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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28 18:40:31 制度 我要投稿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经典)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经典)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电流泄漏或触电引发事故,根据《新编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3、电气工作人员3.1电气作业人员应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3.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3.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3.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配电柜(箱)安全管理

  4.1配电柜(箱)应用不可燃材料(铁壳)制作。

  4.2触电危险性小的生产场所和办公室,可安装开启式的配电板。

  4.3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加工车间、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房、木工房等场所,应安装封闭式箱柜。

  4.4有导电性粉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密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设施。

  4.5配电柜(箱)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

  柜(箱)应内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4.6落地安装的柜(箱)底面应高出地面50~100 mm;

  操作手柄中心高度一般为

  1.2~

  1.5m;

  柜(箱)前方0.8~

  1.2m的范围内无障碍物。

  4.7保护线连接可靠。

  4.8配电柜(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

  必须装设在柜(箱)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必须有可靠的屏护。

  4.9配电柜(箱)内各电气元件及线路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

  不得有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配电柜(箱)的门应完好;

  门锁应有专人保管。

  4.10所有配电柜(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4.11所有配电柜(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持证的电工负责使用管理。

  4.12所有配电柜(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

  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13对配电柜(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头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4.14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并挂牌标志。

  4.15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经常维修和整洁。

  4.16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不准乱剪乱接电源线。

  4.18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熔体或铁丝、铜丝、铁钉等金属体代替使用。

  4.19配电柜(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

  严禁挂晒衣服等生活用具,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20电工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电工技术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5、电气线路安全

  5.1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辅助生产、维修的需要,临时引接的、使用电压380v的非正式的电气线路。

  5.2电气线路安装必须符合标准。

  5.2.1严禁在各种支架、管道、树木和脚手架上挂设临时线;

  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蚀、碾压等危险场地架设临时线路。

  5.2.2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应用瓷瓶固定。

  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2.5m;

  室外应≥3.5m;

  与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时应≥6m。

  5.3电缆线路应尽量采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敷设、直接埋入地下敷设、必要时桥架敷设、支架敷设等方式,但敷设质量、高度必须符合要求。

  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保证密封良好,防止受潮漏电。

  5.4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得敷设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

  凡因生产、辅助生产或维修急需敷设临时电气线路,应填写“临时电气线路敷设审批表”由班组负责人填写,车间负责人签字,制造部审查核同意,由专职电工架设。

  5.5临时线一般不得拖地敷设,如确属需要,严禁使用普通多用插头拖板和普通电线,应用移动式配电箱和合格电缆线。

  经机动车辆通道应安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损和破裂。

  5.6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

  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5.7临时电气线路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必须更改为正式电气线路。

  5.8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5.9严禁无《电工作业操作证》人员拆装、修理电气设施、设备。

  6、动力管线的维修管理

  6.1所有动力管线是指储气罐、有汽(气)压泵、有压力的管道(水、气、暖)等。

  必须经生产部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保各指示仪表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拆卸或修理。

  6.2正在运行状态中的管路、管线不得进行修理。

  应报告有设备动力部门和经过批准停运后,方可进行。

  6.3对故障原因未查清时、备品备件可能不符合时,不得轻易拆卸进行修理,以免耽误动力的正常供应。

  6.4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进行修理。

  6.5对各动力管线要定期巡检。

  “月检”(含日常检查)由各岗位人员进行;

  “季检”由维修技术人员协同进行;

  “年检”(含半年检)由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确保各动力管线正常的运行状态。

  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6.6操作使用部门及人员对各动力管路、管线发生异常现象或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以便进行修理和排除。

  严禁非技术人员擅自拆卸或修理。

  6.7电力线路和水、暖、气管路的安装和敷设要符合各有关规定和标准。

  6.8各类动力管线维修人员,要熟悉管线的规格型号和分布走向,做到修理及时,停送正确,确保动力的正常供给和运行。

  7、电气照明

  7.1明装插座应离地面

  1.3m,暗装插座一般不低于0.3m,特殊场合下不低于0.15m。

  7.2单相二孔、三孔插座,其右孔接相线,左孔接零线;

  单相三孔及三相四孔的接地或接零线均应接在零线的干线上方,单相接地线不能在插座内并接。

  7.3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灯罩破裂等现象,相线应接在中心舌片上,零线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7.4灯具各回路绝缘电阻一般不小于0.5mω。

  7.5每个照明回路的灯和插座数不宜超过25个,并配有15a及以下的'熔断丝进行保护。

  7.6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m(在墙上安装的不低于2.5m)。

  7.7行灯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36v,特别潮湿场所、锅炉和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7.8 36v以下的变压器安装时,电源侧应用短路保护,外壳铁芯和低压端或中心均应接地或接零。

  7.9吊灯吊具重量超过3kg时,应埋吊钩或安全螺栓。

  软线吊灯限于1kg以下,否则应加吊链。

  8、开关、吊扇

  8.1开关的安装应便于操作,电器、灯具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距地面高度应符合:8.

  1.1拉线开关一般应在2至3m,距门框0.15—0.30m。

  8.

  1.2其他种类的开关一般为

  1.3m,距门框0.15—0.30m。

  8.2吊扇挂钩直径不得小于φ10mm,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且齐全,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8.3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应低于

  1.8m,配电箱底边距地面一般为

  1.5m。

  8.4三相四线制供电的照明工程,各项负荷应尽量均匀分配。

  8.5开关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均应牢固,并良好接地或接零。

  8.6中性线或接地线禁止通过保护元件接地。

  8.7凡停止使用的电气装置,应切断电源开关或保险,并将线头包好绝缘。

  9、机床电气装置

  9.1机床上的各种开关、保险、插座、按钮均应装在金属箱内,不得裸露,金属箱应密封并接地。

  9.2机床上的电气线路,均应安装在金属管内,管体应良好接地,管口须密封。

  9.3机床上的照明应采用低压照明灯,灯架、灯头、灯罩均应确保完好无损。

  9.4机床电气箱内的线路应力求清楚、整齐、美观,不准有铁屑、油污或其它粉尘侵入。

  9.5机床线路的连接端子和其它二次线路,均应带弹簧垫圈。

  10、电动机

  10.1电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选用电机。

  10.2电动机的金属外壳应根据要求接地或接零。

  10.3电动机的冷态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11、手动工具

  1

  1.1手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工业电动工具应加装漏电保护器(二类电动工具除外)。

  1

  1.2手动工具使用前应先检查外壳是否带电,导线应采用多股绝缘护套线。

  12、接地装置

  12.1所有电气装置部份均应保护接地,如电机变压器、配电柜、穿线管等。

  12.2各种电气装置的接地线和接零线的最小允许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2.2.1机床电器装置总接地引入线,采用绝缘多股铜绞线其截面积不小于6㎜2.

  1

  2.2.2照明灯具、分盒线、开关箱、保险箱、外护管等接近地线段的截面积不小于2.5㎜2.

  1

  2.2.3电力电缆接地线应采用裸铜绞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25㎜2.

  1

  2.2.4接地电阻和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避雷装置

  13.1凡易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房屋应按规定安装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器。

  13.2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引下线距地面

  1.5—

  1.8m处设置断线卡。

  13.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ω,避雷装置按建筑物的类别确定。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2

  1、使用单位要制定带式输送机的月度检修计划并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2、使用单位配备足够的检修人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修,检修后检修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3、机电科管理人员及区队长每周对胶带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胶带机检修人员每天应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护,胶带机司机班中应对所操作维护的`设备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巡回检查。

  4、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应对机电设备的完好情况、保护使用情况、安全设施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汇报。

  5、胶带输送机开关整定值应严格按照机电科给定设计执行,检修维护人员每天应检查一次保护使用情况,严禁私自改动保护整定值。

  6、胶带输送机开关的保护齐全完善,设置规范,严禁甩保护或保护装置失灵未处理好而强行开机运行。

  7、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具有堆煤、防跑偏、防打滑、温度、烟雾报警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交接班时进行检查试验,保证各保护装置完好齐全、动作灵敏可靠。保护装置的检查试验和校验要有详细记录。

  8、驱动装置外露部分、滚筒等转动部位必须有完好的防护罩或防护栏,储带仓架全长段安装有整齐美观的防护网,每班检查一次其完好情况。

  9、经常检查清扫器的磨损状况,确保清扫器有足够的宽度、长度和接触面。

  10、胶带接头要保持完整、牢靠。每班都要做认真检查,发现刮坏、拉叉、皮带扣脱落的接头应及时修补,严重影响安全运行时必须割除并重新做接头。

  11、根据巷道变化情况,检修人员要及时调整胶带机安装情况,保证机身及中间架结构完整无严重变形,连接可靠,螺栓紧固,平直稳固,坡度变化处中间架过渡平缓;巷道底板不平整不能保证中间架水平时,H架支腿只能采用可调节支腿,或采用木墩较方正的物体支垫牢稳,不得用多层木板、煤块、碴块支垫。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

  2、范围:适用于公司用电管理

  3、责任者:电力科、用电单位

  4、程序:

  4.1 电气运行安全

  4.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 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 接地装置的规定:

  4.1.10.1 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 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1.10.3 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 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 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 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 静电接地:

  4.1.11.1 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2 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3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

  4.1.12.1 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 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1.12.3 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 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1.12.5 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1.12.6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1.12.7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1.12.8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 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 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 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 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 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1.22.1 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4.1.22.2 "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4.1.22.3 "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22.4 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4.1.22.5 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4.1.22.6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1.22.7 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22.8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22.9 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1.22.10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22.11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4.1.23.1 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1.23.2 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 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1.23.4 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1.23.5 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1.23.6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1.23.7 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 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2电气检修安全

