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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用电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供电、用电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供电、用电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计划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设立电网建设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与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供电与用电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工商、价格、质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网规划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或者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外,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并征询公众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变电站、线路走廊等电网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和阻挠电网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通道。
第九条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建设变电站时,条件许可的,应当实施地下或者半地下建设方案。
除因技术和规划原因难以实施外,下列地区新建电力管线应当采取地下埋设方式进行: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220千伏电力线路;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范围内的110千伏电力线路。
上述范围内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下地埋设。
第十条电力设施、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的动员、补偿、安置等工作,电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地拆迁的费用。
第十一条电网建设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互相妨碍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按照已发生的直接损失或者因调整建设规划造成的损失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永久用电设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规划先行建设配套变电设施,并在售房合同中承诺提供永久用电,明示永久用电容量及报装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直至竣工验收完毕。
第十三条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建筑设计规范的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
供电配套工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供电企业统一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四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工商、经贸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行为,并在重点部位、路段加强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等技防建设,形成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治安防范网络。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鼓励群众参与保护工作,奖励举报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防止和减少破坏电力设施以及盗窃电能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第十八条违法设置广告招牌、建(构)筑物等遮蔽电力设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供电企业可以发出限期清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清理障碍物。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保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影响范围内有电力设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并按照国家行业技术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供电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电力设施设置情况,并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电力设施必须拆除、迁移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条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员触电伤亡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派员到场处理,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勘察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在供电前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
本规定实施前非居民用户与供电企业已经建立供用电关系,但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补签供用电合同。
本规定所称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订立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或者虽没有订立供用电合同但存在事实供用电关系的用电人。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计量标准向用户供电,并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电价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流程、电价、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规范,并提供与用电相关的技术资料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第二十四条用户对供电可靠性和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在供电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保安电源,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对临时用电或者拖欠电费的用户,可以通过安装预购电装置等方式售电。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将用电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未出示的,用户有权拒绝。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依法出具的电力设施安全检查通知、用电检查结果通知、违章用电通知、催缴电费通知、停电执行通知等业务文书,用户应当签收;拒绝签收的,供电企业可以采取邮寄、公告或者留置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住宅用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抄表到户。涉及多个用户的公用电费分摊时,供电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对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走廊、楼梯照明等公共用电量制定分摊办法,报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用户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以及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交纳电费。
