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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担保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担保管理制度 篇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是对企业对外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的一种规范化管理方式,旨在控制企业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提升经营效率。
内容概述:
1.担保审批流程:明确担保申请、审批、执行的步骤,规定各级管理层的权限和责任。
2.担保额度管理:设定企业总体担保限额及对单个被担保人的担保上限。
3.风险评估机制:设立专业的风险评估团队,对担保项目进行详尽的风险分析。
4.合同审查: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法律风险。
5.担保监控:定期跟踪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6.应急处理预案:制定应对担保风险的预案,以备不时之需。
7.内部审计与监督:定期对企业对外担保活动进行审计,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担保管理制度 篇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
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担保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业务提成奖励制度的建设是建立在员工的工作目标和企业发展目标紧密联系的基础上的,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制定。
第二条 目标:不断对员工进行激励和指导,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公平合理的评价公司员工的价值分配。加强部门之间,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之间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树立良好的团队意识,建立优秀的企业文化氛围,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
第二章 薪资结构
第四条 公司正式员工的薪资构成方式为:基本工资+业务提成+年终奖金+超额
奖金
其中: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绩效考核奖金。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五条
第六条 薪资结构表: 说明:
1、业务部门的业绩提成,按公司制定的提成标准执行,相关部门按内定执行.
2、绩效奖每月按绩效考评的百分比计算,绩效考核满分100分;
3、连续三月业务都不达标的项目人员,公司保留降职、开除的权利;
4、工龄工资每年按30元递增,新入职当年不享受,入职满一年后开始核算;
5、劳保每月定额50元,以发放实物为准;
6、所有岗位均设有年终奖金,年底根据业务完成量及效益由股东会批准核发。
第七条
第八条 年终奖金:年终奖金=年底双薪+计发业务提成
(转正员工享有年底双薪,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月数核发)
第九条 超额奖金:完成年度计划业务指标以外的超额完成部分,根据年底业绩
统计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由总经理领导综合行政部提案,报股东会,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业绩考核和管理考核(含业务技能考核)两大类:
业绩指标考核:根据业务部与项目部人员签订的《季度指标达成责任书》的完成情况为准,每季度签一次,分月考核,季度考核分值计算三个月平均值。《季度指标达成责任书》由被考核人按岗位层级签订后交人事行政部门存档。《季度指标达成责任书》一式两份,被考核人一份,综合行政部存档一份。财务部另复印备案一份。
日常管理考核:主要是考核员工在能力素质、制度遵守、敬业与奉献、工作效率、协作配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以行政规章、奖惩条例、考勤记录等为考核依据;综合行政部根据被考核人的岗位职责确定其考核内容。
注:以上两项考核将融入到《月绩效考核表》中一并考核,季度末在统计做一次业绩完成情况考核,以方便员工提成金额的核算。
第九条 考核对象
管理指标考核:针对公司全体员工。
业绩考核:融资担保部门等能直接创收的员工及主管领导,以及与业绩挂钩的管理部门及部分管理人员。
第十条 考核方式
1、管理考核:
采取百分制分数扣罚形式。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按层级进行考核。实行月度考核制。
扣罚由公司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有针对性的根据岗位的基本工作要求列出部分扣罚内容,形成正常的管理职能,实行月度考核制。考核分数与每月度绩效奖金挂钩。综合行政部每月1日以前将上月《绩效考核表》按部门分发给被考核人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部门负责人打分完毕交分管领导考核。分管领导最迟于当月5日前交综合行政部复核并汇总后提交总经理和董事长考核。综合行政部汇总考核表后经总经理签字认可后开始核算上月工资,并登记考核分数抄送财务部门记发奖金。考核表由综合行政部门存档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部分依据。
2、业绩考核:
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年度任务计划安排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人员签署《季度指标达成责任书》,原则上《季度指标达成责任书》为公司季度、年度员工个人业绩考核指标标准。因特殊情况业绩指标须进行变更的,必须由总经理和董事长进行审批。每年1月1 5日前,综合行政部负责将本年度业务人员每季度的业绩考核结果抄送财务部门。综合行政部门、财务部门按照上一年度业绩指标考核情况定下年终奖金及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业绩考核标准:
(一)业务部人员考核
1、业绩指标确定标准: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由总经理联合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商议后,报董事长确定当年的业绩考核指标,并分解到每个季度;
2、业务人员由业务主管确定年度、季度业务任务,根据业务量提成奖励,没有实现业务收入的,领取基本工资。
(二)风控部人员考核:
1、公司担保业务的年度不良率控制在3%以内;
2、年损失率控制在0.8%以内。
其中两项中的一项未完成的,扣发年终奖金,停发该项目的提成奖励,已发放的项目的提成奖金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申诉
1、考核结束后,被考核人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考核人有向被考核人反馈和解释的职责。
2、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与考核人沟通方式解决。沟通无法解决时,员工有权在了解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级考核人上一主管或综合行政部总监提出申诉。申诉时需提交《绩效考核申诉说明书》及相关说明材料。
3、主管领导或综合行政部在接到《绩效考核申诉说明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并将最终处理意见报公司备案。
4、若员工的申诉成立,应改正申诉者的绩效考核结果。
5、各级主管领导对申诉人应持积极心态,不得对下级申诉随意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第九条 计提基础
1、担保费
2、其他业务收入
第十条 计提比例
(一)保费收入计提比例
按照保费收入的10%计提提成奖励。具体分配如下表:
业绩提成
(二)其他收入
转正员工(且在公司工作满半年以上)以自有资金投入公司“员工发展基金资金池”的回报收入。
附:员工按级别及投放金额划分月利率表:
备注:1、上表所列发展基金收入按月领取,每月初由财务部核算后10日同工资
一同发放上月收益;
2、每月按实际天数计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投放天数计算。
3、此基金随时可以投放,投放时签署自愿投放确认书由公司存档,若有
需求随时可以提取,每年提取次数不可超过2次以上。
第一十一条 分配方法
(一)业务部门内部的额外分配
1、业务部门独立营销的项目,分三种情况:(1)、部门经理营销,部门经理独立完成的,部门经理原则上提成70%(含)以上,视项目经理的配合程度,给予项目经理提成总额的10%-30%的提成;(2)、部门经理营销的项目,交由项目经理操作,项目经理应占提成额的50%(含)以上,部门经理占50%(含)以下;(3)、项目经理独立开拓的`项目,并且在部门经理的指导下完成的,项目经理应占提成额的70%(含)以上,部门经理占(30%)以下(原则上项目经理营销的业务应由项目经理自身完成);(4)、公司高管营销,并交由部门经理安排操作的项目,按提成分配方案的常规比例核算,即部门经理(A角)60%,项目经理(B角)40%。
2、提成时间安排
(1)常规担保项目:在确认收取费用并完成项目反担保措施,且及时进行项目资料归档的,可发放应提成奖励额的60%,另外20%在年底时与年终奖金一同发放,剩余20%风险解除后发放。
(2)中间业务项目:即中介收入、财务咨询收入、服务收入等一次性收益的项目,均按收入的10%进行一次性提成,具体分配方案由业务部制定方案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发放,原则上按照参与人员6:4发放。
