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实用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1 法律法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厂部和分厂相关管理文件规定,认真履行作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 劳动防护:
2.1 进入厂房必须在安全通道内通行,上下楼梯应手扶栏杆防止滑跌。
2.2 进入厂房必须将劳防用品穿戴整齐,安全帽帽扣扣紧,阻燃服扣好扣子,浇注作业时裤管放在皮靴外面。
2.3 在烧氧、测温、取样、判渣、添加覆盖剂、钢包事故旋转等情况下,必须戴上面罩,防止身体被飞溅钢水灼伤、烫伤。
2.4在检查预热设备或预热中设备时,必须带有效的检测器,以防烫伤。
2.5使用氧气、氩气、天然气、压缩空气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危险化学品 作业卡》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
2.5各岗位员工必须贯彻执行沂源亿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区域。
2.6 本岗位安全规程对作业中辨识的危险源进行过程危害控制,以达到控制危害因素,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员工必须认真、主动接受安全教育。按时、按期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在其它部门相类似岗位发生事故后,本作业区必须立即进行本岗位的`对照,是否还存在未辨识的危险源,并进行危险源辩识、评价与控制。
2.7作业时必须戴防尘口罩、耳塞。经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确认不适合本岗位的职业禁忌症人员应调离本岗位作业。
2.8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检查有效期、合格使用证并必须接好接地线。
3行为规范:
3.1 禁止在操作盘面上和电气控制箱内放置茶杯及各类杂物。
3.2 保持作业现场环境整洁,工器具葙内工器具分类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各类书籍、报刊杂志,
3.3 操作盘面、电气箱柜严禁坐、压。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健康监护档案册。
1.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上岗作业。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且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者无效。
二、新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杜绝先上岗后进行健康检查的事件发生。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在企业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四、企业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企业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当观察到从业人员有以下症状时,应采取暂时停止上岗从事食品生产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①腹泻;
②手外伤;
③烫伤;
④皮肤湿疹;
⑤长疖子;
⑥咽喉疼痛;
⑦耳、眼、鼻溢液;
⑧发热;
⑨呕吐。
六、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健康知识培训,强化个人卫生要求。
本企业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2、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食品生产车间须戴工作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3、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4、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5、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6、工作时严禁吸烟。
7、工作时严禁随地吐痰。
8、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9、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10、避免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
11、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12、抹布专用,经常搓洗、凉晒、消毒。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
1、编制要点
(1)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2)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3)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4)按照规定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5)明确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2、范例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劳动合同告知书和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6、其它需要的资料
九、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
十一、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 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
一、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对于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从业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教育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做到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xx
20xx年xx月xx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6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三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离岗时管理
(一)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第六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第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的委托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报告书”;
6、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7、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8、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的相关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司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7
1、饭店应制订相关制度和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以保证食品在经营过程中得以有效的控制。
2、收货部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所有食品做好验收与记录工作。
3、营业部门应严格执行“进、销、存”的相关规定,在进货环节配合收货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在销售环节,做好防虫防尘,做好覆盖,禁止脱离冷链销售,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在贮存环节,严格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对于现场制售的商品,要对原料进行严格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生产工艺,并规范食品添加剂得使用与贮存,使用“五专一精”的管理制度,精确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并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制度》。
5、对于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规范。
6、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要严格检查并记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门店店长报告。
7、对于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门店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门店店长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规范制度与过程的控制。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8
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六、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七、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一、留样工作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记录。留样食品应使用专用器具,留样冷藏柜由专人管理。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9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4、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5、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6、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证明,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
7、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组织单位参与食品经营的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的培训活动,做到培训有计划(培训计划书),召开有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每年培训不得少于40个小时。
8、食品安全培训应当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经营的各种规范制度开展。
9、从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止30日前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协助本单位法人、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2、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3、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4、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5、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6、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0
职业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三、新上岗或临时上岗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前进行相关的食品知识、卫生知识、食品安全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更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无污垢。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域内;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九、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要求。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1
目的:
为保证我司的食品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对食品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的健康管理,为规范操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适合公司所属的各生产,及各部门与食品有接触活动的相关人员的健康管理。
管理规定:
一、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生产、食品的分公司和生产包装容器等相关产品的生产车间的一线生产人员、质检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原辅材料和成品仓库保管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后勤科各地基食堂工作人员,质检科从事检验的工作人员,质检科、设备科从事技术服务需要进入分公司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等。
2、食品从业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
1、管理职责:管理职责:厂办负责联系开发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各生产车间及相关部门的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年检等工作。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直接解除食品饮料的岗位,将追究部门、生产车间正职领导的责任。
2、入厂体检:入厂体检:凡公司每年新招的上述范围内的食品从业人员,均须经过入厂体检。如果有员工调往需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也应立即办理健康证方可上岗。由厂办指定开发区卫生防疫站为定点单位,进行入厂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检查范围包括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根据体检结果上岗:上述人员如果检查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入厂从事食品方面的工作。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分公司办公室应通知所属部门,并申报分公司质检科,由所属部门安排其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或者不予安排入厂。
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员工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具体见附表《员工健康证信息台帐》。
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健康证的年检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分公司办公室联系当地疾控中心的授权指定单位,统一组织健康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工作。如直接解除食品饮料生产的员工在任职过程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公司将有权将其调离岗位,安排至不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岗位,员工必须服从岗位安排。分公司办公室将健康证年检情况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如查出不合格人员应上报总经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人员,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者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应安排其他适合的岗位,决不可继续留在原岗位。分公司办公室应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情况和相应人员安排情况详细记录在《员工健康证信息台帐》中。
7、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质检科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岗位的人员都纳入了健康证的管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妥善的安排。如果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指出并责令做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的部门或生产车间进行考核扣罚。
三、员工其他卫生管理规定
个人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染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食堂中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2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餐饮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将调离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制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工作人员操作前,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严格按规范洗手并消毒。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在销售食品成品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4.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教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学习并掌握从事食品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采购员、库管员、厨师(学徒工)、洗碗工、洗菜工、传菜人员、售菜人员、服务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4
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五、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六、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应进行消毒。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处理食物前。
3、上厕所后。
4、处理生食物后。
5、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6、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7、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8、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9、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八、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宜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九、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人食品处理区。
十、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十一、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
一、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解除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首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与表扬或奖励:对总和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九、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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