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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1 12:18:18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

  一、每天营业之前,必须打扫、清洁地面、桌椅、门窗、墙角及工作台的灰尘和蜘蛛网,物品摆放整齐、到位,场所内环境干净、整洁、舒适、明亮。

  二、每天营业之中,工作场所及所有的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物品使用后及时归位,地面、桌椅及工作台上有多余的物品随时清理。

  三、每天营业之后,必须对地面、工作台进行打扫、清洁、消毒,去除灰尘、污物,及时处理废弃物。同时,用品用具进行分类清洁、消毒。

  四、镜子、墙壁、天花板、照明设施,每财和清洁一次,需要时及时清洁。

  五、足浴场所的通风设备完备,空气流向合理,保持室内、卫生间、地板无异味。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六、场所内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面巾,等公共用品用具,其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七、从业人员上岗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每年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八、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洗澡、勤换衣。工作时应着专用工作服装,着装保持整洁,不得涂挃油及佩戴饰物。

  九、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十、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应向。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2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严格按照冲身淋浴——强制浸脚消毒——游泳池流程管理,确保游泳人员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证明。

  五、设置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质检测。适时投加消毒剂,每场前检测余氯和水质PH值一次,并公示水质检测结果。保证池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余氯在0.3—0.5mg/L之间;PH值在6.5—8.5之间。

  六、要使池水净化循环装置及消毒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5—10%。

  七、要做到强制浸脚消毒池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水深不小于20厘米,浸脚池水余氯5—10mg/L.。

  八、采购消毒剂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时氯化消毒时有防护措施,并做好消毒记录。

  九、要在显眼处设立严禁性病、传染性皮肤病、肝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标牌。

  十、保持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池水悬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无积水;保持机械通风装置等卫生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3

  1、卫生管理人员架构

  A.美容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B.保洁员有何兰芳、韦月琼,执行《保洁员工作规程》,负责美容院日常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卫生主管连建英负责监督。

  C.保洁员需参加相关卫生知识培训,熟悉卫生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掌握各种物品的清洗消毒程序,操作熟练、正确。

  D.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小组,组长由卫生主管连建英担任,组员有黄海妮、麦小燕、熊少兰、植洁梅、施彩婵,负责监督美容院各项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1)每月召开一次检讨会,检讨美容院的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公司反映,商讨改进方案。

  2)每月与卫生主管一起参加一次卫生大检查,适当自发开展优秀评比活动。

  3)卫生安全突发时间及例外事件处理

  2、美容院布草卫生制度:

  A、所有布草必须做到一客一换,将用过的毛巾置放于三楼毛巾回收房的毛巾回收专用桶内,每天上午10:00收集到干洗店消毒清洁,确保数量必须保证足够周转不够时立刻通知购买添置。对送洗单位要求无污渍、无异味,抽检合格方可收货;

  B、客人拖鞋使用前必须在紫外线消毒鞋柜里消毒后方能提供给客人使用,并定期进行消毒清洁并晾干、

  C、干净的布草存放于专用布草柜子里密封,不得直接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保持干净,做到无杂物、污物或其他物品。不能与用过的`毛巾一起存放,不能给顾客使用已用过的布草。

  3、美容院美容工具卫生制度:

  A.洗面巾,床单,浴帽,内衣裤,浴衣,暗疮针,指套,手套等,全部使用一次性用品,并注意存放于美容房间和物品房的干燥密封处、

  B.眉钳,眉剪美容师人手一把自行妥善保管,使用前、后均用酒精及消毒水消毒、(每个房间备一瓶75%消毒酒精),物品房设有工具消毒专用桶。

  C.美容房间,定时用医用紫外光灭菌灯消毒、消毒后必须在《房间消毒登记本》上记录

  D.客人饮用杯用一次性,或套在玻璃杯托着使用,食具洗涤后存放于消毒柜消毒后再用、

  E.客人使用的梳子必须消毒清洗后,置于电子消毒柜的臭氧层消毒后,整齐置放于梳妆台标有《已消毒》的篮子里,并准备好带有《未消毒》标志的篮子给客人盛放使用过的梳子。

  F.每次服务客人前,美容师必须将双手用肥皂清洗干净,擦干,服务时带上一次性口罩,并每天更换新口罩。

  G.处理暗疮问题,必须带上一次性指套或手套(严重的),使用后即弃。

  H.如发现美容工具破损,生锈的应立即废弃,并更换新的工具;