第三十条用户应当对其所有以及管理的受电和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定期对受电和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危害电网安全。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倡节约用电,加强节约用电监督管理。
用户应当自觉节约用电,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提高电力使用效率。年用电量20xx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电用户应当加强电能定额、计量和考核等基础管理,设立节约用电管理岗位,制定节约用电计划和措施,健全年度电能消费统计和电能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以及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和生产、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等窃电行为。
第三十三条被窃电的.用户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供电企业应当给予提供被窃电用户的用电计量资料等有关协助。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查处和制止违法建设工程。
除依法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外,供电企业在向建筑工程供电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供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或者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通道的建设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没有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没有做好保护措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电力设施的,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拒不清理障碍物的,供电企业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第三十九条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供电、用电管理制度2
一、机电科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各队负责所管辖供电系统的管理工作。
三、机电科全面负责井下日常供电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参与供电方案确定、根据现场绘制矿井“两图”、高开保护定值单的编制、对用电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凡井下需要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都应办理增减负荷申请,报机电科存档。
五、新安装工作面,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机电科提供施工作业地点,计划使用机电设备的型号、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设备布置情况等资料存档。
六、各队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的维护、检查调整及试验工作;各队依据机电科的整定计算书的'保护定值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开关进行整定,并做好记录。
七、各队变电所值班工负责所管辖的低压电网漏电保护装置试验工作,并做好记录。
八、井下接地装置由各队进行检查、测试,并做好记录。
九、机电科负责对各队电气管理、三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供电、用电管理制度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供电所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可靠、经济供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
第二条供电所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1.受县供电企业的委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辖区内高、低压线路、输配电设备及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按规程要求保证设备完好率和安全可靠性。
3.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4.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第三条基础工作管理
县供电企业要制定详细的供电设施更新和改造计划,确保设备健康水平。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设备健康状况、缺陷处理、事故检修、安全试验、安全检查、安全考核等各种台账、档案资料。
第四条巡视检查管理
必须建立电力设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制度。制定巡视检查工作计划,责任要落实到人,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具体要求。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认真做好纪录,对严重缺陷要及时处理,一般缺陷要列人检修计划,及时修复。
第五条漏电保护器管理
农村用电户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供电所负责配电台区内公用总保护和分支保护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建立运行记录和测试纪录。
第六条检修试验管理
建立设备检修和试验制度,按规程要求的试验周期,编制设备检修、试验及设备升级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电力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全健康水平。供电所的安全生产器具和检修设备及仪器仪表,要按规程要求定期试验。
第七条安全责任制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纳入县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所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与县供电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农电工要与供电所所长签订安全考核责任书,并与其工资奖金挂钩。
第八条安全例会制
供电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规程学习。并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九条安全合同管理
供电所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划分以资产产权分界点为界。资产归谁所有,发生事故由谁负责。乡办或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电力设备若委托供电所代管,产权虽不属供电所,但发生责任事故后应由代管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安全检查
建立安全用电监察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两票、三制'管理
供电所对线路、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两票'合格率达到100%。各供电所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由县供电企业组织统一考核,确定合格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安全考核管理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隐瞒事故者,应视其轻重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供电、用电管理制度4