(3)业务提成每季度发放一次。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10日之前各部门统计、核算结束,15日之前审批结束后由财务部统一发放。
(二)风控部门
在确认保费已收取并已落实反担保措施,且项目已归档的,先发放50%的首次计提额,另外的50%在项目风险解除后发放。
(三)其他人员的分配
非业务、风控部门以下人员的奖励由奖励基金中支出,根据业务收益情况按季发放,年终奖励具体由综合行政部提案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一十二条 其他规定
1、离职人员(包括辞职和辞退)未提成部分的计算和发放:
(1)离职后一个月内项目仍未归档的,不计提成;
(2)离职前项目已归档,或离职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提成未领取的,按首期发放比例在离职后的一个月内或归档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发放。其余提成由公司指定接管项目人员享有;
(3)离职前项目已归档,已领取首期提成,但项目尚未解保的,后期提成不再发放,改由公司指定接管项目人员享有;
(4)如因重大过错并造成公司损失离职的,所有未领取提成不再发放;
(5)离职前项目已解保但提成未领取的,除因第(4)条规定离职的,可发放剩余提成。
2、业绩指标统计:
(1)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8日前由业务部将各部员工上季度业绩完成情况以及发生代偿的情况,填制业绩统计表报送财务部。
(2)财务部当月8日前确认完毕并送交总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3)财务部汇总并以此为据计算员工业务提成,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签字后于当月1 5日作为发放的依据。
(4)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指标统计工作,如有延误,影响提成发放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补 贴
第一十五条 《项目人员电话补贴标准》,该标准主要项目部实施,标准如下:
第六章 股权激励
第一十六条 根据公司发展情况,针对核心管理层,适时实施股权或者期权激励机制,管理层与公司签订协议,明确行权的条件。实施细则另行拟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实施、废止均由综合行政部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一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其他考核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十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担保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架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立意见。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担保管理制度 篇5
盘县见合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试行)
本管理制度按担保业务程序共分为七章,分别是:
(一)受理,客户申请受理与项目立项。
(二)调查,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
(三)审批,包括项目融资方案审批、担保调查审批、放款审批。
(四)放款,包括面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发放。
(五)保后管理,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和客户风险分类制度。
(六)风险预警,包括责任划分、处置方式、预警方法和违规处罚。
(七)代偿流程管理,包括风险客户认定、代偿流程、债权追偿、项目终结和代偿损失责任认定与处罚。
业务完结。
第一章
受理
客户向公司申请担保时,经客户经理与其初步接洽后,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发给其担保申请表。企业应按担保申请表要求和实际情况完整、准确、真实的逐项填写,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
A、法人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信息查询单;
2、公司简介、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3、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简历及签字样本;
4、申请担保的董事(股东)会决议及董事(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
5、借款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
6、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和近三个月的税单及水电费清单;
7、贷款卡及密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息单,与报表不符应详细说明;
8、主要存货明细、固定资产明细、应收账款明细及账龄分析表、或有负债情况表等;
9、反担保人/物/企业的有关资料;
10、其他有关资料(如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的环保许可证明,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
B、自然人
1、个人简介;
2、身份证件及婚姻证明(如身份证、公务员证、教师证、警官证等);
3、银行征信报告;
4、工作及收入证明;
5、近三个月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或其它能证明其住址的付款收据;
6、家庭/个人资产清单;
7、担保能力的证明,如房产证复印或其它资产证明。
C、其他组织(略)
(二)信用反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1、法人
参照担保申请人为法人的资料;
2、自然人
参照担保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资料。
(三)反担保物的基本资料
1、抵/质押物清单;
2、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或购置发票;
3、抵/质押物评估报告(由公司签约的专业评估公司提供);
4、抵/质押物财产保险单,(财产保险到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购买);
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设立抵/质押的决议;
6、其他有关资料。
(四)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并经政府管理机构查询或确认);
3、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
4、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5、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所提供的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业务主办必须核对原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复印件上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签名确认。
业务主办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材料的种类和内容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二章
调查
调查环节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
项目初审主要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包括企业实地调查和家访调查),获取担保项目、担保申请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评价形成结论,即调查报告。
初审结束后,经过一定的授权和审批流程,如果需要时可向申请企业出具担保意向书。
调查环节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资料审核、实地调查、综合分析评价和调查报告。
一、资料审核:
资料审核的信息来源除了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银行、财税、供应商、上下游客户和供电供水等处获取;
对材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补充,发现的漏洞、疑点列为下一步实地调查的重点;
二、实地调查:
1、风险部确定一名风险经理与项目经理同时进行实地调查,项目金额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公司主管业务的副总和项目终审人或授权终审审批人必须参加实地调查;
2、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3、实地调查应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了解企业负责人的信用和能力,考察企业管理团队和整体素质,企业市场竞争情况、销售和利润,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4、主要核实企业现金流的真实情况,生产型企业,通过考察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实企业存、发货明细判断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贸易型企业,通过核实企业上、下游客户情况判断企业销售获利情况;