  4、美容院空调器、排气扇清洗卫生制度:

  A、空调隔尘网清洗由满师傅负责,坚持每月清洗一次;每次清洁后必须在《空调清洁登记本》上记录好清洗的空调、和时间。

  B、墙身地面,洗手间定期用稀释消毒水拖抹冲洗消毒、

  C、所有通风设备保持正常运转,过滤网和送风排风管保持清洁,调好各局部场所的新风配量,保证各局部场所有新风输送;

  5、美容院卫生间、浴室、浴缸卫生制度:

  A、卫生间、浴室、浴缸清洗消毒要有专属人员负责,浴缸要求一客一洗一消毒;浴缸一定要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用完即弃,坐便器的一次性坐垫用完及时更换;

  B、凡是客人使用过洗手间和房间,保洁员和美容师第一时间进行检查、清洁、归位。

  C、禁止接待皮肤病、性病等客人。

  6、美容院垃圾清理制度:

  A、每天下午4点前清理垃圾桶,并将垃圾让垃圾车收走,垃圾桶及盖要每日清洗干净,保持清洁;

  B、及时清理地面的垃圾,地面每日要保持干净,整洁,不积污、不积水,不能有老鼠、蟑螂苍蝇等昆虫;

  C、互相影响:养成卫生习惯,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吸咽、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

  7、美容师环境卫生维护制度

  A、按照《卫生责任区分配》,将所有美容师指定为区域负责人以及《房间区域主人》,要求责任人每天按《卫生责任标准及执行规范》负责各自区域(仪器按标准及时清整归位,卫生、消毒干净彻底,物料、家具按标准补充、摆放)

  B、主人按照《主人职责》来负责该房间区域的日常维护及监督。

  C、卫生主管每天定时检查一次,及不定时抽查,不合格者将按《卫生管理之处罚条例》处罚区域负责人和责任人,保障店内卫生人人参与,相互督促,落实到位。

  8、服务记录与归位管理

  A、前台要记录好每天服务的客人到店及服务情况。

  B、服务后,美容师必须按照《归位流程及标准》,将房间、床铺、仪器等物品整理、换洗、归位,并在《归位记录》上记录归位情况、时间、及签名。

  9、美容院公共用品消毒方法:

  1)茶具:电子消毒柜高温层

  2)梳子:电子消毒柜臭氧层

  3)分料碟、调模碗、调料棒:电子消毒柜

  4)拖鞋:电子消毒鞋柜

  5)毛巾:电子毛巾消毒柜和送专业洗毛巾厂。

  6)地板:用稀释的漂白水拖地

  7)房间空气:紫外线灯

  8)美容师的手:肥皂。

  9)眉钳:75%酒精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4

  1、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卫生工作,认真做好卫生工作考核考评,并有记录。

  2、服务人员必须每天定时做好岗位卫生工作,各级卫负责人负责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

  3、实行卫生工作与职工奖金挂钩制度,对卫生检查中不格者,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扣除当月奖金或年度奖金。

  4、对在月、季、年度中未发生责任事故,无检查扣分平时卫生工作认真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卫生检查内容

  (1)服务员上班时是否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2)游泳场馆卫生是否做到卫生间、地面、更衣柜等干净清洁,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3)公共用具(浴巾、公共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换消毒。

  (4)清扫工具是否按类分开配套使用,标志是否清楚

  (5)脚池、泳池是否定期投放消毒液并进行自测。

  (6)自测记录是否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5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经营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2、申请单位经营环境符合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的有关要求;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证;

  4、企业提供的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符合要求。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5、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示意图

  6、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也具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书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8、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10、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11、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示意图;

  12、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也具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书;

  六、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民西路100号)

  七、办理时间

  20 工作日 (非法定假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夏季3:00》-6:00)