  4.2.1 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2.2 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2.3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 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准。

  4.2.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 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2.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2.3.5 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 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2.5 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2.6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2.7 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2.8 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2.8.1 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2.8.2 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 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2.8.4 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2.8.5 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2.8.6 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2.8.7 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2.8.8 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2.8.9 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2.8.10 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

  4.2.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2.9.1 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2.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2.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2.9.3.1 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4.2.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2.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2.10.1 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2 (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2.10.3 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4 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2.10.5 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4.2.11行车检修规定:

  4.2.11.1 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 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4.2.11.3 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2.11.4 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4.2.11.4.1 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

  4.2.11.4.2 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4.2.11.4.3 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

  4.2.11.4.4 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

  4.2.11.4.5 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4.2.11.4.6 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4

  一、防爆设备入井制度

  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时外部必须张贴有本矿防爆设备检查组发给的合格证,方可入井,否则不准入井,井口管理人员严格检查把关,否则按违章从严处理。

  二、防爆设备安装要求

  1、防爆设备安装地点要通风良好、环境干燥,避开顶板淋水。

  2、防爆设备安装安全距离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3、开关应竖直安放,倾角不得超过16度。

  4、所安防爆设备必须完好,不得有失爆现象。

  5、防爆设备要台台上架。

  三、防爆设备验收制度

  1、对本矿机修厂检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由防爆检查员对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登记入帐,对达到防爆性能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发给防爆合格证,方可使用。

  2、对外委检修后的防爆设备由防爆检查员按标准检查,登记入帐,达到要求的发给防爆合格证,否则退回原检修单位重新修理。

  3、对新领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要进行检查,登记入账,合格者签发入井合格证,否则退库处理。

  4、对使用的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防爆检查员每周不少于一次全面巡回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填写通知单,限期整改。

  5、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应有防爆检查人员鉴定,确认经修复达不到隔爆要求的单独存放,由设备管理人员做好报废审批工作。

  四、防爆设备使用管理

  1、机电科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成立防爆专业检查组。防爆专业检查组的职责是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依据标准是《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2、任何防爆电气设备(含修理后)入井前必须经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3、严禁任何单位私自购置、使用防爆电器设备。

  4、凡上级部门和机电科检查出失爆,责任单位必须当场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整改时间,复验时发现仍未整改,加倍处罚。

  5、机电科所聘请的各单位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的日常检查。

  6、各生产单位现场修理的防爆设备必须经本单位兼职防爆员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兼职防爆检查员的工作全力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其工作。

  8、各单位兼职防爆检查员如有更换,应立即汇报机电科防爆组,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9、安培中心每年至少对专兼职防爆检查员培训一次。

  10、本规定执行情况,每季度机电科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每年评比一次,对防爆设备管理、维护好的单位,由机电科出具证明,请矿领导审批后,给予适当奖励。

  11、机电科防爆专业检查组应认真检查,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否则,经调查事实确凿,将严肃处理,并给予检举人适当奖励。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保证电气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电气作业人员、操作者和用电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电气安全管理。

  3.定义

  电气设备分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系统是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设备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者。

  配电间是指厂外的变压器接入厂内地分闸送电的工作间。

  4. 参考

  5.职责

  5.1生产制造部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电能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保养的归口管理。

  5.2生产制造部负责对电气安全使用、安装、维修、保养的管理状态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5.3生产制造部办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用电安全的管理。

  5.4人力资源部负责电工的资格审查和员工的用安全知识培训。

  5.5电工负责厂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安全管理。

  5.6各设备设施使用操作人员负责按照本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5.7安全员负责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

  6.流程图

  停电办理流程

  7.程序

  7.1电气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7.1.1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或生理缺陷。

  7.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地方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电气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7.1.3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后,要按工作需要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辅助工具。

  7.1.3从事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时,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定期检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7.2配电间的基本要求

  7.2.1配电间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7.2.2不论高压带电与否,操作人员不得单独靠近变压器高压侧,若非接近不可,则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0.7m的安全距离。

  7.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7.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要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详见《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7.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7.4.1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停电、验电、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装设接地线等措施。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a.检修的'设备;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

  0.35m的设备;c.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7.5供配电设备的管理

  7.5.1配电间必须有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运行、检修档案、资料应完整、齐全。

  7.5.2配电间内电力变压器、短路器等设备,安全用具等应按规定周期检修维护。

  7.6车间配电箱开关柜管理

  7.6.1车间配电箱、及电气线路等由电工负责日常维修、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停电清扫和检查,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7.7电气线路管理

  7.7.1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表”,由生产部审核后方可接线。

  7.7.2临时接线的具体要求按《电气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7.8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管理

  7.8.1移动式电动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橡套软线不允许有接头,并有接零装置。

  7.8.2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超过2m,必须使用护套橡皮软线。二次线破损及驳接口不允许超过三个。

  7.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有防雷接地装置,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由企管部安排组织年检。

  7.9电气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按照《电气设备设施保养计划》实施,确保电气设备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10外来施工安装人员临时用电的管理

  7.10.1外来基建施工、外来设备安装等人员需要临时用电时,应经生产制造部的许可,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或安装。

  7.10.2人力资源部应将有关公司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告知外来施工安装人员。

  7.10.3外来施工安装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10.4各部门应将外来人员的安全纳入本部门的安全防护管理的范畴。

  7.11对用电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7.11.1用电操作人员应进行用电安全知识培训。

  7.11.2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电气线路、开关等电器设施。如发现电气隐患或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维修人员。

  7.12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7.12.1人力资源部安全员,应不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应立即制止;发现电气安全防护措施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7.12.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

  8.记录

  9.附录

  9.1停电工作票

  9.2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9.3安全隐患通知单

  9.4纠正预防措施表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6

  第二十九条采区和掘进巷道的电气安装必须要有设计,作业规程的设计中包括、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要标出开关型号,电缆截面、长度、保护整定值、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设计应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没配机电副总工程师由机电部长负责),然后方可安装。安装后,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检查过流、漏电、接地等各项保护是否与设计和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第三十条 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㈠馈电线路必须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如果没有这两种装置,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检漏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天应有专职电工对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试验结果要详细填入“检漏保护试验记录簿”内。发现检漏保护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㈡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应试验一次,严禁保护不灵敏使用;有条件的矿井推广使用风煤钻。

  ㈢井下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使用真空接触器。

  (四)采煤工作面电源必须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且断电范围必须是切断工作面和上下两巷所有电源。

  (五)掘进工作面应设双风机双电源(一套工作,一套热备用),并且能够做到自动切换。电源必须具有风电闭锁和瓦斯超限闭锁功能,当且闭锁必须是掘进巷道和工作面的全部电源。

  第三十一条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保护,要根据设备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合格的熔断器,有关维护人员应定期核对。

  第三十二条接地保护按《煤矿井下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井下低压电缆要悬挂整齐,电缆吊挂应采用合格的电缆钩,禁止用金属丝吊挂,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鸡爪子”、“羊尾巴”及其它一些不合格的接线方式,严禁用动力接线嘴接入控制电缆,控制接线嘴接入动力电缆。检修后的电缆要经过升压和浸水耐压试验。

  第三十四条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检修时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标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三十五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㈢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㈣检修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打接地线。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7

  一、电气安全作业一般规定

  1、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分为:

  高压:线电压500伏以上者。低压:线电压500伏以下者。安全电压:36伏及其以下者。

  所有设备额定电压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

  2、任何电气设备和线路未经证实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乱动。

  3、电气设备未排除故障前,不准送电,未经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投入运行。 4、为了保证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应严格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并详细填写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监护人。

  5、为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气设备的检修任务,必须贯彻工作许可制、工作监护制、工作间断、工作转移和工作终结制度。

  6、相关的安全设施及用具,如灭火器、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必须放置适当的地点,并定期检查(每年二次)。

  二、电动机

  1、不可逆的电动机及其所带动的机械上,应用红漆标明旋转方向。在起动装置上应标明“起动”、“运行”和“停止”等标志。

  2、电动机等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

  3、引至电动机接线盒的明露导线,应加强绝缘,在接线盒口应有护圈保护,易受外力损伤的地方,用穿金属软管保护。

  4、电动机外壳应涂油漆,转动部分应装设牢靠的遮拦或护罩,电动机及其起动装置的外壳,应按规定接地。

  5、电动机的运行和维护

  ⑴电动机在额定冷却空气温度时,可按制造厂铭牌上所规定的额定数据运行。

  ⑵如电动机停用24小时以上者,在启用前,应用摇表测量线圈的绝缘电阻,备用电机应每月一次测量绝缘电阻,记录档案以备查。

  ⑶电动机启动之前,还应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工作应由负责电机运行人员进行,外部检查项目如下:

  a、电动机上和附近有无人工作,有无杂物。

  b、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是否已准备好。

  ⑷如电动机是远方操作合闸时,应由负责电动机运行人员进行外部检查后,通知远方操作者,说明电动机已准备好,可以启动,负责电动机运行人员应留在电动机旁,直到电动机运转正常。

