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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8 17:08:1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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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煤矿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煤矿管理制度

煤矿管理制度1

  (一)为加强煤矿电缆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全矿井所有电缆由煤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对电缆的出库、

  回收、修补、调配、建账和挂牌等工作。

  (三)机电管理部门要实行建账管理,要建立电缆动态账,班组领用账,动态月报表。(四)入井电缆必须具有阻燃性试验报告或厂家提供的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的阻燃电

  缆合格证。

  (五)各班组领用电缆必须到机电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要按供电设计选择电缆型号,并按电缆选择计算方法进行承载能力验算,做好记录,不验算、无记录不准入井。

  (六)各条电缆两头包扎标志牌,说明规格、型号、长度、用途,无标志牌或标志牌内容不全不准入井。

  (七)电缆敷设、悬挂,按《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 464 条、第 465 条规定执行。(八)电缆的连接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同型号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同型号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可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采用与热

  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但在地面补后须做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才能在井下使用。

  (九)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应由专职电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高压电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并做好记录。

煤矿管理制度2

  煤矿人员考勤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一、通风矿长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全面工作。

  二、监控室主任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

  三、地面监控室设3名监控员24小时轮流值班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井下每班必须有一名培训合格的专职维检员24小时在井下轮流值班。

  四、维检员每天要认真维护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保证系统运行正常,读取准确。

  五、持卡人员对标识卡要妥善保管,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损坏、丢失,否则要照价赔偿。

  六、井口检身员要对每个下井人员认真检身,查看下井人员携卡情况,对未携带标识卡或标识卡损坏不能读取数据的,拒绝该人员下井并要求及时更换。

  七、考勤员每班要与监控员核对下井人数与人员定位系统考勤人数是否相符合,如发现漏卡现象,要通知该持卡人员到监控室更换,杜绝漏卡现象的.发生。

  八、监控值班员发现人员定位读卡器工作不正常,要及时通知井下维检员及时处理,恢复正常。

  九、监控员要认真填写每班定位系统考勤人数和井下实际下井人数,以及其他资料、报表,并存档备查。

  十、因维护、监管不到位或发卡人员、监控员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岗位人员要认真负责,发现其他异常情况要立即向监控室主任报告。

  十二、维检员每天要认真做好系统的日检查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出井后填写相关记录报表。

  十三、维检员每10天要对系统进行一次巡检工作,查看系统线路设备等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保证系统运行状况良好,符合规定要求。

  十四、系统出现故障严重无法处理时,要立即申告县监控室,并及时联系厂商来矿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煤矿管理制度3

  一、基本要求

  (一)成立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副矿长

  成员:各队组负责人

  应急电话: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1、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值班工作制度。日常三级管理、矿主管领导和科室两级管理,必须建立和坚持值班工作制度,一旦出现安全生产和应急事故,各级值班工作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与盯守现场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一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统一指挥原则。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接受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安排,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积极参加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

  3、相互补位、自动递补的行动原则。工作小组领导不在岗时,第一成员自动递补,各类事故由相应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应急工作的领导职责。

  4、应急响应、自动停休原则。事故发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休假的一律停止休假,主动到上级参加应急工作。在家倒班休息的,无论昼夜和疲劳程度如何,必须赶到队组待命或投入救援工作当中。

  5、应急救援坚持奉公尽责原则。事故一旦发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尽职尽责、拒绝冷漠、传递温暖、无私奉献,不能麻痹大意,全心全意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三)适用范围

  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四)应急处置措施

  结合矿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各类突发伤亡事件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部门职责、资源调配和使用、处置责任,确保矿井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人员,依法妥善处置。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矿井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必须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汇报。

  (六)处置流程

  1、启动预案:突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最先接报的部门或人员要第一时间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核实事件性质、伤亡情况、事故地点、事故发生的时间等信息,并迅速召集工作小组所有成员,通报事故现场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评估事故危害程度,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启动后,要迅速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车间、科室、队组人员,全面核查、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涉及范围、人员损失等基本情况后,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根据预案要求做好现场救援工作,尤其做好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工作,尽可能消灭初期灾害事故,降低造成的损失。

  3、信息发布: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态情况,通过电话发布事件信息,向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4、现场处置:救援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控制、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事故的发生,并安排专人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地点、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

  5、善后处理: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由救援指挥部下达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按照预案要求组建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并分设以下四个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员转院和赔付处理;接待工作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安抚工作;事故经费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抢救和善后相关费用的经费保障工作。

  二、矿井主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程序要点

  根据矿山事故及事故抢险工作的特点,做好以下几种危害性较大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矿山冒顶事故的应急处理

  冒顶事故是矿井中最常见、最容易发生的事故,冒顶事故应急处理要点如下:

  1、发生冒顶事故以后,抢救人员首先应以呼喊、敲打、使用地音探听器等与遇险人员联络,来确定遇险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2、如果遇险人员所在地点通风不好,必须设法加强通风。若因冒顶遇险人员被堵在里面,应利用压风管、水管及开掘巷道、打钻孔等方法,向遇险人员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3、在抢救中,必须时刻注意救护人员的安全。如果觉察到有再次冒顶危险时,首先应加强支护,有准备地做好安全退路。在冒落区工作时,要派专人观察周围顶板变化。

  4、在清除冒落岩石时,要小心地使用工具,以免伤害遇险人员。在处理时,应根据冒顶事故的范围大小、地压情况等,采取不同的抢救方法。

  5、顶板冒落范围不大时,如果遇险人员被大块岩石压住,可采用千斤顶等工具把其顶起,将人迅速救出。

  6、顶板沿煤壁冒落、矸石块度比较破碎、遇险人员又靠近煤壁位置时,可采用沿煤壁由冒顶区从外向里掏小洞,架设梯形棚子维护顶板,边支护边掏洞,直到把人救出。

  7、较大范围顶板冒落,把人堵在巷道中,也可采用另开巷道的方法绕过冒落区将人救出。

  (二)瓦斯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理

  瓦斯爆炸表现为在极短时间内大量瓦斯被氧化,造成热量积聚,在爆源处形成高温、高压,然后急剧向外扩散,产生巨大的冲击波和声响。瓦斯爆炸是煤矿事故中破坏力最大的事故之一。瓦斯爆炸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的要点如下。

  1、以抢救遇险人员为主,必须做到“有巷必有人”,本着“先活者后死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救援。

  2、在进入灾区侦察时要带有干粉灭火器材,发现火源及时扑灭。确认灾区没有火源不会引起再次爆炸时,即可对灾区巷道进行通风。

  3、应尽快恢复原有的通风系统,加大风量,排除瓦斯爆炸后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迅速排除这些气体,既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减轻遇险人员的中毒程度,又可以消除对井下其他人员的威胁。

  4、清除巷道堵塞物,以便于救人。

  5、寻找火源,扑灭爆炸引起的火灾。

  6、做好灾区侦察、寻找爆炸点、灾区封闭等工作。

  7、救护队在处理瓦斯爆炸事故时应注意的问题:

  (1)问清事故性质、原因、发生地点及出现的其他情况;

  (2)切断通往灾区的电源;

  (3)进入灾区时须首先认真检查各气体成分,待不再有爆炸危险时,再进入灾区作业;

  (4)侦察时发现明火或其他可燃物引燃时,应千方百计立即扑灭,以防二次爆炸;

  (5)有明火存在时,救护队员的行动要轻,以免扬起煤尘,发生煤尘爆炸;

  (6)救护队员穿过支架破坏地区或冒落堵塞地区时,应架设临时支护,以保证队员在这些地点的往返安全。

  (三)煤尘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理

  煤炭粉末悬浮于空气中遇高温迅速被干馏而产生可燃气体,这些气体与空气混合而燃烧并放出大量热量,传给附近悬浮的煤尘使燃烧循环下去以致形成煤尘爆炸。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的要点:

  1、发生煤尘爆炸事故时,首先由发现人利用附近电话汇报上级,说明灾害地点、性质、范围及波及面。同时设法通知灾区回风侧人员由基层管理人员带领,按规定的避灾路线退到新鲜风流地点待命或撤出矿井。

  2、此时所有人员都应戴上自救器。如果估计在自救器的有效使用时间内撤不出灾区时,应利用现场一切可用的材料构筑临时避难硐室,等待救护队抢救。为了避免冲击波的伤害,发生事故时要背向冲击波方向,用湿毛巾保护面部和口鼻,躺在水沟的一侧。

  3、矿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应急计划通知有关领导及矿山救护队,立即组织抢救。

  4、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查清灾害地点、性质、遇难人数、位置、通风设施等的破坏程度,并制定出救灾实施方案,保持与救护队不间断地联系。

  5、救护队长应根据救灾方案安排行动计划。指挥部还应及时命令后勤部门准备救灾物资和设备,做好下井人数的统计工作,组织好医务、家属及治安等项工作。

  6、灾区救护人员应注意的是,集中力量抢救遇险人员,应多带自救器或备用呼吸器,以保证遇险者安全脱险,立即切断灾区电源,注意停电操作应由灾区以外配电点进行,以防断电火花引爆煤尘或瓦斯,对灾区进行全面侦察,发现火源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

  7、恢复通风,清除堵塞物,迅速排除有害气体。

  (四)井下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根据热源不同,矿内火灾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外因火灾,是由外来热源引起的;另一类是内因火灾,是矿物等可燃物本身受到某些化学或物理作用引起的。处理井下火灾的程序的要点为:

  1、通风方法的`正确与否对灭火工作的效果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火灾时常用的通风方法有正常通风、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停止风机运转等。不论何种通风方法,都必须满足:

  (1)不使瓦斯聚积,矿尘飞扬,造成爆炸;

  (2)不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3)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聚积的地域,也不使超限的瓦斯通过火源;

  (4)有助于阻止火灾扩大,压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5)防止再生火源的发生和火烟的逆退;

  (6)防止火风压的形成,造成风流逆转。

  2、为接近火源,救人灭火,应及时把弥漫井巷的火烟排除。

  3、扑灭井下火灾的方法有直接灭火法(用水灭火、惰气灭火、泡沫灭火等)、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综合灭火法(注泥和注砂、均压、分段启封直接灭火等)。

  4、用水灭火最方便有效。要求有充足的水量,保证不间断供给;有正常的通风,使火烟和水汽顺利排出;灭火时应由火源边缘逐渐向中心喷射,以防产生大量水蒸气而爆炸;要经常检查火区附近的瓦斯,防止引发爆炸。

  5、惰气灭火是把不参与燃烧反应的窒息性气体,利用一定的动力送入火区,使火区的氧量降到抑燃值以下,从而抑制可燃物的燃烧和爆炸。最常用的惰性气体是氮气。当不能接近火源或用其他方法直接灭火具有很大危险或不能获得应有效果时可用惰气灭火。

  6、高倍数泡沫能隔绝火源并覆盖燃烧物,产生水蒸气而大量吸热,阻止火场的热传导、热对流和热辐射的作用,其灭火威力大,速度快,因而也被广泛应用于扑灭井下火灾。

  7、隔绝灭火法是在通向火区的巷道中构筑密闭墙,断绝火区的供氧源,使火区中的氧含量逐渐减少,二氧化碳含量逐渐增高,使火灾自行熄灭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难以接近火源,不能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采用隔绝法灭火的密闭材料,取材广泛,易于就地解决,便于建造也便于启封。

  8、注浆防灭火是一种较简单的综合灭火方法。它是利用地面和井下的高差产生的压力,加上泥浆本身的压力,把事先搅拌好的泥浆注入火区,以达到灭火的目的。注浆灭火兼有直接灭火和隔绝灭火的优点,且取材方便,经济有效,因而在矿井中被普遍应用。

  9、均压通风防灭火是通过改变通风系统的压力分布,降低漏风风路两端的风压差以减少漏风,通过降低火区供氧量来加速火灾的熄灭。均压通风防灭火适用于火源位置不明确,人员难以接近,采用直接灭火或隔绝灭火都较困难的场合。

  10、分段启封直接灭火是救护队经常采用的灭火方法。当火源范围大,蔓延速度快而被封闭了的火区火势减弱之后,可采用逐段启封直接灭火的方法。

  (五)井下水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当矿井水的水量超过矿井排水能力或发生井下突然涌水时,会造成水灾,轻者局部巷道被淹,重者全井充水,矿毁人亡。矿井发生水灾后,常常有人被困在井下等待救助,这是救护工作的重点对象。井下水灾应急处理的一般程序要点是:

  1、必须了解突水的地点、性质,估计突出水量,静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

  2、掌握灾区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中有生存条件的地点,进入该地点的可能通道,以便迅速组织抢救。

  3、按积水量、涌水量组织强排水,同时堵塞地面补给水源。

  4、加强排水和抢救中的通风,切断灾区电源,防止将空区积聚的瓦斯引爆或突然涌出其他区域。

  5、排水后侦察、抢险中,要防止冒顶、掉底和二次突水。

  6、搬运和抢救遇险者,要防止突然改变伤员已适应的环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7、抢救长期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注意:发现遇险

  人员时,严禁用头灯光束直射其眼睛,以免在强光刺射下瞳孔急剧收缩,造成眼目失明。正确的方法是用衣片等罩住头灯,使光线减弱,或蒙住遇险人员眼睛,待瞳孔逐渐收缩直至恢复正常时,才可以见到强光。发现遇险人员时,不可立即抬运出井,应注意保护体温。应在井下安全地点进行初步处置(如包扎、输液、注射等)并待其情绪稳定以后,才送到医院进行特别护理。在治疗初期,避免亲友探视,以防过度兴奋影响遇险人员的健康或造成死亡。遇险人员长期不进食,消化系统功能极度减弱,急需补充营养,应以少量多餐的方法,以稀软的、高营养、高蛋白的食物为宜。

煤矿管理制度4

  1、我矿安全目标为:实现全矿全年无死亡、无重伤、轻伤不得超过6人次。

  2、为实现以上安全目标,矿分每季度为一个安全阶段目标,每季度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轻伤不超过1人次。

  3、凡实现矿季度安全目标和全年安全目标,矿将根据每个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50元以上的奖励。

  4、若突破以上安全目标,矿将严肃追查处理,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追查处理。

煤矿管理制度5

  1、注浆工到达工作地点后,首先检查注浆地点墙温、各种气体浓度及顶、帮支护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处理。然后检查注浆设备及管路系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注浆前,首先用水冲洗管路,进行打压试验,压入水量为钻孔体积与管路体积之积的3-5倍。检查注浆孔中是否畅通,有无堵塞现象,以利注浆。

  3、注浆过程中,所有人员禁止在孔口正前方停留,阀门丝扣要拧紧,防止注浆管路受高压窜动出或阀门破裂伤人。

  4、注浆时,泥浆要均匀,按比例调配,遇裂缝跑浆时要及时堵塞。如果注浆过程中发现堵管及时打电话通知地面注浆站停止注浆并用清水清洗注浆管路。

  5、注浆达到结束标准后,要持续10-15分钟以上方可停止注浆,以保证质量。然后立即向注浆管路注清水冲洗注浆管路直至注浆管路流出清水后停止注浆,关闭注浆管路及密闭墙注浆管阀门。

  6、注浆时定期检查密闭墙气体变化情况,同时做好注浆记录。

煤矿管理制度6

  为加强对分公司车辆、物资的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分公司财产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出入分公司矿区的车辆和物资。

  一、保卫科负责对出入矿区的车辆、物资进行统一管理。

  二、保卫科要建立健全门卫工作制度,做好出入矿区车辆、物资检查登记工作,加强门卫管理工作。

  三、所有机动车辆出入矿区,必须服从门卫值班人员检查,不服从检查或找借口不停车者,对驾驶员处100-300元罚款。

  四、外购煤炭车辆驶入矿区时,由门卫值班人员根据磅房过磅单填写《上站煤炭登记表》后,报分公司经理审核通过后,方可入矿。

  五、所有出矿物资必须持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物证相符后,方可驶出矿区;无《出门证》的,将扣留全部物资,并按偷盗行为处罚。

  六、下班时间、双休日,不办理《出门证》,分公司所有物资一律不准外出。特殊情况,须请示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

  七、原则上《出门证》当日有效,过期交回保卫科重新办理。公路销售煤炭执行“一单对应一证”的原则,即一个“提货通知单”只开具一次《出门证》,根据所开数量,依次拉完为止。

  八、《出门证》的办理程序:

  1、凡出售给外单位或个人的材料、设备、废旧物资等,必须持分公司财务科出具的`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

  2、分公司确需外借给各业务单位的材料、设备,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分管领导、经理签字后,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

  3、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出加工、维修的材料、设备,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分管领导、经理签字后,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加工、维修的成品返回分公司时,到保卫科办理注销手续,否则按未收回财物处理。

  4、外单位到分公司购买煤炭时,由企业科出具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后,方可离开。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管理制度7

  第一章建立防突机构

  成立防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防突管理的各项工作,检查、落实、考核有关防突的执行情况。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矿长、矿长、机电矿长

  成员:通防科、机电科、安检科、技术科、调度室等部门负责人;各采、掘、机、运、通队长及防突技术人员

  1、矿长是防突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负责人对防突负落实责任。矿长应定期平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工作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计划、措施、钻孔成孔验收制度、建立瓦斯抽放制度等;矿安检科长负责监督检查。

  2、领导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负责防突管理的具体事宜。

  3、调度室、安检科、机电科负责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4、通防科负责防突工程的施工。

  5、防突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防突施工的技术指导和施工资料的收

  集、整理、分析工作。

  第二章各级领导和部门防突管理的责任制

  一、矿级领导防突管理责任制

  1、矿长的责任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防突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对防突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总工程师的责任

  (1)全面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业务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计划和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区域综合防突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组织对防突技术难题的攻关和矿井瓦斯地质参数的考察。

  (5)定期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认真执行防突责任制。

  3、生产矿长的责任

  负责在生产过程中落实防突工作,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对防突防治工作,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瓦斯防治有充足时间,不得安排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采、掘工作面开工。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和掘进工作面验收时,要同时对防突相关工程和设施进行验

  收。负责检查分管部门和区队落实防突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4、安全矿长的责任

  负责对本矿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规划、规范、计划的审查和现场实施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对有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撤出人员,并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未排除,不准恢复生产。负责监督防突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负责监督防突安全投入和相关工程的“三同时”工作;负责监督防突工作所需设备、仪器、用品的采购、使用,对不合格设备、仪器、产品严禁入井使用;参与防突方面的“三违”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5、机电矿长的责任

  负责保证矿井供电系统正常运行,保证机械电气设备完好、正常运转,消灭电气失爆。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对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机械运转设备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有可能造成瓦斯事故的重大隐患,有权提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直至消除隐患。

  二、各级部门防突管理责任制

  1、通防科的责任

  在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领导下,编负责制定与实施区域综合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防突工作执行情况。本部门难以整改治理的,必须向矿长或主管领导汇报。

  2、调度室的责任

  负责防突工作的动态调度指挥。调度值班人员和值班领导干部要熟悉防突方面的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及时掌握防突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情况;了解防突工作的关键工程情况,按规定及时做好记录,做好信息沟通、报告及汇报等工作,情况危急或有发生重大事故危险时,必须先采取断电撤人措施,再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突方面的安全隐患,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

  3、生产技术科的责任

  对本业务范围承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布置采掘开工前,必须通知通风、机电部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和通风设施未建成不得开工。高瓦斯、突出煤层未实施瓦斯抽采和达标的,不允许布置回采和掘进。因擅自布置不合理开采方式,或因采掘施工破坏通风系统、抽放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电气设备,导致发生瓦斯事故时,负直接责任。负责防突方面的地质资料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可靠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准确的巷道贯通预报,参与完善瓦斯地质图。按规定做好井田内及周边小窑、老巷、采空区的调查,并及时上图,如对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有重大影响和威胁时,必须及时通报通风、生产技术部门,并向矿长或主管领导汇报。

  掘进工作面在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前,负责提交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对地质构造带及突出危险带、开采煤层的埋深、施工区与相邻区域的构造和突出情况等作详细说明。并提供地形地质图件。

  4、机电科的责任

  对本业务范围内承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保证矿井供电系统正常运行,保证机械电气设备完好、正常运转,消灭电气失爆。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对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机械运转设备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因本部门难以整改治理的,必须向矿长或主管领导汇报,直至整改消除隐患。因电气或机械设备产生火花,引起瓦斯事故时,负直接责任。