  八、联系电话

  xxxx

  九、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发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6

  1、凡设有集中空调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卫生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集中空调场所应有足够的'新风供应,新风量不低于20m3/人〃h,新风口必须设在室外并远离污染源,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3、集中空调系统的各处过滤器的滤网必须定期检查、清洗,不得积尘,保持干净完整,清洗的频次视滤网的清洁状况而定。

  4、回风口、出风口、排气口等处应定期清洗,保持干净,不得积尘,保持完整不破损,出风口四周不应有黑烟迹。

  5、风机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无积水,不能作仓库用或其他用途。

  6、集中空调场所必须重视排气,采用机械排气的,排气扇及入风口应保持清洁干净,不积尘,排气扇应能正常运转。

  7、应加强冷却塔的卫生管理,每半年更换冷却水一次,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7

  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布草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布草间,有清洁专用保洁设施,并且标志明显。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和严格清洗消毒。布草数量与床位数之比达到3:1。

  三、客人使用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后,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消毒或其它方法进行严格消毒。本店无清洗消毒条件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洗涤公司签订洗涤协议,确保洗涤消毒效果。

  四、经清洗消毒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布草间过程中包装严密,确保不被污染。进入布草间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柜内进行保洁。枕巾、面巾、浴巾、脚巾、床单、被套等在保洁橱内应分类存放,且有标记。

  五、保洁时间较长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六、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布草间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先进先出。并做好布草间日常卫生保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八、打扫房间时,干净布草存放在工作车的布草专柜内,布草专柜需有门密闭。

  九、配备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有明显标识,易于清洗。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脏棉织品收集容器不得放在布草间内。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8

  理发、美容用具消毒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为加强本单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及药物准备

  1、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用于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用于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医用戊二醛消毒药: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顺序:消毒前洗净→消毒→保洁

  2、消毒方法:

  (1)理发工具消毒:将理发工具放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柜内消毒,消毒时间为20分钟2剪刀应打平放,双面消毒。

  (2)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柜热力消毒,80℃蒸10分钟以上或用100-500mg/L含氯制剂浸泡15分钟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3)痤疮针、眉夹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内浸泡30分钟,2%戊二醛14天更换一次。

  (4)美容用盆: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钟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塑料袋。

  (5)美容师手部:洗净后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钟。

  3.保洁:

  (1)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2)采用药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放置10至15分钟后才放入保洁柜内。

  (3)消毒柜兼作保洁柜: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于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应消毒后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9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0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2

  一、管理:

  1、在园长领导下,保健教师每天定时深入厨房检查指导食品卫生和营养工作。

  2、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3、非有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厨房。

  4、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房屋、大型玩具、体育器材等一定要符合安全要求,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做到定期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5、教师要严格按一日生活作息与要求来组织幼儿活动,并能做到活动有序,注意稳定幼儿的情绪,以免幼儿情绪浮躁,造成不安全因素。

  6、教师要切实作好晨午检工作,严禁幼儿把危险物品带到园内。教师要随时关注幼儿情况。

  7、户外活动时,每班必须有两位教师负责,活动前要认真检查活动场地及幼儿服装是否安全。活动要安排有序,不允许幼儿单独玩大型玩具,所有幼儿的举动要在教师的.视线内。活动前后及时清点幼儿人数。

  8、幼儿园卫生保健设施要完备,活动室及室内物品能做到安全、卫生、天天消毒,避免流行性的传染病的发生

  9、幼儿园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幼儿进行交通、防火、防溺等安全教育,告诉幼儿不玩火、电线、插座等,并教给幼儿一些自我保护方法,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10、为预防幼儿中毒,有毒物品要保管好,不放在班上,消毒液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幼儿吃的药品必须由教师妥善保管,服用时要仔细核对姓名。

  11、幼儿园要把好门卫关,入园、离园时要有值班教师守侯;户外活动时要关好大门,时刻注意不让幼儿单独离开幼儿园。

  二、环境卫生工作:

