直接与本人的薪酬挂钩,同时也是作为其升职加薪的依据。
2. 凡每月被评为A或B级的管理人员,公司将予以不同程度的奖励。
A级奖励:100元; B级奖励:50元 。
3. 凡每月被评为C级的管理人员,公司将不予以奖惩。
4. 凡月评连续两个月都为D级的管理人员,将予以撤换其任职资格。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9
为激励物业安全服务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1.考核对象:
全体在职物业安全服务管理人员。
2.考核内容:
(1)员工的考核内容由从事物业安全服务管理的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制订,并报物业安全服务管理部备案。
(2)各部门经理、主任的考核内容由物业安全服务管理部制订。
3.等级评定:
根据考核得分评定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4.考核程序:
(1)各部门由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员工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报物业安全服务管理部备案。
(2)考核工作须定期、按时进行,原则上每月考核1次。
(3)每年12月由物业安全服务管理部对全体在职员工进行年终考核,考核标准同各部门制订的标准。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10
食堂承包公司为全面评价各食堂和食堂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激发工作热情,促进经营、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效率,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特指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和基本原则
年度考核的重点是对各食堂的整体工作和食堂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的基本原则是突出特点,以德为首,以绩为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事实求实。
二、考核制度和基本内容
(一)分层考核,食堂与食堂之间,管理人员之间,进行比较评定。
(二)按定量与定性两大指标进行考核。
1.定量指标主要通过财务报表来体现各食堂的经济效益和增长比例(包括全年完成营业额、人均完成营业额,全年完成利润总额,人均完成利润,全年上交中心管理费总额,人均上交管理费)。
2.定性指标主要是体现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通过问卷对食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包括:服务宗旨,改革开拓精神、相互协调情况、执行中心指标态度、业务管理水平、工作责任心及奉献精神、员工中的威信,思维反应、处理解决问题能力、写作、表达能力、廉洁自律情况);二是通过问卷对食堂的`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三是通过问卷对食堂的服务水准和一般员工的服务态度、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四是平时中心监控组、学生火管会、上级部门检查情况和就餐者对伙食工作的评价。
三、考核标准
(一)考核标准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一等为优秀,二等位合格,三等为不合格。
(二)确定考核等级的原则:
一等,出色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任务,定量、定性两大指标考核为优秀。二等,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任务,定量、定性两大指标考核为良好或合格。三等,未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定量、定性两大指标考核为较差,或在本年度发生重大卫生、安全、实物中毒等事件。
四、考核程序
(一)先由各食堂经理认真总结本食堂的工作,并在中心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的考评会议上述职;
(二)由参加考评会议的成员根据平时掌握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工作总结述职情况背靠背打分,提出考核等级意见;
(三)中心考核领导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结合食堂总结述职、综合定量、定性两大指标考核等级。
五、考核结果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年末进行,通过对食堂和管理人员的考核,对食堂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做出基本评价,明确成绩,找出差距或不足,并作为确定食堂和管理人员年终奖、是否续聘和工作调整的依据。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11
为了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简捷、实事求是;
二、考核对象: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依据:
本月工作计划、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
四、考核权重: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实行直接主管和上一级主管的两级考核,即每月的考核评分是直接主管考核评分占70%,上一级主管(即公司分管领导)占30%的考核评分。人力资源部做好考核的组织实施及汇总。
五、考核流程:
被考核人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工作小结、工作业绩、存在问题交至直接主管,直接主管于2日前完成对被考核人评价和评分后交至上一级主管领导,上一级主管领导在5日前完成评分后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于6日前完成汇总后书面上报总经理。
六、考核比例:
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当月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40%,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在工资中兑现;各分公司总经理当月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在工资中兑现;考核在95分(包括本数)以上绩效工资为全额工资;95分以下每减少1分按月绩效工资的相应百分比计算,得出分值对应的金额。
七、年度考核:
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分公司总经理(包括项目总经理)、各部门部长每月工资总额的10%参与年度考核,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中的各项指标全额发放,具体考核实施细则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制中的指标制定。
八、考核反馈:
1、考核结果由考核人及时反馈到被考核人。对存在的问题考核人要和被考核人进行谈话,指出问题,说明原因,以便改进工作。
2、每月的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予以公布并存入人事管理的考核档案中,要作为年度考核、任用和晋升、培训或辞退的主要依据。
公司管理人员考核制度2
第一条人事考核体系
对原有的月度考核、劳动态度评价等考核形式进行系统整合,再加以专业化、形式较为科学的人事考核体系。
1、劳动态度评定:
根据退休金发放制度进行季度劳动态度评定,日常考核中不评议劳动态度。劳动态度评定实质上是考核员工是否达到公司要求的基本工作标准,这个标准是文化标准,包括基本行为规范、责任心、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五个方面。
