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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9 15:24:39 制度 我要投稿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5篇[合集]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5篇[合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

  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㈡城市绿地率37%;

  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

  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

  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

  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

  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㈦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绿地率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第九条城市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由建设方或业主提出招标申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参与投标、竞标。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报建时必须提交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绿化设计图。未提交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外地单位在我市承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项目的土建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所缺面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交存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㈠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

  ㈡单位自建的公园、防护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也可由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㈣苗圃、花圃、草圃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㈤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及江、河、湖岸的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㈥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花草树木由居民自行负责管理。

  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和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调整幅度较大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园林绿化无关的设施。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业主限期拆除;对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业主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业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园貌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㈠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国家所有;

  ㈡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㈢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的树木花草属该单位所有;

  ㈣由个人或集体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㈤居住区、居民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10米内严禁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架设网线,3米内禁埋任何地下管线。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㈡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㈢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植被,丢弃废弃物;

  ㈣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

  ㈤损坏园林绿化的设施;

  ㈥采石、取土、葬坟和封砌地面;

  ㈦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专用资金,由财政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所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占用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维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2

  一、绿化养护技术管理制度

  1、管养范围:分车带、景观带(路侧绿地)、行道树的.管理与养护。

  2、管养资料包括:绿地卫生、绿地内植物的浇水、修剪、施肥、打药、维护等资料。

  3、养护管理标准: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到达黄土不露天。

  2)、绿化植物到达:

  (1)生长势:正常。生长到达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2)叶子正常:①叶色、大小、薄厚正常;②较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2%以下;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正常:

  ①无明显枯枝、死权;

  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

  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0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

  ④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

  (4)措施:按所要求的技术措施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l%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5%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20%以内;生长和色彩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二次以上,冷地型10次以上;基本无病虫害。

  3)、每年对行道树的刷白不低于两次。

  4)、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树形美观,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基本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管养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工具费、安全礼貌施工费、配件、运输、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保险、水费、电费、打药、施肥、车辆燃油磨损费、安装调试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等,凡是涉及到管理的一切费用。

  二、绿化养护人员管理制度:

  人员配备合理。项目负责人1人,需具有相关资历,项目负责人务必到现场办公,每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主要技术人员1人以上,需具有相关资历。小区绿地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小区绿地及新区前后广场每1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换项目负责人务必向业主管理方提出书面申请;更换其他管理人员务必征求业主管理方同意。

  突发事件的处理。按业主的要求配合做好各类大型检查活动期间的相关工作等,尤其是重大活动的迎检任务,迎检期间要增加人力、保洁次数和延长保洁时间等以到达检查质量要求;对发生火灾和人为砍伐、偷盗、毁坏花草树木等行为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并向新区上报。

  三、清卫保洁管理制度

  1、定人定岗定时开展卫生保洁工作,进一步加强道路绿化、街头绿地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无废弃物和垃圾等。

  2、绿化养护产生的垃圾(如:树枝、树叶等),重点路段做到随产随清,其他路段务必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瓶筐和塑料袋等废

  弃物。

  3、绿地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现象;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绿地外2米范围内无杂草。

  4、加强绿地花坛保洁,确保各类绿地的花坛整洁有序。

  5、树木无死株、断枝及明显枯枝,无大片光秃落叶;植物叶面无陈旧积尘。

  四、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思想意识,注重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确保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2、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与检查,对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员工在喷药工作时,要戴口罩、眼镜与胶手套,然后才能操作。在喷药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吸烟与不能接触食品,更不能将其入口而食。喷药后要清洗干净手、脸与更换衣服后,才能饮食,切实防止人员中毒的事故发生。(注:天气炎热,喷药时间应为:上午11时前;下午三时至七时,防止高温喷药易造成药害与人员中毒)。

  4、员工在进行剪草与修剪树木等维护工作时,应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剪草机、绿篱修剪机与喷药机等,防止机具伤害人员的事故发生。

  5、在绿化管理过程中,凡是清理出来的园林垃圾(如枝叶)等杂物,未经同意,不准将其随地烧毁。要按明火的管理规定执行。

  6、仓库内的各种物品,如农药、化肥、易燃物品等要分类堆放,做好防潮、防火、防腐蚀、防盗安全措施,库内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绿化工作人员要学会使用灭火器。

  7、员工在绿化管理工作过程中,凡是高空作业(包括攀爬树木、用油

  锯锯树枝等作业),要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务必系好安全带才能进行作业,切实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养护考核管理制度

  考核:①养护期内,由项目经理组织各小区人员进行考核、检验,并做好检测验收报告;

  ②考核时间:共3次,分别为2017年4月1--10日、2017年4月1--10日、2017年12月1--10日。

  六、养护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绿化资料记录详细,分类清楚,数据详实。各类档案按系统分类:绿化带、草坪、景点、广场道路、等统一存放档案盒并贴上标签。编制档案目录,资料应与档案盒外标签一致。

  2、月度养护计划及养护作业按时记录、及时上报,并贴合现状和季节特点,针对性强,养护档案做到完整、真实,不弄虚作假。

  3、建立绿化养护数据库,并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变动。

  4、及时完成业主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按质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突击任务,并到达绿地养护要求。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3

  为搞好住宅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持续住宅区环境优美,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区的绿化,指区内绿化、花草、树林,园林建筑小品等,属住宅区公用设施组成部份,其更新、改造和完善工程由管理处负责,并按市政府绿化达标要求管理区内绿化。

  二、管理处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居民共识,构成良好风气,自觉爱护区内'一草一木'.

  三、管理处绿化人员职责如下:

  1、熟悉住宅区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充分利用绿化面积,持续绿化完好率在98%以上,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

  2、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特性和培植办法,并对较为名贵、稀有或数量较大的品种在适当地方公告其名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养护办法等,供居民观赏。

  3、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并修枝补苗、淋水,大棵的灌木要给予造型,丰富绿化资料。

  4、持续绿化地清洁,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不被偷窃,使花木生长茂盛。

  5、每月检查、记录、报告树木状况,及时劝阻和处理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维护好剪草机、喷洒器、电机及其它器材、工具。

  四、本区住户是绿化的.享用人,赋有爱护、管理本区绿化的权利和义务,严禁下列破坏生态环境、妨害绿化的行为:

  1、占用绿化地段;

  2、践踏绿化草地、林带;

  3、攀折花木,毁损涂污园林小品:

  4、行人和车辆在绿化带上行驶,碰坏绿篱和栅栏;

  5、在绿化区内堆放物品,设置广告招牌:

  6、在花木、建筑物、雕塑小品上拉绳晾晒衣物;

  7、在绿化地上倾倒垃圾、抛洒杂物。

  凡有上述第一项行为,按侵占每平方米罚款20-50元处理,并限期恢复原貌;其余各项中,凡损坏花草树木,按'损一罚五'罚款;凡损坏设施者,按造价的2倍罚款。

  五、根据市政府规定,凡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作如下处罚:

  1、对乱砍或碰断树木主子,每株罚款150元,对攀爬树木、剥树皮造成损伤的每株罚款15元;

  2、攀摘花朵、枝条的,每朵(枝)罚款1元。因乱放材料或其它事故损坏花木的,每枝罚款20元,破坏草坪每平方米罚款8元。

  3、撞坏铁栏栅,每公尺罚款150元。

  4、对在绿化地带晾晒衣物、被褥者,由管理人员予以警告,并对其进行教育。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对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给予罚款收入的50%作为奖励,奖罚由管理处执行。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4

  第一条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符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考虑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三条小区绿化管理实行责任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四条包干单位的绿化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五条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达到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七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布,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八条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除本规范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绿化建设和管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必须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体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必须修剪树木时,必须向园区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栽种植物,利用自然条件,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本地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城市、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等城市园林绿化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目标和绿地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指标,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特点,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规划各类绿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园城市布局。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当逐步达到或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