  1、厨房内部布局合理,生进熟出一条龙,泔脚缸加盖,及时清理。

  2、主副食品库通风,物品摆放整齐,各种原料缸加盖有标记,粮食要下垫离墙,米面、调味品等库存不超过30天,有防蝇和除害措施。

  3、厨房、饭厅内外环境整洁、灶面、操作台、幼儿饭桌椅做到落手清,每天小扫,每周大扫。

  三、食品卫生工作:

  1、生熟食品严格验收和记录,餐餐菜肴留样48小时,不得给幼儿食用霉变、虫蛀、油蚝、发馊和过期的食物。

  2、食品现购现烧现吃,不给幼儿吃隔夜饭菜及外买熟食。

  3、餐具、饮水用具无油迹,无积水,专人消毒,消毒方法正确。

  4、生、熟器具严格分开,有明显区别标志。

  5、熟食间卫生要求。

  (1)熟食间专用,专人负责,进入熟食间必须“三白”,专衣、专鞋专用,非熟食间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2)烧好的饭菜、汤、点心等,消毒过的餐具要及时放进熟食间存放。生食、杂物、私人用品及未消毒的餐具不得放入熟食间。

  (3)熟食间备有专用水斗,清洁用具,消毒桶(盆)抹布及消毒液,使用前和工作结束要进行消毒清洁工作,不得出现采样阳性。

  (4)熟食间发放餐具、熟食前,工作人员要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物,发放餐具饭菜点心等做到盛器上加盖或加罩,并及时关好熟食间门窗。

  (5)熟食间台、板、柜等每天二次用消毒液揩擦,每日工作结束后用紫外线消毒(记录)。

  6、冰箱要专人负责,定期清洗,霜薄气足,冰箱内食品分类存放,表明存放日期,做到先进先出,存放食品不得超过15天。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3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每两年组织从业人员复训一次,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80%以上。

  三、人事部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四、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洁,加工时不留(染)指甲、不染(烫)发、不带饰物、男生不留长发;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4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5

  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健康危害事故启动紧急应急预案。加强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和疫情报告。做好突发危害事件的报告,最大限度的控制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或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计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工布江达县卫生局(0894—5412884)和工布江达县疾病控制中心(0894—5412165)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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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

  一、每天营业之前,必须打扫、清洁地面、桌椅、门窗、墙角及工作台的灰尘和蜘蛛网,物品摆放整齐、到位,场所内环境干净、整洁、舒适、明亮。

  二、每天营业之中,工作场所及所有的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物品使用后及时归位,地面、桌椅及工作台上有多余的物品随时清理。

  三、每天营业之后,必须对地面、工作台进行打扫、清洁、消毒,去除灰尘、污物,及时处理废弃物。同时,用品用具进行分类清洁、消毒。

  四、镜子、墙壁、天花板、照明设施,每财和清洁一次,需要时及时清洁。

  五、足浴场所的通风设备完备,空气流向合理,保持室内、卫生间、地板无异味。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六、场所内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面巾,等公共用品用具,其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七、从业人员上岗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每年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八、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洗澡、勤换衣。工作时应着专用工作服装,着装保持整洁,不得涂挃油及佩戴饰物。

  九、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十、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应向。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2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严格按照冲身淋浴——强制浸脚消毒——游泳池流程管理,确保游泳人员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证明。

  五、设置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质检测。适时投加消毒剂,每场前检测余氯和水质PH值一次,并公示水质检测结果。保证池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余氯在0.3—0.5mg/L之间;PH值在6.5—8.5之间。

  六、要使池水净化循环装置及消毒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5—10%。

  七、要做到强制浸脚消毒池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水深不小于20厘米,浸脚池水余氯5—10mg/L.。

  八、采购消毒剂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时氯化消毒时有防护措施,并做好消毒记录。

  九、要在显眼处设立严禁性病、传染性皮肤病、肝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标牌。

  十、保持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池水悬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无积水;保持机械通风装置等卫生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3

  1、卫生管理人员架构

  A.美容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B.保洁员有何兰芳、韦月琼,执行《保洁员工作规程》,负责美容院日常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卫生主管连建英负责监督。

  C.保洁员需参加相关卫生知识培训,熟悉卫生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掌握各种物品的清洗消毒程序,操作熟练、正确。

