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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09-03 11:21:53 制度 我要投稿

责任追究制度

  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1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解除聘任。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年级组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年级组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年级组处理范围内的'由年级组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年级组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年级组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年级组、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四、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年级组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

  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在追究的过程中,学校行政应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民主监督委员会通报。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校长、工会或上级反映,校长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校务会议研究可以更改原处理意见,并同时追究有关处理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2

  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堂食品等安全工作,确保学生用餐安全,院餐饮中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自查制度:

  一、日常自查。日常自查工作内容分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和油烟排放情况等四个方面。

  设院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负责全院食堂的日常自查工作,并对各餐饮公司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每天早上8:10—8:30,由餐饮中心主任在院餐饮中心召开自查汇报会,依据自查情况,作出整改安排。

  二、学生伙食监督管理委员会督查。由后勤服务中心指派专人组织学生监督员每天值班检查,每天检查情况报食品安全监督员处理,并做到每周有汇总反馈。

  每学期召开两次“你提我改”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做到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务质量。

  三、后勤服务中心抽查。每个月抽查一次,并现场召开检查汇报会,便于对接整改。

  四、院总务处检查。每学期检查一次,记录存档总务处。检查情况反馈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整改。

  五、餐饮中心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需要,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请进来食品安全查改活动”。邀请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来我校,现场指导安全查改工作,以提升我院食品安全防控能力。

  六、整改与处罚。依据自查情况,整改时分清即时整改和限期整改两种。

  七、以上检查材料均由院餐饮中心归档保存备查。

  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度

  一、学校要对全体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护及救助方法的宣传、教育。

  二、食堂一旦发现食品、饮水等有问题,要求学生马上停用,并立即向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协助学校争取急救措施和补救办法。

  三、学生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应立即报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四、按病人的情况立即送有关医院治疗,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入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全校教职工齐心协力做好学生家长工作,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责任追究制度3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本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责任追究制度4

  为确保我镇各村(社区)认真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1、未按照规定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镇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通报的传销违法行为未及时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重大传销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进一步畅通信息传输渠道,严格重要

  事项报告制度,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重要事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中不力的,追究责任。

  3、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社区)列入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整治重点村(社区),连续十年被列入重点村(社区)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追究责任。

  4、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关索镇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责任追究制度5

  1.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学校建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由分管校长、 总务主任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与管理工作。

  2. 坚持执行《食品卫生法》 , 建立和完善食堂管理的长效机制, 消除学生食堂诱发各种不安全的因素和隐患, 建立健全学校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对经营服务实行全方位、 全过程的.管理监督。

  4. 若出现中毒事件责任追究方案:

  ①属采购方面出现购有不合格食品造成中毒事件由采购人员负责任;

  ②属大宗招标送货类有不合格食品造成中毒事件由验收人员负责任;

  ③属生产加工或贮藏中过程中造成的中毒事件由作业组和包组管理员负责任;

  ④任何中毒事件食堂主要管理人员、 总务主任、 分管校长、 校长均负连带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6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责任追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要做到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设施齐全,指挥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长开展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校园商店及学校宿舍负有检查督导的责任。

  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对在宿舍内发生的.师生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保安:全面负责校园师生服务部的卫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卫生员:负责对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对有关部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做到随时保证抢救药品到位,抢救仪器正常使用。

  伙夫:学校食堂卫生及安全负责人。

  值班教师:做好现场救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责任追究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增强全体教职员工工作责任心,进一步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职员工正确、及时、公正、高效的实施教育管理、履行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防止工作失职失误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含在编人员、借调、支教、交流、公益岗、借用和临时聘用人员,下同)。

  第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实施教育管理和教学工作中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贻误教育管理工作,影响教学秩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制度追究工作失职责任。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应当与教职员工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权力相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学校管理人员在决策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责任:

  (一)对上级和学校的政策、决定、决议、措施拒不执行或持消极态度、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违反管理决策程序,决策严重失误,或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群体性事件的;

  (三)管理措施不力,工作效率低下,经常完不成任务或出现差错的;

  (四)管理过程中,失职、失误、渎职或超越、滥用职权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程序、条件、时限办理事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七)在统一考试、学校管理、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纵,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收费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十)其他决策和管理工作中应追究失职责任的情形;

  (十一)在疫情防控瞒报失误的情形。

  第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责任:

  (一)不履行教师职责或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不按教学常规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或无故不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教研活动,工作马虎随意、敷衍塞责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条件、程序、时限完成上级和学校布置、下达安排的教学任务、工作的;

  (四)考试过程中,不严格履行考务职责,或违反考试纪律、考试程序、考务规则的';

  (五)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

  (六)到外校兼课、从事第二职业或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制学生订购资料和学习用品谋取私利的;

  (七)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或发布不当言论的;

  (八)其他在教学工作中应当追究失职责任的情形。第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实施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工作失职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拒绝发放或截留、挪用应当发放的物品、经费或补助金的;

  (三)不能按要求节俭办事,造成大量浪费的;

  (四)食堂管理不善,监管不力,违反食品采购程序或违反食品卫生制度,导致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五)宿舍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学生寄宿环境脏、乱、差,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六)校舍、设施设备、车辆等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上报,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发现传染性疾病,未及时上报或未采取得力措施,致使疾病蔓延的;

  (八)后勤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到位,影响到正常供应水、电、暖或其他工作的;

  (九)服务过程中,营私舞弊,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服务宗旨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工作失职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八条工作失职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恪尽职守;各科室均要明确职能,进行细化,落实到人;每位教职员工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尽职尽责;

