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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9 14:58:41 制度 我要投稿

(集合)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餐饮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集合)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制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依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展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娴熟地把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2

  为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1、餐饮业的法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餐饮业服务者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悬挂于前堂醒目处。

  3、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并随身佩戴上岗。

  4、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用、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5、餐饮业服务者应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落实监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6、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督促检查并落实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规范、清洗消毒操作规范、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库房管理规范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记录。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3

  一、证照和人员管理

  1、在店内醒目位置挂置《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公示牌》等证照原件;

  2、统一管理员工的健康证,并将其留存在店内以备随时检查;

  3、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必须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二、设施设备管理

  1、墙壁、天花板、门窗保持清洁,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

  2、厨房地面平整,无积水油污,排水沟通畅;

  3、操作台、冰箱表面、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保持清洁;

  4、脱排油烟机应无明显油腻,挡火板保持完整和清洁(每天清洗);油烟管道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重餐饮至少每月清洗一次,轻餐饮每月一次,商户应将清洗合同及每月的清洗记录提交商业公司备案;

  5、有防蝇防尘设施并能有效使用;

  6、垃圾桶加盖并外观清洁。

  7、电器设备安装符合规范,电线都有套管,无裸露,拖线板不能再接拖线板,拖线板应固定。

  8、灭火器(箱)应保持整洁,无灰尘和油污,瓶内压力在有效范围内;

  9、包厢内应有排风机;

  10、餐厅正门应配备风幕机;

  11、应定期检查店内所有食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每日供应的食物是非过期食品。

  12、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独立区域或包房可设吸烟区但应有明确标识。

  三、食材管理

  1、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按规定索取食品原料证件和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台账记录;

  2、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须有货架将食品、食材与地面隔离;

  3、储藏冰柜应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离储藏;

  4、不采购、经营国家及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不出售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

  5、应定期检查店内所有食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每日供应的食物是非过期食品;

  6、烹饪所使用之任何原料,尤其油品必须要做到容器卫生,生产方、油品种类、保质期、生产日期等标示清晰;

  7、餐饮商户内应设有过期食品专门放置处,要求做到与可售食品放置点完全分开、隔离,不会造成由于混淆放置点而错拿,并要求在短时期内将过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将过期食品长期放置于店内。

  四、加工操作卫生

  1、粗加工水池有标识,荤素食品分类清洗;

  2、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无交叉污染;

  3、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须有货架将食品、食材与地面隔离;

  4、生熟容器、工用具有明显区分标志,不混用;

  5、食品烧熟煮透、储存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储存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6、餐饮商户内应设有过期食品专门放置处,要求做到与可售食品放置点完全分开、隔离,不会造成由于混淆放置点而错拿,并要求在短时期内将过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可将过期食品长期放置于店内。

  五、专间操作卫生

  1、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能正常运转,温度控制在25度以下(备餐间除外);

  2、消毒间应为独立的房间,配备三个水槽,不得存放其他杂物,严禁存放垃圾;

  3、专间内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未经清洗处的水果蔬菜、杂物等。

  4、储藏冰柜应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离储藏。

  六、餐具消毒卫生

  1、餐具清消毒用品需符合国家规定(即能提供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

  2、洗水池与粗加工水池分开,餐具消毒、保洁符合卫生要求。

  3、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七、其它

  不可私自出售以下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

  a)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b)咸虾、毛蚶、赤贝及未经批准的腌制生水产品等;

  c)包装标识无或不全的定型包装食品;

  f)受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g)用化学物品加工的水发和畜禽产品;

  h)腐烂、削皮瓜果;

  i)无证食品。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4

  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平安、卫生的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设置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组长:何卡林校长;副组长:赵永平主任;

  2、乐观协作、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看法和建议,准时实行措施进行整改。

  3、建立立食品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机制,如发生上述大事,马上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4、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缘由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老师、同学未受教育不过。

  二、学校食堂、饮食店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一)必需具备的条件:

  1、食品加工人员必备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必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有健康证,并随时保持个人衣帽、仪表干净。

  2、操作间必备的卫生条件:设施布局合理,生熟分开,标志明显,餐具存放整齐,密闭保存。制做凉莱,符合规范要求。

  3、食品选购、贮存必备的。卫生条件:选购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有检验证明,有冷藏冷冻设施,每个经营户必需有冰箱或冰柜一台。库房干净通风,防鼠设施齐全,原料摆放整齐,标志明显,物品分类分架存放。

  4、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符合规定:使用的'原材料及添加剂符合卫生要求,定型包装食品有厂名、品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无超过保存期或腐败变质食品。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用具,分开使用,定位保洁。

  5、餐具消毒:消毒设施必需监测合格、符合要求,并正常运转,有专人负责餐饮具消毒并娴熟把握操作规程。

  6、环境卫生:环境干净卫生,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7、餐厅卫生:餐厅店堂干净卫生,摆台餐具符合卫生要求。顾客自取味料符合卫生要求,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有专用工具。