  D.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小组,组长由卫生主管连建英担任,组员有黄海妮、麦小燕、熊少兰、植洁梅、施彩婵,负责监督美容院各项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1)每月召开一次检讨会,检讨美容院的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公司反映,商讨改进方案。

  2)每月与卫生主管一起参加一次卫生大检查,适当自发开展优秀评比活动。

  3)卫生安全突发时间及例外事件处理

  2、美容院布草卫生制度:

  A、所有布草必须做到一客一换,将用过的毛巾置放于三楼毛巾回收房的毛巾回收专用桶内,每天上午10:00收集到干洗店消毒清洁,确保数量必须保证足够周转不够时立刻通知购买添置。对送洗单位要求无污渍、无异味,抽检合格方可收货;

  B、客人拖鞋使用前必须在紫外线消毒鞋柜里消毒后方能提供给客人使用,并定期进行消毒清洁并晾干、

  C、干净的布草存放于专用布草柜子里密封,不得直接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保持干净,做到无杂物、污物或其他物品。不能与用过的`毛巾一起存放,不能给顾客使用已用过的布草。

  3、美容院美容工具卫生制度:

  A.洗面巾,床单,浴帽,内衣裤,浴衣,暗疮针,指套,手套等,全部使用一次性用品,并注意存放于美容房间和物品房的干燥密封处、

  B.眉钳,眉剪美容师人手一把自行妥善保管,使用前、后均用酒精及消毒水消毒、(每个房间备一瓶75%消毒酒精),物品房设有工具消毒专用桶。

  C.美容房间,定时用医用紫外光灭菌灯消毒、消毒后必须在《房间消毒登记本》上记录

  D.客人饮用杯用一次性,或套在玻璃杯托着使用,食具洗涤后存放于消毒柜消毒后再用、

  E.客人使用的梳子必须消毒清洗后,置于电子消毒柜的臭氧层消毒后,整齐置放于梳妆台标有《已消毒》的篮子里,并准备好带有《未消毒》标志的篮子给客人盛放使用过的梳子。

  F.每次服务客人前,美容师必须将双手用肥皂清洗干净,擦干,服务时带上一次性口罩,并每天更换新口罩。

  G.处理暗疮问题,必须带上一次性指套或手套(严重的),使用后即弃。

  H.如发现美容工具破损,生锈的应立即废弃,并更换新的工具;

  4、美容院空调器、排气扇清洗卫生制度:

  A、空调隔尘网清洗由满师傅负责,坚持每月清洗一次;每次清洁后必须在《空调清洁登记本》上记录好清洗的空调、和时间。

  B、墙身地面,洗手间定期用稀释消毒水拖抹冲洗消毒、

  C、所有通风设备保持正常运转,过滤网和送风排风管保持清洁,调好各局部场所的新风配量,保证各局部场所有新风输送;

  5、美容院卫生间、浴室、浴缸卫生制度:

  A、卫生间、浴室、浴缸清洗消毒要有专属人员负责,浴缸要求一客一洗一消毒;浴缸一定要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用完即弃,坐便器的一次性坐垫用完及时更换;

  B、凡是客人使用过洗手间和房间,保洁员和美容师第一时间进行检查、清洁、归位。

  C、禁止接待皮肤病、性病等客人。

  6、美容院垃圾清理制度:

  A、每天下午4点前清理垃圾桶,并将垃圾让垃圾车收走,垃圾桶及盖要每日清洗干净,保持清洁;

  B、及时清理地面的垃圾,地面每日要保持干净,整洁,不积污、不积水,不能有老鼠、蟑螂苍蝇等昆虫;

  C、互相影响:养成卫生习惯,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吸咽、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

  7、美容师环境卫生维护制度

  A、按照《卫生责任区分配》,将所有美容师指定为区域负责人以及《房间区域主人》,要求责任人每天按《卫生责任标准及执行规范》负责各自区域(仪器按标准及时清整归位,卫生、消毒干净彻底,物料、家具按标准补充、摆放)