  第九条凡属常规性工作已作明确分工,出现一般性影响及以上的问题,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因为作风不实、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未将所管辖的常规性工作明确责任,或对中心工作未作分工并明确责任,出了问题负直接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未对科室工作细化并明确责任,或没向分管领导报告,出了问题负直接责任;其他同志凡工作不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擅自主张,或不服从安排、未按要求办理,出现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凡对工作易发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未及时发现、未明确责任或未采取措施出现问题的,班子成员按分工负主要责任,科室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凡属有关工作该协调未协调、该解决未解决而出问题的,协调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对属自身职责的工作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或敷衍塞责出现问题的,将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内设机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导致过错发生的,学校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工作失职责任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追究工作失职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训诫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绩效工资、文明奖;

  1、未进行上传下达或未安排工作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200元;

  2、安排工作未按时间完成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100元;

  3、检查工作无故不到或拖延时间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100元(未做检查的应补检);

  4、在规定时间内拿不出检查资料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200—500元;

  5、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任务的(如资料上交),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200元;

  6、其他的可根据工作失职轻重,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500元。

  (五)汇报主管部门,要求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六)汇报主管部门,责令辞去或免去领导职务;

  (七)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发生工作失职的,视情形按第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工作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工作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失职和重大失职:

  (一)情节轻微、损害后果轻微或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损害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属严重失职。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属重大失职。

  第十八条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十五条(一)、(二)(三)(四)(五)项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失职或不履行分级设岗聘任合同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报上级批准: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2)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重大失职,按照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并根据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失职情节和工作情况,可以按照第十五条(六)项的规定,责令其辞去或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受到失职责任追究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一)受到失职责任追究的,取消其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两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受到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犯一般失职的,给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三次犯一般失职,或犯严重过错或重大失职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因工作失职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承担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视情形予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阻挠过错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调查人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有效阻止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违法所得;

  (五)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及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并负责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知情人的投诉、检举、控告,工作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条决定进行受理调查的过错责任问题,须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调查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人员与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三十三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在认真核查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节和错误,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诉和申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有关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8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

  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XX

  组员:XX

  二、责任追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要做到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设施齐全,指挥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长开展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校园商店及学校宿舍负有检查督导的责任。

  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对在宿舍内发生的`师生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保安:全面负责校园师生服务部的卫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卫生员:负责对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对有关部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做到随时保证抢救药品到位,抢救仪器正常使用。

  伙夫:学校食堂卫生及安全负责人。

  值班教师:做好现场救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责任追究制度9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的健康。特制定食堂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到每天深入一线,严格检查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并每天组织食堂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工作小结。

  2、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消毒、留样等各项规范操作制度。

  3、督促采购员、炊事员、分餐员、保管员、保洁员执行各项卫生规章制度。

  4、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一旦发现其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5、建立和健全从业人员日常卫生安全教育制度,关心、了解从业人员的.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6、规范食堂各类管理资料。

  7、确保食堂安全措施落实(防污染、防火、防盗、防投毒)。

  二、学校食堂采购员的岗位职责

  1、应到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采购。

  2、采购食品应向供应方提出质量要求,并索取检验证明。

  3、不采购有毒有害、掺假掺杂、不新鲜的食品。

  4、对定型包装食品要采购生产日期近、离保质期远的食品。

  5、索取购货发票、以备查验。

  三、学校食堂炊事员的岗位职责

  1、注意食品新鲜,变质食品不加工烹饪。

  2、烧煮食品应充分加热,烧熟煮透、不里生外熟。

  3、剩余饭菜应在确保质量良好的前提下回锅烧透后再供应。

  4、不用勺直接尝味。

  5、不用盛放生食品或未消毒容器盛放烧熟食物。

  6、当天切配的原料,当天烹饪加工。

  7、做好生食品的拣、洗工作,剔除腐败变质、污物及杂质。

  四、学校食堂分餐员的岗位职责

  1、穿戴清洁工作衣、口罩、帽子,双手清洗消毒。

  2、使用专门工具,不用手抓取直接入口的食品。

  3、不出售未经回锅烧熟者透的剩余饭菜。

  4、保持室内清洁,消毒工作。

  五、学校食堂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做好食品进货、验收及发货登记工作。

  2、库存食品分类堆放,储存容器加盖并挂牌,注明进货日期、质量,库存,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3、易腐食品冷藏保存,冷库保持薄霜,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4、仓库保持通风干燥,做到防鼠、防潮、防蝇、防虫。

  5、严禁存放有毒物品、非食品原料及个人物品。

  六、学校食堂餐具保洁员的岗位职责

  1、餐具、工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2、清洗餐具、工用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进行。

  3、餐具、工用具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蒸车、水者高温消毒。

  4、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后必须储存在保洁柜中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责任追究制度10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一把手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校传染病防控的组织和决策。

  如果决策失误,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校医为学校疫情报告人。

  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把疫情上报给寿光市疾控中心和教育局体卫艺办公室,对疫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学部、各口分管校长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各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为责任报告人。各班主任做好“晨、午检”、“消毒、通风并记录”、“因病缺勤情况登记”等规定工作,按时将表格收齐存档;在发现本班学生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家长;对缺勤的学生要及时问明情况,如是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向学校医务室报告,如知情不报或留学生继续上课,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学校的学生、全体教职员工发现自己发烧、腹泄等情况或已确定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主动向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报告,班主任和年级组长要及时向“各口疫情联络人”报告,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学校所有的教职工和学生要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发现自己或家人或校内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报告本口负责人和疫情报告人。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如发生食物中毒,除由上级追究校长的责任之外,要追究分管领导、食堂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岗位的责任人如果不按要求做好预防工作,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学校的有关防病信息,除按正常渠道外,不得擅自在学生、教师、家长和新闻媒体发布,注意正确宣传,防止师生恐慌,以维护学校稳定。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疫情,否则将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1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3、各班主任、教研组长是各班和教研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政教处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教研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实验员、后勤人员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4、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5、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政教处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认真做好课间、午间巡视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当日值日教师。

  7、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对由于食堂卫生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炊事员的责任。