三、项目综合分析: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项目综合分析是在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得出分析结论,并最终形成调查报告。综合分析的要点包括:
1、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还款意愿;
2、分析环境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等;
3、分析企业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对其现金流的分析掌握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预计在未来的借款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借款;
四、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并认真填写公司统一设计的《项目调查表》(表式附后)。
a)担保申请人的背景情况;
b)项目的基本情况;
c)产品销售及市场预测分析;
d)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分析;
e)借款用途计划及还款来源;
f)银行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g)反担保措施;
h)综合分析风险程度;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调查结论。
第三章
审批
一、项目审批流程
1、对于担保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内,且有效资产最高90%的抵押价值覆盖的项目,其业务审批流程为:项目经理→业务部门审核→业务副总审批→风险部审批→授权终审人→报送银行审批(融资方案、内部审批意见、担保意向函)→缴纳保费→借款人面签合同文本→落实反担保手续→法务部审核→与银行签署担保合同并出具担保函→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资料归档;
除此以外的业务审批流程:基本与上述流程相同,但终审人终审前要经过评审会审议。
2、风险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合规性审核,审查财务数据独立给出额度意见。并按照公司授权执行否决权;
3、法务部对项目本身及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内部合同文本由公司股东会授权给评审会有权终审人签字终审。对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签署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对外合同文本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签字。
二、复议
1、复议项目指公司规定无须上评审会审批的项目,审批未获通过,业务主管提出复议申请的项目;或是已上评审会,但由于调查资料欠缺或反担保物不足,但资料齐全后尚可考虑审批的项目,此复议项目在评审会上直接由评审委员决议;
2、复议由负责该项目的业务部门申请,风险部组织并召集召开评审会进行审批,并做好《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
3、对于评审会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鼓励重新复议。确需重新复议的,应增加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降低项目的风险系数,以增加项目重新通过的概率,减少人力物力的重复和浪费;
4、提交给评审会的复议项目业务申报书应简要说明前次的审批意见,对前次审批中提出的不同意理由逐一作出分析,为审批中需关注的重要情况提供决策信息;
5、同一笔项目最多只能复议一次。
三、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会)
1、评审会即贷款审批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各报批项目和复议项目的审批;
2、评审会组成:见《评审会工作条例》
3、评审会召集程序:
(1)、评审会召开前一天,风险部将会议内容、会议地点、会议时间等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2)、业务部门必须在评审会召开前一天,将项目审批材料纸质或电子文本发至评审会成员,以便评审会成员预先阅读了解项目情况;
(3)、评审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召集人(风险部、总经办)请假。若参会的评审会成员人数未达评审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则会议改期进行。风险部应另行确定时间、地点,并通知评审会成员;
(4)、项目经理报告项目调查情况,风险经理报告风险调查评估情况;
(5)、与会评审会人员质询,项目经理与风险经理答疑;
(6)、与会评审会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7)、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会评审人员须在《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上明确填写意见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评审会人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
(8)、授权终审人根据贷审会意见进行项目终审,对评审通过项目,授权终审人执行一票否决权;
(9)评审会的会议纪要及表决结果视为档案的一部分必须进行归档。
第四章
放款
放款环节包括签订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放款审批、出具放款通知书。
放款审批流程:项目经理→财务部审批→风险部审批→法务部审批→终审人终审
一、签订合同
公司对合同的签订实行面签制。程序如下:
1、法务部统一拟定业务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信用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等,公司核准使用后统一由法务部出具,并加盖“合同文本校验章”;
2、需要签订法律文件时,风险经理告知法务部项目融资方案(包括借款主体情况以及反担保措施),项目经理按照法务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做参考,法务部依据上述材料书面告知项目经理以及负责该项目的风险经理需要准备的法律合同文本并拟定相应其他法律文件;
3、需要当事人(包括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企业等)签字盖章时,须由项目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同时在现场面签;
4、若借款主体或反担保人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件进行变动的,风险经理应立即向风险总监汇报,并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变动;
5、所有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件在交由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前必须经法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核,加盖法律审核印章。
二、落实反担保措施
1、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自然人,必须以其合法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提供认可的第三方信用担保作反担保,反担保金额应大于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能重复抵/质押,根据审批情况,可同时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不允许有纯信用风险敞口;
2、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工作,是在必要的法律手续齐备后,于放款前由项目经理与风险部共同跟进办理。业务量较大时,风险部可指派专人进行集中办理登记、公证等事宜;
3、反担保措施不能落实的,放款环节中止继续进行;
4、如最终经风险部确认反担保措施无法落实的,由项目经理重新修改融资方案,重新报批;
5、抵、质押物的抵、质押值计算,原则上应以我司签约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公司给出的书面正式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净值为计算依据;
6、借款主体所有股东、高管及财务主管必须做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7、反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
A、抵押
对抵押物的总体要求是:足值、可变现、且变现能力强,我公司对抵押反担保的具体要求有:
(1)持有红本房地产证的商品房抵押的,应到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办理公证。反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100%;