  B、主人按照《主人职责》来负责该房间区域的日常维护及监督。

  C、卫生主管每天定时检查一次,及不定时抽查,不合格者将按《卫生管理之处罚条例》处罚区域负责人和责任人,保障店内卫生人人参与,相互督促,落实到位。

  8、服务记录与归位管理

  A、前台要记录好每天服务的客人到店及服务情况。

  B、服务后,美容师必须按照《归位流程及标准》,将房间、床铺、仪器等物品整理、换洗、归位,并在《归位记录》上记录归位情况、时间、及签名。

  9、美容院公共用品消毒方法:

  1)茶具:电子消毒柜高温层

  2)梳子:电子消毒柜臭氧层

  3)分料碟、调模碗、调料棒:电子消毒柜

  4)拖鞋:电子消毒鞋柜

  5)毛巾:电子毛巾消毒柜和送专业洗毛巾厂。

  6)地板:用稀释的漂白水拖地

  7)房间空气:紫外线灯

  8)美容师的手:肥皂。

  9)眉钳:75%酒精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4

  1、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卫生工作,认真做好卫生工作考核考评,并有记录。

  2、服务人员必须每天定时做好岗位卫生工作,各级卫负责人负责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

  3、实行卫生工作与职工奖金挂钩制度,对卫生检查中不格者,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扣除当月奖金或年度奖金。

  4、对在月、季、年度中未发生责任事故,无检查扣分平时卫生工作认真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卫生检查内容

  (1)服务员上班时是否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2)游泳场馆卫生是否做到卫生间、地面、更衣柜等干净清洁,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3)公共用具(浴巾、公共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换消毒。

  (4)清扫工具是否按类分开配套使用,标志是否清楚

  (5)脚池、泳池是否定期投放消毒液并进行自测。

  (6)自测记录是否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5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经营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2、申请单位经营环境符合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的有关要求;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证;

  4、企业提供的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符合要求。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5、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示意图

  6、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也具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书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8、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10、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11、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示意图;

  12、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也具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书;

  六、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民西路100号)

  七、办理时间

  20 工作日 (非法定假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夏季3:00》-6:00)

  八、联系电话

  xxxx

  九、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发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6

  1、凡设有集中空调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卫生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集中空调场所应有足够的'新风供应,新风量不低于20m3/人〃h,新风口必须设在室外并远离污染源,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3、集中空调系统的各处过滤器的滤网必须定期检查、清洗,不得积尘,保持干净完整,清洗的频次视滤网的清洁状况而定。

  4、回风口、出风口、排气口等处应定期清洗,保持干净,不得积尘,保持完整不破损,出风口四周不应有黑烟迹。

  5、风机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无积水,不能作仓库用或其他用途。

  6、集中空调场所必须重视排气,采用机械排气的,排气扇及入风口应保持清洁干净,不积尘,排气扇应能正常运转。

  7、应加强冷却塔的卫生管理,每半年更换冷却水一次,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7

  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布草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布草间,有清洁专用保洁设施,并且标志明显。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和严格清洗消毒。布草数量与床位数之比达到3:1。

  三、客人使用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后,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消毒或其它方法进行严格消毒。本店无清洗消毒条件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洗涤公司签订洗涤协议,确保洗涤消毒效果。

  四、经清洗消毒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布草间过程中包装严密,确保不被污染。进入布草间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柜内进行保洁。枕巾、面巾、浴巾、脚巾、床单、被套等在保洁橱内应分类存放,且有标记。

  五、保洁时间较长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六、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布草间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先进先出。并做好布草间日常卫生保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八、打扫房间时,干净布草存放在工作车的布草专柜内,布草专柜需有门密闭。

  九、配备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有明显标识,易于清洗。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脏棉织品收集容器不得放在布草间内。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8

  理发、美容用具消毒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为加强本单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及药物准备

  1、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用于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用于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医用戊二醛消毒药: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顺序:消毒前洗净→消毒→保洁

  2、消毒方法:

  (1)理发工具消毒:将理发工具放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柜内消毒,消毒时间为20分钟2剪刀应打平放,双面消毒。

  (2)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柜热力消毒,80℃蒸10分钟以上或用100-500mg/L含氯制剂浸泡15分钟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3)痤疮针、眉夹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内浸泡30分钟,2%戊二醛14天更换一次。

