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计划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控制使用、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财会部门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四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条
定期做好项目资金分析。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2
一、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扶贫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是指国家和省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四)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五)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县负总责、乡镇(街道)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2.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3.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八)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精准脱贫“五个一批”。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到20xx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开发工作目标。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
(一)项目申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扶贫对象需求,从本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填报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
(二)项目审批和立项。坚持扶贫项目审批、管理“七流程、十步骤”(七流程即:省下达资金计划→县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乡镇申报项目→县级扶贫部门初选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十步骤即: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竞争立项并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审批实施方案(县乡录入电子平台)、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及时报备→分级分类公告公示→请款、项目实施及报账→项目验收和评价→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竞争或因素法分配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在省下达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同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扶贫办审核后批复。
(四)项目备案。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各项目实施单位通过“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将批复的项目相关信息逐级报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五)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六)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由贫困农户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贫困农户帮扶规划安排,确保项目到村到户。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制度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并按要求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二)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协议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需要调整项目的调整和备案,应当在项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报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级财政总预算收回后交同级扶贫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安排。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视情况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县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因素法分配资金。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四)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五)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六)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七)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的5%-10%向项目实施单位交纳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转入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协议明确。
(八)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所在地、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并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报送。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将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九)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并报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
(十)项目全面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初级验收,并申请县级验收,经县级验收合格,由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移交给项目经营主体或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后续管理,并建立后续管理制度。
四、项目验收和评估制度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检,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在“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和“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中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省、市(州)相关主管部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审计意见。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四)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通报。
五、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在下达资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文件送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
(二)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审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适时对县级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民生特派组”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一)完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专户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专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二)全面推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xx〕85号)规定执行。在资金分配方面,原则上按照“33112”投向比例进行分配,项目资金拨付可采取先建后补或按“532”的比例进行,即:项目实施单位首次申请拨款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作为启动资金,完成工程总量的80%以上时,可提出报账及第二次拨款申请,第二次申请拨付资金为财政补助资金的30%;完成工程总量的100%时,可以提出余下20%资金的报账申请(扣除预留质量保证金)。报账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完成。
(三)报账票据必须与项目实施方案中资金概算的内容相吻合。除直接补助到户项目、培训项目的务工补助和工程类项目的技工补助费用按名册报账外,其余支出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并附相关附件。
七、利益联结机制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员中贫困户必须占50%以上。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为可持续增收项目,确保村集体经济年增加纯收入5万元以上,年纯收入资金的60%用于扶持贫困户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企业运转正常、带动贫困户效果好、覆盖贫困户面广、积极参与“三变”改革、有社会扶贫责任。
(四)对扶贫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扶贫企业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不予支持,若违反该规定,将追究相关审批人的责任。
(五)保底分红。贫困户年保底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股扶贫资金的5%并逐年递增,具体比例视产业效益高低商定,原则上不低于5%。
(六)股份分红。贫困户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扶贫企业产生收益后,贫困户享受收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贫资金收益的60%。也可以采取其他分红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确保贫困户利益,分红比例均不得低于入股扶贫资金的5%。
(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项目,年纯收入资金的60%用于扶持贫困户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探索推广“三变改革”模式。对扶贫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扶贫企业作为经营主体的,采取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户利益分成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贫资金收益的60%。
八、绩效考评制度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充分调动项目单位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提高资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使用效果,全面提升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水平。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对象是使用管理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单位的考评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1、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共同制定或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计的项目资金数据。
3、经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上报的各项目单位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4、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5、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报告。
6、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两办督查室对项目的督促检查资料。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六)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包括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情况和调整指标等4个部分、12个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3
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
职责单位:xxx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xx〕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4
为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项目资金由单位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组织申报。
二)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并装订成册。
三)申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禁套取项目资金,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一)对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项目完工后,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上级补助资金建设的工程,竣工后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并单独建立台帐,实行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禁挪作他用。行政一把手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详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项管理费,按年计划产值的0.5‰提取;各单位、项目部安全专项经费按计划产值的1%~2%提取,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要根据公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制度》的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计划,安全生产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针对造成死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危险源监控点所采取的监控措施一并编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划。
第六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元月上旬和12月下旬,分别将安全专项资金计划和全年实施情况报公司;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和结束后的半个月内分别将计划和整个项目实施情况报公司。每月经费使用情况按月上报。
第七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督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作为考评各单位、项目部工作的内容之一。各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其经费报销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6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项目资金由单位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二)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三)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
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
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7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补助或奖励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
1.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关键技术手段的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技术攻关及对外技术合作等项目。
2.具有高技术优势的软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具有或争创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基础软件、软件出口与外包,以及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工艺和产品技术水平或替代进口设备、材料研发与生产相配套的嵌入式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等项目。