  8、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许可证并进行年审,有专人分管食品卫生工作,并常常检查有记录,对从业人员定期培训。

  (二)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1、严格杜绝用腐败变质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2、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必需分开存放。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不得食用。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必需充分加热,加热不彻底的严禁食用。

  5、不得出售感观特别或变质食物。

  三、学校副食品店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1、经营户必需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

  2、定型包装食品必需索证。

  3、食品陈设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15公分。

  4、三防措施及废弃物存放符合规定,不污染环境和食品。

  5、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的食品)。

  6、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5

  为进一步加强XX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协同治理,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XX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务求实效,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红黑榜”评价、公布、撤销等事宜。

  二、评价规则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登记证》,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食品安全不良记录,已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食品安全“红榜”名单予以公开表扬,以资鼓励。

  1.诚信守法,在本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

  2.通过省级或市级示范单位创建评定;

  3.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4.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一客一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或有特色的;

  5.媒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公众等推荐值得鼓励、推广的经验做法,经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送的;

  6.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制度”工作机制;

  7.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达到“后厨可看”,日常记录可查,食品安全可溯的监管机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纳入“黑榜”名单:

  1.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

  2.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两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的;

  3.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4.被省、市、县(创建办、平安办)在“平安检查”、“文明创建”或上级部门检查、督查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

  5.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经教育提醒,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

  6.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一项重点项:

  (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或原料;

  (2)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发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7.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两项及以上一般项:

  (1)餐饮食品加工场所存在脏乱差现象;

  (2)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4)根据法定职责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索证索票和相关凭证、记录落实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6)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和行为。

  8.未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要求和措施的餐饮单位;

  9.在就餐服务中未主动提供公筷公夹或“一客一夹”以及提醒顾客使用公筷公夹的餐饮服务单位;

  10.存在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告知公众知晓而未告知的。

  三、评价程序及信息公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的评价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红黑榜”评价规则,对拟上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做好审核,报送市局食品安全经营监管科初审,提交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XX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榜”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期,“黑榜”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期。公示信息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在监督检查中能客观反映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状况的相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对外公示。

  四、动态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餐饮“黑榜”,经辖区市场监管局验收合格后,由市局食品安全经营监管科初审,提交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撤销通告,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

  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因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红榜”条件的,报经市局食品安全经营监管科初审,提交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撤销通告,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

  对“红黑榜”公示有异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核实,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辖区市场监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向提出申请人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在发布平台予以更正,核查期间,不影响“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五、公示有效期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榜”公示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黑榜”公示的有效期为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确定期限。有效期时长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六、奖惩措施

  (一)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行业产业提升的各类资金奖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

  (二)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应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1.对“黑榜”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人由县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约谈,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2.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不得作为示范创建的推荐对象;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按程序及时撤销;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6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二、餐(饮)具根据不同的消毒方法,应按其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清洗、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三、物理消毒法: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洗碗机消毒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化学消毒法:餐饮具全部浸泡在有效氯浓度达到250m g/L (250ppm)的消毒液中,作用5分钟以上。

  四、餐(饮)具经物理消毒后应达到光、洁、涩、干的要求,经化学消毒后应达到光、洁、无异味的要求。

  五、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应及时将消毒后的餐饮具放入张贴有“已消毒”标志的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应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位存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八、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使用中严格防止混用。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接触生、半成品和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应通过颜色、大小、材质、文字等形式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使用;所有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应做到使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并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在使用前还须进行消毒。

  三、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四、冷藏、冷冻设备中的食品应做到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常温存放时间不得高于2小时。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应有详细记录。

  六、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的汤汁用消毒抹布揩擦。

  七、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八、加工结束后,调味料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台面整洁无油污,容器清洁无残渣,砧板洁净无霉斑,不留卫生死角;加工场所内的垃圾桶应加盖,每餐后及时清除垃圾。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二、从生产加工单位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三、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五、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六、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七、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八、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九、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成培训后,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培训档案建立和记录情况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四、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遂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刘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

  二、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和台账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示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应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品标准代号。

  五、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

  六、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橱柜,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

  七、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配备精确的称量设施,按照规定的使用量准确称取。

  八、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称、生产单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用途)、使用量、使用时间、使用责任人等进行登记。

  九、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十、除用于部分饮品加工和糕点表面的修饰外。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中使用人工合成色素和含有人工色素的食品调味料(包括某些品牌的吉士粉、果昧膏、色香油、叉烧汁、烧昧汁、茄汁等)。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7

  为建立健全预包装食品全链条可追溯体系,积极配合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预包装食品,应当查验并索取有效的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如实记录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每日将食品进货信息录入扬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二条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三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四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五条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六条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七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第八条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按照市局“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本单位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日常监督、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行档案信息化管理。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8

  一、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采购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含学生饮用奶)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

  4、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可不再重新登记台账。统一记录格式详见深圳市《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模版。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6、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统一记录格式详见《深圳市食品采购索证资料一览表》模版。