  8、抓好接送学生客车交通安全。教导处必须对承担学生接送任务的汽车运输公司的资质、运营能力、车辆性能及司机资质等严格审查,并与之签定安全责任状。挑选熟悉接送路线和接送地情况、富有责任心的人员来担任接送学生工作,确保各个环节万无一失。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违反接送制度致使学生走失或受到其他伤害事故,将追究组织者和接送学生人员的相应责任。

  9、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学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门卫的责任。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责任追究制度12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四、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部门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

  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在追究的过程中,学校行政应及时向上级行政教育部门通报。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校长或上级反映,校长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校委会议研究可以更改原处理意见,并同时追究有关处理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3

  学校食堂卫生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学校全体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为了保证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学校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由伙食科负责。每天作好进出库登记,精制饭菜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每天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作好饭菜试尝记录。

  二、每天坚持作好饭菜留样和记录。

  三、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班上准备肥皂,要求学生饭前便后用肥皂洗手半分钟以上。

  四、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立即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报教育局,并组织人员将中毒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五、粗加工区,操作间,配餐间要分别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每间确立固定的员工,严格按流程进行操作,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混岗和食品交叉污染。

  六、食堂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餐具、容器用具消毒和保洁工作,要求严格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进行消毒和保洁。

  七、凡不负责任,检查不力,不按要求操作,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4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制,识别、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金的绝对安全;追究担保风险的形成原因;对担保风险分清责任,并发挥集体监督作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和担保质量。

  第四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原则是:

  实行总经理与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负责制;坚持担保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对职能部门和业务人员分别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节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1、经风控部认定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或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

  2、经贷款人认定已转入次级类贷款且满3个月后仍未偿还的贷款的担保;

  3、经贷款人认定由次级类贷款转入可疑类的贷款的担保;

  4、经贷款人认定由可疑类贷款转入损失类的贷款的担保;

  5、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等。

  第三节担保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风控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的属于本制度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风险担保项目逐笔报送总经理。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风控部上报的风险担保项目进行责任界定,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意见报董事会,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上的处罚意见报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将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处罚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督办。

  第九条 有关业务部和业务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对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处罚决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督办意见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处罚决定实施后,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因未及时催收而导致担保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将实行再追究,并加重处罚;有关责任人执行和实施处罚决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务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及经济犯罪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不良担保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责任人的划分。

  不良担保责任人系指对形成的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即担保贷款回收责任人)、继办人、审查人和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责任划分种类。

  根据不良担保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第十四条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指对该笔担保项目进行保前调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议的担保业务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人员对担保业务提出同意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生的不良担保业务,其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和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在担保项目手续上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项目审批人、决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担保,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无责任。

  第十五条不良担保业务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继办人,指因原担保业务经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笔担保业务进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员。担保业务主办人、继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负责担保业务的副总经理监督。根据主办人、继办人当时交接手续的情况,按以下三种情况界定责任:

  1、接管时,该担保业务为正常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而在继办人接管后形成不良担保的,由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无责任;

  2、接管时,继办人认为该担保项目已存在潜在风险,且主办人也认可,之后形成的不良担保,主办人负主要责任;接管后,因主观原因监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担保,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负次要责任。

  3、接管时该担保项目已为不良担保,接管后有收回该笔担保资金的机会,但因监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的,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继办人负次要责任;

  4、接管时,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已形成担保风险,继办人只负催收责任,不追究个人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指负责担保审查并同意承保的审查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对担保项目审查人员,明确提出同意担保的建议并得到审批人批准而造成的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负主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贷款审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担保,审查人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指在担保项目的审批权限内,在担保文书上签署“同意”并报批的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主办人明确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议,而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并报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业务主办人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指参与担保贷款业务的决策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未采纳调查评估人员、审查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审批失误,造成的不良担保,决策人负完全责任。由担保业务主办人、审查人、审批人同意承保并发生担保风险的担保项目,决策人负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不良担保特殊情况的责任界定。

  对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地方行政干预、原责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主观努力不够而导致不良担保风险,担保业务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五节 担保项目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发生风险,将对责任人进行下列三种处罚:

  1、经济处罚。依据责任人责任和担保损失大小,确定处罚措施和经济处罚的轻重。原则是:

  负主要责任者按实际损失的10-20%承担经济处罚;负次要责任者按实际损失的5-10%承担经济处罚;上述经济处罚,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兑现。如不能及时兑现处罚,属股东的从其股份中抵减相应的额度;非股东人员则留职停薪,直至全部兑现后复职。

  2、行政处罚。对造成担保损失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①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排)、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②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的处分;

  ③属评审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员职务。

  3、刑事处罚。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公司担保部。

责任追究制度15

  1、总则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忠于职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提高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意识,督促员工主动自觉的发现工作差错,降低主观差错率,对各岗位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给予相应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员工。

  2.2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2.3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4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内容:

  本制度由总则、工作责任、责任追究与处罚、过失细则和附则五部分组成。

  3.1工作责任

  3.1.1副总、总监级以上领导工作责任:公司副总、总监级以上人员作为领导者、规划者、决策者、执行人、监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总体责任。

  1)对董事会及公司的决议承担执行责任;

  2)对公司的决策质量承担决策责任;

  3)对分管的下属部门肩负领导与监督责任,并对分管部门工作出现纰漏或造成不良影响负连带责任;

  4)对因统揽全局不够、总体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3.1.2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各部门经理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方案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员工在落实公司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措施不够、工作不细、管理不利、工作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出现的漏洞,承担领导、督察、连带、执行责任。

  3.1.3员工工作责任:除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之外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是执行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对公司与本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未保质保量完成承担执行责任;

  2)对未配合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的工作、推诿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3)对未按时完成工作环节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4)对不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违反操作流程承担执行责任。