2、工作绩效考核:
工作绩效考核是对日常业务工作表现的考核,是由各级行政主管去实施完成的绩效管理与评价过程。
此项考核由原有的月考核制度转化而来,考核期中一个月改为一个季度。这是一种以成果为导向的考核制度,强调的是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直接表现成果及与工作有关的实际能力体现。
3、任职资格能力考察:
由各系统干部部门负责考察各级干部和员工的任职资格能力状况,是一项日常性的工作,每半年有一个系统性考察。主要是考察、评价干部和员工的任职资格水平,为干部选拔提供后备人才库,也为培训、开发与使用员工提供动态、丰富的档案库。
第二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是对原有的月考核制度进行深化和优化,吸收其理念和框架上的优点,同时提出新的内容和改进要求。对高中级干部的绩效考核将另行制订相应的工作述职与评价制度,以下内容只适用于中基层员工。
1、考核对象。
中基层员工相对于高中级干部而言,指大系统三级部门及其他二级部门副经理以下正式员工(不包括钟点工、临时工和计量制人员)。
2、考核形式。
根据职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定考核要素。通过量化表的形式,以实际的工作表现(事实或数据)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评价。量化表力求实用性和操作性,并保留较大空间供考核者填写评价意见。
3、考核内容。
核心是工作绩效,这里面包含了工作能力或岗位技能的转化部分,即表现出来的能力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直接的可量化的绩效成果,二是反映能力的可衡量的绩效特征。
4、考核要素。
按分类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考核要素,开发类重点考核项目进度与质量,营销类重点考核销售额及市场潜力,专业类重点考核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事务类则重点考核日常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等。要素力求简化,以点带面,而且考核要素必须具有较高的可衡量性,易于评价。
5,考核基准。
指公司内通用的考核标尺,尺度的掌握原则是:S(“杰出”)指实际工作远远超过目标要求;A(“很好”)指实际工作超过目标要求或某些方面在远远超过目标要求且其他方面达到要求;B(“好”)指达到目标要求;C(“需改进”)指有些方面未达到目标要求;D(“差”)指主要方面未达到目标要求。
6、考核标准。
指对具体考核要素进行评价的绩效标准,通常表现为可衡量的工作目标数量、比率等或可检测的品质标准,前者在考核期初由考核双方确认,后者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规范。
7、考核依据。
指能够反映员工工作绩效水平的依据。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客观、准确的.事实或数据,数据主要在业务活动中采集,事实主要由考核者从工作过程中记录和收集。相关协作部门的评价意见也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可应用规范的表格通过正式渠道获得。
8、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要素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再对照考核基准确定绩效考核的等级,即得出考核结果。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考核结果应具有较高的效度和信度,效度指结果确实能够准确反映工作绩效的真实水平,信度指不同的考核者对同一工作绩效的考核结果能够保持一致性。考核结果不只是一个等级概念,而且包括考核者所作的规范性评价意见。
第三条任职资格能力考察制度。
任职资格能力考察建立在职位描述的基础上,以职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为标准,对员工的工作适应性、能力倾向、潜能与职业品质等内容进行评估,以确定员工所在职位的胜任程度,提出员工能力资格上的优势与不足,并逐步明确员工的事业成长与发展通道,其中包括干部培养方向等。
1、考察形式。
上级考察下级,主要依据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的稳定的能力特征和职业品质特征。考察下级是上级的日常性工作,也是管理者的重要责任,考察下级的过程就是一个关心、指导、培养下级的过程。员工对任职适应性也可向上级提出。
2、考察内容。
考察评估内容的重点在于“工作人”而非“社会人”,即组织中人的品质和能力因素,这些因素只与员工所任职位的资格条件有关。考察时上级应力戒带人个人主观偏见,月度人事考核应较多地从公司角度对员工提出要求,主要发挥其导向和约束功能,以达到全体员工在企业文化基础上对公司管理的认同。改进后绩效考核制度主要是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专门的考核,加强工作成果导向,以引导员工工作上不断进步,不断提高绩效水平。
3、季度绩效考核更应重视过程管理与控制:
可以将工作绩效考核的周期改为季度后,逐步导人目标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注重期初目标的制订与期末的考核评价,但同时更应重视过程管理与控制。可以设计月度工作计划与检查制度、月沟通制度、月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周记制度等,注重对员工工作过程的阶段性成果记录和工作指导。
4、强化考核者培训并引人资格审核制。
不少考核者在执行考核制度时角色不到位,致使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因此,在实施并不断完善新的绩效考核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对考核者进行相关培训。并引人考核资格审核制,考核者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持证执考,同时对其考核活动进行监管,对其考核资格实施定期审查。
5、各部门应在“继承”中开展改进工作:
在总体改进思想的指导下,各部门应坚持吸纳原有制度和方法中的积极因素,并结合部门业务特点开展改进工作。
6、以各干部、干部处为改进工作的主要推行者。人力资源管理部在思想、制度、方法的层面上提出指导,并与各干部、干部处达成共识。在此前提下,各干部、干部处应担负起此次改进工作的组织责任,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及时提供有关支持。
7、改进工作与工资改革工作相辅相成。
人事考核与工资制度的关系其本质是价值评价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两者之间是非常紧密的。考核改进与工资改革工作看似独立的两件事,实际上是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应统筹安排、互促互进,争取高质量完成任务。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12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了解中层员工的能力、自身素质及工作成绩,进而在开发人力资源时,谋求人事管理的晋升、晋级、调动、调配、提薪和奖惩工作的公正、公平、合理与客观。
第二条 考核范围
汕头经营部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
根据中层管理干部考核规定的主要目的,可将其分为工作业绩评价、工作态度、管理监督、能力素质评价及自我目标评价的考核。
1、工作业绩评价(40分):主要就是在考核期内,对岗位职责范围完成情况、经营部布置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出评定。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各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分工情况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评价等级分为优(20)、良好(16)、一般(12)、较差(8)、很差(4)五等。