  7、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8、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 、48和66条的规定。

  二、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防腐,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供应商提供)。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应有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设备,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 — 20xx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5、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深圳市特别规定:禁止餐饮业服务单位(包括食堂、食品摊贩等)及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6、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7、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8、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四、粗加工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置防鼠类侵入的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3、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6、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五、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5、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 ℃热藏或低于10 ℃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6、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7、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六、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

  1、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的不能使用。

  2、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浸泡时间20分钟左右,然后冲洗干净。

  3、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4、制作糕点须有相应许可项目方能加工经营。并设置有制作间和烧烤间,如需分装,应另设凉冻和分装间,分装间的设置和操作按专间要求进行。使用者按照以上相应功能间摆放用具、规范操作。

  5、成品糕点存放在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高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奶油类原料应按贮存要求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 ℃以下或60 ℃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6、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7、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8、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洁后定位存放。

  七、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配餐间、冷荤凉菜间、烧卤熟食切配间、裱花间、沙律间、生食水产品、集体用餐分装间、备餐间等加工操作,应做到“五专”(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洗手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2、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未清洗消毒的瓜果、蔬菜、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专间。食品应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传递。不得放置煤气灶等污染性设施,地面不得设明沟。专间室内温度不得超过25 ℃。

  3、专间工作人员应严格注意个人卫生,在预进间二次更衣,穿戴洁净的衣、帽、口罩,严格执行规范操作。触摸未经清洗消毒的食品外包装袋等食用品、工用具后,必须严格洗手、消毒,或更换清洁手套后,方能接触成品,避免交叉污染。

  4、每天应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30分钟,紫外线灯应安装在工作台正上方2米内,按30W/10~15 m2设置,定期监测辐射强度,每次记录使用时间和累计时间,及时更换。消毒时,室内应干燥、无灰尘、无水雾,门窗密闭,人必须离开,以防灼伤。

  5、专间的各种刀具、砧板、切片机械等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定位存放。用前消毒,用后洗净。消毒应严格按要求使用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或用含氯制剂浸泡消毒等方法。

  6、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应立即做出撤换等相应处理。

  7、瓜果蔬菜消毒应按要求使用含氯制剂和高锰酸钾(PP粉)浸泡等清洁消毒方法,有果皮的,最好剥掉食用。盛放直接食饮品的容器必须经过严格消毒保洁。

  8、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生食水产品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于当天加工、当天使用。应严格遵照不同食品贮存条件的要求,及时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半成品和成品应用保鲜膜或餐盒等密封保存,标签注明生产时间,注意在保存时效内使用。隔餐隔夜的改刀熟食及冷盘凉拌菜,冷藏时间不超过24小时,食用前须按规定进行充分加热。

  9、保持专间清洁,每天严格做好有关工用具和空气消毒工作,并按格式并记录。

  八、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办理《健康证》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办证,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九、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十、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应张贴上墙,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6、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9、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每次记录《餐饮具消毒及检查记录表》。

  十一、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分别传递食品,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传递食品与收款应分开(专人、专用工具),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需要的贮存和使用要求。

  5、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6、设有充足的用餐者专用洗手设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提供的毛巾、餐巾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端菜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台面。

  8、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9、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

  十二、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按《深圳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制定本单位档案;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十三、食品留样制度

  1、集体食堂、提供或配送集体用餐的单位、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100人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应设专人负责。

  2、留样食品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重要接待活动宜保留72小时。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 10 ℃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餐厅(食堂、摊点等)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5、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求上锁。

  十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3、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4、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5、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清洗消毒,或剥去果皮后食用。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6、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中心温度应高于70 ℃。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 ℃以上)或冷藏(10 ℃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8、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业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9、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按要求煮熟焖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豆浆、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等中毒。

  10、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11、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五、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9

  1.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并便于溯源。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

  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常用鉴别常识。

  3.应当到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国家食药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索证索票要求一览表

  盖有供货方公章的采购来源供货方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查验并留存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查验并留存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留存文件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流通经营单位少量或临时采购时确认/留存留存(市场管理农贸市场//或经营户出具)个体户食品流通经营单查验并留存/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留存/位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屠宰企业留存明原件明原件留存留存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并留存以上三项内容,各门店应当建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采购乳制品查验并留存留存文件复印件留存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验机构出具的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仅留存集中消毒企留存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业盖章(或签字)报告复印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检查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5.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台账),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采购记录(台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统一记录格式详见深圳市《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模版。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6.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证索票资料,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建立《深圳市食品采购索证资料一览表》、《深圳市食品供应商索证资料一览表》(统一格式详见本局网站-食品安全监督-办事指引-深圳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内模版)。

  供应商资质证猪肉检验证明台账记录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0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体检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一次体检,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四、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体检的情况发生。

  五、凡忠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工作。

  六、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1

  一、食品采购员、验收员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

  二、采购食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照、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购物凭证,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三、认真做好购进食品原料的验收和台帐登记工作,台帐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所购入的食品及原料须经验收员验收登记后方能使用。