  第十二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划定或者调整城市绿线;

  (三)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四)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

  (五)重要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六)涉及城市园林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依法作出审批或者批准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

  (二)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体育场馆、科研院所、公共文化设施、污水处理厂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绿化空间的控制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新建住宅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商业服务业和物流仓储附属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负责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体现生态要求,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优先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合理设计植物种类的分布、密度,预防和减少病虫害。提高市树、市花的种植比例,突出地方特色。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树种规划、制定乡土植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采用乡土树种的比例应当占本地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及其周边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种类。已经种植的,应当采取科学措施抑制或者逐步更替。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科学合理;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绿地面积(附属绿地)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

  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城市道路绿化导则,建设一路一特色的城市园林景观道路。

  道路绿化应当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鼓励和提倡双排或者多排行道树种植。

  第二十四条鼓励新建小区临街建设集中绿地,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鼓励临街单位建设社会共享型绿地。

  第二十五条推行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

  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条件适宜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墙体实施立体绿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二十七条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微地形、人工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增加城市海绵体功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三章公园城市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城市建设。公园城市建设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将公园形态和城市空间有机结合,从城中建园向园中建城转变,将城市周边的山林、水体、湿地、田园等自然环境要素引入城市,不断推动绿色空间开放、共享,实现城园相融,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合理规划公园城市布局,对公园数量、规模和功能进行梳理,实现公园与体育、文化、旅游、产业等各类功能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公园+”的发展结构。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设“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四级公园体系为主体,坚持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形成以大型公园绿地为骨干,绿道体系为脉络,功能组团为单元,山水田园为景观的新型绿色发展格局。

  第三十一条郊野公园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具有亲近自然、游憩休闲、科普教育等功能,依托城市近郊湿地、山地、水系、荒野等自然地形地貌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公园。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园应当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融入本地特有的人文历史元素、红色遗址,突出古城文化特色。

  第三十三条社区公园应当结合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新建或改造功能适用、景色怡人、舒适便捷的社区公园,满足街区内不同人群需求,方便居民使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口袋公园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地、边角地、零星地和裸露土地整治等进行建设,使广大居民开门见园,满足就近休闲、游憩的需求,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全域绿道网建设,将城区内外的公园、湿地、山体、水体、风景区、主干道等贯穿连接,按照绿道建设标准构建不同类型层次的绿道网络,实现连点成线,连线成片的绿道景观带。

  第三十六条滨水公园应当依托现有山水脉络、城市水系,深入挖掘环境特色,做好滨水景观建设,增加城市景观亲水性,优化亲水、亲绿的空间格局,塑造自然生态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形象。

  第三十七条推进儿童公园、体育公园、科普教育等各类专项公园建设,逐步形成覆盖面广、类型多样、特色鲜明、普惠性强的公园体系。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闲置土地和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化,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七)社会投资绿地,由社会投资方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作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检查树木的生长情况,对死亡和缺株的树木花草进行登记并及时补植;

  (三)修复、更换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园林绿化设施;

  (四)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

  (五)其他养护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沿街单位应当爱护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义务配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调查破坏沿街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市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

  制定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应当按照植物的类别、名称、规格进行分类,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时,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落实相同类别、面积的城市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树木修剪。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

  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养护管理责任人认为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设置不合理的,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树木无保留价值、需要砍伐的,应当向所在地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毁城市绿地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恢复原状。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

  (三)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

  (四)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六)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

  (七)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耕种,硬化或者圈占绿地;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重点保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护;生长在各单位管辖范围内以及个人庭院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第五十一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护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列支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第五十二条禁止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十三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政审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现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第五十四条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园林绿地智慧管理系统,对城市园林绿化实施动态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调整城市绿线和永久性绿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四)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对死亡树木进行清理并补植的,或者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的,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以及进行耕种的,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广场用地。

  (一)公园绿地,指在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地;

  (三)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等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

  (四)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在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6

  为了更好对校园绿化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校园的绿化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及保护,让校园的园林绿化更加优美,给全校师生营造一个园林式、花园式的生活环境,让师生工作和学习更加舒适、自然,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园林施工管理工作。接受部门主任的直接领导,并适时汇报,工作积极,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

  2、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事假必须先请假批准,病假须开具医生证明。

  3、园林管理员要经常对其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有植物死亡或损坏一定要及时通知绿化主管,并填写《绿化监督检查记录表》,保证校园的绿化完好率达99%。

  4、保洁管理员要认真做到每日上下午按时巡检各地段,包括干道、人行道、便道、楼房周围,特别是要加强'死角'地带的巡检,做到无白色垃圾、无杂物。

  5、如发现校园绿化出现以上不良现象,要立即通知绿化主管进行养护、培植等工作,对在校区内随意张贴和散发传单者,要及时制止。

  6、保洁管理员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填写《庭院检查情况表》及时向主任汇报。

  7、监督绿化工是否按规定对校园的绿化进行施肥、浇灌、杀虫、修剪等作业,保证小区的绿化不生虫、不缺肥、不缺水、不乱长等现象。

  8、每天要做好巡检工作,达到路面、绿地内无砖头、碎纸、塑料袋、木棍、果皮等杂物,对绿篱边、树上的垃圾袋要及时指挥工人解决。

  9、每月由管理员定期对其所负责区域的绿化进行巡查,并填写《绿化每月检查记录表》。

  10、如发现有人乱踏花草或破坏植物,一定要进行阻止,保证校园绿化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给花草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也给全校师生营造大自然的学习环境。

  11、每月由园林主管进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能更好进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7

  为营造美好的景观效果,需要我们每个养护工人必须尽职尽责,从养护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做起,若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景观效果,甚至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每个养护工人心中必须刻有“养护无小事”的宗旨,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养护管理制度。

  一、养护人员的挑选

  1、养护工人必须挑选身体健康,有责任心的,工作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养护技术能力的人。

  2、根据每个养护工人的表现均有当养护班长的权利,由养护工人共同推选产生,班长必须对现场要特别了解,并且自己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现场管理措施,做到有序完善的养护。

  3、经确定的养护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调离。

  4、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根据现场负责人的要求及时更换;

  5、有一技之长的工人要发扬自己的特长,比如维修机械、苗木的不同季节修剪等一些养护技巧,要与其他养护工人积极交流,以便提高整体养护工人素质及团队的养护水平。

  二、现场养护岗位及岗位职责

  1、现场养护由,养护主管、养护副主管、现场安全员、区域负责人、养护队长、特殊岗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组成。

  2、岗位及岗位职责表

  (1)岗位职责养护主管负责现场养护的所有工作,协调处理与甲方之间的事情及养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养护景观效果及植物生长质量,做到安全文明养护。

  (2)养护副主管负责现场的日常养护工作,协调并解决养护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配合养护主管,负责现场养护质量。

  (3)现场安全员负责养护施工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懂消防知识,发现现场有任何安全隐患问题都必须尽快通知现场主管并及时处理,若发现重大隐患,应要求立即停止养护工作,等消除隐患后即可正常工作。

  (4)区域负责人做好各区域的协调工作,把好养护质量关,解决现场养护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技术问题,配合好现场主管,通过各养护技术环节控制,实现保证养护景观效果及植物生长质量。

  (5)养护队长负责属于自己的养护小分队,区域内发现任何养护问题应及时与区域负责人沟通,做好养护工人的协调工作,保证做好自己小分队的养护工作。

  (6)技术工人必须懂得养护技术的各个环节及措施,在日常养护中发现苗木出现问题能及时得当的处理,普通工人要做到服从管理,勤勤恳恳工作,配合技术工人做好养护的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的评选办法;