(2)项目公司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公司须严格按照经营部考核责任制认真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经营部将根据部门执行任务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评打分,考评等级分为五等,具体划分同上。(经营部中层管理人员此项分数计入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2、工作态度(20分):主要就是在考核期内,对其作风纪律、工作积极性、协作性等作出评定。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不违反制度:经营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对上司与同事的态度、考勤情况等项目并根据日常观察所得的资料予以考核打分。
(2)、对公司安排工作所表现出的积极态度:经营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是否对工作热情、顽强拼搏,能否积极主动地完成所安排的工作,能否积极的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予以考核打分。
(3)、合理安排工作,积极协调与其他部门关系:经营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是否能服从上级指示,为所在部门的相互协作及集体成就作出贡献,是否能经常不计较个人得失,为自己所在部门进行协作等方面予以考核打分。
(4)、对部下的过失勇于承担责任:经营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能否对部下过失勇于承担责任予以考核打分。
3、监督管理(20分):主要就是在考核期内,对其管理教育部下,注意安全生产、整理整顿工作,制定实施计划等作出评定。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积极训练、教育部下,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素质:经营部部将视中层管理人员能否自觉指导和帮助下属员工共同工作、能否培养他人成长和发展、能否在注意到下属出错时耐心指导还是放任自由或训斥呵责等方面予以考核打分。
(2)、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员工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经营部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能否具有对员工监督管理,做到想员工之所想、急员工之所急,为员工切实解决和处理实际问题,能否真正了解员工想获取什么、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方面予以考核。
(3)、十分注意安全生产和整理整顿工作:经营部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能否注意现场安全及现场有关清洁生产的内容进行开展工作并予以考核打分。
(4)、正确理解上级指示和方针,制定适当的实施计划,没有失误:经营部将根据部门理解上级指示和方针的程度,能否在上级指示和方针的指导下制定部门计划跟上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发展尽职尽责、出谋划策等方面予以考核。
4、能力素质评价(10分):主要就是在考核期内,对其业务知识、表达能力、创新能力等作出评定。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熟悉本职工作与相关业务,不断学习,提高业务知识能力:经营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业务上必要的知识,包括一般知识,是否具备除了职务担当所要求的全部业务知识外,还具备精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否深入地钻研业务等方面予以考核。
(2)、善于进行工作沟通,具备人际交往和用人能力:能否以真诚的态度取得对方好感,依据事实表明自己的意见,说服对方,取得圆满成功;能否具备领导能力。
(3)、口头表达逻辑清楚,有说服力:主要考核其语言口头表达能力如何,能否简明扼要,具有出色的谈话技巧,易于理解。
(4)、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各种文字工作:主要考核其能否准确用文字表达自己的意见,简明扼要,易于理解,不可挑剔。
(5)、改革创新能力,能接受新事物,工作有创造性:主要考核其能否具有改革创新能力,不断为改进工作业务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
5、自我目标评价(10分):主要就是在考核期内,对其自我评价是否客观、对自身问题能否认真分析;对今后努力方向是否明确、达成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等方面作出评定。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自我评价客观,对自身问题能认真分析: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自身做出的评价,经营部将视其工作完成情况并结合其自我评价等级予以考核。
(2)、对今后努力方向明确,达成措施切实可行:考核其能否具有制定计划于方案并按部就班的完成工作的能力,能否根据制定的计划作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予以积极实施。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为了使员工考核做到公正严格,考核者必须严守下列原则:
1、从实际出发,公正、公平原则。考核过程应当建立在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突出重点,便于操作原则。考核标准的设置要突出重点,使考核双方更多关注与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相关的工作内容;
3、考核与奖惩挂钩原则。考核结果应与职位、薪酬、培训等紧密结合,达到有效激励员工的目的。
4、绩效计划与公司经营目标同步原则。绩效计划应当紧密围绕公司经营目标,通过个人绩效目标的完成来保证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有关事项说明
为使考核具有激励员工积极性的作用,公司考核实行与个人薪资挂钩制度,绩效管理周期为半年,绩效评估的时间分别为当年7月-8月、次年1月-2月进行。
考核结束后第二个月绩效工资的30%作为绩效考核金额,考核采用百分制,按照考核得分发放绩效工资。如中层管理人员绩效工资为3500元/月,其绩效工资结算方式为(3500-3500×30%)+考核得数/100×(3500×30%)。
连续考评两次倒数(后两名),经考委会研究给予降职使用、降低工资标准或予以调岗的决定;连续两次考评名列前茅者(前两名)经考委会研究给予提拔使用、提升工资标准或其他奖励。
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是经营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也是树立公司形象、实现经营战略意图的手段,因此,考核者应把
考核当作自己的重要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中途转职情况下的考核
1、考核者因考核期间中途转职而造成变更时,综合办将视实际情况报总经理对考核事宜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补充,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在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并优先扶持发展公共汽车,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权。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权人应当与车辆所有权人相一致。