  四、重点做好下列食品的索证、验收、登记管理工作

  (一)米、面、食用油、调味品。

  (二)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

  (三)食品添加剂。

  五、禁止采购以下食品及原料:

  (一)无检验合格证和产品准入标识的食品及原料。

  (二)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掺杂掺假、混有异物或生霉牛虫、感观性状异常及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及原料。

  (三)无标识和标识不全、包装材料破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

  (五)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猪、牛等)。

  六、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在入库前,库管员应对其食品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

  (一)肉类:审核有无农业部门检疫合格证明,查验胴体有无检验印章;

  (二)定型包装食品:审核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内,检验合格证明和检验单是否为该批次产品的检验结果;核对包装标识是否按规定表明产品、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表明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是否有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标签上是否有保健批号和标志;标识是否有“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口食品是否有口岸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卫生检验证明,是否有中文标识;

  (三)散装食品:审核加工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检查标签是否按规定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四)农副产品等非定型包装食品及原料;审核供货合同,检查有无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如有上诉问题,不签收、不入库。

  七、索证时要有相关资料,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2年。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2

  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个人卫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做到个人卫生整洁。

  二、仪容仪表整洁、符合要求,按规定着装,上班不带戒指、耳环、手表,不涂指甲油。男不留长发,女发不披肩,化妆淡而大方。

  三、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参加各岗位接触食品(原料)及食具消毒工作。

  四、每日如实向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员汇报自己的健康状况。

  五、凡患有5种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凡出现腹痛、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肿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黄疸等症状时,及时停止制售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岗位位工作,患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流涎症、牛皮癣等,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工作。

  六、餐饮服务环节制售食品时应保持双手清洁,在加工直接入口食品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接触与食品无关的物品后、上厕所后必须洗手。

  七、餐饮服务环节加工食品时不吸烟、工作时不做有碍服务形象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揪耳朵、伸懒腰.剔牙、揉眼睛、打呵欠;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手帕掩住口鼻。

  八、认真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与卫生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餐饮服务食品卫生规范、标准与要求,自觉抵制、揭露、检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各类行为。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3

  1、工作区域内不得奔跑。

  2、工作地带湿滑或有油污,应立即抹去,以防滑倒。

  3、员工制服不宜过长,以免被绊倒;发现鞋底过于平滑时要更换。

  4、保持各种设备和用具完整无缺,有损坏的物件切不可再用,要及时报告并尽快修理。

  5、在公共地方放置的工作车,吸尘器以及洗地机等,应靠边停放,电线要整理好,不要妨碍客人和员工行走。

  6、所有玻璃或镜子,如发现有破裂必须立即报告,及时更换。暂时不能更换的',要用强力胶纸贴上,以防坠下。

  7、清理破碎玻璃及此类物品时,要有垃圾铲,不要直接用手收拾;处理时应与一般垃圾分开。

  8、工作车用双手推,不要拉,以防弄伤脚。

  9、手湿时切勿接触电器,防止漏电;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光脚作业。

  10、经常留意有没有危险的因素如;食品日期,水电安全保护。

  11、放置清洁剂,杀虫剂等易燃物的仓库要与放餐具、棉织品的仓库分开,并要作明显标志。

  12、任何机器操作必须事先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4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管、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档案,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餐饮服务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5

  为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加强食品经营过程中的卫生监管,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树立公司良好的商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 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

  1、食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的卫生基本要求。车间管理人员有义务对员工进行有关食品卫生的培训工作,技术负责人应对员工进行以《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规定为基础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每月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五学时。

  2、食品从业人员无论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技术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3、食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带有效《健康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疑患有碍食品卫生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岗并劝其就诊,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4、食品经营员工上岗前必须检查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油,不准吸烟、穿拖鞋,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5、食品从业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场所内吸烟,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大小便后必须用洗洁用品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或用消毒药水浸泡消毒;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二、食品的卫生管理:

  1、食品出厂前,公司营销员应按有关规定索取或查阅检验合格证是否真实、准确、可靠。

  2、食品出售之前,技术人员应现场检查、核对食品检验合格证与食品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重量是否一致,食品有无污染或变质。若发现食品与证件不符,应不予出售。

  3 、食品在储存时应有防蝇、防鼠措施,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

  4、食品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并经常进行卫生检查。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

  1、食品生产区应当保持整洁、卫生,通风。

  2、食品生产区应有专用的更衣室和洗手清洁设施。

  3、食品包装器具应随时检查、清扫,要做到先生产的先出售,尽量缩短贮存期,以防止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

  四、食品从业人员纪律管理规范: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佩带有效健康证上岗,不允许末佩带或佩带他人健康证或健康证已过有效期等情况发生。

  2、食品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不准在食品生产场所吸烟、穿拖鞋、佩带金银首饰、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

