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品15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生产部门负责技术验证和现场指挥。
4工作程序
4.1高处作业分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4.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处作业。
4.1.2特殊高处作业分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1.3以下情况均视为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
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2高处作业要求: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2.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2.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门总监、经理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2.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2.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2.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
4.2.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
4.2.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2.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2.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2.13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2.15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3高处作业许可
4.3.1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2《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前要要亲自或指派专人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归档管理,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督导检查。
4.3.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3.5对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建立安全作业证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
2、范围:生产线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工程转化部、制造部
4、程序:
4、1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
凡是在本厂内从事化工操作、机械维修和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的人员以及从事其它生产作业人员,在学徒期满或在期满开始试用人员,经车间、部门专门组织本工种技术考试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并能按规程进行独立操作者,均应发放本厂《安全技术作业证》。
4、2各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从事化工生产操作的工人由制造部、技术部门考核。
从事机械维修的工人由工程部考核。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工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4、3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规定;工厂生产特点;工厂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防火、防爆、防毒、急救常识等。
本车间生产特点,设备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本岗位操作规程、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具、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等。
4、4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和审批:
经岗位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车间和部门领导审批,报安全部签发《安全技术作业证》,方可上岗位操作。
4、5安全作业证的使用与管理。
不得转借他人;
不得在证上乱写乱画;
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补发需交工本费。
上班时必须持证上岗,方在规定的地方,违者按本厂规定给以罚款。
安技及检查人员查岗时,需持证人员出示作业证交检查人员查验,不得无理纠缠,违者按员工守则处罚。
工种变动后需按规定重新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将考试成绩记入作业证。
如有违章和事故由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记入作业证。
有安全先进事迹和抢救事故有功者除给以奖励外另将事迹记入作业证内。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预防冲压作业伤害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冲压作业是指从事各类冲床、注塑机、压模机、烫金机等压力加工机械设备的作业。
本省范围内从事冲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冲压设备安全
第三条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进行设计,对所设计的冲压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单位公章。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构件的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 各类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装置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应可靠、稳定;
(二)安全装置的机械结构应简单、有效,并便于拆卸、维修;
(三)安装装置和防护设施安装后,应对冲压操作没有干扰或只有微小干扰;
(四)正确、合理使用安全装置时,应达到灵敏、准确、手臂无痛感;
(五)采用光电感应控制式安全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抗干扰、接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当出现故障时,应能够实现紧急制动,并发出音响、灯光报警信号。
第六条 冲压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必需的加工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检验手段,建立产品安全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制造,并对出厂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批量生产的冲压设备产品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能鉴定。鉴定时企业必须提供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报告。
经鉴定,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产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冲压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大纲另行颁布。
第八条 冲压设备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应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售、转让、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或不合格的冲压设备。
第三章 冲压作业安全
第十条 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经理)对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冲压设备检查制度;
(四)冲压设备检修制度;
(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六)检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冲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
(二)安装验收测试记录和验收报告;
(三)检查记录;
(四)检修记录;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模具设计及工艺文件。
第十三条 冲压设备必须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产品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进出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擅自停用或拆除冲压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不管任何理由,都应封存停用。直到安装安全装置和设施,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冲压设备需要进行改装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应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能标准,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冲压作业工艺和冲模设计应符合安全设计原则,保证作业人员手入模具闭合区时的安全。模具设计和工艺文件必须经安全技术审定。安全技术审定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审定。未经安全技术审定的模具图纸和工艺文件,不得制造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配备冲压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使用单位也可以向社会聘用具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行使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在用冲压设备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工作。运行中发现冲压设备有异常情况或发生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停机,提前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 在用冲压设备定期检修工作,由具备检修资格的检修单位进行。从事检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承担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冲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大中型冲压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有资格的单位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冲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冲压作业人员在同一设备,对同一产品连续冲压作业每隔二小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分钟的工间休息,经缓解疲劳,保证安全。
