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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01 09:49:39 制度 我要投稿

诊所管理制度通用(15篇)

  现如今,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诊所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诊所管理制度通用(15篇)

诊所管理制度1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药品目录、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出入库、核销、盘存等工作流程的规范性。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的包装、贮存、保管和药品有效期内使用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登记、报告、处理、封存情况,定期公示监测结果。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毒、麻、的.管理、使用,处方医生的资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知晓情况。

诊所管理制度2

  1、医嘱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护士执行医嘱必须注明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2、医嘱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具体到分钟。

  3、医嘱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消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全名。不执行被涂改的医嘱。

  4、一般情况下,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危重病人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生应及时补记医嘱。

  5、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以保证执行医嘱的准确性。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交待清楚,并在护士交班记录上注明。

  6、处理医嘱时必须经过查对后方可执行,及时查对转抄医嘱,对有疑问的医嘱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7、当日医嘱处理完毕后,要两人以上进行查对,并将所有医嘱核对一次。每周大查对一次。重整医嘱后必须两人查对签字。

诊所管理制度3

  1、为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护理、治疗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

  2、家庭病床收治的病种范围应结合机构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

  3、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应由医疗护理技术骨干担任,经培训后上岗,严格执行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

  4、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和家庭护理病历,定期查房,并对家庭病床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提供康复指导,必要时安排会诊、转诊。

  5、为医护人员配备适用于家庭病床开展工作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设备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6、家庭病床的收费应执行国家统一医疗收费标准。

诊所管理制度4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依法持证执业。

  2、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处。每年按时申请校验一次。如机构地点、诊疗科目发生变化,应提前申请变更。

  3、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处处为病人着想,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认真诊治每一个病人。

  4、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登记、处方。

  5、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6、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发现传染病及时向疾病控制中心报告,不截留传染病人。

  7、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正规合法的票据。

  8、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1、自觉遵守《执业医师法》,依法持证开展相应的医疗服务工作,不从事注册范围以外的`业务项目。

  2、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对待病人态度和蔼,检查认真,诊断正确,治疗得当。对诊断不明和危、急、重症病人进行必要的处置并及时提出转诊。

  3、认真书写病历、处方和各种记录,发现传染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4、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5、参与开展健康教育,积极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诊所管理制度5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行业作风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全员行业作风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违规违纪事件。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利用各种方式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或其他馈赠的处理结果。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定期考核,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聘用、晋升职称以及评优挂钩情况。

诊所管理制度6

  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工作人员准时上岗,按规定着装,仪表整洁,严格无菌操作。

  二、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每一位咨询者,收集信息资料,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定期与社区卫生中心互通信息。

  三、对行动不便需要出诊的病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安排上门服务,对社区危重病人应联系转、住院手续。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的政治及业务学习。

  五、保持室内安静整洁,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六、每天下班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发生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社区服务中心领导汇报。

  社区卫生服务站出诊制度

  一、按群众需求,由站长安排出诊医生,做到随时上门出诊。

  二、出诊前查阅病人的健康档案,带上必要的药品、器械。

  三、出诊进行静脉输液或肌注时,必须向病人和家属宣传注射须知,对外院带入药品,须持有医院开出的医嘱、治疗单。青霉素等易过敏药物除外,以免发生意外。

  四、对病情严重的患者及时联系转诊和住院。

  五、出诊后随时与病人保持联系,了解病情变化,补充病人健康档案。

  六、出诊所使用的药品应在当日与药房结清,并将收入缴入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一、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规范操作,严防服务差错及事故的发生。

  二、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时应在班在岗,值班时应坚守岗位,不得串岗。

  三、服务站内所使用的药品及材料必须统一从社区服务中心统一调拨,不得从其它非法途径调进。

  四、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处方。

  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或顶撞病人。抢救病人时医务人员应严肃认真,不说、不做与抢救治疗无关的话与事,更不允许谈笑风生。