  3、食品生产场所(加工房和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工具按要求整齐搁放。

  4、应有食品储存的专用仓库,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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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餐饮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集合)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制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依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展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娴熟地把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2

  为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1、餐饮业的法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餐饮业服务者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悬挂于前堂醒目处。

  3、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并随身佩戴上岗。

  4、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用、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5、餐饮业服务者应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落实监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6、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督促检查并落实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规范、清洗消毒操作规范、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库房管理规范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记录。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3

  一、证照和人员管理

  1、在店内醒目位置挂置《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公示牌》等证照原件;

  2、统一管理员工的健康证,并将其留存在店内以备随时检查;

  3、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必须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二、设施设备管理

  1、墙壁、天花板、门窗保持清洁,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

  2、厨房地面平整,无积水油污,排水沟通畅;

  3、操作台、冰箱表面、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保持清洁;

  4、脱排油烟机应无明显油腻,挡火板保持完整和清洁(每天清洗);油烟管道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重餐饮至少每月清洗一次,轻餐饮每月一次,商户应将清洗合同及每月的清洗记录提交商业公司备案;

  5、有防蝇防尘设施并能有效使用;

  6、垃圾桶加盖并外观清洁。

  7、电器设备安装符合规范,电线都有套管,无裸露,拖线板不能再接拖线板,拖线板应固定。

  8、灭火器(箱)应保持整洁,无灰尘和油污,瓶内压力在有效范围内;

  9、包厢内应有排风机;

  10、餐厅正门应配备风幕机;

  11、应定期检查店内所有食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每日供应的食物是非过期食品。

  12、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独立区域或包房可设吸烟区但应有明确标识。

  三、食材管理

  1、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按规定索取食品原料证件和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台账记录;

  2、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须有货架将食品、食材与地面隔离;

  3、储藏冰柜应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离储藏;

  4、不采购、经营国家及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不出售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

  5、应定期检查店内所有食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每日供应的食物是非过期食品;

  6、烹饪所使用之任何原料,尤其油品必须要做到容器卫生,生产方、油品种类、保质期、生产日期等标示清晰;

  7、餐饮商户内应设有过期食品专门放置处,要求做到与可售食品放置点完全分开、隔离,不会造成由于混淆放置点而错拿,并要求在短时期内将过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将过期食品长期放置于店内。

  四、加工操作卫生

  1、粗加工水池有标识,荤素食品分类清洗;

  2、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无交叉污染;

  3、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须有货架将食品、食材与地面隔离;

  4、生熟容器、工用具有明显区分标志,不混用;

  5、食品烧熟煮透、储存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储存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6、餐饮商户内应设有过期食品专门放置处,要求做到与可售食品放置点完全分开、隔离,不会造成由于混淆放置点而错拿,并要求在短时期内将过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可将过期食品长期放置于店内。

  五、专间操作卫生

  1、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能正常运转,温度控制在25度以下(备餐间除外);

  2、消毒间应为独立的房间,配备三个水槽,不得存放其他杂物,严禁存放垃圾;

  3、专间内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未经清洗处的水果蔬菜、杂物等。

  4、储藏冰柜应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离储藏。

  六、餐具消毒卫生

  1、餐具清消毒用品需符合国家规定(即能提供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

  2、洗水池与粗加工水池分开,餐具消毒、保洁符合卫生要求。

  3、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七、其它

  不可私自出售以下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

  a)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b)咸虾、毛蚶、赤贝及未经批准的腌制生水产品等;

  c)包装标识无或不全的定型包装食品;

  f)受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g)用化学物品加工的水发和畜禽产品;

  h)腐烂、削皮瓜果;

  i)无证食品。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4

  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平安、卫生的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设置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组长:何卡林校长;副组长:赵永平主任;

  2、乐观协作、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看法和建议,准时实行措施进行整改。

  3、建立立食品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机制,如发生上述大事,马上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4、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缘由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老师、同学未受教育不过。

  二、学校食堂、饮食店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一)必需具备的条件:

  1、食品加工人员必备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必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有健康证,并随时保持个人衣帽、仪表干净。

  2、操作间必备的卫生条件:设施布局合理,生熟分开,标志明显,餐具存放整齐,密闭保存。制做凉莱,符合规范要求。

  3、食品选购、贮存必备的。卫生条件:选购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有检验证明,有冷藏冷冻设施,每个经营户必需有冰箱或冰柜一台。库房干净通风,防鼠设施齐全,原料摆放整齐,标志明显,物品分类分架存放。

  4、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符合规定:使用的'原材料及添加剂符合卫生要求,定型包装食品有厂名、品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无超过保存期或腐败变质食品。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用具,分开使用,定位保洁。

  5、餐具消毒:消毒设施必需监测合格、符合要求,并正常运转,有专人负责餐饮具消毒并娴熟把握操作规程。

  6、环境卫生:环境干净卫生,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7、餐厅卫生:餐厅店堂干净卫生,摆台餐具符合卫生要求。顾客自取味料符合卫生要求,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有专用工具。