第七条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方式,推进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线网布局、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方式优化方案等。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线网布局、设施配置以及公共汽车专用道等。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所涉及的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保养场、线路首末站、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变更其用途。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线路、站点、调度中心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等设施,有条件的路段应当规划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和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信号装置、标志等。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工程的验收。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向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开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及其他物品。
不得污损、涂改、覆盖、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禁止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摆摊设点及其他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遵循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并符合行业标准和当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乘客需要,在条件允许的路段合理设置,并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
第十五条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发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行驶方向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和公共服务机构名称命名,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日内开始运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开始运营。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
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支出,由城市人民政府核实后进行补贴。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政府指令性任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从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职业禁忌症;
(三)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的,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服务上岗证。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
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保障、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保障。
第二十五条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调整线路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运营线路进行调整,并于实施前15日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经营者应当按照调整的线路运营。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遵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的规定。
取得经营权未满2年或者经营权期限剩余不足2年的,不得转让。
整体出让的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整体转让。
违反前三款规定转让的,转让无效。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特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运营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及技术条件。更新车辆的,应当报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交通顶灯、专用识别色等标志、标识。
第二十九条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运营车辆设置广告,应当经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规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四章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二)保持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标志齐全完好,车身、车厢、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卫生,车窗玻璃上不得张贴或者悬挂有碍视线的遮挡物; (三)在公共汽车车厢内的规定位置张贴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在车身前、后及右侧设置规范醒目线路编号,在车身右侧标明停靠站; (四)在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内装置投币箱、电子报站等设施,设置验卡设施的,验卡设施应当完好准确;
(五)在出租汽车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安装“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 (六)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出租汽车内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向乘客提供有效的发票;
(四)执行有关免费乘车的规定;
(五)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编号、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
(六)在规定的公共汽车线路上运营,不得追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不得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中途调头;