  (1)区域负责人对现场要特别了解,并且自己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现场管理措施,做到有序完善的养护。安排工作到位完善的将给予奖励,对于工作及管理能力差的将会被淘汰。

  (2)养护队长要有一定管理能力,必须服众、有责任心,领导安排的工作要按时按量完成,做的比较好的各个方面干的不错的将给予奖励并升职为区域负责人,对于工作及管理能力差并且不积极工作的予以淘汰。

  (3)技术工人通过日常养护工作中的表现,进行技术考核后合格的将列为技术工人。

  三、例会制度

  1.养护班长应每天晚上向现场管理员汇报当天的养护工作情况和第二天的养护工作计划,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会。

  2.每日例会由管理员、养护班长参加。有紧急情况时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养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员通报或在例会讨论,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每日例会由养护班长传达会议内容并统一安排第二天的养护工作。

  四、考勤制度

  1.养护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养护人员外出干活或执行其他任务需要向现场管理员请示,填写外勤任务单,获准后方可外出。

  3.养护工人外出需向现场管理人员请假。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现场负责人申请,填写请假条,获准假后方可休息。

  6.养护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

  7.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

  五、仓库管理制度

  1.所有材料入库必须经管理员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入库单。

  3.仓库内设材料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汽油、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在仓库内另设地点,不得使用明火。

  6.如打药车、小推车等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领料人签名。

  六、现场养护管理制度

  1.养护人员服装统一,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肚皮上班;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上班时间不准抽烟,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工人大小便必须到生活区厕所,严禁在校园内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直接开除。

  3.养护修剪的树枝、残花、以及枯枝落叶、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严禁养护区垃圾过夜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要做到节约用水,严禁浇水时流的满路都是,要做到人走水停。

  5.养护人员使用工具齐全,下班后现场不能遗留任何工具,如检查不符合要求,每次罚款50元。

  6.工棚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空调由值日生管理,没人的时候必须要关闭,不能有长明灯现象。发现一次罚管理员100元。

  7.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若发现有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的一次罚款100元,屡教不改者扣除本月工资并开除。

  8.苗木需要打药、修剪草坪等动用机械时,躲过学生上下课的人流高峰期;学生上课期间不得在教室附近打药或修剪草坪;周六、周日八点之前不得在宿舍区打药或剪草,以免打扰学生休息;做到最大限度减少躁声。

  9.现场按区域划分十个养护区,宗照“谁养护、谁负责”的原则,养护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养护管理办法进行养护。

  10.现场管理人员随时进行检查养护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整改;如因养护工人自己的原因造成苗木死亡或病虫害苗木没有及时防治而造成的不断蔓延等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养护工人承担责任,损失经核算后从养护工人工资中扣除;

  11.养护工人在现场必须严格服从管理员及养护班长的指挥,对管理员及养护班长的各项工作安排、工作指令、技术要求、操作规范、整改意见等必须严格执行。如发生不服从指挥的.,每次罚款200元;

  12.施工队应对所有参加养护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使养护人员对相关养护知识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工人的养护技能及对养护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13.为保证提高养护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在养护过程中,养护人员应实行分区“自检”及养护班长应随时检查养护工作,发现有养护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交现场管理员验收。

  14.在养护过程中,养护班长应做好养护日志及各种检查记录,包括各区养护工人的自检记录;

  15.养护人员需按规定佩带个人用具,如发生未按要求佩带并以此为借口耽误干活的,每次罚款50元;

  16.每个养护工人配备的水管自行保护,下班后盘好存放到隐蔽地方,不得到处乱扔以致水管丢失。

  17.每个养护工人必须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不许任何人随便践踏草坪,折损树枝等。

  18.保证养护工人的相对稳定。对技术特别过硬的技术工人实行奖励。同时淘汰技术不合格的工人。

  19.上班工作时间严禁嬉戏、打闹、扎堆聊天。违反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者、处以100元罚款,屡教不改者扣除本月工资并开除。

  20.要做到文明养护,严禁与学生、老师及任何人发生冲突。违反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扣除本月工资并开除。

  七、农药、肥料、机械用具的使用管理

  1.使用剪草机、割灌机、扫边机等绿化养护机械时要注意远离行人,防止机械伤人。严禁在机器运转时用手随便摸机器,每天用完机器必须进行清理,由养护班长每天记录所有机械使用情况并对机械进行及时维修、保养。

  2.肥料需按要求进行使用,领用肥料没有施完时及时归还库房并收集归类存放。

  3.各种农药必须经过管理员批准后方可使用必须做到安全用药,若发现有人私自动用农药者罚款100元。打药时必须配带口罩等防范措施。

  八、养护员工的打分评定制度养护工人每日基本分数为10分。根据养护工人完成工作程度,工作分数分为以下五档

  ①每日安排的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很好,同时完成有超出部分。酌情计10—12分。

  ②每日能按质按量完成安排的工作。酌情计9—10分。

  ③基本能完成安排的工作,但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与要求有一定差距。酌情计7—9分。

  ④对于安排的工作完成的不够好,有怠工倾向。同时由此可能导致苗木成长不良。酌情计4—6分。

  ⑤对于安排的工作完成的基本不能完成,消极怠工,不听现场管理人员指挥。酌情计0—3分。养护员工实行自检、互检活动,培养养护人员对养护质量意识。每月末由养护班长带养护人员,对本月进行自检、互检,在自检中发现的问题由养护班长自行处理并填写自检记录,养护班长自检记录填写完善,自检出的问题已确实修正后方可由现场管理员进行验收,对本月工作做一总结,对各方面表现好的员工评选一名给予奖金奖励,反之对于表现差的也评选一名给予批评教育以及适当的罚款,对养护工作不负责任因自己的原因造成苗木死亡等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损失经核算后从养护工人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8

  为更好地为住户制造一个生态的生活环境,加强我小区区园林绿化治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小区绿化治理

  实行职责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治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二条:包干单位的绿化治理

  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三条: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局部,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贴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思考绿化,对阻碍绿化的,要想方法转入地下。

  第五条: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到达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一样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操纵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公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小区内要经常清扫,持续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治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八条: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除本标准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治理人员,绿化建设和治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标准。

  第十一条: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务必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治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体治理;十不准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务必修剪树木时,务必向园区绿化治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面积不得少于陆地面积的70%。

  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的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和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街道绿化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一条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2%,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园林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和资助园林建设,认养园林绿地。

  第十三条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25%,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易地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园林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按设计方案安排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拆除园林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道两侧园林绿地,分别由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社区公园和居住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园林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园林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植树、种花、种草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达不到的适时补植。

  园林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和清扫保洁工作由管护单位负责,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和设施上刻、涂、划、张贴。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

  (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四)在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

  (五)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六)在园林绿地内焚烧枝叶、垃圾或其他杂物。

  (七)其他违反园林绿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严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20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21至100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101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12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100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和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下费用:

  (一)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

  (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栽保证金并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处应缴款额3%至5%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有(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有(二)至(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迁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损伤古树名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园林绿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挪用收取绿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0

  一、遵守国家的法规法纪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公司的文件、指示、精神,加强自身修养、素质和气质。树立集体主义观念,树立天缘公司和天缘人的形象。

  二、热爱本职工作,吃苦耐劳,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园林景观知识,尽职尽责完成业务拓展工作,并填写好记录回单,做好工作日记和每月的述职报告。

  三、工作时间着装整齐,佩戴公司胸牌,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和反馈信息。

  四、要作风正派,清正廉洁,不损公肥私,不营私舞弊,态度和蔼,言语有礼,诚实守信,胸怀坦荡,要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宣传能力,吃苦耐劳,勇创佳绩。