  3.1.4各部门经理是负责监查责任的第一人,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规定负有主要责任。

  3.2责任追究与处罚

  3.2.1责任追究依据: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操作流程、通知、会议决议、工作计划、工作联系单等书面文件及其他可证明工作责任的事实。

  1)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的,无法弥补的,公司有权给予当事责任人开除处理,而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并要求当事人赔偿公司损失。

  2)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可以弥补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弥补,并赔偿公司损失。

  3)公司除有权要求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各级员工赔偿公司损失外,对下述问题负有的工作责任,公司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处罚(成长赞助金)为名目,原因及金额填入“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一式两联,一联由行政人力部转交财务部作为工资扣发依据,另一联留存员工档案中,作为公司评定员工绩效,发放绩效奖或提成奖的扣减参考依据。

  4)公司员工因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错给公司带来经济、形象损失(如对外报送的文件重要数据出错、款项付错、采购价格偏高等类似情况)按50元/次对责任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5)非因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司等外界因素的原因(如部门推诿、工作拖延或遗忘等原因),公司员工未能在公司或部门会议决议、公司或部门通知、部门或个人月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事项,公司按50元/项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分管副总按部门经理处罚额的20%承担领导不利处罚。

  3.2.2公司员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中关键环节,每违反一次,或非关键环节,每违反三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3公司员工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公司按50元/次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4公司员工因工作忙为由拒绝或拖延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提出的配合性(帮助性)工作,每发生一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30%承担领导

  3.2.5各部门要求其他部门配合工作时,应在“工作联系单”中注明需其他部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预期应达到的结果。对于明显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事项,配合部门经理应于接收“工作联系单”当日与工作请求部门经理协商解决。次日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由分管领导、总经理解决。

  3.3其他类似上述情形。

  3.3.1处罚程序:

  1)副总、总监级以上公司领导在抽查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时可代表公司给予处罚,行政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给予处罚。

  2)部门负责人对于其他部门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处罚。

  3)部门负责人对于部门内员工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分管副总审批后给予处罚。

  4、所有员工在实施和开展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4.1对公司规定,应急于处理、而不处理或故意过失拖延的。

  4.2对公司规定,应按流程处理、而不按流程进行的。

  4.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公司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流程实施的。

  4.4超越本职权限实施的。

  4.5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共同完成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4.6单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拖延移交的。

  4.7单个或多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上报而不上报、拖延上报的。

  4.8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4.9在规定时间内,确因某种或多方面因素,导致本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而不及时请示汇报的。

  4.10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而未及时请示上报,擅作主张,造成工作失误的。

  4.11对属于本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12直接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4.13直接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4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直接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5直接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操作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4.16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直接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4.17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4.18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直接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

  4.19集体研究、认定而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4.20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5、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5.1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50元成长赞助金的处理。

  5.2各工作岗位,如因工作不到位,工作质量不高,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3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4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的200元。

  5.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6私自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有偿活动,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同时并开除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8当工作指令已经下达,无正当理由,在安排时间内无结果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若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9需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的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0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袖手旁观而未加以制止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1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督促检查和处理的,而未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2各岗位人员未按职责或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而当班负责人未发现或发现未做处理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3各部门相关技术资料、文档、报表整理或上报不及时,部门责任人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4所有结算款项结算有误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赔偿误差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5.15签订合同失误或事实与合同文本有出入,而引起相关方争议的,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的年终奖金。

  5.16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8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5.19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2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泄密或者丢失的,出现一处任。

  5.21差错在上一道工序已经产生或是上一道工序操作不规范所引起的,而下一道工序操作人未仔细检查导致差错被查实的,责任人明确的,上下两道工序责任人都应作相应扣罚,同时,该情况不能作为下道工序差错责任人免除扣罚的理由(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22公司决定开会后,没有立即下达会议通知或错漏通知,致使与会人员迟到或缺席会议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3无特殊原因,会议资料没有及时发给参会人员,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会议形成的决议没有及时督办,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4会议期间参会人员未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振动模式及随意进出、交头接耳、打瞌睡等,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5行政管理中,没有检查消防值班情况,造成无人值班或脱岗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没有按规定对司机进行行车安全教育,或司机违章造成损失超过1000元事故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办理车辆年检、保险、油票购置,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内部信箱连接不畅超过2小时(电信原因、服务器故障、病毒入侵除外),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员工参加各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无故迟到、早退者,罚款50元/次,无故缺席者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员工参加各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组织者要求在培训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而逾期未交者,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

  5.26财务管理中,违反制度划转资金、报销费用,或未按文件约定划转业务费用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向公司领导呈报有关资金等统计报表,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公司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后,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相关手续到齐后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每季度组织一遍财务会计工作检查,致使有问题未及时发现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对个人借款超时限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会计核算出现损失性错账(除业务、接口、人事等部门提供的原始数据错误以外),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员工携带公司现金被盗、被抢,按照损失全额赔偿;转账支票填写错误造成支票被退回,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催收款项到账,没有及时核算资金利息,对其责任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和制度执行情况时出现差错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未定期备份财务数据或因财务软件维护不好造成数据错误,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人力资源管理中,培训组织工作不严谨,出现严重纰漏,罚款10元/次。擅自更改员工考勤结果,对迟到早退者自做主张免于处罚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薪酬福利发放、社会统筹计算缴纳等发生差错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

  5.27对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调查处理不及时,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内审工作出现差错,造成评审结论不真实,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

  5.28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29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使用相关设备,在期间造成设备运行不良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部分年终奖金。

  5.30因关锁门、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责任人等价赔偿责任。

  5.31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一次,所在部门主体责任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32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察看。

  5.33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

  5.34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5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出现3次以上(含3次)的。

  2)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5)有其他(如:泄露公司机密)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5.36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5.37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员工手册》相关条款集体研究处理。