  ⑸电动机禁止连续启动,在正常情况下,允许在冷却状态下启动2~3次,在热状态下,启动一次,只有处理事故时,可根据情况,多启动一次。

  ⑹电动机运行时,该机组的值班人员应:

  a、监视电动机的电流量是否超过额定值,如超过时,则应报告有关部门,并根据其指示采取措施。

  b、注意电动机的`音响和振动是否有异常现象。

  c、注意电动机各部位及其周围温度,保持电动机周围清洁而无任何杂物,每班应清扫电动机外壳一次。

  d、按规定的时间记录电动机表记的指示,及电动机启动和停运的时间和原因,并记录异常现象。

  ⑺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

  a、当发生人身事故时。

  b、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损坏到危险程度时。

  c、电动机发生绝缘烧焦气味、冒烟火时。

  d、出现强烈振动、轴承温度超过限度时。

  e、确定电动机单相运行时。

  6、电动机的事故处理

  ⑴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紧急停机。

  a、当发生人身事故时。

  b、电动机内部及起动调节装置内出现火花和冒烟。

  c、电动机中发现异常的声音和绝缘有烧焦的气味。

  d、电动机所带的机械损坏到危险程度时。

  e、电动机出现强烈的振动。

  f、轴承温度不允许的升高。

  紧急停车前,应尽可能卸去负荷,同时必须结合被带动机械紧急停车步骤进行。

  ⑵电动机跳闸事故后,机组值班人员应向厂部领导汇报和联系电工检查。

  ⑶电动机灭火时,必须先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然后应用干粉或1211灭火器灭火。

  三、移动电气设备

  1、电焊机必须接在专用的开关上,不许超过规定的接装台数。

  2、在没有专用开关的场所,如需接电焊机者,必须通过电工按规定接装。

  3、在专用开关上接拆电焊机,应按下列规定。

  ⑴将电焊机线接好、绑好、挂牢。在室内过道处离地面至少2.5米,室外马路离地面至少3.5米。

  ⑵停掉已经装在专用开关上的全部电焊机。

  ⑶拉下专用刀闸或保险器。

  ⑷接上火线及保护接地线。

  ⑸详细检查电焊机及线路有无任何障碍。

  ⑹全部情况良好可通电开电焊机使用。

  ⑺拆电焊机火线和保护地线时,应停电进行,严格禁止带电拆接火线。

  4、在其它电源上接装和拆下电焊机时,应按下列规定。

  ⑴应取得使用单位、岗位操作人员或有关人员同意,停掉在同一电源上使用的电气设备。

  ⑵电源容量不足的开关或线路上禁止再接电焊机。

  ⑶接装电焊机时,应根据容量适当更换电源保险,拆除后应立即复原。

  5、电焊机所接电线,应是软橡皮套电线,容量适当,绝缘良好,该线不得沾油及放设于高温管道处。电焊机一次线不宜过长,一般为2~3米。

  6、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7、电焊机线路及绝缘电阻至少在0.2兆欧以上方准使用。

  8、移动轴流风机应采用软橡皮套四芯电缆,外壳应保护接地,不合格的导线禁止使用。

  9、风扇电机及线路绝缘电阻至少在0.4兆欧以上,潮湿多酸或碱的地方至少应在0.2兆欧以上方准使用,风叶残缺,机械部分不牢固,无防护罩的风扇应停止使用。

  10、手提行灯电压一律采用12伏、24伏、36伏三种。不得采用其它电压。

  11、行灯变压器必须采用双线圈,行灯变压器不允许采用自耦变压器,变压器铁芯、外壳及二次的一端均须装设地线,行灯变压器一、二次侧应配合适当的容量保险。

  12、电钻及手提电动砂轮所用电线应是软线,绝缘应良好,外壳必须接地良好,无接地者禁止使用。

  13、绝缘不良或发现有轻微漏电者,亦应停止使用。

  14、临时休息、离开工作场所或中途停电时,都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15、生产车间、导电地面场所的电风扇、电烙铁、电钻及类似的单相、三相移动使用的电动机具、其绝缘电阻不应低于0.5兆欧。引线必须采用三芯、四芯坚韧橡皮包线或塑料护套软铜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并装有三脚或四脚插头,使电动器具的金属外壳可靠接地。

  16、使用电钻或类似的移动电气工具必须戴橡胶绝缘手套,但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后,可不戴橡胶绝手套。

  a、使用36伏及以下电压的移动工具。

  b、配用次级不接地的1︰1隔离变压器。

  c、电源回路装有动作可靠的低压漏电开关。

  四、触电急救

  1、脱离电源

  ⑴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a、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头,断开电源。

  b、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的斧子切断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源。

  c、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源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d、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而且又没有缠在身上,可用一只手抓他的衣服,拉离电源,救护者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⑵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a、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b、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的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

  c、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

  2、现场急救

  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迅速对症救护。

  ⑴人工呼吸法,是在触电者呼吸停止后应用的方法。

  ⑵胸外心脏挤压法。是在触电者心脏跳动停止后的急救方法。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8

  一、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

  电气火灾是指由电气原因引发燃烧而造成的灾害。短路、过载、漏电等电气事故都有可能导致火灾。设备自身缺陷、施工安装不当、电气接触不良、雷击静电引起的高温、电弧和电火花是导致电气火灾的直接原因。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是电气火灾的环境条件。

  电气火灾产生的直接原因:

  (1)设备或线路发生短路故障电气设备由于绝缘损坏、电路年久失修、疏忽大意、操作失误及设备安装不合格等将造成短路故障,其短路电流可达正常电流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产生的热量(正比于电流的平方)是温度上升超过自身和周围可燃物的燃点引起燃烧,从而导致火灾。

  (2)过载引起电气设备过热选用线路或差异网设备不合理,线路的负载电流量

  超过了导线额定的安全载流量,电气设备长期超载(超过额定负载能力),引起线路或设备过热而导致火灾。

  (4)接触不良引起过热如接头连接不牢或不紧密、动触点压力过小等使接触电阻过大,在接触部位发生过热而引起火灾。

  (5)通风散热不良大功率设备缺少通风散热设施或通风散热设施损坏造成过热而引发火灾。

  (6)电器使用不当如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未按要求使用,或用后忘记断开电源,引起过热而导致火灾。

  (7)电火花和电弧有些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时就能产生电火花、电弧,如大容量开关、接触器触点的分、合操作,都会产生电弧和电火花。电火花温度可达数千度,遇可燃物便可点燃,遇可燃气体便会发生爆炸。

  二、易燃易爆环境

  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场所中,广泛存在着易燃易爆物质,如石油液化气、煤气、天然气、汽油、柴油、酒精、棉、麻、化纤织物、木材、塑料等等,另外一些设备本身可能会产生易燃易爆物质,如设备的绝缘油在电弧作用下分解和气化,喷出大量油雾和可燃气体;酸性电池排出氢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等。一旦这些易燃易爆环境遇到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导致的火源,便会立刻着火燃烧。

  三、电气火灾的'防护措施

  电气火灾的防护措施主要致力于消除隐患、提高用电安全,具体措施如下:

  1、正确选用保护装置,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1)对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产生电热效应的设备采用隔热、散热、强迫冷却等结构,并注重耐热、防火材料的使用。

  (2)按规定要求设置包括短路、过载、漏电保护设备的自动断电保护。对电气设备和线路正确设置接地、接零保护,为防雷电安装避雷器及接地装置。

  (3)根据使用环境和条件正确设计选择电气设备。恶劣的自然环境和有导电尘埃的地方应选择有抗绝缘老化功能的产品,或增加相应的措施;对易燃易爆场所则必须使用防爆电气产品。

  2、正确安装电气设备,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1)合理选择安装位置

  对于爆炸危险场所,应该考虑把电气设备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或爆炸危险性较小的部位。

  开关、插座、熔断器、电热器具、电焊设备和电动机等应根据需要,尽量避开易燃物或易燃建筑构件。起重机滑触线下方,不应堆放易燃品。露天变、配电装置,不应设置在易于沉积可燃性粉尘或纤维的地方等。

  (2)保持必要的防火距离

  对于在正常工作时能够产生电弧或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应使用灭弧材料将其全部隔围起来,或将其与可能被引燃的物料,用耐弧材料隔开或与可能引起火灾的物料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以便安全灭弧。

  安装和使用有局部热聚焦或热集中的电气设备时,在局部热聚焦或热集中的方向与易燃物料,必须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防引燃。

  电气设备周围的防护屏障材料,必须能承受电气设备产生的高温(包括故障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可燃、阻燃材料或在可燃性材料表面喷涂防火涂料。

  3、保持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1)正确使用电气设备,是保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因此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电气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保持电气设备的电压、电流、温升等不超过允许值。保持各导电部分连接可靠,接地良好。

  (3)保持电气设备的绝缘良好,保持电气设备的清洁,保持良好通风。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9

  一、电气运行

  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现场要备好安全应急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检测。

  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8、变、配电所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制度中明确规定。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0、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11、雷雨天气巡视室外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2、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护。

  13、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及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4、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必须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其运行管理从其规定。

  15、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16、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短高压并报警。

  17、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18、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19、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二、电气检修

  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责任。工作票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2、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拆下熔断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除专责挂牌人外,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运行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电。

  3、带电检修安全要求。

  (1)必须带电作业时应在良好的天气进行。如遇雷、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带电工作要求进行。500伏以上必须是受过高压带电作业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和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严禁利用事故停电间隙进行检修工作。在同一线路设备上进行不同项目工作时,应分别挂停电牌。

  4、在停电线路或设备上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并在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工作地段线路的分支线挂接地线。

  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6、对外线杆、塔、电缆检修时,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于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于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杆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结束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因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检修作业时,每根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7、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工具,其他部位使用明火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在化工区域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8、不准随意拉设临时线路。确因需要拉临时线路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其导线应用橡套绝缘电缆,线路应架空敷设,并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在易燃、易爆场所拉设的临时线路、开关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其它临时用电具体规定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9、检修场所用电,必须设置电源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原来电器设备的电源。如须拆用应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由电工拆接方可使用。检修用的临时配电箱、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应坚固、严密,有防雨、水和照明设施,设专人负责,挂警示牌并加锁。