  五、要制订出月计划、周计划,有计划有目的地拜访客户,勇于实践,善于学习,善于总结,使之立于不败之地。

  六、在工作中团结协作,互相帮助,注意安全,杜绝隐患,树立团队精神,听从领导,服从分配,响应公司的号召,按时参加公司、部门主持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1

  为保障工程绿化部各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本着对员工本人负责,对生产安全负责,对管理处和社会负责的态度,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如下:

  一、管理成员。

  成立本部安全生产监督小组,由部门正职任组长,各分管副职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生产小组长,负责监管属下各员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人,严格执行制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1、交通车辆安全;

  2、砍伐、移植树木安全;

  3、高空作业安全;

  4、生产生活用电安全;

  5、生产施工安全;

  6、办公设备安全;

  7、生产工具安全;

  8、防盗防火安全。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8项规定。

  1、交通车辆安全。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及酒后上班;严禁无行驶证、无驾驶证、无车牌开车上下班,三者缺一不可;严禁驾驶报废车辆;严禁不戴头盔驾驶摩托车;严禁超速驾驶,严禁穿拖鞋开车;本部公车必须由经理指定司机或者员工驾驶,非指定人员禁止驾驶;非上班时间开公车须有主管经理批准;指定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及办理审验手续。每个员工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含安全驾驶内容),凡违反者发生交通事故由本人个人承担。

  2、砍伐、移植大树安全。砍伐大树必须由熟手员工操作,伐倒前其他人严禁靠近大树;大树移植锯顶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才能操作,地在必须有人照应指挥;放倒大树要小心避让,搬运大树要量车而为,禁止蛮干;吊机吊起大树时严禁靠近。

  3、高空作业安全。高空作业必须配备头盔,安全带或安全绳等必要的`防护用具,至少有两人或以上同时配合操作及照应。

  4、生产生活用电安全。接驳电线电缆及维修用电设施者必须持有电工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格遵守《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严禁带电操作或者带电下水,严禁乱拉知接,严禁在宿舍私接电线偷电。凡涉电操作必须有两人或以上在场;泵房巡检,水电抄表,水池巡查等野外作业也不例外。

  5、生产施工安全。

  生产安全:

  (1)在生产中使用利器要格外小心,避免伤及自己及他人;

  (2)陡坡湿滑地要做好防滑措施,以免滑倒受伤;

  (3)喷农药要遵守农药安全使用守则,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带好口罩,穿好长袖衫。喷完后,处理好药瓶等,并要冼手洗面,回家后尽快冲凉,煮糖水喝。

  (4)遇雷雨天气时要暂停户外工作,注意防雷安全;

  (5)严禁不会游泳者进行水上作业。

  施工安全:

  (1)进入工地必须配戴安全帽,不能穿施鞋进入工地;

  (2)严格要求施工队对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栏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张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严格要求施工队对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吊装设备、脚手架、架设2米以上的操作平台等进行有资质的安全规范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4)严格要求施工人员进行高空操作时必须配带安全带;

  (5)按合同规范严格要求施工队对通道口、预留洞口、梯级口、电梯开口进行防护;

  (6)严格要求施工队的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保护零线,使用五蕊电缆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同时规范开关箱(末级必须设漏电保护制,实行一机一闸,不能超负荷使用。

  6、办公设备安全。复印机、电脑必须由指定人负责使用,其他人未经同意禁止使用;电脑要做足防毒及防雷的保护措施;禁止上班时间进行电脑游戏及非工作活动;下班要关机;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者要锁门。

  7、生产工具安全。大件机械化如车辆、剪草机、喷药机、水泵等要定期保养,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严禁违章操作,有机械故障要及时维修,禁止机械带病运行或超负荷工作。

  8、防盗防火安全。各人负责的工具要负责保管,禁止随意丢放以免失窍;禁止窃取本部的工具及材料、肥料、花木等;禁止在山上各景区(花场)生火煮食,烧杂物、树枝等行为;切勿容许电线负荷过重或将太多电器用具连在同一插座上,火警易因用电负荷过重而引致;禁止未经允许在山塘水库内游泳、网鱼或电鱼等非法行为。

  四、汇报制度。

  若在生产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化解危机,包括工伤、交通事故、爆水管和断电等。

  五、惩罚制度。

  对员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而引起的事故,除个人承担责任外,如造成经济损失者,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扣奖金或工资,甚至开除;违反法律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制度落实执行。

  各分管副职要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处理整改;生产小组长要负责登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行为,并上报给分管副职;各员工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奖金与安全生产挂钩制度;严重违反者由监督小组按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2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保持现有绿化存量,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着重生态环境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因地制宜,各类绿地功能合理,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

  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施工必须有设计。以科学的态度,按照季节栽种不同树种,适地适树,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约型园林的原则

  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

  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变化不大,但干、湿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一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保证500米服务半径,大力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打造城市风景林。

  城市改造项目中的绿地履行报批手续,以保存现有绿化为原则,不得随意砍伐、移栽修剪树木。

  新建道路绿化以常绿乔木绿化为主,满足道路绿地率指标要求。

  树木栽种按照“昆明市园林绿化树木种植月历”(见表一)的要求,选择适合的树木进行栽种。保证栽种成活率达95%以上。

  四、绿化指标要求

  (一)公园绿地绿化指标必须满足《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80%,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三)道路绿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城市干道绿化普及率98%以上,道路绿化达标率在80%以上。

  (四)附属绿地、防护绿地满足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五、园林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xx)》、《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绿色图章制度》、《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昆明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城市绿地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一)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

  (二)城市绿地布局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编制规划设计。

  (三)城市公园绿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务人群进行规划设计,因地制宜,设置休闲、康体锻炼、儿童游嬉等内容,设置避灾场地,绿化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适地适树,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和小环境。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四)城市道路绿化以组织车流、方便行人行走为主要功能,兼顾绿化、美化环境,提高绿化覆盖面积的功能。坚持经济、适用、美观、自然的原则,遵循本地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时保留原有的古树名木和绿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树木,凸现城市地域绿化特色。

  (五)居住区绿化要满足居住环境的需求,布置相对集中的中心绿地,并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所。

  (六)城市绿地设计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提倡建设节约型绿地,施工节约,中水回用、管养方便。

  (七)城市中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不得移栽。

  (八)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审批管理

  (一)各类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经规划部门审批,获得《规划许可证》后,报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指标、绿化方案审批。

  (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指标进行“绿色图章”审批,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图纸和绿化方案前往实地查看,并按规定进行指标核算,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三)主城范围内建设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规划方案需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后,方可实施。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规划方案由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提交审批的绿化规划方案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深度要求提交图纸和说明书。即:现状分析图、竖向规划图、总平面规划图,植物规划配置图,重要位置的纵剖面、横剖面图、1-2个主要园林建筑单体方案和说明书。

  (五)各县(市)、区按照要求,对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成果进行归档。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章贡区和黄金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城市规划区绿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中绿化补偿费收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新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成片开发建设)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条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城市供电、邮电、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江西省植物检役办法》办理。

  第四章公共绿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内各单位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100株、灌木10—100丛或者绿篱10—100米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已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专用绿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第六章绿地占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

  (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开荒种地、造坟修墓、放牧狩猎、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违者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1倍至2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返回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专款用于恢复被损坏或破坏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五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4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职责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务必做到:

  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资料。

  3、持续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忙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

  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

  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

  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透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园林绿化高效、精细管理。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贴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理解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乡土树种的运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职责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供给物业服务的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八)在团体土地上建设的小公园和街旁绿地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团体经济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坚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协商确定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资料,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和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按规定由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者应当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损害,承担赔偿职责。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城乡建设需要;

  (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严重影响居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砍伐、迁移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的树木,应当报本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

  砍伐、迁移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树木,经本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委托绿化施工企业实施,所需费用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负责。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及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申请人应当供给以下材料,征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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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处养护队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2-11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5篇[合集]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5篇[合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