为了提高我矿供电质量,合理使用电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地面供用电管理
1、地面所有用电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用电负荷增减,须到机电管理部填写增(减)电力负荷申请簿,并由机电管理部安排按指定地点、位置接线,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凡未申请自行增减用电负荷或未经检查验收擅自送电的单位,一经查出,根据增减负荷容量40kw以下扣款500元,40kw(含40kw)以上按每kw加扣50元累计。
2、用电申请单位必须写明设备容量、电压等级、电缆型号、规格、长度、使用地点等。机电管理部负责审批供电系统图,并进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增(减)电力负荷申请簿接入负荷,机电管理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并计量。
3、地面所有线路(35kv、10kv、1140v、660v、380v)变电所及配电点均应分片到单位,责任到人。
4、地面所有变压器(不含箱变)点均必须有合格的栅栏及围墙,一处没有扣责任单位200元,防护不起作用扣责任单位100元/处,并限期完成整改,限期完不成者加倍处罚并停止供电。
5、所有配电点的配电箱(柜)及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均须上锁,配电箱、变电所的门、窗均应完好无损。检查发现无锁(或不起作用)每次扣款100元,配电箱及门窗损坏扣款50—100元。
6、地面所有电气设备及电缆均应完好无损,检查发现一处不完好扣款50元,一处明接头扣款100元。
7、机电管理部每月定期组织对地面供电情况进行大检查,查出问题立即下三定表。凡不按要求及时处理或复查时重复发生的问题每条扣款100—500元。
8、35kv、10kv线路每月至少检查一次,1140/660v、380v线路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各变电所、配电点每月至少检查三次,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簿,发现一次不检查扣款100元,不记录一次扣款50元,记录簿记录不全一处扣款50元,无记录簿扣单位领导100元,并罚单位500元。
9、所有高压配电柜、开关的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整定要符合要求。
10、地面主要用电单位、主要电气设备及施工单位均应安装电度表,每月计量考核。
11、所有220v用电设备、用电场所及临时用电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按期进行漏电试验。
12、机电管理部负责各用电单位的验收、移交,并落实用电单位的职责。
二、井下供用电管理
(一)职责划分
1、机电管理部负责井下新增综采、综掘工作面的供用电设计计算;高压线路负荷的整定计算工作;对井下供电的负荷增减审核工作;对井下主付接地极、轨道绝缘、杂散电流的测试进行监督考核;对每周瓦斯断电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低压系统计算整定(包括本单位移动变电站和干变),并将整定结果报机电管理部资料员处存档,并负责各种漏电保护试验和每周的风电闭锁试验,并将结果于每周报机电管理部。
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的低压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的整定计算、试验、测试工作。
4、试验单位每周负责将瓦斯断电试验、风电闭锁试验结果报通风管理部。
(二)电气试验管理
1、各单位每季度要对井下接地电阻测试一遍,每月做一次远方漏电试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队组处理,测试结果存档备案。
2、机电队每年要对主付接地极至少检查测试一遍,每天对所属井下变电所的'检漏继电器,做一次跳闸试验,并将试验结果存档备案。
3、各队组每班机电工要对其维护范围内的接地系统检查一遍,检查试验要有记录。
4、各队组要对所属的检漏、选漏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留有记录。
(三)电气管理
1、用电申请管理
井下新增综采、综掘工作面和其它10kv设备,机电管理部要绘制出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开拓、普掘工作面要由本单位技术员绘制的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图中要有设备型号、容量、电缆型号、截面、长度、整定计算,短路计算等),并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需接火时由安装单位提前三天提出申请,机电管理部核定,方可进行接火。
2、正常生产中新增设备的用电申请
正常生产中新增负荷,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并在申请单中标明使用地点,新增容量、设备型号、电缆截面、长度、型号等,经机电管理部审批后并存档后方可施工。
3、拆除设备的减荷申请
拆除设备或施工完毕,拆除单位要填写减荷申请,减荷申请中要注明拆除设备的容量、型号,机电管理部审批后并存档后方可拆除。
需移交的设备,移交单位要填写减荷申请,接收单位要填写增荷申请。
4、各单位填写增减负荷申请后,机电管理部电气管理员要根据实际供电情况,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对相关线路上各种保护做相应的整定计算,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整定值并备案。
(四)考核办法
各单位出现有违《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事件时,严格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无申请计划随意增减电力负荷,每次扣责任单位或责任者100元。
2、电力线路、电气设备超负荷使用,每台(条)扣责任单位100元。
3、不按规定对电气设备各级保护进行整定计算,扣责任者100元/次。
4、处理供电事故不执行指令,每次扣责任单位100元。
5、不按规定组织电气试验(无试验报告单或测验记录)或不按期报结果,均视同无试验,扣责任人100元/次处。
6、对电气试验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弄虚作假者,每处扣责任单位100元,每一处保护失灵者,扣责任单位200元,甩掉各种电气保护者每台扣责任单位500元。
三、办公、生活用电管理
(一)所有施工单位、各生活办公场所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矿所属范围内办公、生活场所除可以使用饮水机、空调外,一律不允许使用超过300瓦以上的大功率的取暖、做饭、烧水等电器。
(三)办公场所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取暖、烧水电器时,必须拿申请和安全措施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使用许可证,并将使用许可证及安全措施张贴到电器使用处醒目位置,使用前还必须经机电管理部、保卫科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审批程序如下:
1、使用单位写申请(一式两份)由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机电管理部申请批准;
2、使用单位到保卫科凭签字后的申请领取使用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公寓在无人的情况下要及时关闭照明灯、电视机,同时矿区供电范围未经许可使用电热水器、电饭锅、电磁灶、电炉等用电设备,一经发现没收用电设备,并对责任人扣款500元。
(六)办公室、接班室晚上无人后要将照明灯、电脑、饮水机等用电设备及时关闭,白天在能达到可见度的情况下不得开照明灯。若发现未按要求及时关闭用电设备的单位,对单位罚款5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供电、用电管理制度5
为了加强农村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水平,落实国务院两改一同价的要求,切实降低农村电网电能损耗,规范农电计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供电营业所应设立计量班,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表计新装,轮换,校验,计量故障(差错)处理,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条供电营业所应设立专(兼)职计量负责人,负责所辖区域内电能计量管理工作,编制计量年、季、月度工作计划,并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条认真执行《计量法》、《电力法》及上级制定的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组织制订所辖区域内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更新与发展计划,经上级审定后,负责实施。