  (4)美容用盆: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钟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塑料袋。

  (5)美容师手部:洗净后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钟。

  3.保洁:

  (1)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2)采用药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放置10至15分钟后才放入保洁柜内。

  (3)消毒柜兼作保洁柜: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于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应消毒后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9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0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2

  一、管理:

  1、在园长领导下,保健教师每天定时深入厨房检查指导食品卫生和营养工作。

  2、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3、非有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厨房。

  4、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房屋、大型玩具、体育器材等一定要符合安全要求,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做到定期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5、教师要严格按一日生活作息与要求来组织幼儿活动,并能做到活动有序,注意稳定幼儿的情绪,以免幼儿情绪浮躁,造成不安全因素。

  6、教师要切实作好晨午检工作,严禁幼儿把危险物品带到园内。教师要随时关注幼儿情况。

  7、户外活动时,每班必须有两位教师负责,活动前要认真检查活动场地及幼儿服装是否安全。活动要安排有序,不允许幼儿单独玩大型玩具,所有幼儿的举动要在教师的.视线内。活动前后及时清点幼儿人数。

  8、幼儿园卫生保健设施要完备,活动室及室内物品能做到安全、卫生、天天消毒,避免流行性的传染病的发生

  9、幼儿园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幼儿进行交通、防火、防溺等安全教育,告诉幼儿不玩火、电线、插座等,并教给幼儿一些自我保护方法,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10、为预防幼儿中毒,有毒物品要保管好,不放在班上,消毒液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幼儿吃的药品必须由教师妥善保管,服用时要仔细核对姓名。

  11、幼儿园要把好门卫关,入园、离园时要有值班教师守侯;户外活动时要关好大门,时刻注意不让幼儿单独离开幼儿园。

  二、环境卫生工作:

  1、厨房内部布局合理,生进熟出一条龙,泔脚缸加盖,及时清理。

  2、主副食品库通风,物品摆放整齐,各种原料缸加盖有标记,粮食要下垫离墙,米面、调味品等库存不超过30天,有防蝇和除害措施。

  3、厨房、饭厅内外环境整洁、灶面、操作台、幼儿饭桌椅做到落手清,每天小扫,每周大扫。

  三、食品卫生工作:

  1、生熟食品严格验收和记录,餐餐菜肴留样48小时,不得给幼儿食用霉变、虫蛀、油蚝、发馊和过期的食物。

  2、食品现购现烧现吃,不给幼儿吃隔夜饭菜及外买熟食。

  3、餐具、饮水用具无油迹,无积水,专人消毒,消毒方法正确。

  4、生、熟器具严格分开,有明显区别标志。

  5、熟食间卫生要求。

  (1)熟食间专用,专人负责,进入熟食间必须“三白”,专衣、专鞋专用,非熟食间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2)烧好的饭菜、汤、点心等,消毒过的餐具要及时放进熟食间存放。生食、杂物、私人用品及未消毒的餐具不得放入熟食间。

  (3)熟食间备有专用水斗,清洁用具,消毒桶(盆)抹布及消毒液,使用前和工作结束要进行消毒清洁工作,不得出现采样阳性。

  (4)熟食间发放餐具、熟食前,工作人员要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物,发放餐具饭菜点心等做到盛器上加盖或加罩,并及时关好熟食间门窗。

  (5)熟食间台、板、柜等每天二次用消毒液揩擦,每日工作结束后用紫外线消毒(记录)。

  6、冰箱要专人负责,定期清洗,霜薄气足,冰箱内食品分类存放,表明存放日期,做到先进先出,存放食品不得超过15天。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3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每两年组织从业人员复训一次,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80%以上。

  三、人事部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四、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洁,加工时不留(染)指甲、不染(烫)发、不带饰物、男生不留长发;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4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5

  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健康危害事故启动紧急应急预案。加强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和疫情报告。做好突发危害事件的报告,最大限度的控制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或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计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工布江达县卫生局(0894—5412884)和工布江达县疾病控制中心(0894—5412165)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