  10、临时线路、开关及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

  11、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12、电气试验应由两人进行,并按照带电作业有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13、在有腐蚀、易燃、易爆等场所应采用适当的线缆及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禁止明敷设。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爱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扬、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退用电担心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惩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扬、普及安全用电学问。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协作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协作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若发生事故必需爱护事故现场,协作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需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 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需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

  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托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受用户托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用户托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托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便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 行公示。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应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消失,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状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进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牢靠、维护便利、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纳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

  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

  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察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

  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当检查发觉有事故隐患的、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检查人员应准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施工单位订正。

  凡隐藏工程部分,必需提出中间查验,且中间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否则,供电企业不予对竣工工程查验。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验收证明、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承装(修、试)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监理资料。如有不符合规定 的,改正后予以检验,直至合格。

  查验时,要依据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

  第十七条 供电单位要统筹支配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时间,以削减停电对广阔用户的影响。

  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

  第四章 电力设施爱护和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加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实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和患病外力破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长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长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并实行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第二十二条 输(配)电线路四周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牌,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大型车辆、吊车、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四周进行搬运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预防措施,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开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应及早放下桅栏杆;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开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掩盖低压电力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四周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坚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条 广播线路、电讯网络线、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为避开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输电线路四周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在输电线路四周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三)在距电力设施四周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在电杆上栓牲畜。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六)攀爬、跨越电力设施的爱护围墙或遮栏。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七)利用杆塔、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

  第五章 安全用电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用电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私接电网和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二)严禁私自转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纳“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三)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严禁使用花线作固定电源线。

  (四)严禁金属外壳无接地装置的用电设备投入运行,低压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爱护开关。

  (五)严禁带电修理设备,禁止单人带电作业,必需进行带电作业时,应在技术娴熟的电气人员监护下,严格根据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危急场所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殊危急的金属容器,如锅炉、蒸发加热器和管道等(内)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车间、仓库的用电应符合防爆要求。

  (七)严禁约时停送电,停送电必需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得擅自调整配电变压器抽头和操作、拆除、变更、迁移供电企业凹凸压设备。

  (八)家庭用电严禁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第三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并加装漏电爱护装置。全部临时用电线路必需符合用电要求,要有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用电完毕须断电拆除。

  第三十一条 发觉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如距离导线的落地点8M以内时,应准时将双脚并立,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并看管现场或马上找电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觉有人触电,不要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拉断开关或用绝缘或干燥材料断开电源,就地准时对触电者进行正确的人工呼吸法抢救,准时报打“120”抢救。

  第三十三条 为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变配电场所内或配电柜、开关箱、计量箱等用电设备四周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严禁用可燃物掩盖、遮盖电力线路。

  (二)不得用铜线、铅线、铁线代替保险丝,保险丝要与电气设备的容量相匹配,不得随便换大或调细。

  (三)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发觉导线有过热的状况,必需马上停止用电,并报告电工检查处理。

  (四)各种过流爱护器、剩余电流淌作爱护装置(漏电爱护器),必需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的要求装配,保持其动作牢靠。

  (五)使用电热器具,应与易燃易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无自动掌握的电热器具,人离去时应断开电源。

  (六)发生电气火灾时,要先断开电源再行灭火,严禁用水熄灭电气火灾。

  (七)各种营业场所、厂房车间以及住宅的电气设计和安装必需托付有相应设计、承装资质单位进行。

  第六章 安全用电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用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用电安全检查,准时提出整改看法,用户应准时订正。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对管辖的用户的用电设备,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用电安全检查,准时提出整改看法,用户应予以乐观协作。用户接到供电企业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应准时按整改要求进行订正。

  用户对其自行维护管理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不担当因被检查设备担心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按国家《用电检查管理方法》的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恳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户必需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爱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其试验标准应符合《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和《继电爱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93)规定。如有新的国家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并担当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造成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依法由肇事者担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用电安全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1

  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3.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7.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厂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供、用电设备检修安全管理,保证职工在检修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公司电网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公司生产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消除电力伤害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自下发之日起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2、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供电设备、用电设备和拖动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和停送电管理。

  3、管理规定

  1)在变电所和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必须熟知和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每年对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一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值班电工做安全措施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完成。

  2)在电气设备上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检修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做好安全措施经专人确认后许可检修时,检修人员才进行检修作业,要求值班电工必须现场监督,检修电工在本班组管辖的电气设备上检修作业时也认真执行,检修工作人员检修完工将工作票交回后方可允许送电。

  3)所有用电的机械设备停止运转检修时,检修负责人必须到提供电源的变电所和变电站办理停电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做好检修安全工作措施允许检修后方能检修,检修前通知设备所在化工岗位操作工,把转换开关转到停止位,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设备,并现场监督检修,检修工作完成后,要清理完现场,检修负责人才能将工作票交回,才允许送电。

  4)检修电工要检修正在运转设备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时,要经调度室和岗位工同意停车后,检修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检修时方能检修,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现场设备,值班电工指定要检修的变电所(站)设备,并分别监督检修。

  5)检修电工要检修停止运转处于备用状态设备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时要经调度室和岗位工同意后,检修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签发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检修时方能检修,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设备,并现场监督检修。

  6)检修工作票除正常签发人签字外还要有电气值班人员、检修设备岗位班长和检修负责人签字,并分别由电气值班室、操作岗位值班室和检修负责人留存,检修完工后检修负责人将检修工作票交回后方可撤安全措施送电。

  7)所有停用或暂时不使用的用电设备(不处于热备用的设备),设备使用单位要即时到供电变电所办理停电手续,电工接到停电要求立即办理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3

  为了搞好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文明生产,确实做到“科学管理、事事规范、件件标准”对设备使用单位执行“谁使用、谁维护、谁包机、谁负责”的规定,特对井下设备贴挂标识做统一规定:

  一、标识类别:

  设备包机牌、五小电器包机牌、电缆去向牌、防爆合格证,各种图、牌板。

  二、标识内容:

  (一)设备包机牌:安装地点,使用时间,使用单位,包机人,规格型号,电压、容量,负荷名称,短路电流,设备编号,整定电流。

  (二)五小电器包机牌:名称,编号,使用单位,包机人。

  (三)电缆去向牌:来自,去向,型号,规格,编号,长度,电压,单位,包机人。

  4、防爆合格证:名称,编号,检验员,发证日期。

  三、领取:

  (一)包机牌在设备、五小电器、电缆下井安装后,经机电管理部防爆检员验收合格后,由设备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到机电管理部防爆组领取并签字。

  (二)防爆合格证在设备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由防爆检查员负责填写、粘贴合格证,盖章生效。

  四、贴挂标准:

  (一)巷道:

  各综采、综掘、硐室内应按标准挂有配电系统图,五制一规程牌板,配电系统图应随设备变更而更改。

  (二)包机牌:

  1、 一般机电设备(80开关、120开关、315开关、综保开关等)。

  包机牌统一贴在开关手把的上方。

  2、 移变:

  包机牌统一贴在低压开关行人侧。

  3、 绞车电机、溜子电机、风机电机:

  包机牌统一贴在电护罩前侧面上。

  4、 综掘机、采煤机:

  包机牌统一贴在控制开关面上。

  5、 五小电器:(二通、三通、四通、电铃、双按、三按等)

  负机牌统一贴在电器左侧中间。

  (三)电缆去向牌:

  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在拐弯外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都应有电缆去向牌。

  (四)防爆合格证:

  1、防爆合格证贴在设备、五小下面防爆大盖内中间处。

  2、各类电机的'防爆合格证贴在接线盒上盖内中间处。

  3、防爆灯防爆合格证贴在上盖接线盒上面。

  4、馈电开关、风机专用开关、防爆证应贴在开关上腔盖中间处。

  5、高压连接器防爆合格证贴在处壳中间处。

  五、要求:

  (一)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不得有漏项、不得涂改。

  (二)设备移交或包机人变更后,包机单位应及时更换包机牌(不能超过二天)。

  (三)包机牌如有破损,各包机单位应及时领取更换。

  (四)包机牌、去向牌统一在每年的更换一次。

  (五)发现包机牌、去向牌破损、涂改未按规定更换、填写,每台(次)罚款20元。发现防爆合格证涂改,未按规定贴挂,每台(次)罚款50元。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4

  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2、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3、设备动力科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4、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 如电钻、电枪等) ,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5、变电所、各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6、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7、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8、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5

  一、为搞好电气设备试验,公司建立电器试验室,各工程处(厂)成立电气试验组,配有负责电气试验的技术人员,配备具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试验人员,装备相适应的仪器、试验设备等。

  二、电气试验必须执行“煤矿电气试验规程”,和水电部“电气设备交结和预防性试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有关规程。

  三、公司电气试验室负责本系统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试验工作,以及各单位委托的电气试验项目;各处(厂)电气试验组负责6KV及以下电器设备的检查、检修、调整试验工作。

  四、电气试验工作,要根据编制批准的试验计划实施,试验后要进行验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五、要加强电气试验工作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主要设备历年来试验资料和档案,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趋势,不断提高试验技术水平。

  六、对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按新安装交接试验标准进行,并写出详细的试验报告,交使用单位。

  七、电器设备如变压器、电动机、开关、电缆等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规定做检查、测试、调整和电气试验。

  八、每年冬季,避雷器要退出运行,每年雨季三月一日前对防雷电设施,接地装置进行预防性试验,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定期对输电线路进行巡线检查,排除故障隐患。

  九、井下电气试验的安全措施,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验调整工作结束后,需经防爆员检查签字后方可下井投入使用,井下三大保护严格按“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进行,继电保护定值不经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十、电器设备使用的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化验,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进行”,油断路器多次跳闸和故障后,应取油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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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检修管理制度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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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经典)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经典)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电流泄漏或触电引发事故,根据《新编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3、电气工作人员3.1电气作业人员应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3.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3.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3.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配电柜(箱)安全管理