第五条加强对电能表、互感器、计量检定标准设备、封印钳、印模的管理,按规定进行检定和轮换。
第六条要逐步淘汰不合格的电能表,推广使用新型的.宽负荷、长寿命电能表。
第七条农村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制,由供电所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台区总表只作为县电力局内部考核表。由局计量站委托供电所管理。
第八条农村高压线路上新增配电变压器,其计费表计安装由县电力局计量站负责,工程竣工送电后,由计量站向供电所办理计量装置交接手续。
第九条农网改造中所需的电能表、互感器、计量箱、接户线、进户线等,由县电力局物资供应站按招标小组确定的厂家、产品型号进货。供电营业所会同用户到县电力局物资供应站购买。
第十条供电营业所应按规定建立校表室,并经省电力公司中试所认证。校表室所有的原始资料、装置说明书、建标报告、检定证书等必须保存完整,制度记录齐全。
严格表计管理,所有送校的表计必须出示规定的合格证,要认真做好校表记录并及时加封,对无封印、无规定合格证的表计一律不准安装。
第十一条校表室校验台的标准设备及指示仪表,每年九月初应派专人拆送县电力局计量站,统一送上级检验。
供电、用电管理制度6
一、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保障电力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四、安全管理
1、认真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农电安全生产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2、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和工作负责制、工作许可制、工作间断转移制)和“三措书”等制度,在供电所施工工作之前会同供电所工作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参加供电所的工前会,严格审查工作票、三措书及标准化作业书,对工作票等的内容填写不完整,安全措施不齐全等问题须指出并立即改正,杜绝供电所走形式主义,对工作安排不合理的地方也要立即指出,施工工作现场严禁供电所无票作业,严禁违章操作,如施工工作现场不按照工作票内容进行,安全措施做的不齐全的,必须当场指出,严重的必须严令施工工作马上停止,将安全措施作齐全以后再恢复工作,并立即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事后予以通报批评和考核,这样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的落实,确保农电工作的安全。
3、每月不定期参加供电所安全分析例会,参与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监督检查供电所落实安全管理办法,认真开展安全考核工作。
4、负责双流供电局农电设施的保护,组织供电所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和电力行业的规章制度,组织和检查供电所对供电区域内的其他电力设施如变电站、输电线路、光纤等开展辅助性的看护和保护工作,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经属地供电所上报后要立即到现场进行查勘,及时加以制止并上报农电科生产主管。
5、负责对农电每年的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动员、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成都电业局和我局春、秋安大检查的文件精神和安排,制定我局农电的检查确认表、资料统计表、线路排查表等,全程追踪检查供电所的自查,收集供电所的检查确认表、检查总结、缺陷统计和缺陷处理情况,在农电科生产主管的领导下,检查供电所的春、秋安检查整治情况,配变、线路的现场规范,消缺情况,现场与内部资产是否相符,a8系统生产资料的录入与运用,主要是生产基础资料的录入,工作票管理、缺陷使用和材料库的建立使用,工器具管理在a8内的运用等作为重点检查。对工作不得力的供电所将进行考核,同时纳入年终考核。
6、负责供电所每年专项安全整治工作以及平时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将检查情况纳入考核。
7、负责组织供电所每年不定期的在各所辖区内开展宣传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安全用电知识和安全用电常识的普及的活动,如安全用电进学校、安全用电进社区等活动,并制作一些宣传资料如宣传画册、宣传光碟等,尽量提高宣传面,切实提高老百姓安全用电水平和电力法律知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有效防止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
8、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农电事故调查,供电所发生事故后,经供电所上报,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详细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并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参与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杜绝供电所隐瞒和虚报事故,尽快接洽物资部门解决处理事故的材料问题,使供电所尽快消除事故所带来的缺陷问题,事后进行事故分析,总结事故教训,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并和运维中心固定资产管理专责接洽事故带来的损失和资金问题。
9、不定期参加供电所组织安全学习,研究安全工作,并传达国网公司、省公司、成都电业局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提高人员素质。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相关规程的学习。并不定期组织考试,强化供电所职工的安全意识。
10、根据我局农电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配合农电科生产主管和运维中心生产管理专责制定我局农电年度反事故措施和计划。
11、每月收集供电所的缺陷月报,根据缺陷月报,对供电所的重大缺陷进行现场查勘并上报农电科生产主管,对10kv以上的缺陷需告知生技科,通过查勘明确消缺所需要的材料,同物资部门进行接洽,解决材料后组织供电所进行消缺工作,对紧急缺陷,经供电所上报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供电所进行消缺,并立即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缺陷消除后,进行现场查勘,收集供电所的缺陷消除报表,完成缺陷的`闭环工作。
12、负责对供电所的安全工器具室、生产工器具室、备品备件室进行管理,检查供电所安全工器具台帐和周期试验记录是否建立完善,组织安排供电所试验周期到期的安全生产工器具进行校验,对供电所的工器具和备品备件进行必要的配备和补充。(具体办法详见工器具管理办法)
13、每月不定期抽查供电所的抢修值班室,对抢修值班人员值班情况和优质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接电话不是用普通话、抢修值班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挂工作牌、到达抢修现场不在规定时间之内、抢修不使用报修卡等现象进行严厉的考核,对抢修值班室脏、乱、差等现象和无交接班记录、抢修工器具不齐、杂乱等现场进行指正。
14、负责监督检查供电所做好交通、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供电所车辆必须有专人管理,每次出车须开派车单,并由所长签字同意方可使用,供电所设一名兼职消防员,参照供电所消防管理办法,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15、组织供电所定期对专变客户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通知尽快客户进行清理,督促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16、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隐瞒事故者应是其情况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两票管理
1、供电所现场工作结束后,应对工作中使用的工作票、“两措书”、停电申请进行整理登记,按工作项目分月统一装订。
2、已执行、作废的和未使用的“两票”,均应分别存放,按序号装订,不得遗失,已执行及作废的“两票”均应保存一年。
3、应定期对照缺陷记录、线路检修记录、设备修试记录,检查有关“两票”的执行情况,做到“两票”的闭环管理。