  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㈡城市绿地率37%;

  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

  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

  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

  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

  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㈦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绿地率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第九条城市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由建设方或业主提出招标申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参与投标、竞标。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报建时必须提交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绿化设计图。未提交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外地单位在我市承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项目的土建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所缺面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交存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㈠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

  ㈡单位自建的公园、防护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也可由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㈣苗圃、花圃、草圃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㈤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及江、河、湖岸的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㈥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花草树木由居民自行负责管理。

  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和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调整幅度较大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园林绿化无关的设施。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业主限期拆除;对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业主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业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园貌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㈠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国家所有;

  ㈡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㈢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的树木花草属该单位所有;

  ㈣由个人或集体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㈤居住区、居民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10米内严禁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架设网线,3米内禁埋任何地下管线。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㈡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㈢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植被,丢弃废弃物;

  ㈣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

  ㈤损坏园林绿化的设施;

  ㈥采石、取土、葬坟和封砌地面;

  ㈦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专用资金,由财政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所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占用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维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2

  一、绿化养护技术管理制度

  1、管养范围:分车带、景观带(路侧绿地)、行道树的.管理与养护。

  2、管养资料包括:绿地卫生、绿地内植物的浇水、修剪、施肥、打药、维护等资料。

  3、养护管理标准: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到达黄土不露天。

  2)、绿化植物到达:

  (1)生长势:正常。生长到达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2)叶子正常:①叶色、大小、薄厚正常;②较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2%以下;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正常:

  ①无明显枯枝、死权;

  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

  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0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

  ④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

  (4)措施:按所要求的技术措施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l%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5%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20%以内;生长和色彩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二次以上,冷地型10次以上;基本无病虫害。

  3)、每年对行道树的刷白不低于两次。

  4)、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树形美观,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基本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管养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工具费、安全礼貌施工费、配件、运输、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保险、水费、电费、打药、施肥、车辆燃油磨损费、安装调试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等,凡是涉及到管理的一切费用。

  二、绿化养护人员管理制度:

  人员配备合理。项目负责人1人,需具有相关资历,项目负责人务必到现场办公,每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主要技术人员1人以上,需具有相关资历。小区绿地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小区绿地及新区前后广场每1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换项目负责人务必向业主管理方提出书面申请;更换其他管理人员务必征求业主管理方同意。

  突发事件的处理。按业主的要求配合做好各类大型检查活动期间的相关工作等,尤其是重大活动的迎检任务,迎检期间要增加人力、保洁次数和延长保洁时间等以到达检查质量要求;对发生火灾和人为砍伐、偷盗、毁坏花草树木等行为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并向新区上报。

  三、清卫保洁管理制度

  1、定人定岗定时开展卫生保洁工作,进一步加强道路绿化、街头绿地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无废弃物和垃圾等。

  2、绿化养护产生的垃圾(如:树枝、树叶等),重点路段做到随产随清,其他路段务必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瓶筐和塑料袋等废

  弃物。

  3、绿地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现象;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绿地外2米范围内无杂草。

  4、加强绿地花坛保洁,确保各类绿地的花坛整洁有序。

  5、树木无死株、断枝及明显枯枝,无大片光秃落叶;植物叶面无陈旧积尘。

  四、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思想意识,注重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确保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2、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与检查,对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员工在喷药工作时,要戴口罩、眼镜与胶手套,然后才能操作。在喷药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吸烟与不能接触食品,更不能将其入口而食。喷药后要清洗干净手、脸与更换衣服后,才能饮食,切实防止人员中毒的事故发生。(注:天气炎热,喷药时间应为:上午11时前;下午三时至七时,防止高温喷药易造成药害与人员中毒)。

  4、员工在进行剪草与修剪树木等维护工作时,应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剪草机、绿篱修剪机与喷药机等,防止机具伤害人员的事故发生。

  5、在绿化管理过程中,凡是清理出来的园林垃圾(如枝叶)等杂物,未经同意,不准将其随地烧毁。要按明火的管理规定执行。

  6、仓库内的各种物品,如农药、化肥、易燃物品等要分类堆放,做好防潮、防火、防腐蚀、防盗安全措施,库内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绿化工作人员要学会使用灭火器。

  7、员工在绿化管理工作过程中,凡是高空作业(包括攀爬树木、用油

  锯锯树枝等作业),要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务必系好安全带才能进行作业,切实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养护考核管理制度

  考核:①养护期内,由项目经理组织各小区人员进行考核、检验,并做好检测验收报告;

  ②考核时间:共3次,分别为2017年4月1--10日、2017年4月1--10日、2017年12月1--10日。

  六、养护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绿化资料记录详细,分类清楚,数据详实。各类档案按系统分类:绿化带、草坪、景点、广场道路、等统一存放档案盒并贴上标签。编制档案目录,资料应与档案盒外标签一致。

  2、月度养护计划及养护作业按时记录、及时上报,并贴合现状和季节特点,针对性强,养护档案做到完整、真实,不弄虚作假。

  3、建立绿化养护数据库,并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变动。

  4、及时完成业主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按质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突击任务,并到达绿地养护要求。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3

  为搞好住宅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持续住宅区环境优美,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区的绿化,指区内绿化、花草、树林,园林建筑小品等,属住宅区公用设施组成部份,其更新、改造和完善工程由管理处负责,并按市政府绿化达标要求管理区内绿化。

  二、管理处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居民共识,构成良好风气,自觉爱护区内'一草一木'.

  三、管理处绿化人员职责如下:

  1、熟悉住宅区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充分利用绿化面积,持续绿化完好率在98%以上,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

  2、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特性和培植办法,并对较为名贵、稀有或数量较大的品种在适当地方公告其名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养护办法等,供居民观赏。

  3、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并修枝补苗、淋水,大棵的灌木要给予造型,丰富绿化资料。

  4、持续绿化地清洁,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不被偷窃,使花木生长茂盛。

  5、每月检查、记录、报告树木状况,及时劝阻和处理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维护好剪草机、喷洒器、电机及其它器材、工具。

  四、本区住户是绿化的.享用人,赋有爱护、管理本区绿化的权利和义务,严禁下列破坏生态环境、妨害绿化的行为:

  1、占用绿化地段;

  2、践踏绿化草地、林带;

  3、攀折花木,毁损涂污园林小品:

  4、行人和车辆在绿化带上行驶,碰坏绿篱和栅栏;

  5、在绿化区内堆放物品,设置广告招牌:

  6、在花木、建筑物、雕塑小品上拉绳晾晒衣物;

  7、在绿化地上倾倒垃圾、抛洒杂物。

  凡有上述第一项行为,按侵占每平方米罚款20-50元处理,并限期恢复原貌;其余各项中,凡损坏花草树木,按'损一罚五'罚款;凡损坏设施者,按造价的2倍罚款。

  五、根据市政府规定,凡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作如下处罚:

  1、对乱砍或碰断树木主子,每株罚款150元,对攀爬树木、剥树皮造成损伤的每株罚款15元;

  2、攀摘花朵、枝条的,每朵(枝)罚款1元。因乱放材料或其它事故损坏花木的,每枝罚款20元,破坏草坪每平方米罚款8元。

  3、撞坏铁栏栅,每公尺罚款150元。

  4、对在绿化地带晾晒衣物、被褥者,由管理人员予以警告,并对其进行教育。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对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给予罚款收入的50%作为奖励,奖罚由管理处执行。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4

  第一条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符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考虑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三条小区绿化管理实行责任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四条包干单位的绿化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五条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达到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七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布,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八条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除本规范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绿化建设和管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必须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体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必须修剪树木时,必须向园区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栽种植物,利用自然条件,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本地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城市、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等城市园林绿化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目标和绿地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指标,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特点,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规划各类绿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园城市布局。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当逐步达到或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