  4.1配电柜(箱)应用不可燃材料(铁壳)制作。

  4.2触电危险性小的生产场所和办公室,可安装开启式的配电板。

  4.3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加工车间、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房、木工房等场所,应安装封闭式箱柜。

  4.4有导电性粉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密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设施。

  4.5配电柜(箱)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

  柜(箱)应内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4.6落地安装的柜(箱)底面应高出地面50~100 mm;

  操作手柄中心高度一般为

  1.2~

  1.5m;

  柜(箱)前方0.8~

  1.2m的范围内无障碍物。

  4.7保护线连接可靠。

  4.8配电柜(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

  必须装设在柜(箱)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必须有可靠的屏护。

  4.9配电柜(箱)内各电气元件及线路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

  不得有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配电柜(箱)的门应完好;

  门锁应有专人保管。

  4.10所有配电柜(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4.11所有配电柜(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持证的电工负责使用管理。

  4.12所有配电柜(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

  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13对配电柜(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头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4.14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并挂牌标志。

  4.15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经常维修和整洁。

  4.16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不准乱剪乱接电源线。

  4.18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熔体或铁丝、铜丝、铁钉等金属体代替使用。

  4.19配电柜(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

  严禁挂晒衣服等生活用具,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20电工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电工技术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5、电气线路安全

  5.1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辅助生产、维修的需要,临时引接的、使用电压380v的非正式的电气线路。

  5.2电气线路安装必须符合标准。

  5.2.1严禁在各种支架、管道、树木和脚手架上挂设临时线;

  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蚀、碾压等危险场地架设临时线路。

  5.2.2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应用瓷瓶固定。

  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2.5m;

  室外应≥3.5m;

  与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时应≥6m。

  5.3电缆线路应尽量采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敷设、直接埋入地下敷设、必要时桥架敷设、支架敷设等方式,但敷设质量、高度必须符合要求。

  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保证密封良好,防止受潮漏电。

  5.4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得敷设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

  凡因生产、辅助生产或维修急需敷设临时电气线路,应填写“临时电气线路敷设审批表”由班组负责人填写,车间负责人签字,制造部审查核同意,由专职电工架设。

  5.5临时线一般不得拖地敷设,如确属需要,严禁使用普通多用插头拖板和普通电线,应用移动式配电箱和合格电缆线。

  经机动车辆通道应安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损和破裂。

  5.6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

  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5.7临时电气线路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必须更改为正式电气线路。

  5.8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5.9严禁无《电工作业操作证》人员拆装、修理电气设施、设备。

  6、动力管线的维修管理

  6.1所有动力管线是指储气罐、有汽(气)压泵、有压力的管道(水、气、暖)等。

  必须经生产部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保各指示仪表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拆卸或修理。

  6.2正在运行状态中的管路、管线不得进行修理。

  应报告有设备动力部门和经过批准停运后,方可进行。

  6.3对故障原因未查清时、备品备件可能不符合时,不得轻易拆卸进行修理,以免耽误动力的正常供应。

  6.4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进行修理。

  6.5对各动力管线要定期巡检。

  “月检”(含日常检查)由各岗位人员进行;

  “季检”由维修技术人员协同进行;

  “年检”(含半年检)由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确保各动力管线正常的运行状态。

  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6.6操作使用部门及人员对各动力管路、管线发生异常现象或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以便进行修理和排除。

  严禁非技术人员擅自拆卸或修理。

  6.7电力线路和水、暖、气管路的安装和敷设要符合各有关规定和标准。

  6.8各类动力管线维修人员,要熟悉管线的规格型号和分布走向,做到修理及时,停送正确,确保动力的正常供给和运行。

  7、电气照明

  7.1明装插座应离地面

  1.3m,暗装插座一般不低于0.3m,特殊场合下不低于0.15m。

  7.2单相二孔、三孔插座,其右孔接相线,左孔接零线;

  单相三孔及三相四孔的接地或接零线均应接在零线的干线上方,单相接地线不能在插座内并接。

  7.3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灯罩破裂等现象,相线应接在中心舌片上,零线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7.4灯具各回路绝缘电阻一般不小于0.5mω。

  7.5每个照明回路的灯和插座数不宜超过25个,并配有15a及以下的'熔断丝进行保护。

  7.6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m(在墙上安装的不低于2.5m)。

  7.7行灯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36v,特别潮湿场所、锅炉和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7.8 36v以下的变压器安装时,电源侧应用短路保护,外壳铁芯和低压端或中心均应接地或接零。

  7.9吊灯吊具重量超过3kg时,应埋吊钩或安全螺栓。

  软线吊灯限于1kg以下,否则应加吊链。

  8、开关、吊扇

  8.1开关的安装应便于操作,电器、灯具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距地面高度应符合:8.

  1.1拉线开关一般应在2至3m,距门框0.15—0.30m。

  8.

  1.2其他种类的开关一般为

  1.3m,距门框0.15—0.30m。

  8.2吊扇挂钩直径不得小于φ10mm,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且齐全,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8.3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应低于

  1.8m,配电箱底边距地面一般为

  1.5m。

  8.4三相四线制供电的照明工程,各项负荷应尽量均匀分配。

  8.5开关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均应牢固,并良好接地或接零。

  8.6中性线或接地线禁止通过保护元件接地。

  8.7凡停止使用的电气装置,应切断电源开关或保险,并将线头包好绝缘。

  9、机床电气装置

  9.1机床上的各种开关、保险、插座、按钮均应装在金属箱内,不得裸露,金属箱应密封并接地。

  9.2机床上的电气线路,均应安装在金属管内,管体应良好接地,管口须密封。

  9.3机床上的照明应采用低压照明灯,灯架、灯头、灯罩均应确保完好无损。

  9.4机床电气箱内的线路应力求清楚、整齐、美观,不准有铁屑、油污或其它粉尘侵入。

  9.5机床线路的连接端子和其它二次线路,均应带弹簧垫圈。

  10、电动机

  10.1电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选用电机。

  10.2电动机的金属外壳应根据要求接地或接零。

  10.3电动机的冷态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11、手动工具

  1

  1.1手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工业电动工具应加装漏电保护器(二类电动工具除外)。

  1

  1.2手动工具使用前应先检查外壳是否带电,导线应采用多股绝缘护套线。

  12、接地装置

  12.1所有电气装置部份均应保护接地,如电机变压器、配电柜、穿线管等。

  12.2各种电气装置的接地线和接零线的最小允许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2.2.1机床电器装置总接地引入线,采用绝缘多股铜绞线其截面积不小于6㎜2.

  1

  2.2.2照明灯具、分盒线、开关箱、保险箱、外护管等接近地线段的截面积不小于2.5㎜2.

  1

  2.2.3电力电缆接地线应采用裸铜绞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25㎜2.

  1

  2.2.4接地电阻和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避雷装置

  13.1凡易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房屋应按规定安装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器。

  13.2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引下线距地面

  1.5—

  1.8m处设置断线卡。

  13.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ω,避雷装置按建筑物的类别确定。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2

  1、使用单位要制定带式输送机的月度检修计划并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2、使用单位配备足够的检修人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修,检修后检修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3、机电科管理人员及区队长每周对胶带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胶带机检修人员每天应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护,胶带机司机班中应对所操作维护的`设备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巡回检查。

  4、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应对机电设备的完好情况、保护使用情况、安全设施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汇报。

  5、胶带输送机开关整定值应严格按照机电科给定设计执行,检修维护人员每天应检查一次保护使用情况,严禁私自改动保护整定值。

  6、胶带输送机开关的保护齐全完善,设置规范,严禁甩保护或保护装置失灵未处理好而强行开机运行。

  7、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具有堆煤、防跑偏、防打滑、温度、烟雾报警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交接班时进行检查试验,保证各保护装置完好齐全、动作灵敏可靠。保护装置的检查试验和校验要有详细记录。

  8、驱动装置外露部分、滚筒等转动部位必须有完好的防护罩或防护栏,储带仓架全长段安装有整齐美观的防护网,每班检查一次其完好情况。

  9、经常检查清扫器的磨损状况,确保清扫器有足够的宽度、长度和接触面。

  10、胶带接头要保持完整、牢靠。每班都要做认真检查,发现刮坏、拉叉、皮带扣脱落的接头应及时修补,严重影响安全运行时必须割除并重新做接头。

  11、根据巷道变化情况,检修人员要及时调整胶带机安装情况,保证机身及中间架结构完整无严重变形,连接可靠,螺栓紧固,平直稳固,坡度变化处中间架过渡平缓;巷道底板不平整不能保证中间架水平时,H架支腿只能采用可调节支腿,或采用木墩较方正的物体支垫牢稳,不得用多层木板、煤块、碴块支垫。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

  2、范围:适用于公司用电管理

  3、责任者:电力科、用电单位

  4、程序:

  4.1 电气运行安全

  4.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 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 接地装置的规定:

  4.1.10.1 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 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1.10.3 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 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 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 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 静电接地:

  4.1.11.1 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2 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3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

  4.1.12.1 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 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1.12.3 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 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1.12.5 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1.12.6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1.12.7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1.12.8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 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 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 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 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 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1.22.1 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4.1.22.2 "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4.1.22.3 "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22.4 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4.1.22.5 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4.1.22.6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1.22.7 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22.8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22.9 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1.22.10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22.11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4.1.23.1 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1.23.2 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 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1.23.4 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1.23.5 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1.23.6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1.23.7 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 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2电气检修安全