  8、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许可证并进行年审,有专人分管食品卫生工作,并常常检查有记录,对从业人员定期培训。

  (二)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1、严格杜绝用腐败变质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2、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必需分开存放。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不得食用。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必需充分加热,加热不彻底的严禁食用。

  5、不得出售感观特别或变质食物。

  三、学校副食品店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1、经营户必需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

  2、定型包装食品必需索证。

  3、食品陈设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15公分。

  4、三防措施及废弃物存放符合规定,不污染环境和食品。

  5、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的食品)。

  6、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5

  为进一步加强XX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协同治理,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XX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务求实效,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红黑榜”评价、公布、撤销等事宜。

  二、评价规则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登记证》,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食品安全不良记录,已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食品安全“红榜”名单予以公开表扬,以资鼓励。

  1.诚信守法,在本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

  2.通过省级或市级示范单位创建评定;

  3.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4.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一客一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或有特色的;

  5.媒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公众等推荐值得鼓励、推广的经验做法,经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送的;

  6.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制度”工作机制;

  7.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达到“后厨可看”,日常记录可查,食品安全可溯的监管机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纳入“黑榜”名单:

  1.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

  2.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两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的;

  3.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4.被省、市、县(创建办、平安办)在“平安检查”、“文明创建”或上级部门检查、督查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

  5.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经教育提醒,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

  6.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一项重点项:

  (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或原料;

  (2)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发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7.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两项及以上一般项:

  (1)餐饮食品加工场所存在脏乱差现象;

  (2)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4)根据法定职责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索证索票和相关凭证、记录落实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6)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和行为。

  8.未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要求和措施的餐饮单位;

  9.在就餐服务中未主动提供公筷公夹或“一客一夹”以及提醒顾客使用公筷公夹的餐饮服务单位;

  10.存在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告知公众知晓而未告知的。

  三、评价程序及信息公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的评价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红黑榜”评价规则,对拟上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做好审核,报送市局食品安全经营监管科初审,提交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XX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榜”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期,“黑榜”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期。公示信息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在监督检查中能客观反映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状况的相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对外公示。

  四、动态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餐饮“黑榜”,经辖区市场监管局验收合格后,由市局食品安全经营监管科初审,提交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撤销通告,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

  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因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红榜”条件的,报经市局食品安全经营监管科初审,提交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撤销通告,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

  对“红黑榜”公示有异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核实,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辖区市场监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向提出申请人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在发布平台予以更正,核查期间,不影响“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五、公示有效期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榜”公示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黑榜”公示的有效期为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确定期限。有效期时长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六、奖惩措施

  (一)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行业产业提升的各类资金奖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

  (二)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应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1.对“黑榜”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人由县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约谈,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2.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不得作为示范创建的推荐对象;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按程序及时撤销;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6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二、餐(饮)具根据不同的消毒方法,应按其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清洗、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三、物理消毒法: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洗碗机消毒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化学消毒法:餐饮具全部浸泡在有效氯浓度达到250m g/L (250ppm)的消毒液中,作用5分钟以上。

  四、餐(饮)具经物理消毒后应达到光、洁、涩、干的要求,经化学消毒后应达到光、洁、无异味的要求。

  五、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应及时将消毒后的餐饮具放入张贴有“已消毒”标志的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应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位存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八、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使用中严格防止混用。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接触生、半成品和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应通过颜色、大小、材质、文字等形式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使用;所有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应做到使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并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在使用前还须进行消毒。

  三、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四、冷藏、冷冻设备中的食品应做到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常温存放时间不得高于2小时。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应有详细记录。

  六、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的汤汁用消毒抹布揩擦。

  七、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八、加工结束后,调味料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台面整洁无油污,容器清洁无残渣,砧板洁净无霉斑,不留卫生死角;加工场所内的垃圾桶应加盖,每餐后及时清除垃圾。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二、从生产加工单位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三、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五、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六、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七、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八、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九、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成培训后,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培训档案建立和记录情况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四、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遂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刘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

  二、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和台账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示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应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品标准代号。

  五、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

  六、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橱柜,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

  七、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配备精确的称量设施,按照规定的使用量准确称取。

  八、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称、生产单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用途)、使用量、使用时间、使用责任人等进行登记。

  九、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十、除用于部分饮品加工和糕点表面的修饰外。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中使用人工合成色素和含有人工色素的食品调味料(包括某些品牌的吉士粉、果昧膏、色香油、叉烧汁、烧昧汁、茄汁等)。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7

  为建立健全预包装食品全链条可追溯体系,积极配合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预包装食品,应当查验并索取有效的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如实记录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每日将食品进货信息录入扬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二条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三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四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五条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六条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七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第八条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按照市局“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本单位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日常监督、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行档案信息化管理。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8

  一、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采购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含学生饮用奶)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

  4、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可不再重新登记台账。统一记录格式详见深圳市《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模版。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6、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统一记录格式详见《深圳市食品采购索证资料一览表》模版。