  六、医务人员接待病人、解释病情要耐心、细致。与病人对话要讲究语言艺术,要将病情及预后交待清楚,不得大包大揽,对疑难、危重病例要及时转诊。

  七、认真实行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处理制度。要……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消毒隔离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站消毒隔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诊室等要按每立方米1.5W配备紫外线灯管,每天进行1-2次空间消毒,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记录。

  3、各种穿刺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必须使用合格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消毒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4、备齐消毒灭菌设备及器械。

  5、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6、皮肤消毒使用碘伏或采取2%碘酊75%酒精二步法,浸泡器械必须使用戊二醛等高效消毒剂,每一周更……

  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二、定期召开办公会,研究布置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完成上级交办任务,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委会加强联系,定期汇报工作。

  三、组织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和社会活动,安排一定时间学习政治和业务,并有记录。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做到资料完整准确,上报及时,物资定期清点,帐目要妥善保管。

  六、建立门诊、出诊、转诊及医疗差错报告制度。

  七、遇有严重中毒、法定传染病、收治涉及法律问题的病人,发生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等按法律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诊所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诊所管理制度8

  为贯彻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我诊所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制定我诊所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本诊所确定孙传英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负责人,孙传英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验收人。

  二、采购、验收制度

  (一)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按业务性质和需要进行采购。凡属诊所所需的仪器设备,均统一由诊所负责人采购。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二)采购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三)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四)质量验收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大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三、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当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二)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进行管理,做到计划采购,杜绝积压;先进先出,避免造成医疗器械过期。

  四、使用制度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确认质量安全后方可使用。

  (二)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

  (三)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五、维护与转让制度

  (一)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二)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

  (三)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

  (四)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诊所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六)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并提供产品合法证明文件。

  (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协议,移交产品说明书、使用和维修记录档案复印件等资料,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当按照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八)不得转让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接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捐赠医疗器械的,捐赠方应当提供医疗器械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受赠方应当按照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十)不得捐赠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诊所管理制度9

  1、发扬救死扶伤精神,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2、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3、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一视同仁;

  4、自觉遵纪守法,不得收取病人礼金,模范地执行各项卫生法规;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病人隐私和秘密;

  6、服从组织,关心集体,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对工作认真负责,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

  8、保持医馆整洁,美化环境,创造温馨的就医环境。

  9、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10、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11、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12、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不实的医学证明文件;

  13、对重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或及时推荐到有更好医疗条件的医院去就诊;

  14、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15、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16、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馆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8、建立差错事故登记簿,对所发生的差错应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依照规定的《医疗差错事故处理原则》严肃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19、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同时要向领导报告;

  20、发生差错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及时报告,如不按规定报告,其责任人要承担一切后果;

诊所管理制度10

  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诊所医保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已经成为保障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诊所作为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之一,其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建立将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的提高和医疗成本的控制。

  一、诊所医保内部管理制度

  1、医保病历管理制度:诊所应建立完善的医保病历管理制度,对医保病历进行严格的妥善保管,保证医疗费用的正确结算和核查,避免医保基金浪费和损失。诊所医生应当认真填写医保病历,充分记录病情和治疗方案,防止病历造假和虚报。

  2、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诊所应建立规范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的采购、存储、配药和使用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防止药品过期、丢失等不合理的浪费情况。

  3、医保结算管理制度:诊所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医保结算管理制度,对医保患者进行结算时要认真核对医保卡、身份证及病历等资料,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对于不合规的医保结算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防止医保基金损失。

  二、诊所医保财务制度

  1、医保账户管理制度:诊所应建立规范的医保账户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要注意保存好财务账簿和票据等资料,及时月结、季结和年结,做好资金清查和反作弊工作。

  2、医保投资管理制度:诊所应合理选择医保基金的投资项目,加强对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评估,确保医保基金的稳健运作和增值增收。要对投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报告,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方案,增强医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3、医保预算管理制度:诊所应建立科学的医保预算管理制度,合理预估医保支出和收入,优化财务管理和资源配置,确保医保基金的`充足和公平使用。要重视医保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和监督,保证医保预算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关于诊所医保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简要阐述,可以看出,诊所内部管理和财务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公共利益和医保基金的安全,实现诊所和医保机构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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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所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诊所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传染病责任。