  4.2.1 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2.2 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2.3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 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准。

  4.2.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 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2.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2.3.5 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 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2.5 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2.6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2.7 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2.8 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2.8.1 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2.8.2 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 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2.8.4 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2.8.5 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2.8.6 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2.8.7 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2.8.8 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2.8.9 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2.8.10 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

  4.2.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2.9.1 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2.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2.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2.9.3.1 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4.2.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2.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2.10.1 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2 (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2.10.3 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4 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2.10.5 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4.2.11行车检修规定:

  4.2.11.1 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 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4.2.11.3 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2.11.4 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4.2.11.4.1 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

  4.2.11.4.2 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4.2.11.4.3 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

  4.2.11.4.4 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

  4.2.11.4.5 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4.2.11.4.6 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4

  一、防爆设备入井制度

  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时外部必须张贴有本矿防爆设备检查组发给的合格证,方可入井,否则不准入井,井口管理人员严格检查把关,否则按违章从严处理。

  二、防爆设备安装要求

  1、防爆设备安装地点要通风良好、环境干燥,避开顶板淋水。

  2、防爆设备安装安全距离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3、开关应竖直安放,倾角不得超过16度。

  4、所安防爆设备必须完好,不得有失爆现象。

  5、防爆设备要台台上架。

  三、防爆设备验收制度

  1、对本矿机修厂检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由防爆检查员对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登记入帐,对达到防爆性能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发给防爆合格证,方可使用。

  2、对外委检修后的防爆设备由防爆检查员按标准检查,登记入帐,达到要求的发给防爆合格证,否则退回原检修单位重新修理。

  3、对新领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要进行检查,登记入账,合格者签发入井合格证,否则退库处理。

  4、对使用的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防爆检查员每周不少于一次全面巡回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填写通知单,限期整改。

  5、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应有防爆检查人员鉴定,确认经修复达不到隔爆要求的单独存放,由设备管理人员做好报废审批工作。

  四、防爆设备使用管理

  1、机电科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成立防爆专业检查组。防爆专业检查组的职责是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依据标准是《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2、任何防爆电气设备(含修理后)入井前必须经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3、严禁任何单位私自购置、使用防爆电器设备。

  4、凡上级部门和机电科检查出失爆,责任单位必须当场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整改时间,复验时发现仍未整改,加倍处罚。

  5、机电科所聘请的各单位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的日常检查。

  6、各生产单位现场修理的防爆设备必须经本单位兼职防爆员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兼职防爆检查员的工作全力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其工作。

  8、各单位兼职防爆检查员如有更换,应立即汇报机电科防爆组,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9、安培中心每年至少对专兼职防爆检查员培训一次。

  10、本规定执行情况,每季度机电科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每年评比一次,对防爆设备管理、维护好的单位,由机电科出具证明,请矿领导审批后,给予适当奖励。

  11、机电科防爆专业检查组应认真检查,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否则,经调查事实确凿,将严肃处理,并给予检举人适当奖励。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保证电气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电气作业人员、操作者和用电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电气安全管理。

  3.定义

  电气设备分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系统是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设备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者。

  配电间是指厂外的变压器接入厂内地分闸送电的工作间。

  4. 参考

  5.职责

  5.1生产制造部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电能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保养的归口管理。

  5.2生产制造部负责对电气安全使用、安装、维修、保养的管理状态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5.3生产制造部办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用电安全的管理。

  5.4人力资源部负责电工的资格审查和员工的用安全知识培训。

  5.5电工负责厂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安全管理。

  5.6各设备设施使用操作人员负责按照本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5.7安全员负责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

  6.流程图

  停电办理流程

  7.程序

  7.1电气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7.1.1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或生理缺陷。

  7.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地方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电气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7.1.3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后,要按工作需要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辅助工具。

  7.1.3从事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时,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定期检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7.2配电间的基本要求

  7.2.1配电间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7.2.2不论高压带电与否,操作人员不得单独靠近变压器高压侧,若非接近不可,则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0.7m的安全距离。

  7.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7.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要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详见《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7.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7.4.1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停电、验电、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装设接地线等措施。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a.检修的'设备;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

  0.35m的设备;c.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7.5供配电设备的管理

  7.5.1配电间必须有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运行、检修档案、资料应完整、齐全。

  7.5.2配电间内电力变压器、短路器等设备,安全用具等应按规定周期检修维护。

  7.6车间配电箱开关柜管理

  7.6.1车间配电箱、及电气线路等由电工负责日常维修、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停电清扫和检查,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7.7电气线路管理

  7.7.1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表”,由生产部审核后方可接线。

  7.7.2临时接线的具体要求按《电气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7.8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管理

  7.8.1移动式电动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橡套软线不允许有接头,并有接零装置。

  7.8.2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超过2m,必须使用护套橡皮软线。二次线破损及驳接口不允许超过三个。

  7.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有防雷接地装置,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由企管部安排组织年检。

  7.9电气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按照《电气设备设施保养计划》实施,确保电气设备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10外来施工安装人员临时用电的管理

  7.10.1外来基建施工、外来设备安装等人员需要临时用电时,应经生产制造部的许可,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或安装。

  7.10.2人力资源部应将有关公司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告知外来施工安装人员。

  7.10.3外来施工安装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10.4各部门应将外来人员的安全纳入本部门的安全防护管理的范畴。

  7.11对用电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7.11.1用电操作人员应进行用电安全知识培训。

  7.11.2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电气线路、开关等电器设施。如发现电气隐患或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维修人员。

  7.12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7.12.1人力资源部安全员,应不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应立即制止;发现电气安全防护措施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7.12.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

  8.记录

  9.附录

  9.1停电工作票

  9.2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9.3安全隐患通知单

  9.4纠正预防措施表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6

  第二十九条采区和掘进巷道的电气安装必须要有设计,作业规程的设计中包括、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要标出开关型号,电缆截面、长度、保护整定值、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设计应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没配机电副总工程师由机电部长负责),然后方可安装。安装后,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检查过流、漏电、接地等各项保护是否与设计和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第三十条 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㈠馈电线路必须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如果没有这两种装置,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检漏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天应有专职电工对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试验结果要详细填入“检漏保护试验记录簿”内。发现检漏保护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㈡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应试验一次,严禁保护不灵敏使用;有条件的矿井推广使用风煤钻。

  ㈢井下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使用真空接触器。

  (四)采煤工作面电源必须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且断电范围必须是切断工作面和上下两巷所有电源。

  (五)掘进工作面应设双风机双电源(一套工作,一套热备用),并且能够做到自动切换。电源必须具有风电闭锁和瓦斯超限闭锁功能,当且闭锁必须是掘进巷道和工作面的全部电源。

  第三十一条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保护,要根据设备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合格的熔断器,有关维护人员应定期核对。

  第三十二条接地保护按《煤矿井下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井下低压电缆要悬挂整齐,电缆吊挂应采用合格的电缆钩,禁止用金属丝吊挂,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鸡爪子”、“羊尾巴”及其它一些不合格的接线方式,严禁用动力接线嘴接入控制电缆,控制接线嘴接入动力电缆。检修后的电缆要经过升压和浸水耐压试验。

  第三十四条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检修时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标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三十五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㈢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㈣检修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打接地线。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7

  一、电气安全作业一般规定

  1、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分为:

  高压:线电压500伏以上者。低压:线电压500伏以下者。安全电压:36伏及其以下者。

  所有设备额定电压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

  2、任何电气设备和线路未经证实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乱动。

  3、电气设备未排除故障前,不准送电,未经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投入运行。 4、为了保证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应严格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并详细填写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监护人。

  5、为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气设备的检修任务,必须贯彻工作许可制、工作监护制、工作间断、工作转移和工作终结制度。

  6、相关的安全设施及用具,如灭火器、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必须放置适当的地点,并定期检查(每年二次)。

  二、电动机

  1、不可逆的电动机及其所带动的机械上,应用红漆标明旋转方向。在起动装置上应标明“起动”、“运行”和“停止”等标志。

  2、电动机等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

  3、引至电动机接线盒的明露导线,应加强绝缘,在接线盒口应有护圈保护,易受外力损伤的地方,用穿金属软管保护。

  4、电动机外壳应涂油漆,转动部分应装设牢靠的遮拦或护罩,电动机及其起动装置的外壳,应按规定接地。

  5、电动机的运行和维护

  ⑴电动机在额定冷却空气温度时,可按制造厂铭牌上所规定的额定数据运行。

  ⑵如电动机停用24小时以上者,在启用前,应用摇表测量线圈的绝缘电阻,备用电机应每月一次测量绝缘电阻,记录档案以备查。

  ⑶电动机启动之前,还应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工作应由负责电机运行人员进行,外部检查项目如下:

  a、电动机上和附近有无人工作,有无杂物。

  b、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是否已准备好。

  ⑷如电动机是远方操作合闸时,应由负责电动机运行人员进行外部检查后,通知远方操作者,说明电动机已准备好,可以启动,负责电动机运行人员应留在电动机旁,直到电动机运转正常。