  6、附则

  6.1本制度由行政人力部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

  6.2本制度由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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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1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解除聘任。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年级组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年级组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年级组处理范围内的'由年级组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年级组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年级组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年级组、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四、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年级组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

  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在追究的过程中,学校行政应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民主监督委员会通报。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校长、工会或上级反映,校长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校务会议研究可以更改原处理意见,并同时追究有关处理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2

  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堂食品等安全工作,确保学生用餐安全,院餐饮中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自查制度:

  一、日常自查。日常自查工作内容分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和油烟排放情况等四个方面。

  设院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负责全院食堂的日常自查工作,并对各餐饮公司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每天早上8:10—8:30,由餐饮中心主任在院餐饮中心召开自查汇报会,依据自查情况,作出整改安排。

  二、学生伙食监督管理委员会督查。由后勤服务中心指派专人组织学生监督员每天值班检查,每天检查情况报食品安全监督员处理,并做到每周有汇总反馈。

  每学期召开两次“你提我改”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做到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务质量。

  三、后勤服务中心抽查。每个月抽查一次,并现场召开检查汇报会,便于对接整改。

  四、院总务处检查。每学期检查一次,记录存档总务处。检查情况反馈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整改。

  五、餐饮中心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需要,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请进来食品安全查改活动”。邀请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来我校,现场指导安全查改工作,以提升我院食品安全防控能力。

  六、整改与处罚。依据自查情况,整改时分清即时整改和限期整改两种。

  七、以上检查材料均由院餐饮中心归档保存备查。

  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度

  一、学校要对全体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护及救助方法的宣传、教育。

  二、食堂一旦发现食品、饮水等有问题,要求学生马上停用,并立即向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协助学校争取急救措施和补救办法。

  三、学生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应立即报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四、按病人的情况立即送有关医院治疗,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入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全校教职工齐心协力做好学生家长工作,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责任追究制度3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本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责任追究制度4

  为确保我镇各村(社区)认真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1、未按照规定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镇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通报的传销违法行为未及时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重大传销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进一步畅通信息传输渠道,严格重要

  事项报告制度,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重要事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中不力的,追究责任。

  3、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社区)列入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整治重点村(社区),连续十年被列入重点村(社区)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追究责任。

  4、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关索镇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责任追究制度5

  1.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学校建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由分管校长、 总务主任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与管理工作。

  2. 坚持执行《食品卫生法》 , 建立和完善食堂管理的长效机制, 消除学生食堂诱发各种不安全的因素和隐患, 建立健全学校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对经营服务实行全方位、 全过程的.管理监督。

  4. 若出现中毒事件责任追究方案:

  ①属采购方面出现购有不合格食品造成中毒事件由采购人员负责任;

  ②属大宗招标送货类有不合格食品造成中毒事件由验收人员负责任;

  ③属生产加工或贮藏中过程中造成的中毒事件由作业组和包组管理员负责任;

  ④任何中毒事件食堂主要管理人员、 总务主任、 分管校长、 校长均负连带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6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责任追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要做到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设施齐全,指挥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长开展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校园商店及学校宿舍负有检查督导的责任。

  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对在宿舍内发生的.师生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保安:全面负责校园师生服务部的卫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卫生员:负责对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对有关部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做到随时保证抢救药品到位,抢救仪器正常使用。

  伙夫:学校食堂卫生及安全负责人。

  值班教师:做好现场救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责任追究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增强全体教职员工工作责任心,进一步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职员工正确、及时、公正、高效的实施教育管理、履行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防止工作失职失误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含在编人员、借调、支教、交流、公益岗、借用和临时聘用人员,下同)。

  第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实施教育管理和教学工作中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贻误教育管理工作,影响教学秩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制度追究工作失职责任。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应当与教职员工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权力相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学校管理人员在决策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责任:

  (一)对上级和学校的政策、决定、决议、措施拒不执行或持消极态度、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违反管理决策程序,决策严重失误,或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群体性事件的;

  (三)管理措施不力,工作效率低下,经常完不成任务或出现差错的;

  (四)管理过程中,失职、失误、渎职或超越、滥用职权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程序、条件、时限办理事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七)在统一考试、学校管理、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纵,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收费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十)其他决策和管理工作中应追究失职责任的情形;

  (十一)在疫情防控瞒报失误的情形。

  第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责任:

  (一)不履行教师职责或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不按教学常规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或无故不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教研活动,工作马虎随意、敷衍塞责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条件、程序、时限完成上级和学校布置、下达安排的教学任务、工作的;

  (四)考试过程中,不严格履行考务职责,或违反考试纪律、考试程序、考务规则的';

  (五)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

  (六)到外校兼课、从事第二职业或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制学生订购资料和学习用品谋取私利的;

  (七)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或发布不当言论的;

  (八)其他在教学工作中应当追究失职责任的情形。第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实施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工作失职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拒绝发放或截留、挪用应当发放的物品、经费或补助金的;

  (三)不能按要求节俭办事,造成大量浪费的;

  (四)食堂管理不善,监管不力,违反食品采购程序或违反食品卫生制度,导致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五)宿舍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学生寄宿环境脏、乱、差,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六)校舍、设施设备、车辆等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上报,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发现传染性疾病,未及时上报或未采取得力措施,致使疾病蔓延的;

  (八)后勤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到位,影响到正常供应水、电、暖或其他工作的;

  (九)服务过程中,营私舞弊,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服务宗旨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工作失职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八条工作失职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恪尽职守;各科室均要明确职能,进行细化,落实到人;每位教职员工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尽职尽责;