(七)随车携带运营证,按照规定放置或者佩戴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等有关证件;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空车待客时,应当显示空车标志,夜间亮化空车标志灯和顶灯;
(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靠站候客时,进站排队,服从调度,按序载客,禁止在临时停靠站停车候客;
(十)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员应当按序按需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十一)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敲诈、勒索或者刁难乘客;
(二)欺行霸市、强拉强运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
(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 (二)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 (三)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预约租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载客;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选择捷径路线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或者未经乘客允许绕道行驶;
(六)计程、计时收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 (七)私自拆卸、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乘客无需二次购票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无人陪同乘车的; (三)携带猫、狗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的;
(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市、县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拒绝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不承担规定的出租汽车租车费和路、桥通行费的;
(六)在禁止停车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车的。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乘车秩序;
(二)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出示月票或者免费乘车证件;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杂物; (四)不得有妨碍他人正常乘车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二)不提供有效发票的;
(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车计价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章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各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核发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等证件;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非法运营活动或者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
(四)对根据乘客需要跨区域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罚款、扣车; (五)损害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应当统一标志标识、着装整齐、使用执法专用的示警灯。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城市公共交通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执法检查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对实名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信息保密。
举报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车辆牌照号码或者车票等有关证据。
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规定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运营;逾期不运营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顶灯等专用标志物品,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扣半年至1年;情节极其严重的,吊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暂扣客运资格证3至5天;情节极其严重的,暂扣客运资格证1至3个月,暂扣车辆运营证,停业整顿2至5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退还乘客车费,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取得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责令停止服务,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被处以停业整顿,其车辆在处罚期间运营的,延长停业整顿期限2至3倍,并责令其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十六条在公共汽车站点沿道路前后30米内路段停放其他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故意堵塞交通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参与伪造、变造、改装机动车假冒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运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三)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止运营并拒不整改的。
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扣留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违法通知书、暂扣凭证。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经公告3个月当事人不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处理暂扣的车辆。
第五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调度室、枢纽、起止站、停靠站、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站牌、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标志等。
经营权,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
第六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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