  7、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8、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 、48和66条的规定。

  二、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防腐,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供应商提供)。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应有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设备,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 — 20xx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5、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深圳市特别规定:禁止餐饮业服务单位(包括食堂、食品摊贩等)及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6、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7、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8、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四、粗加工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置防鼠类侵入的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3、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6、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五、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5、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 ℃热藏或低于10 ℃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6、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7、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六、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

  1、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的不能使用。

  2、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浸泡时间20分钟左右,然后冲洗干净。

  3、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4、制作糕点须有相应许可项目方能加工经营。并设置有制作间和烧烤间,如需分装,应另设凉冻和分装间,分装间的设置和操作按专间要求进行。使用者按照以上相应功能间摆放用具、规范操作。

  5、成品糕点存放在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高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奶油类原料应按贮存要求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 ℃以下或60 ℃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6、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7、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8、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洁后定位存放。

  七、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配餐间、冷荤凉菜间、烧卤熟食切配间、裱花间、沙律间、生食水产品、集体用餐分装间、备餐间等加工操作,应做到“五专”(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洗手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2、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未清洗消毒的瓜果、蔬菜、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专间。食品应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传递。不得放置煤气灶等污染性设施,地面不得设明沟。专间室内温度不得超过25 ℃。

  3、专间工作人员应严格注意个人卫生,在预进间二次更衣,穿戴洁净的衣、帽、口罩,严格执行规范操作。触摸未经清洗消毒的食品外包装袋等食用品、工用具后,必须严格洗手、消毒,或更换清洁手套后,方能接触成品,避免交叉污染。

  4、每天应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30分钟,紫外线灯应安装在工作台正上方2米内,按30W/10~15 m2设置,定期监测辐射强度,每次记录使用时间和累计时间,及时更换。消毒时,室内应干燥、无灰尘、无水雾,门窗密闭,人必须离开,以防灼伤。

  5、专间的各种刀具、砧板、切片机械等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定位存放。用前消毒,用后洗净。消毒应严格按要求使用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或用含氯制剂浸泡消毒等方法。

  6、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应立即做出撤换等相应处理。

  7、瓜果蔬菜消毒应按要求使用含氯制剂和高锰酸钾(PP粉)浸泡等清洁消毒方法,有果皮的,最好剥掉食用。盛放直接食饮品的容器必须经过严格消毒保洁。

  8、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生食水产品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于当天加工、当天使用。应严格遵照不同食品贮存条件的要求,及时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半成品和成品应用保鲜膜或餐盒等密封保存,标签注明生产时间,注意在保存时效内使用。隔餐隔夜的改刀熟食及冷盘凉拌菜,冷藏时间不超过24小时,食用前须按规定进行充分加热。

  9、保持专间清洁,每天严格做好有关工用具和空气消毒工作,并按格式并记录。

  八、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办理《健康证》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办证,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九、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十、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应张贴上墙,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6、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9、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每次记录《餐饮具消毒及检查记录表》。

  十一、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分别传递食品,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传递食品与收款应分开(专人、专用工具),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需要的贮存和使用要求。

  5、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6、设有充足的用餐者专用洗手设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提供的毛巾、餐巾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端菜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台面。

  8、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9、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

  十二、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按《深圳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制定本单位档案;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十三、食品留样制度

  1、集体食堂、提供或配送集体用餐的单位、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100人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应设专人负责。

  2、留样食品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重要接待活动宜保留72小时。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 10 ℃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餐厅(食堂、摊点等)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5、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求上锁。

  十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3、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4、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5、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清洗消毒,或剥去果皮后食用。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6、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中心温度应高于70 ℃。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 ℃以上)或冷藏(10 ℃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8、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业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9、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按要求煮熟焖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豆浆、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等中毒。

  10、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11、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五、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9

  1.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并便于溯源。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

  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常用鉴别常识。

  3.应当到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国家食药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索证索票要求一览表

  盖有供货方公章的采购来源供货方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查验并留存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查验并留存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留存文件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流通经营单位少量或临时采购时确认/留存留存(市场管理农贸市场//或经营户出具)个体户食品流通经营单查验并留存/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留存/位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屠宰企业留存明原件明原件留存留存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并留存以上三项内容,各门店应当建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采购乳制品查验并留存留存文件复印件留存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验机构出具的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仅留存集中消毒企留存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业盖章(或签字)报告复印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检查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5.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台账),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采购记录(台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统一记录格式详见深圳市《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模版。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6.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证索票资料,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建立《深圳市食品采购索证资料一览表》、《深圳市食品供应商索证资料一览表》(统一格式详见本局网站-食品安全监督-办事指引-深圳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内模版)。

  供应商资质证猪肉检验证明台账记录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0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体检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一次体检,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四、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体检的情况发生。

  五、凡忠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工作。

  六、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1

  一、食品采购员、验收员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

  二、采购食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照、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购物凭证,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三、认真做好购进食品原料的验收和台帐登记工作,台帐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所购入的食品及原料须经验收员验收登记后方能使用。