第四章 冲压设备的改装与检修
第二十二条 冲压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tj231(三)-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冲压设备安装验收时,应进行试运行,对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性能测试,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后,方可移交使用。使用单位应将安装后试运行的测试和验收记录归档备查。
安装验收时,必须由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进行试运行的技术测试工作。
冲压设备的异地重新安装或改装,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的单位,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检修资格,方可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应有相应的检测检验设备、仪器和维修设备;
(三)有3名以上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
(四)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五)建立安全技术责任制和保证测试、检修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修记录,并应对所出具的检修及调试运行测试记录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的人员,必须经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冲压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检查冲压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安装和检修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检查冲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和检查检修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发证工作;
(五)组织并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检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审查批准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组织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本规定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要求企业行政作出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停用冲压设备等处罚,并可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或私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
(二)冲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绝或不安排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的;
(四)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从事冲压设备检修业务的或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进行冲压设备检修作业的;
(五)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隐瞒事故隐患或隐瞒事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作业人员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或检修人员故意刁难、侵犯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或故意出具虚假检修及测试记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检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
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条例,严格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分公司、项目部。
三、申报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及管理审批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6、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施工现场进行高处作业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
一、作业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安全伤亡事故发生。
二、作业准备:
(一)危害告知:施工作业之前,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让作业人员熟知岗位风险。
(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项目组工程技术人员针对分项工程作业特点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施工作业人员掌握控制措施和方法,防止事故发生。
(三 )作业培训和作业票证培训:施工作业前,对持证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相关作业的票证使用进行培训。
(四)现场标准化和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项目部在工程现场入口处设置体现公司形象的标志及“五牌一图"。
2、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登高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3、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材料和设备必须按施工总图管理的要求进行布局,放齐,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施工现场的沟、坑槽设围栏、盖板,现场的孔洞、建筑物、临边、高空作业区、吊装作业区、射线作业区等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所有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不得随意挪动或拆除。
5、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HSE,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三、分项作业安全规定
(一)一般风险作业:
挖掘作业(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登高作业(两米以下)等要穿戴相应的劳保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必要时有监护人员,并做好警示标志。
(二)、较大风险作业:
1、无损检测
(1)探伤工作前应申请放射许可。
(2)做好放射线的安全防护工作,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安全线,挂上安全防护警戒标志,夜间应设红灯以示危险,并有专人看管。
(3)工作许可的'复印件应贴在现场进口的告示栏中,以告知其他人员。
2、有限空间作业
(1)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连续检测记录等文件存放现场。
(3)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
(4)受限空间内的温度应控制在不对人员产生危害的安全范围内。
(5)受限空间内可能出现坠落或滑跌,应特别注意受限空间中的工作面(包括残留物、工作物料或 设备)和到达工作面的路径,并制定预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6)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并设警示牌,同时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等内容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要求。在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性能良好。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9)作业过程中如果安全状况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焊接和切割作业
(1)施工作业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2)焊接和切割工作前办理动火许可证。
(3)使用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面罩、防护服、绝缘鞋等,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
(4)检查焊接和切割设备 ,焊机要接地接零。
(5)焊接和切割管道之前,确保管道己隔离、通风。
(6)工作结束后,应拉闸断电,焊机应单独分开,焊条应取出放好。
(7)在风力超过六级和下雨时,禁止露天焊接和切割。
(8)正确贮存、使用气瓶,保证气瓶的安全装置有效。
(三)重大风险作业
1、挖掘作业(地面挖掘深度超过0.5m)
(1)作业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现场和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作业项目、任务、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交底。