4、供电所每周安全日活动时,应检查分析本周“两票”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应有相应的整改措施。
5、对以上情况,应每月不定期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
6、每年不定期开展供电所工作票评价工作,对存在工作票不合格较多的供电所进行考核。
六、培训考试
1、供电所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工作。
2、负责组织农电每年的按规考试、农电安全生产“五种人”考试。对考试不及格者,予以一次补考机会,再不合格者,进行严厉的考核,并待岗三个月。
3、负责组织农电每年的技能培训及同成都电业局考试培训中心的接洽工作。
供电、用电管理制度7
1、为了加强高压供电管理,高压线路和设备均由机电科负责,机电科要设有一名技术员专管,供电维护班、电工班,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调整和试验。
2、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要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机电科要有以下图纸。
⑴地面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和位置图。
⑵高压供电系统图。
⑶井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安装位置图。
⑷高压供电设备牌板和台帐。
⑸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和检修记录。
3、高压供电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做好检修记录入档。
4、架空线路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登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视,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冰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
5、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年一次防锈、防腐处理,在电缆设施处进行其它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后,由机电科现场核准、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
6、电器设备使用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直接启动设备的操作开关半年一次,其它每年一次,因短路掉闸三次者,必须补加一次试验,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7、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后,运行期间要根据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8、防避雷保护要按照“高压保护规程”进行安装,根据《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9、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及无压释放的保护装置。上述保护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和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雨季前进行。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定值不经过主管技术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10、有人值班的地面变电站,井下中央变电所,都要设置事故照明或报警信号,井上下变电所都要设有不少于两只灭火器、0.3m3的灭火黄砂,并备有钎子、铁铣等灭火工具,上述灭火器材都要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并妥善保管。
供电、用电管理制度8
第一条各供电营业所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线损管理员。
第二条线损管理员任职条件:
1、热爱农电事业,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
2、遵章守纪,工作勤奋,严细求实,团结合作;
3、熟悉本供电辖区内电网布局和设备情况,熟悉线损计算和管理工作,有扎实的电工基础理论知识;
4、熟悉计量管理及抄表电量计算;
5、熟悉《电力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6、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对线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
第三条主要岗位职责:
1、负责本供电营业所内的线损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组织落实县电力局有关线损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2、负责本供电营业所内的线损工作安排,各种专业报表的编制、收集、保管、汇总并及时上报;
3、每月有固定日期召开经济分析会,对线损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并有分析记录;
4、负责本供电营业所内的线损考核制度的'落实;
5、及时向所长或生产班反映高低压线路需砍伐树枝情况;
6、负责本辖区内电网的无功功率管理工作;
7、督促、协助技安员抓好漏电保护器的投运工作;
8、负责本辖区内电网的低压电压监测管理工作,每季有一份电压测量记录(应写明时间、地点、台区、首末端电压);
9、每年至少二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的反窃电行动,并及时上报反窃情况;
10、对其他影响线损水平的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积极完成县电力局和本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供电、用电管理制度9
根据《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和水电部全国《供用电规则》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各车间(部门)都应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做到节约用电,耗电定额要作为车间的'考核指标之一,切实做到用电有人管,使用有计划,耗电有定额,考核有制度。
2、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节电工作,节能工作,要以改革工艺、改造设备、改进操作为中心,努力降低产品的用电单耗。
3、公司设备课负责全公司的供用电平衡工作,严格控制用电时间,搞好调荷节电、削峰填谷努力提高功率因素,使负荷率保持在80%以上争取达到85%。
4、各部门新装或增装用电设备,应办理申请手续,经设备课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施工。
5、各部门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迁址更换、增减容量,由设备课统一安排计划进行施工,各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6、全厂各类用电设备,必须登记入册,维修原始记录应完整归档,专人负责。
7、临时供电线路只限于现场设备制作,检修设备及基建工地用电。正常生产、生活用电一律不准乱接、乱用,违者罚款处理。
8、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取暖设备,集体职工宿舍不得任意装插座,增加灯头,不得私自拉线改变灯头位置,单灯容量规定为40瓦,严禁使用电炉、电烫斗,违者将采取拆除、没收和从严罚款。
9、对生产、生活、基建用电,均应分开装表计量,单独核算单身职工宿舍用电。
10、采用节电新技术
⑴通过第三方机构实施用电需求侧平台建设,准确把握用电情况。
⑵对空压机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方案待定)。
11、实行机、扇、灯定人负责制,开展节电竞赛,节电任务指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机台。
12、根据电平衡测试结果,逐步用高效电气设备分期分批代替低效的机、泵和线损大的供电线路。
13、加强对电工的业务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电气人员的技术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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