  二、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传染病流行时,应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疫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必须及时或2小时内报告;乙类、丙类应在确诊后24小时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如发现严肃处理。

四、不得收治传染病人。发现时应按规定做好登记转诊及上报。

  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定期参加培训。

  六、完成传染病防治其他工作任务。

诊所管理制度12

  1、根据医师填写的申请单合理安排各项功能检查,特殊检查应事先预约并告知病人注意事项。

  2、危重病人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

  3、认真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检查部位、临床诊断、检查结果,并做好相关登记。

  4、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全科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5、放射科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人员共同确定投照技术。定期集体阅片,提高投照技术和诊断质量。

  6、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病人和医务人员的x线防护。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休假。

诊所管理制度13

  一、诊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消防知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主动配合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并根据消防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

  三、工作人员应了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和一般性能,并设专人保管,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爱护消防设施,禁止随意搬动、损坏和挪用。

  四、严格用火安全管理,不准在室内、外乱烧废纸、垃圾树叶等杂物。

  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自乱拉电线,随意更换保险丝规格,增加用电设备。批准使用电炉、电烘箱及其它大功率电器的单位或个人,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经常检查电器安全和电路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六、任何人发现火险,火警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警,奋力扑救,并注意保护好现场;消防器材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挪用或它用。

  门诊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门诊各科室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门诊全体职工要努力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要懂得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在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处理,并报当日总值班员和后请保障人员。

  每日值班人员,保安人员要提高警惕,在做好值班相关工作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院内的巡视工作,特别是门诊两旁的园林要作为重点巡视。

  在每日交接班工作中,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自工作岗位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于此同时还要认真验收各类医疗器械的正常性,各科室的门窗,设备是否完好。如有异常现象,应当面解决或报告科主任。

  在每天下班时,各科人员要检查自己办公室内的门窗是否已关闭、电路是否完好、各类用电器是否已断离电源等事项。如有发生门窗没有关闭,电源没有断电事件,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北京赫丽颜医疗美容诊所

  20xx年12月10日

诊所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 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 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 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 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 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河北省省卫生厅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河北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第十四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 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第十八条 药品陈列必须分类摆放,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分开。

  第十九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不合格药品管理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药品质量问题的文件、通知及质量通报等的药品。

  第二十四条 在药品验收、储存、上柜、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销毁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六条 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 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个体诊所必须按本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诊所管理制度15

  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的应用与管理,积极推动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医院成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

  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长田爱钊组长,成员有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临床科室负责人、主任护士长等组成,并定期开展相关活动。抗菌药物管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部门:为医务和药学部门。

  三、医院定期组织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知识的培训。

  四、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一)我院临床应用的抗菌药物由药库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35种之内,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我院抗菌药物品种控制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不重复采购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其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控制在5个品规之内,注射剂型控制在8个品规之内,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控制在3个品规之内,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控制在4个品规之内,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控制在5个品规之内,我院抗菌药物品种及品规目录附后。

  (三)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库提出同意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药库采购供应。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四)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库一次性购入使用。购用数量仅限于临床用量,不得有库存。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一年内5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的品种,工作组应当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五)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关于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的有关精神与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应用基本原则、分级管理规定等实施细则。

  (六)我院应当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4)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七)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60%,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百分率不超过30%,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在术前三十分钟至两小时内给药,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得超过20%。使用情况按科、按个人进行统计评价。

  五、监督管理机制: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药库信息科定期提供的临床、门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单品种全院汇总数、分科室与医师汇总数、抗菌药物药占比等相关信息,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处方点评小组每月提供的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检查、分析、考评做相应干预措施。

  2、要求医务科组织手术科室对本科室Ⅰ类切口手术和部分Ⅰ类切口手术,具体目录参见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xx]38号文件),制定抗菌药物用药协定,经审核后签订用药协议。

  3、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依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对我院抗菌药物及处方医师做出监管决定。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4、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5、医务科、药库定期向临床发布抗菌药物信息,定期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通报点评结果。

  本规定从20xx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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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管理制度10篇08-20