(2)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3)挖掘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4)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5)坡面上操作人员要及时清除松动的土石,坡下弃土及滚石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禁止通行,操作人员应与施工机械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7)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度(高宽比)。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价,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8)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l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9)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做好隐蔽设施资料,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2、高处作业(≥2米)
(1)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同时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应准备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坠落保护计划。
(3)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和教育,熟知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
(4)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装备。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5)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6)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8)禁止在同一坠落面上进行上下立体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分层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9)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装置、设施。
3、起重吊装作业
(1)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并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吊装作业计划或关键性吊装作业计划;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2)起重作业应严格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起吊任何设备、部件均应选用与设备、部件重量和高度相符的吊车,雷雨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以上不得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3)大型设备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吊装方案,并按照吊装方案要求进行作业,相关人员必须有操作证,严格执行吊装令。
(4)所有参加人员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安全的位置作业。
(5)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6)吊装重物时必须有绳牵牢,以防晃动碰伤人和设备。
(7)吊装时应动作平稳,就位后应及时找正、找平或临时性支牢,吊件固定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8)吊装中因故暂停,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强现场警戒,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吊件长时间处于悬吊状况。
(9)吊装作业应设警戒线,并挂好安全标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4、交叉作业
(1)施工项目部必须向交叉作业人员交代项目部关于交叉作业和当次交叉作业的安全事项和作业管理要求,涉及的相关作业需要办理作业票的要办理作业票 。
(2)作业时,施工项目部必须派人陪同交叉作业各方人员到作业现场,一同落实好安全措施,直至作业完成。
(3)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和协调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施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要审查和落实相关作业指导书中有关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
(5)施工项目部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场地尽量错开。
(6)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7)交叉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
(8)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进行交叉作业。
(9)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10)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 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小组的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施工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小组验收。
(11)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或吊笼等吊运。吊物下方严禁站人或逗留。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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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靠隔离进进罐内作业的设备必须和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离,尽不答应其他系统中的介质进进检验的罐内。
(2)切断电源有搅拌机机械装置的设备,进进罐内作业前应把传动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机电源断开,如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等,并上锁使在检验中不能启动机械装置,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验,禁止合闸”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应有人检查确认。
(3)空气置换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人罐前必须用空气置换惰性气体,并对罐内空气中的含氧量进行测定。罐内动火作业除了罐内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外,氢含量应在18%~21%的范围。若罐内介质有毒,还应丈量罐内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
(4)罐外监护罐内作业一般应指派两人以上作罐外监护。监护人应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情况;监护人应位于能经常看见作业罐内全部操纵职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纵职员;监护人除了向罐内作业职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准擅离岗位;发现罐内有异常时,立即召集急救职员,想法将罐内受害职员救出,监护人应从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假如没有代理监护人,即使在非常时候,监护人也不得自己进进罐内;凡进进罐内抢救的职员,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况配备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及安全带等防护用具。决不答应不采取任何个人防护而冒险人罐救人。
(5)用电安全罐内作业照明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使安全电压在干燥的罐内不大于36V,在湿润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质存在时,还应符合防爆要求。悬吊引灯时不能使导线承受张力,必须用附属的吊具来悬吊;引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机架等金属部分应该用三芯软线或导线预先可靠接地。
(6)个人防护罐内作业前应使罐内及其四周环境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业,这时防毒面具务必事先作严格检查,确保完好,并规定在罐内停留时间,严密监护,轮换作业;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均符合安全规定时才能进行作业,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罐内作业职员必须穿着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裤子不得卷起,作业职员的皮肤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着沾附着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体或漏滴液体的场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触酸、碱、苯酚之类腐蚀性液体的场合,应戴防护眼镜、面罩、毛巾等保护整个面部和颈部;罐内作业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为了防止脚部伤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据罐的容积和外形、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性质,作业前做好相应的急救预备工作。对直径较小,通道狭窄,一旦发生事故进进罐内抢救困难的作业,下罐前作业职员就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以备有腰带(胸带)及肩带,用肩胛骨中心的铁环吊起来的构造为好,以便把罐内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势拉上来。操纵职员在罐内作业时,监护人应握住安全带的一端,随时预备好把操纵职员拉上来。罐外至少预备好一组急救防护用具、如隔离式面具、苏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环境中使用。罐内从事清扫作业,有可能接触酸、碱等物质时,罐外预先预备好大量的净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机具罐内作业用升降机具必须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车或卷扬机应严格检查,安全装置齐全、完好,并指定有经验的职员负责操纵;在罐内使用梯子时,最好将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应有防滑措施,根据情况也可采用吊梯。