(2)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非商品房(含持有绿本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褐本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等房地产,仅作参考;
(3)按揭中的商品房能够办理二次抵押登记的,应该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并办理授权委托公证。不能办理的,仅作参考;
(4)担保金额200万以上的业务,红本房产证房产或变现性强的抵/质押物的评估净值必须占借款金额的50%以上,敞口部分可以采用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等保证方式进行补充,不允许有纯信用敞口,特殊情况须经评审会同意。200万元以下的业务,不规定必须有红本房产证房产作为抵押物;
(5)对于与银行合作的抵押加担保类的融资项目,担保金额可放大到评估净值的100%。但原则上不论是抵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还是直接抵押给银行,抵押物必须办理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抵押登记手续;
(6)以机器设备抵押,必须是产权明晰、价值较高的大型成套通用设备,购置发票齐全,设备成新率在70%以上,反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30%——50%,项目经理应按有关规定在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授权委托公证;
(7)以车辆抵押,要求产权明晰,设备成新率在70%以上,营运用途的使用期在三年以内,反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30%——50%,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授权抵押公证;
(8)以船舶抵押,必须权属清晰,购置手续完备,成新率在70%以上,反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30%——50%,项目经理按规定到海事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授权委托公证;
(9)对于符合抵押反担保条件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除了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外,还应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以我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期限为担保期限加上六个月延长期之和;
(10)承诺抵押、包票留置、海关监管设备等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动产不得以抵押方式作为反担保措施。
B、质押
(1)对易保管、易变现且价格相对稳定的存货可作质押,但必须采用委托专业监管公司监管的形式,反担保额不超过质物评估净值的50%,其价值可由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士评估确定;
(2)应收账款质押。付款方经考察核实必须是诚信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必须由借款人、担保人、付款方签署正式的三方协议(或签署债权转让形式的三方协议),付款方必须书面承诺按时将应付款打入担保方认可的账户,担保方应对该账户进行实质性的监管,以保障借款及时归还;
(3)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企业必须是国际、国内或当地知名企业、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或可预见的具有良好发展前瞻性的企业。股权质押企业必须经过出借人或担保方的批准认可,在款项未能按时归还的情况下,出借人及担保方能够通过参股的方式实现其质押权益;
(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到股票托管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同时由第三方证券公司进行托管,签署三方协议,规定卖出止损点,保障质押人权益;
(5)特殊情况须经评审会同意;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采取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
(1)质押物不能满足足值、可变现和变现性强的特点;
(2)不能够找到信誉可靠的第三方进行托管、监管或者仓管;
(3)难以在质押期间内完好保存;
(4)质押物及其凭证难以辨认真伪;
(5)质押物难以准确的以货币衡量其价值;
(6)其他信息不对称因素。
C、第三方信用反担保
(1)信用反担保人和信用反担保企业的反担保资格的审核条件、提交材料应等同于担保申请人和担保申请企业;
(2)反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如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现金流量净值)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应优于担保申请人;
(3)原则上要求担保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鼓励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等采取互保联保的方式作为信用反担保;
(5)个人信用反担保人担保金额的量化标准:
公司原则上只允许以下各类人员进行个人信用反担保。
国家政府公务员、国家公立学校正式教师、市、区级以上医院正式医生、银行正式员工可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30万,如已婚并在当地有房产,可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50万。
一、担保收费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担保期限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费,担保期限不足一年按实际期限收费。保证金应按银行规定比例在公司向银行出具保证合同前缴存。
二、贷款放款审批
担保费缴纳及保证金缴存凭证必须交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并在放款审批表上签字确认,然后根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由风险管理部出具放款通知书,交项目经理通知银行放款。
第五章
保后管理
一、保后管理的岗位设置
保后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部与风险部双线管理的方式进行,各自按照不同的工作重点进行独立的保后管理。
业务部门:定期走访客户,保持对客户的维护和管理,定期以《保后检查表》的形式向风险部书面汇报保后管理情况。
风险部:负责保后管理制度建设,动态更新台账数据,客户风险分类,对业务部的《保后检查表》独立进行抽查,工作量较大时可抽调其他部门员工进行保后调查。负责安排财务一同对不良业务的清收催收工作
财务部及时向风险部提供客户的还本付息及欠款信息。
法务部主要负责清收与代偿过程中的案件诉讼等法律事宜。
二、保后管理的工作内容
放款后十天内,业务部门必须将完整的业务资料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到档案室归档,并录入业务数据库,保证后续保后管理介入的及时性,保障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业务发生的当月业务部和风险部的保后管理人员开始介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化解风险。
对于正常类客户,业务部门保后管理人员至少每月对客户电话跟踪一次,每季度上门走访一次,每季度向风险部提交《保后检查表》,书面报告保后跟踪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落实还款的资金安排、客户风险分类等。遇到风险,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协助客户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对于关注类和风险类客户,视业务具体情况和领导批示加强保后管理的频率。
风险部监督业务部门定期进行保后管理,依据业务部门上交的《保后检查表》,结合自身判断,决定是否亲自上门抽查。工作量较大时,可抽调其他部门员工进行协助调查。
风险部依据保后管理情况,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确认,上报公司领导,将动态更新的还本付息信息及跟踪情况登记业务台账。
账务部应及时将还本付息的数据报风险部保后管理人员,风险部负责保后管理人员定期对台账进行更新,并上报公司领导。
发生代偿后,业务移交资产部进入清收程序,如清收不能结清代偿款项,则进入反担保资产处置程序。
三、保后管理的客户风险分类制度
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客户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分类必须遵循真实性与及时性的原则。
(一)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分类标准
1、正常类:
能够正常还本付息、支付担保费用,没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客户不能按时足额还款。
2、关注类:
出现了按时归还借款的不利影响因素,但不会对借款人整体经营造成大的影响,预计到期内能够足额归还借款。
3、风险类:
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及时执行反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二)民间融资(银行委托贷款)担保业务分类标准
1、正常类:
能够正常还本付息,并按时支付担保费用的客户为正常类客户。
2、关注类:
利息和本金的偿还出现逾期,逾期时间为一期内(一期为一个月);
申请办理了延期手续,经公司审批通过,且于五天内支付了延期利息和担保费用的客户;
3、风险类:
(1)还款意愿不强,无法进行正常的联系沟通,同时不符合延期条件;
(2)申请延期但未获通过,借款已经到期;
(3)在借款合同执行期内或延期期间,不能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和担保费用且时间超过一期以上的客户。
(三)分类管理具体实施:
项目经理依据以上分类标准,动态及时的进行风险分类的初分,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定期对所有在保客户进行统一分类定级上报风险部,风险部保后管理人员对分类的准确性进行认定,并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审批。
对于风险类客户,经领导审批确认后,风险部应立即移交给法务部,由法务部决定是否起诉或移交财务部进行催收清偿。如需移交财务部进行清偿,法务部应立即移交给财务部。移交给财务部的风险类客户,以财务部为主导全面负责催收清偿,法务部提供法务方面的支持与援助。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应全面及时介入,了解业务情况,制定催收清偿方案并加以执行。法务部应积极提供法律支援,并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主办业务暂停,无条件配合催收清偿工作。
第六章
风险预警
保后风险预警管理的目标是促进本公司业务审慎、稳健经营、加强和提高本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全体员工风险管理责任感、实现全公司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第一时间预报风险、明确责任、防止风险蔓延。
一、风险预警责任划分
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财务部、风险部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公司总经理为第四责任人。
1、项目经理:客户出现风险信号时,业务主办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风险部;
2、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收集风险信号和具体管理责任,并由部门负责人确保预警信息及相应处理意见第一时间上报,对重大紧急风险信号,可直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领导,正式书面资料可酌情次日报告;
3、财务(资产)部、风险部:负责对全公司业务风险监督管理日常工作、负责风险信息整理、通报和风险预警提示,拟定预案和风险退出办法、对重大风险预警信息负责向上级汇报并提请及时处理;
4、公司总经理:对重大风险预警信息做出批示。
责任人及各部门应按照风险部下发的风险预警提示、处置意见书认真落实相关措施,同时风险部负责风险提示、处置意见整改、跟踪督促、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二、风险预警处置方式
预警信号出现后,项目经理要及时汇报,并深入企业及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1、寻找风险信息源;
2、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3、采取必要的应急保护措施,防范业务风险蔓延。
(1)风险程度较轻,但有必要引起关注的,由风险部提出风险预警意见书报上级领导签发“风险预警提示”表格见附件一。
(2)关注类贷款中风险程度一般,但有继续扩大趋势,由风险部门提出风险处置意见书报上级领导签发“风险处置意见书”表格见附件二。
(3)风险程度明显或存在道德风险隐患,由风险部、资产部、法务部提出风险处置意见,报上级领导签发“风险处置意见书”,同时各部门执行总经理下发的新任务。
风险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号做出风险处置措施下发到业务部实施:
1、加强对客户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存款账户的跟踪检查;
2、帮助客户改善经营管理或财务管理;
3、要求借款人提出更详细的还款计划及相关应急预案;
4、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监控和管理;
5、完善落实担保手续,或追加、更换必要的担保;
6、进一步完善贷款手续的合法性,补齐相关的贷款资料;
7、列入关注对象,调整保后管理的客户类别加大检查频度;
8、收回到期贷款后不再办理继续担保;
9、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保护性条款;
10、加强贷款催收,依法向保证人追偿债务或处置融资担保的抵(质)押物,或与客户协商以资抵贷;
11、介入企业改制、兼并、购买、分立、租赁等重大事件,落实我公司债权;
12、与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采取多种渠道维护我公司债权;
13、依法提起诉讼;
14、提请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
15、其他有助于风险控制的措施。
三、风险预警方法
针对不同还款方式客户,各部门采取不同化解风险的办法:
(一)每月还款客户
对有逾期记录的客户单独建账,台账中应明确客户逾期具体情况。客户所有联系方式、反担保措施、信用担保人联系方式。
风险审核员应于每月的25日到各经办行打印每月等额还款客户还款明细,做到第一时间掌握客户逾期情况。
1、逾期期限未超过一个月
发现客户逾期,风险审核员应打电话通知客户同时通知业项目经理,综合支持人员催款时间期限:知晓逾期开始七个工作日内。在催款期间项目经理应该积极配合综合管理人员催收款。
风险审核员如在规定时间内客户仍未归还逾期贷款,在知晓逾期第八日业务主办应协同综合管理员走访客户,了解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及逾期原因,同时将以下资料提交至风险部:提交客户联系方式、所能找到客户的住所、反担保措施方案、信用反担保人联系方式。项目经理催款期限:综合管理员移交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综合管理人员移交至项目经理时,综合管理人员应通知风险部。
如项目经理在七个工作日内客户仍未归还逾期贷款,在知晓逾期第十五个工作日项目经理应把工作移交至资产部,资产管理人员不仅要电话催收同时应走访客户了解情况,认真督促并根据客户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2、借款人逾期期限未超过二个月
如果客户已经逾期一个月,项目经理应交接手上所有业务配合资产管理人员催收逾期款项,应向风险部提交客户逾期原因、客户将如何归还该笔贷款等。如催款一周客户仍未归还逾期款,项目经理回业务部门继续工作,剩下催款任务由资产部派专人负责该客户,并随时向风险部门汇报情况。
3、借款人逾期期限未超过三个月
借款人在逾期两期但尚未到三期,资产部门应向风险部提交(1)、反担保措施变现方法。(2)、借款人将如何归还该笔贷款(还款机率有多大)(3)、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仍正常只是短期出现资金紧张,询问借款人是否有其他房产,如有考虑拆借。
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三期,这该笔业务由资产部移交至清收组,同时信息综合员将诉讼相关材料送至法务部。该阶段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二)一次性还款
对一次性还款客户,风险部建立还款提醒表,对到期前三个月客户必须及时通知项目经理,以文件形式发送给项目经理。
1、到期前三个月
到期前三个月必须督促客户准备还贷资金,项目经理应每周打电话友情提醒客户其还贷资金准备情况。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上交企业还款计划表。同时给以书面实行给借款人送发《贷款到期提醒通知书》。
2、到期前1个月
到期前一个月必须督促客户准备还贷资金,项目经理应和财务(资产管理)人员一起回访客户,了解客户资金具体安排。对于企业基本面较好短期还款出现困难的客户,可上报公司同意后,协调债权人,对主债务予以展期,进行展期审计后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展期及期限。
3、到期前十天
到期前十天,项目经理应停止手上所有业务,直至客户按时还款为止。在此期间,项目经理和财务(资产管理)人员应在企业蹲点,及时掌握企业还贷资金的筹集情况。贷款到期日,若客户不能还款,则由公司代为偿还。
4、风险类客户的移交和代偿处置
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可能或正在侵害担保债权的风险类客户,经领导审批确认后,风险部应立即移交资产部代偿(具体制度见下文)。
四、风险预警违规处罚
对出现的风险预警信息未及时上报,因拖延、隐瞒上报风险预警信息,致使业务风险未及时处置,使风险蔓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具体责任人。
以上措施均由风险部及公司总经理负责协调,各部门必须主动配合、认真落实,确保信息渠道通畅,切实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七章代偿流程管理
本着“诚信为本,纤毫必偿”的企业核心理念,以及“及早预警、提前代偿、快速处置、减少损失”的经营原则,为保障担保债权如期实现,特制定此办法。
一、风险类客户的认定
1、基于借款人经营的原因,反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责任;
2、借款人存在大额债务,因诉讼账户被冻结、财产被保全;
3、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或无正当理由要求贷款展期;
4、借款人主要投资项目失败;