  四、重点做好下列食品的索证、验收、登记管理工作

  (一)米、面、食用油、调味品。

  (二)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

  (三)食品添加剂。

  五、禁止采购以下食品及原料:

  (一)无检验合格证和产品准入标识的食品及原料。

  (二)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掺杂掺假、混有异物或生霉牛虫、感观性状异常及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及原料。

  (三)无标识和标识不全、包装材料破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

  (五)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猪、牛等)。

  六、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在入库前,库管员应对其食品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

  (一)肉类:审核有无农业部门检疫合格证明,查验胴体有无检验印章;

  (二)定型包装食品:审核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内,检验合格证明和检验单是否为该批次产品的检验结果;核对包装标识是否按规定表明产品、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表明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是否有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标签上是否有保健批号和标志;标识是否有“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口食品是否有口岸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卫生检验证明,是否有中文标识;

  (三)散装食品:审核加工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检查标签是否按规定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四)农副产品等非定型包装食品及原料;审核供货合同,检查有无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如有上诉问题,不签收、不入库。

  七、索证时要有相关资料,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2年。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2

  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个人卫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做到个人卫生整洁。

  二、仪容仪表整洁、符合要求,按规定着装,上班不带戒指、耳环、手表,不涂指甲油。男不留长发,女发不披肩,化妆淡而大方。

  三、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参加各岗位接触食品(原料)及食具消毒工作。

  四、每日如实向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员汇报自己的健康状况。

  五、凡患有5种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凡出现腹痛、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肿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黄疸等症状时,及时停止制售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岗位位工作,患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流涎症、牛皮癣等,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工作。

  六、餐饮服务环节制售食品时应保持双手清洁,在加工直接入口食品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接触与食品无关的物品后、上厕所后必须洗手。

  七、餐饮服务环节加工食品时不吸烟、工作时不做有碍服务形象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揪耳朵、伸懒腰.剔牙、揉眼睛、打呵欠;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手帕掩住口鼻。

  八、认真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与卫生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餐饮服务食品卫生规范、标准与要求,自觉抵制、揭露、检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各类行为。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3

  1、工作区域内不得奔跑。

  2、工作地带湿滑或有油污,应立即抹去,以防滑倒。

  3、员工制服不宜过长,以免被绊倒;发现鞋底过于平滑时要更换。

  4、保持各种设备和用具完整无缺,有损坏的物件切不可再用,要及时报告并尽快修理。

  5、在公共地方放置的工作车,吸尘器以及洗地机等,应靠边停放,电线要整理好,不要妨碍客人和员工行走。

  6、所有玻璃或镜子,如发现有破裂必须立即报告,及时更换。暂时不能更换的',要用强力胶纸贴上,以防坠下。

  7、清理破碎玻璃及此类物品时,要有垃圾铲,不要直接用手收拾;处理时应与一般垃圾分开。

  8、工作车用双手推,不要拉,以防弄伤脚。

  9、手湿时切勿接触电器,防止漏电;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光脚作业。

  10、经常留意有没有危险的因素如;食品日期,水电安全保护。

  11、放置清洁剂,杀虫剂等易燃物的仓库要与放餐具、棉织品的仓库分开,并要作明显标志。

  12、任何机器操作必须事先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4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管、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档案,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餐饮服务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5

  为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加强食品经营过程中的卫生监管,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树立公司良好的商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 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

  1、食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的卫生基本要求。车间管理人员有义务对员工进行有关食品卫生的培训工作,技术负责人应对员工进行以《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规定为基础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每月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五学时。

  2、食品从业人员无论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技术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3、食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带有效《健康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疑患有碍食品卫生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岗并劝其就诊,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4、食品经营员工上岗前必须检查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油,不准吸烟、穿拖鞋,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5、食品从业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场所内吸烟,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大小便后必须用洗洁用品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或用消毒药水浸泡消毒;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二、食品的卫生管理:

  1、食品出厂前,公司营销员应按有关规定索取或查阅检验合格证是否真实、准确、可靠。

  2、食品出售之前,技术人员应现场检查、核对食品检验合格证与食品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重量是否一致,食品有无污染或变质。若发现食品与证件不符,应不予出售。

  3 、食品在储存时应有防蝇、防鼠措施,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

  4、食品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并经常进行卫生检查。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

  1、食品生产区应当保持整洁、卫生,通风。

  2、食品生产区应有专用的更衣室和洗手清洁设施。

  3、食品包装器具应随时检查、清扫,要做到先生产的先出售,尽量缩短贮存期,以防止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

  四、食品从业人员纪律管理规范: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佩带有效健康证上岗,不允许末佩带或佩带他人健康证或健康证已过有效期等情况发生。

  2、食品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不准在食品生产场所吸烟、穿拖鞋、佩带金银首饰、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

  3、食品生产场所(加工房和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工具按要求整齐搁放。

  4、应有食品储存的专用仓库,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