资金制度 超市制度 跟单制度
车辆制度 车间制度 车队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7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高温的作业场所。
2引用标准
gb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934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gb935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3术语
3.1高温
作业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作业场所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时的车间空气温度。
3.2高温作业
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
3.3生产性热源
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3.4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1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1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3天的平均值。
4作业管理
4.1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2车间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4.3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总图、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4.4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4.5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
4.6隔热
4.6.1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2.1j/(平方厘米min)以上时,应采取水幕、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
4.6.2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
4.6.3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层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
4.6.4厂区绿化面积应达国家绿化标准的'规定。
4.7通风
4.7.1自然通风
4.7.1.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垂直。
4.7.1.2历年最热月份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辅助建筑,可采用通风屋顶。
4.7.1.3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
4.7.1.4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炎热地区的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
4.7.2机械通风
4.7.2.1炼焦焦炉等高温作业场所或操作室的所温,当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或热辐射强度大于2.1j/(平方厘米min)时,应设置局部送风或空调设施。
4.7.2.2气温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8.4j/(平方厘米min)的冶炼、浇铸与轧钢等高温作业场所,可采用喷雾风扇降温,其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不大于100,以小于60为宜。
4.8使用地道风时,必须先将地道内的脏物清除,排出污浊空气,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9使用循环通风时,必须经过空气净化处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10对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操作室、拦焦车及熄焦车操作室等特殊高温作业操作室,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时,室温一般为24-28℃。
4.11在高温作为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工间休息室,室温可在28-30℃,在炼焦炉顶等特殊高温作业场所附近的工间休息室,如采用冷风机组或空调机组时,室温以25℃左右为宜。
4.12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
4.12.1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4.12.2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
4.12.3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12.4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
4.13暑季作息时间
4.13.1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2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职工住宿。
4.14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
4.15个人防护
4.15.1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4.15.2凡受粉尘严重影响的冶炼等高温作业职工,应发给防护眼镜。
4.15.3应给高温作业职工设置保存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设施。
5健康管理
5.1健康检查
5.1.1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
5.1.2高温作业职工定期体检间隔时间,按高温作业条件分级及职工健康情况而定,应安排在暑季前进行。对iii、in级高温作业的重点工种,每年体检一次,其它工种2-3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应着重心血管系统的检查,经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并应及时妥善处理。
5.1.3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是:有严重的肺脏、心血管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持久性高血压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肝和肾等疾病。
5.2应建立高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并由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处室或医疗单位保存和管理,调动工作时将档案转交新单位。
5.3公司的医疗卫生人员应熟练掌握中暑抢救知识和治疗方法,在暑季应深入高温生产现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5.4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
5.5对确诊为中暑及职业性白障患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管理,并享受职业病待遇。
6职业卫生教育
6.1就业前教育
6.1.1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6.1.2教育内容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6.1.3经教育后,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高温作业工作。
6.2就业中教育
6.2.1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
6.2.2教育内容包括:
a.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
b.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等。
6.3提高教育
6.3.1凡从事高温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科长)、厂长(处长)以及车间安全员、安全处(科)的安技人员,都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的提高教育。
6.3.2教育内容包括:
a.高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b.有关防暑降温的卫生法规和文件;
c.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
7附则
7.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处。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8
1、道路及车辆管理
(1)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2)其他部分参照《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1)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2)、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4)、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以及任意开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做出具体方案,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6)、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7)、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做出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处理。
(8)、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