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信用卡经常大额透支且逾期支付;
6、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或担保单位的后续跟踪检查避而不见;
7、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被转移、查封或拍卖;
8、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公、检、法机关,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立案调查;
9、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案件;
10、借款人出现重大诉讼或产品质量纠纷、内部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纠纷;
11、借款人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12、出现其他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原因。
二、风险类客户代偿的流程
风险类客户代偿的基本原则是:及早介入,提前代偿,第一时间控制担保债权,尽量减少代偿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业务部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风险预警报告,第一时间报送风险部;
2、风险部根据业务部的报告立即核实,并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风险预警意见书报公司总经理,同时抄报业务部总经理及公司业务副总;
3、风险部召集财务部、法务部提出风险处置意见,报公司总经理;
4、公司总经理决定立即代偿或到期代偿
5、风险部向合作银行发出预警通报;
6、合作银行向客户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
7、合作银行出具代偿通知书;
8、财务部办理代偿手续;
9、银行出具代偿确认书,并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三、代偿债权的追偿
1、代偿后,法务部应决定是否立即提起诉讼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时,财务部应开始进行全面催收,在与客户及反担保人进行初步沟通并对其资产进行初步了解后,资产部应拟定资产清收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就催收情况每周形成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并抄送法务部。
2、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法务部应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及客户的资产情况,配合律师进行诉讼。
3、对于暂时不需要提起诉讼的,由资产部负责全面催收。在催收过程中,资产部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告知法务部提起诉讼,法务部依据资产部的报告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应与资产部进行讨论,并形成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决定是否立即起诉。
4、在对代偿客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法务部应积极提供法律支援,并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方案。
四、项目结束
1、最终清偿的,项目结束。
2、进入诉讼的执行阶段后,法院宣布执行终止且资产部门的清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结束,由公司专家评审会对代偿损失进行评估,并按如下规定进行代偿损失责任认定及处罚。
五、代偿损失责任认定与处罚措施
(一)代偿损失责任认定
发生代偿以后,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协调展开追偿,清收追偿工作截止时间以每年底公司聘请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为准,经过评审后,确认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代偿责任划分为前期调查责任、中期审查责任、后期审批责任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实行主责任人制度。
前期调查主责任人为经办业务部门总监。承担业务前期尽职调查是否真实,业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保后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的责任。具体经办的主办人、协办人负有连带次要责任。
中期审查的主责任人为风险部总监和法务部总监。承担业务中期调查不实、判断失误、风险防范措施设置不当、反担保措施未能监督落实、法律手续不完备、法律文本重大失误、出现重大法律瑕疵等责任。具体经办的风险经理和法律审核员承担连带次要责任。
后期审批的主责任人为终审人。负有判断失误、把关不严的审批责任。业务副总经理、评审会所有参与评审签字的成员均负有连带次要责任。
(二)代偿损失责任处罚措施
由于自身能力、业务水平、疏忽失误等客观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岗位调整、下放学习、罚款等行政和经济处罚;由于玩忽职守、串通造假、恶意欺诈、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主观因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业务岗公司直接予以辞退,管理岗直接降为业务岗,领导层建立引咎辞职机制;情节非常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第八章
业务完结
客户还清贷款本息,结清所有欠款、费用等债权债务关系,分别到银行和我公司办理完相关手续,退还权利凭证,注销抵/质押登记,退还质物后,业务完结。
客户到我公司办理业务结清手续时,应持有银行出具并盖章的《贷款结清证明》和《贷款账户还款明细清单》,财务部应在《业务结清单》上签字证明贷款本息费用全部结清,方能确认业务完结,风险部等其他部门方能办理退还权利凭证和注销抵押登记等后续手续。
担保管理制度 篇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日常运营中,为第三方提供经济责任保证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它涵盖了担保决策、审批流程、风险评估、监控与报告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企业的财务安全和合规经营。
内容概述:
1.担保政策:明确企业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范围和限制条件。
2.审批程序:设定担保申请、审查、批准的流程,规定各级管理层的权限。
3.风险评估: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进行详尽分析,以确定担保风险。
4.合同管理:规范担保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除过程,防范法律风险。
5.监控与报告:定期评估担保风险,向董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担保情况。
6.应急处理:制定应对担保风险的.预案,如被担保方违约时的应对策略。
担保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担保,并谨慎判断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挂牌上市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适用的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担保管理制度 篇8
担保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旨在规范和控制涉及担保行为的各个环节,确保企业的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该制度主要包括担保政策、审批流程、风险评估、监控与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
内容概述:
1.担保政策:明确企业担保的原则、目的、类型和限制条件,以及对外担保的总体策略。
2.审批流程:设定担保申请、审批、执行和终止的详细步骤,确保所有担保行为都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下进行。
3.风险评估:制定评估担保风险的方法,包括对被担保方的.信用评估、市场分析、担保额度计算等。
4.监控与报告:建立定期监控担保风险的机制,并要求定期向管理层报告担保状况。
5.责任追究:规定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担保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使投资、担保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一章: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三条投资权限:短期投资可由总经理审定并批准执行,但金额超过200万以上600万以下的必须报董事会批准,超过600万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长期投资一律由总经理审定,上报董事会批准,金额超过600万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