  第十二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划定或者调整城市绿线;

  (三)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四)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

  (五)重要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六)涉及城市园林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依法作出审批或者批准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

  (二)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体育场馆、科研院所、公共文化设施、污水处理厂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绿化空间的控制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新建住宅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商业服务业和物流仓储附属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负责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体现生态要求,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优先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合理设计植物种类的分布、密度,预防和减少病虫害。提高市树、市花的种植比例,突出地方特色。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树种规划、制定乡土植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采用乡土树种的比例应当占本地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及其周边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种类。已经种植的,应当采取科学措施抑制或者逐步更替。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科学合理;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绿地面积(附属绿地)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

  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城市道路绿化导则,建设一路一特色的城市园林景观道路。

  道路绿化应当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鼓励和提倡双排或者多排行道树种植。

  第二十四条鼓励新建小区临街建设集中绿地,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鼓励临街单位建设社会共享型绿地。

  第二十五条推行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

  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条件适宜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墙体实施立体绿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二十七条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微地形、人工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增加城市海绵体功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三章公园城市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城市建设。公园城市建设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将公园形态和城市空间有机结合,从城中建园向园中建城转变,将城市周边的山林、水体、湿地、田园等自然环境要素引入城市,不断推动绿色空间开放、共享,实现城园相融,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合理规划公园城市布局,对公园数量、规模和功能进行梳理,实现公园与体育、文化、旅游、产业等各类功能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公园+”的发展结构。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设“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四级公园体系为主体,坚持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形成以大型公园绿地为骨干,绿道体系为脉络,功能组团为单元,山水田园为景观的新型绿色发展格局。

  第三十一条郊野公园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具有亲近自然、游憩休闲、科普教育等功能,依托城市近郊湿地、山地、水系、荒野等自然地形地貌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公园。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园应当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融入本地特有的人文历史元素、红色遗址,突出古城文化特色。

  第三十三条社区公园应当结合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新建或改造功能适用、景色怡人、舒适便捷的社区公园,满足街区内不同人群需求,方便居民使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口袋公园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地、边角地、零星地和裸露土地整治等进行建设,使广大居民开门见园,满足就近休闲、游憩的需求,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全域绿道网建设,将城区内外的公园、湿地、山体、水体、风景区、主干道等贯穿连接,按照绿道建设标准构建不同类型层次的绿道网络,实现连点成线,连线成片的绿道景观带。

  第三十六条滨水公园应当依托现有山水脉络、城市水系,深入挖掘环境特色,做好滨水景观建设,增加城市景观亲水性,优化亲水、亲绿的空间格局,塑造自然生态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形象。

  第三十七条推进儿童公园、体育公园、科普教育等各类专项公园建设,逐步形成覆盖面广、类型多样、特色鲜明、普惠性强的公园体系。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闲置土地和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化,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七)社会投资绿地,由社会投资方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作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检查树木的生长情况,对死亡和缺株的树木花草进行登记并及时补植;

  (三)修复、更换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园林绿化设施;

  (四)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

  (五)其他养护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沿街单位应当爱护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义务配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调查破坏沿街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市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

  制定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应当按照植物的类别、名称、规格进行分类,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时,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落实相同类别、面积的城市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树木修剪。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

  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养护管理责任人认为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设置不合理的,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树木无保留价值、需要砍伐的,应当向所在地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毁城市绿地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恢复原状。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

  (三)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

  (四)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六)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

  (七)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耕种,硬化或者圈占绿地;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重点保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护;生长在各单位管辖范围内以及个人庭院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第五十一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护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列支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第五十二条禁止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十三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政审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现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第五十四条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园林绿地智慧管理系统,对城市园林绿化实施动态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调整城市绿线和永久性绿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四)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对死亡树木进行清理并补植的,或者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的,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以及进行耕种的,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广场用地。

  (一)公园绿地,指在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地;

  (三)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等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

  (四)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在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6

  为了更好对校园绿化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校园的绿化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及保护,让校园的园林绿化更加优美,给全校师生营造一个园林式、花园式的生活环境,让师生工作和学习更加舒适、自然,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园林施工管理工作。接受部门主任的直接领导,并适时汇报,工作积极,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

  2、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事假必须先请假批准,病假须开具医生证明。

  3、园林管理员要经常对其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有植物死亡或损坏一定要及时通知绿化主管,并填写《绿化监督检查记录表》,保证校园的绿化完好率达99%。

  4、保洁管理员要认真做到每日上下午按时巡检各地段,包括干道、人行道、便道、楼房周围,特别是要加强'死角'地带的巡检,做到无白色垃圾、无杂物。

  5、如发现校园绿化出现以上不良现象,要立即通知绿化主管进行养护、培植等工作,对在校区内随意张贴和散发传单者,要及时制止。

  6、保洁管理员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填写《庭院检查情况表》及时向主任汇报。

  7、监督绿化工是否按规定对校园的绿化进行施肥、浇灌、杀虫、修剪等作业,保证小区的绿化不生虫、不缺肥、不缺水、不乱长等现象。

  8、每天要做好巡检工作,达到路面、绿地内无砖头、碎纸、塑料袋、木棍、果皮等杂物,对绿篱边、树上的垃圾袋要及时指挥工人解决。

  9、每月由管理员定期对其所负责区域的绿化进行巡查,并填写《绿化每月检查记录表》。

  10、如发现有人乱踏花草或破坏植物,一定要进行阻止,保证校园绿化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给花草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也给全校师生营造大自然的学习环境。

  11、每月由园林主管进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能更好进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7

  为营造美好的景观效果,需要我们每个养护工人必须尽职尽责,从养护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做起,若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景观效果,甚至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每个养护工人心中必须刻有“养护无小事”的宗旨,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养护管理制度。

  一、养护人员的挑选

  1、养护工人必须挑选身体健康,有责任心的,工作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养护技术能力的人。

  2、根据每个养护工人的表现均有当养护班长的权利,由养护工人共同推选产生,班长必须对现场要特别了解,并且自己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现场管理措施,做到有序完善的养护。

  3、经确定的养护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调离。

  4、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根据现场负责人的要求及时更换;

  5、有一技之长的工人要发扬自己的特长,比如维修机械、苗木的不同季节修剪等一些养护技巧,要与其他养护工人积极交流,以便提高整体养护工人素质及团队的养护水平。

  二、现场养护岗位及岗位职责

  1、现场养护由,养护主管、养护副主管、现场安全员、区域负责人、养护队长、特殊岗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组成。

  2、岗位及岗位职责表

  (1)岗位职责养护主管负责现场养护的所有工作,协调处理与甲方之间的事情及养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养护景观效果及植物生长质量,做到安全文明养护。

  (2)养护副主管负责现场的日常养护工作,协调并解决养护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配合养护主管,负责现场养护质量。

  (3)现场安全员负责养护施工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懂消防知识,发现现场有任何安全隐患问题都必须尽快通知现场主管并及时处理,若发现重大隐患,应要求立即停止养护工作,等消除隐患后即可正常工作。

  (4)区域负责人做好各区域的协调工作,把好养护质量关,解决现场养护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技术问题,配合好现场主管,通过各养护技术环节控制,实现保证养护景观效果及植物生长质量。

  (5)养护队长负责属于自己的养护小分队,区域内发现任何养护问题应及时与区域负责人沟通,做好养护工人的协调工作,保证做好自己小分队的养护工作。

  (6)技术工人必须懂得养护技术的各个环节及措施,在日常养护中发现苗木出现问题能及时得当的处理,普通工人要做到服从管理,勤勤恳恳工作,配合技术工人做好养护的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的评选办法;