  第九条凡属常规性工作已作明确分工,出现一般性影响及以上的问题,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因为作风不实、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未将所管辖的常规性工作明确责任,或对中心工作未作分工并明确责任,出了问题负直接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未对科室工作细化并明确责任,或没向分管领导报告,出了问题负直接责任;其他同志凡工作不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擅自主张,或不服从安排、未按要求办理,出现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凡对工作易发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未及时发现、未明确责任或未采取措施出现问题的,班子成员按分工负主要责任,科室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凡属有关工作该协调未协调、该解决未解决而出问题的,协调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对属自身职责的工作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或敷衍塞责出现问题的,将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内设机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导致过错发生的,学校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工作失职责任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追究工作失职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训诫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绩效工资、文明奖;

  1、未进行上传下达或未安排工作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200元;

  2、安排工作未按时间完成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100元;

  3、检查工作无故不到或拖延时间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100元(未做检查的应补检);

  4、在规定时间内拿不出检查资料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200—500元;

  5、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任务的(如资料上交),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200元;

  6、其他的可根据工作失职轻重,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500元。

  (五)汇报主管部门,要求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六)汇报主管部门,责令辞去或免去领导职务;

  (七)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发生工作失职的,视情形按第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工作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工作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失职和重大失职:

  (一)情节轻微、损害后果轻微或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损害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属严重失职。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属重大失职。

  第十八条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十五条(一)、(二)(三)(四)(五)项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失职或不履行分级设岗聘任合同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报上级批准: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2)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重大失职,按照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并根据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失职情节和工作情况,可以按照第十五条(六)项的规定,责令其辞去或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受到失职责任追究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一)受到失职责任追究的,取消其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两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受到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犯一般失职的,给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三次犯一般失职,或犯严重过错或重大失职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因工作失职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承担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视情形予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阻挠过错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调查人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有效阻止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违法所得;

  (五)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及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并负责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知情人的投诉、检举、控告,工作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条决定进行受理调查的过错责任问题,须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调查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人员与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三十三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在认真核查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节和错误,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诉和申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有关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8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

  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XX

  组员:XX

  二、责任追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要做到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设施齐全,指挥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长开展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校园商店及学校宿舍负有检查督导的责任。

  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对在宿舍内发生的`师生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保安:全面负责校园师生服务部的卫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卫生员:负责对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对有关部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做到随时保证抢救药品到位,抢救仪器正常使用。

  伙夫:学校食堂卫生及安全负责人。

  值班教师:做好现场救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责任追究制度9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的健康。特制定食堂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到每天深入一线,严格检查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并每天组织食堂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工作小结。

  2、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消毒、留样等各项规范操作制度。

  3、督促采购员、炊事员、分餐员、保管员、保洁员执行各项卫生规章制度。

  4、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一旦发现其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5、建立和健全从业人员日常卫生安全教育制度,关心、了解从业人员的.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6、规范食堂各类管理资料。

  7、确保食堂安全措施落实(防污染、防火、防盗、防投毒)。

  二、学校食堂采购员的岗位职责

  1、应到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采购。

  2、采购食品应向供应方提出质量要求,并索取检验证明。

  3、不采购有毒有害、掺假掺杂、不新鲜的食品。

  4、对定型包装食品要采购生产日期近、离保质期远的食品。

  5、索取购货发票、以备查验。

  三、学校食堂炊事员的岗位职责

  1、注意食品新鲜,变质食品不加工烹饪。

  2、烧煮食品应充分加热,烧熟煮透、不里生外熟。

  3、剩余饭菜应在确保质量良好的前提下回锅烧透后再供应。

  4、不用勺直接尝味。

  5、不用盛放生食品或未消毒容器盛放烧熟食物。

  6、当天切配的原料,当天烹饪加工。

  7、做好生食品的拣、洗工作,剔除腐败变质、污物及杂质。

  四、学校食堂分餐员的岗位职责

  1、穿戴清洁工作衣、口罩、帽子,双手清洗消毒。

  2、使用专门工具,不用手抓取直接入口的食品。

  3、不出售未经回锅烧熟者透的剩余饭菜。

  4、保持室内清洁,消毒工作。

  五、学校食堂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做好食品进货、验收及发货登记工作。

  2、库存食品分类堆放,储存容器加盖并挂牌,注明进货日期、质量,库存,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3、易腐食品冷藏保存,冷库保持薄霜,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4、仓库保持通风干燥,做到防鼠、防潮、防蝇、防虫。

  5、严禁存放有毒物品、非食品原料及个人物品。

  六、学校食堂餐具保洁员的岗位职责

  1、餐具、工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2、清洗餐具、工用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进行。

  3、餐具、工用具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蒸车、水者高温消毒。

  4、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后必须储存在保洁柜中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责任追究制度10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一把手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校传染病防控的组织和决策。

  如果决策失误,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校医为学校疫情报告人。

  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把疫情上报给寿光市疾控中心和教育局体卫艺办公室,对疫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学部、各口分管校长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各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为责任报告人。各班主任做好“晨、午检”、“消毒、通风并记录”、“因病缺勤情况登记”等规定工作,按时将表格收齐存档;在发现本班学生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家长;对缺勤的学生要及时问明情况,如是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向学校医务室报告,如知情不报或留学生继续上课,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学校的学生、全体教职员工发现自己发烧、腹泄等情况或已确定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主动向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报告,班主任和年级组长要及时向“各口疫情联络人”报告,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学校所有的教职工和学生要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发现自己或家人或校内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报告本口负责人和疫情报告人。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如发生食物中毒,除由上级追究校长的责任之外,要追究分管领导、食堂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岗位的责任人如果不按要求做好预防工作,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学校的有关防病信息,除按正常渠道外,不得擅自在学生、教师、家长和新闻媒体发布,注意正确宣传,防止师生恐慌,以维护学校稳定。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疫情,否则将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1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3、各班主任、教研组长是各班和教研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政教处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教研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实验员、后勤人员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4、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5、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政教处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认真做好课间、午间巡视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当日值日教师。

  7、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对由于食堂卫生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炊事员的责任。