第四条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和相关专家组成,投资项目上必须有管理小组负责人的`签字。
第五条公司对外短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企业闲置资金,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资产的15%
第六条公司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第七条投资管理:短期投资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适当做出投资报告说明可行性;进行长期投资之前,应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进行投资立项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资环境、投资机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分析。对每一个投资项目方案,均应编制预期现
1.投资方案的净现值
2.投资方案的内部报酬率
3.投资方案的回收期
投资项目小组应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公司章程规定需报经公司董事会的,经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签字生效。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金流量表,通过考核以下指标,筛选出最佳投资方案:会议的,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数通过。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投资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条担保行为: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担保权限: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担保一般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第十三条为减小企业风险,由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通过;由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四条担保管理: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担保决策做出前,应当充分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详尽分析,编制风险评价报告,提交公司相关决策部门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等。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以及《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职能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提交如下有关文件资料,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被担保的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担保的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具有证券、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担保的对方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若需);
(五)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六)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被担保的对方审议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文件;
(八)被担保的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借款决议;
(九)被担保的对方拟借款银行的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十)被担保的对方的股东方同意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文件;
(十一)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在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时,应掌握下列原则:
(一)若担保申请人为已投产的项目公司,担保申请人借款后的财务比率应达到:流动比率1.0以上,速动比率0.8以上,利息倍数2.0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内,近2年连续盈利。
(二)若担保申请人为处于基建期的项目公司,其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80%以内,且项目资本金落实。
第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含三分之二)同意,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或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的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在被担保的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担保的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八)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被担保的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被担保的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后,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违《公司章程△确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证券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阅。
第二十三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 在接受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诗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和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指定人员作为经办责任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八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证券部。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对被担保对方的管理,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应督促被担保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方同意,需重新签定担保合同;
(二)被担保的对方在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10日内,应及时通知担保方;
(三)被担保的对方在不能按主债务合同履行义务时,一年以内的短期担保,应提前15天函告担保方;一年以上的中、长期担保,应提前30天函告担保方;
(四)被担保的对方若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事项时,应及时函告担保人;
(五)被担保的对方应按担保方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告,担保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被担保的对方的资产情况随时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担保,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财务部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公司或子公司由此承担的借款本息等所有经济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担保管理职能部门违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担保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 民法 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 刑法 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担保管理制度 篇12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担保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七条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按本管理办法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2、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第二节担保的申请及调查