  ⑸电动机禁止连续启动,在正常情况下,允许在冷却状态下启动2~3次,在热状态下,启动一次,只有处理事故时,可根据情况,多启动一次。

  ⑹电动机运行时,该机组的值班人员应:

  a、监视电动机的电流量是否超过额定值,如超过时,则应报告有关部门,并根据其指示采取措施。

  b、注意电动机的`音响和振动是否有异常现象。

  c、注意电动机各部位及其周围温度,保持电动机周围清洁而无任何杂物,每班应清扫电动机外壳一次。

  d、按规定的时间记录电动机表记的指示,及电动机启动和停运的时间和原因,并记录异常现象。

  ⑺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

  a、当发生人身事故时。

  b、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损坏到危险程度时。

  c、电动机发生绝缘烧焦气味、冒烟火时。

  d、出现强烈振动、轴承温度超过限度时。

  e、确定电动机单相运行时。

  6、电动机的事故处理

  ⑴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紧急停机。

  a、当发生人身事故时。

  b、电动机内部及起动调节装置内出现火花和冒烟。

  c、电动机中发现异常的声音和绝缘有烧焦的气味。

  d、电动机所带的机械损坏到危险程度时。

  e、电动机出现强烈的振动。

  f、轴承温度不允许的升高。

  紧急停车前,应尽可能卸去负荷,同时必须结合被带动机械紧急停车步骤进行。

  ⑵电动机跳闸事故后,机组值班人员应向厂部领导汇报和联系电工检查。

  ⑶电动机灭火时,必须先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然后应用干粉或1211灭火器灭火。

  三、移动电气设备

  1、电焊机必须接在专用的开关上,不许超过规定的接装台数。

  2、在没有专用开关的场所,如需接电焊机者,必须通过电工按规定接装。

  3、在专用开关上接拆电焊机,应按下列规定。

  ⑴将电焊机线接好、绑好、挂牢。在室内过道处离地面至少2.5米,室外马路离地面至少3.5米。

  ⑵停掉已经装在专用开关上的全部电焊机。

  ⑶拉下专用刀闸或保险器。

  ⑷接上火线及保护接地线。

  ⑸详细检查电焊机及线路有无任何障碍。

  ⑹全部情况良好可通电开电焊机使用。

  ⑺拆电焊机火线和保护地线时,应停电进行,严格禁止带电拆接火线。

  4、在其它电源上接装和拆下电焊机时,应按下列规定。

  ⑴应取得使用单位、岗位操作人员或有关人员同意,停掉在同一电源上使用的电气设备。

  ⑵电源容量不足的开关或线路上禁止再接电焊机。

  ⑶接装电焊机时,应根据容量适当更换电源保险,拆除后应立即复原。

  5、电焊机所接电线,应是软橡皮套电线,容量适当,绝缘良好,该线不得沾油及放设于高温管道处。电焊机一次线不宜过长,一般为2~3米。

  6、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7、电焊机线路及绝缘电阻至少在0.2兆欧以上方准使用。

  8、移动轴流风机应采用软橡皮套四芯电缆,外壳应保护接地,不合格的导线禁止使用。

  9、风扇电机及线路绝缘电阻至少在0.4兆欧以上,潮湿多酸或碱的地方至少应在0.2兆欧以上方准使用,风叶残缺,机械部分不牢固,无防护罩的风扇应停止使用。

  10、手提行灯电压一律采用12伏、24伏、36伏三种。不得采用其它电压。

  11、行灯变压器必须采用双线圈,行灯变压器不允许采用自耦变压器,变压器铁芯、外壳及二次的一端均须装设地线,行灯变压器一、二次侧应配合适当的容量保险。

  12、电钻及手提电动砂轮所用电线应是软线,绝缘应良好,外壳必须接地良好,无接地者禁止使用。

  13、绝缘不良或发现有轻微漏电者,亦应停止使用。

  14、临时休息、离开工作场所或中途停电时,都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15、生产车间、导电地面场所的电风扇、电烙铁、电钻及类似的单相、三相移动使用的电动机具、其绝缘电阻不应低于0.5兆欧。引线必须采用三芯、四芯坚韧橡皮包线或塑料护套软铜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并装有三脚或四脚插头,使电动器具的金属外壳可靠接地。

  16、使用电钻或类似的移动电气工具必须戴橡胶绝缘手套,但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后,可不戴橡胶绝手套。

  a、使用36伏及以下电压的移动工具。

  b、配用次级不接地的1︰1隔离变压器。

  c、电源回路装有动作可靠的低压漏电开关。

  四、触电急救

  1、脱离电源

  ⑴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a、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头,断开电源。

  b、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的斧子切断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源。

  c、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源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d、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而且又没有缠在身上,可用一只手抓他的衣服,拉离电源,救护者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⑵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a、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b、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的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

  c、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

  2、现场急救

  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迅速对症救护。

  ⑴人工呼吸法,是在触电者呼吸停止后应用的方法。

  ⑵胸外心脏挤压法。是在触电者心脏跳动停止后的急救方法。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8

  一、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

  电气火灾是指由电气原因引发燃烧而造成的灾害。短路、过载、漏电等电气事故都有可能导致火灾。设备自身缺陷、施工安装不当、电气接触不良、雷击静电引起的高温、电弧和电火花是导致电气火灾的直接原因。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是电气火灾的环境条件。

  电气火灾产生的直接原因:

  (1)设备或线路发生短路故障电气设备由于绝缘损坏、电路年久失修、疏忽大意、操作失误及设备安装不合格等将造成短路故障,其短路电流可达正常电流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产生的热量(正比于电流的平方)是温度上升超过自身和周围可燃物的燃点引起燃烧,从而导致火灾。

  (2)过载引起电气设备过热选用线路或差异网设备不合理,线路的负载电流量

  超过了导线额定的安全载流量,电气设备长期超载(超过额定负载能力),引起线路或设备过热而导致火灾。

  (4)接触不良引起过热如接头连接不牢或不紧密、动触点压力过小等使接触电阻过大,在接触部位发生过热而引起火灾。

  (5)通风散热不良大功率设备缺少通风散热设施或通风散热设施损坏造成过热而引发火灾。

  (6)电器使用不当如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未按要求使用,或用后忘记断开电源,引起过热而导致火灾。

  (7)电火花和电弧有些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时就能产生电火花、电弧,如大容量开关、接触器触点的分、合操作,都会产生电弧和电火花。电火花温度可达数千度,遇可燃物便可点燃,遇可燃气体便会发生爆炸。

  二、易燃易爆环境

  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场所中,广泛存在着易燃易爆物质,如石油液化气、煤气、天然气、汽油、柴油、酒精、棉、麻、化纤织物、木材、塑料等等,另外一些设备本身可能会产生易燃易爆物质,如设备的绝缘油在电弧作用下分解和气化,喷出大量油雾和可燃气体;酸性电池排出氢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等。一旦这些易燃易爆环境遇到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导致的火源,便会立刻着火燃烧。

  三、电气火灾的'防护措施

  电气火灾的防护措施主要致力于消除隐患、提高用电安全,具体措施如下:

  1、正确选用保护装置,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1)对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产生电热效应的设备采用隔热、散热、强迫冷却等结构,并注重耐热、防火材料的使用。

  (2)按规定要求设置包括短路、过载、漏电保护设备的自动断电保护。对电气设备和线路正确设置接地、接零保护,为防雷电安装避雷器及接地装置。

  (3)根据使用环境和条件正确设计选择电气设备。恶劣的自然环境和有导电尘埃的地方应选择有抗绝缘老化功能的产品,或增加相应的措施;对易燃易爆场所则必须使用防爆电气产品。

  2、正确安装电气设备,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1)合理选择安装位置

  对于爆炸危险场所,应该考虑把电气设备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或爆炸危险性较小的部位。

  开关、插座、熔断器、电热器具、电焊设备和电动机等应根据需要,尽量避开易燃物或易燃建筑构件。起重机滑触线下方,不应堆放易燃品。露天变、配电装置,不应设置在易于沉积可燃性粉尘或纤维的地方等。

  (2)保持必要的防火距离

  对于在正常工作时能够产生电弧或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应使用灭弧材料将其全部隔围起来,或将其与可能被引燃的物料,用耐弧材料隔开或与可能引起火灾的物料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以便安全灭弧。

  安装和使用有局部热聚焦或热集中的电气设备时,在局部热聚焦或热集中的方向与易燃物料,必须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防引燃。

  电气设备周围的防护屏障材料,必须能承受电气设备产生的高温(包括故障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可燃、阻燃材料或在可燃性材料表面喷涂防火涂料。

  3、保持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1)正确使用电气设备,是保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因此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电气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保持电气设备的电压、电流、温升等不超过允许值。保持各导电部分连接可靠,接地良好。

  (3)保持电气设备的绝缘良好,保持电气设备的清洁,保持良好通风。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9

  一、电气运行

  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现场要备好安全应急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检测。

  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8、变、配电所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制度中明确规定。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0、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11、雷雨天气巡视室外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2、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护。

  13、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及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4、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必须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其运行管理从其规定。

  15、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16、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短高压并报警。

  17、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18、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19、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二、电气检修

  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责任。工作票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2、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拆下熔断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除专责挂牌人外,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运行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电。

  3、带电检修安全要求。

  (1)必须带电作业时应在良好的天气进行。如遇雷、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带电工作要求进行。500伏以上必须是受过高压带电作业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和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严禁利用事故停电间隙进行检修工作。在同一线路设备上进行不同项目工作时,应分别挂停电牌。

  4、在停电线路或设备上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并在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工作地段线路的分支线挂接地线。

  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6、对外线杆、塔、电缆检修时,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于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于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杆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结束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因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检修作业时,每根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7、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工具,其他部位使用明火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在化工区域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8、不准随意拉设临时线路。确因需要拉临时线路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其导线应用橡套绝缘电缆,线路应架空敷设,并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在易燃、易爆场所拉设的临时线路、开关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其它临时用电具体规定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9、检修场所用电,必须设置电源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原来电器设备的电源。如须拆用应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由电工拆接方可使用。检修用的临时配电箱、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应坚固、严密,有防雨、水和照明设施,设专人负责,挂警示牌并加锁。