  5、安检科的责任

  负责对所有井下工作人员进行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避灾原则、线路,以及相关的自救知识、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培训时间、计划由煤业公司制定,但每年不少于一次,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新工人下井前要先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按规定行使全面监督权,参与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的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对防治突出工作中存在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安全监测监控室的责任

  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负直接管理责任,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或弄虚作假导致发生瓦斯事故时,负直接责任。负责按矿井监测监控设计,以及有关的规程或措施规定的采掘工作面及机电桐室、其他电气设备安装地点安设监测监控传感器,并按规定定期检查、维修、校正,确保监控有效。按规定定期维护、校正“一通三防”及防突方面的设施、仪器、仪表。

  三、各基层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防突管理制

  1、通风科科长防突工作责任制

  (1)对“一通三防”系统防突专项技术措施培训、考核负责。

  (2)对业务范围内防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3)对井下通风设施及防突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负责。

  (4)负责制定矿井的年度、季度、月的“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按照防突要求设计建造各类防突通风设施,并加强日常检查维修,保证通风、防突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6)加强通风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矿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隐患,迅速组织制订和落实措施,并及时通报。

  2、调度室主任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采煤系统防突专项技术措施培训、考核负责。

  (2)对业务范围内防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3)对采煤工作面防突设施验收负监督检查责任。

  (4)负责采煤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生产过程中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监督检查责任。

  (5)对突出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监督检查责任。

  (6)对突出采煤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装置(设施)保持完好、正常使用负监督检查责任。

  (7)对调度员防突基本知识、防突专项技术措施、突出预兆、突出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负责。

  (8)组织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对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决策负责督促落实。

  3、安检科科长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安检员防突基本知识、防突专项技术措施、突出预兆、突出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负责。

  (2)对全矿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和防突培训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3)负责突出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

  (4)负责防突隐患的定期排查及汇报。

  4、生产技术科科长防突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落实矿上的各项制度及措施,执行国家技术方面的有关规定。

  (2)负责组织制定掘进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措施。

  (3)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4)及时标明巷道开口的位置、方向,探明地质情况;并向通防科提供相关资料。

  (5)地测防治水科科长每月月底及时向通防科提供各工作地点第二个月各工作地点地质预测预报,通防科按照地质预测预报制定适合该工作地点的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6)防治水科科长必须努力学习防突知识,掌握矿井各地点的煤厚及顶、底板变化情况。

  (7)及时掌握掘进(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8)负责绘制矿井需要的各种图纸,并将日常生产地质、测量、防治水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5、采煤队队长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本队防突基本知识、安全技术措施、突出预兆、防突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配备专人主抓防突工作,及时处理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现场落实。对因上下隅角管理、煤壁片帮、采(放)煤速度快和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负直接责任。

  (4)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直接责任。

  (5)对采煤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隔离式自救器等安全防护装置的正确使用负直接责任。

  (6)负责安排电工对工作面所有电器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确保其防爆性能完好。

  6、掘进队队长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本队防突基本知识、安全技术措施、突出预兆、防突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配备专人主抓防突工作,及时处理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掘进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现场落实到位。对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负直接责任。

  (4)对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直接责任。

  (5)对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防逆流装置、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硐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确使用负直接责任。

  (6)对放炮前按规定断电、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瞎炮负责。

  (7)负责安排电工对工作面所有电器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确保防爆性能完好。

  7、通风技术人员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分管通风工作的.技术人员对通风(防突)设施的建造、维护负责,保证符合规程要求。

  (2)技术员负责对本队防突基础知识、防突措施的学习、考核负责。

  8、施工区队跟班干部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当班防突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落实“四位一体”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3)负责本班安全防护设施(防突反向风门、防逆流装置、压风自救系统、避难硐室等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

  (4)当遇到明显突出征兆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停电并汇报矿调度室。

  (5)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当班掘进进尺(或工作面回采推进度)和防突措施执行情况,出班后负责将有关打钻报表送交通风调度或防突科。

  9、施工区队班组长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在防突牌板上填写当班实际进尺或回采进度,并用白漆在当班所架棚子上标注本人姓名,对违反防突措施规定的超进或超采负直接责任。

  (2)负责使用坡度规控制钻孔的角度,确保各类钻孔严格按设计施工。

  (3)当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防突措施要求执行防突措施时,必须停止掘进,并向有关单位进行汇报。

  (4)在打钻报表上签字,对钻孔实际施工参数的真实性负责。

  (5)当遇到明显突出征兆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停电并汇报矿调度室。

  10、瓦检工、安检员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监督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措施的现场落实,认真检查

  现场突出隐患,对现场突出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2)负责施工单位不按防突措施要求施工或当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防突措施要求执行防突措施时,现场责令停产,并向通风调度及有关单位进行汇报。

  (3)负责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协助跟班队长和班组长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4)负责施工队所打防突钻孔的监督、验收、签字;负责对抽放队施工的抽(探)放钻孔、卸压钻孔等各种防突钻孔进行现场验收签字。

  (5)负责对防突预测工的防突测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在防突测试工的原始测试记录上进行现场签字验收。

  (6)当发现采掘工作面超进尺时,负责立即停止作业,并汇报到防突科及有关单位及领导。

  11、防突预测工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对具有突出危险性的工作面做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检)。

  (2)负责填写防突牌板,做好测试原始记录。测试结果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通风调度。出班后及时制作测试报表,并送通防科和矿总工程师签阅。

  (3)负责防突测试前检查测试仪器,确保在仪器完好的状态下进行测试。对防突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4)测试过程中工作面若出现突出预兆,停止测试,撤出人员。

  (5)采煤工作面经测试无突出危险后,负责用白漆标注出允许切巷推进到的位置(在棚腿上标注“到此停采”字样,并写上测试人员姓名)。

  第三章建立完善的防突检查制度

  一、施工队队长、瓦检查员、防突专业人员跟班制度

  1、有突出危险性的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的所有参数测定必须由防突机构的专业人员测定和填写;各类防突措施的实施必须有防突专业人员在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并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2、矿井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掘进工作面瓦斯、观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监督检查掘进工作面的防突措施落实情况;防突专业人员在掘进工作面所测定突出危险性参数记录由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签字后生效;

  3、施工队跟班队长严格执行跟班制度,与工人同进同出,执行现场交接班;并必须按批准的防突措施组织生产。

  4、具有严重突出危险工作面应由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含通风副总、通防科长)跟班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到位。

  二、通防科、安检科负责组织防突检查工作

  组织相关科室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井下进行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防突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生产环节、机电设备完好和防爆等检查。

  1、安检科定期(每月)召开安全现场检查办公例会,并将防突管理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凡按防突管理的掘进工作面及回风系统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对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或中途改为防突管理的工作面必须进行防突验收,合格后才许开工;突出后和突出孔洞清理后必须进行防突检查验收。

  4、检查方式及资料整理。各专业按各自的业务职责分别检查,将检查结果形成文字资料报矿安检科汇总,安检科按工程名称及施工单位分类整理并建立防突检查台帐,并明确专人负责防突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5、检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区域综合防突技术措施:重点检查具有突出危险性区域的钻孔预测、检验、瓦斯排放孔、循环进度、防突牌板等执行情况。

  (2)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重点检查掘进工作面的回风道、采区回风道、总回风道的巷道断面、支护状况、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性;反向风门的强度、道数、位置;局部通风机的安装、风筒敷设、掘进头的有效风量等。

  (3)电气设备:除每周定期检查外,对防突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完好性和防失爆检查,独头内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

  符合“三专两闭锁”要求;瓦斯监测及断电装置是否灵敏可靠,若出现故障必须及时处理。

  (4)掘进施工:重点检查掘进工作面的断面、支护、顶板管理、断电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有突出危险性区域的填报防突卡制度执行情况等。

  (5)瓦斯监测监控:重点检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转、瓦斯传感器安装、显示及“三专两闭锁”的安装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佩带、瓦斯检查员上岗执行情况;突出预兆观察等。

  (6)压风自救系统:检查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使用、隔离式自救器的佩带、通讯电话安装位置、通畅,避灾线路及抽查工人对避灾线路的熟悉程度。

  (7)防止灾害扩大措施: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贯彻,隔抑爆装置的安装使用等。

  6、压风自救系统和自救器由跟班队长负责每班检查,每次班生产前将供水施救开关打开一段时间,排尽管内积水。

  第四章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1、抓好瓦斯地质工作。有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加强瓦斯地质工作,认真收集瓦斯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为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和防突提供科学的依据。

  2、抓好突出煤层的开采设计。新采区、新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编制“防突”的专项设计。其内容包括开拓方式、开采顺序、采煤方法、巷道布置、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的措施、保护层选择、瓦斯抽采方式选择等。

  3、区域性预测和突出危险性划分。通过区域性预测将煤层划分为:突出煤层、非突出煤层。执行“突出分类、分区选层、区别对待”的防治方针。

  4、具有突出危险性掘进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及措施效果检验。建立和筛选适合本矿的煤与瓦斯突出指标体系,确定本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临界值。收集整理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结合预测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评判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掘进工作面在实施防突措施后,必须对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各项指标都降到临界值以下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组织生产。预测预报及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生效。否则不允许送发到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

  5、突出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每次发生突出后,都必须组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进行必要的突出原因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调查报告和防范措施。如突出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6、煤与瓦斯突出资料的归档管理。矿井必须将防突的所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现场管理制度

  一、防突措施管理

  1、防突人员在工作面实施措施前,必须测量工作面煤层倾角,收集工作面不同破坏类型的煤岩体结构资料等。

  2、实施防突预测前,必须先施工探测孔,掌握前方煤层厚度及煤层赋存状况,使防突预测和技术措施更具有针对性。

  3、测试前,必须检查仪表、封孔器材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4、措施孔必须先确定方位、倾角,然后施工,施工完毕,必须重新校核方位、倾角,将其实测数据填入记录手册。

  5、施工过程中,注意观察喷孔、卡钻、响煤炮等异常现象。

  6、防突措施必须按规定施工,当条件发生变化(地质构造变化、煤层赋存变化等),应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凡对措施进行了调整,必须及时向防突部门汇报,以便进行防突综合分析。

  7、测定数据时,测试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保证质量和精度。

  8、测试人员出井后,及时整理测试资料,技术人员分析研究测试资料后再填写《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

  二、突出危险区域生产现场管理

  1、实施防突措施前,施工队必须加强工作面支护、杜绝空顶作业;并将掘进工作面10m范围内煤矸清运干净,掘下山或下坡巷道时,必须将积水排净。

  2、实施防突措施时,施工队值班人员必须安排专人与防突人员一块收尺,填写记录,准确掌握工作面的实际进尺。

  3、施工队班队接到《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后,必须按报告单规定的点开始记尺,并严格按《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矿井调度室应对防突工作面每班循环个数、每个掘进循环的实际进度作专门记录,严禁超过规定组织每班循环个数和循环进度。

  4、值班人员必须将总工程师批签的允许进度、班循环进尺、剩余进尺等及时、认真地填入防突管理牌板,实际掘进进尺不得超过《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的允许进尺。

  防突部门在每次实施预测预报或措施时,必须复核总工程师签发的允许掘进进尺,现场发现超进情况,防突人员必须立即与施工队值班干部、安全员共同进行进一步核定,并及时向通防科及矿井调度室汇报。

  5、在掘进施工中,对工作面地质情况、煤层情况、瓦斯涌出、矿压等,当班的班、队长,必须每班向调度室汇报。若出现响煤炮、煤壁外臌、矿压显现明显加剧等突出预兆,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布好岗哨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只有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6、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7、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严禁设置调风设施,掘进工作面进入总回风巷的入口必须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误入。

  8、防突人员在施工防突钻孔过程中如遇严重喷孔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且不得取出钻杆;卡钻杆严重时,取钻杆人员严禁正对钻杆,防止钻杆射出伤人。

  9、遇厚煤区或复合层时必须沿顶板掘进,严禁留设顶煤,防止因顶煤垮冒而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10、防突人员在遇地质构造(煤厚大于2.5m或小于0.5m、软分层厚度达到0.20m、断层落差超过1.0m)或其它原因造成钻孔无法施工或孔深不够时,必须立即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确定采取的补充措施,并决定预掘距离,遇地质构造施工防突钻孔或施工措施孔时,技术科及安检人员必须现场跟班。

  11、防突人员必须严格按措施规定施工防突钻孔,按操作规程认真进行指标测定,指标接近或超过临界值时必须按措施施工措施孔,对所有问题必须及时向总工程师和通防科汇报。

  12、通防科经常对该区域进行检查和资料收集,对该区域的通风设施、监测设备、隔爆水袋、压风自救袋、防尘设施、通讯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和补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防突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本矿井按临近突出矿井管理,必须配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的仪器仪表、煤层瓦斯含量测定、煤层硬度测定、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工器具。

  一、防突仪器、仪表的管理

  1、由防突队的库管员或材料员负责仪器仪表保管,由防突队的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和校核工作。

  2、所有仪器仪表均应编号并建立台帐。其内容为:仪器编号、入井时间、仪表误差及携带仪表入井者的姓名。

  3、仪表在井下受到剧烈震动或损坏,不得继续使用,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新表。

  4、校核前,将要校核仪表的编号、允许误差值、校核日期、校核人姓名等逐一登记,校核误差大于允许误差即为不合格,并将不合格者作好记录。

  第七章区域防突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制度

  为了保证能及时进行预测及效果检验,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预测组

  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实际生产需要,专职负责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工作。预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否则每人次对当事人罚款10元,并对通风队值班队长罚款20元。

  二、在突出煤层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具有突出危险性工作面:

  1、在突出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的区域;

  3、采掘应力迭加的区域;

  4、在工作面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5、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

  二、有突出危险性的工作面,必须按防突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不得施工,强行施工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并对施工队长、支书、跟班队长、值班队长各罚款30元

  四、现场预测(效验)操作方法步骤按防突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五、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具有突出危险性区域开工或复工前,施工队必须提前一天通知通风调度进行预测。通风调度接到措施或通知后必须及时安排预测人员预测,若安排失误,对通风调度值班人员罚款20元。

  2、预测(效验)人员必须在一个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预测或效果检验,最多不得迟到10分钟,否则每超一分钟对预测人员罚款1元。因施工队不提前通知造成影响的,一次罚值班队长20元。预测时,施工队不配合或没有提前准备好钻机、钻杆而影响预测者一次对跟班队长罚款20元。

  3、预测结果出来后预测人员要及时将预测结果汇报通风调度,不得影响当班施工,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4、通风调度人员接到汇报预测结果要及时通知施工队进行补孔、效验或掘进,否则罚款20元。

  5、预测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填写防突预测(效验)报告单,经矿总工程师或防突(通风)副总审签后,给安质部、通风部、通防科和施工队各报送一份,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6、若出现效果检验指标严重超标的,施工队跟班队长必须重新检查施工地点工程质量及打闭子情况,立即进行补钻,通风调度立即汇报部长及矿领导,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元。

  7、预测(效验)人员发现掘进工作面的预测孔施工不符合要求时,有权要求重新打孔,并及时向通风调度、通防科、生产科、调度室等有关部门汇报,对跟班队长、跟班组长各罚款20元。

  8、预测和效验的方法及孔数、孔深、孔径、角度等参数依防突措施要求执行,一般情况下预测(效验)孔数不少于3个,当煤厚达到6米或工作面巷道同时留有顶底煤时,预测(效验)孔数不少于5个,控制到巷道轮廓线以外2―4米范围。随意改变预测(效验)方法或参数,每次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8、按设计打完一茬钻孔后,如果效验指标仍然超限,则要分析钻孔设计及现场打钻施工情况,如钻孔设计存在问题,要求通防科技术员根据分析情况修改设计,如钻孔施工有问题,则对班组长、跟班队长、安检员各罚款20元。

  第八章压风自救管理制度

  一、压风自救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由机电运输队负责对全矿井压风自救系统进行整体设计,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选型、主管径选择、管道敷设等。要保证压风自救系统的风量、风压、风质满足需要。

  压风自救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供风能力

  (1)根据压风自救安装区域工作人员数量,考虑输气管路的漏风量,并保持一定的富余量,按下式确定供风量:

  Q源≥Q需

  Q需= K1·K2·N·Q人均

  式中:Q源――气源的供风能力,m3/min;

  Q需――受灾区的所需风量,m3/min;

  K1――压风管路漏风系数,取1.2;

  K2――压风自救安装区域工作人员不均系数,取1.2;

  N――压风自救安装区域工作的最多人数;

  Q人均――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按0.1 m3/min计。

  (2)供气源的风压为0.3MPa―0.7 MPa。

  2、管路安装要求

  (1)管路规格: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两巷的压风自救管直径不小于2寸,其它分散用风地点管径不小于1寸。

  (2)管路敷设要求牢固平直,每节管子(6米长)设置三个吊挂点,一个设置在管子正中间,另两个吊挂在管子两端距管子盘1米处,要求统一用8#铁丝吊挂。接头严密不漏风,管子离地高度0.5米以上。气源接口处要有总阀门,便于压风自救的维护。

  (3)在巷道口处压风自救管路上设置油、水分离器(小风包),保证供风清洁,防止自救袋喷头堵塞。

  3、安装位置及数量

  压风自救的安装原则: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有害气体波及到的区域,在此区域内有工作人员的地方,都必须安装压风自救装置。

  (1)掘进工作面:

  自巷道回风口开始,每50米设置一组不少于5个自救袋,靠近迎头一组压风自救安装自救袋数量不少于15个,并随工作面掘进往前移动,保持距迎头25―40米的距离。

  (2)采煤工作面:

  ①回风巷距采面上出口25―40米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进风巷在采面下出口以外50―100米范围内安装一组自救袋。以上两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同时工作最多人数确定。

  ②工作面放炮警戒位置设置一组(5个)自救袋。

  压风自救袋要安装在地点宽敞、顶板稳定、支护良好、没有杂物的人行道一侧,其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8米以上。

  二、系统调试

  压风自救管路接好后,在自救袋安装前要进行通气试验,将管路中的杂质及锈蚀粉末吹出,检查管路接头是否漏气,并测量供风量。自救袋安装好后,由安装人员逐个检查,保证使用性能。

  三、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管理

  1、通风队是压风自救的主管部门,对压风管路及设施的管理有监督检查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制度进行处罚。

  2、压风自救系统所包括的管道、自救装置等材料由通风部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专账。压风自救设施的调拨,必须凭通风部调拨通知单,否则,不予销账。

  3、每月30号各使用单位到通风队进行对账,做到账物相符,否则,按材料差额进行处罚。对不按时进行对账的单位负责人罚款10元/天,对主管人员罚款20元/天。

  4、压风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的回收率为100%,阀门回收率90%(每月可按自救装置总量的10%补充),螺丝螺母为50%,若有丢失或回收率达不到规定的,按材料价值对责任单位处罚,对主管人员罚20元/次。

  5、21轨道下山主压风管路由机电队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从联巷口主管道三通阀门(包括三通阀门)开始,到各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由相应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6、掘进工作面(包括煤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由煤巷队、岩巷队(施工队)负责安装维护;采煤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由煤巷队(施工队)随采面上下两巷的移交同时进行移交,由巷修队负责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7、巷修队随采面推进按规定移动和拆除回收压风自救设施,将回收的管子、三通、减压阀、自救袋、高压管、阀门等材料配件交给物资管理部或煤巷队重复使用。

  8、负责压风自救日常管理维护的单位,要指定专人每天对管路、自救袋进行检查,及时处理管路和自救袋漏气、堵塞等问题,并有日常检查维护记录,保证压风自救系统经常性处于完好状态。

  9、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总阀门及每组自救袋的总阀门处于常开状态,禁止关闭。

  10、在工作面防突技术措施中,对压风自救的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要作出明确规定。

  11、使用单位要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工作,使现场每个职工掌握压风自救装置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12、安监科要认真监督检查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处罚规定

  为加强压风自救系统现场管理,做到目标明确,惩处有据,特制订如下处罚规定。

  1、由于空压机、管径等设计选型不当,造成矿井压风自救系统风量、风压不能满足需要,对机电运输部罚款200元。

  2、空压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每次对机电队罚款50元,对空压机司机罚款10元。

  3、施工队不按标准要求安装,除按要求返工外,对施工队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在进行设施移交时,无故不接收移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5、压风自救系统出现下列情况,找不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又不及时处理的,每处(项)对管理维护单位罚款30元,对维护人罚款5元:

  (1)管道漏气;

  (2)管道堵塞;

  (3)管道不平直或不牢靠;

  (4)自救袋破损;

  (5)自救袋使用不方便;

  (6)压风自救系统总阀门或每组自救袋的总阀门无故关闭;

  (7)呼吸嘴风量调节不合理(过大或过小);

  (8)吊挂高度过高或过低;

  (9)自救袋上煤尘堆积;

  (10)由于停泵等其它原因造成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无风,而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11)没有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如果在上级检查时出现上述问题的,按加倍处罚。

  6、出现压风自救系统构件损坏(自然损坏除外),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补齐构件,并对责任人罚款10元/件;若找不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则由管理维护单位照价赔偿,补齐构件,并对当班管理维护人员罚款5元/件。

  7、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及时拆除回收压风自救,每次对抽放队罚款30元。

  8、巷修队和抽放队拆除压风自救时,要与机运队或巷修队办理拆除手续,并保证拆除或移动后系统仍能达到标准要求,否则对巷修队或抽放队按第5条标准进行处罚;巷修队和抽放队回收的压风自救装置要及时交给煤巷队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若出现拆除数量与移交给煤巷队的数量不符时,短缺装置或构件由巷修队或抽放队照价赔偿。

  9、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若因没有进行培训而造成职工不会正确使用压风自救,每人次对使用单位罚款50元;若经过培训,职工仍不能正确使用,则对职工本人罚款10元,对单位每人次罚款30元。

  10、若出现偷盗、故意毁坏压风自救装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级、开除留察、开除、辞退等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按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论处。

  第九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防突措施现场落实可靠,特殊情况处理及时得当、防突程序规范合理,防突效果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突措施的掌握

  矿各级领导,防突技术人员、专业防突人员、安全员都必须全面掌握所采用区域防突措施的内容,技术参数,施工关键,容易出现的问题等,通防科、技术科、机电科、施工队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本队、本工种与防突相关的内容。

  二、防突工作的安排与开工管理验收

  各专业领导必须按区域防突措施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安排防突工作。开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生产、机运、安全专业的科队领导到现场对防突和“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开工前验收,凡是未得到全面落实的不准进行防突工程施工。

  三、现场控制

  1、现场检查:各级领导和专业管理人员、通防科、安检科要时常到现场对照措施的规定督促落实,指导施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组织处理隐患,帮、教违章行为。

  2、防突工施工前检查:防突工到现场后首先对照措施的内容进行施工前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向调度汇报,对有突出危险性的工作面,无论是否查出问题,都必须向调度室进行检查情况汇报,调度室根据汇报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3、掘、机运日常检查:施工队每班都要进行与本队相关“一通三防”特别是防突工作检查,尤其是防突允许采、掘距离,支、背护质量,瓦斯探头的位置,准确性和避灾线路的畅通情况的检查;机电科必须设专人每旬对“三专两闭锁”和电器设备的隔爆性能进行一

  次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和处理。

  4、异常情况的处理:防突钻孔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钻孔的深度、方向、直径、数量达不到措施的规定,预测或检验指标超限、喷孔、卡、顶钻、瓦斯浓度超限,片帮、冒顶和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防突人员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要作出具有针对性的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此决定执行,并反馈信息。

  5、安员监督:安检科要设置防突安检员监督防突措施的执行。

  四、区域防突报告单

  1、必须使用矿统一的防突报告单;

  2、防突人员出井后立即填写防突措施报告单,并送通防科领导审核和总工程师审批。

  3、防突报告单的审批权仅限于总工程师。

  4、防突报告单必须及时送达总工程师,通防科、安检科和施工单位。

  第十章瓦斯防治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煤矿法人代表是瓦斯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瓦斯治理的政策、方针,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负责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组织机构、配齐专业瓦斯防治人员,并确保人员素质;

  (四)、负责听取煤矿矿长的瓦斯防治工作汇报,负责把瓦斯防治工作分别落实到分管领导,并定期检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优先解决瓦斯防治所需的仪器、仪表、设备等;

  (五)、组织管理人员参加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瓦斯治理工作形势、提出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措施,促进瓦斯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六)、负责组织召开煤矿关于瓦斯防治的各项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

  (七)、瓦斯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重大事项;

  (八)、把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检查瓦斯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

  (九)、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必须立即亲临现场,组织立即响应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步奏进行抢险

  矿长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瓦斯治理的政策、指令和法律、法规,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煤矿瓦斯治理管理制度、标准、细则和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四)、负责制止制定煤矿的“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五)、负责组织审查瓦斯治理安全费用计划,协助法人组织实施;

  (六)、指导矿井在开拓、生产布局等方面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

  (七)、协调瓦斯治理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八)、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通风、瓦斯、煤尘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九)、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瓦斯防治专业会议,分析、研究瓦斯治理存在的技术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措施,促进瓦斯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安全副矿长瓦斯防治

  (一)、严格落实党的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对本矿的瓦斯防治负专职安全责任;

  (二)、协助矿长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的规定;

  (三)、督促、检查矿所属各系统落实三大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及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讨论制定;

  (四)、负责组织人员展开通风瓦斯检查,定期召开通风瓦斯会议,排查整改重大隐患,组织评估通风瓦斯现状,研究解决重大通风瓦斯问题;

  (五)、矿井发生瓦斯事故时,协助矿长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展开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生产现场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瓦斯监控设施设备的安装标准;

  (七)、监督检查瓦斯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即使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八)、组织本矿瓦斯防治大检查,按照“四定”原则,分解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做好督查工作;

  (九)、定期召开瓦斯防治专题会议,研究当前瓦斯防治工作的动态,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瓦斯事故;

  总工程师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查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制定各工种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二)、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协助矿长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全面平衡瓦斯的治理工作;

  (三)、加强防治瓦斯工作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防治瓦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四)、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办公会议,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步的瓦斯治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科技攻关,推广使用瓦斯治理新技术;

  (六)、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智力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加大科技投入,进行矿井瓦斯治理和瓦斯抽放研究,提高矿井瓦斯治理水平;

  (八)、组织编制矿井瓦斯治理灾害处理计划和预防措施,矿井发生瓦斯事故时,负责制定抢险技术措施,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九)、负责组织实施瓦斯防治方面的技术、科研公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十)、审阅瓦斯监测监控报表,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防突、煤尘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生产副矿长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生产系统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二)、生产副矿长负责生产系统业务范围内综合瓦斯治理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

  (三)、参与回采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抓好有关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实施;

  (四)、参与瓦斯治理措施的会审工作,督促、落实职工对瓦斯治理措施的学习、贯彻、考核;

  (五)、参与矿组织的防治瓦斯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负责属于本系统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加强对本系统班组的领导工作,督促本系统班、组长、职工的瓦斯治理知识培训工作;

  (七)、负责在本系统内推广应用瓦斯治理新技术、新艺;

  (八)、经常深入井下,及时解决和处理瓦斯治理的技术难题和事故隐患;

  (九)、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必须立即亲临现场,参与制定抢救方案,组织抢救,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机电副矿长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分管全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矿长负责;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按瓦斯矿井要求选好、管好全矿井机电设备,消灭电气失爆,消灭不合要求的设备,抓好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

  (三)、组织并落实机电职工瓦斯治理知识学习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思想教育;

  (四)、按瓦斯治理要求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负责矿井安全供电,预防并控制无计划停电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

  (六)、组织电钳工和机电技术员对新购进的机电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测,杜绝井下机电设备的失爆;

  (七)、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工作;

  (八)、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要及时了解事故发生地点、事故性质,正确对机电设备断电,防止机电设备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二次爆炸;

  班组长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瓦斯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二)、班组长是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负责人,对当班瓦斯的管理负重要责任;

  (三)、每班检查与瓦斯防治工作有关特员的工作是否做到位,监督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是否认真,是否“一班三检、一炮三检”瓦斯排版填写是否及时认真;监督检查通风组相关跟班人员的工作情况,通风设施是否正常,风门是否关闭严实,风门是否连锁、督促检查机电技组相关人员的工作,电缆是否悬挂整齐,是否存在电器失爆,电缆是否存在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等,是否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

  (四)、每班认真配合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做好“三人连锁放炮”工作;

  (五)、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聚集要立即下达撤退命令,并关闭超限区域、瓦斯聚集区域内机电设备的电源;

  安全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瓦斯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和监督,使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负责本矿“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坚持“以风定产”的方针,认真搞好矿井通风网络、通风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建立完整的独立系统和测风制度,保证井下风量足够

  (五)、负责本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对“一通三防”指令、命令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参与矿井、采区、工作面的通风设计,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措施的制定和审查工作;设置通风管理牌版、瓦斯牌版,搞好瓦斯报表的签审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组织瓦斯防治大检查,督促解决有关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遇有危及瓦斯防治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九)、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的检查工作;

  (十)、负责各类安全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瓦斯检查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负责本矿井的瓦斯浓度、温度、煤尘及“一通三防”设施、安全监测系统使用情况检查;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矿井通风、防尘系统和所检查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安全监测、防灭火设施;(三)、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通风、瓦斯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杜绝违章操作行为,并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四)、按照规定如实对各检查地点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并执行好瓦斯检查“三对口”、“三签字”以及“一炮三检”制度;

  (五)、当井下局部地点瓦斯浓度高于正常值但不超限时,应及时汇报处理;

  (六)、及时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七)、下井必须带齐检查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等,并对仪器、仪表进行检查,严禁携带不合格的仪器、仪表下井;(八)、按照正规操作程序要求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等浓度,杜绝吴操作;

  (九)、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需要测定有害气体的地点进行测定,杜绝假检、漏检现象;

  (十)、同一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和间隔时间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严格按照规定检查局部积聚或临时停风的盲巷内的瓦斯、瓦斯浓度或停风时间超过规定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制定专门措施,按规定进行排放,在未处理前,负责监督执行好停电、撤人、设置警戒等安全工作,处理完以前,不准离开现场;并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

  (十二)、瓦斯检查牌版的悬挂位置符合规定,对于现场检查到的有毒气体的浓度情况及注意事项应及时向现场负责人交代清楚;

  (十三)、工作面放炮等特殊情况下的瓦斯检查工作,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措施执行,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现场的工作按规定及时汇报,制定专门措施处理。

  通风技术员、通风工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要求,做好本岗位的瓦斯防治工作;

  (二)、负责通风系统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的汇报工作,通风设施的维修,通风设备的检修、调换、安装、负责通风仪表、瓦检仪器调校;

  (三)、负责局部通风状况的检查,工作面有效风量的检查,并进行风量调节;

  (四)、负责巷道贯通时的调风工作,采空区及时密闭;

  (五)、负责风门、风窗、风桥的及时设置,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和设置;

  (六)、积极参加安全副矿长组织的瓦斯专题会议,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学习,提高自身的瓦斯防治知识;

  (七)、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章通风瓦斯日报审签制度

  瓦检员认真做好瓦斯检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瓦斯日报表,送交通风科进行审签。

煤矿管理制度8

  一、瓦斯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做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杜绝瓦斯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合的检查方式,确保24小时连续监测。

  2、瓦检员每班应对辖区内瓦斯的数据进行校对,并将校对结果报监控室,误差超过规定或运行异常,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检修。

  3、矿井必须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检员要认真执行瓦斯检查的各项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3次,对本班没有工作的工作面和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回风流电器设备周围,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5、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表,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6、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班报三对口。

  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8、井下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瓦斯,杜绝带电作业现象。

  9、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10、当岩巷掘进至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

  11、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应同时检查瓦斯、氧气浓度。

  12、采掘工作面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作业地点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悬挂到指定地点。采煤工作面悬挂到回风隅角处;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

  二、加强瓦斯管理、控制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1、严格按规定延接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m、半煤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通风设计要求,且最小不得小于70m/min,确3保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2、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和CO,2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O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2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和通风调度汇报。

  3、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按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4、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至少要向通风调度汇报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5、检查瓦斯时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巷道。

  6、通风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室汇报

  7、通风瓦斯日报必须经通风区长签阅,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审阅。重大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掘进施工单位要爱护好风筒,不得将风筒扒脱节、割破、用异物堵住风筒口或改变风筒的位置。发现以上情况的给予掘进施工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9、生产单位是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的责任主体,上隅角要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隅角要及时回收,超前管理。上隅角没有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隅角没有及时回收、超前管理的给予生产单位每次罚款500—1000元。

  10、上隅角回柱时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回柱时要采取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按“三违”论处。

  11、公司总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全监测工、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电机车司机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

  12、采掘班组长每班必须在上隅角或迎头指定位置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按规定吊挂的罚当班班队长100元;每班检查瓦斯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有瓦斯喷出危险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

  13、采掘生产单位要正确悬挂T0、T1瓦斯传感器,并按进尺或回采进度随时挪移。未按规定挪移的每次罚款200元。

  14、按规定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断电功能,通风区确保装置正常运作,定期进行调校,瓦斯传感器进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00元,不能实现自动断电的另行追查处理。

  15、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安设隔爆水袋,水量充足,位置随工作面的进尺定期移挪,采煤工作面机风巷距工作面、掘进迎头向外保持60~200m的距离,实行挂牌留名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16、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严格注水管理,采煤工作面做到不注不采,掘进施工单位做到不注不掘。对注水不到位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三、瓦斯日常管理制度

  1、采煤工作面尾巷不及时回收罚款10元,造成局部瓦斯聚积罚款100元。

  2、放炮前后、放煤时不进行洒水罚款20元/次。

  3、班长不携带瓦斯便携仪或上隅角未悬挂瓦斯便携仪,罚款30元。

  4、工作面冒顶堵塞断面1/3以上罚款50元,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元。

  5、局部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款100元。

  6、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煤罚款10元。

  7、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罚款200元。

  8、不按规定放掐口炮罚款20元。

  9、上安全出口畅通,采高不低于1.6米,否则罚款10元

  10、不按措施规定跟班罚款20元。

  11、进、回风巷冒顶或材料杂物堵塞进、回风巷,造成局部喝循环风、串联风,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2、局扇安装位置不合理,吸煤尘,罚款100元。

  13、局扇不设三专两闭锁、自动倒台装置,罚款100元。

  14、挂烂风筒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元。

  15、局扇停风或瓦斯超限不主动停电撤人罚款1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30元。

  16、掘进工作面私自掐开风筒、阻止通风工接风或妨碍瓦检员检查瓦斯,对对罚款100元,对当事人罚款3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元。

  17、电气设备带病运行或失爆、摩擦产生火花罚款100元/次/处。

  18、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19、因变电所停电造成停风,3分钟内送不上电,经分析,对责任方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200元。

  20、瓦检员脱岗罚款30元,空班漏检、虚检假检罚款30元。

  21、瓦斯探头报警点、断电点误差超过规定值罚款20元。

  22、未按要求敷设防尘管路、安装防尘设施,不坚持每班冲刷巷道,罚款50元。

  23、放炮不开水幕,罚款10元。

  24、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罚款100元。

  25、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储存备用炮土罚款20元。

  26、不按规定安装监测装置或连接电缆,罚款50元。

  27、不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监测装置或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罚款200元。

  28、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罚款50元。

  29、探头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罚款10元。

  30、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挪移探头,距迎头每超1米罚款5元。

  31、由于放炮造成探头报废罚照价赔偿。

  32、空帮空顶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元。

  32、废弃巷道不及时回收或不密闭罚款100元。

  33、帮顶煤质松软,不主动采取措施控制,造成瓦斯超限,罚款100元。

  四、瓦斯检查员检查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应检查瓦斯的地点:

  1、采、掘工作面及进、回风巷中的风流。

  2、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设备附近20米的风流。

  4、有串联通风的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

  5、各种钻场、密闭和盲巷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附近风流。

  7、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措施要求,都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

  8、永久密闭检闭工每周检查一遍,临时密闭每三天检查一

  遍。

  9、瓦检员交接班地点:采面在上隅角附近,掘面在局部通风机附近。

  10、氧气大于20%,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l00条规定。

  11、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并佩带瓦斯检定仪和胶管。

  (二)、瓦检员到达区域的检查

  1、采掘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次,无人工作的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其它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2、检查情况分别用井下电话汇报通风区调度。

  (三)、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检查牌板必须清洁,检查地点、日期、班次、次别、内容(风量、CH4、CO2、02、温度、风门、风筒、瓦斯监测传感器、防尘),瓦检员及时填写记录与牌板。

  (四)、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规定。

  (五)、每次局扇停电停风,需要排放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认真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六)、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瓦斯检查结果的监察由通风区领导下井检查瓦检员上岗瓦斯检查记录,负责区域巡检瓦斯情况。

  (八)、对违纪瓦检员的处罚:

  1、检查发现瓦检员有空班、假检、漏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二次下岗处理。

  2、瓦检员不按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l00元。

  3、瓦检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填写记录,不汇报情况的,不三兑现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瓦斯超限不停止工作的罚瓦检员100元,罚队、班长l00元。

  5、煤巷局部通风工作面风筒距离工作面大于5米,不及时维护风筒或不停止工作继续作业的,罚瓦检员50元。

  6、瓦检员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瓦检员50元。

  7、应设瓦检箱地点,而未设置的罚瓦检组长50元,瓦检员20元。

  五、瓦检员巡回检查制度

  1、通风区每月按检查瓦斯区域指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图表必须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

  2、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由通风区长、技术员、瓦检班(组长)长共同协商编制,并随着井下生产情况变化及时修改。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编制或修改后,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阅。

  3、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

  4、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不少于4个点,使用中的瓦斯检查记录、台帐、图、排版等应与规定的内容相符。

  5、瓦检员除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外,每次巡回检查必须检查“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室或矿调度室汇报,矿由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严格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检查出现“空、漏、假”现象。做到井下记录检查手册、瓦斯调度记录“三对口”。地面调度接到井下瓦检员汇报后,要进行反调度。

  六、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

  1、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通知相关渠道断电撤人,并认真了解瓦斯超限原因;之后立即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另一方面通知值班人员及相关人员。

  2、井下电工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往事发地点,先对检测探头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运行是否正常,属系统故障,立即处理;否则及时将现场情况反馈调度值班人员。

  3、井下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如果瓦斯浓度超过1.5%时,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负责立即将人撤到新鲜风流中,同时瓦检员将现场的生产情况和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汇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同时在现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4、施工队的跟班队长、班长,应积极协助瓦检员做好瓦斯超限处理工作,负责受瓦斯超限影响所波及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断电及现场所有人员的撤离工作,预防事态扩大。

  5、安全生产技术部接到通知后向技术矿长、安全矿长、常委副总经理汇报瓦斯超限的范围、时间、超限浓度以及处理情况。

  6、当日值班领导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技术矿长针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原因及发展事态,为瓦斯超限的'处理提出解决方案。

  8、安全副矿长负责处理方案的监督及落实工作,确保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按制定方案进行。

  9、总经理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负责事故处理现场人、物的调配工作,尽快使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使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彻底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10、当发生瓦斯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瓦斯超限,与超限地点相关的所有单位负责人及现场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分析会,严禁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单位正职不参加,对负责单位罚款20元;其它应参加人员不到,罚款20元/人;不能按时参加分析会罚款10元/人。

  12、分析会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相互推诿扯皮,隐瞒真相,否则罚款50元。

  13、凡是违反规定作业,造成瓦斯超限3分钟以内,瓦斯浓度达1.5%以下,罚100元;超限3分钟以上,超限浓度达1.5%以上,罚200元。

  14、当天发生事故原则上当天进行分析,特殊情况当天不能组织分析会的,必须在第二天组织分析。

  15、发现事故2小时以上,相关负责人必须下井处理,否则对负责人罚款50元。

  七、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为杜绝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制定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签字制度如下:

  1、瓦检员要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认真检查瓦斯浓度,仔细填写瓦斯检查班报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2、通风部门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审阅瓦斯班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时将瓦斯日报表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3、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审阅瓦斯日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迅速整改,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措施及时处理。

  4、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瓦斯日报表后,必须在日报表上签字。

  八、瓦斯检查员检查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应检查瓦斯的地点:

  1、采、掘工作面及进、回风巷中的风流。

  2、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设备附近20米的风流。

  4、有串联通风的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

  5、各种钻场、密闭和盲巷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附近风流。

  7、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措施要求,都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