(9)、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侵蚀下沉。
(10)、厂区内道路上,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不准随意破坏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11)、有破坏路面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路面不受破坏的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在厂区道路行走或拉运。
(12)、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
(13)、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参加。
(14)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15)、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16)、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17)、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2)、机械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3)、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4)、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设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6)、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7)、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护栏、防护网、防护罩、报警装置等设备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8)、生产技术部监督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设备安全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安装单位对设备安全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生产技术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9)、各有关单位应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
(10)、设备安全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设备安全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设备安全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11)、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配备联锁防护安全装置,防止操作者的误操作引发事故、事件;
(12)、在设备发生故障,如振动、噪声、温度、压力、负载、速度、位置发生超出规定极限而可能引发事故、事件时,应设置超限保险安全装置;
(13)、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卸压膜等超压安全装置,当设备设施内部的流体介质超过规定压力限值时,应能够泄压,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14)、在各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
(15)、在各类设备设施中应配置必要的检测控制与警示装置,以便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人处于危险区域内时,向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发出危险警报信号;
4、外委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进厂要向厂安健环部提供其单位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与厂部签定劳务安全健康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健康环保责任,履行相应安全健康环保义务。
(2)、施工单位人员进厂由厂安健环部、作业车间、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队伍管理档案,尽可能保证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队伍的专业化。
(4)、对工程项目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评估、一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5)、外来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时必须要做到持证上岗。
(6)、对风险性大的基建项目,要由作业所在车间协助外委单位进行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措施执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
1 目的
为了明确施工现场各种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HSE控制要求,以确保土方开挖作业施工安全,避免开挖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接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面开挖、钻孔、打桩等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xx]82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xx]87号)
4 职责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土方开挖作业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HSE管理部门对土方开挖作业的行为实施监督。
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许可证办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和HSE措施落实工作。
承包商负责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土方开挖作业HSE措施的落实工作。
5 管理内容
凡是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的现有地面以下,采用机械、人工等方式进行的开挖、钻孔、打桩等作业活动,都属土方开挖作业。
承包商要针对土方开挖作业的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当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时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除按规定进行审查、报批外,还要报项目HSE管理部门备案。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以前,承包商必须按《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土安全作业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商应对包括机械操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土方开挖可能涉及到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必须在现场设专人监护人,确保在作业过程中使这些设施不被破坏。
所有超过1.2米深的沟、坑土方开挖作业,必须根据土质情况按照规范要求放坡;在必要时要采取支护措施。
当开挖深度较深时,如有人在沟、坑底部或周边作业,要根据土质情况,安排专人监护。
所有土方开挖产生的弃土应将弃土直接运至弃土场,需回填的土应堆放在距离开挖边沿至少3米以外的地方,避免开挖时土方边沿受压塌方。
土方开挖完成一段或一面时,沟或坑的周围要用脚手架杆等材料按照临边防护的要求进行硬围护,不允许仅拉设警戒绳。
每个基坑和沟槽都要设置供人员上下的爬梯。爬梯必须做到牢固可靠、易于攀登,出入口要高出地面1米便于进出。所有跨越坑道的走道、连接桥、斜坡都要有标准的栏杆,确保人员安全。禁止跳跃或跨越基坑和沟槽,在适当距离设置通道以满足通行要求。
当土方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要设置溢流槽和集水坑,及时进行排水。为避免开挖边坡发生塌方,在地下水特别丰富的区域或深基坑开挖,要采取合适的降水措施;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护坡固定措施。
为防止地表水进入沟、坑,在其周围要建挡水坝和排水沟;要避免沟、坑的底部有积水。
外载荷、混凝土、运输车辆等,要远离土方开挖处以保持边坡稳定,在其周围要设置围栏和禁止标识以阻止机动车进入,防止由于过于靠近开挖边沿或沟、坑边沿而危及其斜坡的稳定。围栏和沟渠边沿之间不能堆放多余的材料和设备。
当在道路上或道路两侧开挖时,夜间要设置闪光标识灯,并按规定设置围栏,围栏离沟边的距离保持1米以上。
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作业,应在作业前和作业中经常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有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隐患后方可再施工。
各管理单位与责任主体土方作业日常检查执行“土方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内容。
基坑作业一旦完成,支撑被拆除以后,边坡有可能坍塌,要从底部至上逐层拆松横撑,缓慢小心地拆除支撑工具。在地层不稳定时,使用绳子把工具移出沟、坑底。
桩基孔以及各类敞口井的周围必须设置可靠的硬围护,防止人员坠入和车辆的安全。
土方开挖中遇到特殊地质条件或不明物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动土作业批准人员确认并排除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6 记录要求
6.1 记录控制
实施本规定项目HSE管理部发生的记录控制,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的要求。
6.2 记录编号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不要求编号。
6.3 记录保存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由进行检查的人员保存至项目结束后销毁。
7 附表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 。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厂区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测定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区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