  (1)区域负责人对现场要特别了解,并且自己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现场管理措施,做到有序完善的养护。安排工作到位完善的将给予奖励,对于工作及管理能力差的将会被淘汰。

  (2)养护队长要有一定管理能力,必须服众、有责任心,领导安排的工作要按时按量完成,做的比较好的各个方面干的不错的将给予奖励并升职为区域负责人,对于工作及管理能力差并且不积极工作的予以淘汰。

  (3)技术工人通过日常养护工作中的表现,进行技术考核后合格的将列为技术工人。

  三、例会制度

  1.养护班长应每天晚上向现场管理员汇报当天的养护工作情况和第二天的养护工作计划,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会。

  2.每日例会由管理员、养护班长参加。有紧急情况时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养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员通报或在例会讨论,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每日例会由养护班长传达会议内容并统一安排第二天的养护工作。

  四、考勤制度

  1.养护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养护人员外出干活或执行其他任务需要向现场管理员请示,填写外勤任务单,获准后方可外出。

  3.养护工人外出需向现场管理人员请假。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现场负责人申请,填写请假条,获准假后方可休息。

  6.养护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

  7.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

  五、仓库管理制度

  1.所有材料入库必须经管理员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入库单。

  3.仓库内设材料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汽油、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在仓库内另设地点,不得使用明火。

  6.如打药车、小推车等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领料人签名。

  六、现场养护管理制度

  1.养护人员服装统一,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肚皮上班;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上班时间不准抽烟,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工人大小便必须到生活区厕所,严禁在校园内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直接开除。

  3.养护修剪的树枝、残花、以及枯枝落叶、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严禁养护区垃圾过夜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要做到节约用水,严禁浇水时流的满路都是,要做到人走水停。

  5.养护人员使用工具齐全,下班后现场不能遗留任何工具,如检查不符合要求,每次罚款50元。

  6.工棚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空调由值日生管理,没人的时候必须要关闭,不能有长明灯现象。发现一次罚管理员100元。

  7.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若发现有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的一次罚款100元,屡教不改者扣除本月工资并开除。

  8.苗木需要打药、修剪草坪等动用机械时,躲过学生上下课的人流高峰期;学生上课期间不得在教室附近打药或修剪草坪;周六、周日八点之前不得在宿舍区打药或剪草,以免打扰学生休息;做到最大限度减少躁声。

  9.现场按区域划分十个养护区,宗照“谁养护、谁负责”的原则,养护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养护管理办法进行养护。

  10.现场管理人员随时进行检查养护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整改;如因养护工人自己的原因造成苗木死亡或病虫害苗木没有及时防治而造成的不断蔓延等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养护工人承担责任,损失经核算后从养护工人工资中扣除;

  11.养护工人在现场必须严格服从管理员及养护班长的指挥,对管理员及养护班长的各项工作安排、工作指令、技术要求、操作规范、整改意见等必须严格执行。如发生不服从指挥的.,每次罚款200元;

  12.施工队应对所有参加养护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使养护人员对相关养护知识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工人的养护技能及对养护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13.为保证提高养护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在养护过程中,养护人员应实行分区“自检”及养护班长应随时检查养护工作,发现有养护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交现场管理员验收。

  14.在养护过程中,养护班长应做好养护日志及各种检查记录,包括各区养护工人的自检记录;

  15.养护人员需按规定佩带个人用具,如发生未按要求佩带并以此为借口耽误干活的,每次罚款50元;

  16.每个养护工人配备的水管自行保护,下班后盘好存放到隐蔽地方,不得到处乱扔以致水管丢失。

  17.每个养护工人必须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不许任何人随便践踏草坪,折损树枝等。

  18.保证养护工人的相对稳定。对技术特别过硬的技术工人实行奖励。同时淘汰技术不合格的工人。

  19.上班工作时间严禁嬉戏、打闹、扎堆聊天。违反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者、处以100元罚款,屡教不改者扣除本月工资并开除。

  20.要做到文明养护,严禁与学生、老师及任何人发生冲突。违反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扣除本月工资并开除。

  七、农药、肥料、机械用具的使用管理

  1.使用剪草机、割灌机、扫边机等绿化养护机械时要注意远离行人,防止机械伤人。严禁在机器运转时用手随便摸机器,每天用完机器必须进行清理,由养护班长每天记录所有机械使用情况并对机械进行及时维修、保养。

  2.肥料需按要求进行使用,领用肥料没有施完时及时归还库房并收集归类存放。

  3.各种农药必须经过管理员批准后方可使用必须做到安全用药,若发现有人私自动用农药者罚款100元。打药时必须配带口罩等防范措施。

  八、养护员工的打分评定制度养护工人每日基本分数为10分。根据养护工人完成工作程度,工作分数分为以下五档

  ①每日安排的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很好,同时完成有超出部分。酌情计10—12分。

  ②每日能按质按量完成安排的工作。酌情计9—10分。

  ③基本能完成安排的工作,但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与要求有一定差距。酌情计7—9分。

  ④对于安排的工作完成的不够好,有怠工倾向。同时由此可能导致苗木成长不良。酌情计4—6分。

  ⑤对于安排的工作完成的基本不能完成,消极怠工,不听现场管理人员指挥。酌情计0—3分。养护员工实行自检、互检活动,培养养护人员对养护质量意识。每月末由养护班长带养护人员,对本月进行自检、互检,在自检中发现的问题由养护班长自行处理并填写自检记录,养护班长自检记录填写完善,自检出的问题已确实修正后方可由现场管理员进行验收,对本月工作做一总结,对各方面表现好的员工评选一名给予奖金奖励,反之对于表现差的也评选一名给予批评教育以及适当的罚款,对养护工作不负责任因自己的原因造成苗木死亡等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损失经核算后从养护工人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8

  为更好地为住户制造一个生态的生活环境,加强我小区区园林绿化治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小区绿化治理

  实行职责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治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二条:包干单位的绿化治理

  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三条: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局部,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贴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思考绿化,对阻碍绿化的,要想方法转入地下。

  第五条: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到达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一样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操纵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公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小区内要经常清扫,持续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治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八条: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除本标准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治理人员,绿化建设和治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标准。

  第十一条: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务必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治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体治理;十不准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务必修剪树木时,务必向园区绿化治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面积不得少于陆地面积的70%。

  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的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和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街道绿化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一条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2%,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园林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和资助园林建设,认养园林绿地。

  第十三条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25%,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易地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园林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按设计方案安排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拆除园林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道两侧园林绿地,分别由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社区公园和居住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园林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园林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植树、种花、种草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达不到的适时补植。

  园林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和清扫保洁工作由管护单位负责,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和设施上刻、涂、划、张贴。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

  (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四)在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

  (五)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六)在园林绿地内焚烧枝叶、垃圾或其他杂物。

  (七)其他违反园林绿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严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20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21至100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101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12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100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和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下费用:

  (一)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

  (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栽保证金并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处应缴款额3%至5%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有(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有(二)至(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迁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损伤古树名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园林绿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挪用收取绿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0

  一、遵守国家的法规法纪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公司的文件、指示、精神,加强自身修养、素质和气质。树立集体主义观念,树立天缘公司和天缘人的形象。

  二、热爱本职工作,吃苦耐劳,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园林景观知识,尽职尽责完成业务拓展工作,并填写好记录回单,做好工作日记和每月的述职报告。

  三、工作时间着装整齐,佩戴公司胸牌,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和反馈信息。

  四、要作风正派,清正廉洁,不损公肥私,不营私舞弊,态度和蔼,言语有礼,诚实守信,胸怀坦荡,要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宣传能力,吃苦耐劳,勇创佳绩。