  8、永久密闭检闭工每周检查一遍,临时密闭每三天检查一遍。

  9、瓦检员交接班地点:采面在上隅角附近,掘面在局部通风机附近。

  10、氧气大于20%,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l00条规定。

  11、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并佩带瓦斯检定仪和胶管。

  (二)、瓦检员到达区域的检查

  1、采掘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次,无人工作的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其它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2、检查情况分别用井下电话汇报通风区调度。

  (三)、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检查牌板必须清洁,检查地点、日期、班次、次别、内容(风量、CH、CO、420、温度、风门、风筒、瓦斯监测传感器、防尘),瓦检员及时2填写记录与牌板。

  (四)、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规定。

  (五)、每次局扇停电停风,需要排放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认真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六)、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瓦斯检查结果的监察由通风区领导下井检查瓦检员上岗瓦斯检查记录,负责区域巡检瓦斯情况。

  (八)、对违纪瓦检员的处罚:

  1、检查发现瓦检员有空班、假检、漏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二次下岗处理。

  2、瓦检员不按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l00元。

  3、瓦检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填写记录,不汇报情况的,不三兑现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瓦斯超限不停止工作的罚瓦检员100元,罚队、班长l00元。

  5、煤巷局部通风工作面风筒距离工作面大于5米,不及时维护风筒或不停止工作继续作业的,罚瓦检员50元。

  6、瓦检员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瓦检员50元。

  7、应设瓦检箱地点,而未设置的罚瓦检组长50元,瓦检员20元。

  九、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交接班目的是为了防止瓦斯检查员迟到、早退、使分工区域出现无人检查、监视的空岗状态,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处理瓦斯积聚等各种隐患而发生事故。

  1、固定的专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2、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代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情况及“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并用电话向通风调度进行双人汇报,通风调度应认真做好记录,记清时间、地点、交接班瓦检员的姓名,然后交接班瓦检员在瓦检手册上签名备查。

  3、通风区必须明确规定井下各检查地点交接班时间,瓦斯检查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班(最迟不得超过30min)

  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每次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统一学习措施并签字,明确分工,明确现场指挥者,并在调度室只会工作,直到排放结束。

  2、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恢复通风前,经检查盲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即可由当班电工会同瓦斯检查员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掘进巷道的通风。

  3、凡听风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3%,恢复正常通风前,通风区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排放顺序、停电、撤人范围、站岗位置、风流混合点瓦斯监控、参见排放人员、排放方法等,并应明确一名通风区长现场指挥排放工作。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安监科、施工区队、矿调度室、矿救护队等单位共同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4、排放瓦斯工作必须有一名通风区长现场指挥,且排放前、后必须向矿调度室和和通风调度室汇报,并认真做好排放瓦斯记录,每个参加排放工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禁擅离职守。

  5、反风演习后或井下供电线路停电后等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由外向里,由井底向采区,由采区到掘进工作面的供电、送风顺序,最后排完掘进工作面盲巷内瓦斯。

  6、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

  应从进风方向第一个掘进工作面开始排放,排放结束后,且串联分流中瓦斯降到0.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级瓦斯排放。

  7、救护队必须参加瓦斯排放工作,排放方法可采用风筒错口或采用三通控制进风量,调节回风流瓦斯浓度,严格掌握排除的瓦斯浓度在第一个风流汇合点处不超过1.5%。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8、控制风量必须在两道风门外进风侧进行操作。第一风流汇合点处的瓦斯浓度的检查方法,应采用断电仪、甲烷传感器进行检查,主机安设在进风侧显示瓦斯浓度,人员在风门外进风侧进行观测。

  9、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揭示警标,停止其他工作。

  十一、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与矿井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井备案。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期间,井下所有进出风井都要有专人检查井口瓦斯和风流方向,并将记录资料整理保存。

  2、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时所有能够进入井下的通道,都要钉上坚固栅栏。如果大巷需要作其他工程时,要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注。

  (1)、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前,井下掘进巷道必须切断盲巷内的轨道、电缆、刮板输送机、水管等所有导电物体,恢复生产时的送电、排放局部瓦斯及有关通风瓦斯的管理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因矿井停电,主要通风机排除矿井瓦斯时,通风机启动前应首先打开防爆门或井上下其他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排放。风机房内所有电器设备1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主要通风机。

  (3)、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在通风机出风口处检查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解决,只有在排出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逐渐将短路风量的风门关闭。

  (4)、通风系统正常后,通风机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准入井。

  (5)、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准送电。

  十二、盲巷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不通风或风速低于0.15m/s的巷道,均按盲巷管理。

  2、盲巷在停风当班必须撤出所有设备管线,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在24小叫内予以临时封闭。

  3、所有井下密闭(防火墙)应构筑在距巷口不超过5米的位置。如受客观条件限制时,应采用重复闭的形式,且最后一道闭距巷口不超过5米。密闭墙外应设全断面栅栏,保持牢固可靠。并揭示警标。

  4、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致使开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应及时断电、撤人、设栅栏、设警戒,严禁人员进入。

  5、临时停风的独头巷道,瓦斯检查员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浓度。如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汇报,进行处理。

  6、轨道、管线等导体(防火墙上预留的观察孔、返水管等缘外)不得通往密闭区内。

  7、启封盲巷时,通风科必须制订通风安全措施,按照《井下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煤矿管理制度9

  一、瓦斯检查点的布置

  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的范围。

  二、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安全员、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入井还必须同时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2、重点检查内容

  A——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应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

  B——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员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气中的瓦斯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组织处理。

  C——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

  D——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

  E——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

  F——瓦斯检查员应对所负责区域每个检查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进行检查,另外对有一氧化碳气体涌出的地点还应检查一氧化碳气体,并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G——生产队组当班工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

  H——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3、问题处理

  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

  三、瓦斯循环检查制度

  1、检查次数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

  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本班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2、循环路线

  每月月初由瓦斯队队长负责制定瓦斯(二氧化碳)巡回检查图表,生产中根据巷道变化及时更改;

  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3、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

  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检查巡回图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1、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

  2、交接班时,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巡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

  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一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当班存在隐患,未处理完毕,当班瓦斯员不得离岗。

  3、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

  五、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巡回图表。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巡回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将检测内容填定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队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5、生产队组当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对图表上及瓦斯检查员所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

  六、瓦斯日报审阅制度

  1、通风科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综合,填写到“瓦斯检查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

  2、通风科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瓦斯检查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矿长进行审核。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偏高或涌出异常的地点,通风科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七、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值的95%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5%,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八、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3、瓦斯检查仪器必须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正常使用的仪器必须按规定10天送襄垣调校中心调校一次,半年送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检测中心检定一次,调校记录存档保管。仪器检修人员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准备入井的仪器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外观是否完好

  仪器是否可以正常开机使用

  零点、充电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发放的仪器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光学瓦斯检测仪

  光学瓦检仪是否漏气

  药品是否失效

  仪器配件是否齐全光谱、刻度是否清晰

  不完好、超过使用期限、误差超标或存在其它影响使用因素的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煤矿管理制度10

  (一)为加强煤矿设备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机电设备都应登记造册,机电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登记工作。

  (三)设备的登记台账具体内容至少包括:设备的所有铭牌参数、设备的'购买时间、

  验收投入使用时间、技术特征数据、维修保养记录、设备原值等。

  (四)购买使用的设备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五)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每台使用的设备悬挂设备管理牌,内容至少包括:名称、

  型号、编号、维护责任人、维护时间、用途等,配电设备还需标明电压、电流等技术特征值。

  (六)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保护所有设备的铭牌,确保铭牌完好,对不完好设备要登记备案,悬挂自制铭牌,自制铭牌格式和内容必须与出厂铭牌保持一致。

  (七)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煤矿实际的相关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如维修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电气管理制度以及具体设备的管理制度等。

  (八)必须按相关要求,对需要检测检验的设备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煤矿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煤矿开展班组安全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班组安全建设制度、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定。

  各地工会要组织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安全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

  煤矿企业工会要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参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要建立健全区队工会和班组工会小组,强化班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煤矿(井)是班组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围绕班组安全建设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保障措施,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

  区队(车间)是班组安全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负责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以“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结和谐”为总要求,着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确保班组基本配置。班组长应当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加强班组作业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煤矿企业班组工会小组要设群众安全监督员,且不得由班组长兼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在煤矿井下生产一线班组中聘任煤矿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以下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三)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四)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五)学习培训制度;

  (六)安全承诺制度;

  (七)民主管理制度;

  (八)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九)煤矿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煤矿企业在制定、修改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信息管理,班组要有质量验收、交接、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指导班组建立健全从班组长到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区队每月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标准要求,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标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对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民主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班组民主活动,认真执行班务公开制度,赋予职工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班组长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章班组长管理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

  第十七条班组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三)熟悉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知识,具备现场急救技能;

  (五)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第十八条班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负责加强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

  (四)负责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班组长享有以下权利: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班组长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

  (二)经选拔的班组长,要按规定履行正式聘任手续,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

  (三)撤免班组长应当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议,严格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班组长岗位津贴,制定班组长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奖励、推优评先以及解聘、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班组安全工作标准、操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班组必须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情况,合理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分析可能遇到的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班前安全确认。

  第二十四条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班组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和正规操作,实现合理均衡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第二十六条班组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动态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班组必须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各类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齐有序,清洁文明生产,做到岗位达标、工程质量达标,实现动态达标。

  第二十八条班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工器具和其他安全生产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正确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班组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重视和发挥班组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强化班组成员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增强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加强班组职工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遵章作业的能力。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强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培训,提高职工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隐患的辨识和防范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班组成员应当牢固掌握防灾、避灾路线,增强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置技能培训,班组成员应当具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及时果断进行现场急救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确保班组教育培训投入,建立实训基地,建立学习活动室,配备教学所需的设施、多媒体器材、书籍和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及班组成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章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矿井整体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培育独具特色的班组安全文化。

  第三十四条煤矿班组应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组安全生产,企业安全发展”等安全生产理念。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以提高职工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发挥群众安全监督组织、家属协管的作用,培养正确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增强班组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

  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诚信考核机制,建立职工安全诚信档案,并将安全诚信与安全生产抵押金、工资分配挂钩。

  第三十七条班组长应当加强人文关怀、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导,提高班组凝聚力,强化班组团队建设。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合理化建议与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班组开展岗位创新、质量管理(qc)小组等活动,培育团队创新精神。

  第七章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班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每年组织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对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奖励。

  煤矿企业在组织职工休(疗)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时,优先选派优秀班组长参加。

  第四十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总工会,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结合煤矿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优秀群监员活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会组织依照本规定对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煤矿管理制度12

  一、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应有1名值班员值班,地面机房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法》(aq1029-20xx)及《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闽煤安监综合[20xx]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综合(20xx)30号)等有关规定,设置好各检测点,并定义各监测点,定义好的监测点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二、中心站应保持肃静、整洁、卫生,定期进行除尘。工作人员应爱护设备,所有设备应摆设整齐有序,不得将任何废弃物品留在机房内,机房内物品不得私自带出。

  三、中心站机房内严禁烟火,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四、严禁中心站值班人员对机房服务器(计算机)进行与监控系统工作方面无关的操作,不得浏览网页,不得插接u盘等有可能感染计算机病毒的外部设备。

  五、中心站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邀请无关人员进入机房参观,需进入中心站值班室的其他人员须经值班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如要进入机房,需提前与值班领导联系,批准后方可进入。被允许进入中心站的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监控设备,不得随意搬运或接触网络设备。如因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中心站的所有设备应由专业人员定期按各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和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中心站工作人员须对机房电源和ups设备的工作异常做好记录,并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处理;须定期对机房空调进行巡视,确保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中心站监测值班员须随时观察设备监控的运行状况,发现运行异常或数据报警时,须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要详细做好记录。中心站所获取的`技术资料保存三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状态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保存制度。

  八、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过程中必须对班中情况、系统情况、故障点、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交接清楚,对各系统运行状态、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机身温度及环境温度、系统设备供电情况作出全面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填写在相应的记录表格中,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

  九、故障处理完毕后,对于故障时间、故障状态、解决办法、正常时间、作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必须作出详细记录,并根据规定把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汇报。

  十、在监控系统的定期校验过程中,中心站值班员要随时与维修人员保持联系,了解井下设备的运行状况,验证中心站数据与现场数据是否相符,并且作好记录。

  十一、中心站值班员应熟悉和掌握中心站所有设备的操作程序,出现任何问题应立即向领导汇报。

  十二、中心站所建立各种记录,监测员应认真填写,并摆放整齐,随时保证中心站的环境卫生清洁,符合达标工作要求。

  十三、中心站操作人员应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的人员担任,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24小时实时监测,了解监测数据,能分析监测状况。

  十四、如机房发现意外和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对重大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

煤矿管理制度13

  一、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全面领导管理我矿综合防尘工作: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防副矿长。

  成员:通风、生产、调度、机电、安监、地测、掘进、采煤、财务、供应、技术科(队)等部门的负责人,井下各生产辅助队队长。矿综合防尘领导组下设综合防尘办公室(简称防尘办),办公室设在通风队,办公室主任由通风队队长长兼任,成员由通风队有关人员组成。

  矿长是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防尘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对防尘工作负技术责任;生产副矿长负责协调管理现场的综合防尘工作;机电副矿长负责综合防尘设备的购置安装工作;后勤副矿长负责综合防尘的资金投入;安全副矿长对全矿井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按照“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管理责任。队组的队长是现场防治粉尘危害的一责任者。

  二、通风队负责防尘管理制度的制定、防尘责任制的`划分及业务管理,组织矿井综合防尘达标工作。并负责分管范围的粉尘防治和测尘工作。

  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防尘系统,以满足生产、防尘和防灭火的需要。防尘用水水质保持清洁,水中悬浮物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内,防尘管线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积尘的地点,三通阀门按规定安设,并按规定定期冲洗巷道。

  四、防尘办每旬进行一次防尘工作检查,包括矿井的隔爆设施检查,对防尘未达标的采、掘、机、运、通,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制度》处罚。

  五、矿井必须配备有粉尘化验室和粉尘化验员,开展粉尘测定、分析、化验工作,并对粉尘分散度每季度测定一次。矿按aq1020-20xx《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专职测尘人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粉尘浓度测定结果要及时报矿长、总工程师、一同三防(通风)矿长。

  六、各级领导要把粉尘治理放在和瓦斯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干部职工综合防尘意识的培训,充分认识粉尘的危害性,并集中精力抓好粉尘治理工作。矿长安全办公会要及时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的重大问题,总工程师每月召开一次防尘工作例会,研究、布置全矿的综合防尘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尘工作必须建立的台帐和记录: 1)测尘台帐;2)防尘管路台帐;3)采掘面防尘设施台帐;4)防尘设施、管路等检查记录;5)巷道冲、刷记录;6)隔爆设施台帐;7)回采面防尘设施验收台帐。各种防尘报表应报送及时,数据齐全准确。

  七、通风队必须建立完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供水管路和防尘设施系统图,要求每月及时填补,报送有关领导。

  八、通风队按《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制度》对防尘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九、财务、供应、机电等部门要确保防尘工作所需资金、设备、配件的计划供应。否则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十、各单位要积极推广使用防尘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研制改进防尘设施。

  十一、防尘责任区划分

  1、所有运输大巷,每1月冲、刷一次,所有车场每天进行一次洒水,由运输队负责。

  2、主斜井、主要胶带巷及联络巷每周必须全面冲洗一次,积尘多的地点每天清扫冲洗,严禁有浮煤堆积,由运输队负责。

  3、各集中回风巷、总回风巷每周冲洗一次,由通风队负责。新施工的总回风巷在掘进期间由施工队组负责冲洗到巷道口,在形成回风系统后由通风队组负责冲洗。

  4、开掘工作面由各开掘队组负责冲洗。开掘工作面100m范围内每班至少冲洗一次。爆破工作面爆破前、后必须对工作面20m范围内进行冲洗,剩余地段每天冲洗一次。开拓大巷施工完后按巷道性质分别移交运输队及通风队进行冲洗。巷道冲洗周期由通风队根据产尘量大小确定,最多不超过7天。

  5、对于安装及备用面由各机电队负责完善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机电队负责对安装及备用面冲洗一遍之后移交给综合安装队管理。

  6、各单位必须按责任划分范围定期刷白、冲洗和清扫巷道,做到巷道无积尘、积水和无杂物。

煤矿管理制度14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瓦斯超限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

  二、组织机构

  为了确实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我矿成立20xx 年度“一通三防、瓦斯零超限”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

  成员:通风科、安监科、生产技术室、采掘队长、打钻队、调度室、矿监控中心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通风科,主任由通风科长XXX担任。

  三、治理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和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管理的业务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通风科,配备足够的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求瓦斯监控中心、防火防尘队以及瓦斯员、测风员等必须纳入通风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2、规范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各种制度:一要建立健全“一通二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及完成情况处罚制度。三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灾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四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问题督办制度。

  3、规范工作体系

  根据国家关于瓦斯治理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矿瓦斯治理责任体系、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完善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度。做责任到人,瓦斯治理工作人人有责。

  (二)按照“通风可靠”的标准,在落实“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措施上狠下功夫。

  1、 所有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分区通风,设立专用采区回风巷,严禁无风、微风作业;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及时对不合理、不规范的系统进行调整和改造。

  2、 保持风门、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的完好无损,加强通风设施质量管理,明确通风设施设置、施工标准和验收程序,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构筑永久通风设施。

  3、 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风量必须满足生产安全防尘和防火是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中各项规定,防尘和防火必须与通风和防瓦斯工作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处罚。

  (三)为进一步加强通风瓦斯管理,有效制约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分级分析制度。

  1、瓦斯超限范围界定、瓦斯超限具体分类、瓦斯超限事故分级查处程序,严格按照《 规程》 规定执行。

  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瓦斯超限事故由总工程师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整理。

  (2)调度室负责通知所有参加分析的队组及相关人员。

  (3)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准确记录超限地点、时间及超限值。要执行三班作业,按时交接班,坚于岗位,不得脱岗和空岗,当班监测到瓦斯超限时,监测机房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汇报当日值班矿长,同时通知当班相关人员,班后分析。

  (4)通风科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必须及时对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排查隐患。 3、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参加人员

  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当班值班矿长主持,参加人员有安全矿长、通风副总、通风科长、安监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长、施工班队组及现场相关人员。分析处理记录由通风科科负责。

  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

  (1)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存在上升趋势达到0.8 %预警时由监控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值班矿领导,值班矿领导立即赶到调度室了解情况并做出安排,尽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趋势。

  (2)瓦斯浓度超限报警达到1 %时,值班人员的汇报顺序为:通风科值班人员、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风科、安监科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原因,并按《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中瓦斯排放要求立即进行瓦斯排放。

  瓦斯超限分析会召开程序

  (1)瓦斯超限分析会由当班值班人员提前通知分析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2)分析时由通风科先汇报瓦斯超限基本情况,然后由矿总工程师或安全矿长主持会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处理。

  (3)分析处理完毕后,由通风科向部门和施工单位下发分析处理通报。

  责任迫究处罚制度

  (1)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处罚责任单位500 元/次,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通风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处罚责任单位1000 元/次,并处罚责任人500 元/次。

  (2)凡发生瓦斯超限,由于值班人员不负责任,没屑嗖獾健⒒蚣嗖獾蕉挥型ㄖ鞫仁抑蛋嗟鞫仍钡模?100 元/次。

  (3)调度室接到值班人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处罚责任人100 元/次,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罚款1 00元/次。

  (4)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组织分析的,对值班人员罚款500 元/次。

  (5)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罚款100 元/次。

  (6)瓦检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1000 元/次。

  (7)因调试风机切换操作不当造成瓦斯超限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8)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标校的,造成数据与实际不符,误报超限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次,责任人罚200元/次;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队组罚款20xx 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 元/次。

  (9)在因检修或有计划停风停电时排放瓦斯中,不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 元/次。

煤矿管理制度15

  1、目的

  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2在岗期间体检:

  4.2.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4.2.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公司安全处。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4.2.3在应急情况下,向公司安全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疾控中心进行应急性体检。

  4.2.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4.2.5对需要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应组织安排。

  4.3应急性体检

  4.3.1在应急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检修、抢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触或准备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时,需进行应急性体检,以掌握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减少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4.3.2在应急情况下,应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性体检。

  4.3.3对应急性体检结果即刻报告被体检单位,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下开展检修、抢修或事故处理,体检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要建立健全厂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5.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5.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3.3职业健康休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5.3.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6.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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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煤矿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煤矿管理制度