但固定动火区内对盛有或盛过物料、油品、硫酸等的容器、设备、管道、储罐等进行动火作业,仍要按本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定义
1、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塑料焊、喷灯、电钻、打磨、砂轮等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我公司为各生产车间、仓库、罐区、气柜区、棚库、污水处理站、固废仓库及其它涉及甲、乙类物料的区域。
3、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可不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我公司固定动火区为机修房室内及室外30m区域范围。公司生产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以外均为禁火区域。
2四、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动火作业单位为外包施工时,外包施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的施工资质证书,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b)、施工单位必须向园区缴纳“风险抵押金”,为施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c)、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及《应急处置方案》;(d)、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e)、所有动火作业器具必须交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时凭证领取。
(5)、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应确保安全;(c)、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d)、作业使用的电气焊用具、脚手架、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6)、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动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动火作业。监火人员应配戴红色“监火人”袖标,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7)、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其它特殊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8)、动火人凭《动火安全作业证》领用动火作业器具;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距用
火点15 m以内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11)、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12)、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3)、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4)、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1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不应在烈日下曝晒;
(17)、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由安环部牵头联合生产单位及动火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进行全程录像,并实行“一票一录像”,并保留该录像至少三个月;
(18)、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1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1)、在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相关的
规定。
2、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各相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六、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环境分析;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七、《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根据作业的危险程度写明作业等级。
2、《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款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5)、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凡是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涉及外包施工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单独设本,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字并经园区安监监管人员或专家现场确认后方可生效。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小时。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持有和保存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监火人、动火人各执一份,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八、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车间主任(或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管理人员
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第五款的各项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九、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化工有限公司
安环部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
一:工区日常作业实行“一单三卡”
1:班前填写日作业计划单,保证其与当日作业项目一致,与日作业计划一致。
2:班前工长对照“一单三卡”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作业负责人必须按规定携带“一单三卡”,并在作业过程中逐项对规。
4:作业防护:
(1)日常作业必须设置现场防护和驻站防护员。
(2)驻站联络员必须提前40分钟进入行车室通报列车运行情况。
现场防护员未到严禁上道作业。
(3)驻站联络员与工地防护员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若联系中断,立即停止施工,下道避车。
(4)通讯条件不畅时应增设中间联络员。
(5)恶劣天气或作业区段较大可根据需要增设中间联络员。
5:防护员作业纪律:
a:防护员应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干与防护无关的事。
b :防护员任何情况下不得离岗。
c:驻站联络员在行车室不得大声喧哗。
d:防护员必须着装整齐,按规定携带防护备品。
e:防护员必须保持通讯设备畅通,随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严格执行预报和确报制度。
6:严格执行“天窗修”制度。
二:工区作业人员应着装上道,按标准化作业,未定职人员不准单独上到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和简化作业程序。
1:上道作业避车时,必须按规定提前下道或者进避车台及避车洞,并将工具、机械撤出限界外。
2:作业中不允许在钢轨上,轨枕或车底下坐卧,避雨,乘凉及休息。
3严格执行轨道电路区段的养护规则,确保信号正确显示。
4抓好季节性病害的防治工作。
5对于重点工作项目和技术性强的工作,工长必须亲自组织实施。
6严禁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单轨车。
三:现场作业考核标准
1未设好防护就开始作业,责任人纳入“安质效”考核且罚款500元。
2未插好作业标,责任人纳入“安质效”考核或者罚款100元。
3防护员撤离岗位或者提前下班者,责任人纳入“安质效”考核且罚款500元。
4点名及开会学习,无故缺席或者迟到,责任人纳入“安质效”考核或者罚款20-50元。
5作业负责人未按规定携带“一单三卡”,驻站联络员未携带日作业计划单,责任人作业负责人纳入“安质效”考核或者罚款100元。
6防护员未按规定携带防护备品或者备品不全,责任人纳入“安质效”考核且罚款300元。
7作业现场人员下道不及时,责任人纳入“安质效”考核且罚款100元。
8施工中不按标准化作业,作业负责人纳入“安质效”考核且罚款200元。
9作业人员不听从施工负责人指挥,工作怠慢的,责任人纳入“安质效”考核或者罚款50-100元。
10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私自离岗的,责任人纳入“安质效”考核且罚款200元。
11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及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责任人纳入“安质效”考核且罚款100元。
12未完成作业负责人交付任务的,责任人纳入“安质效”考核或者罚款50元。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2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3
为了保证危险作业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险作业场所人员在工作中失误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特制定该制度。
(一)本单位的危险作业人员为电工、叉车驾驶员、产品的装卸工,生产车间的生产人员。
(二)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电工、叉车驾驶员等岗位员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备一定技术等级。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对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在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证件。如:压力容器操作上岗证、电工作业上岗证、临时用电证等,作业时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看护。
(五)危险作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对于存在的隐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险作业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能擅自接触或拆除。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4