  10、临时线路、开关及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

  11、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12、电气试验应由两人进行,并按照带电作业有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13、在有腐蚀、易燃、易爆等场所应采用适当的线缆及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禁止明敷设。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爱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扬、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退用电担心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惩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扬、普及安全用电学问。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协作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协作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若发生事故必需爱护事故现场,协作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需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 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需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

  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托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受用户托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用户托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托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便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 行公示。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应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消失,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状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进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牢靠、维护便利、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纳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

  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

  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察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

  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当检查发觉有事故隐患的、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检查人员应准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施工单位订正。

  凡隐藏工程部分,必需提出中间查验,且中间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否则,供电企业不予对竣工工程查验。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验收证明、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承装(修、试)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监理资料。如有不符合规定 的,改正后予以检验,直至合格。

  查验时,要依据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

  第十七条 供电单位要统筹支配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时间,以削减停电对广阔用户的影响。

  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

  第四章 电力设施爱护和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加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实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和患病外力破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长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长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并实行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第二十二条 输(配)电线路四周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牌,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大型车辆、吊车、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四周进行搬运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预防措施,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开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应及早放下桅栏杆;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开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掩盖低压电力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四周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坚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条 广播线路、电讯网络线、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为避开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输电线路四周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在输电线路四周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三)在距电力设施四周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在电杆上栓牲畜。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六)攀爬、跨越电力设施的爱护围墙或遮栏。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七)利用杆塔、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

  第五章 安全用电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用电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私接电网和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二)严禁私自转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纳“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三)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严禁使用花线作固定电源线。

  (四)严禁金属外壳无接地装置的用电设备投入运行,低压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爱护开关。

  (五)严禁带电修理设备,禁止单人带电作业,必需进行带电作业时,应在技术娴熟的电气人员监护下,严格根据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危急场所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殊危急的金属容器,如锅炉、蒸发加热器和管道等(内)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车间、仓库的用电应符合防爆要求。

  (七)严禁约时停送电,停送电必需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得擅自调整配电变压器抽头和操作、拆除、变更、迁移供电企业凹凸压设备。

  (八)家庭用电严禁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第三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并加装漏电爱护装置。全部临时用电线路必需符合用电要求,要有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用电完毕须断电拆除。

  第三十一条 发觉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如距离导线的落地点8M以内时,应准时将双脚并立,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并看管现场或马上找电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觉有人触电,不要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拉断开关或用绝缘或干燥材料断开电源,就地准时对触电者进行正确的人工呼吸法抢救,准时报打“120”抢救。

  第三十三条 为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变配电场所内或配电柜、开关箱、计量箱等用电设备四周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严禁用可燃物掩盖、遮盖电力线路。

  (二)不得用铜线、铅线、铁线代替保险丝,保险丝要与电气设备的容量相匹配,不得随便换大或调细。

  (三)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发觉导线有过热的状况,必需马上停止用电,并报告电工检查处理。

  (四)各种过流爱护器、剩余电流淌作爱护装置(漏电爱护器),必需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的要求装配,保持其动作牢靠。

  (五)使用电热器具,应与易燃易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无自动掌握的电热器具,人离去时应断开电源。

  (六)发生电气火灾时,要先断开电源再行灭火,严禁用水熄灭电气火灾。

  (七)各种营业场所、厂房车间以及住宅的电气设计和安装必需托付有相应设计、承装资质单位进行。

  第六章 安全用电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用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用电安全检查,准时提出整改看法,用户应准时订正。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对管辖的用户的用电设备,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用电安全检查,准时提出整改看法,用户应予以乐观协作。用户接到供电企业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应准时按整改要求进行订正。

  用户对其自行维护管理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不担当因被检查设备担心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按国家《用电检查管理方法》的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恳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户必需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爱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其试验标准应符合《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和《继电爱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93)规定。如有新的国家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并担当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造成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依法由肇事者担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用电安全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1

  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3.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7.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厂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供、用电设备检修安全管理,保证职工在检修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公司电网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公司生产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消除电力伤害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自下发之日起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2、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供电设备、用电设备和拖动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和停送电管理。

  3、管理规定

  1)在变电所和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必须熟知和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每年对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一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值班电工做安全措施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完成。

  2)在电气设备上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检修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做好安全措施经专人确认后许可检修时,检修人员才进行检修作业,要求值班电工必须现场监督,检修电工在本班组管辖的电气设备上检修作业时也认真执行,检修工作人员检修完工将工作票交回后方可允许送电。

  3)所有用电的机械设备停止运转检修时,检修负责人必须到提供电源的变电所和变电站办理停电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做好检修安全工作措施允许检修后方能检修,检修前通知设备所在化工岗位操作工,把转换开关转到停止位,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设备,并现场监督检修,检修工作完成后,要清理完现场,检修负责人才能将工作票交回,才允许送电。

  4)检修电工要检修正在运转设备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时,要经调度室和岗位工同意停车后,检修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检修时方能检修,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现场设备,值班电工指定要检修的变电所(站)设备,并分别监督检修。

  5)检修电工要检修停止运转处于备用状态设备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时要经调度室和岗位工同意后,检修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签发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检修时方能检修,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设备,并现场监督检修。

  6)检修工作票除正常签发人签字外还要有电气值班人员、检修设备岗位班长和检修负责人签字,并分别由电气值班室、操作岗位值班室和检修负责人留存,检修完工后检修负责人将检修工作票交回后方可撤安全措施送电。

  7)所有停用或暂时不使用的用电设备(不处于热备用的设备),设备使用单位要即时到供电变电所办理停电手续,电工接到停电要求立即办理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3

  为了搞好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文明生产,确实做到“科学管理、事事规范、件件标准”对设备使用单位执行“谁使用、谁维护、谁包机、谁负责”的规定,特对井下设备贴挂标识做统一规定:

  一、标识类别:

  设备包机牌、五小电器包机牌、电缆去向牌、防爆合格证,各种图、牌板。

  二、标识内容:

  (一)设备包机牌:安装地点,使用时间,使用单位,包机人,规格型号,电压、容量,负荷名称,短路电流,设备编号,整定电流。

  (二)五小电器包机牌:名称,编号,使用单位,包机人。

  (三)电缆去向牌:来自,去向,型号,规格,编号,长度,电压,单位,包机人。

  4、防爆合格证:名称,编号,检验员,发证日期。

  三、领取:

  (一)包机牌在设备、五小电器、电缆下井安装后,经机电管理部防爆检员验收合格后,由设备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到机电管理部防爆组领取并签字。

  (二)防爆合格证在设备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由防爆检查员负责填写、粘贴合格证,盖章生效。

  四、贴挂标准:

  (一)巷道:

  各综采、综掘、硐室内应按标准挂有配电系统图,五制一规程牌板,配电系统图应随设备变更而更改。

  (二)包机牌:

  1、 一般机电设备(80开关、120开关、315开关、综保开关等)。

  包机牌统一贴在开关手把的上方。

  2、 移变:

  包机牌统一贴在低压开关行人侧。

  3、 绞车电机、溜子电机、风机电机:

  包机牌统一贴在电护罩前侧面上。

  4、 综掘机、采煤机:

  包机牌统一贴在控制开关面上。

  5、 五小电器:(二通、三通、四通、电铃、双按、三按等)

  负机牌统一贴在电器左侧中间。

  (三)电缆去向牌:

  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在拐弯外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都应有电缆去向牌。

  (四)防爆合格证:

  1、防爆合格证贴在设备、五小下面防爆大盖内中间处。

  2、各类电机的'防爆合格证贴在接线盒上盖内中间处。

  3、防爆灯防爆合格证贴在上盖接线盒上面。

  4、馈电开关、风机专用开关、防爆证应贴在开关上腔盖中间处。

  5、高压连接器防爆合格证贴在处壳中间处。

  五、要求:

  (一)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不得有漏项、不得涂改。

  (二)设备移交或包机人变更后,包机单位应及时更换包机牌(不能超过二天)。

  (三)包机牌如有破损,各包机单位应及时领取更换。

  (四)包机牌、去向牌统一在每年的更换一次。

  (五)发现包机牌、去向牌破损、涂改未按规定更换、填写,每台(次)罚款20元。发现防爆合格证涂改,未按规定贴挂,每台(次)罚款50元。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4

  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2、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3、设备动力科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4、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 如电钻、电枪等) ,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5、变电所、各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6、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7、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8、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5

  一、为搞好电气设备试验,公司建立电器试验室,各工程处(厂)成立电气试验组,配有负责电气试验的技术人员,配备具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试验人员,装备相适应的仪器、试验设备等。

  二、电气试验必须执行“煤矿电气试验规程”,和水电部“电气设备交结和预防性试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有关规程。

  三、公司电气试验室负责本系统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试验工作,以及各单位委托的电气试验项目;各处(厂)电气试验组负责6KV及以下电器设备的检查、检修、调整试验工作。

  四、电气试验工作,要根据编制批准的试验计划实施,试验后要进行验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五、要加强电气试验工作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主要设备历年来试验资料和档案,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趋势,不断提高试验技术水平。

  六、对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按新安装交接试验标准进行,并写出详细的试验报告,交使用单位。

  七、电器设备如变压器、电动机、开关、电缆等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规定做检查、测试、调整和电气试验。

  八、每年冬季,避雷器要退出运行,每年雨季三月一日前对防雷电设施,接地装置进行预防性试验,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定期对输电线路进行巡线检查,排除故障隐患。

  九、井下电气试验的安全措施,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验调整工作结束后,需经防爆员检查签字后方可下井投入使用,井下三大保护严格按“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进行,继电保护定值不经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十、电器设备使用的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化验,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进行”,油断路器多次跳闸和故障后,应取油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