煤矿管理制度1

  (一)为加强煤矿电缆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全矿井所有电缆由煤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对电缆的出库、

  回收、修补、调配、建账和挂牌等工作。

  (三)机电管理部门要实行建账管理,要建立电缆动态账,班组领用账,动态月报表。(四)入井电缆必须具有阻燃性试验报告或厂家提供的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的阻燃电

  缆合格证。

  (五)各班组领用电缆必须到机电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要按供电设计选择电缆型号,并按电缆选择计算方法进行承载能力验算,做好记录,不验算、无记录不准入井。

  (六)各条电缆两头包扎标志牌,说明规格、型号、长度、用途,无标志牌或标志牌内容不全不准入井。

  (七)电缆敷设、悬挂,按《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 464 条、第 465 条规定执行。(八)电缆的连接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同型号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同型号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可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采用与热

  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但在地面补后须做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才能在井下使用。

  (九)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应由专职电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高压电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并做好记录。

煤矿管理制度2

  煤矿人员考勤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一、通风矿长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全面工作。

  二、监控室主任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

  三、地面监控室设3名监控员24小时轮流值班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井下每班必须有一名培训合格的专职维检员24小时在井下轮流值班。

  四、维检员每天要认真维护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保证系统运行正常,读取准确。

  五、持卡人员对标识卡要妥善保管,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损坏、丢失,否则要照价赔偿。

  六、井口检身员要对每个下井人员认真检身,查看下井人员携卡情况,对未携带标识卡或标识卡损坏不能读取数据的,拒绝该人员下井并要求及时更换。

  七、考勤员每班要与监控员核对下井人数与人员定位系统考勤人数是否相符合,如发现漏卡现象,要通知该持卡人员到监控室更换,杜绝漏卡现象的.发生。

  八、监控值班员发现人员定位读卡器工作不正常,要及时通知井下维检员及时处理,恢复正常。

  九、监控员要认真填写每班定位系统考勤人数和井下实际下井人数,以及其他资料、报表,并存档备查。

  十、因维护、监管不到位或发卡人员、监控员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岗位人员要认真负责,发现其他异常情况要立即向监控室主任报告。

  十二、维检员每天要认真做好系统的日检查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出井后填写相关记录报表。

  十三、维检员每10天要对系统进行一次巡检工作,查看系统线路设备等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保证系统运行状况良好,符合规定要求。

  十四、系统出现故障严重无法处理时,要立即申告县监控室,并及时联系厂商来矿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煤矿管理制度3

  一、基本要求

  (一)成立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副矿长

  成员:各队组负责人

  应急电话: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1、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值班工作制度。日常三级管理、矿主管领导和科室两级管理,必须建立和坚持值班工作制度,一旦出现安全生产和应急事故,各级值班工作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与盯守现场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一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统一指挥原则。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接受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安排,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积极参加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

  3、相互补位、自动递补的行动原则。工作小组领导不在岗时,第一成员自动递补,各类事故由相应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应急工作的领导职责。

  4、应急响应、自动停休原则。事故发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休假的一律停止休假,主动到上级参加应急工作。在家倒班休息的,无论昼夜和疲劳程度如何,必须赶到队组待命或投入救援工作当中。

  5、应急救援坚持奉公尽责原则。事故一旦发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尽职尽责、拒绝冷漠、传递温暖、无私奉献,不能麻痹大意,全心全意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三)适用范围

  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四)应急处置措施

  结合矿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各类突发伤亡事件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部门职责、资源调配和使用、处置责任,确保矿井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人员,依法妥善处置。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矿井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必须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汇报。

  (六)处置流程

  1、启动预案:突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最先接报的部门或人员要第一时间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核实事件性质、伤亡情况、事故地点、事故发生的时间等信息,并迅速召集工作小组所有成员,通报事故现场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评估事故危害程度,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启动后,要迅速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车间、科室、队组人员,全面核查、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涉及范围、人员损失等基本情况后,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根据预案要求做好现场救援工作,尤其做好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工作,尽可能消灭初期灾害事故,降低造成的损失。

  3、信息发布: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态情况,通过电话发布事件信息,向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4、现场处置:救援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控制、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事故的发生,并安排专人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地点、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

  5、善后处理: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由救援指挥部下达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按照预案要求组建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并分设以下四个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员转院和赔付处理;接待工作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安抚工作;事故经费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抢救和善后相关费用的经费保障工作。

  二、矿井主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程序要点

  根据矿山事故及事故抢险工作的特点,做好以下几种危害性较大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矿山冒顶事故的应急处理

  冒顶事故是矿井中最常见、最容易发生的事故,冒顶事故应急处理要点如下:

  1、发生冒顶事故以后,抢救人员首先应以呼喊、敲打、使用地音探听器等与遇险人员联络,来确定遇险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2、如果遇险人员所在地点通风不好,必须设法加强通风。若因冒顶遇险人员被堵在里面,应利用压风管、水管及开掘巷道、打钻孔等方法,向遇险人员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3、在抢救中,必须时刻注意救护人员的安全。如果觉察到有再次冒顶危险时,首先应加强支护,有准备地做好安全退路。在冒落区工作时,要派专人观察周围顶板变化。

  4、在清除冒落岩石时,要小心地使用工具,以免伤害遇险人员。在处理时,应根据冒顶事故的范围大小、地压情况等,采取不同的抢救方法。

  5、顶板冒落范围不大时,如果遇险人员被大块岩石压住,可采用千斤顶等工具把其顶起,将人迅速救出。

  6、顶板沿煤壁冒落、矸石块度比较破碎、遇险人员又靠近煤壁位置时,可采用沿煤壁由冒顶区从外向里掏小洞,架设梯形棚子维护顶板,边支护边掏洞,直到把人救出。

  7、较大范围顶板冒落,把人堵在巷道中,也可采用另开巷道的方法绕过冒落区将人救出。

  (二)瓦斯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理

  瓦斯爆炸表现为在极短时间内大量瓦斯被氧化,造成热量积聚,在爆源处形成高温、高压,然后急剧向外扩散,产生巨大的冲击波和声响。瓦斯爆炸是煤矿事故中破坏力最大的事故之一。瓦斯爆炸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的要点如下。

  1、以抢救遇险人员为主,必须做到“有巷必有人”,本着“先活者后死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救援。

  2、在进入灾区侦察时要带有干粉灭火器材,发现火源及时扑灭。确认灾区没有火源不会引起再次爆炸时,即可对灾区巷道进行通风。

  3、应尽快恢复原有的通风系统,加大风量,排除瓦斯爆炸后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迅速排除这些气体,既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减轻遇险人员的中毒程度,又可以消除对井下其他人员的威胁。

  4、清除巷道堵塞物,以便于救人。

  5、寻找火源,扑灭爆炸引起的火灾。

  6、做好灾区侦察、寻找爆炸点、灾区封闭等工作。

  7、救护队在处理瓦斯爆炸事故时应注意的问题:

  (1)问清事故性质、原因、发生地点及出现的其他情况;

  (2)切断通往灾区的电源;

  (3)进入灾区时须首先认真检查各气体成分,待不再有爆炸危险时,再进入灾区作业;

  (4)侦察时发现明火或其他可燃物引燃时,应千方百计立即扑灭,以防二次爆炸;

  (5)有明火存在时,救护队员的行动要轻,以免扬起煤尘,发生煤尘爆炸;

  (6)救护队员穿过支架破坏地区或冒落堵塞地区时,应架设临时支护,以保证队员在这些地点的往返安全。

  (三)煤尘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理

  煤炭粉末悬浮于空气中遇高温迅速被干馏而产生可燃气体,这些气体与空气混合而燃烧并放出大量热量,传给附近悬浮的煤尘使燃烧循环下去以致形成煤尘爆炸。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的要点:

  1、发生煤尘爆炸事故时,首先由发现人利用附近电话汇报上级,说明灾害地点、性质、范围及波及面。同时设法通知灾区回风侧人员由基层管理人员带领,按规定的避灾路线退到新鲜风流地点待命或撤出矿井。

  2、此时所有人员都应戴上自救器。如果估计在自救器的有效使用时间内撤不出灾区时,应利用现场一切可用的材料构筑临时避难硐室,等待救护队抢救。为了避免冲击波的伤害,发生事故时要背向冲击波方向,用湿毛巾保护面部和口鼻,躺在水沟的一侧。

  3、矿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应急计划通知有关领导及矿山救护队,立即组织抢救。

  4、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查清灾害地点、性质、遇难人数、位置、通风设施等的破坏程度,并制定出救灾实施方案,保持与救护队不间断地联系。

  5、救护队长应根据救灾方案安排行动计划。指挥部还应及时命令后勤部门准备救灾物资和设备,做好下井人数的统计工作,组织好医务、家属及治安等项工作。

  6、灾区救护人员应注意的是,集中力量抢救遇险人员,应多带自救器或备用呼吸器,以保证遇险者安全脱险,立即切断灾区电源,注意停电操作应由灾区以外配电点进行,以防断电火花引爆煤尘或瓦斯,对灾区进行全面侦察,发现火源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

  7、恢复通风,清除堵塞物,迅速排除有害气体。

  (四)井下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根据热源不同,矿内火灾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外因火灾,是由外来热源引起的;另一类是内因火灾,是矿物等可燃物本身受到某些化学或物理作用引起的。处理井下火灾的程序的要点为:

  1、通风方法的`正确与否对灭火工作的效果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火灾时常用的通风方法有正常通风、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停止风机运转等。不论何种通风方法,都必须满足:

  (1)不使瓦斯聚积,矿尘飞扬,造成爆炸;

  (2)不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3)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聚积的地域,也不使超限的瓦斯通过火源;

  (4)有助于阻止火灾扩大,压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5)防止再生火源的发生和火烟的逆退;

  (6)防止火风压的形成,造成风流逆转。

  2、为接近火源,救人灭火,应及时把弥漫井巷的火烟排除。

  3、扑灭井下火灾的方法有直接灭火法(用水灭火、惰气灭火、泡沫灭火等)、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综合灭火法(注泥和注砂、均压、分段启封直接灭火等)。

  4、用水灭火最方便有效。要求有充足的水量,保证不间断供给;有正常的通风,使火烟和水汽顺利排出;灭火时应由火源边缘逐渐向中心喷射,以防产生大量水蒸气而爆炸;要经常检查火区附近的瓦斯,防止引发爆炸。

  5、惰气灭火是把不参与燃烧反应的窒息性气体,利用一定的动力送入火区,使火区的氧量降到抑燃值以下,从而抑制可燃物的燃烧和爆炸。最常用的惰性气体是氮气。当不能接近火源或用其他方法直接灭火具有很大危险或不能获得应有效果时可用惰气灭火。

  6、高倍数泡沫能隔绝火源并覆盖燃烧物,产生水蒸气而大量吸热,阻止火场的热传导、热对流和热辐射的作用,其灭火威力大,速度快,因而也被广泛应用于扑灭井下火灾。

  7、隔绝灭火法是在通向火区的巷道中构筑密闭墙,断绝火区的供氧源,使火区中的氧含量逐渐减少,二氧化碳含量逐渐增高,使火灾自行熄灭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难以接近火源,不能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采用隔绝法灭火的密闭材料,取材广泛,易于就地解决,便于建造也便于启封。

  8、注浆防灭火是一种较简单的综合灭火方法。它是利用地面和井下的高差产生的压力,加上泥浆本身的压力,把事先搅拌好的泥浆注入火区,以达到灭火的目的。注浆灭火兼有直接灭火和隔绝灭火的优点,且取材方便,经济有效,因而在矿井中被普遍应用。

  9、均压通风防灭火是通过改变通风系统的压力分布,降低漏风风路两端的风压差以减少漏风,通过降低火区供氧量来加速火灾的熄灭。均压通风防灭火适用于火源位置不明确,人员难以接近,采用直接灭火或隔绝灭火都较困难的场合。

  10、分段启封直接灭火是救护队经常采用的灭火方法。当火源范围大,蔓延速度快而被封闭了的火区火势减弱之后,可采用逐段启封直接灭火的方法。

  (五)井下水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当矿井水的水量超过矿井排水能力或发生井下突然涌水时,会造成水灾,轻者局部巷道被淹,重者全井充水,矿毁人亡。矿井发生水灾后,常常有人被困在井下等待救助,这是救护工作的重点对象。井下水灾应急处理的一般程序要点是:

  1、必须了解突水的地点、性质,估计突出水量,静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

  2、掌握灾区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中有生存条件的地点,进入该地点的可能通道,以便迅速组织抢救。

  3、按积水量、涌水量组织强排水,同时堵塞地面补给水源。

  4、加强排水和抢救中的通风,切断灾区电源,防止将空区积聚的瓦斯引爆或突然涌出其他区域。

  5、排水后侦察、抢险中,要防止冒顶、掉底和二次突水。

  6、搬运和抢救遇险者,要防止突然改变伤员已适应的环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7、抢救长期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注意:发现遇险

  人员时,严禁用头灯光束直射其眼睛,以免在强光刺射下瞳孔急剧收缩,造成眼目失明。正确的方法是用衣片等罩住头灯,使光线减弱,或蒙住遇险人员眼睛,待瞳孔逐渐收缩直至恢复正常时,才可以见到强光。发现遇险人员时,不可立即抬运出井,应注意保护体温。应在井下安全地点进行初步处置(如包扎、输液、注射等)并待其情绪稳定以后,才送到医院进行特别护理。在治疗初期,避免亲友探视,以防过度兴奋影响遇险人员的健康或造成死亡。遇险人员长期不进食,消化系统功能极度减弱,急需补充营养,应以少量多餐的方法,以稀软的、高营养、高蛋白的食物为宜。

煤矿管理制度4

  1、我矿安全目标为:实现全矿全年无死亡、无重伤、轻伤不得超过6人次。

  2、为实现以上安全目标,矿分每季度为一个安全阶段目标,每季度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轻伤不超过1人次。

  3、凡实现矿季度安全目标和全年安全目标,矿将根据每个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50元以上的奖励。

  4、若突破以上安全目标,矿将严肃追查处理,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追查处理。

煤矿管理制度5

  1、注浆工到达工作地点后,首先检查注浆地点墙温、各种气体浓度及顶、帮支护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处理。然后检查注浆设备及管路系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注浆前,首先用水冲洗管路,进行打压试验,压入水量为钻孔体积与管路体积之积的3-5倍。检查注浆孔中是否畅通,有无堵塞现象,以利注浆。

  3、注浆过程中,所有人员禁止在孔口正前方停留,阀门丝扣要拧紧,防止注浆管路受高压窜动出或阀门破裂伤人。

  4、注浆时,泥浆要均匀,按比例调配,遇裂缝跑浆时要及时堵塞。如果注浆过程中发现堵管及时打电话通知地面注浆站停止注浆并用清水清洗注浆管路。

  5、注浆达到结束标准后,要持续10-15分钟以上方可停止注浆,以保证质量。然后立即向注浆管路注清水冲洗注浆管路直至注浆管路流出清水后停止注浆,关闭注浆管路及密闭墙注浆管阀门。

  6、注浆时定期检查密闭墙气体变化情况,同时做好注浆记录。

煤矿管理制度6

  为加强对分公司车辆、物资的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分公司财产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出入分公司矿区的车辆和物资。

  一、保卫科负责对出入矿区的车辆、物资进行统一管理。

  二、保卫科要建立健全门卫工作制度,做好出入矿区车辆、物资检查登记工作,加强门卫管理工作。

  三、所有机动车辆出入矿区,必须服从门卫值班人员检查,不服从检查或找借口不停车者,对驾驶员处100-300元罚款。

  四、外购煤炭车辆驶入矿区时,由门卫值班人员根据磅房过磅单填写《上站煤炭登记表》后,报分公司经理审核通过后,方可入矿。

  五、所有出矿物资必须持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物证相符后,方可驶出矿区;无《出门证》的,将扣留全部物资,并按偷盗行为处罚。

  六、下班时间、双休日,不办理《出门证》,分公司所有物资一律不准外出。特殊情况,须请示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

  七、原则上《出门证》当日有效,过期交回保卫科重新办理。公路销售煤炭执行“一单对应一证”的原则,即一个“提货通知单”只开具一次《出门证》,根据所开数量,依次拉完为止。

  八、《出门证》的办理程序:

  1、凡出售给外单位或个人的材料、设备、废旧物资等,必须持分公司财务科出具的`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

  2、分公司确需外借给各业务单位的材料、设备,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分管领导、经理签字后,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

  3、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出加工、维修的材料、设备,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分管领导、经理签字后,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加工、维修的成品返回分公司时,到保卫科办理注销手续,否则按未收回财物处理。

  4、外单位到分公司购买煤炭时,由企业科出具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后,方可离开。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管理制度7

  第一章建立防突机构

  成立防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防突管理的各项工作,检查、落实、考核有关防突的执行情况。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矿长、矿长、机电矿长

  成员:通防科、机电科、安检科、技术科、调度室等部门负责人;各采、掘、机、运、通队长及防突技术人员

  1、矿长是防突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负责人对防突负落实责任。矿长应定期平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工作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计划、措施、钻孔成孔验收制度、建立瓦斯抽放制度等;矿安检科长负责监督检查。

  2、领导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负责防突管理的具体事宜。

  3、调度室、安检科、机电科负责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4、通防科负责防突工程的施工。

  5、防突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防突施工的技术指导和施工资料的收

  集、整理、分析工作。

  第二章各级领导和部门防突管理的责任制

  一、矿级领导防突管理责任制

  1、矿长的责任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防突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对防突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总工程师的责任

  (1)全面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业务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计划和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区域综合防突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组织对防突技术难题的攻关和矿井瓦斯地质参数的考察。

  (5)定期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认真执行防突责任制。

  3、生产矿长的责任

  负责在生产过程中落实防突工作,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对防突防治工作,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瓦斯防治有充足时间,不得安排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采、掘工作面开工。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和掘进工作面验收时,要同时对防突相关工程和设施进行验

  收。负责检查分管部门和区队落实防突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4、安全矿长的责任

  负责对本矿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规划、规范、计划的审查和现场实施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对有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撤出人员,并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未排除,不准恢复生产。负责监督防突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负责监督防突安全投入和相关工程的“三同时”工作;负责监督防突工作所需设备、仪器、用品的采购、使用,对不合格设备、仪器、产品严禁入井使用;参与防突方面的“三违”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5、机电矿长的责任

  负责保证矿井供电系统正常运行,保证机械电气设备完好、正常运转,消灭电气失爆。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对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机械运转设备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有可能造成瓦斯事故的重大隐患,有权提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直至消除隐患。

  二、各级部门防突管理责任制

  1、通防科的责任

  在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领导下,编负责制定与实施区域综合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防突工作执行情况。本部门难以整改治理的,必须向矿长或主管领导汇报。

  2、调度室的责任

  负责防突工作的动态调度指挥。调度值班人员和值班领导干部要熟悉防突方面的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及时掌握防突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情况;了解防突工作的关键工程情况,按规定及时做好记录,做好信息沟通、报告及汇报等工作,情况危急或有发生重大事故危险时,必须先采取断电撤人措施,再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突方面的安全隐患,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

  3、生产技术科的责任

  对本业务范围承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布置采掘开工前,必须通知通风、机电部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和通风设施未建成不得开工。高瓦斯、突出煤层未实施瓦斯抽采和达标的,不允许布置回采和掘进。因擅自布置不合理开采方式,或因采掘施工破坏通风系统、抽放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电气设备,导致发生瓦斯事故时,负直接责任。负责防突方面的地质资料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可靠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准确的巷道贯通预报,参与完善瓦斯地质图。按规定做好井田内及周边小窑、老巷、采空区的调查,并及时上图,如对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有重大影响和威胁时,必须及时通报通风、生产技术部门,并向矿长或主管领导汇报。

  掘进工作面在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前,负责提交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对地质构造带及突出危险带、开采煤层的埋深、施工区与相邻区域的构造和突出情况等作详细说明。并提供地形地质图件。

  4、机电科的责任

  对本业务范围内承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保证矿井供电系统正常运行,保证机械电气设备完好、正常运转,消灭电气失爆。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对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机械运转设备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因本部门难以整改治理的,必须向矿长或主管领导汇报,直至整改消除隐患。因电气或机械设备产生火花,引起瓦斯事故时,负直接责任。