1总则
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也是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以保障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管理防线,是现场班组基础的安全管理。为使安全票能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作业人员进行标准化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凡进行松变电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危险、重要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制度。
3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编审执行程序:
3.1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必须经同级安全审核,并由本级第一安全员签发。
3.2填写好的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必须经同级安全员审核,并由本级第一安全员签发。
3.3每日工作前,必须由现场负责人向参加本项工作的全体人员逐条、逐项宣读。
3.4现场施工时,必须按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分工、注意事项、安全措施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通知现场工作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安全工作票内容。现场工作负责人要对其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正确执行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安全措施执行人对所执行的安全措施负主要责任。
3.5更换工作内容必须重新填写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如果工作内容等不变,每票最长使用时间也不得超过五天。
4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编写内容
3.1工作内容
4.1.1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作项目、工作地点等三部分,填写工作项目以附录中规定的工作项目名称为准。
4.1.2工作内容的填写必须详细、具体、标准。
4.1.3每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仅限定一种工作内容。
4.2每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上必须填写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
4.3工作负责人要针对工作项目、现场的具体情况,参照附录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认真填写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
4.4审核与签发人若有何安全注意事项请填写于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补充措施上。
4.5人员分工:
每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中必须有明确的人员分工。
4.6每张安全施工作业中(工作)票中必须要有填写人、审核人、签发人的签字,否则视为废票。
5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填写后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项目部回收。工作票必须妥善保存,工程竣工后交公司存档。
6在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使用中,若发现下列行为时,属于违章行为,要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处罚;凡因违章使用安全票发生事故时,追究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6.1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填写、审核、签发未按规定由有关人员填写;
6.2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未经审核或签发而使用;
6.3工作内容不变,一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使用超过五日者;
6.4现场使用复印的安全票的(不包括有关规定中规定的一式几份的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
6.5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中的项目未按规定填写的;
6.6工作负责人在每天工作前未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或未带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
6.7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上所写的项目(如人员分工、工作内容、现场布置)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6.8现场工作人员对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安全注意事项不清。
7各级领导、工作负责人及作业人员要提高对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正确认识,认真执行安全工作票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
、
(1)可靠隔离进入罐内作业的设备必须和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离,绝不允许其他系统中的介质进入检修的罐内。
(2)切断电源有搅拌机机械装置的设备,进入罐内作业前应把传动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机电源断开,如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等,并上锁使在检修中不能启动机械装置,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应有人检查确认。
(3)空气置换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人罐前必须用空气置换惰性气体,并对罐内空气中的含氧量进行测定。罐内动火作业除了罐内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外,氢含量应在18%~21%的范围。若罐内介质有毒,还应测量罐内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
(4)罐外监护罐内作业一般应指派两人以上作罐外监护。监护人应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情况;监护人应位于能经常看见作业罐内全部操作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了向罐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准擅离岗位;发现罐内有异常时,立即召集急救人员,设法将罐内受害人员救出,监护人应从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没有代理监护人,即使在非常时候,监护人也不得自己进入罐内;凡进入罐内抢救的人员,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况配备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及安全带等防护用具。决不允许不采取任何个人防护而冒险人罐救人。
(5)用电安全罐内作业照明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使安全电压在干燥的'罐内不大于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质存在时,还应符合防爆要求。悬吊引灯时不能使导线承受张力,必须用附属的吊具来悬吊;引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机架等金属部分应该用三芯软线或导线预先可靠接地。
(6)个人防护罐内作业前应使罐内及其周围环境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业,这时防毒面具务必事先作严格检查,确保完好,并规定在罐内停留时间,严密监护,轮换作业;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均符合安全规定时才能进行作业,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罐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裤子不得卷起,作业人员的皮肤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着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体或漏滴液体的场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触酸、碱、苯酚之类腐蚀性液体的场合,应戴防护眼镜、面罩、毛巾等保护整个面部和颈部;罐内作业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为了防止脚部伤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据罐的容积和形状、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性质,作业前做好相应的急救准备工作。对直径较小,通道狭窄,一旦发生事故进入罐内抢救困难的作业,下罐前作业人员就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以备有腰带(胸带)及肩带,用肩胛骨中央的铁环吊起来的构造为好,以便把罐内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势拉上来。操作人员在罐内作业时,监护人应握住安全带的一端,随时准备好把操作人员拉上来。罐外至少准备好一组急救防护用具、如隔离式面具、苏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环境中使用。罐内从事清扫作业,有可能接触酸、碱等物质时,罐外预先准备好大量的清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机具罐内作业用升降机具必须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车或卷扬机应严格检查,安全装置齐全、完好,并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操作;在罐内使用梯子时,最好将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应有防滑措施,根据情况也可采用吊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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