  8、抓好接送学生客车交通安全。教导处必须对承担学生接送任务的汽车运输公司的资质、运营能力、车辆性能及司机资质等严格审查,并与之签定安全责任状。挑选熟悉接送路线和接送地情况、富有责任心的人员来担任接送学生工作,确保各个环节万无一失。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违反接送制度致使学生走失或受到其他伤害事故,将追究组织者和接送学生人员的相应责任。

  9、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学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门卫的责任。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责任追究制度12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四、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部门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

  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在追究的过程中,学校行政应及时向上级行政教育部门通报。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校长或上级反映,校长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校委会议研究可以更改原处理意见,并同时追究有关处理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3

  学校食堂卫生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学校全体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为了保证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学校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由伙食科负责。每天作好进出库登记,精制饭菜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每天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作好饭菜试尝记录。

  二、每天坚持作好饭菜留样和记录。

  三、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班上准备肥皂,要求学生饭前便后用肥皂洗手半分钟以上。

  四、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立即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报教育局,并组织人员将中毒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五、粗加工区,操作间,配餐间要分别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每间确立固定的员工,严格按流程进行操作,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混岗和食品交叉污染。

  六、食堂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餐具、容器用具消毒和保洁工作,要求严格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进行消毒和保洁。

  七、凡不负责任,检查不力,不按要求操作,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4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制,识别、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金的绝对安全;追究担保风险的形成原因;对担保风险分清责任,并发挥集体监督作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和担保质量。

  第四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原则是:

  实行总经理与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负责制;坚持担保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对职能部门和业务人员分别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节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1、经风控部认定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或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

  2、经贷款人认定已转入次级类贷款且满3个月后仍未偿还的贷款的担保;

  3、经贷款人认定由次级类贷款转入可疑类的贷款的担保;

  4、经贷款人认定由可疑类贷款转入损失类的贷款的担保;

  5、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等。

  第三节担保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风控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的属于本制度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风险担保项目逐笔报送总经理。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风控部上报的风险担保项目进行责任界定,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意见报董事会,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上的处罚意见报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将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处罚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督办。

  第九条 有关业务部和业务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对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处罚决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督办意见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处罚决定实施后,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因未及时催收而导致担保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将实行再追究,并加重处罚;有关责任人执行和实施处罚决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务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及经济犯罪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不良担保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责任人的划分。

  不良担保责任人系指对形成的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即担保贷款回收责任人)、继办人、审查人和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责任划分种类。

  根据不良担保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第十四条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指对该笔担保项目进行保前调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议的担保业务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人员对担保业务提出同意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生的不良担保业务,其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和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在担保项目手续上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项目审批人、决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担保,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无责任。

  第十五条不良担保业务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继办人,指因原担保业务经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笔担保业务进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员。担保业务主办人、继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负责担保业务的副总经理监督。根据主办人、继办人当时交接手续的情况,按以下三种情况界定责任:

  1、接管时,该担保业务为正常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而在继办人接管后形成不良担保的,由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无责任;

  2、接管时,继办人认为该担保项目已存在潜在风险,且主办人也认可,之后形成的不良担保,主办人负主要责任;接管后,因主观原因监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担保,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负次要责任。

  3、接管时该担保项目已为不良担保,接管后有收回该笔担保资金的机会,但因监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的,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继办人负次要责任;

  4、接管时,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已形成担保风险,继办人只负催收责任,不追究个人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指负责担保审查并同意承保的审查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对担保项目审查人员,明确提出同意担保的建议并得到审批人批准而造成的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负主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贷款审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担保,审查人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指在担保项目的审批权限内,在担保文书上签署“同意”并报批的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主办人明确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议,而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并报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业务主办人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指参与担保贷款业务的决策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未采纳调查评估人员、审查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审批失误,造成的不良担保,决策人负完全责任。由担保业务主办人、审查人、审批人同意承保并发生担保风险的担保项目,决策人负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不良担保特殊情况的责任界定。

  对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地方行政干预、原责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主观努力不够而导致不良担保风险,担保业务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五节 担保项目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发生风险,将对责任人进行下列三种处罚:

  1、经济处罚。依据责任人责任和担保损失大小,确定处罚措施和经济处罚的轻重。原则是:

  负主要责任者按实际损失的10-20%承担经济处罚;负次要责任者按实际损失的5-10%承担经济处罚;上述经济处罚,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兑现。如不能及时兑现处罚,属股东的从其股份中抵减相应的额度;非股东人员则留职停薪,直至全部兑现后复职。

  2、行政处罚。对造成担保损失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①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排)、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②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的处分;

  ③属评审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员职务。

  3、刑事处罚。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公司担保部。

责任追究制度15

  1、总则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忠于职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提高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意识,督促员工主动自觉的发现工作差错,降低主观差错率,对各岗位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给予相应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员工。

  2.2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2.3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4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内容:

  本制度由总则、工作责任、责任追究与处罚、过失细则和附则五部分组成。

  3.1工作责任

  3.1.1副总、总监级以上领导工作责任:公司副总、总监级以上人员作为领导者、规划者、决策者、执行人、监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总体责任。

  1)对董事会及公司的决议承担执行责任;

  2)对公司的决策质量承担决策责任;

  3)对分管的下属部门肩负领导与监督责任,并对分管部门工作出现纰漏或造成不良影响负连带责任;

  4)对因统揽全局不够、总体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3.1.2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各部门经理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方案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员工在落实公司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措施不够、工作不细、管理不利、工作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出现的漏洞,承担领导、督察、连带、执行责任。

  3.1.3员工工作责任:除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之外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是执行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对公司与本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未保质保量完成承担执行责任;

  2)对未配合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的工作、推诿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3)对未按时完成工作环节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4)对不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违反操作流程承担执行责任。

  3.1.4各部门经理是负责监查责任的第一人,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规定负有主要责任。