  五、要制订出月计划、周计划,有计划有目的地拜访客户,勇于实践,善于学习,善于总结,使之立于不败之地。

  六、在工作中团结协作,互相帮助,注意安全,杜绝隐患,树立团队精神,听从领导,服从分配,响应公司的号召,按时参加公司、部门主持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1

  为保障工程绿化部各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本着对员工本人负责,对生产安全负责,对管理处和社会负责的态度,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如下:

  一、管理成员。

  成立本部安全生产监督小组,由部门正职任组长,各分管副职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生产小组长,负责监管属下各员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人,严格执行制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1、交通车辆安全;

  2、砍伐、移植树木安全;

  3、高空作业安全;

  4、生产生活用电安全;

  5、生产施工安全;

  6、办公设备安全;

  7、生产工具安全;

  8、防盗防火安全。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8项规定。

  1、交通车辆安全。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及酒后上班;严禁无行驶证、无驾驶证、无车牌开车上下班,三者缺一不可;严禁驾驶报废车辆;严禁不戴头盔驾驶摩托车;严禁超速驾驶,严禁穿拖鞋开车;本部公车必须由经理指定司机或者员工驾驶,非指定人员禁止驾驶;非上班时间开公车须有主管经理批准;指定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及办理审验手续。每个员工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含安全驾驶内容),凡违反者发生交通事故由本人个人承担。

  2、砍伐、移植大树安全。砍伐大树必须由熟手员工操作,伐倒前其他人严禁靠近大树;大树移植锯顶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才能操作,地在必须有人照应指挥;放倒大树要小心避让,搬运大树要量车而为,禁止蛮干;吊机吊起大树时严禁靠近。

  3、高空作业安全。高空作业必须配备头盔,安全带或安全绳等必要的`防护用具,至少有两人或以上同时配合操作及照应。

  4、生产生活用电安全。接驳电线电缆及维修用电设施者必须持有电工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格遵守《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严禁带电操作或者带电下水,严禁乱拉知接,严禁在宿舍私接电线偷电。凡涉电操作必须有两人或以上在场;泵房巡检,水电抄表,水池巡查等野外作业也不例外。

  5、生产施工安全。

  生产安全:

  (1)在生产中使用利器要格外小心,避免伤及自己及他人;

  (2)陡坡湿滑地要做好防滑措施,以免滑倒受伤;

  (3)喷农药要遵守农药安全使用守则,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带好口罩,穿好长袖衫。喷完后,处理好药瓶等,并要冼手洗面,回家后尽快冲凉,煮糖水喝。

  (4)遇雷雨天气时要暂停户外工作,注意防雷安全;

  (5)严禁不会游泳者进行水上作业。

  施工安全:

  (1)进入工地必须配戴安全帽,不能穿施鞋进入工地;

  (2)严格要求施工队对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栏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张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严格要求施工队对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吊装设备、脚手架、架设2米以上的操作平台等进行有资质的安全规范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4)严格要求施工人员进行高空操作时必须配带安全带;

  (5)按合同规范严格要求施工队对通道口、预留洞口、梯级口、电梯开口进行防护;

  (6)严格要求施工队的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保护零线,使用五蕊电缆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同时规范开关箱(末级必须设漏电保护制,实行一机一闸,不能超负荷使用。

  6、办公设备安全。复印机、电脑必须由指定人负责使用,其他人未经同意禁止使用;电脑要做足防毒及防雷的保护措施;禁止上班时间进行电脑游戏及非工作活动;下班要关机;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者要锁门。

  7、生产工具安全。大件机械化如车辆、剪草机、喷药机、水泵等要定期保养,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严禁违章操作,有机械故障要及时维修,禁止机械带病运行或超负荷工作。

  8、防盗防火安全。各人负责的工具要负责保管,禁止随意丢放以免失窍;禁止窃取本部的工具及材料、肥料、花木等;禁止在山上各景区(花场)生火煮食,烧杂物、树枝等行为;切勿容许电线负荷过重或将太多电器用具连在同一插座上,火警易因用电负荷过重而引致;禁止未经允许在山塘水库内游泳、网鱼或电鱼等非法行为。

  四、汇报制度。

  若在生产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化解危机,包括工伤、交通事故、爆水管和断电等。

  五、惩罚制度。

  对员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而引起的事故,除个人承担责任外,如造成经济损失者,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扣奖金或工资,甚至开除;违反法律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制度落实执行。

  各分管副职要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处理整改;生产小组长要负责登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行为,并上报给分管副职;各员工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奖金与安全生产挂钩制度;严重违反者由监督小组按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2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保持现有绿化存量,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着重生态环境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因地制宜,各类绿地功能合理,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

  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施工必须有设计。以科学的态度,按照季节栽种不同树种,适地适树,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约型园林的原则

  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

  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变化不大,但干、湿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一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保证500米服务半径,大力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打造城市风景林。

  城市改造项目中的绿地履行报批手续,以保存现有绿化为原则,不得随意砍伐、移栽修剪树木。

  新建道路绿化以常绿乔木绿化为主,满足道路绿地率指标要求。

  树木栽种按照“昆明市园林绿化树木种植月历”(见表一)的要求,选择适合的树木进行栽种。保证栽种成活率达95%以上。

  四、绿化指标要求

  (一)公园绿地绿化指标必须满足《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80%,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三)道路绿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城市干道绿化普及率98%以上,道路绿化达标率在80%以上。

  (四)附属绿地、防护绿地满足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五、园林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xx)》、《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绿色图章制度》、《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昆明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城市绿地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一)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

  (二)城市绿地布局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编制规划设计。

  (三)城市公园绿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务人群进行规划设计,因地制宜,设置休闲、康体锻炼、儿童游嬉等内容,设置避灾场地,绿化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适地适树,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和小环境。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四)城市道路绿化以组织车流、方便行人行走为主要功能,兼顾绿化、美化环境,提高绿化覆盖面积的功能。坚持经济、适用、美观、自然的原则,遵循本地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时保留原有的古树名木和绿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树木,凸现城市地域绿化特色。

  (五)居住区绿化要满足居住环境的需求,布置相对集中的中心绿地,并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所。

  (六)城市绿地设计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提倡建设节约型绿地,施工节约,中水回用、管养方便。

  (七)城市中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不得移栽。

  (八)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审批管理

  (一)各类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经规划部门审批,获得《规划许可证》后,报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指标、绿化方案审批。

  (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指标进行“绿色图章”审批,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图纸和绿化方案前往实地查看,并按规定进行指标核算,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三)主城范围内建设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规划方案需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后,方可实施。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规划方案由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提交审批的绿化规划方案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深度要求提交图纸和说明书。即:现状分析图、竖向规划图、总平面规划图,植物规划配置图,重要位置的纵剖面、横剖面图、1-2个主要园林建筑单体方案和说明书。

  (五)各县(市)、区按照要求,对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成果进行归档。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章贡区和黄金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城市规划区绿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中绿化补偿费收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新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成片开发建设)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条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城市供电、邮电、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江西省植物检役办法》办理。

  第四章公共绿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内各单位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100株、灌木10—100丛或者绿篱10—100米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已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专用绿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第六章绿地占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

  (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开荒种地、造坟修墓、放牧狩猎、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违者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1倍至2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返回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专款用于恢复被损坏或破坏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五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4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职责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务必做到:

  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资料。

  3、持续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忙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

  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

  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

  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透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园林绿化高效、精细管理。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贴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理解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乡土树种的运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职责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供给物业服务的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八)在团体土地上建设的小公园和街旁绿地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团体经济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坚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协商确定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资料,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和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按规定由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者应当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损害,承担赔偿职责。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城乡建设需要;

  (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严重影响居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砍伐、迁移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的树木,应当报本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

  砍伐、迁移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树木,经本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委托绿化施工企业实施,所需费用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负责。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及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申请人应当供给以下材料,征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