第十条担保的申请根据担保条件不同规定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的申请由该企业提出,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2、该企业历史还贷记录;
3、该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的主合同的主要内容;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
6、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7、该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8、该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9、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事项;
(二)其它担保单位的申请
提出担保申请的对方企业,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对其所提供的反担保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财务部应当向申请人索取。
第三节担保的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资金预算,综合平?后在调查报告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将此调查报告连同公司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等资料一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连同财务部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形成专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决定是否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十五条依据本管理办法必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节担保的审批与决议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当了解、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报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借款担保专题议案进行审议后逐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决议中应包括提供借款担保的单位、借款金额及期限等内容;如该担保系在决议同意担保的总额度内分批实施的,决议中还应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下,实施分级行使借款担保的审批签发。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人应拒绝为其提供
担保:
1、不符合担保条件规定的;
2、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濒临破产的;
6、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审验相关决议和签发文件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节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具体。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对担保合同进行起草、协商、审核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笔担保事项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
8、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9、争议的解决;
10、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四章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制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备查分户台帐,台帐登载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
2、担保的种类、方式、期限、金额和担保范围以及担保合同签署及生效的日期;
3、借款主合同下贷款发放日期和金额、贷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还款资金来源以及合同签署及生效日期;
4、债务人在借款主合同下履行债务的期限、金额及违约记录(若发生);
5、其它事项:记载该借款主合同下的债务是否有物的担保、动产及权利质押和其他人共同担保及该担保详情、借款主合同下是否发生还贷情形等。
第三十一条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做好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担保合同保管期为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十年。
第二节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相关企业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公司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公司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第三十五条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最后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担保管理制度 篇13
贷后管理制度担保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担保风险评估与管理
2.贷款监控与跟踪
3.风险预警机制
4.违约处理与资产保全
5.法律法规遵守与合规性
6.内部控制与审计
内容概述:
1.担保风险评估与管理:对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稳定性、偿债能力进行全面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等级和策略。
2.贷款监控与跟踪:定期检查借款人还款情况,及时获取财务报告,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3.风险预警机制:设立早期预警指标,通过数据分析预测潜在风险,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4.违约处理与资产保全:制定违约处理流程,包括催收、法律诉讼、资产处置等,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5.法律法规遵守与合规性: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防止法律风险。
6.内部控制与审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贷后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担保管理制度 篇14
担保管理制度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降低潜在风险,保障企业资产安全。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担保政策:明确企业担保的原则、目的、范围及限制条件。
2.担保审批流程:规定担保申请、审批、执行和监控的具体步骤。
3.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标准和方法,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分析。
4.内部控制措施:设计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违规担保行为。
5.担保信息披露:规定对外披露担保信息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6.责任追究制度:设定对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处罚措施。
内容概述:
担保管理制度涵盖以下关键环节:
1.担保主体资格:明确哪些部门或人员有权提出担保申请。
2.担保形式:区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各种担保类型。
3.担保限额:设定单笔担保金额上限及累计担保总额限制。
4.担保期限:规定担保的.有效期限及提前解除的条件。
5.反担保措施:鼓励或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6.合同审查: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7.后续管理:定期评估担保风险,及时调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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