诊所管理制度15篇02-20

诊所管理制度通用(15篇)

  现如今,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诊所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诊所管理制度通用(15篇)

诊所管理制度1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药品目录、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出入库、核销、盘存等工作流程的规范性。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的包装、贮存、保管和药品有效期内使用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登记、报告、处理、封存情况,定期公示监测结果。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毒、麻、的.管理、使用,处方医生的资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知晓情况。

诊所管理制度2

  1、医嘱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护士执行医嘱必须注明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2、医嘱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具体到分钟。

  3、医嘱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消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全名。不执行被涂改的医嘱。

  4、一般情况下,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危重病人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生应及时补记医嘱。

  5、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以保证执行医嘱的准确性。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交待清楚,并在护士交班记录上注明。

  6、处理医嘱时必须经过查对后方可执行,及时查对转抄医嘱,对有疑问的医嘱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7、当日医嘱处理完毕后,要两人以上进行查对,并将所有医嘱核对一次。每周大查对一次。重整医嘱后必须两人查对签字。

诊所管理制度3

  1、为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护理、治疗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

  2、家庭病床收治的病种范围应结合机构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

  3、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应由医疗护理技术骨干担任,经培训后上岗,严格执行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

  4、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和家庭护理病历,定期查房,并对家庭病床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提供康复指导,必要时安排会诊、转诊。

  5、为医护人员配备适用于家庭病床开展工作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设备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6、家庭病床的收费应执行国家统一医疗收费标准。

诊所管理制度4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依法持证执业。

  2、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处。每年按时申请校验一次。如机构地点、诊疗科目发生变化,应提前申请变更。

  3、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处处为病人着想,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认真诊治每一个病人。

  4、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登记、处方。

  5、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6、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发现传染病及时向疾病控制中心报告,不截留传染病人。

  7、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正规合法的票据。

  8、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1、自觉遵守《执业医师法》,依法持证开展相应的医疗服务工作,不从事注册范围以外的`业务项目。

  2、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对待病人态度和蔼,检查认真,诊断正确,治疗得当。对诊断不明和危、急、重症病人进行必要的处置并及时提出转诊。

  3、认真书写病历、处方和各种记录,发现传染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4、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5、参与开展健康教育,积极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诊所管理制度5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行业作风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全员行业作风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违规违纪事件。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利用各种方式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或其他馈赠的处理结果。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定期考核,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聘用、晋升职称以及评优挂钩情况。

诊所管理制度6

  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工作人员准时上岗,按规定着装,仪表整洁,严格无菌操作。

  二、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每一位咨询者,收集信息资料,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定期与社区卫生中心互通信息。

  三、对行动不便需要出诊的病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安排上门服务,对社区危重病人应联系转、住院手续。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的政治及业务学习。

  五、保持室内安静整洁,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六、每天下班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发生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社区服务中心领导汇报。

  社区卫生服务站出诊制度

  一、按群众需求,由站长安排出诊医生,做到随时上门出诊。

  二、出诊前查阅病人的健康档案,带上必要的药品、器械。

  三、出诊进行静脉输液或肌注时,必须向病人和家属宣传注射须知,对外院带入药品,须持有医院开出的医嘱、治疗单。青霉素等易过敏药物除外,以免发生意外。

  四、对病情严重的患者及时联系转诊和住院。

  五、出诊后随时与病人保持联系,了解病情变化,补充病人健康档案。

  六、出诊所使用的药品应在当日与药房结清,并将收入缴入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一、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规范操作,严防服务差错及事故的发生。

  二、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时应在班在岗,值班时应坚守岗位,不得串岗。

  三、服务站内所使用的药品及材料必须统一从社区服务中心统一调拨,不得从其它非法途径调进。

  四、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处方。

  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或顶撞病人。抢救病人时医务人员应严肃认真,不说、不做与抢救治疗无关的话与事,更不允许谈笑风生。