  5、安检科的责任

  负责对所有井下工作人员进行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避灾原则、线路,以及相关的自救知识、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培训时间、计划由煤业公司制定,但每年不少于一次,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新工人下井前要先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按规定行使全面监督权,参与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的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对防治突出工作中存在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安全监测监控室的责任

  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负直接管理责任,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或弄虚作假导致发生瓦斯事故时,负直接责任。负责按矿井监测监控设计,以及有关的规程或措施规定的采掘工作面及机电桐室、其他电气设备安装地点安设监测监控传感器,并按规定定期检查、维修、校正,确保监控有效。按规定定期维护、校正“一通三防”及防突方面的设施、仪器、仪表。

  三、各基层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防突管理制

  1、通风科科长防突工作责任制

  (1)对“一通三防”系统防突专项技术措施培训、考核负责。

  (2)对业务范围内防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3)对井下通风设施及防突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负责。

  (4)负责制定矿井的年度、季度、月的“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按照防突要求设计建造各类防突通风设施,并加强日常检查维修,保证通风、防突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6)加强通风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矿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隐患,迅速组织制订和落实措施,并及时通报。

  2、调度室主任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采煤系统防突专项技术措施培训、考核负责。

  (2)对业务范围内防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3)对采煤工作面防突设施验收负监督检查责任。

  (4)负责采煤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生产过程中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监督检查责任。

  (5)对突出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监督检查责任。

  (6)对突出采煤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装置(设施)保持完好、正常使用负监督检查责任。

  (7)对调度员防突基本知识、防突专项技术措施、突出预兆、突出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负责。

  (8)组织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对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决策负责督促落实。

  3、安检科科长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安检员防突基本知识、防突专项技术措施、突出预兆、突出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负责。

  (2)对全矿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和防突培训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3)负责突出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

  (4)负责防突隐患的定期排查及汇报。

  4、生产技术科科长防突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落实矿上的各项制度及措施,执行国家技术方面的有关规定。

  (2)负责组织制定掘进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措施。

  (3)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4)及时标明巷道开口的位置、方向,探明地质情况;并向通防科提供相关资料。

  (5)地测防治水科科长每月月底及时向通防科提供各工作地点第二个月各工作地点地质预测预报,通防科按照地质预测预报制定适合该工作地点的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6)防治水科科长必须努力学习防突知识,掌握矿井各地点的煤厚及顶、底板变化情况。

  (7)及时掌握掘进(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8)负责绘制矿井需要的各种图纸,并将日常生产地质、测量、防治水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5、采煤队队长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本队防突基本知识、安全技术措施、突出预兆、防突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配备专人主抓防突工作,及时处理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现场落实。对因上下隅角管理、煤壁片帮、采(放)煤速度快和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负直接责任。

  (4)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直接责任。

  (5)对采煤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隔离式自救器等安全防护装置的正确使用负直接责任。

  (6)负责安排电工对工作面所有电器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确保其防爆性能完好。

  6、掘进队队长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本队防突基本知识、安全技术措施、突出预兆、防突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配备专人主抓防突工作,及时处理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掘进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现场落实到位。对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负直接责任。

  (4)对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直接责任。

  (5)对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防逆流装置、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硐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确使用负直接责任。

  (6)对放炮前按规定断电、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瞎炮负责。

  (7)负责安排电工对工作面所有电器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确保防爆性能完好。

  7、通风技术人员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分管通风工作的.技术人员对通风(防突)设施的建造、维护负责,保证符合规程要求。

  (2)技术员负责对本队防突基础知识、防突措施的学习、考核负责。

  8、施工区队跟班干部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当班防突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落实“四位一体”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3)负责本班安全防护设施(防突反向风门、防逆流装置、压风自救系统、避难硐室等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

  (4)当遇到明显突出征兆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停电并汇报矿调度室。

  (5)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当班掘进进尺(或工作面回采推进度)和防突措施执行情况,出班后负责将有关打钻报表送交通风调度或防突科。

  9、施工区队班组长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在防突牌板上填写当班实际进尺或回采进度,并用白漆在当班所架棚子上标注本人姓名,对违反防突措施规定的超进或超采负直接责任。

  (2)负责使用坡度规控制钻孔的角度,确保各类钻孔严格按设计施工。

  (3)当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防突措施要求执行防突措施时,必须停止掘进,并向有关单位进行汇报。

  (4)在打钻报表上签字,对钻孔实际施工参数的真实性负责。

  (5)当遇到明显突出征兆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停电并汇报矿调度室。

  10、瓦检工、安检员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监督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措施的现场落实,认真检查

  现场突出隐患,对现场突出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2)负责施工单位不按防突措施要求施工或当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防突措施要求执行防突措施时,现场责令停产,并向通风调度及有关单位进行汇报。

  (3)负责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协助跟班队长和班组长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4)负责施工队所打防突钻孔的监督、验收、签字;负责对抽放队施工的抽(探)放钻孔、卸压钻孔等各种防突钻孔进行现场验收签字。

  (5)负责对防突预测工的防突测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在防突测试工的原始测试记录上进行现场签字验收。

  (6)当发现采掘工作面超进尺时,负责立即停止作业,并汇报到防突科及有关单位及领导。

  11、防突预测工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对具有突出危险性的工作面做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检)。

  (2)负责填写防突牌板,做好测试原始记录。测试结果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通风调度。出班后及时制作测试报表,并送通防科和矿总工程师签阅。

  (3)负责防突测试前检查测试仪器,确保在仪器完好的状态下进行测试。对防突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4)测试过程中工作面若出现突出预兆,停止测试,撤出人员。

  (5)采煤工作面经测试无突出危险后,负责用白漆标注出允许切巷推进到的位置(在棚腿上标注“到此停采”字样,并写上测试人员姓名)。

  第三章建立完善的防突检查制度

  一、施工队队长、瓦检查员、防突专业人员跟班制度

  1、有突出危险性的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的所有参数测定必须由防突机构的专业人员测定和填写;各类防突措施的实施必须有防突专业人员在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并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2、矿井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掘进工作面瓦斯、观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监督检查掘进工作面的防突措施落实情况;防突专业人员在掘进工作面所测定突出危险性参数记录由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签字后生效;

  3、施工队跟班队长严格执行跟班制度,与工人同进同出,执行现场交接班;并必须按批准的防突措施组织生产。

  4、具有严重突出危险工作面应由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含通风副总、通防科长)跟班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到位。

  二、通防科、安检科负责组织防突检查工作

  组织相关科室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井下进行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防突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生产环节、机电设备完好和防爆等检查。

  1、安检科定期(每月)召开安全现场检查办公例会,并将防突管理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凡按防突管理的掘进工作面及回风系统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对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或中途改为防突管理的工作面必须进行防突验收,合格后才许开工;突出后和突出孔洞清理后必须进行防突检查验收。

  4、检查方式及资料整理。各专业按各自的业务职责分别检查,将检查结果形成文字资料报矿安检科汇总,安检科按工程名称及施工单位分类整理并建立防突检查台帐,并明确专人负责防突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5、检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区域综合防突技术措施:重点检查具有突出危险性区域的钻孔预测、检验、瓦斯排放孔、循环进度、防突牌板等执行情况。

  (2)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重点检查掘进工作面的回风道、采区回风道、总回风道的巷道断面、支护状况、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性;反向风门的强度、道数、位置;局部通风机的安装、风筒敷设、掘进头的有效风量等。

  (3)电气设备:除每周定期检查外,对防突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完好性和防失爆检查,独头内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

  符合“三专两闭锁”要求;瓦斯监测及断电装置是否灵敏可靠,若出现故障必须及时处理。

  (4)掘进施工:重点检查掘进工作面的断面、支护、顶板管理、断电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有突出危险性区域的填报防突卡制度执行情况等。

  (5)瓦斯监测监控:重点检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转、瓦斯传感器安装、显示及“三专两闭锁”的安装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佩带、瓦斯检查员上岗执行情况;突出预兆观察等。

  (6)压风自救系统:检查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使用、隔离式自救器的佩带、通讯电话安装位置、通畅,避灾线路及抽查工人对避灾线路的熟悉程度。

  (7)防止灾害扩大措施: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贯彻,隔抑爆装置的安装使用等。

  6、压风自救系统和自救器由跟班队长负责每班检查,每次班生产前将供水施救开关打开一段时间,排尽管内积水。

  第四章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1、抓好瓦斯地质工作。有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加强瓦斯地质工作,认真收集瓦斯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为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和防突提供科学的依据。

  2、抓好突出煤层的开采设计。新采区、新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编制“防突”的专项设计。其内容包括开拓方式、开采顺序、采煤方法、巷道布置、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的措施、保护层选择、瓦斯抽采方式选择等。

  3、区域性预测和突出危险性划分。通过区域性预测将煤层划分为:突出煤层、非突出煤层。执行“突出分类、分区选层、区别对待”的防治方针。

  4、具有突出危险性掘进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及措施效果检验。建立和筛选适合本矿的煤与瓦斯突出指标体系,确定本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临界值。收集整理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结合预测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评判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掘进工作面在实施防突措施后,必须对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各项指标都降到临界值以下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组织生产。预测预报及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生效。否则不允许送发到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

  5、突出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每次发生突出后,都必须组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进行必要的突出原因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调查报告和防范措施。如突出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6、煤与瓦斯突出资料的归档管理。矿井必须将防突的所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现场管理制度

  一、防突措施管理

  1、防突人员在工作面实施措施前,必须测量工作面煤层倾角,收集工作面不同破坏类型的煤岩体结构资料等。

  2、实施防突预测前,必须先施工探测孔,掌握前方煤层厚度及煤层赋存状况,使防突预测和技术措施更具有针对性。

  3、测试前,必须检查仪表、封孔器材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4、措施孔必须先确定方位、倾角,然后施工,施工完毕,必须重新校核方位、倾角,将其实测数据填入记录手册。

  5、施工过程中,注意观察喷孔、卡钻、响煤炮等异常现象。

  6、防突措施必须按规定施工,当条件发生变化(地质构造变化、煤层赋存变化等),应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凡对措施进行了调整,必须及时向防突部门汇报,以便进行防突综合分析。

  7、测定数据时,测试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保证质量和精度。

  8、测试人员出井后,及时整理测试资料,技术人员分析研究测试资料后再填写《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

  二、突出危险区域生产现场管理

  1、实施防突措施前,施工队必须加强工作面支护、杜绝空顶作业;并将掘进工作面10m范围内煤矸清运干净,掘下山或下坡巷道时,必须将积水排净。

  2、实施防突措施时,施工队值班人员必须安排专人与防突人员一块收尺,填写记录,准确掌握工作面的实际进尺。

  3、施工队班队接到《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后,必须按报告单规定的点开始记尺,并严格按《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矿井调度室应对防突工作面每班循环个数、每个掘进循环的实际进度作专门记录,严禁超过规定组织每班循环个数和循环进度。

  4、值班人员必须将总工程师批签的允许进度、班循环进尺、剩余进尺等及时、认真地填入防突管理牌板,实际掘进进尺不得超过《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的允许进尺。

  防突部门在每次实施预测预报或措施时,必须复核总工程师签发的允许掘进进尺,现场发现超进情况,防突人员必须立即与施工队值班干部、安全员共同进行进一步核定,并及时向通防科及矿井调度室汇报。

  5、在掘进施工中,对工作面地质情况、煤层情况、瓦斯涌出、矿压等,当班的班、队长,必须每班向调度室汇报。若出现响煤炮、煤壁外臌、矿压显现明显加剧等突出预兆,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布好岗哨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只有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6、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7、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严禁设置调风设施,掘进工作面进入总回风巷的入口必须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误入。

  8、防突人员在施工防突钻孔过程中如遇严重喷孔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且不得取出钻杆;卡钻杆严重时,取钻杆人员严禁正对钻杆,防止钻杆射出伤人。

  9、遇厚煤区或复合层时必须沿顶板掘进,严禁留设顶煤,防止因顶煤垮冒而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10、防突人员在遇地质构造(煤厚大于2.5m或小于0.5m、软分层厚度达到0.20m、断层落差超过1.0m)或其它原因造成钻孔无法施工或孔深不够时,必须立即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确定采取的补充措施,并决定预掘距离,遇地质构造施工防突钻孔或施工措施孔时,技术科及安检人员必须现场跟班。

  11、防突人员必须严格按措施规定施工防突钻孔,按操作规程认真进行指标测定,指标接近或超过临界值时必须按措施施工措施孔,对所有问题必须及时向总工程师和通防科汇报。

  12、通防科经常对该区域进行检查和资料收集,对该区域的通风设施、监测设备、隔爆水袋、压风自救袋、防尘设施、通讯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和补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防突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本矿井按临近突出矿井管理,必须配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的仪器仪表、煤层瓦斯含量测定、煤层硬度测定、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工器具。

  一、防突仪器、仪表的管理

  1、由防突队的库管员或材料员负责仪器仪表保管,由防突队的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和校核工作。

  2、所有仪器仪表均应编号并建立台帐。其内容为:仪器编号、入井时间、仪表误差及携带仪表入井者的姓名。

  3、仪表在井下受到剧烈震动或损坏,不得继续使用,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新表。

  4、校核前,将要校核仪表的编号、允许误差值、校核日期、校核人姓名等逐一登记,校核误差大于允许误差即为不合格,并将不合格者作好记录。

  第七章区域防突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制度

  为了保证能及时进行预测及效果检验,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预测组

  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实际生产需要,专职负责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工作。预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否则每人次对当事人罚款10元,并对通风队值班队长罚款20元。

  二、在突出煤层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具有突出危险性工作面:

  1、在突出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的区域;

  3、采掘应力迭加的区域;

  4、在工作面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5、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

  二、有突出危险性的工作面,必须按防突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不得施工,强行施工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并对施工队长、支书、跟班队长、值班队长各罚款30元

  四、现场预测(效验)操作方法步骤按防突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五、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具有突出危险性区域开工或复工前,施工队必须提前一天通知通风调度进行预测。通风调度接到措施或通知后必须及时安排预测人员预测,若安排失误,对通风调度值班人员罚款20元。

  2、预测(效验)人员必须在一个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预测或效果检验,最多不得迟到10分钟,否则每超一分钟对预测人员罚款1元。因施工队不提前通知造成影响的,一次罚值班队长20元。预测时,施工队不配合或没有提前准备好钻机、钻杆而影响预测者一次对跟班队长罚款20元。

  3、预测结果出来后预测人员要及时将预测结果汇报通风调度,不得影响当班施工,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4、通风调度人员接到汇报预测结果要及时通知施工队进行补孔、效验或掘进,否则罚款20元。

  5、预测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填写防突预测(效验)报告单,经矿总工程师或防突(通风)副总审签后,给安质部、通风部、通防科和施工队各报送一份,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6、若出现效果检验指标严重超标的,施工队跟班队长必须重新检查施工地点工程质量及打闭子情况,立即进行补钻,通风调度立即汇报部长及矿领导,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元。

  7、预测(效验)人员发现掘进工作面的预测孔施工不符合要求时,有权要求重新打孔,并及时向通风调度、通防科、生产科、调度室等有关部门汇报,对跟班队长、跟班组长各罚款20元。

  8、预测和效验的方法及孔数、孔深、孔径、角度等参数依防突措施要求执行,一般情况下预测(效验)孔数不少于3个,当煤厚达到6米或工作面巷道同时留有顶底煤时,预测(效验)孔数不少于5个,控制到巷道轮廓线以外2―4米范围。随意改变预测(效验)方法或参数,每次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8、按设计打完一茬钻孔后,如果效验指标仍然超限,则要分析钻孔设计及现场打钻施工情况,如钻孔设计存在问题,要求通防科技术员根据分析情况修改设计,如钻孔施工有问题,则对班组长、跟班队长、安检员各罚款20元。

  第八章压风自救管理制度

  一、压风自救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由机电运输队负责对全矿井压风自救系统进行整体设计,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选型、主管径选择、管道敷设等。要保证压风自救系统的风量、风压、风质满足需要。

  压风自救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供风能力

  (1)根据压风自救安装区域工作人员数量,考虑输气管路的漏风量,并保持一定的富余量,按下式确定供风量:

  Q源≥Q需

  Q需= K1·K2·N·Q人均

  式中:Q源――气源的供风能力,m3/min;

  Q需――受灾区的所需风量,m3/min;

  K1――压风管路漏风系数,取1.2;

  K2――压风自救安装区域工作人员不均系数,取1.2;

  N――压风自救安装区域工作的最多人数;

  Q人均――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按0.1 m3/min计。

  (2)供气源的风压为0.3MPa―0.7 MPa。

  2、管路安装要求

  (1)管路规格: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两巷的压风自救管直径不小于2寸,其它分散用风地点管径不小于1寸。

  (2)管路敷设要求牢固平直,每节管子(6米长)设置三个吊挂点,一个设置在管子正中间,另两个吊挂在管子两端距管子盘1米处,要求统一用8#铁丝吊挂。接头严密不漏风,管子离地高度0.5米以上。气源接口处要有总阀门,便于压风自救的维护。

  (3)在巷道口处压风自救管路上设置油、水分离器(小风包),保证供风清洁,防止自救袋喷头堵塞。

  3、安装位置及数量

  压风自救的安装原则: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有害气体波及到的区域,在此区域内有工作人员的地方,都必须安装压风自救装置。

  (1)掘进工作面:

  自巷道回风口开始,每50米设置一组不少于5个自救袋,靠近迎头一组压风自救安装自救袋数量不少于15个,并随工作面掘进往前移动,保持距迎头25―40米的距离。

  (2)采煤工作面:

  ①回风巷距采面上出口25―40米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进风巷在采面下出口以外50―100米范围内安装一组自救袋。以上两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同时工作最多人数确定。

  ②工作面放炮警戒位置设置一组(5个)自救袋。

  压风自救袋要安装在地点宽敞、顶板稳定、支护良好、没有杂物的人行道一侧,其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8米以上。

  二、系统调试

  压风自救管路接好后,在自救袋安装前要进行通气试验,将管路中的杂质及锈蚀粉末吹出,检查管路接头是否漏气,并测量供风量。自救袋安装好后,由安装人员逐个检查,保证使用性能。

  三、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管理

  1、通风队是压风自救的主管部门,对压风管路及设施的管理有监督检查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制度进行处罚。

  2、压风自救系统所包括的管道、自救装置等材料由通风部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专账。压风自救设施的调拨,必须凭通风部调拨通知单,否则,不予销账。

  3、每月30号各使用单位到通风队进行对账,做到账物相符,否则,按材料差额进行处罚。对不按时进行对账的单位负责人罚款10元/天,对主管人员罚款20元/天。

  4、压风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的回收率为100%,阀门回收率90%(每月可按自救装置总量的10%补充),螺丝螺母为50%,若有丢失或回收率达不到规定的,按材料价值对责任单位处罚,对主管人员罚20元/次。

  5、21轨道下山主压风管路由机电队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从联巷口主管道三通阀门(包括三通阀门)开始,到各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由相应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6、掘进工作面(包括煤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由煤巷队、岩巷队(施工队)负责安装维护;采煤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由煤巷队(施工队)随采面上下两巷的移交同时进行移交,由巷修队负责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7、巷修队随采面推进按规定移动和拆除回收压风自救设施,将回收的管子、三通、减压阀、自救袋、高压管、阀门等材料配件交给物资管理部或煤巷队重复使用。

  8、负责压风自救日常管理维护的单位,要指定专人每天对管路、自救袋进行检查,及时处理管路和自救袋漏气、堵塞等问题,并有日常检查维护记录,保证压风自救系统经常性处于完好状态。

  9、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总阀门及每组自救袋的总阀门处于常开状态,禁止关闭。

  10、在工作面防突技术措施中,对压风自救的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要作出明确规定。

  11、使用单位要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工作,使现场每个职工掌握压风自救装置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12、安监科要认真监督检查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处罚规定

  为加强压风自救系统现场管理,做到目标明确,惩处有据,特制订如下处罚规定。

  1、由于空压机、管径等设计选型不当,造成矿井压风自救系统风量、风压不能满足需要,对机电运输部罚款200元。

  2、空压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每次对机电队罚款50元,对空压机司机罚款10元。

  3、施工队不按标准要求安装,除按要求返工外,对施工队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在进行设施移交时,无故不接收移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5、压风自救系统出现下列情况,找不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又不及时处理的,每处(项)对管理维护单位罚款30元,对维护人罚款5元:

  (1)管道漏气;

  (2)管道堵塞;

  (3)管道不平直或不牢靠;

  (4)自救袋破损;

  (5)自救袋使用不方便;

  (6)压风自救系统总阀门或每组自救袋的总阀门无故关闭;

  (7)呼吸嘴风量调节不合理(过大或过小);

  (8)吊挂高度过高或过低;

  (9)自救袋上煤尘堆积;

  (10)由于停泵等其它原因造成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无风,而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11)没有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如果在上级检查时出现上述问题的,按加倍处罚。

  6、出现压风自救系统构件损坏(自然损坏除外),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补齐构件,并对责任人罚款10元/件;若找不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则由管理维护单位照价赔偿,补齐构件,并对当班管理维护人员罚款5元/件。

  7、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及时拆除回收压风自救,每次对抽放队罚款30元。

  8、巷修队和抽放队拆除压风自救时,要与机运队或巷修队办理拆除手续,并保证拆除或移动后系统仍能达到标准要求,否则对巷修队或抽放队按第5条标准进行处罚;巷修队和抽放队回收的压风自救装置要及时交给煤巷队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若出现拆除数量与移交给煤巷队的数量不符时,短缺装置或构件由巷修队或抽放队照价赔偿。

  9、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若因没有进行培训而造成职工不会正确使用压风自救,每人次对使用单位罚款50元;若经过培训,职工仍不能正确使用,则对职工本人罚款10元,对单位每人次罚款30元。

  10、若出现偷盗、故意毁坏压风自救装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级、开除留察、开除、辞退等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按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论处。

  第九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防突措施现场落实可靠,特殊情况处理及时得当、防突程序规范合理,防突效果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突措施的掌握

  矿各级领导,防突技术人员、专业防突人员、安全员都必须全面掌握所采用区域防突措施的内容,技术参数,施工关键,容易出现的问题等,通防科、技术科、机电科、施工队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本队、本工种与防突相关的内容。

  二、防突工作的安排与开工管理验收

  各专业领导必须按区域防突措施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安排防突工作。开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生产、机运、安全专业的科队领导到现场对防突和“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开工前验收,凡是未得到全面落实的不准进行防突工程施工。

  三、现场控制

  1、现场检查:各级领导和专业管理人员、通防科、安检科要时常到现场对照措施的规定督促落实,指导施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组织处理隐患,帮、教违章行为。

  2、防突工施工前检查:防突工到现场后首先对照措施的内容进行施工前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向调度汇报,对有突出危险性的工作面,无论是否查出问题,都必须向调度室进行检查情况汇报,调度室根据汇报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3、掘、机运日常检查:施工队每班都要进行与本队相关“一通三防”特别是防突工作检查,尤其是防突允许采、掘距离,支、背护质量,瓦斯探头的位置,准确性和避灾线路的畅通情况的检查;机电科必须设专人每旬对“三专两闭锁”和电器设备的隔爆性能进行一

  次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和处理。

  4、异常情况的处理:防突钻孔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钻孔的深度、方向、直径、数量达不到措施的规定,预测或检验指标超限、喷孔、卡、顶钻、瓦斯浓度超限,片帮、冒顶和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防突人员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要作出具有针对性的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此决定执行,并反馈信息。

  5、安员监督:安检科要设置防突安检员监督防突措施的执行。

  四、区域防突报告单

  1、必须使用矿统一的防突报告单;

  2、防突人员出井后立即填写防突措施报告单,并送通防科领导审核和总工程师审批。

  3、防突报告单的审批权仅限于总工程师。

  4、防突报告单必须及时送达总工程师,通防科、安检科和施工单位。

  第十章瓦斯防治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煤矿法人代表是瓦斯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瓦斯治理的政策、方针,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负责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组织机构、配齐专业瓦斯防治人员,并确保人员素质;

  (四)、负责听取煤矿矿长的瓦斯防治工作汇报,负责把瓦斯防治工作分别落实到分管领导,并定期检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优先解决瓦斯防治所需的仪器、仪表、设备等;

  (五)、组织管理人员参加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瓦斯治理工作形势、提出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措施,促进瓦斯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六)、负责组织召开煤矿关于瓦斯防治的各项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

  (七)、瓦斯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重大事项;

  (八)、把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检查瓦斯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

  (九)、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必须立即亲临现场,组织立即响应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步奏进行抢险

  矿长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瓦斯治理的政策、指令和法律、法规,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煤矿瓦斯治理管理制度、标准、细则和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四)、负责制止制定煤矿的“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五)、负责组织审查瓦斯治理安全费用计划,协助法人组织实施;

  (六)、指导矿井在开拓、生产布局等方面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

  (七)、协调瓦斯治理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八)、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通风、瓦斯、煤尘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九)、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瓦斯防治专业会议,分析、研究瓦斯治理存在的技术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措施,促进瓦斯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安全副矿长瓦斯防治

  (一)、严格落实党的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对本矿的瓦斯防治负专职安全责任;

  (二)、协助矿长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的规定;

  (三)、督促、检查矿所属各系统落实三大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及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讨论制定;

  (四)、负责组织人员展开通风瓦斯检查,定期召开通风瓦斯会议,排查整改重大隐患,组织评估通风瓦斯现状,研究解决重大通风瓦斯问题;

  (五)、矿井发生瓦斯事故时,协助矿长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展开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生产现场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瓦斯监控设施设备的安装标准;

  (七)、监督检查瓦斯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即使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八)、组织本矿瓦斯防治大检查,按照“四定”原则,分解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做好督查工作;

  (九)、定期召开瓦斯防治专题会议,研究当前瓦斯防治工作的动态,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瓦斯事故;

  总工程师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查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制定各工种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二)、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协助矿长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全面平衡瓦斯的治理工作;

  (三)、加强防治瓦斯工作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防治瓦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四)、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办公会议,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步的瓦斯治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科技攻关,推广使用瓦斯治理新技术;

  (六)、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智力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加大科技投入,进行矿井瓦斯治理和瓦斯抽放研究,提高矿井瓦斯治理水平;

  (八)、组织编制矿井瓦斯治理灾害处理计划和预防措施,矿井发生瓦斯事故时,负责制定抢险技术措施,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九)、负责组织实施瓦斯防治方面的技术、科研公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十)、审阅瓦斯监测监控报表,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防突、煤尘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生产副矿长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生产系统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二)、生产副矿长负责生产系统业务范围内综合瓦斯治理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

  (三)、参与回采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抓好有关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实施;

  (四)、参与瓦斯治理措施的会审工作,督促、落实职工对瓦斯治理措施的学习、贯彻、考核;

  (五)、参与矿组织的防治瓦斯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负责属于本系统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加强对本系统班组的领导工作,督促本系统班、组长、职工的瓦斯治理知识培训工作;

  (七)、负责在本系统内推广应用瓦斯治理新技术、新艺;

  (八)、经常深入井下,及时解决和处理瓦斯治理的技术难题和事故隐患;

  (九)、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必须立即亲临现场,参与制定抢救方案,组织抢救,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机电副矿长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分管全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矿长负责;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按瓦斯矿井要求选好、管好全矿井机电设备,消灭电气失爆,消灭不合要求的设备,抓好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

  (三)、组织并落实机电职工瓦斯治理知识学习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思想教育;

  (四)、按瓦斯治理要求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负责矿井安全供电,预防并控制无计划停电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

  (六)、组织电钳工和机电技术员对新购进的机电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测,杜绝井下机电设备的失爆;

  (七)、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工作;

  (八)、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要及时了解事故发生地点、事故性质,正确对机电设备断电,防止机电设备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二次爆炸;

  班组长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瓦斯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二)、班组长是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负责人,对当班瓦斯的管理负重要责任;

  (三)、每班检查与瓦斯防治工作有关特员的工作是否做到位,监督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是否认真,是否“一班三检、一炮三检”瓦斯排版填写是否及时认真;监督检查通风组相关跟班人员的工作情况,通风设施是否正常,风门是否关闭严实,风门是否连锁、督促检查机电技组相关人员的工作,电缆是否悬挂整齐,是否存在电器失爆,电缆是否存在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等,是否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

  (四)、每班认真配合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做好“三人连锁放炮”工作;

  (五)、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聚集要立即下达撤退命令,并关闭超限区域、瓦斯聚集区域内机电设备的电源;

  安全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瓦斯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和监督,使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负责本矿“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坚持“以风定产”的方针,认真搞好矿井通风网络、通风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建立完整的独立系统和测风制度,保证井下风量足够

  (五)、负责本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对“一通三防”指令、命令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参与矿井、采区、工作面的通风设计,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措施的制定和审查工作;设置通风管理牌版、瓦斯牌版,搞好瓦斯报表的签审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组织瓦斯防治大检查,督促解决有关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遇有危及瓦斯防治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九)、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的检查工作;

  (十)、负责各类安全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瓦斯检查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负责本矿井的瓦斯浓度、温度、煤尘及“一通三防”设施、安全监测系统使用情况检查;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矿井通风、防尘系统和所检查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安全监测、防灭火设施;(三)、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通风、瓦斯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杜绝违章操作行为,并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四)、按照规定如实对各检查地点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并执行好瓦斯检查“三对口”、“三签字”以及“一炮三检”制度;

  (五)、当井下局部地点瓦斯浓度高于正常值但不超限时,应及时汇报处理;

  (六)、及时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七)、下井必须带齐检查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等,并对仪器、仪表进行检查,严禁携带不合格的仪器、仪表下井;(八)、按照正规操作程序要求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等浓度,杜绝吴操作;

  (九)、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需要测定有害气体的地点进行测定,杜绝假检、漏检现象;

  (十)、同一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和间隔时间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严格按照规定检查局部积聚或临时停风的盲巷内的瓦斯、瓦斯浓度或停风时间超过规定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制定专门措施,按规定进行排放,在未处理前,负责监督执行好停电、撤人、设置警戒等安全工作,处理完以前,不准离开现场;并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

  (十二)、瓦斯检查牌版的悬挂位置符合规定,对于现场检查到的有毒气体的浓度情况及注意事项应及时向现场负责人交代清楚;

  (十三)、工作面放炮等特殊情况下的瓦斯检查工作,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措施执行,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现场的工作按规定及时汇报,制定专门措施处理。

  通风技术员、通风工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要求,做好本岗位的瓦斯防治工作;

  (二)、负责通风系统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的汇报工作,通风设施的维修,通风设备的检修、调换、安装、负责通风仪表、瓦检仪器调校;

  (三)、负责局部通风状况的检查,工作面有效风量的检查,并进行风量调节;

  (四)、负责巷道贯通时的调风工作,采空区及时密闭;

  (五)、负责风门、风窗、风桥的及时设置,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和设置;

  (六)、积极参加安全副矿长组织的瓦斯专题会议,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学习,提高自身的瓦斯防治知识;

  (七)、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章通风瓦斯日报审签制度

  瓦检员认真做好瓦斯检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瓦斯日报表,送交通风科进行审签。

煤矿管理制度8

  一、瓦斯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做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杜绝瓦斯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合的检查方式,确保24小时连续监测。

  2、瓦检员每班应对辖区内瓦斯的数据进行校对,并将校对结果报监控室,误差超过规定或运行异常,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检修。

  3、矿井必须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检员要认真执行瓦斯检查的各项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3次,对本班没有工作的工作面和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回风流电器设备周围,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5、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表,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6、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班报三对口。

  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8、井下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瓦斯,杜绝带电作业现象。

  9、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10、当岩巷掘进至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

  11、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应同时检查瓦斯、氧气浓度。

  12、采掘工作面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作业地点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悬挂到指定地点。采煤工作面悬挂到回风隅角处;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

  二、加强瓦斯管理、控制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1、严格按规定延接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m、半煤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通风设计要求,且最小不得小于70m/min,确3保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2、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和CO,2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O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2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和通风调度汇报。

  3、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按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4、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至少要向通风调度汇报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5、检查瓦斯时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巷道。

  6、通风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室汇报

  7、通风瓦斯日报必须经通风区长签阅,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审阅。重大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掘进施工单位要爱护好风筒,不得将风筒扒脱节、割破、用异物堵住风筒口或改变风筒的位置。发现以上情况的给予掘进施工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9、生产单位是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的责任主体,上隅角要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隅角要及时回收,超前管理。上隅角没有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隅角没有及时回收、超前管理的给予生产单位每次罚款500—1000元。

  10、上隅角回柱时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回柱时要采取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按“三违”论处。

  11、公司总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全监测工、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电机车司机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

  12、采掘班组长每班必须在上隅角或迎头指定位置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按规定吊挂的罚当班班队长100元;每班检查瓦斯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有瓦斯喷出危险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

  13、采掘生产单位要正确悬挂T0、T1瓦斯传感器,并按进尺或回采进度随时挪移。未按规定挪移的每次罚款200元。

  14、按规定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断电功能,通风区确保装置正常运作,定期进行调校,瓦斯传感器进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00元,不能实现自动断电的另行追查处理。

  15、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安设隔爆水袋,水量充足,位置随工作面的进尺定期移挪,采煤工作面机风巷距工作面、掘进迎头向外保持60~200m的距离,实行挂牌留名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16、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严格注水管理,采煤工作面做到不注不采,掘进施工单位做到不注不掘。对注水不到位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三、瓦斯日常管理制度

  1、采煤工作面尾巷不及时回收罚款10元,造成局部瓦斯聚积罚款100元。

  2、放炮前后、放煤时不进行洒水罚款20元/次。

  3、班长不携带瓦斯便携仪或上隅角未悬挂瓦斯便携仪,罚款30元。

  4、工作面冒顶堵塞断面1/3以上罚款50元,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元。

  5、局部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款100元。

  6、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煤罚款10元。

  7、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罚款200元。

  8、不按规定放掐口炮罚款20元。

  9、上安全出口畅通,采高不低于1.6米,否则罚款10元

  10、不按措施规定跟班罚款20元。

  11、进、回风巷冒顶或材料杂物堵塞进、回风巷,造成局部喝循环风、串联风,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2、局扇安装位置不合理,吸煤尘,罚款100元。

  13、局扇不设三专两闭锁、自动倒台装置,罚款100元。

  14、挂烂风筒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元。

  15、局扇停风或瓦斯超限不主动停电撤人罚款1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30元。

  16、掘进工作面私自掐开风筒、阻止通风工接风或妨碍瓦检员检查瓦斯,对对罚款100元,对当事人罚款3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元。

  17、电气设备带病运行或失爆、摩擦产生火花罚款100元/次/处。

  18、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19、因变电所停电造成停风,3分钟内送不上电,经分析,对责任方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200元。

  20、瓦检员脱岗罚款30元,空班漏检、虚检假检罚款30元。

  21、瓦斯探头报警点、断电点误差超过规定值罚款20元。

  22、未按要求敷设防尘管路、安装防尘设施,不坚持每班冲刷巷道,罚款50元。

  23、放炮不开水幕,罚款10元。

  24、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罚款100元。

  25、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储存备用炮土罚款20元。

  26、不按规定安装监测装置或连接电缆,罚款50元。

  27、不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监测装置或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罚款200元。

  28、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罚款50元。

  29、探头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罚款10元。

  30、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挪移探头,距迎头每超1米罚款5元。

  31、由于放炮造成探头报废罚照价赔偿。

  32、空帮空顶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元。

  32、废弃巷道不及时回收或不密闭罚款100元。

  33、帮顶煤质松软,不主动采取措施控制,造成瓦斯超限,罚款100元。

  四、瓦斯检查员检查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应检查瓦斯的地点:

  1、采、掘工作面及进、回风巷中的风流。

  2、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设备附近20米的风流。

  4、有串联通风的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

  5、各种钻场、密闭和盲巷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附近风流。

  7、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措施要求,都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

  8、永久密闭检闭工每周检查一遍,临时密闭每三天检查一

  遍。

  9、瓦检员交接班地点:采面在上隅角附近,掘面在局部通风机附近。

  10、氧气大于20%,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l00条规定。

  11、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并佩带瓦斯检定仪和胶管。

  (二)、瓦检员到达区域的检查

  1、采掘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次,无人工作的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其它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2、检查情况分别用井下电话汇报通风区调度。

  (三)、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检查牌板必须清洁,检查地点、日期、班次、次别、内容(风量、CH4、CO2、02、温度、风门、风筒、瓦斯监测传感器、防尘),瓦检员及时填写记录与牌板。

  (四)、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规定。

  (五)、每次局扇停电停风,需要排放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认真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六)、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瓦斯检查结果的监察由通风区领导下井检查瓦检员上岗瓦斯检查记录,负责区域巡检瓦斯情况。

  (八)、对违纪瓦检员的处罚:

  1、检查发现瓦检员有空班、假检、漏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二次下岗处理。

  2、瓦检员不按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l00元。

  3、瓦检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填写记录,不汇报情况的,不三兑现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瓦斯超限不停止工作的罚瓦检员100元,罚队、班长l00元。

  5、煤巷局部通风工作面风筒距离工作面大于5米,不及时维护风筒或不停止工作继续作业的,罚瓦检员50元。

  6、瓦检员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瓦检员50元。

  7、应设瓦检箱地点,而未设置的罚瓦检组长50元,瓦检员20元。

  五、瓦检员巡回检查制度

  1、通风区每月按检查瓦斯区域指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图表必须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

  2、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由通风区长、技术员、瓦检班(组长)长共同协商编制,并随着井下生产情况变化及时修改。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编制或修改后,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阅。

  3、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

  4、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不少于4个点,使用中的瓦斯检查记录、台帐、图、排版等应与规定的内容相符。

  5、瓦检员除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外,每次巡回检查必须检查“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室或矿调度室汇报,矿由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严格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检查出现“空、漏、假”现象。做到井下记录检查手册、瓦斯调度记录“三对口”。地面调度接到井下瓦检员汇报后,要进行反调度。

  六、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

  1、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通知相关渠道断电撤人,并认真了解瓦斯超限原因;之后立即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另一方面通知值班人员及相关人员。

  2、井下电工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往事发地点,先对检测探头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运行是否正常,属系统故障,立即处理;否则及时将现场情况反馈调度值班人员。

  3、井下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如果瓦斯浓度超过1.5%时,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负责立即将人撤到新鲜风流中,同时瓦检员将现场的生产情况和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汇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同时在现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4、施工队的跟班队长、班长,应积极协助瓦检员做好瓦斯超限处理工作,负责受瓦斯超限影响所波及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断电及现场所有人员的撤离工作,预防事态扩大。

  5、安全生产技术部接到通知后向技术矿长、安全矿长、常委副总经理汇报瓦斯超限的范围、时间、超限浓度以及处理情况。

  6、当日值班领导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技术矿长针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原因及发展事态,为瓦斯超限的'处理提出解决方案。

  8、安全副矿长负责处理方案的监督及落实工作,确保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按制定方案进行。

  9、总经理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负责事故处理现场人、物的调配工作,尽快使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使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彻底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10、当发生瓦斯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瓦斯超限,与超限地点相关的所有单位负责人及现场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分析会,严禁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单位正职不参加,对负责单位罚款20元;其它应参加人员不到,罚款20元/人;不能按时参加分析会罚款10元/人。

  12、分析会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相互推诿扯皮,隐瞒真相,否则罚款50元。

  13、凡是违反规定作业,造成瓦斯超限3分钟以内,瓦斯浓度达1.5%以下,罚100元;超限3分钟以上,超限浓度达1.5%以上,罚200元。

  14、当天发生事故原则上当天进行分析,特殊情况当天不能组织分析会的,必须在第二天组织分析。

  15、发现事故2小时以上,相关负责人必须下井处理,否则对负责人罚款50元。

  七、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为杜绝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制定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签字制度如下:

  1、瓦检员要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认真检查瓦斯浓度,仔细填写瓦斯检查班报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2、通风部门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审阅瓦斯班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时将瓦斯日报表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3、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审阅瓦斯日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迅速整改,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措施及时处理。

  4、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瓦斯日报表后,必须在日报表上签字。

  八、瓦斯检查员检查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应检查瓦斯的地点:

  1、采、掘工作面及进、回风巷中的风流。

  2、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设备附近20米的风流。

  4、有串联通风的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

  5、各种钻场、密闭和盲巷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附近风流。

  7、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措施要求,都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