3.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重点扶持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提供的重大数据库开发、网络增值服务等的项目。
4.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平台、面向区域或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等项目。
5.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1.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2. 扶优扶强。重点扶持骨干、优势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企业和产品,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链。
3.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形成有利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壮大的环境;
4.公平竞争。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宁波地区除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软件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保证手段和专门场所;
3.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导向;
2.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大技术方向,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方案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3.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自筹资金落实;
4.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符合申请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1.省级以下的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当地财政、信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2.省级单位经可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有效材料(按a4型纸张尺寸制作,装订成册):
(1)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5)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当年已列入国家或省有关财政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得到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在该项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定与下达
1.省信息产业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选,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共同审定补助项目和补助(或奖励)的具体资金数额,并联合行文将预算指标下达给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
2.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度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1.各级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控制开支范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3.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信息产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工程决算等材料(编写题纲见附件3)报送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对完工项目材料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5.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专项资金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20xx年印发的《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xx]55号)和20xx年印发的《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信信[20xx]9号)文件同时废止。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8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
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5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3.6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企业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可以用银行存款垫付,也可以用票据垫付。垫付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
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4.1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公司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4.2公司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3鉴于公司银行存款纳入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中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采购类款项支付通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支付或票据支付,费用类款项支付通过现金支付或POS机刷卡支付。项目专项资金支付时通过“其他应付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4项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20xx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4.5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4.5.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专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5.3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
4.6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分口管理单位应上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未使用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7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分口管理单位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8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5.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调查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写并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委派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投资项目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原因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项目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至公司,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项目投产运行后,效益良好,对立项部门和个人、建设部门和个人追加奖励。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撤职、降级、扣发工资、奖金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提出具体办法,交公司行政办公会议议研究决定。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10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三、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11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办公用品是指与办公直接联系的消耗性物品,如:笔、墨、纸张及微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的耗材。局机关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购置、管理、发放。
二、办公用品实行按季购买制,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将下一季度所需要办公用品清单送办公室,办公室审定并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后,统一采购发放。
三、办公用品实行限额管理办法。局有关科(室)每人每年限额100元,特殊情况超过限额的,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办公用品购买实行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制,采购大宗办公用品,按《市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五、办公用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时,保管人员要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对和验收,并进行登记(品名、数量、单价、进货单位等),购物人和保管发放人对所购物品清点无误,分别在清单上签字。
六、办公用品验收入库后,经办公室主任签字,财务人员按清单和发票进行审核报销。
七、局领导所需办公用品随用随送,但仍需请局领导本人签字。 各科(室)所需的一般办公用品,原则上按季度根据实际需要发放;打印纸、复印纸等贵重办公用品,原则上按实际需要从严发放。发放办公用品,一般情况由科(室)负责人领取,也可委托科(室)内其他同志领取,经手人要签字。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电研院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经费,主要包括政府资助和单位自主投资经费。
第三条 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财务室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四)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 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六)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八) 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九)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十)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申报部门按有关要求申报项目科研项目时,应当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同一项目的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主要是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两部分。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编制指南要求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根据需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编制说明。
第七条 经批准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需作出调整的,由项目执行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室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八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电研院院务部财务室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院后,首先由项目管理部门(科创部)提出科研项目内部立项申请,经批准后,财务室会根据项目合同书和科研经费到款额设立经费本,合理使用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采用实报实销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此办法由电研院科创部、院务部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13
一、资金风险防范
1、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请、拨款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制度。
2、建立项目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和会计核算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变更项目预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和重大问题上的上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资金管理机构
资金管理组参与项目工程资金阶段审计和年终审计,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全程进行监督,保证资金正常运行。
三、资金管理方式
每年年初和每季度初,由资金管理组分别填制项目请款书和季度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表、季度项目申请书,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年度和季度项目资金。
四、资金拨付方式
工程施工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即工程开工前预付款 %;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 %;工程竣工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工程竣工决算,拨付 %。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有效监督投资项目执行人员的行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投资项目组执行人员负责按照项目执行计划书的规范开展投资项目。
(二)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三)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跟踪管理
第四条跟踪管理的事项
公司投资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具体需跟踪管理的事项如下。
(一)投资业务相关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与会计棋牌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使用资金的用途和预算,使用过程中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过程。
第五条投资前的跟踪
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取得投资业务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投资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投资过程中的跟踪
(一)公司审计、财务部门按工作规定进行核查审计,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查阅财务决算资料。
(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公司投资部应在此情况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三)投资项目的变更,应由投资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审定。
(四)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如发生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投资中止或结束时的跟踪
(一)投资项目的终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提交公司投资部门汇总整理,经公司统-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
(二)投资项目终止或结束后,公司投资部对投资项目参与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三)投资项目中止或结束后,投资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由战略企划部(投融资部)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九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xx]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xx年10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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