  3.2责任追究与处罚

  3.2.1责任追究依据: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操作流程、通知、会议决议、工作计划、工作联系单等书面文件及其他可证明工作责任的事实。

  1)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的,无法弥补的,公司有权给予当事责任人开除处理,而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并要求当事人赔偿公司损失。

  2)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可以弥补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弥补,并赔偿公司损失。

  3)公司除有权要求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各级员工赔偿公司损失外,对下述问题负有的工作责任,公司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处罚(成长赞助金)为名目,原因及金额填入“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一式两联,一联由行政人力部转交财务部作为工资扣发依据,另一联留存员工档案中,作为公司评定员工绩效,发放绩效奖或提成奖的扣减参考依据。

  4)公司员工因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错给公司带来经济、形象损失(如对外报送的文件重要数据出错、款项付错、采购价格偏高等类似情况)按50元/次对责任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5)非因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司等外界因素的原因(如部门推诿、工作拖延或遗忘等原因),公司员工未能在公司或部门会议决议、公司或部门通知、部门或个人月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事项,公司按50元/项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分管副总按部门经理处罚额的20%承担领导不利处罚。

  3.2.2公司员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中关键环节,每违反一次,或非关键环节,每违反三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3公司员工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公司按50元/次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4公司员工因工作忙为由拒绝或拖延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提出的配合性(帮助性)工作,每发生一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30%承担领导

  3.2.5各部门要求其他部门配合工作时,应在“工作联系单”中注明需其他部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预期应达到的结果。对于明显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事项,配合部门经理应于接收“工作联系单”当日与工作请求部门经理协商解决。次日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由分管领导、总经理解决。

  3.3其他类似上述情形。

  3.3.1处罚程序:

  1)副总、总监级以上公司领导在抽查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时可代表公司给予处罚,行政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给予处罚。

  2)部门负责人对于其他部门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处罚。

  3)部门负责人对于部门内员工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分管副总审批后给予处罚。

  4、所有员工在实施和开展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4.1对公司规定,应急于处理、而不处理或故意过失拖延的。

  4.2对公司规定,应按流程处理、而不按流程进行的。

  4.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公司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流程实施的。

  4.4超越本职权限实施的。

  4.5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共同完成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4.6单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拖延移交的。

  4.7单个或多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上报而不上报、拖延上报的。

  4.8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4.9在规定时间内,确因某种或多方面因素,导致本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而不及时请示汇报的。

  4.10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而未及时请示上报,擅作主张,造成工作失误的。

  4.11对属于本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12直接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4.13直接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4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直接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5直接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操作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4.16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直接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4.17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4.18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直接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

  4.19集体研究、认定而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4.20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5、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5.1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50元成长赞助金的处理。

  5.2各工作岗位,如因工作不到位,工作质量不高,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3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4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的200元。

  5.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6私自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有偿活动,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同时并开除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8当工作指令已经下达,无正当理由,在安排时间内无结果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若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9需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的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0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袖手旁观而未加以制止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1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督促检查和处理的,而未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2各岗位人员未按职责或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而当班负责人未发现或发现未做处理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3各部门相关技术资料、文档、报表整理或上报不及时,部门责任人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4所有结算款项结算有误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赔偿误差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5.15签订合同失误或事实与合同文本有出入,而引起相关方争议的,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的年终奖金。

  5.16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8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5.19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2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泄密或者丢失的,出现一处任。

  5.21差错在上一道工序已经产生或是上一道工序操作不规范所引起的,而下一道工序操作人未仔细检查导致差错被查实的,责任人明确的,上下两道工序责任人都应作相应扣罚,同时,该情况不能作为下道工序差错责任人免除扣罚的理由(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22公司决定开会后,没有立即下达会议通知或错漏通知,致使与会人员迟到或缺席会议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3无特殊原因,会议资料没有及时发给参会人员,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会议形成的决议没有及时督办,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4会议期间参会人员未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振动模式及随意进出、交头接耳、打瞌睡等,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5行政管理中,没有检查消防值班情况,造成无人值班或脱岗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没有按规定对司机进行行车安全教育,或司机违章造成损失超过1000元事故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办理车辆年检、保险、油票购置,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内部信箱连接不畅超过2小时(电信原因、服务器故障、病毒入侵除外),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员工参加各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无故迟到、早退者,罚款50元/次,无故缺席者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员工参加各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组织者要求在培训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而逾期未交者,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

  5.26财务管理中,违反制度划转资金、报销费用,或未按文件约定划转业务费用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向公司领导呈报有关资金等统计报表,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公司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后,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相关手续到齐后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每季度组织一遍财务会计工作检查,致使有问题未及时发现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对个人借款超时限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会计核算出现损失性错账(除业务、接口、人事等部门提供的原始数据错误以外),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员工携带公司现金被盗、被抢,按照损失全额赔偿;转账支票填写错误造成支票被退回,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催收款项到账,没有及时核算资金利息,对其责任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和制度执行情况时出现差错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未定期备份财务数据或因财务软件维护不好造成数据错误,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人力资源管理中,培训组织工作不严谨,出现严重纰漏,罚款10元/次。擅自更改员工考勤结果,对迟到早退者自做主张免于处罚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薪酬福利发放、社会统筹计算缴纳等发生差错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

  5.27对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调查处理不及时,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内审工作出现差错,造成评审结论不真实,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

  5.28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29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使用相关设备,在期间造成设备运行不良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部分年终奖金。

  5.30因关锁门、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责任人等价赔偿责任。

  5.31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一次,所在部门主体责任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32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察看。

  5.33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

  5.34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5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出现3次以上(含3次)的。

  2)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5)有其他(如:泄露公司机密)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5.36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5.37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员工手册》相关条款集体研究处理。

  6、附则

  6.1本制度由行政人力部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

  6.2本制度由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