  8、永久密闭检闭工每周检查一遍,临时密闭每三天检查一遍。

  9、瓦检员交接班地点:采面在上隅角附近,掘面在局部通风机附近。

  10、氧气大于20%,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l00条规定。

  11、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并佩带瓦斯检定仪和胶管。

  (二)、瓦检员到达区域的检查

  1、采掘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次,无人工作的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其它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2、检查情况分别用井下电话汇报通风区调度。

  (三)、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检查牌板必须清洁,检查地点、日期、班次、次别、内容(风量、CH、CO、420、温度、风门、风筒、瓦斯监测传感器、防尘),瓦检员及时2填写记录与牌板。

  (四)、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规定。

  (五)、每次局扇停电停风,需要排放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认真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六)、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瓦斯检查结果的监察由通风区领导下井检查瓦检员上岗瓦斯检查记录,负责区域巡检瓦斯情况。

  (八)、对违纪瓦检员的处罚:

  1、检查发现瓦检员有空班、假检、漏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二次下岗处理。

  2、瓦检员不按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l00元。

  3、瓦检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填写记录,不汇报情况的,不三兑现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瓦斯超限不停止工作的罚瓦检员100元,罚队、班长l00元。

  5、煤巷局部通风工作面风筒距离工作面大于5米,不及时维护风筒或不停止工作继续作业的,罚瓦检员50元。

  6、瓦检员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瓦检员50元。

  7、应设瓦检箱地点,而未设置的罚瓦检组长50元,瓦检员20元。

  九、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交接班目的是为了防止瓦斯检查员迟到、早退、使分工区域出现无人检查、监视的空岗状态,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处理瓦斯积聚等各种隐患而发生事故。

  1、固定的专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2、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代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情况及“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并用电话向通风调度进行双人汇报,通风调度应认真做好记录,记清时间、地点、交接班瓦检员的姓名,然后交接班瓦检员在瓦检手册上签名备查。

  3、通风区必须明确规定井下各检查地点交接班时间,瓦斯检查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班(最迟不得超过30min)

  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每次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统一学习措施并签字,明确分工,明确现场指挥者,并在调度室只会工作,直到排放结束。

  2、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恢复通风前,经检查盲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即可由当班电工会同瓦斯检查员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掘进巷道的通风。

  3、凡听风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3%,恢复正常通风前,通风区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排放顺序、停电、撤人范围、站岗位置、风流混合点瓦斯监控、参见排放人员、排放方法等,并应明确一名通风区长现场指挥排放工作。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安监科、施工区队、矿调度室、矿救护队等单位共同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4、排放瓦斯工作必须有一名通风区长现场指挥,且排放前、后必须向矿调度室和和通风调度室汇报,并认真做好排放瓦斯记录,每个参加排放工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禁擅离职守。

  5、反风演习后或井下供电线路停电后等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由外向里,由井底向采区,由采区到掘进工作面的供电、送风顺序,最后排完掘进工作面盲巷内瓦斯。

  6、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

  应从进风方向第一个掘进工作面开始排放,排放结束后,且串联分流中瓦斯降到0.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级瓦斯排放。

  7、救护队必须参加瓦斯排放工作,排放方法可采用风筒错口或采用三通控制进风量,调节回风流瓦斯浓度,严格掌握排除的瓦斯浓度在第一个风流汇合点处不超过1.5%。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8、控制风量必须在两道风门外进风侧进行操作。第一风流汇合点处的瓦斯浓度的检查方法,应采用断电仪、甲烷传感器进行检查,主机安设在进风侧显示瓦斯浓度,人员在风门外进风侧进行观测。

  9、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揭示警标,停止其他工作。

  十一、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与矿井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井备案。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期间,井下所有进出风井都要有专人检查井口瓦斯和风流方向,并将记录资料整理保存。

  2、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时所有能够进入井下的通道,都要钉上坚固栅栏。如果大巷需要作其他工程时,要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注。

  (1)、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前,井下掘进巷道必须切断盲巷内的轨道、电缆、刮板输送机、水管等所有导电物体,恢复生产时的送电、排放局部瓦斯及有关通风瓦斯的管理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因矿井停电,主要通风机排除矿井瓦斯时,通风机启动前应首先打开防爆门或井上下其他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排放。风机房内所有电器设备1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主要通风机。

  (3)、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在通风机出风口处检查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解决,只有在排出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逐渐将短路风量的风门关闭。

  (4)、通风系统正常后,通风机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准入井。

  (5)、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准送电。

  十二、盲巷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不通风或风速低于0.15m/s的巷道,均按盲巷管理。

  2、盲巷在停风当班必须撤出所有设备管线,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在24小叫内予以临时封闭。

  3、所有井下密闭(防火墙)应构筑在距巷口不超过5米的位置。如受客观条件限制时,应采用重复闭的形式,且最后一道闭距巷口不超过5米。密闭墙外应设全断面栅栏,保持牢固可靠。并揭示警标。

  4、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致使开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应及时断电、撤人、设栅栏、设警戒,严禁人员进入。

  5、临时停风的独头巷道,瓦斯检查员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浓度。如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汇报,进行处理。

  6、轨道、管线等导体(防火墙上预留的观察孔、返水管等缘外)不得通往密闭区内。

  7、启封盲巷时,通风科必须制订通风安全措施,按照《井下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煤矿管理制度9

  一、瓦斯检查点的布置

  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的范围。

  二、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安全员、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入井还必须同时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2、重点检查内容

  A——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应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

  B——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员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气中的瓦斯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组织处理。

  C——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

  D——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

  E——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

  F——瓦斯检查员应对所负责区域每个检查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进行检查,另外对有一氧化碳气体涌出的地点还应检查一氧化碳气体,并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G——生产队组当班工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

  H——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3、问题处理

  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

  三、瓦斯循环检查制度

  1、检查次数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

  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本班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2、循环路线

  每月月初由瓦斯队队长负责制定瓦斯(二氧化碳)巡回检查图表,生产中根据巷道变化及时更改;

  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3、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

  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检查巡回图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1、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

  2、交接班时,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巡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

  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一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当班存在隐患,未处理完毕,当班瓦斯员不得离岗。

  3、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

  五、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巡回图表。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巡回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将检测内容填定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队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5、生产队组当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对图表上及瓦斯检查员所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

  六、瓦斯日报审阅制度

  1、通风科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综合,填写到“瓦斯检查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

  2、通风科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瓦斯检查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矿长进行审核。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偏高或涌出异常的地点,通风科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七、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值的95%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5%,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八、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3、瓦斯检查仪器必须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正常使用的仪器必须按规定10天送襄垣调校中心调校一次,半年送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检测中心检定一次,调校记录存档保管。仪器检修人员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准备入井的仪器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外观是否完好

  仪器是否可以正常开机使用

  零点、充电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发放的仪器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光学瓦斯检测仪

  光学瓦检仪是否漏气

  药品是否失效

  仪器配件是否齐全光谱、刻度是否清晰

  不完好、超过使用期限、误差超标或存在其它影响使用因素的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煤矿管理制度10

  (一)为加强煤矿设备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机电设备都应登记造册,机电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登记工作。

  (三)设备的登记台账具体内容至少包括:设备的所有铭牌参数、设备的'购买时间、

  验收投入使用时间、技术特征数据、维修保养记录、设备原值等。

  (四)购买使用的设备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五)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每台使用的设备悬挂设备管理牌,内容至少包括:名称、

  型号、编号、维护责任人、维护时间、用途等,配电设备还需标明电压、电流等技术特征值。

  (六)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保护所有设备的铭牌,确保铭牌完好,对不完好设备要登记备案,悬挂自制铭牌,自制铭牌格式和内容必须与出厂铭牌保持一致。

  (七)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煤矿实际的相关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如维修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电气管理制度以及具体设备的管理制度等。

  (八)必须按相关要求,对需要检测检验的设备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煤矿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煤矿开展班组安全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班组安全建设制度、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定。

  各地工会要组织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安全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

  煤矿企业工会要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参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要建立健全区队工会和班组工会小组,强化班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煤矿(井)是班组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围绕班组安全建设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保障措施,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

  区队(车间)是班组安全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负责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以“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结和谐”为总要求,着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确保班组基本配置。班组长应当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加强班组作业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煤矿企业班组工会小组要设群众安全监督员,且不得由班组长兼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在煤矿井下生产一线班组中聘任煤矿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以下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三)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四)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五)学习培训制度;

  (六)安全承诺制度;

  (七)民主管理制度;

  (八)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九)煤矿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煤矿企业在制定、修改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信息管理,班组要有质量验收、交接、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指导班组建立健全从班组长到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区队每月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标准要求,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标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对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民主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班组民主活动,认真执行班务公开制度,赋予职工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班组长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章班组长管理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

  第十七条班组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三)熟悉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知识,具备现场急救技能;

  (五)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第十八条班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负责加强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

  (四)负责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班组长享有以下权利: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班组长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

  (二)经选拔的班组长,要按规定履行正式聘任手续,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

  (三)撤免班组长应当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议,严格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班组长岗位津贴,制定班组长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奖励、推优评先以及解聘、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班组安全工作标准、操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班组必须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情况,合理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分析可能遇到的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班前安全确认。

  第二十四条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班组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和正规操作,实现合理均衡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第二十六条班组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动态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班组必须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各类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齐有序,清洁文明生产,做到岗位达标、工程质量达标,实现动态达标。

  第二十八条班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工器具和其他安全生产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正确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班组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重视和发挥班组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强化班组成员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增强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加强班组职工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遵章作业的能力。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强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培训,提高职工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隐患的辨识和防范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班组成员应当牢固掌握防灾、避灾路线,增强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置技能培训,班组成员应当具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及时果断进行现场急救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确保班组教育培训投入,建立实训基地,建立学习活动室,配备教学所需的设施、多媒体器材、书籍和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及班组成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章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矿井整体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培育独具特色的班组安全文化。

  第三十四条煤矿班组应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组安全生产,企业安全发展”等安全生产理念。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以提高职工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发挥群众安全监督组织、家属协管的作用,培养正确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增强班组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

  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诚信考核机制,建立职工安全诚信档案,并将安全诚信与安全生产抵押金、工资分配挂钩。

  第三十七条班组长应当加强人文关怀、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导,提高班组凝聚力,强化班组团队建设。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合理化建议与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班组开展岗位创新、质量管理(qc)小组等活动,培育团队创新精神。

  第七章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班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每年组织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对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奖励。

  煤矿企业在组织职工休(疗)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时,优先选派优秀班组长参加。

  第四十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总工会,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结合煤矿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优秀群监员活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会组织依照本规定对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煤矿管理制度12

  一、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应有1名值班员值班,地面机房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法》(aq1029-20xx)及《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闽煤安监综合[20xx]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综合(20xx)30号)等有关规定,设置好各检测点,并定义各监测点,定义好的监测点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二、中心站应保持肃静、整洁、卫生,定期进行除尘。工作人员应爱护设备,所有设备应摆设整齐有序,不得将任何废弃物品留在机房内,机房内物品不得私自带出。

  三、中心站机房内严禁烟火,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四、严禁中心站值班人员对机房服务器(计算机)进行与监控系统工作方面无关的操作,不得浏览网页,不得插接u盘等有可能感染计算机病毒的外部设备。

  五、中心站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邀请无关人员进入机房参观,需进入中心站值班室的其他人员须经值班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如要进入机房,需提前与值班领导联系,批准后方可进入。被允许进入中心站的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监控设备,不得随意搬运或接触网络设备。如因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中心站的所有设备应由专业人员定期按各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和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中心站工作人员须对机房电源和ups设备的工作异常做好记录,并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处理;须定期对机房空调进行巡视,确保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中心站监测值班员须随时观察设备监控的运行状况,发现运行异常或数据报警时,须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要详细做好记录。中心站所获取的`技术资料保存三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状态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保存制度。

  八、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过程中必须对班中情况、系统情况、故障点、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交接清楚,对各系统运行状态、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机身温度及环境温度、系统设备供电情况作出全面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填写在相应的记录表格中,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

  九、故障处理完毕后,对于故障时间、故障状态、解决办法、正常时间、作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必须作出详细记录,并根据规定把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汇报。

  十、在监控系统的定期校验过程中,中心站值班员要随时与维修人员保持联系,了解井下设备的运行状况,验证中心站数据与现场数据是否相符,并且作好记录。

  十一、中心站值班员应熟悉和掌握中心站所有设备的操作程序,出现任何问题应立即向领导汇报。

  十二、中心站所建立各种记录,监测员应认真填写,并摆放整齐,随时保证中心站的环境卫生清洁,符合达标工作要求。

  十三、中心站操作人员应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的人员担任,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24小时实时监测,了解监测数据,能分析监测状况。

  十四、如机房发现意外和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对重大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

煤矿管理制度13

  一、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全面领导管理我矿综合防尘工作: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防副矿长。

  成员:通风、生产、调度、机电、安监、地测、掘进、采煤、财务、供应、技术科(队)等部门的负责人,井下各生产辅助队队长。矿综合防尘领导组下设综合防尘办公室(简称防尘办),办公室设在通风队,办公室主任由通风队队长长兼任,成员由通风队有关人员组成。

  矿长是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防尘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对防尘工作负技术责任;生产副矿长负责协调管理现场的综合防尘工作;机电副矿长负责综合防尘设备的购置安装工作;后勤副矿长负责综合防尘的资金投入;安全副矿长对全矿井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按照“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管理责任。队组的队长是现场防治粉尘危害的一责任者。

  二、通风队负责防尘管理制度的制定、防尘责任制的`划分及业务管理,组织矿井综合防尘达标工作。并负责分管范围的粉尘防治和测尘工作。

  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防尘系统,以满足生产、防尘和防灭火的需要。防尘用水水质保持清洁,水中悬浮物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内,防尘管线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积尘的地点,三通阀门按规定安设,并按规定定期冲洗巷道。

  四、防尘办每旬进行一次防尘工作检查,包括矿井的隔爆设施检查,对防尘未达标的采、掘、机、运、通,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制度》处罚。

  五、矿井必须配备有粉尘化验室和粉尘化验员,开展粉尘测定、分析、化验工作,并对粉尘分散度每季度测定一次。矿按aq1020-20xx《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专职测尘人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粉尘浓度测定结果要及时报矿长、总工程师、一同三防(通风)矿长。

  六、各级领导要把粉尘治理放在和瓦斯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干部职工综合防尘意识的培训,充分认识粉尘的危害性,并集中精力抓好粉尘治理工作。矿长安全办公会要及时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的重大问题,总工程师每月召开一次防尘工作例会,研究、布置全矿的综合防尘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尘工作必须建立的台帐和记录: 1)测尘台帐;2)防尘管路台帐;3)采掘面防尘设施台帐;4)防尘设施、管路等检查记录;5)巷道冲、刷记录;6)隔爆设施台帐;7)回采面防尘设施验收台帐。各种防尘报表应报送及时,数据齐全准确。

  七、通风队必须建立完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供水管路和防尘设施系统图,要求每月及时填补,报送有关领导。

  八、通风队按《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制度》对防尘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九、财务、供应、机电等部门要确保防尘工作所需资金、设备、配件的计划供应。否则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十、各单位要积极推广使用防尘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研制改进防尘设施。

  十一、防尘责任区划分

  1、所有运输大巷,每1月冲、刷一次,所有车场每天进行一次洒水,由运输队负责。

  2、主斜井、主要胶带巷及联络巷每周必须全面冲洗一次,积尘多的地点每天清扫冲洗,严禁有浮煤堆积,由运输队负责。

  3、各集中回风巷、总回风巷每周冲洗一次,由通风队负责。新施工的总回风巷在掘进期间由施工队组负责冲洗到巷道口,在形成回风系统后由通风队组负责冲洗。

  4、开掘工作面由各开掘队组负责冲洗。开掘工作面100m范围内每班至少冲洗一次。爆破工作面爆破前、后必须对工作面20m范围内进行冲洗,剩余地段每天冲洗一次。开拓大巷施工完后按巷道性质分别移交运输队及通风队进行冲洗。巷道冲洗周期由通风队根据产尘量大小确定,最多不超过7天。

  5、对于安装及备用面由各机电队负责完善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机电队负责对安装及备用面冲洗一遍之后移交给综合安装队管理。

  6、各单位必须按责任划分范围定期刷白、冲洗和清扫巷道,做到巷道无积尘、积水和无杂物。

煤矿管理制度14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瓦斯超限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

  二、组织机构

  为了确实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我矿成立20xx 年度“一通三防、瓦斯零超限”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

  成员:通风科、安监科、生产技术室、采掘队长、打钻队、调度室、矿监控中心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通风科,主任由通风科长XXX担任。

  三、治理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和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管理的业务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通风科,配备足够的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求瓦斯监控中心、防火防尘队以及瓦斯员、测风员等必须纳入通风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2、规范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各种制度:一要建立健全“一通二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及完成情况处罚制度。三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灾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四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问题督办制度。

  3、规范工作体系

  根据国家关于瓦斯治理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矿瓦斯治理责任体系、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完善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度。做责任到人,瓦斯治理工作人人有责。

  (二)按照“通风可靠”的标准,在落实“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措施上狠下功夫。

  1、 所有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分区通风,设立专用采区回风巷,严禁无风、微风作业;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及时对不合理、不规范的系统进行调整和改造。

  2、 保持风门、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的完好无损,加强通风设施质量管理,明确通风设施设置、施工标准和验收程序,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构筑永久通风设施。

  3、 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风量必须满足生产安全防尘和防火是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中各项规定,防尘和防火必须与通风和防瓦斯工作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处罚。

  (三)为进一步加强通风瓦斯管理,有效制约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分级分析制度。

  1、瓦斯超限范围界定、瓦斯超限具体分类、瓦斯超限事故分级查处程序,严格按照《 规程》 规定执行。

  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瓦斯超限事故由总工程师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整理。

  (2)调度室负责通知所有参加分析的队组及相关人员。

  (3)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准确记录超限地点、时间及超限值。要执行三班作业,按时交接班,坚于岗位,不得脱岗和空岗,当班监测到瓦斯超限时,监测机房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汇报当日值班矿长,同时通知当班相关人员,班后分析。

  (4)通风科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必须及时对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排查隐患。 3、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参加人员

  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当班值班矿长主持,参加人员有安全矿长、通风副总、通风科长、安监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长、施工班队组及现场相关人员。分析处理记录由通风科科负责。

  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

  (1)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存在上升趋势达到0.8 %预警时由监控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值班矿领导,值班矿领导立即赶到调度室了解情况并做出安排,尽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趋势。

  (2)瓦斯浓度超限报警达到1 %时,值班人员的汇报顺序为:通风科值班人员、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风科、安监科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原因,并按《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中瓦斯排放要求立即进行瓦斯排放。

  瓦斯超限分析会召开程序

  (1)瓦斯超限分析会由当班值班人员提前通知分析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2)分析时由通风科先汇报瓦斯超限基本情况,然后由矿总工程师或安全矿长主持会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处理。

  (3)分析处理完毕后,由通风科向部门和施工单位下发分析处理通报。

  责任迫究处罚制度

  (1)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处罚责任单位500 元/次,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通风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处罚责任单位1000 元/次,并处罚责任人500 元/次。

  (2)凡发生瓦斯超限,由于值班人员不负责任,没屑嗖獾健⒒蚣嗖獾蕉挥型ㄖ鞫仁抑蛋嗟鞫仍钡模?100 元/次。

  (3)调度室接到值班人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处罚责任人100 元/次,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罚款1 00元/次。

  (4)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组织分析的,对值班人员罚款500 元/次。

  (5)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罚款100 元/次。

  (6)瓦检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1000 元/次。

  (7)因调试风机切换操作不当造成瓦斯超限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8)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标校的,造成数据与实际不符,误报超限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次,责任人罚200元/次;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队组罚款20xx 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 元/次。

  (9)在因检修或有计划停风停电时排放瓦斯中,不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 元/次。

煤矿管理制度15

  1、目的

  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2在岗期间体检:

  4.2.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4.2.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公司安全处。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4.2.3在应急情况下,向公司安全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疾控中心进行应急性体检。

  4.2.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4.2.5对需要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应组织安排。

  4.3应急性体检

  4.3.1在应急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检修、抢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触或准备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时,需进行应急性体检,以掌握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减少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4.3.2在应急情况下,应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性体检。

  4.3.3对应急性体检结果即刻报告被体检单位,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下开展检修、抢修或事故处理,体检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要建立健全厂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5.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5.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3.3职业健康休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5.3.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6.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