  六、医务人员接待病人、解释病情要耐心、细致。与病人对话要讲究语言艺术,要将病情及预后交待清楚,不得大包大揽,对疑难、危重病例要及时转诊。

  七、认真实行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处理制度。要……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消毒隔离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站消毒隔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诊室等要按每立方米1.5W配备紫外线灯管,每天进行1-2次空间消毒,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记录。

  3、各种穿刺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必须使用合格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消毒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4、备齐消毒灭菌设备及器械。

  5、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6、皮肤消毒使用碘伏或采取2%碘酊75%酒精二步法,浸泡器械必须使用戊二醛等高效消毒剂,每一周更……

  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二、定期召开办公会,研究布置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完成上级交办任务,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委会加强联系,定期汇报工作。

  三、组织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和社会活动,安排一定时间学习政治和业务,并有记录。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做到资料完整准确,上报及时,物资定期清点,帐目要妥善保管。

  六、建立门诊、出诊、转诊及医疗差错报告制度。

  七、遇有严重中毒、法定传染病、收治涉及法律问题的病人,发生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等按法律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诊所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诊所管理制度8

  为贯彻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我诊所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制定我诊所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本诊所确定孙传英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负责人,孙传英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验收人。

  二、采购、验收制度

  (一)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按业务性质和需要进行采购。凡属诊所所需的仪器设备,均统一由诊所负责人采购。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二)采购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三)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四)质量验收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大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三、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当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二)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进行管理,做到计划采购,杜绝积压;先进先出,避免造成医疗器械过期。

  四、使用制度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确认质量安全后方可使用。

  (二)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

  (三)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五、维护与转让制度

  (一)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二)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

  (三)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

  (四)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诊所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六)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并提供产品合法证明文件。

  (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协议,移交产品说明书、使用和维修记录档案复印件等资料,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当按照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八)不得转让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接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捐赠医疗器械的,捐赠方应当提供医疗器械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受赠方应当按照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十)不得捐赠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诊所管理制度9

  1、发扬救死扶伤精神,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2、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3、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一视同仁;

  4、自觉遵纪守法,不得收取病人礼金,模范地执行各项卫生法规;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病人隐私和秘密;

  6、服从组织,关心集体,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对工作认真负责,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

  8、保持医馆整洁,美化环境,创造温馨的就医环境。

  9、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10、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11、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12、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不实的医学证明文件;

  13、对重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或及时推荐到有更好医疗条件的医院去就诊;

  14、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15、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16、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馆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8、建立差错事故登记簿,对所发生的差错应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依照规定的《医疗差错事故处理原则》严肃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19、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同时要向领导报告;

  20、发生差错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及时报告,如不按规定报告,其责任人要承担一切后果;

诊所管理制度10

  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诊所医保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已经成为保障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诊所作为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之一,其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建立将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的提高和医疗成本的控制。

  一、诊所医保内部管理制度

  1、医保病历管理制度:诊所应建立完善的医保病历管理制度,对医保病历进行严格的妥善保管,保证医疗费用的正确结算和核查,避免医保基金浪费和损失。诊所医生应当认真填写医保病历,充分记录病情和治疗方案,防止病历造假和虚报。

  2、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诊所应建立规范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的采购、存储、配药和使用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防止药品过期、丢失等不合理的浪费情况。

  3、医保结算管理制度:诊所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医保结算管理制度,对医保患者进行结算时要认真核对医保卡、身份证及病历等资料,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对于不合规的医保结算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防止医保基金损失。

  二、诊所医保财务制度

  1、医保账户管理制度:诊所应建立规范的医保账户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要注意保存好财务账簿和票据等资料,及时月结、季结和年结,做好资金清查和反作弊工作。

  2、医保投资管理制度:诊所应合理选择医保基金的投资项目,加强对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评估,确保医保基金的稳健运作和增值增收。要对投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报告,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方案,增强医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3、医保预算管理制度:诊所应建立科学的医保预算管理制度,合理预估医保支出和收入,优化财务管理和资源配置,确保医保基金的`充足和公平使用。要重视医保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和监督,保证医保预算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关于诊所医保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简要阐述,可以看出,诊所内部管理和财务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公共利益和医保基金的安全,实现诊所和医保机构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诊所管理制度11

  诊所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诊所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传染病责任。

  二、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传染病流行时,应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疫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必须及时或2小时内报告;乙类、丙类应在确诊后24小时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如发现严肃处理。

四、不得收治传染病人。发现时应按规定做好登记转诊及上报。

  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定期参加培训。

  六、完成传染病防治其他工作任务。

诊所管理制度12

  1、根据医师填写的申请单合理安排各项功能检查,特殊检查应事先预约并告知病人注意事项。

  2、危重病人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

  3、认真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检查部位、临床诊断、检查结果,并做好相关登记。

  4、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全科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5、放射科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人员共同确定投照技术。定期集体阅片,提高投照技术和诊断质量。

  6、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病人和医务人员的x线防护。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休假。

诊所管理制度13

  一、诊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消防知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主动配合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并根据消防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

  三、工作人员应了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和一般性能,并设专人保管,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爱护消防设施,禁止随意搬动、损坏和挪用。

  四、严格用火安全管理,不准在室内、外乱烧废纸、垃圾树叶等杂物。

  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自乱拉电线,随意更换保险丝规格,增加用电设备。批准使用电炉、电烘箱及其它大功率电器的单位或个人,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经常检查电器安全和电路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六、任何人发现火险,火警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警,奋力扑救,并注意保护好现场;消防器材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挪用或它用。

  门诊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门诊各科室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门诊全体职工要努力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要懂得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在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处理,并报当日总值班员和后请保障人员。

  每日值班人员,保安人员要提高警惕,在做好值班相关工作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院内的巡视工作,特别是门诊两旁的园林要作为重点巡视。

  在每日交接班工作中,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自工作岗位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于此同时还要认真验收各类医疗器械的正常性,各科室的门窗,设备是否完好。如有异常现象,应当面解决或报告科主任。

  在每天下班时,各科人员要检查自己办公室内的门窗是否已关闭、电路是否完好、各类用电器是否已断离电源等事项。如有发生门窗没有关闭,电源没有断电事件,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北京赫丽颜医疗美容诊所

  20xx年12月10日

诊所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 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 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 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 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 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河北省省卫生厅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河北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第十四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 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第十八条 药品陈列必须分类摆放,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分开。

  第十九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不合格药品管理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药品质量问题的文件、通知及质量通报等的药品。

  第二十四条 在药品验收、储存、上柜、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销毁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六条 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 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个体诊所必须按本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诊所管理制度15

  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的应用与管理,积极推动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医院成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

  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长田爱钊组长,成员有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临床科室负责人、主任护士长等组成,并定期开展相关活动。抗菌药物管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部门:为医务和药学部门。

  三、医院定期组织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知识的培训。

  四、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一)我院临床应用的抗菌药物由药库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35种之内,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我院抗菌药物品种控制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不重复采购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其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控制在5个品规之内,注射剂型控制在8个品规之内,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控制在3个品规之内,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控制在4个品规之内,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控制在5个品规之内,我院抗菌药物品种及品规目录附后。

  (三)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库提出同意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药库采购供应。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四)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库一次性购入使用。购用数量仅限于临床用量,不得有库存。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一年内5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的品种,工作组应当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五)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关于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的有关精神与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应用基本原则、分级管理规定等实施细则。

  (六)我院应当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4)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七)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60%,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百分率不超过30%,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在术前三十分钟至两小时内给药,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得超过20%。使用情况按科、按个人进行统计评价。

  五、监督管理机制: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药库信息科定期提供的临床、门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单品种全院汇总数、分科室与医师汇总数、抗菌药物药占比等相关信息,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处方点评小组每月提供的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检查、分析、考评做相应干预措施。

  2、要求医务科组织手术科室对本科室Ⅰ类切口手术和部分Ⅰ类切口手术,具体目录参见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xx]38号文件),制定抗菌药物用药协定,经审核后签订用药协议。

  3、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依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对我院抗菌药物及处方医师做出监管决定。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4、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5、医务科、药库定期向临床发布抗菌药物信息,定期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通报点评结果。

  本规定从20xx年8月1日起执行